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范文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范文第1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县技术监督局
B.农业技术推广站
C.农业技术推广站执法队
D.县人民政府
2.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几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不能由城建规划局行使?
A.交通管理机关的罚款权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C.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没收权
D.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
4.某市为了杜绝城市小广告,加大查处力度。一日,徐某正在往墙上张贴广告时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即对他予以批评,并处以400元罚款。徐某认为:区区一个派出所无权罚款,于是拒不缴纳罚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徐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派出所无权处罚
B.徐某的做法是正确的,罚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罚
C.徐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派出所有权处罚
D.徐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派出所在行使公安机关的授权
5.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6.甲某因走私香烟,被县工商管理机关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甲对此无异议,将5000元的罚款按时缴纳。不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对此甲某需要执行的罚金是:
A.6500元B.11500元
C.1500元D.5000元
7.2002年9月15日张某经人介绍购进一批盗版影碟在某县出售,截至9月20日全部售完。2004年9月17日被他人告发,县工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于次日作出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该处罚决定是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应予以支持
B.该处罚决定是工商机关滥用职权的表现
C.该处罚决定是工商机关越权的表现
D.作出该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8.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9.2005年5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的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违法形式?
A.超越职权B.滥用职权
C.违反法定程序D.显失公正
10.交通警察王某在执勤时,发现一辆轿车在禁止左拐路口左拐,便将该车拦住。王某向车主出示了自己的证件,随后告诉刘某闯红灯应罚款40元,并告知刘某,如果不服可向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刘某一再央求不要开罚单,拉着王某求情。王某以其态度不好为由,加罚了10元,开了一张50元的罚单,并当场将罚款收缴。下列对本案分析正确的选项是:
A.王某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至少应当是有两人在场,因而王某的处罚程序不合法
B.王某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C.王某对刘某的加罚10元的行为是违法的
D.王某的处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罚程序是合法的
12.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应予处罚的事实、事由和依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B.②③
C.①③④D.①②
13.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
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C.当场作出处罚的
D.只要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无论何种情形都可当场收缴
14.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15.某造纸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排污,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并限期治理。但该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环保部门应当:
A.再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B.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C.决定由环保部门强制执行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设定有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包括: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D.国家林业局制定的规章
2.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环保问题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该地方性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A.没收违法所得
B.限制人身自由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责令企业停产停业
3.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管理,准备制定地方规章《某市营业性娱乐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中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
A.责令停业B.吊销营业执照
C.一定数额的罚款D.警告
4.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A市为了加强对小区农贸服务场所的管理(对这一问题尚无制定法律法规),制定了《A市关于加强小区农贸服务场所管理的规定》,规定了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罚款的限额应由谁决定?
A.由A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B.由国务院规定
C.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
D.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5.申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申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谁有管辖权?
A.甲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B.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丁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6.张某某系A县外出到C县经商人员,除春节回家探亲之外基本上长年住在C县。1996年3月张某某从B县购进一批假烟在C县出售,对张某某的行为应当:
A.由A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B.由B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C.由C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D.由ABC县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7.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适用前提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B.经当事人同意才能适用
C.处罚程度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D.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8.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书和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中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9.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案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A.食品卫生管理机关作出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B.工商机关作出的罚款2000元的处罚
C.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
D.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
10.某企业因造成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在环保部门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环保部门应告知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环保部门与该企业合理分担
C.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D.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既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参加听证
11.甲因贩卖走私香烟而被工商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和扣押运输车辆的处罚,在限定的期限内甲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工商管理机关可以:
A.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B.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运输车辆拍卖,充抵罚款
C.直接通知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12.渔民余某经航运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航运许可证,在渡口用自己的渔船摆渡过河的行人。一日余某超载摆渡行人时,被航运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拦截。经查处,执法人员欲对余某作出行政处罚。
(1)航运主管机关执法人员欲当场对余某作出处罚决定,则作出的处罚种类可以是以下哪种?
