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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精选8篇)

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第1篇

广元镇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及原因对策

调研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区涉农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及纠纷现状,我们按照区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的要求,近期在全镇开展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及原因对策研究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镇农村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基本情况

1、建立农村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有10个,全部挂牌上墙。

2、各村调委会组成成员3人,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村文书为成员,工作场所设在各村党员活动室,社区成立了以社区支书为组长,2名两委成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调解小组,村(社区)两委领导带头亲自抓。

3、设调解室办公固定场地场地10个,个临时场地 7个。

二、涉农纠纷调解工作运行运转模式

1、涉农纠纷工作经费主要依靠调解个案补助来解决。政府负责所需纸张、打印费用。

2、按要求建立了涉农纠纷预防、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3、2010年发生涉农纠纷80件,本乡调处74件,与派出所联动调处10件,成功数件。今年1—6月发生涉农纠纷数58件,调解数58件,调解成功数45件。

三、当前我镇农村矛盾纠纷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特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往往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调处难度大。

2、重点工程项目引发的矛盾。重点工程项目不可避免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工人工资等问题。当某些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矛盾就激化了。尤其是我兰渝铁路项目在红卫村实施,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3、村级村务、财务问题引发矛盾。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一些“糊涂帐”,也是引发村民上访的直接源头。

4、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环境的承载能力有限,群众的环

保意识不强,特别是场镇环境卫生和红卫村属地内兰渝铁路重点工程项目的环境产生了一些不稳定的诱因。

5、群体性事件有抬头趋势。当前,农民上访呈上升势头,尤其是集体上访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少数群众思想过于偏激。一方面,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秩序反映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了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社会行为缺乏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2、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有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较差,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

4、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深入细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由于政策宣传不深入,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近几年,虽然通过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还是有少数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5、重大项目引发的矛盾纠纷处理得不够稳妥。对出现的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对策措施

1、强化宗旨意识,从源头上化解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大发展。

2、信访工作超前,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信访工作网络,镇群工办主任姜易德同志专门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综治办王咸力同志负责调解,联村干部与相关部门协助。实行“一把手工程”,领导干部重点包案,整个信访维稳网络“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对解决问题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4、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强化法制意识。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合理表达诉求。

5、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机制。经常深入村下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6、各单位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第2篇

关于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情况,笔者近期结合本人近年来驻京晋的信访劝返维稳实践和走亲访友座谈,梳理了所见所闻的200多个信访案例,经过归纳整理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情况浅析如下:

一、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粮食直补、税费改革等强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实施,征地占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命根子”地位更加稳固,由土地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多起来,农村确权工作像是一根导火索,将多年来遗留下的土地矛盾纠纷一时间井喷引爆,接连不断有农民到各级政府寻求解决途径,有的甚至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土地问题俨然成为当前农村信访矛盾的主要方面,经过对其凸显的主要特征梳理归纳概括为“七多七少”:城市周边乡镇多偏远乡镇少,工程项目征地区多没涉及补偿的少,税费改革前累积的多之后制造的少,上升为干群矛盾的多单纯群众纠纷少,靠信访表达诉求的多走诉讼程序的少,软弱涣散混乱村发生多干部稳定的村反映少,发生在亲朋之间多其他关系少。

二、滋生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环节和类型

1、包的问题。一是超权限发包,比如有的村把条管部门林场暂时空置的林地发包出去,产生无效合同,当事人要求村委会补偿损失;二是账外发包,有的村发包时给承包人出具了承包合同和发包收据,但村委会忘记入财务账,由于财务不规范导致承包手续不完善;三是不规范发包,有的村委会因绿化等原因将“四荒”地零收入或低收入发包给村民,由于“四至”不清、现任不知情等原因与后来发包的矿山、其它“四荒”地等界限不清;四是多次发包,有的村对荒地和机动地搞短期发包,同一耕地不断变换承包人,承包人时有时无,承包费时断时续,导致承包过的和耕种过的都争要耕地权属。

2、增的问题。一是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盐碱地开发利用等工程项目实施后,部分耕地发生方向、面积、位置、地力、形状等方面改变,出现相邻种植农户难以分清耕地界限的问题;二是实施旧村复垦造田项目时,对后来腾退的难缠户提高补偿标准,之前腾退户要求参照难缠户补偿的问题;三是农民承包新增耕地后,要求乡村及时参照二轮承包地落实惠农待遇的问题。

3、储的问题。有的乡村为下好招商引资先手棋,把村民的耕地事先流转回集体或个人名下,村民看到周边流转租金升高,以变更合同用途、流转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提出利益诉求或要求终止合同。

4、征的问题。一是基层政府迫于征地进度压力,为部分失地农民办理低保等政策性补助,由于后来低保等政策变化,被终止低保等待遇,失地农民要求继续享受的问题;二是失地农民认为过去土地补偿不合理,要求执行新补偿标准的问题;三是由于同一时段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存在一村一价,有的村民要求参照相邻村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有的跨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因重点工程征地,但占地补偿留归村委会,这部分群众要求得到占地补偿的问题;五是解决设施农业用地时,乡村大多按照农民二轮承包剩余实际年限一次性付给地主租金,确权开始后原地主要求明确二轮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土地权属问题。

5、让的问题。一是有的五保户将承包地私下让给照顾其生活的亲朋,但没有经过村委会变更,五保户过世后有的村委会调整给缺地村民,但是五保户的亲朋执意耕种,尽管村委会为缺地村民上了台账但不能正常经营;二是有的失户村民和年迈老人将承包地私下让给亲朋好友,但是后来有的村不予办理台账变更,并且要求重新调配给缺地农民。

6、换的问题。为了耕种方便,村民之间相互换种耕地,双方耕地面积、地力、位置不尽相同,有的虽然村委会台账变更了但承包合同和证书没变更,遇上征地、惠农补助等利益变化使一方受益提高,以致原地主要求终止换地行为。

7、延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村干部不稳定、重内容轻形式等原因,个别村尽管承包地也是一直由一轮承包自然延续下来,但没有填报二轮土地合同和证书;另一方面是二轮土地延包行为不规范,个别村干部在家闭门造车,群众不知情,证书、合同都在原干部家,没有下发到农民手中,确权开始后群众才上门索要。

