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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行有关规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北京限行有关规定范文第1篇

外转京前提:

1.小客车指标中签

2.要转的车满足环保标准:国4带OBD。环保局的咨询点12593倒是晚上也可以打,但是她们让你到北京环保局的网站上自己查要转的车是不是满足(不过你得一篇一篇的搜。。。), http://.cn/bbs/viewthread.php?tid=14365145

#要准备的手续

*密封的车辆购置税档案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打印的中签通知书

*车辆基本信息表

*二手交易发票红联及复印件

在这里办完的话就拿到一个北京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小蓝本)

b.检测场:这个一定要看清楚是检测场不是车管所,我之前以为去车管所办,结果白跑了一趟京丰所,后来去的是岳各庄检测场。这里可以查各个检测场的地址,但是只有几个大的可以办外转京,看清楚了

http://dz.bjjtgl.gov.cn/dzfw/trafficHeadBZ/Map/trafficHead6.jsp

检测测上班时间:8:00~12:00 13:00~17:00, 只有周一到周五可以办外转京(周六只能办车辆年检)

要准备的手续

#车辆登记证(大绿本)

#车辆档案

#购置税完税证明(小蓝本)

#打印的中签通知书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要有财务或者发票章,俺就是因为没有这个章还得把发票寄回去再盖一遍。。。)

#发动机的拓号(检测场附件可以拓,我在岳各庄对面的喜洋洋车行拓的,不清楚而且巨慢检测场下班了才好,害得我第二天又跑一趟,收费100,建议大家别去这家,如果能提前拓最好)

#灭火器(三脚架我不确定是否必须,不过我一起买了)

检测场要走的步骤:咨询处填表->给车照相->查环保(把车开一高坡上看车底下,查国四OBD,查完税证明)->交警查档案->差外观->验车(主要是尾气)->填转入登记表->所有手续给交警->选号->交费

我现在办到这一步了,后面貌似还有外观检测(我前挡风玻璃上有个裂缝,怕过不了我提前换了一块新的),尾气检测,选号等步骤

最后说一句:网上很多中介都说外转京转不了,我只找到一个可以说代办的收费500

北京限行有关规定范文第2篇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行动计划》、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建成区黄标车限行的通知》以及《山西省公安交警开展集中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不含国Ⅰ)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不含国Ⅲ)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Ⅰ、Ⅱ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通常指车辆检测时发放的环保标志是“黄色”的。

二、限行区域

三、限行时段

自2014年11月10日起,全天24小时限行区域内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通行,且不允许办理通行证。

2014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为限行劝导期。劝导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交警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4年11月2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法处罚

凡违反本通告相关内容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之规定,对驾驶人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北京限行有关规定范文第3篇

【发布日期】1987-11-30 【生效日期】198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排、木排的经营者、所有者及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除加强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第三条 航政、港航(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责令书面检讨:

(一)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者;

(二)船舶未勘划载重线标志或未标明载客额者;

(三)持证船员调动未办理任解职手续者;

(四)在狭窄弯曲的危险航段,船闸、桥孔并行者;

(五)帆船在港内禁止驶帆的航道上张帆航行者;

(六)人力船在港内航道上拖带浮动物体或停桨流放者;

(七)船舶、竹排、木排航行或停泊未按规定显示信号者;

(八)船艇强行挂拖者;

(九)在港内或禁止游泳的河段游泳者;

(十)锚泊、停泊留船人员不足者。

第五条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记录违章:

(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规定办理签证者;

(二)未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或者过期未再续保者;

(三)船舶各种设备与船舶证书所载不符者;

(四)不按章行驶或在过滩坝、船闸、桥孔时强行追越者;

(五)在禁止锚泊的水域锚泊或系靠者;

(六)在禁航区、封航区强行通过者;

(七)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内超过或低于规定航速航行者;

(八)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等级与实际担任职务不符者;

(九)内河驾驶员所航行的航线与其证件记载不符者;

(十)船舶装载不良或在未经允许的部位装载货物或乘客者(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准航行);

(十一)持证船员配备不足而开航者;

(十二)向船舶投掷石块或其他物体,情节严重者;

(十三)渡船违反《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有关证件:

(一)船舶超期航行者;

(二)船舶超越航区者;

(三)非客船擅自载客者;

(四)船舶装运危险货物不办理手续或违反规定者;

(五)船舶装运一级易燃易爆货物不申请监装者;

(六)船舶超载者;

(七)河岸的码头、厂矿等对射向航道的强光未加遮蔽者;

(八)在通航水域倾倒余泥、石块、煤渣、垃圾者(并负责清挖);

(九)船舶、竹排、木排未按规定缴交规费者。

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船舶或吊扣船员证书:

(一)无证驾船、开机者;

(二)没有船舶证书者;

(三)涂改证件或冒名顶替者;

(四)酒后驾船、开机者;

(五)图纸未经送审而擅自新造、改建船舶者(农艇除外);

(六)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者;