A.吊销航运许可证
B.50元以下的罚款
C.1000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
(2)如果航运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欲作出吊销余某的航运许可证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作出前,告知余某以下哪些事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上级行政机关的意见
D.余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如果余某要求举行听证,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余某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举行听证会
B.航运主管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余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余某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D.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4)如果余某对处罚决定既不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规定期限仍不缴纳罚款,则航运主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余某加处罚款
B.依法拍卖余某被扣押的渔船
C.直接强制余某履行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关于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B.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C.受托组织可以根据情况,经委托机关批准,将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
D.受委托组织应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一、单项选择题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许可。 A撤销; B吊销; C注销D 撤回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可以维持
4、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D2004年12月1日。
5、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 10日; B 30日; C45日; D 90日。
6、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D作为依据的法律改变时可以改变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 B10日;C30日;D45日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D 不得设定经济调控的许可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 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可随便调阅。
1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所需要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B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允许收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
C监督检查以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例外。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
A民事赔偿;B国家赔偿;C刑事责任;D行政责任。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机关;B条件;C程序;D期限
3、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
A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4、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的外,应当公开。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隐私;D国家利益
5、下列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B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C委托方是行政机关,受委托一方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
D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都是行政机关。
答案:BD
见许可法第24条
6、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省级政府规章
7、下列()属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A工商局;B政府办公厅;C治安联防队;D信访局;E公安局
8、具备()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A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B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行政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证件的有()。
A许可证;B执照;C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D资格证、资质证。
10、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具有()情形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A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C申请材料不齐全;
D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范文第2篇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给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带来发展的契机和挑战,具有重大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改革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监督等方面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加强侦查人员程序和权利意识,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和完善侦查监督体系,以实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规范程序的目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公安 刑事侦查
Key word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public securit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新刑诉法的各项要求,成为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问题。
1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对刑事侦查工作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贯彻始终,并修改了辩护权、侦查程序、证据制度和刑事强制措施等内容,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同时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这些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带来新的要求及挑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应主动适应,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加强侦查人员程序和权利意识,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和完善侦查监督体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新的着力点,完善刑事侦查,确保刑事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2 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
2.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刑诉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并将这一原则贯彻刑诉法始终,说明修改后的刑诉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改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制度改革、强制措施完善、证据制度改革等都是加强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丰富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认识到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在证据的收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尊重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2 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改革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采用相对排除原则,非法言词证据采用绝对排除原则,这一规则的确立要求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重视程序的规范性,保证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则要求公安机关改变传统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办案模式,面对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零口供案件,应当大力提高侦查水平,强化侦查技术和能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新的证据种类,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为避免侦查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言难以通过质证,要求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保证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3 侦查监督存在的缺陷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大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范围,加强了监督力度,实施侦查监督的主体既包括检察机关,又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合法性的监督等。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必须采取措施规范侦查行为。
3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的具体对策
针对公安民警这一特定群体,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公安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的具体对策有:
3.1 加强权利意识、树立程序意识
公安机关首先要正确理解适用法律。作为具体行使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侦查活动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严格和细致的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要求。
“公安民警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保护者, 职业特点要求其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①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权利意识,改变过去轻视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思想和做法,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强化法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在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导下提高侦查工作效率。②
侦查人员还要树立程序意识,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依法行使侦查权,规范侦查行为,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程序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收集证据、运用侦查手段。
3.2 提升侦查取证水平,改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公安机关改变传统侦查模式和办案方式提出严峻要求,也提供了发展和提升的契机。公安机关要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依赖的现状,使侦查工作逐步专业化和规范化,重点在于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
(1)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侦查人员要树立起全面的证据意识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要明确口供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唯一证据,弱化口供的重要性,摒弃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③将侦查工作的重点进行移转,提高物证或其他证据的重要性,注意发挥其他证据的作用。另外,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应当规范执法,合法取证,证据能够环环相扣,避免工作中的瑕疵和不规范。④在新刑诉法的指引下开展侦查、审讯工作,依法办案。
(2)提升侦查取证水平。随着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多,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刑事侦查人员应当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正确运用计算机科技手段收集调查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形成信息主导的犯罪侦破机制。同时,还要通过对定期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科学办案的理念,使侦查人员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和运用高科技手段取证的技能。针对警察需要出庭作证的新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内容还要增加法律法规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和法庭应对技巧方面的培训。另外还要定期组织民警进行业务交流活动,定期结合办案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分考评,进行专题讨论,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
3.3 完善侦查监督体系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完善侦查监督体系主要从外部突出侦查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建立规范的侦查监督程序入手:
(1)刑事侦查外部监督应当凸显侦查监督的难点和重点。提高侦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定侦查监督的重点。目前,在经济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主要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口供突破,“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还普遍存在,检察机关应将经济类犯罪案件作为侦查监督的重点,对此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尤其是收集证据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为了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前做好介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补充和固定,并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建立追踪机制,及时给出监督意见。
(2)完善刑事侦查内部监督。除了外部监督,为了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还要完善刑事侦查内部监督程序。内部监督的重点要由以往的注重刑事侦查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事前监督,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完整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实施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与传统形式的侦查执法监督互为补充,提高监督效率,及时高效地实现刑事侦查监督。⑤
为了发挥刑事侦查内部监督的制约作用,应当完善现有的内部监督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结构,可以由法制部门具体执行,指导办案部门依法定程序办案、规范办案。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办案不符合法定原则、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制定制定具体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条例,使内部监督程序更加具体全面,更便于监督工作的开展。⑥为了达到监督的效果,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对检查的结果,及时总结反馈。
注释
① 李富强.以先进的执法理念指导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公安研究,2010(1):67.