8、分的问题。一是近亲属的土地在老人名下登记比较多见,个别村甚至全部是大家庭户头,无论是外嫁女儿,还是未迁入户的儿媳,甚至还有早已分户的儿子,都对大家庭户头上的土地权属和占地补偿各不相让;二是由于行政区划之间界限难分清楚或后来重新划分,导致边界区域早已发包的承包地和开垦多年的成熟荒地发生权属问题。

9、漏的问题。一方面是有的村每户都有无税费耕地,比如有的村全部油料地没有上账,有的村部分小队四等五等地没有上账等;另一方面,村里没有把个别农户的部分耕地登上台账,发生个人零星无税费耕地。这些遗漏的耕地当前一般享受不到惠农物资和补助,随着惠农力度不断加大,要求享受惠农待遇的诉求也逐渐增多。

10、转的问题。本村村民之间口头转包,特别是在外村民由在村耕种者代为履行税费义务,有的还按亩数给一定租金或收成好给一定的农产品,由于耕种者直接和集体发生关系,村里的台账逐渐就转到耕种者名下,地主不知情变更和不留意变更,在惠农待遇享受、土地确权等情况下才发现台账已经变更。

11、调的问题。一是在二轮承包前有的地区为发展公益事业等原因收回有的村部分耕地,后来把这部分耕地调整给别的村农民耕种,遇到占地补偿两村之间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有的村之间陷入了有法难依、有案难判、情理难断的尴尬境地;二是近年来在实施设施农业、公路建设、养殖园区、移民搬迁等工程项目时,对要求置换土地的被占地农民,乡村两级有的在本村范围负责给置换,有的跨村给予解决,由于对合同和证书变更等行为考虑不周,致使部分调地行为影响到后来的确权和补偿。

12、撤的问题。税费改革前,有的村迫于税费压力,对不能如期完成税费的耕地,村委会强行撤回,重新不规范发包,被撤对象集中为90年代的外出经商户、同煤轮换工和在村劳力少等家庭,近年来不断控告村委会的撤地行为,特别是同煤轮换工多年来在不断上访解决待遇的同时强烈要求退返耕地。

13、统的问题。税费改革前,有的村因生态建设规划形成了杏果园、苗圃、绿化带、经济林片区,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是群众的承包地或开垦的荒地,特别是形成的杏果园和苗圃,村级为增加集体收入发包给大户承包经营,有的失地群众反映当时没有获得补偿。

14、管的问题。当时因个别群众不想负担税费,有的村耕地变更比较频繁,在履行变更手续时有时没有经过乡镇一级,由于证书和合同是上级签证,致使有的村虽然进行了村级动态管理,但不能为后来的群众出具有效的变更证书和合同,再加上没有及时收回原证书和合同,后来就发生了一方台账有地和另一方持有证书和合同“两张皮”情形。

15、确的问题。作为确权一线战斗员和指挥员的村干部,由于文化素质等原因,有的在政策理解和政策执行上存在偏差,比如对当时是个人无税费承包地,台账现在都没有登记,有的村建议给确而有的村建议不给确,由于确权正在开展,还没有调查了解到各地对一些共性问题确权结果的差异性。

三、应对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建议

1、强化一个意识。各级领导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调处农村土地矛盾纠纷作为农村头号民生工程,既要当好“工程师”,又要当好“施工队长”,优化土地矛调生态,提升土地矛调状态,牢固树立“矛盾源于管理、干部就得受理”、“新官控住新账是职责、新官理好旧账是使命”的责任观,围绕不制造、不回避、不激化、不遮盖、不上交土地矛盾这一目标,切实做到为官一任管好一方土地。

2、做到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防止确权过程中新发的矛盾纠纷。针对当前农村确权进展不平衡的现状,要正确处理好县乡村与确权测绘公司的关系,避免“两张皮”,对事关全局、共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慎重决断,如“外嫁女”、“入赘男”、“迁出户”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和账外地确权等,防止发生一村一法导致群众问题参照找后账的不良现象。同时要重点密切关注问题村对这些共性问题如何确权,相关部门要切实督查、把关到位。

二是注重化解确权前已发的矛盾纠纷。认真梳理分析确权前已经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处台账,实行化解销账制和三级领导包案制,进一步降低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存量,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是注重预判确权后升级的矛盾纠纷。要充分认识到确权不是爆发矛盾的终点,潜在的矛盾纠纷还有一定比例,不仅要把已确的承包地动态管理好,还要把搁置争议和确到村委会名下两类土地下一步可能凸显的矛盾纠纷预判好,切实做到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3、落实八项措施。

一是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政府职能部门各自的优势,利用信访联席会议平台,形成解决土地纠纷的合力,要结合脱贫攻坚下乡驻村推进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接访、大调处活动,做到情况在一线掌握、力量在一线充实、问题在一线化解,实现“小问题不出村、大问题不出乡(镇)”。同时,组织部门要把调处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列入下乡驻村考核和各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二是制定仲裁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土地仲裁实施细则,对发生的每一起土地矛盾纠纷能够对号入座、按图索骥,提出仲裁结果,达到初步化解目的,防止基层推来拖去无办法无结果,群众只能往上访的问题,以及解决群众不愿到法院诉讼的问题。

三是加强荒地管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不断开垦荒地增加务农收入,随着粮食直补、税费改革等强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实施,农民逐步扩大开垦荒地面积,现在已经基本没有可开垦的空间,荒地已经成为耕地的半壁江山。比如,有个乡确到群众名下的承包地有60718亩,集体名下就有25379亩,而其中有个村确到群众名下的承包地3127亩,集体名下就有4813亩,集体名下基本是开垦出来的荒地。当前基层荒地管理发包办法不规范,发包覆盖不彻底,越来越成为滋生矛盾纠纷的重要来源,建议基层政府出台荒地管理办法,及时把开垦三年以上的荒地纳入参照耕地范畴进行规范管理,并且给予荒地和耕地一样的惠农待遇。

