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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第1篇

京发改规[2012] 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173014016)、住宿费(收费编码:17301401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逐步降低群众负担。

三、本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3),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及住宿成本自行制定,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五、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幼儿园发展,及时帮助解决幼儿园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兴趣班费及其他乱收费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和现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制,逐步形成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

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出资人根据幼儿园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并应在做出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备案管理。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发布之日6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收支情况(新开办幼儿园提供各项经费预算);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招生简章刊登标准、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相一致。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对在园幼儿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调整标准自新学年起执行。

第十九条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幼儿园管理规范及实际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在公办幼儿园就读,按《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免(减)收保育教育费。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免(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因幼儿园自身原因或确属幼儿患病,或转、退园,造成幼儿连续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时,退还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收费项目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所属幼儿园的票据使用,按照中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并上缴同级国库,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公办幼儿园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项费用;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之外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自行提高幼儿园等级标准并实施收费;

(二)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三)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办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

(二)不按照规定上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第2篇

外地车除了要遵守上述规定外,工作日9时至17时,也要按照北京市高峰限行措施及单双号和区域行驶,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的轮换方式执行(具体见下文)。

下列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部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大型客车。

2014年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中《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公布,其中提及,北京市将规划“低排放区”并研究制定征收交通拥堵费的政策。

文件中提及,今年年底,北京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的相关政策将研究完善并出台,相关政策力争将在2014年实施。

同时,外埠车辆限行的范围和时间也将进一步扩大,政策也力争在2014年实施。目前,外埠车辆进入五环路内必须办理进京证,且工作日早晚高峰不得进入五环内,并服从五日限行规定。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第3篇

六、周日)

不限行

2011年7月10日--2011年10月8日,限行规则: 周一

1和6 周二 2和7 周三 3和8 周四 4和9 周五 5和0 公休/节假日 不限行

早7点至晚8点,限行机动车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主路)行驶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第4篇

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举行,北京车辆限行政策也开始启动了。北京是一个汽车保有量很大的城市,车辆限行政策对北京交通体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本篇论文是针对奥运期间及之后(至今)可能出现的交通问题进行数学建模分析,讨论“尾号限行”是否对奥运会举办期间及之后的交通状况起到积极的影响。

我们通过交通畅通可靠度的分析,得到了开展“尾号限行”政策会对奥运会期间的交通状况产生一定的效果的结论。通过贝叶斯网络模型的交通状态预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其市区的交通状态将会取决于实际机动车保有量与未“限行”情况下理想最大机动车数量之间的关系。基于交通畅通可靠度的定义建立了道路系统状态评估体系,并对奥运会及其之后的交通限行进行数值试验,得到交通限行政策将减轻奥运会及其之后的交通压力结论。采用贝叶斯网络对交通状态进行预测,能很好的表示变量之间的不确定性、相关性与不确定性推理,这也保证了将贝叶斯网络用于交通状态预测的可行性。两个模型很好的解决了奥运会及其之后所面临的交通问题,并预测了在长时间内其交通状况。

关键字:北京奥运会

交通限行

交通畅通可靠度

贝叶斯网络模型

数学模型

一、 问题的重述

北京是一个汽车保有量很大的城市。而随着北京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购买数量也在日益增多。北京的立交桥已经从当初的二环三环扩建到了现在的六环甚至七环连接京津冀。然而便捷的高速公路依旧不能解决北京的交通问题。奥运会的举行促使北京新的一项政策出台车辆限行,这项政策延续至今。它到底只是限制了市民驾车出行的自由,还是真的改善了北京市区的交通状况,在此我们运用数学建模的方式对北京车辆限行政策对北京交通状况的影响进行简单评估。

二、 问题的分析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汽车尾号限行政策是从奥运会开始实行的,之后一直在沿用,只是在奥运会结束后限行政策又进行了部分调整。我们准备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估。首先建立数学模型,讨论此项政策对奥运会期间的交通状况产生的效果。之后再对之后长期的交通情况进行讨论。

对于第一个方面,可用基于畅通可靠度分析单双号限行对北京奥运会期间的交通情况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来反映此政策产生的效果。通过若干路网畅通可靠度计算,可将可靠度划分极度,评估道路畅通程度。然后在城市的畅通可靠度不小于

时,通过逐步增加城市机动车数量,并运用反复试算的方式找到满足畅通可靠的要求的理想最大机动车数量。最后再以北京为研究对象得出理想的最大机动车数量,从而得出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实行尾号限行的措施是否有一定效果的结论。

对于第二方面,则要对北京的交通状况进行预测,有效的交通状态预测能很大程度上优化交通状态。我们基于贝叶斯法则,并通过计算车流量占有率、车流速度、车流密度等的条件概率,来计算交通阻塞发生的可能性。若交通阻塞状态概率大于交通畅通时的概率,则会发生交通阻塞,反之则不会发生交通阻塞。道路交通状态即通行能力,由车速(v)、占有率(A)和流量(K)共同决定。

