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说明
拖欠工程款说明(精选14篇)
拖欠工程款说明 第1篇
情况说明
2013年8月29日上午,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来到勐罕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求协调嘉逸文化体育公司从今年4月份起拖欠工资的问题,并称如果8月29日拖欠工资问题不给出明确答复就要断水断电堵路,我中心要求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作出情况说明,以方便协调问题,但对方拒绝,称不愿意等待“踢皮球”。离开后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对盛景新城进行了断水断电堵路的行为,之后盛景新城的业主到我中心反映情况,要求我们帮助解决断水断电堵路的情况,我中心了解情况后,建议他们到派出所反映。我中心及时和领导反映了情况。
2013年8月30日上午,我中心与派出所民警到盛景新城了解情况,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拉出横幅,声讨工资,并告知我们:今年管理人员(10人左右)从5月份起(共计4个月),员工(100多人)从6月份起(共计3个月)未发放过工资,拖欠工资100万元左右。从8月31日起,由于盛景新城项目拖欠供货商货款30多万元,供货商将停止供货,他们将没有饭吃,我中心了解情况后及时向镇高嵩副书记和分管领导汇报了情况。
2013年9月2日下午,勐罕镇党委副书记高嵩带领镇综治维稳办公室综治专干刘永沛,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张艾萍,派出所李军到盛景新城工地现场与明宇集团黄总,嘉逸文化体育公司负责人进行协调,明宇集团承诺9月16日付清所有拖欠工资,员工在此之前
要按要求正常上班,公司会照常发放工资。盛景新城和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代表就此次事件签定了承诺书。
后附“嘉逸文化体育公司员工报告”
勐罕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13年9月3日
拖欠工程款说明 第2篇
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拖欠工程款利息是怎样的
拖欠工程款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很多时候当项目完工时,发包方由于各种原因都无法及时的与承包方结清工资款,这个时候很多人就有疑问,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呢?这个问题,律伴小编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阅读。
一、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
(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三)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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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由上可知,发包人一旦拖欠工程款时,是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如果你遭遇拖欠工程款的纠纷,一定要勇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咨询律伴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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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问题浅析 第3篇
关键词:工程款,拖欠问题,解决途径,建筑市场
0 引言
数十年经济建设的发展,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给建筑业、交通、水利等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工程款拖欠问题。
近年来,全国拖欠工程款数额居高不下,给施工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给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带来隐患。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总额已达3 660多亿元,其中,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1 882亿元,涉及12万个项目。
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建设领域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严重制约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由于工程款拖欠问题,使企业负债过重,经营困难。
2)建筑企业从中长期看,属于薄利企业而不是暴利企业。虽然单个工程利润数额也许相对较高,但对企业来说其毛利润是很低的,只有普通工业、轻工业类企业的1/3,工程款的拖欠造成企业经营资金不足,人、财、设备等各方面陷入恶性循环,严重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影响建筑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3)拖欠工程款给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隐患。好多拖欠工程款单位是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政府一边要求施工企业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一边又拖欠企业工程款,那企业就可能铤而走险,采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的极端事件。
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是摆在政府有关部门面前的难题。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建筑业企业在整个工程款拖欠链条中,无疑处于极为弱势地位,加强和完善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1.1 行业内恶性循环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建筑企业也大量涌现,行业生产力大量过剩;同时,建筑业是薄利或微利行业,整个行业平均利率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目前,建筑市场已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因此,企业间的非理性竞争行为大量出现,行业内恶性竞争日益激化,业主利用买方优势实施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行为,建筑企业又不敢进行合法申诉或抗议。
1.2 缺乏信用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
由于我国历史遗留原因,我国企业、部门的信用档案系统尚在局部建立之中,更谈不上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所以业主和施工企业信用意识不强,一些业主甚至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变相融资的方式,不讲信用,不守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而在美国,如业主发生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行为,其单位公开的信用档案就会有记录,以后施工企业就会由于该单位信用等级较差而不愿参与承揽工程项目,造成工程无法上马。
1.3 政府不当行为
不可否认,一些政府部门热衷于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反建设程序,超越自身财力搞项目,最终造成工程款拖欠。这是目前市场反响较大的一个问题,有句话说“民工工资欠不得,工程款难道就是可以拖欠的”,这句话实际反映了建筑企业的心中不平;同时,作为政府,对工程款拖欠现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使一些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有恃无恐。如2007年局部地区一些房地产公司的倒闭,导致承包企业工程款拖欠问题长时间无法解决。
1.4 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些年出台的《建筑法》《合同法》在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方面的规定不完善,仅在《合同法》中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被拖欠人可申请采用将工程折价或拍卖等方式来清欠”,但目前,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还是存在较大难度,如有些业主本身就是政府部门,告状难;即使法院判决下来,涉及政府部门执行难;除了合同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尚无明确规定。
1.5 施工企业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市场经济社会中,风险和利益是共存的,高风险往往蕴藏着获取高利润的机会,施工企业在谋求企业利润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工程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这就要求企业有风险意识,懂得识别风险,对风险进行恰当评估,实施合理策略。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我国建筑企业风险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