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避免当前农民解决土地矛盾纠纷信访不信法的倾向,建议基层政府在推动设立巡回法庭便于农民诉讼的基础上,把农村土地矛盾诉讼纳入司法救助范围,让困难农民的土地矛盾成为零负担诉讼,以实惠诉讼引导农民走入司法程序,减少因土地矛盾而缠访闹访甚至逼访的现象发生,让各级从访累中逐步解脱出来。

五是实行村级报账员县乡直管。村级报账员的重要职责就是直接管理农村土地,管账不做主、薪事不对称,直接影响土地规范管理。建议基层政府把村级报账员统一列入乡镇直接管理,县级农委经管部门备案,切实稳定村级报账员队伍,独立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达到村“两委”不能轻易更换报账员和违反规定干涉土地管理事项的目的。同时要把大学生村官固定到村级报账员岗位,报考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后必须留任原乡镇农经站并下派村级报账员岗位继续从事土地管理,对长期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给予晋职评优优先照顾。

六是参照户籍制度管理土地。在确权过程中,要彻底澄清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底子,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到户实际情况台账,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平台,在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对每一宗土地建立“户口”底册,参照户籍管理,做到台账一变更一审批一授权,做到真正掌控和平稳应对今后确权主体老龄化带来的自然变更高峰,防止发生放任村级代管而乡镇当甩手掌柜的不良现象。

七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和规程。针对滋生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15个主要环节和类型,结合基层实际,出台县级层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工作的一整套制度,指导乡村开展新形势下的土地规范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因土地承包流转行为不规范引发的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第3篇

1.1 二轮承包不规范, 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

二轮承包时, 有些地方的承包地因调整不久, 就没再调整承包地;个别地方的承包时间没有与国家规定的时间同步, 承包时间延后;有些村社对土地承包政策理解不正确, 仍按实有人口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少农户没有参与二轮承包, 有些农户虽承包了土地, 却又将承包的土地推回集体[1]。此外, 不少村社大面积预留机动地, 机动地变动频繁, 有些村社在调整机动地时, 把经营权等同于承包权, 按原承包人口调整机动地;很多村社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 新增土地仍按原承包人口发包;须经2/3以上集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发包及调整承包地法律规定, 往往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户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承包地、股份地、撂荒地处置方式不当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户整户消亡后, 发包方应收回其承包地, 但很多代耕者和承包地的转出家庭因惠农政策的补贴效应, 缓交或者拒交承包地;不少村社片面强调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不及时甚至拒绝将新增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 侵害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农户不履行农业承包合同义务, 随意撂荒、弃耕承包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的股份地, 无地少地农户要求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 原种植农户要求按30 a年不变的承包地延长至二轮承包期满;收回重新发包的股份地原承包农户要求按原承包人口重新发包, 不少村社将农户撂荒和弃耕的承包地重新发包和平分到户, 处置方式不当。

1.3 集体成员资格确认出现偏差, 集体收益及征地款的分配方式不当

当前, 有些村社将种地人口等同于现集体成员, 涉农补贴的发放都以种地人口为依据, 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不少村社以在册户籍为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 将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简单化, 侵害了大中专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个别村社片面地将土地经营权等同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按原承包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有些地方讨论制定分配方案时, 承包人口减少的农户结成利益群体, 依靠人多的优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 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

1.4 土地流转不规范, 家庭内部承包地的处置方式不当

当前, 很多农户流转承包地时, 没有向村社备案的观念, 导致履行义务主体不明确, 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程序不清楚, 流转程序不规范, 侵害了本集体成员的优先流转权;受承包地条块化和农户流转自愿性的限制, 土地整体流转的难度大;集体整体流转的土地, 在流转款的支付方式上随意性较大, 影响了农户整体流转的积极性。二轮承包后, 儿女成家立业要求分户时, 有的农户拒绝分割承包地;父母单独立户, 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 父母去世后其承包地由其子女继承;妇女离婚、改嫁后原家庭拒绝分割承包地或其承包地由集体强行收回。

2 思考与建议

2.1 知法、遵法、守法是前提, 公平、公正、合理是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二轮承包时没有调整承包地的, 承包期限短于或长于30 a的都以30 a为准。按“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 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 对应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户, 应优先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加以解决;对承包延期的地方, 二轮承包期限从实际发包年份算起。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的农户, 应视为自动放弃, 本轮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再划给承包地, 但生活确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 集体商议,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适当划给一些承包地;参与了二轮承包, 但将承包地强行推回集体的农户,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的, 不论是否有书面声明交回, 都视为自动放弃,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的, 若无书面声明和会议记录, 不得认定为自动放弃;因地方政策的限制二轮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 集体应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优先划给承包地。

2.2 稳定是前提, 调整要适时

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 维持农村社会稳定, 机动地的本质是解决人地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其年限一般为3a, 最长不超过5 a。在二轮承包时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应视为承包地, 没有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 应将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 以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依法收回、交回及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 本质上属于机动地的范畴, 应视为机动地, 其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归集体成员所有, 非集体成员无权享有[2]。全家迁入城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整体消亡农户的承包地, 必须依法坚决收回;外出务工人员和整户迁往小城镇落户家庭的承包地, 要遵从其意愿, 不得强行收回和流转;局部调整和发包的土地, 应及时变更经营权证或颁发新的经营权证书;家庭成员部分消亡的, 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离、家庭成员共有承包的原则, 仍由家庭其他成员经营, 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三年一小调, 五年一大调”的地方, 应以最近一次调整为准, 确权后应停止小政策的执行。

农户撂荒、弃耕的承包地, 第1年, 发包方应通知并督促撂荒和弃耕承包地的农户履行义务, 恢复农业生产;第2年仍撂荒和弃耕的, 发包方在书面通知无效后, 应暂收回交由他人代耕, 代耕后撂荒和弃耕农户要求耕种的, 应在茬下种地, 并交纳撂荒和弃耕期间的长年建设费, 拒绝交纳的, 经社员会议讨论, 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同意, 暂停其惠农补贴的发放, 并在6个月内申请农村土地仲裁调解委员会仲裁裁决;但不得收回平分或重新发包其承包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连续撂荒或弃耕2 a的,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解除合同, 收回承包地;对实行股份地的地方, 股份地应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认定, 股份地到期后, 应收回集体所有, 优先承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对整村整社因股份地承包合同没有进行二轮承包的, 股份地到期后应按现集体成员重新发包。