② 赵月增,高群旺.公安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J].公安研究,2013(1):51.
③ 李品,黄河.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96
④ 孙小燕.公安机关应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策略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2.
⑤ 王中琳.论刑事侦查执法中的内部监督[J].辽宁警专学报,2007(5):35.
⑥ 马力群.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J]. 辽宁警专学报,2013(7):68.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范文第3篇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调整。修改后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与检察机关息息相关。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贯穿始终。证据制度的调整、程序的增加,也必然使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发生转变,不能再把办案重心放在口供获取上,检察机关更应该强调文明、规范执法。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内容很多,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也很多,但是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需要司法警察研究如何开展并做好这些工作,破解这些工作带来的难题,这也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很大机遇和挑战。
1、强制措施的修改。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指定居所的如何执行看管安全,实行看管分离原则,以及如何时刻注意和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是我们司法警察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2、增加证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四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采取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重任责无旁贷。如何保护证人,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保护方式,对司法警察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应该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以立法宗旨和原意为研究的出发点。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履职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必将要求执法部门要着力转变执法理念、着力提高执法能力、着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司法警察作为执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将紧紧围绕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并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改变履职方式,调整工作机制,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新要求。司法警察应着重加强一下几个方面理念的培养。第
一、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第
二、要树立法律监督意识和理念。第
三、要坚持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克服在执法办案和诉讼监督中自身的弱点。第四,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只有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加强司法警察个人素质的提高,才能有助于转变工作模式,应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2、对司法警察部门机构、队伍建设有了新影响。
尽管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涉及司法警察职权的增加或调整并未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地位依然很尴尬。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司法警察没有完整的执法权,绝大部分的执法是在协助检察官执行职务。
新法律实施后,检察工作必将对司法警察工作更加依赖,不可缺失。这就更加迫切需要一支强大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检察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重视司法警察人才培养。一要高点定位,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伍素质建设。二要围绕办案,进一步提高履行警务职能的水平。三要严格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四要认真探索,进一步理顺工作思路。最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过程中,应该确立司法警察地位,明确司法警察职权。要突出法警部门作为一线实战单位的法律定位,增强司法警察职业自豪感、归属感,为法警更好的参与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范文第4篇
1、侦查
侦查期为30天,7天批捕期。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帮当事人给家属带话,30天内律师要出示《法律意见书》,说明案件疑点,是否请求取保等问题。过后由检察院批捕,案件退回公安局分局完善证据链,律师在此期间要与分局警官联系,了解案件发展状况,与检察院联系尽量减轻当事人量刑
2、审查起诉
检察院向当事人出具量刑书并由当事人签字,律师要会见当事人,了解量刑情况,将消息带给家属,在向当事人家属转达的时候需要运用语言技巧,给当事人家属善意的谎言,将刑期扩大一点,到判决时的刑期就可能会少一些,如此来体现律师的价值并且给当事人家属一点安慰
3、审判
在此期间律师要多与法官沟通,态度要诚恳,以学生的姿态去请教法官,切忌张扬与法官讲法律说道理
4、注意事项
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家庭背景等因素分析案件。在会见当事人时就事论事不要多问,态度要严肃,要架得住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年轻的律师需要注意的是要多多锻炼,不要惧怕失败
二、问题答疑
1、保外就医
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保外就医。难度大、申请难,除非病情到了非常严重的情况,即此刻不医治下一秒就会死亡的情况,并且要有强大的社会关系才有可能办到,一般不考虑保外就医的途径,若当事人在保外就医的途中死亡,国家不负责任
2、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取保候审。条件是三年以下的罪名、社会危害性小即经济性案件或小偷小摸(武汉地区规定涉毒案件不能取保)。程序是先去派出所找主承办警官,态度要诚恳,各方面做到位,拿到警官给出的取保表格以后去手机取保材料;派出所同意取保以后由主承办警官交到分局法制科;分局领导决定是否取保。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轻易向当事人承诺能够取保,要考虑到最坏的结果,尽力而为。
3、正当防卫与互殴
在司法实务中互殴与正当防卫均视为互殴
4、自首
公安局尽量不认定自首,除非社会关系强大。律师可以尽量争取,态度要诚恳,注意会见当事人时的技巧,需要自首的当事人一般是犯了重罪,律师会见时要严肃态度、镇住当事人、表现专业性、不要同情心泛滥
5、立案流程
受害方要求立案的,律师要写立案材料送去该管辖的派出所(切忌说错派出所),立案后受理了就会抓人(不超过48小时),在派出所拘留不超过48小时。立案是由公安局、检察院来决定的,重大罪名才需要律师辩护,将重罪转化为轻罪,要在量刑前做好工作,量刑出具以后很难改变
6、强奸罪
强奸罪不会被轻易判定,律师的赢面大
7、醉驾
醉驾最高量刑时六个月,通过酒精浓度分为四个档次,80、150、200、300
8、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范文第5篇
从历次党章的修改看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的近九十多年间,历经十三次修改,共产生过十四部党章,而每一部党章的产生,每一次条文的改动,都曾经在党内外、国内外引起广泛而强烈的关注。因为,对党内,它是团结和统一的法权基础;对党外,它是人们判断共产党理念和实践活动的主要根据。这十四部渗透着历史烟云的党章文本,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再现了中国共产党从幼年走到成熟的全部过程,记录着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和政治路线与时俱进的发展轨迹。