同时,我国建筑业企业法律意识还有所欠缺,如近十年在逐步推广的监理制度中出现的“索赔问题”,这实际是企业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良好手段,但企业采用索赔方式维护自身利益,还是不普遍。工程款拖欠本身就是一个合同违约问题,企业应采用索赔方式向业主要求赔偿,但目前采用索赔方式的还不多,用他们的话说:“拉不下脸”,也就是说不敢索赔。
2 解决途径
大规模的工程款拖欠现象,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如引发大量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是规范建筑市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
2.1 注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条款
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结算的主要依据,故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运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承包商认为,工程已到手,干也会白干,合同订立只是个形式,不注重合同的严密、规范性,一旦在工程实施中出现纠纷,那就悔之晚矣。合同条款涉及方方面面,承包商一定要考虑周详,对工程条款、变更结算、用词、各自职责、索赔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上述任何一项问题都会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2.2 建立风险管理体制
现代经济社会对企业提出更高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制是其中之一。承包商在承揽业务之前,应对工程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合理评估,对于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如工程款拖欠问题,要采用合理的手段予以预防,如采用回避策略不去承揽工程,或对于工程款拖欠问题,要求予以高额赔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风险管理体制,可以使承包商对工程预期结果进行预测,从而尽量规避类似工程款拖欠等重大风险,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3 早期预告、及时索赔
建筑产品结算周期很长,工程实施过程发生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必然很多,如何解决纠纷并维护自身权益,这就涉及索赔问题,现在“可以索赔,但索而不赔”现象还是很多,那么如何成功索赔,那就要做到早期预警,如承包商一旦发现可能发生工程款拖欠问题,就及时告知业主,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业主将承担何种责任,承包商将如何提出索赔条件,让业主对可能发生的索赔有一个提前认识,当索赔发生后,更易于合同双方所接受,对于索赔成功有积极作用。
一旦索赔事件发生,承包方要及时索赔,如工程款拖欠问题一旦发生,那承包方可立即要求索赔,不要待最终工程结算时提出索赔,因为刚开始发生工程款拖欠时,承包商损失还不大,可采用停工等方式减少损失,待工程竣工后提出索赔,承包商处于不利地位,索赔困难。
2.4 采用仲裁作为合同解决争端方式
目前,限于我国的现状,承包商和业主对簿公堂是承包商不愿意接受的局面,也是业主不愿意面对的问题,同时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端,如工程款拖欠问题,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承包商有时是耗费不起的,那不如采用省钱、省力的仲裁方式,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审,一旦仲裁有结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5 强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减少工程款拖欠现象,万一业主无力支付工程款,那作为担保的相应财产或第三方就应承担担保义务,从而使承包商风险尽可能降低。担保可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相应财产担保。政府部门建设项目更应率先作出表率,在公建项目强制实行工程款担保,不实行工程款担保的工程项目不予以招标,不予以发施工许可证,这就会带动其他工程实施工程款担保制度,从而减少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3 结语
工程款拖欠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大家的努力,随着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承包商维权意识的增加,工程款拖欠现象会逐步消失。
参考文献
拖欠工程款说明 第4篇
截至2016年1月底,全省共完成清欠任务367.1亿元,占拖欠工程款的36.5%,实现了方案确定的1月底前清欠30%的进度目标。截至2月底,全省共完成清欠任务392亿元,占拖欠工程款的39%。烟台、德州、淄博、济南、青岛等市进展较快,分别完成拖欠工程款的55.8%、45.6%、43.8%、42.3%、40.1%。
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按月调度通报制度,组织力量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全省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实。 (鹿尧)
青岛铁检驻济青高铁第一工作站成立
本刊讯 4月7日上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巡回检查室驻济青高铁建设项目第一工作站揭牌仪式在济青高铁1标项目部举行。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荣初,济青高铁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庆星共同为工作站揭牌。
在随后举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上,中铁隧道局纪委书记薛峰,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徐荣初检察长,济青高铁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庆星同志等分别发言。青岛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副检察长王殿林等有关同志,中铁隧道集團二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宋宝华等有关同志共同参加揭牌仪式,并参加了座谈会。 (方丹)
拖欠工程款纠纷 第5篇
作者:杨唐全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双方办理了结算。但自办理结算后的长达7年时间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种种不合理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至建筑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126676元。在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之前,双方就剩余工程欠款进行了调解,因建筑公司所在地不在上海,为了减少诉累,节省诉讼成本,建筑公司同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一次性支付其11万元的条件了结双方的争议,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11万元必须分三次支付,在这样无理的要求下,建筑公司委托律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及其利息;
2、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仲裁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裁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提出希望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三日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合计17.8万元,其中包括欠款本金、建筑公司因本案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以及仲裁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2、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履行第一条的义务,建筑公司有权就其全部仲裁请求事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另行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律师提示:
1、关于律师费问题,上海仲裁委员会是支持合理的律师费请求的。当然,律师费的金额,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案件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2、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明确,避免出现不规范的写法,因
1为这样有可能造成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
3、在约定仲裁时,不能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与“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类似的约定是不可取的。