2.3 正确确定集体成员, 依法、依据、公平、合理分配集体收益

集体成员资格关系着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坚决纠正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的错误做法;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是否在当地, 父母一方或配偶是否为本集体成员为主要依据, 对一些特殊情形的人员也应视为集体成员:如户籍转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现役军人, 服刑劳改人员等;同时, 对户籍在当地的非婚入和非新生的挂靠户口, 不能认定为集体成员。征地补偿费用及集体收益的分配是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焦点, 按照承包地经营权家庭共有的规定, 家庭留存成员继续享有承包地经营权是政策强制规定附带的红利, 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但集体土地的征用仍属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 其留存家庭共有成员享有的政策红利应自行终止。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 征地款的分配要尽量采用第一种分配方式, 经集体讨论后, 将不低于80%的征地款按享有土地经营权的现有人口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对其失地人员不再进行安置;对确需按第二种分配方式分配的, 安置补助费应按原承包人口中的现有人口分配, 土地补偿费按现有集体成员分配。

另外, 要规范土地流转, 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妇女离婚、丧偶、改嫁后, 不论是否在当地生活, 其原按人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其所有, 原家人不得以家庭共有承包为由, 拒绝划分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户籍转出为由收回承包地。儿女成家立业符合分户条件的, 经承包方申请可以变更或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原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双方协商解决;父母单独立户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 父母去世后, 一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地的, 按照耕种者优先的承包原则, 其家庭新增成员享有优先承包已故老人承包地的权利;二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没有新增人口, 父母去世原承包家庭已消亡, 其承包地应由集体收回, 重新发包。

2.4 树立法治意识, 依法及时仲裁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解决, 必须要在源头控制、及时调解、依法仲裁三个环节上下功夫, 广大农民要树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 乡镇、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解决, 制定的解决方案要切实可行, 既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也不能迁就于既得利益者和个别人的意志。此外, 要依法做好仲裁调解工作,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摘要:当前, 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加大, 土地增值日益明显,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扩大化、诱因多元化、形式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等趋势。结合多年来从事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实践, 以及与农民群众广泛深入的接触交谈, 根据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从法理角度分析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法理

参考文献

[1]严军兴.农村常见纠纷解决办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 2009.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第4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2.3;F321.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1.087

1 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1.1 二轮承包不规范,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的承包地因调整不久,就没再调整承包地;个别地方的承包时间没有与国家规定的时间同步,承包时间延后;有些村社对土地承包政策理解不正确,仍按实有人口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少农户没有参与二轮承包,有些农户虽承包了土地,却又将承包的土地推回集体[1]。此外,不少村社大面积预留机动地,机动地变动频繁,有些村社在调整机动地时,把经营权等同于承包权,按原承包人口调整机动地;很多村社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新增土地仍按原承包人口发包;须经2/3以上集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发包及调整承包地法律规定,往往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户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承包地、股份地、撂荒地处置方式不当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整户消亡后,发包方应收回其承包地,但很多代耕者和承包地的转出家庭因惠农政策的补贴效应,缓交或者拒交承包地;不少村社片面强调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不及时甚至拒绝将新增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侵害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农户不履行农业承包合同义务,随意撂荒、弃耕承包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的股份地,无地少地农户要求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原种植农户要求按30 a年不变的承包地延长至二轮承包期满;收回重新发包的股份地原承包农户要求按原承包人口重新发包,不少村社将农户撂荒和弃耕的承包地重新发包和平分到户,处置方式不当。

1.3 集体成员资格确认出现偏差,集体收益及征地款的分配方式不当

当前,有些村社将种地人口等同于现集体成员,涉农补贴的发放都以种地人口为依据,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不少村社以在册户籍为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将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简单化,侵害了大中专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个别村社片面地将土地经营权等同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按原承包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有些地方讨论制定分配方案时,承包人口减少的农户结成利益群体,依靠人多的优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

1.4 土地流转不规范,家庭内部承包地的处置方式不当

当前,很多农户流转承包地时,没有向村社备案的观念,导致履行义务主体不明确,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程序不清楚,流转程序不规范,侵害了本集体成员的优先流转权;受承包地条块化和农户流转自愿性的限制,土地整体流转的难度大;集体整体流转的土地,在流转款的支付方式上随意性较大,影响了农户整体流转的积极性。二轮承包后,儿女成家立业要求分户时,有的农户拒绝分割承包地;父母单独立户,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父母去世后其承包地由其子女继承;妇女离婚、改嫁后原家庭拒绝分割承包地或其承包地由集体强行收回。

2 思考与建议

2.1 知法、遵法、守法是前提,公平、公正、合理是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二轮承包时没有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期限短于或长于30 a的都以30 a为准。按“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应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户,应优先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加以解决;对承包延期的地方,二轮承包期限从实际发包年份算起。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的农户,应视为自动放弃,本轮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再划给承包地,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集体商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适当划给一些承包地;参与了二轮承包,但将承包地强行推回集体的农户,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的,不论是否有书面声明交回,都视为自动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的,若无书面声明和会议记录,不得认定为自动放弃;因地方政策的限制二轮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集体应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优先划给承包地。

2.2 稳定是前提,调整要适时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机动地的本质是解决人地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年限一般为3 a,最长不超过5 a。在二轮承包时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应视为承包地,没有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应将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以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依法收回、交回及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本质上属于机动地的范畴,应视为机动地,其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归集体成员所有,非集体成员无权享有[2]。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整体消亡农户的承包地,必须依法坚决收回;外出务工人员和整户迁往小城镇落户家庭的承包地,要遵从其意愿,不得强行收回和流转;局部调整和发包的土地,应及时变更经营权证或颁发新的经营权证书;家庭成员部分消亡的,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离、家庭成员共有承包的原则,仍由家庭其他成员经营,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地方,应以最近一次调整为准,确权后应停止小政策的执行。

