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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聘用合同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职工聘用合同书(精选8篇)

职工聘用合同书 第1篇

职工聘用合同书(试聘)

聘用单位(甲方):喀什市文建砂石料厂

受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商定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聘用乙方到工人岗位工作,试聘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时间一年。

二、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整。甲方一次性扣除乙方一个月工资元整,作为协议押金,协议押金在协议期满后没有其他原因应全部退还乙方;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和惩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

1.乙方不能完成试聘岗位正常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甲方被撤消和宣告破产的;

五:协议的执行和解除。

聘用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协议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效力不变。

六:协议期限届满,聘用协议终止。早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聘用协议。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乙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

职工聘用合同书 第2篇

应 聘 者:

年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学校(单位)在编聘用的教职工。

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

三、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乙方)本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四、本合同中空栏,是双方协商补充的相关内容,如无补充内容也应在相关空栏中写上“无补充内容”的字样。

五、本合同书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涂改处须加盖双方印章,否则合同无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和《济阳县教育系统试行教师聘任制实施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聘用合同并保证共同执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1、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除按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外,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限期的聘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在聘期内,工作岗位安排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乙方应认真完成该岗位(职务)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或按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支付乙方受聘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乙方完成岗位任

职工聘用合同书 第3篇

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解答:

据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 发生责任事故, 或者失职、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 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基层医院聘用合同护士管理初探 第4篇

职工聘用合同优秀 第5篇

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类别(原聘人员续签口, 新聘人员合同签订口)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岗位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能力、任职条件,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第二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按调整后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新聘人员包含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在合同期内以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的事不产生加班费用或其他补贴。

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法律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所要求的一切义务。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乙方享有法律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所要求的一切义务。

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之间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权益;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有偿家政服务或在学校周边的家教服务点工作或协助其招生。不准和校外业务人员串通合谋学校集体利益等。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全额工资的90%,但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乙方填写转正申请表待甲方审批通过正式聘用后发放全额工资。每月15日前为上月工资的发放日,除遇节假日外。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乙方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及其他,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第九条 在合同期间内经甲方根据乙方工作绩效,可以调整乙方的考核量化工资及其他补贴。 第十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公休假及因公负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合同期内学生寒假或暑假休假期间只享受每天拾元的生活补助。

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签订合同书者,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和执行,合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续签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该假期的工资支付时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

第十六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满因各种原因不再续聘乙方的;

(二)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合同期满不再与甲方续签合同的。

第二十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不可享受经济补偿,为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从乙方劳动报酬中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当月工资的50%。离职日期以甲方聘用新人员续接工作为准但不得超过三十天,强行离职者视自愿放弃各项报酬。

第二十二条 乙方离职应填写离职申请表,结算工资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得追究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除合同情形的相关经济补偿按《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符合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视事件或影响的大小追究乙方刑事或经济责任,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经济方面的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七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教职工聘用合同书范本 第6篇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满因各种原因不再续聘乙方的;

(二)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合同期满不再与甲方续签合同的。

第二十条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不可享受经济补偿,为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从乙方劳动报酬中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当月工资的50%。离职日期以甲方聘用新人员续接工作为准但不得超过三十天,强行离职者视自愿放弃各项报酬。

第二十二条 乙方离职应填写离职申请表,结算工资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得追究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解除合同情形的相关经济补偿按《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符合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视事件或影响的大小追究乙方刑事或经济责任,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经济方面的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七条 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教职工聘用合同书范文三

聘用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业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市教育局(_____)第_____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商定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 教职工调动人员上岗必须实行试聘期制度,期限一年。

二、 甲方聘用乙方到_____岗位工作,试聘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时间一年。

三、 试聘期内,乙方人事关系、档案由_____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四、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

五、 甲方依法按月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六、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七、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及_____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奖励和惩处。

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终止或接触合同:

1.试聘后三个月复检身体不合格的;

2.乙方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完成试聘岗位正常工作任务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甲方被撤消和宣告破产的;

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与乙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未满,且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经医学鉴定(县级以上医院)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2.甲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十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违约。若有违约应解约手续完备,并承担违约金,经鉴证方同意后可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试聘合同不当,按合同期限每提前一个月赔偿人民币_____元。

乙方擅自解除试聘合同,按合同期限每提前一个月赔偿人民币________元。如乙方是甲方出资培训或引进的,违约后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十三、试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甲方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参加甲方的全员聘任;考核不合格,乙方可在教育系统内自主择业,如要求调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乙方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十四、乙方的工龄从甲方主管部门鉴证之日算起。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甲方:乙方:

教职工聘用合同 第7篇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工作。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根据园方工作需要,随时服从园方工作安排。

三、合同期间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负责乙方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事宜的工作环境,保护

乙方的合法权益。

2、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与安排,并对其

思想、工作等表现,实施考核和奖励。

3、为乙方提出专业晋级、资格考核等条件。

4、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教育和培训

5、聘用期内甲方不能无故解聘乙方,但类似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造成影响和严重后果的(2)挪用幼儿园经费的,造成后果的(3)教育、教学管理失职,造成后果的(4)不服从工作安排,闹情绪的(5)在家长中反响不良,或教育质量严重下滑,教学成绩不佳的情