我们可以把中国共产党诞生起后的中国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1)民主革命的28年(1921-1949)(2)执政后的头29年(1949-1978)(3)改革开放的32年(1978-2010)。我将从这三个阶段内党章的制定和修改来探讨中国共产党九十年的奋斗历程与基本经验。
一、民主革命的28年(1921-1949)
(一)中国共产党创立初期(1919年5月-1923年5月)。
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 》。这是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纲领规定我们的党名为中国共产党,同时确定了推翻资本家阶级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等目标,明确了党的发展方向。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党章,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和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党的最高纲领。为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革命斗争指明了方向,对中国革命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至此,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和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开始了崭新的一页。三大修正党章基本是二大党章原来的结构的内容,只是个别条文的改动。
在中国共产党创立初的几年里,我党先驱们积极领导群众运动,实践着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纲领,率领工人群众。 从1922年1月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高潮开始兴起,到1923年2月,持续了13个月之久。在此期间,爆发罢工斗争100多次,参加罢工的人数达30万人以上。工人运动的迅猛发展,极大地锻炼了无产阶级队伍,巩固了党的阶级基础。这些罢工大多数都取得了胜利。在这段时期,我党先驱们不畏艰险领导了许多工人运动取得了很大的胜利为工人阶级争得了许多利益,但由于中国工人阶级不够壮大,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势力不断反扑,制造了 “二七惨案”等一系列惨案,各地工会大部分被反动军警捣毁或封闭,许多工人领袖被逮捕或杀害。中国工人运动转入低潮。中国共产党从京汉铁路大罢工失败的事实中认识到:中国当时的反动势力非常强大,仅靠刚登上政治舞台的无产阶级的力量,要想实现“打倒列强,除军阀”的愿望是不现实的。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起革命的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1922年6月发表《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明确提出了建立各民主阶级联合战线的主张。讨论了同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正式确立了建立民主联合战线的方针。为国共的第一次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大革命时期(1923年6月-1927年7月)。
1925年四大召开,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工农联盟问题。四大的缺点和不足是:虽然提出了领导权的问题,但对于如何争取领导权,缺乏具体明确的方针,只讲对群众运动的领导权,而完全忽视了对政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提出了农民是革命同盟军的问题,但没有提出土地革命这一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思想。这为大革命的失败埋下了种子。四大修正党章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并规定从四大开始对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改称为“书记”。五大修正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在我们党的根本法规上,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可以说“五大”党章最大的贡献就是建立起民主集中制原则。
大革命期间我党实现了与国民党的第一次合作取得了北伐战争的胜利,推翻了北洋军阀的统治,但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集团公开分共、叛变革命,屠杀工农群众,大革命失败。从中我党深刻总结教训,总结了两条经验:
1、共产党要领导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陈独秀在革命后期强调“一切工作归国民党”,对资产阶级采取“一切联合,否认斗争”的右倾政策,以放弃无产阶级领导权,压制工农运动、牺牲工农根本利益的方法来维持国共合作。
2、共产党要领导人民取得革命的胜利,还必须建立革命的武装,坚持武装斗争,妥协退让只会断送革命。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只能是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没有一支党领导下的革命军队,就没有共产党的地位,也就没有革命的胜利。
大革命虽然失败了,但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已对军事问题作了初步的探索,为以后创建人民军队,独立地领导革命战争作了必要的准备。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国大革命,“准备好了红军的种子,准备好了红军的领导者即共产党,又准备好了参加过一次革命的民众。”①
(三)土地革命时期(1927年8月-1937年7月)。
1928年六大党章较以前几部党章,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这主要是由于大革命失败对我党的打击较大。十月革命的胜利是武装起义的结果,所以我党充分认识到了武装的重要性,在苏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武装革命。从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到1928年底,全国各地的革命群众,为了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和残酷的屠杀政策,先后发动了100余次武装起义。但我六大党章中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忽视了我国革命的具体实际。我国城市敌人的势力比较强大,取得胜利难度比较大,所以许多起义因为敌人的残酷镇压或准备不足而失败。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部分共产党人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农村,建立从村革命根据地,实行从村包围城市,在农村实行土地革命的策略。从此革命根据地在大江南北遍地开花,土地革命使广大贫困人民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为了保卫胜利果实,他们积极参军参战,努力发展生产。我党的阶级基础得到壮大。并在1931年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但由于共产国际对我党的不切实际的领导导致了第五次反围剿的失利,中国的革命险些遭到断送。苏俄经验在我国的失败为我国走上独立自主的革命道路打下了①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
基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最重要的经验教训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四)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1937年8月-1949年9)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战争的需要我党继续在农村开展土地革命,成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从1928年6月18日的“六大”开始到1945年4月23日“七大”在延安的召开,长达17年的时间才召开下一次党代会。在此期间我党与国民党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去国际社会的帮助下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时候我党于1945年4月23日在延安召开了中共“七大”,制定了七大党章。七大党章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拥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在党章发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总纲是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是每一个党员“一切活动的准则”。总纲总结了党成立二十四年来的斗争经验,以简洁的文字阐明了党的性质与理论,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确定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
第三,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