农户撂荒、弃耕的承包地,第1年,发包方应通知并督促撂荒和弃耕承包地的农户履行义务,恢复农业生产;第2年仍撂荒和弃耕的,发包方在书面通知无效后,应暂收回交由他人代耕,代耕后撂荒和弃耕农户要求耕种的,应在茬下种地,并交纳撂荒和弃耕期间的长年建设费,拒绝交纳的,经社员会议讨论,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同意,暂停其惠农补贴的发放,并在6个月内申请农村土地仲裁调解委员会仲裁裁决;但不得收回平分或重新发包其承包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连续撂荒或弃耕2 a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对实行股份地的地方,股份地应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认定,股份地到期后,应收回集体所有,优先承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对整村整社因股份地承包合同没有进行二轮承包的,股份地到期后应按现集体成员重新发包。

2.3 正确确定集体成员,依法、依据、公平、合理分配集体收益

集体成员资格关系着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坚决纠正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的错误做法;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是否在当地,父母一方或配偶是否为本集体成员为主要依据,对一些特殊情形的人员也应视为集体成员:如户籍转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劳改人员等;同时,对户籍在当地的非婚入和非新生的挂靠户口,不能认定为集体成员。征地补偿费用及集体收益的分配是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焦点,按照承包地经营权家庭共有的规定,家庭留存成员继续享有承包地经营权是政策强制规定附带的红利,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但集体土地的征用仍属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其留存家庭共有成员享有的政策红利应自行终止。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征地款的分配要尽量采用第一种分配方式,经集体讨论后,将不低于80%的征地款按享有土地经营权的现有人口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对其失地人员不再进行安置;对确需按第二种分配方式分配的,安置补助费应按原承包人口中的现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费按现有集体成员分配。

另外,要规范土地流转,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妇女离婚、丧偶、改嫁后,不论是否在当地生活,其原按人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其所有,原家人不得以家庭共有承包为由,拒绝划分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户籍转出为由收回承包地。儿女成家立业符合分户条件的,经承包方申请可以变更或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双方协商解决;父母单独立户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父母去世后,一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地的,按照耕种者优先的承包原则,其家庭新增成员享有优先承包已故老人承包地的权利;二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没有新增人口,父母去世原承包家庭已消亡,其承包地应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2.4 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及时仲裁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要在源头控制、及时调解、依法仲裁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广大农民要树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乡镇、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解决,制定的解决方案要切实可行,既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也不能迁就于既得利益者和个别人的意志。此外,要依法做好仲裁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严军兴.农村常见纠纷解决办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2]高庆萍.农村纠纷解决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2.

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第5篇

**辖区有六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总人口25302人,面积46平方公里。“107”国道、沪陕高速贯穿全境,乡村公路四通八达,南临淮河,北与平桥区的长台乡、平昌关镇接壤,有丰富的河沙资源,以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街位置优越,客流物流旺盛,生意兴隆。但多年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纠纷多,治安环境复杂,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各类矛盾纠纷尤其复杂突出。加之开发建设,河沙资源纷争,艾兹病人闹事,**收费站引发的即发性矛盾纠纷,历史矛盾与现实矛盾交织,传统旧习与现代观念共存,发展建设机遇和困难挑战都是前所未有的。诸多因素共同作用,集中反映到社会治安方面来,维稳任务极其艰巨繁重。总结回顾近年来我所受理、查处、调解、处置的治安安件、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按照分局党委安排部署,联系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探索 “两个提升”工作途径,针对基层派出所面临的大量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我结合多年基层工作的经验,略谈点粗浅的看法,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的时间、对象、范围场所、规律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方式,不同的手段措施及时排查及时化解,及时疏导引导,及时平息事态,严防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演变为刑案,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甚至发展为大规模暴力冲突事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异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规律和特点:

(一)从时间上看,农闲季节冬闲季节,节日,耕种收获季节多发各类矛盾纠纷。**辖区2008年在这个时段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发案量占全年60%以上。

(二)从对象上看,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工人,农村从事各种涉农行业人群中,易发各类矛盾纠纷。

(三)从起因上看,宅基土地林地界限不清,权责不明,村组及主管部门解决不力或久拖不决,积怨矛盾越积越深,进而引发各类案事件。邻里之间,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集体之间,日常生产、生活中动态发生的各类小摩擦、小矛盾解决不及时,不公道,都能引发大的矛盾纠纷,引发案事件。家庭内部矛盾,家庭成员相处不和谐引发的各类案事件在农村地区亦占较大比例。例如:**王庄村六里庄组村民董某与王某,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矛盾,三翻五次找村委会、土地部门解决没得到结果,2008年两家打了两架,今年三月再次发生打斗,派出所颇费周折受理查处后,双方还是不满意,要上访告状,强烈要求处理好他们的土地纠纷。

(四)官僚主义作风,行政不作为,部门间推诿扯皮,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等现象大量存在,是新时期引发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又一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2009年2月,**居委会居民余某以卫生院门前道路占用其耕地为由,多次到办事处有关部门反映,无人过问,多次拨打市长热线,上访告状,并堆土堵住通道长达十余天。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根本改观任重道远。

(五)效率低下,执行能力不强,农村干部对各类矛盾纠纷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毫无疑问更加剧了各类矛盾滋生演化,矛盾双方不会依法维权,怕打官司麻烦,法律知识匮乏,种种原因交织一起,加之好事者推波促澜,是激化矛盾纠纷的又一重要诱因。

二、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勤排查,早化解。紧紧依靠乡村基层组织,广布情报信息员,及时获取相关情报信息,要在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上很下功夫。

(二)依托乡镇群众工作站,在乡镇党委、综治部门统一领导、组织下,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方面力量,尤其是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力量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定期研判定期讲评,定期排查化解,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和作,形成大调解大排查工作格局。

(三)公安机关要立足本职,对受理的治安案件提高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压缩矛盾纠纷演变空间,彰显治安处罚力度,弘扬公平正义,提高执行能力,节约办案成本,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大对农村地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村民法律素质,丰富农村文化娱乐生活,用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减少滋生消极腐败堕落的低级生活情趣,从思想根源上减少发生矛盾纠纷的因素。