4、如果债务人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当向对方明示这些问题,可以在调解中争取主动。
5、合同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违约金具有对守约方补偿和对违约方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是对双方的合意和信任关系的破坏,其不仅使正常的交易中断,而且会给非违约方造成各种损害。违约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关系,必须通过责任制度予以制裁,并以此预防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对违约方的制裁和对守约方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杨唐全律师
法学硕士,曾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现于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熟悉建筑工程领域的常见法律风险,多次到全国各地办理诉讼案件,多次举办预防建设施工领域法律风险的讲座,在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
主要服务领域:
擅长建筑工程(结算、清欠、质量、工期、索赔及反索赔等)、房地产、商业交易、劳动人事、工伤事故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评审、参与谈判、为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411-1413室 专业网站:
邮箱:ytq@zhongqitai.com传真:021-68407358
拖欠工程款证明 第6篇
农民工资保证函的格式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致:
本承诺书声明:本人系XXX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本公司承建的XXX工程,将积极响应国务院、建设部有关认真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精神,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在我司有关本项目工程的承诺条件下,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足额付清工人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建筑公司
法人代表:XXX
年月日
无拖欠工程款证明这个应该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候需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以此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项报政府质检部门。
农民工资保证函不清楚从字面上应该是开工时需提交的保证。
立项批文是发改委下发的文件,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比如说某单位要建项目了,第一步要到计委立个项,计委给你安排建设资金,当然,现在都是自己单位出钱了,这只是建设上的程序了,没有大的意义。
工程款优先权应当在工程交付前行使。帖中建筑的工程虽然没有履行竣工验收程序,但应当是交付发包人使用了,再讲优先权不可能了;另外,银行的抵押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而债务人又无其他财产,诉讼目的很难实现(除非该建筑物拍卖后有足够的剩余),还要搭进一些费用。
不如考虑向违法发放竣工合格证的机关主张行政赔偿的可能性。
(一)建立工程保证金制度。按市府办〔2003〕194号文件规定,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提取工程总造价3%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开户银行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共同监督管理。如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立即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工程完工后,经检查,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将此款本息返还给施工企业。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建立清欠工作监督举报制度。我县设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事机构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负责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在县建设局设立拖欠工程款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处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信用制度,今后凡在我县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是否拖欠民工工资信用证明,方能参加投标。
申请(无拖欠工程款) 第7篇
定州市清欠办:
因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香江大厦、自由时光1#楼及商业工程报建手续,需清欠办出具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特此申请。
工程款拖欠的成因及防范 第8篇
1、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施工企业经常垫资和不能按期回收工程款,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能力再继续取得其他项目;由于垫资问题,建设单位给予预付款很少,为了能使项目顺利开工,施工企业只能挪用其他项目资金,造成“拆东墙补西墙”现象,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制约了施工企业的发展。
2、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收益
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工程决算时千方百计寻找施工企业所谓“质量”问题,并以此为借口,扣除、拒付工程项目中的某些款项和无限期拖欠工程款,这样,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得不到保证,巨额债权得不到实现。施工企业为了正常经营活动,被迫贷款,致使企业每年要支付巨额利息费用,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收益。
3、企业形象因拖欠工程款而受损
沉重的拖欠款迫使企业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等,使企业的诚信度下降;同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隐患,给建设单位带来危害。由于资金周转不畅,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支付供货商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款等,形成三角债,影响工程进度,使企业的信誉度受损。在追讨拖欠款过程中诉讼增多,企业承受相当大的精力和经济压力,同时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也造成损失。
二、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分析
1、合同签订时条款中存在不平等条款
在当今的市场条件下,发包方有时有意在合同中设立不平等条款或陷阱,一旦履约形成纠纷,建设单位则会以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进行抗辩,使承包方有口难言。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留下拖欠隐患
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不愿为一些琐碎小事得罪建设单位的心理,有时故意拒绝签收或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签收承包方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如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表、进度款支付报告、索赔报告、工程变更确认文件、工期延误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目的在于违约后拖欠工程款纠纷中,不给施工单位留下有效的书面证据。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其中并未提到不及时拨付的法律责任;还有《合同法》第286条虽有相关违约规定,但很少有施工单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追讨拖欠款。因为诉讼不仅时间长、成本高,还会因此而得罪当事人,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其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
三、防止工程款拖欠的防范措施