第四,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的规定。毛泽东思想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思想体系的成熟。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制定过七部党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党章,都是在共产国际直接指导帮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幼年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些特点。1945年七大制定的党章,则是在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后由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订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和党的建设上的完全成熟。
二、执政后的头29年(1949-1978)
(一)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建设(1949-1966)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年上半年,全国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基本完成,中国的社会关系和形势与七大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时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来商讨新形势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已经实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56年9月在北京召开并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新党章根据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党章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强调在执政党的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针对党处于执政党地位的情况,强调“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此外,八大党章对党的组织机构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八大党章还首次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写进党章。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进行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根据新党章的阐述建立起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并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
设:
1、开展国家的五年规划,并超额完成了“一五”和“二五”的生产任务。
2、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监察部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3、加强通统一战线的建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共八大党章是继七大党章之后又一部把马列主义建党理论同建党实践紧密结合,指导党的建设的根本大法。一方面,它符合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另一方面,又符合党的实际情况。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8)
1969年,中国共产党九大召开,1973年,十大召开。受十年文革影响,在九大体现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错误方针。阶级斗争被无限放大,民主集中制的内容被取消,取消了五大以来设立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取而代之的是盲目的个人崇拜,党内民主遭到破坏。在九大党章中,甚至写入了“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之类的内容,否定八大已经明确的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党领导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在党员条件上,取消了党员权利和入党预备期,把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员十条义务改变为“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五项接班人的条件。在组织原则上,取消了八大党章中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条文。十大党章继续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强调“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的党章部分恢复了八大党章的内容,但是由于当时文革的影响依然存在,十一大党章并没有从根本上纠正左倾错误,继续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这些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
文化大革命给我们的经验:
1.国家发展的纲领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以阶级斗争为纲”。因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的优越性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认清当前国家的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而非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
3.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制,突出民主。反对个人崇拜尤其个人专断,这对今后党的制度建设有相当重要的教训意义。
4.客观评价一个历史人物,要遵循客观实际,不要认为谁掌握了“真理”,谁永远就是正确的。因此,要时时遵循客观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发扬马克思主义,反对经验主义。
三、改革开放的32年(1978-2010)
(一)文革后思想的拨乱反正十二大党章。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党章。十二大党章以八大党章为基础,从根本上去除了九大、十大的错误理论,并根据新时期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十二大党章确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十二大党章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十二
大党章摆脱了“九大”、“十大”个人崇拜的错误观点,给出“毛泽东思想”科学的定义,这是十二大党章重要的贡献。另外把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重大成果正式确定下来,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开始出现。可以说十二大党章是党的建设史上最完备的一个党章,以后历次党章的修改都是在十二大党章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历史地是十分重要的。
(二)改革开放的突飞猛进十三大--十六大的党章修正
相比十二大党章,十三大党章修正没有太多变化,主要对十个条款的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修改。1992年十四大在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党章修正案,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写入党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总纲指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写入了党章。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十四大党章为今后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1997年9月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
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同时党章也对邓小平理论有了明确的定义:“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形成的,是中国经济腾飞的基础,是改革开放宏伟大业的行动指南。
(三)21世纪美丽开端十六大和十七大
十五大召开以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1月,十六大在京胜利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党章修正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新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增入党章。新的党章还确定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谐”一词也被历史性地写入党的基本路线,这说明,