(五)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发展为第一要务的理念。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各类矛盾,在发展中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观能动性,共同创造美满和谐辛福的生活.阅读更多好范文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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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第6篇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矛盾更为凸显。综观近年来我市农村矛盾纠纷类型,从以往的宅基、田界、邻里纠纷为主,发展到债权债务、征地拆迁、争夺水土权益、医患赔偿等因素引发的纠纷占到近一半比例的形势,而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水土争夺、医患赔偿等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短、平、快”的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纠纷,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正视的问题。

一、基层组织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优势地位

在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的各个主体中,基层党组织作为与农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频繁,对群众内部矛盾纠纷掌握得也最全面、最准确的群体,他们对“预防、排查、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进而避免“民转刑”案件、群体性纠纷和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作用。

(一)时间优势。基层党组织作为与群众接触最直接、最频繁的群体,极有可能在第一时间获知矛盾纠纷信息,为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争取化解时机,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地理优势。基层党组织在各镇、总支、村设立的党支部、片总支、村支部便于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就近查看,就近调解,就近掌握矛盾纠纷动态,这一优势是其他组织无可比拟的。

(三)主体优势。各个基层村党支部的骨干力量都是在村里有威望、受信任、有凝聚力的党员,通常对矛盾纠纷双方都比较熟悉的他们,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发挥着劝解人或者中间人的作用,能比其他部门的调解工作更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二、基层组织作用弱化导致的现实瓶颈

虽然基层组织在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客观上的悄然弱化:一是村级干部精减、财务清理等原因致使村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相对削弱;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自主经营,对基层组织的依赖感明显减弱;三是一些基层干部或素质不高,或处事不公,或贪污腐化,威信下降,号召力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的基层组织作用弱化;四是基层组织设置的模式化与农村经济形态的多元化之间矛盾导致的基层组织作用弱化;五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弱化与市场经济对农村党建工作的更高要求之间矛盾导致的基层组织作用弱化。

基层组织作用的弱化限制了其在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中作用的充分发挥,直接表现就是:在面对矛盾纠纷时本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的基层组织畏首畏尾,老办法解新难题、一味上交矛盾等,贻误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而逐渐引发更大的纠纷矛盾。

三、因势利导,建强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

在基层农村矛盾纠纷日趋凸显、激化的今天,积极参与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如何因势利导,建强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是值得思考的:

(一)建立“四级网络”

以农村党支部为点,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组调解小组,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镇、片、村、组四级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网络。

(二)建强基层组织队伍

强化以村级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配齐配强调解机构专职人员,(来源:好范文 http:///)对矛盾纠纷频发、问题不断发生的基层班子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基层组织队伍的“敏锐性、主动性、针对性”。

一是思想上要有敏锐性。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及时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保持对群众问题的敏锐性,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及时将事态处置在萌芽状态。

二是工作上要有主动性。要建立工作预案,做到及时、主动、超前。在问题引发的初期,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化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方法上要有针对性。一是教育为先。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宣传力度,突出教育引导机制,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处置手段要得体。对一些别有用心者和幕后操纵者,要采用合适的处理手段,增强化解的力度,通过打击和震慑,达到疏导和分化之目的。三是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基础,标本兼治。

(三)健全矛盾化解快速反应机制

要健

全矛盾化解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基层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做到: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一是坚持早处理原则。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过程有成因—潜在—呈现—激化—对抗等阶段。呈现阶段是矛盾变化的关键时期,在矛盾呈现前期,重视矛盾的疏导工作,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坚持早分解责任原则。矛盾纠纷出现后,要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同时,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实行办事限时制度。以镇“调处中心”为主,把派出所、司法、法庭、宣传部门等各单位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一张强大的网络,联动调解。

三是坚持早整治原则。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做到小矛盾不出村级,大纠纷不出乡镇。

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第7篇

范文一:

XX镇有XX个行政村,万人。按照市、县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安排,在县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在镇党委和政府的精心组织下今年一至六月份共排查出各类纠纷XX件,调处XX件,调处率XX0%,调处成功XX件,成功率XX%。未调解成功的一件因一方当事人临时外出,正在调处。结合开展这次矛盾纠纷集中调处活动,完善了全镇调解工作机制,健全了调解组织网络,未发生一起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和处理不当转化为民事或刑事案件。也未出现越级上访事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构建“大调解”阵地。

稳定是第一要务。镇党委、政府把开展纠纷大调解工作当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县上会议安排以后就研究安排层层动员。一是建立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派出所长、司法所长为副组长,民政、团委、妇联、等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的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和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共抽XX名干部编为六个工作组,每组由一名科级干部任组长,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动员。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分类办理。四是完善基层调解网络。以镇调委会为龙头,以村调委会和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基础,其他调解组织形式为补充,在每个村委会都明确一名分管调解工作的负责同志并与调委会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配合联动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体系。

二、抓责任落实,构建“第一责任人”格局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重视是关健。一是狠抓责任落实。坚持镇、村、组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在排查工作中,镇调委会采取领导分工负责制,组织调解人员逐村、逐组进行地毯式排查,同时抽调得力人员对重点村、重点场所开展重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因情况而定,形成了“件件有人管,事事有结果”。二是坚持领导亲自抓。领导亲自参与、亲自抓是工作上台阶的关键。按照“一个矛盾、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强化调处责任落实,实行“谁家孩子谁家抱”。把矛盾解决在村、组一级,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坚持领导交办案件制度。党委、政府不定期召开会议交办信访案件和定期

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矛盾纠纷问题。特别是对几起敏感矛盾纠纷,比如退耕还林、村、组干部财务等政策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一些问题坚持会议研究方案解决。都取得了好的效果。

三、抓纠纷调解,牢筑“第一道”稳定防线

纠纷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调处和化解,及时、妥善地排查和处理矛盾纠纷,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今年,我镇按照县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在调处和化解上狠下功夫,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快介入,快控制。活动开展期间,司法所和派出所联合及时快速成功调处了尤洼宅基纠纷,及时结案在群众中影响比较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处理一起北大屯多人的群体事件中,连续工作十几小时,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目前,我镇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比较安定。在这次矛盾纠纷集中活动中,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基本上把