1、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已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2、制订与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惩处力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工程款拖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解决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修订中的《建筑法》第二十条将建设单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没有拖欠工程款列为施工许可条件之一,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 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总价款的支付程序和办法;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款逾期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合同备案) 等用法律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对违法行为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3、继续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建设
(1)加强信用采集与披露制度
现阶段,政府部门必须积极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条件,在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竣工备案、资质资格管理等管理环节中,采集与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通过信息披露,唤起市场机制中内在的惩罚机制,唤起参与各方对自身信用行为的建立与遵守。对于一个成熟的承包人而言,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它肯定会回避一个有“经常支付失信行为”记录的发包人。
(2)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是整个信用体系建设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如果该环节失效,将严重影响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因此,建议将惩罚的力度定得高一些,“打击面”可适当缩小一些,主要针对少数、严重失信的行为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排除任何干预,以使整个信用管理机制能够得以顺利地在完全规范正常的运作程序中运转起来。惩罚分为两类:其一,管理部门的惩罚,包括罚款、降低资质、限制招投标权利、驱逐出行业圈,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其二,市场内在的惩罚,通过媒介公示或曝光,使失信者会形成不好的商誉,承接不到任务,找不到合作伙伴等。
4、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转变
继续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健全政府工程的监督机制。今后政府投资工程除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外,还须经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最后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应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政事 (企) 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要在政府投资工程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中标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
5、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措施
拖欠工程款说明 第9篇
曾培炎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明确了解决清欠的标准和清欠责任分工,制定了清欠工作机制,着重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拖欠问题。
国家确定的清欠机制是:中央制定原则,地方负责落实,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当地的清欠工作负总责。拖欠的工程款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总的原则是:属中央投资拖欠的,由中央负责解决;属地方投资拖欠的,由地方负责解决;属企业投资拖欠的,由企业负责解决。
关于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款的原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制度的作用,以清理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可参照部际协商会议制度做法,充实机构。牵头部门要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黄卫表示,目前建设部已为清欠工作制定出时间表:2006年年底以前基本解决经确认的已竣工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在2004年底前还清;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2005年春节前解决。
拖欠工程款律师函 第10篇
致:沈秀芳: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接受**(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律师,就贵司拖欠我委托人工程款出具本律师函,并函告如下:
我委托人于2021年8月6日在**庭院车库门安装完毕后贵司应支付给我方31000元的工程款,我司多次讨要贵司均拒绝支付以上事实,有微信截图、施工记录、施工照片等证据。
律师认为:依法既定的事实,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约履行赔偿义务。贵司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给我委托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我委托人亦有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我们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暂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贵司在接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31000元,我委托人可放弃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
账号:
户名:
开户行:建设银行**支行
律师郑重声明:
上述要求及建议请贵方慎重对待,以免诉累,如有任何处理意见请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反馈给本律师。
本律师事务所代表我委托人进行本次函告,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接到贵公司的书面回复,我所将代表我委托人就贵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特此,请慎而处之。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律师 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
拖欠工程款申请报告 第11篇
由我们负责施工的XXXXXX一期土建工程,于20xx年5月-12月各单项工程竣工交付业主,并于201x年12月正式投产使用,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我们三家土建施工单位于20xx年12月正式上报工程结算,并积极配合,在20xx年春节前工程量基本核对完成,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约定,业主收到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2个月内审计完毕,确定最终造价,支付工程款至95%,一年后支付至工程款99%,竣工24个后一星期内支付至工程100%。第一批竣工验收的工程已二年,应全额支付工程款。可是由于业主内部企业变更、人员调动等原因,至今没有落入专人完成工程结算,造成施工单位长期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我们多次与XXXXX有限公司工程部联系,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目前民工多次在我们公司闹事,要求我们把留下的人工费全部付清,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按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我们无力全额支付。三家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垫资太多,已严重影响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大量民工准备去区政府机关讨工资,我们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为确保镇海区的社会稳定,不给地方政府带来不稳定因素。我们三家公司要求业主单位在6月底前给我们工程结算完毕,并全额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确保民工拿到拖欠的工资,保证XX区的社会安定。如业主在6月底前不积极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承担。
施工单位:XXXXX有限公司
XXXXX建设有限公司
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x年6月6日
送:XX区政府、区建设局。
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第12篇
明
XXXXX工程由XXXXX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无拖欠。
特此证明!