况,甲方有权在聘用期内解聘乙方,(6)聘用期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德才表现、工作实际、身体状况、选择是否继续聘用。在聘用期内,乙方:

1、乙方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外泄本园的资料、文件、教材

以及各种内部制度。

2、享有所在岗位同职人员的同等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享有本合同

明确的一切权益。

3、积极履行保教义务,廉洁奉公,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4、应接受甲方面试,业务测试和考核,并如实填报个人详细资料;按

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并达到考核标准,方可转试用期

5、因幼教工作的特殊性,乙方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要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在一个月之内有老师交接班方可辞职,否则扣除乙方所有工资。

6、不辞而别或因违纪被甲方除名,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

损失。

7、在工作时间外出发生个人意外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8、在工作时间违纪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事故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9、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顾全大局。

10、在看护孩子期间,出现人为现象造成的磕伤、碰伤及缝合现象,所

花费的一切医疗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一律不负任何责任。

四、聘用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1、甲方根据幼儿园规定每年发放节日福利等。

2、每月20日,甲方以货币现金的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3、甲方根据乙方从事幼教的年限,给予购买养老保险,其中个人应

缴部分,由乙方个人支付,甲方将直接从乙方的税前工资中扣除,甲方缴纳部分将按照临沂市社会统筹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4、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并在园享有带资休假的待遇

其他

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诉诸法律;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乙 方:

职工聘用合同书 第8篇

一、我国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特点

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地不同状况, 具有复杂的现实形态。尤其是各类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同, 有的仍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 有的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的自主经营, 导致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人事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以笔者所在事业单位为例, 单位与员工间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人事劳动关系:

一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 即通常所称的在编人员,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纳入国家编制管理;二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属于事业单位为自身发展进行的自主用工;三是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的用工, 主要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事业单位工作, 均明确属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规范调整的范围, 一旦发生纠纷, 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然而, 占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聘用制用工, 则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在聘用合同纠纷处理上存在模糊地带。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我国2002年开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将聘用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和主要的用人制度进行改革, 国家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规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通过对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对比, 我们可以基本厘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一) 聘用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层面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被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所吸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聘用合同作为确立或者终止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人事关系的依据, 打破了长久以来的户籍身份、地域等限制, 将身份管理转化为岗位管理, 体现了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聘用合同的这一特点, 使得聘用合同纠纷纳入《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成为可能。

(二) 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权利的不完整性

事业单位与一般工作单位相比, 具有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特点, 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是提供不同方面的社会公共服务, 这就依托于政府的管理与支持, 市场化程度与一般公司、组织相比较弱。因此,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也具有相对较多的规范与限制。例如, 事业单位的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 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 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时, 权利也是不完整的, 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 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一特点, 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纠纷时, 要充分考虑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确保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选择

(一)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

长期以来, 由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间人事争议的特殊性, 在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上与劳动争议完全不同。2002年推行聘任制以来, 则出现了聘用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趋同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聘用合同争议列入调节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 《劳动合同法》属于处理聘用合同纠纷的“一般法”, 在国家没有针对聘用合同纠纷的“特殊法”或“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由于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制定颁布“特殊法”,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聘用合同纠纷多参照《劳动合同法》裁判。2014年7月1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生效, 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聘用合同的纠纷应优先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的,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 对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 理论界对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论证,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也成为占重要地位的学说之一。该学说主要从打破现行分割用人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转制、实现平等用工等角度论述了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出发,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长期并存都是必然的, 事业单位采用聘任制是由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决定的,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举办的从事专业性公共服务的机构, 其工作岗位实际是公共职位, 其作为聘用主体, 实际是由国家授权并运用公权力行使聘用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是利用专业知识为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 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 而且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在聘用关系中, 相对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处于优先地位, 具有优先性质。即与一般劳动关系仅直接涉及平等双方利益不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 并遵循公益优先原则。

国家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不同的特殊规定。如:《条例》第17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制, 这是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公益或保密工作等角度出发做出的限制, 体现了公益优先的原则;《条例》第37条对人事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规定, 则再次明确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致。

因此, 在现阶段,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 要求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实现全面并轨时机尚未成熟, 对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仍需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在我国涉及到一个庞大的群体, 如何妥善处理, 涉及到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 为现阶段处理聘用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加强法律适用, 一方面, 使得工作人员得以在事业单位中安心工作又能有竞争机制;另一方面, 如何将事业单位聘用纠纷与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衔接起来, 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实现, 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摘要: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开始探索聘用制度。2014年, 国务院正式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逐步形成。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类似, 具有一定的制度共同点, 但也具有一些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点, 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在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劳动保障制度上,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许多不同,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值得分析研究。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周俊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浅析——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之理解[J].商业文化 (下半月) .2011 (07) .

[2]义海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探讨[J].陕西教育 (高教版) .2011 (04) .

职工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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