(七)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报告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潜逃者;

(八)损坏航标不报告者;

(九)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使用岸线、在航道上设置碍物者;

(十)船舶沉后不报告、不设标志者;

(十一)纵容、指使船员违章者;

(十二)证件被吊销而假报遗失者;

(十三)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起哄、围攻执勤人员者;

(十四)拒不接受主管机关人员检查者。

第八条第八条 本规定第

四、

五、

六、七条中对船舶违章行为的处罚仅适用于二百总吨以下(含二百总吨)的船舶。对二百零一总吨至一千总吨的船舶的违章行为,按上述规定罚款限额五位以下处罚。对一千零一总吨以上船舶的违章行为,按上述规定罚款限额十倍以下处罚。

第九条第九条 船舶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在三个月内重犯或屡犯同一违章行为者,处二至五倍罚款。

第十条第十条 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在船舶、排筏、设施内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违章者处罚的批准权限:

(一)航政、港务监督站可给予警告、扣留船员证件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航政、港务监督分站可给予警告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航政所、港务监督可予警告、吊销或扣留航员证件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航政分局、市(地)级港航(务)监督可给予警告、吊销船员证件、扣留船舶及处八百元以下罚款;

(四)处八百元以上罚款的,由省航政局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执罚单位依照本规定对违章者处以罚款,应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北京限行有关规定范文第4篇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2018年全国两会北京交通管制限行限号规定,全国两会北京限行规定政策》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2017年全国两会北京交通管制限行限号规定,全国两会北京限行规定政策 2017年新一轮尾号限行

自1月9日起,北京新一轮尾号限行又开始了。

大家千万注意,别搞错了挨罚!

看清楚:工作日7时到20时,

五环以内道路,机动车按照尾号限

行。

限行范围/限行时间段公务车停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停驶时间为0时至24时。(不包括五环路主路);

限行范围/限行时间段私家车:限行时间段为周一至五的早7时至晚20时,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不包括五环路主路)。

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进京客车通行证、北京市区通行证)。同时,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还需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

尾号限行处罚规定

如若违反限行规定,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京牌罚100块,不扣分;

非京牌罚100块,工作总结扣3分。),在3个小时内,司机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而不用担心被再次处罚。但若一天内连续出行,则将会被连续处罚。

以下车辆不受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

客车)。

还有:

按照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的规定,小编预测2017年4月10日后的轮换如下所示:

生活中,有些车主经常因为交通标识收到很多罚单。为了避免悲剧的再次上演,帮大家清晰认出容易混淆的交通标识!赶紧学起来!

北京交通管制的地方还有这些:

2017年1月10日起北京昌平区商业街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的通告

为保障昌平区商业街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10日起,昌平区商业街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

2017年1月4日起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的交

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4日起,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

2016年12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9月30日24时丽泽路(北京西站南路路口至莲花河临时导行路南口)断路施工期间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的通告

为配合地铁14号线、16号线丽泽商务区站及周边地下空间一体化建设,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丽泽路(北京西站南路路口至莲花河临时导行路南口)将进行断路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范文内容地图决定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对丽泽路及相关道路采取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24日0时起至2017年9月30日24时止,丽泽路(三

路居临时导行路南口至莲花河临时导行路南口)禁止车辆及行人通行。由西向东方向车辆及行人可绕行北京西站南路南延路、金中都南路、柳村路、丽泽路;由东向西方向车辆及行人可绕行莲花河临时导行路、三路居临时导行路、丽泽路。

二、自2017年10月1日0时起至2020年9月30日24时止,丽泽路(北京西站南路路口至莲花河临时导行路南口)禁止车辆及行人通行。由西向东方向车辆及行人可绕行北京西站南路南延路、金中都南路、柳村路、丽泽路;由东向西方向车辆可绕行莲花河临时导行路、三路居临时导行路、北京西站南路、丽泽路。

2016年12月15日起西城区椿树园地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西城区椿树园地区部分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个人简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对西城区椿树园地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

施进行如下调整:

一是东椿树胡同(西草厂街至前青厂街之间路段)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方向行驶。

二是教佳胡同(棉花上七条1号至西草厂街之间路段)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方向行驶。

2016年12月15日起海淀区复兴路26号院北门路口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限行有关规定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军转干部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

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北京限行有关规定范文第6篇

双号限行说明

是最新发布的《2018年北京全国两会交通管制及单双号限行说明》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2018年具体通知和公告还未公布,下面是2017年的可以先参考!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8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

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工作总结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

8、4和

9、5和0、1和

6、2和7(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0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

7、3和

8、4和

9、5和0、1和6;

(三)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

6、2和

7、3和

8、4和

9、5和0;

(四)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4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

6、2和

7、3和

8、4和9。

四、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热门思想汇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特此通告。

以上是《2018年北京全国两会交通管制及单双号限行说明》的范文参考详细内容,讲的是关于机动车、车牌、车辆、日至、本市、交通管理、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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