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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检查什么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71

b超检查什么范文第1篇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有相关诊断证明、施术医生及妇产科主任、施术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报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批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

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凡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本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一)助产机构应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对拒不提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及详细居住地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庆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娩后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通

知后24小时内要派人到医疗机构与分娩对象见面调查核实。待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处理后再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所有助产机构应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三)助产机构要指定专人按要求将分娩信息于48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息隐、米非司酮、含珠停、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终止妊娠药品统一实行定点批发、批准使用,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批准使用单位的采购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五)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单独出具票据,销售票据上的药品品名、数量要与采购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上的药品品名和数量相符,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原件与采购票

据存根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七)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政策内二胎孕情全程服务制度

(一)全程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全体干部。

(三)全程服务要求:

1、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在生育第一个小孩三个月内列入全程服务对象,村(居)委员会要与其签订村(居)民治自合同,并建立健全包含全程服务对象、包保服务责任人、包保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全程服务档案和按月随访服务记录本。

2、自包保之日起,包保服务责任人每月对常住人口随访服务一次,对流出人口,每月要通过各种方式至少联络一次,并通过信息平台与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流沟通,对重点对象,必要时要到其现居住地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服务;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将包保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在随访服务记录本上。

3、每季度要对常住本地的包保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孕情监测活动,包保服务责任人要督促包保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要督促流出的包保服务对象在其现居住地落实环孕情监测,并对现居住地出具的环孕情监测证明核实真伪;包保服务对象出现孕情消失的,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对孕情消失的原因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4、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开展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分拣、核实和录入工作,并将信息共享平台上反映的全程服务对象的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包保服务责任人。

5、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每月要召集一次全体包保服务责任人碰头会,对全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b超检查什么范文第2篇

BPD双顶径,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长部位的长度 FL股骨长,胎儿大腿骨的长度 其他:

CS胎囊,怀孕早期数据。胎囊位于子宫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且形状清晰为正常。

CRL头臀距,表示胎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大长轴,主要用于判定孕孕早期孕周和胎龄。

OFD枕额径,胎儿鼻根至枕骨隆突的距离。

HC头围,胎儿环头一周的长度。 AC腹围,胎儿肚子一周的长度。

GP胎盘级别,一般胎盘分为0,I ,II,III级。这是孕晚期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II级以上表示胎儿成熟。

AI羊水指数,正常范围是8-20cm左右,过多或过少都不好。

S/D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供血情况相关,比值随孕周增加下降,一般24周前比值小于5.5,24-30周比值小于5,第30-36周小于4,第36-40周S/D一般不超过3。

b超检查什么范文第3篇

貔貅是吉照堂历尽心思打造的一系列至尊貔貅,每逢初一十五在千年古寺天龙寺开光,其材质采用和田玉、翡翠、黑曜石、金曜石等,做工精致细腻,犹如天然雕饰,可供装饰、佩戴、收藏、馈赠等使用。经由大德高僧开过光的貔貅可以很好的为缘主旺运转运、挡灾避祸、促进姻缘、保佑健康平安的功效。

貔貅有多种开光方法,这是从网上都能找到的,有些貔貅开光不需要钱,有些貔貅开光需要钱。这时候,一部分人就在想了,那用不需要钱的开光方法吧。貔貅自己开光或者貔貅自然开光,这些都是不需要钱的,只需要缘主自己动手操作就成了。但是,大家要清楚的是,想要貔貅自身有灵性,那就千万不要用这种类似旁门左道的开光方法,这类方法并不能给貔貅彻底开光,不能让貔貅拥有灵性。

看来,貔貅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方法开光了。有些人又想到,寺庙里不是有开光仪式,去寺庙可以吗?寺庙貔貅开光一次多少钱?一般需要多少钱?在寺庙里,貔貅开光的钱叫做添香油钱,这个钱数一般选择吉利的数字给。但是,寺庙开光还不算是貔貅的正宗开光,这种方法受限于寺庙的开光仪式和寺庙大师个人的法力。目前,口碑好的是吉照堂貔貅开光。

既然如此的话,看来需要找一家正宗的貔貅专卖店才是好的办法。确实应该这样,现在有很多开光貔貅的专卖店,缘主只需要掏出相应的价格,就能请到自己喜欢的开光貔貅。此类貔貅专卖店中,要说好的,必须是吉照堂至尊貔貅专卖店了,这里的貔貅经过了开光加持,每只的灵性都特别强。在吉照堂奉请貔貅,只需要掏出相应的结缘价,就能请到满意的开光貔貅。

b超检查什么范文第4篇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有相关诊断证明、施术医生及妇产科主任、施术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报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批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

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凡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本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一)助产机构应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对拒不提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及详细居住地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庆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娩后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通

知后24小时内要派人到医疗机构与分娩对象见面调查核实。待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处理后再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所有助产机构应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三)助产机构要指定专人按要求将分娩信息于48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息隐、米非司酮、含珠停、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终止妊娠药品统一实行定点批发、批准使用,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批准使用单位的采购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五)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单独出具票据,销售票据上的药品品名、数量要与采购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上的药品品名和数量相符,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原件与采购票

据存根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七)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政策内二胎孕情全程服务制度

(一)全程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全体干部。

(三)全程服务要求:

1、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在生育第一个小孩三个月内列入全程服务对象,村(居)委员会要与其签订村(居)民治自合同,并建立健全包含全程服务对象、包保服务责任人、包保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全程服务档案和按月随访服务记录本。

2、自包保之日起,包保服务责任人每月对常住人口随访服务一次,对流出人口,每月要通过各种方式至少联络一次,并通过信息平台与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流沟通,对重点对象,必要时要到其现居住地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服务;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将包保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在随访服务记录本上。

3、每季度要对常住本地的包保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孕情监测活动,包保服务责任人要督促包保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要督促流出的包保服务对象在其现居住地落实环孕情监测,并对现居住地出具的环孕情监测证明核实真伪;包保服务对象出现孕情消失的,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对孕情消失的原因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4、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开展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分拣、核实和录入工作,并将信息共享平台上反映的全程服务对象的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包保服务责任人。

5、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每月要召集一次全体包保服务责任人碰头会,对全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b超检查什么范文第5篇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严禁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严格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引产。

2.从事B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等相关的执业资格,经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后方可上岗。乡镇卫生院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3.B超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从事B超检查、诊断等医疗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如下处理:政府办医疗机构B超岗位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开除,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 代表签名:

乙方: 代表签名:

b超检查什么范文第6篇

BPD双顶径,头部左右两侧之间最长部位的长度 FL股骨长,胎儿大腿骨的长度 其他:

CS胎囊,怀孕早期数据。胎囊位于子宫宫底、前壁、后壁、上部、中部,且形状清晰为正常。

CRL头臀距,表示胎体纵轴平行测量的最大长轴,主要用于判定孕孕早期孕周和胎龄。

OFD枕额径,胎儿鼻根至枕骨隆突的距离。

HC头围,胎儿环头一周的长度。 AC腹围,胎儿肚子一周的长度。

GP胎盘级别,一般胎盘分为0,I ,II,III级。这是孕晚期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II级以上表示胎儿成熟。

AI羊水指数,正常范围是8-20cm左右,过多或过少都不好。

S/D胎儿脐动脉收缩压与舒张压的比值。与胎儿供血情况相关,比值随孕周增加下降,一般24周前比值小于5.5,24-30周比值小于5,第30-36周小于4,第36-40周S/D一般不超过3。

b超检查什么范文

b超检查什么范文第1篇(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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