XXXXX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第13篇
建筑业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据统计,2012年温州市建筑业总产值达940.77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温州GDP的7%左右,建筑业的税收大约占温州财政收入的10%。但是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却始终没能得到有效控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种种不稳定因素。据最近有关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4000多亿元。从温州某装饰公司的情况来看,2012年完成的产值为8015万元,工程款拖欠达752万元,占产值的9.4%,还有被扣的质量保修金等,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周转,也影响了公司的发展。由此可见,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已经相当的惊人,成了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
2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
我从自己的工作实践进行研究分析,认为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工程项目本身原因
工程项目本身资金不到位比较普遍。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中,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位,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源头。在拖欠工程款的案例中,有75%以上源于资金先天不足或概算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而形成的拖欠。象温州的政府投资工程,有好多都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工的。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获得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
2.2 业主转移资金
对于开发商来说,资金就能产生效益。目前银根紧缩,大部分的开发商陷入了融资的困难。所以,他们就在几个项目之间,相互的转移挪用项目资金。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年度投资额的30%,从而就导致了他们把别的项目上的工程款先转过来办手续,等拿到施工许可证后,把资金又转到另外的项目上去了。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十个缸,九个盖”,这样恶性循环,是造成了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原因。
2.3 施工企业市场激烈竞争
目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属于“僧多粥少”的现状,所以有的单位饥不择食,只要能拿下项目,什么条件都答应;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工程质量和工期不符合合同要求,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加入建筑市场的竞争,业主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业主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自是有苦说不出,就是东挪西借垫资承包也要做下去,因为没有工程业务企业也就无法生存。所以施工企业就会冒着极大的风险寻求企业的生存之路,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2.4 信用意识淡薄,诚信缺失
信用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在建设领域里诚信经营更是显得无比重要。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信用经济发展较晚,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还未形成,企业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的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市场秩序混乱,“欠款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在建设领域盛行,少数企业甚至将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丢失诚信,弃合同于不顾,在拖欠之路上越走越远。
3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对策
3.1 政府措施
3.1.1 项目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要深入检查从严把关。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审查资金的来源,以确保建设资金的到位。
3.1.2 市场整顿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现在各级建设行政部门,都设置了“工程款清欠办公室”,协调各方主体,为工程拖欠款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2 经济措施
3.2.1 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是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担保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样,既能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的支付工程款,又能保障承包单位的利益。
3.2.2 信用风险管理
前几年,美国工程管理协会专家们在分析我国建筑业企业管理状况时指出:中国建筑业企业在管理上普遍存在两个半缺陷;一是工程造价管理;二个是信用风险管理;剩下的半个是人力资源管理。
这一分析是否科学还待研究,但缺少信用风险管理却是不争的事实。施工单位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投标前对建设单位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调查和信用评估;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业主信息数据库,把分散的信息加以收集整理;施工企业都要制定相应的避险对策,以便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能应及时处理。
3.3 法律措施
3.3.1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针对工程款拖欠的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地得到完善,对恶意欠款的单位应给予严厉的打击。另外,还应加大监控力度,杜绝资金不到位的工程开工,把拖欠工程款的源头堵死,防患于未燃。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共享各种有用信息,用强制性的手段从根本上遏制住拖欠款的产生。
3.3.2 强化合同管理,增强法律意识