三、 模型的假设与符号说明

1、 模型的基本假设

(1) 假设道路只有畅通和阻塞两种情况;

(2) 鉴于有些因素信息的获取比较困难,所以不考虑交通事故发生、自然灾害、恶劣天气、阻塞发生时车辆状态等的影响;

(3) 仅考虑机动车辆,忽略其他影响不大的交通工具的影响; (4) 仅考虑尾号限行对交通情况的影响;

2、 符号说明

C:交通供给; V:交通需求;

:网络上单元i在高峰时间的畅通可靠度; :交通网络中第k个起讫对在高峰时间的畅通度;

:系统高峰时间通常可靠度;

Nk:在k次迭代系统成年数总增加值;

Nik:在k次迭代小区i的车辆保有量增加值; mi:小区i的经济发展系数; I:划分的经济区总数; :系统的畅通可靠度;

Qs:实际机动车数量;

Ql:理想最大机动车数量(未“限行”); v:车流速度; Q:路段车流量; A:路段占有率; K:车流密度;

Y:交通状态(Y=1时表示交通处于阻塞状态,Y=0时表示交通处于畅通状态)

四、 模型的建立和求解

4.1第一方面的解决方案及模型 4.1.1 畅通可靠度的分析

1)定义路段畅通可靠度

根据道路交通学知识,畅通广义来讲可定义为车辆能在畅通的服务水平下行驶,从而单元畅通度可定义为某时段(一般为高峰时间)内某路段或路口单元上车辆能在畅通的服务水平下行驶的概率。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可用交通供给C需求V的比值V/C作为城市道路路段与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划分依据。并依据我国大中型城市路段与交叉口服务水平划分采用值表格。

设网络上单元i在高峰时间的畅通可靠度(畅通科考概率)为

对于路段,当V≦V0=0.6~0.75C时,该路段畅通;

对于交叉口,当V≦V0=0.75~0.9C时,该交叉口阻塞。

V0为保证路段或交叉口畅通的流量上限,视路段路况不同可取上限或下限。

2)定义高峰时间起讫对可靠度

城市交通一般具有随机流的特点。路网中各起讫对间所有可通行道路都可能构成居民的选择路径,而且居民倾向于选择绕行最少的入境或者绕行较远但阻塞较少的路。

在此基础上可定义交通网络中第k个起讫对在高峰时间的畅通度

式中,为此路径所经过的单元i的畅通可靠度,I为此路径所经单元总数。

3)定义区域畅通可靠度

设整个交通网络系统可分成K个区域,取系统高峰时间的畅通可靠度为

,有:

其中, 为第k个源汇对系统的重要性系数。

4.1.2 建立道路系统状态评估体系

综合以上定义和分析,整个路网高峰时间的畅通可靠度直接反应了路网的运营状态。通过若干路网畅通可靠度计算,可将可靠度划分极度,评估道路畅通程度。确定理想最大机动车数量计算体系。

城市的畅通可靠度要求不小于时,可通过逐步增加城市机动车数量并反复试算的方式,找到满足畅通可靠度要求的理想最大机动车数量。

步骤如下:

1、 通过资料查得城市出示机动车数量N0,这里我们认为是北京奥运会召开前的北京机动车总数。

2、 第K次迭代:根据北京各经济区划的降级发展情况预测,使用四阶段法将增加的城市车辆数量分配到各个经济区。为了计算方便,不妨将北京的经济区分为两大部分,即中心区和周边区,定义:

为第k次迭代小区i的车辆保有式中:Nk为第k次迭代系统车辆数总增加量,量增加值,mi为小区i的经济发展系数

3、 计算单元和系统的畅通可靠度

4、 若系统畅通可靠度

小于

,I为划分的经济区总数。

时,调整可增加机动车数量Nk为:

时,调整可增加车辆数Nk:

若系统畅通可靠度

大于

为调整值,这里取为0.1。

5、 迭代终止条件:

,m为定义的误差限,得到满足终止条件的Nk值。

4.1.3 结论

比较“限行”措施下北京的实际机动车数量Qs和理想最大机动车数量Q(未“限行”)l间的关系,决定该措施是否适合继续在北京实行。

1) 当Qs>Ql时,单使用限行措施显然不能满足奥运会期间机动车数量大增的行驶要求;

2) 当Qs<ηQl时,使用限行措施完全能满足北京奥运会期间的交通要求。其中η∈(0,1],当η<0.5时,表示限行后实际机动车数仍然达不到理想最大机动车数,这时仍采用限行政策将没有很大效果。