一些矛盾都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在了基层,达到了目的。但是这项工作任务还比较艰巨,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为辖区稳定创新工作机制,把工作做的更好。

范文二:

为有效维护好镇域内的社会稳定,确保全镇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连城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稳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采取三项措施全面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完善网络。在不断健全完善镇调委会和综治工作中心的同时,注重加强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在每个自然庄都配1-2名矛调信息员,每个村民组都至少有1名义务调解员,把矛排调处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基层,在镇直机关单位还成立了医患纠纷调委会和经营性纠纷调委会。目前,全镇共有14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行业调委会,共有专职调解员62名,义务调解员140名,矛调信息员198名,织密

了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

二是坚持经常排查调处与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镇坚持每月22日召开村级和镇直机关单位治保主任工作例会对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一次;村级每周定期召开“周五矛排例会”,对社会治安、信访、民事纠纷等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落实责任人,及时稳控化解;镇综治工作中心每周六召开“联席会议”,对村级周五例会上报的复杂疑难纠纷进行分析、分析、集中会审,并实行“四定四包”,即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包回访,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同时,在节假日、全国两会等重要敏感时期,进行集中排查调处,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化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是执行“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办法。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不断创新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机制,认真实施了矛盾纠纷调处“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办法,一是规定村级每独立成功调处一起一般性矛盾纠纷,并建立卷宗台帐或行成调解协议书,经镇综治委联合有关部门回访认定后,奖励调处人50元,复杂性矛盾纠纷奖励100元,群体性事件奖励200元。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和成功率,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基本实现“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连续五年无因调解不及时或不成功而引起的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范文三:

今年以来,XX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市委政法委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平安、大稳定”的发展意识,着眼于“富裕XX、和谐XX、平安XX”的发展目标,以硬措施夯实综治基层基础,以硬任务推动社会治安动态监控系统建设,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扎实有效。

一、主要做法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始终将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创新方法,使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全面及时妥善地解决,维护了稳定大局,助推了科学发展。自今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来,全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6起,成功调处34起,防止民转刑案2起,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5起,没有一起矛盾纠纷因排查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1、突出“三个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镇党委、政府一班人清醒的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

发展。镇党委、政府紧紧抓住对待人民群众态度问题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在处理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化解工作中,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全心依靠群众,牢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使社会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镇党委成立了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综治维稳、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纪委书记徐钦民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也都相应成立了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从而在全镇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村级组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实现了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三是工作落实到位。我镇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例会制度。并要求各村根据实际,每月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研究、及时部署,确保排查化解任务落到实处。

2、做到“三个靠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加大改革力度,致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XX镇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做到了“三个靠前”。

一是领导指挥靠前。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全镇各级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敷衍塞责。通过积极主动,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二是干部工作靠前。镇党委、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此基础上,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异常上访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宣传教育靠前。镇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采取发放宣传单、大集日集中宣传、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群众正确处理法律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3、狠抓“三个前移”,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地方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XX镇努力做到“三个前移”。

一是精力前移。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稳定与发展放在同一高度上来认识,切实做到“两手抓”和“两手硬”。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及时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基层工作,紧紧抓住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力求通过及时化解一些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力量前移。近年来,XX镇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共有综治宣传员85名、纠纷调解员248名、治安联防员621名、案件协助员91名,形成了“层层有人管综治,层层有人抓综治”的良好局面,基本实现了规范化运作,群众自治能力得

到明显增强。XX派出所每天都出动治安巡逻车,对村24小时监管,保证了各村的社会稳定。三是措施前移。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理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稳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严格执行村级事务决策“五步法”,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村级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狠抓党务、政务、村务的“三公开”督察力度,特别是加强村级财务的公开水平,凡是群众关心的土地调整、征地、拆迁、各种补偿等问题都做到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真正做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着力加强治安联防与治安巡逻,杜绝和减少治安隐患和漏洞,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高压态势,对各类突出治安问题定期进行集中整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矛盾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而且要积极探索成立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调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和医患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形成化解专业化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科学评估体系。要重视加强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注重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积极整合各

方面调解资源,搞好“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制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大老百姓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

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第8篇

近三年来, 永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与各镇办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处理纠纷总量150起, 其中家庭承包经营纠纷27起, 土地流转经营8起, 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纠纷115起。调解133起, 仲裁12起, 办理的信访案件5起, 都得到了圆满解决。

各类矛盾中, 家庭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占18%。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是因三十年土地延包政策已执行了20多年, 许多家庭承包经营户人口发生了变动, 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户消亡的认定, 村组一方的认定过于偏激, 出现了一些矛盾, 造成了农村的不稳定。二是一些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抽回了土地, 现在国家户籍政策变了, 他们都纷纷回来要地, 从而引发了一些纠纷。三是妇女离婚后, 不在原居住地生活, 原村集体组织便将土地抽回, 交由他人耕种, 因而造成纠纷。四是二轮延包时的一些遗留问题, 一些承包户对当时分地时的面积、四至、地块等一直有异议。

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占6%。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签订的手续不够完善。2014年永济市城西街道张华村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很典型, 这起纠纷的根源就是流转大户直接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而家庭承包户没有和村委会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因为村委会的工作不够细致, 没有广泛征求承包户意见, 随后一部分承包户对合同的流转期限和条款内容出现异议, 引发纠纷。要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流转合同的有效性。

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矛盾纠纷最多, 占76%。矛盾多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一些村组在1994年二轮土地延包时, 机动地预留面积超过了5%, 现在土地值钱了, 村民要求平均分配超预留面积;二是一些村组干部为了偿还集体的债务, 将一些不到期的合同提前续包, 新当选的干部上任后, 面对集体没收入的状况, 就想推翻原来的合同, 从而引发纠纷;三是一些合同在发包时不完全民主公开, 群众不知情, 原合同到期后, 群众要求重新发包, 却发现原地块已经发包出去, 从而引起集体上访。