我们的党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发图强,必将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党的十七大代表们认为,25年间,每一次党章修改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品质。体现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党章修订清晰地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的脉络 。
四、总结
党章,是一个政党公开树立的旗帜,表达出全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体现了全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 正是顺应全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愿望,32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打开了一条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新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共党校党史研究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新华网,中国共产党大事记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范文第6篇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我国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 并确立了以经济状况衡量标准的一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和特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两项基本原则, 即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制定律师辩护。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
二、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012年3月4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人大通过, 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援助制度上主要体现以下变化。
(一)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旧《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的, 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则将此范围扩大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同时法律援助机构, 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次修改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无疑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 扩大了获取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径
旧《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定辩护律师的权利,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才能获得法律援助这唯一途径。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除此之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方式获取法律援助。这一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法律援助更为方便, 法律援助效率更高。
(三) 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
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 旧《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而未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权利以及义务。对此, 新《刑事诉讼法》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并且新增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对旧法进行了较大修改, 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保障, 但是, 由于制度本身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使得法律援助制度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 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狭窄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分为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而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但是司法实践中, 法院的指定辩护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获取形式, 而因经济困难获得援助的情况十分稀少。
(二)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
目前, 虽然在实践中,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公检法三家的支持和配合, 但是由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没有完善的有关工作衔接、沟通的规定, 致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得以运行。相关部门更是存在“三不”现象, 即思想山不重视、宣传上不到位、工作上不落实。要从根本上改善法律援助部门的沟通协调关系才能使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 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覆盖范围
虽然,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刑罚做了扩大规定, 但是和国外先进国家相比, 这一扩大规定还远远不够。很多国家对于可能判处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设定为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 更有些发达国家, 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监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见, 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降至最低门槛。
(二)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协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与2013年3月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但是从近两年的实施情况来看, 欲克服“三不”现象,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根本上改善法律援助部门的协作关系, 需要完善工作机制。如果不出台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 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开展将难以实现。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兼具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功能, 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自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 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面对逐渐增加的援助案件, 我国法律和司法将如何面对, 本文即对此予以讨论。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覆盖范围,审级范围,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 陈美庄.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 2010 (5) .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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