4.2第二方面的解决方案及模型

4.2.1 贝叶斯网络模型的分析

北京城市长期的交通状态是可以预测的。有效的交通状态预测能从很大程度上优化交通状态,减少交通阻塞。我们在已知的交通状态基础上,提出基于贝叶斯法则的学习算法,并通过计算变量间的条件概率来计算交通阻塞发生的可能性,达到预测的目的。我们能通过对交通状态的现状和历史进行综合分析,推测它发生可能,为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提供依据。构造贝叶斯网络(先验贝叶斯网络),首先是确定变量集和变量域,之后是确定网络结构。因此定义路段交通状态变量和建立路段贝叶斯网络分析模型是分析路网交通状态的基础。我们选取的路段参数有车流量、占有率、车流速度、车流密度等四个。

4.2.2 建立贝叶斯网络模型体系

影响交通状态的变量如下:Y={v,Q,A,K};

图1和图2分别表示交通状态通常和发生交通阻塞时的箭筒变量关系。由图1可知:道路交通状态即通信能力由车速、占有率和流量共同决定,因此可以把这些因素都看作建立贝叶斯网络的变量来建立贝叶斯网络模型。

由上面的变量关系图建立网络模型网络结构描述如图3所示。图3中每个节点表示一个变量,节点之间的有向弧线表示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弧线连接的则表示条件独立。

由此获取交通状态在上述4个影响因素联合分布下的条件概率,即求概率P(Y|V,Q,A,K)的过程:

对(1)式中P(v,A,Q,K|Y)运用到条件独立性得到:

因此(1)式可以改写成

由(6)式知,要计算概率P(v|Y)P(A,Q,K|Y)的值,需要知道某些先验概率以及条件

概率。通过对交通部门保存的交通状态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得到所需的相关概率分布。

将(3)式代入(4)式得到预测模型中各变量间的联合概率分布:

有了联合概率分布,就可以通过反复应用贝叶斯公式和乘积与求和公式得到网络中任意想知道的概率。在进行交通状态预测的时候,对于任意一组观测值的状态,都有对应的先验概率及条件概率,分别将其代入式(5),就可求得所需的后验概率。由于是通过比较在给定观测值的条件下Y=1和Y=0成立的后验概率来实现预测,而交通阻塞发生与否是随机的、不确定的,可以简单地将交通状态的每一候选假设赋予相同的先验概率,即P(Y=1)=P(Y=0)=0.5,则式(5)可以简化成:

因此只需通过计算(6)式的值,并进行比较就可以做出判断。式(6)是本预测模型中计算后验概率的一个通式,针对Y=1和Y=0两种情况,具体后验概率计算公式如下:候选假设Y=1成立时,其后验概率应为:

候选Y=0成立时。其后验概率应为:

然后将两者进行比较,就可以判断是否会发生交通阻塞,如果计算获得概率P(Y=1|v1,A1,Q1,K1)的值大于概率P(Y=0|v1,A1,Q1,K1)表明会发生交通阻塞,反之则不会发生交通阻塞。

当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意外情况时交通阻塞的概率将会增大,此时由模型一可知,当QS<ηQ1时进行交通限行还是有一定效果的。

五、

结语

有效的交通组织是北京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发展的良好基础与保证。由于数据的不完整性和分析方面的不充足性并不能十分全面的分析北京车辆限行政策实施对北京交通的影响。但根据我们的根据分析可知,北京汽车限行政策可以防止交通过度拥堵,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十分有必要的和有作用的。但对于如何既最大程度地满足北京市民驾车出行的需求又满足交通畅通的要求,怎样的限行政策是最佳的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姜启源 谢金星 叶俊 数学模型(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第5篇

塔里木大学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准时返校,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各学院注册,负责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该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须事先书面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期限,请假时间从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未办理续假手续且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报到、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未办理续假手续且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五)《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辅导员同意后,可先报到、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于报到、注册截止日期的次日,向学生处报告学生报到、注册情况。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专业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机制。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根据情况提前选修课程,达到毕业规定所修的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五条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都规定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必修课(学分)”缺修任何一门(或一项)都影响毕业;“选修课(学分)”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选课’两类。‘限制选修课’是指专业和服务方向规定范围内要求学生选修的课程和课程组;‘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爱好结合每学期学校开设的课程,由学生自己选修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理论课、专业课和实验课一般以20学时为1学分。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一周为1学分。新生军训按1.5学分计。学校根据教学安排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按规定计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依据学分制的规定,拟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须于毕业前一年的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