总结这几类经营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无非三种情况, 一是一些村组干部和承包户对土地承包政策的不了解, 二是土地发包程序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没有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而这些都是应该可以避免的。

2减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的措施

2.1加强宣传, 明确发包程序, 规范完善承包地台账

2.1.1组织培训宣传, 让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农经部门应多次组织召开培训《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多批次组织开展, 培训范围要广, 要培训到组一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利用网络、媒体等群众容易看到、接受的先进、快捷的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培训, 使群众知法懂法, 使村干部自觉执法守法。

2.1.2规范土地发包程序, 使用规范合同。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 制定《其他方式承包地发包程序》, 规定发包年限、承包费缴纳方式等有关内容。这类地发包程序大致可分为“组成承包评估小组、拟定发包方案、讨论通过方案、公开组织实施、签订合同”几个阶段, 目的是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机动地承包期限以三年为宜, 四荒地的发包期限可延长50年。对于群众比较关心, 影响比较大的土地合同发包, 按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 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尤其是合同不到期的提前续包合同、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合同, 一定要注意公开进行、公开协商, 不能搞暗箱操作, 不能为以后矛盾形成埋下隐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 无论是其他方式承包地合同还是土地流转合同, 都必须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2.1.3坚持土地流转原则, 不越俎代庖。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只要双当当事人本着这一原则签订合同, 就不会出现问题。如果是土地流转受让方直接和村委会直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那么村委会必须是受承包户委托, 和承包户之间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委托协议, 否则土地流转合同就是无效的。运城市很有影响的永济市张华村土地流转纠纷、万荣县西村镇西村土地流转纠纷这两起纠纷都是因为村委会越俎代庖, 没有和承包户充分沟通, 签订委托流转协议造成的。

2.1.4澄清集体土地底子, 建立合同台帐。永济市从2008年起, 就要求各镇办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合同台帐, 要求合同台帐建到组一级。合同到期后, 及时发包。并将集体合同全部录入微机联网管理。从对永济市的调研情况看, 永济市的全部镇办都建立了齐全的土地台帐。从土地台帐上直接可以反映出哪些机动地合同到期, 哪些合同正在履行。一些面积较多, 承包金额较大的到期合同, 由镇农经站派专人负责监督公开发包。这样做一方面保证了机动地发包的公开进行, 一方面掌控了集体经济收入。把村集体的发包行为至于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这一做法, 从近几年的实践结果来看, 其他方式承包矛盾纠纷确实是大大减少了。2015年11月份, 全运城市的“加强三资管理、规范集体合同发包”现场会在永济召开, 现场会对他们这种建立土地发包合同台账, 实行联网管理的做法给与了充分肯定, 并在全运城市进行推广。

2.2扎实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家庭承包合同, 妥善化解家庭承包地矛盾纠纷

这次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 目的就是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权工作主要内容不外乎两个, 一个是“确人”, 一个是“确地”。

“确人“的含义就是要把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弄清楚, 登记上。”共有人“的确定, 以二轮延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 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一定要解决好“未入户的婴儿”和“出嫁女”的共有人问题。按规定, 新增人口属于家庭承包人口, 但不增减承包地, 应登记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口;“出嫁女“的承包地在哪里, 就在哪里确权, 在嫁入地和嫁出地均未取得承包地的, 双方家庭进行协商, 选择一方作为共有人, 进行登记, 不能重复登记。

“确地“的含义就是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 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对二轮承包时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 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 实际经营面积与原土地合同面积不一致的, 核实后再进行登记。核实后如果属于承包户拓边展沿的或者是按折亩计算的应给与确权, 如果是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多占地的, 坚决不能确权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 承包户签字后,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次确权的过程, 就是一个解决遗留问题, 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老百姓满意、承包户没意见是我们确权的根本宗旨。

3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体系、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

3.1竭力提高办案质量、能调则调

仲裁委员会应秉着“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能调则调, 当裁则裁。《仲裁法》实施以后, 乡镇不再承担仲裁职责。每一起上访的案件, 都可以要求镇、村先进行调解, 对影响比较大的, 市仲裁委员会联合镇调解委员会一起调解。近几年永济市出现的150起矛盾纠纷, 大多都是调解解决的, 调解率达80%。其中基层调解90%, 市仲裁委员会调解10%。调解协议都得到了有效执行, 没有一起到法院上诉, 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调解最费时、最费力, 但对老百姓最负责任, 一方面免除了老百姓上访告状之苦, 一方面又化解了当事人矛盾。所以调解解决问题的方式是最受老百姓欢迎的。但调解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 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多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用于调处矛盾纠纷。

3.2实地堪查, 广泛接触老百姓, 依法仲裁土地承包纠纷

对于每一起案件, 仲裁委员办案人员都要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除了告知双方当事人必须负举证责任外,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 都应该带上相关设备, 下到田间地头, 堪测实地现状, 都应该亲自走访群众, 走访签订合同的知情人, 只有这样, 才能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 找准纠纷的关键和根源, 为下一步处理提供最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下裁决时, 合议庭合议是最关键的一环, 合议庭拿出统一意见, 由首席仲裁员进行核槁, 最后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同意签发后以正式文头下发裁决书。

3.3要依法维护仲裁裁决的独立性

市农经部门同时承担着土地承包矛盾信访化解和土地承包仲裁任务。一批人马, 不同的职责。市农经局做的信访报告一定程度影响着仲裁案件的办理。比如, 永济市城西小张村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因为之前农经局和城西办事处曾经出过一个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家庭承包户领取了三年的土地流转费, 所以三年的土地流转期限应予以维持。仲裁委员会随后受理此案时, 也只能是此种结论。建议仲裁委员会从农经部门独立出来, 有专职工作人员, 专门的办案大厅, 能独立办案, 不受任何的行政干涉。

摘要:土地问题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 是农村社会稳定的最根本问题, 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最基本问题。近年来, 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和资金倾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有不少农民惜地意识越来越强, 因此产生的矛盾纠纷逐年增多。如何减少矛盾纠纷, 从根源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通过对永济市及周边几个县市的调查和多年实践, 总结出一些减少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 供大家探讨。

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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