延长学习年限、转专业学生应按编入或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专科(高职)学制按照批准学制执行,不得提前或延长,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超过三天的由班主任审批,超过三天并不大于一周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在校外见习、社会调查、作论文时由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审批。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期因病或事假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回复学生本人。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依据《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对缺勤时间达到处分规定的学生要及时处理,并写成单行材料,报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请假期间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销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而未返校报到销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均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的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考试形式。课程考试形式,由授课教师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学生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未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及作业要求者,不得进行该门课程的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在校所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者,由本人申请自修本学期教学计划中某些课程,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自修课程经考试,成绩75分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六条 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应事先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并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缓考期间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该“缓考”课程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0”分,办理缓考学生的成绩要与重修考试的成绩加以区分。

第二十七条 重修(考)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教务部门安排重考,重考不及格应予重修。同一门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九条 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在课程考试时确定为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总成绩以“无效”记,并按《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虽及格,但未达到本人要求,也可以重修(考),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较高分数记载。

第三十二条 对任意选修课,学生考查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修读,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档案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得免修,不及格者应补考。招生时照顾录取的残疾学生或在校期间因受伤、得病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任课教师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参加身体允许的体育锻炼或运动项目。体育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以体育课的考勤、课内教学表现和参加锻炼活动的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校体育代表队正式成员或代表学校参加大型文艺汇演的学生,其成绩按《塔里木大学艺术团、体育代表队成绩加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专科直升本科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认定参照《塔里木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取得学籍后,有权向学校提出转专业和转学的申请,学校在受到学生申请后,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和《塔里木大学关于转专业、转学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成绩亦无效。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 即以休学一个学期论。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持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应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 保留学籍: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最长可保留学籍二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休学和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两项合并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复学时间按新学年开学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三条 复学: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原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得申请复学。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对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当地公安处罚、行政拘留者,取消复学资格,学校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试读、本科转专科、退学

第四十五条 对汉族学生一学年所开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该学年规定学分的50%或其课程门数超过该学年课程总门数1/2者,民考民的学生未取得学分累计达该学年规定学分的60%者,给予跟班试读处理,跟班试读考察期为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跟班试读一次。每学年开学初由班主任负责统计各班学生考试状况,汇总交学院教学秘书,学院教学秘书对达到跟班试读条件的学生,提出试读意见和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并在学院公布。各学院将试读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必须全部补考合格,且所学课程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两门、各方面表现良好者,经班主任审查合格后,交学院教学秘书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后,可解除试读,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试读课程门数。

第四十八条 因故不能坚持本科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批准,可转为专科生。本科生转为专科,一般安排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一年级专科班学习;毕业班的本科学生不得转入专科毕业班学习。 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所有课程均未取得学分者;

(二)汉语言学生各学期所开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32学分、民语言学生各学期所开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的学生,或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学生,应立即退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未申请复学者;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试读期满未达解除要求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由学校依据其他规定认为给予退学处理者。 第五十条 对按以上规定退学的学生不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填写《塔里木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因病退学,须有医院证明;本人要求退学,须本人及家长的申请报告; 其他原因退学,应附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十一章 毕 业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自治区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水平考试或国家汉语水平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则自动丧失毕业资格。本科生按照《塔里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结业后按学校要求申请重修(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返校重修(考),须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所在学院审核并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五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结业三个月之后一年内按学校要求申请重修,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三门课程虽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二)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三)因课程(未经重修)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领导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发给《毕业证书》。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不再给予机会。

第六十条 结业学生,可在学校指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于补考后半年之后向学校教务处再申请给一次补考机会,经同意在指定的时间参加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参加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以后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后,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规定的第一次补考者,应提前两周向学生处和教务处申请并提交单位证明,经同意后,由学校另行安排补考。在指定的时间不参加补考或申请推迟补考未批准的,视其自动放弃。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对本院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校教务处、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毕业生相关材料,对符合《塔里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重修课程学分汉语言学生超过20个学分(含20学分)、民语言学生超过23个学分者(含23学分)(一般以20学时为1学分);

(二)汉语言本科学生的英语成绩和民语言本科学生的汉语水平成绩未达到学校指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者;

(三)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包括两次)以上违纪处分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七)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以补办,学校只能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学校同意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第6篇

【金柚网导读】:北京市社保代缴公司,北京市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北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是多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在办法中首次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而按照其规定,公务员缴费工资基数为其全部的工资收入,等同于在职职工的计算方法。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在办法中首次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而按照其规定,公务员缴费工资基数为其全部的工资收入,等同于在职职工的计算方法。

按照《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所有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

记者发现,上述规定在国务院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早已明确,并无不同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中,只对缴费工资的上下限进行了明确描述,即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也就是“300%封顶、60%托底”。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到底如何确定,是扣除津贴补贴只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还是全部收入为基数,并未有定论。而此次,北京的规定中首次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由此可见,其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包括了全部收入,与在职职工的计算方式等同。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范文第1篇京发改规[2012] 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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