在目前的供求不平衡的市场环境中,施工企业往往需要牺牲一些小的利益才能争揽到工程项目,但合同管理作为预防工程拖欠款的最有效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处处小心,对于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时间及数额等细节问题一定要明确的体现出来,相应的违约责任也要随之确定。如果业主要求垫资,更应谨慎小心,严防落入陷阱。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各种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和记录,一旦出现纠纷,可以凭借这些证据及时诉诸于法律,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3.3.3 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健康发展
拖欠工程款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建筑业的一个顽疾,拖欠数额巨大且范围极广,要完全遏制住这种现象需要多方面的长期努力,短时期的集中清理和整顿很难根除。这就要求我们建立长效的拖欠款解决机制,从拖欠款产生的源头开始,一步步的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通过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反弹,从而干净彻底地将拖欠工程款这一建设领域的顽疾根除,为建筑业更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结语
中国的城市化和美国的高科技是21世纪拉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二大支撑。中国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工程建设必须要良性循环,如果工程款拖欠问题不解决好,会影响我国经济甚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工程款拖欠问题。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事业如火如荼,工程款拖欠现象也日趋严重。文中从项目自身、业主转移资金、施工企业市场竞争、信用缺失等现象对工程款拖欠原因进行了全面地分析,并提出了从政府、经济、法律措施等方面的解决对策。处理好工程款拖欠这一问题,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也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拖欠工程款说明 第14篇
早在2007年10月,中国中冶子公司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二十冶劳动服务公司(后改名为“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总价为487万元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海博力则把建筑任务交给了王兆存,并从中收取管理费。
按照协定,在2008年3月工程竣工后,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应支付款项。可是王兆存无法从上海博力拿到全部款项,称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并未结清。
王兆存在忍无可忍之下,2012年起诉中国一冶和上海博力,希望判令两家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14万元。今年初,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告上海博力支付给王兆存114万元。
可是,王兆存为了起诉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私下与上海博力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是王兆存不得向上海博力索赔。
7月10日,中国一冶法律事务部史志军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项工程牵涉到与上海博力还未结算完。王兆存与中国一冶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要起诉也是上海博力来起诉中国一冶。当《投资者报》记者提出何时完成与上海博力的结算。史志军称详细情况要问上海分公司。截至截稿,记者并未得到回复。
对于王兆存来说,官司是胜诉了,可是依然没办法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层层转包埋隐患
在该项目之前,王兆存经常给上海二十冶劳动服务公司(后改名为“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动服务公司”)接活。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合同关系,但是上海二十冶劳动服务公司会把工程交由王兆存去谈,去实施,自己就可以拿工程款几个点的中介费。中国一冶法务部史志军也向《投资者报》记者确认,王兆存一直代表上海博力来的。
“行业内都是这么做的,作为个人很难直接接到工程,因此只好依赖于劳务公司。”王兆存说。
该工程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显示,分包工程是上海市宝山钢铁股份不锈钢分公司厂区内的高炉煤气综合利用暨热点联产项目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包人是上海二十冶劳动服务公司。该工程的开工日期是2007年10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分包合同价款金额约487万元。
王兆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按照协议,在工程竣工后,中国一冶就会把工程款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扣取六个百分点后,就把款项给到自己。可是中国一冶给了一部分钱后,就没有按照协议给劳务公司剩余的款项,以种种材料无法符合等莫须有的理由进行搪塞。
按照劳务工作的情况,王兆存应该向劳务公司要,劳务公司再向中国一冶要。不过劳务公司显然把责任推给了中国一冶。
记者拨打上海博力劳务经营部长张茂久电话,张茂久表示,此事要直接找王兆存,跟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
拖欠工程款沾官司
可是由于王兆存没有与中国一冶签订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王兆存要直接找中国一冶要钱也是难上加难。王兆存只能与上海博力协商,以上海博力的名义向中国一冶要钱。
史志军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公司与王兆存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因此从合同的角度,不可能无穷往上追溯。责任主要看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
2011年,上海博力甚至发函给中冶纪委,称与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宝钢股份不锈钢分公司高炉煤气综合利用暨热电联产项目分包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已于2008年4月份全部施工结束并交付使用。可截至今日,该公司仍以各种莫须有借口拖延时间并不予结算,导致我单位所欠该项目工人工资及材料款项约100万元左右至今也无法与之结清。目前,不断有人找到公司,强烈要求尽快支付所欠款项。我单位强烈要求贵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尽快督促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
“可是之后中国一冶还是不予理睬。”王兆存说。
史志军表示,该项工程与业主的结算已经完成了,但是与劳务公司的结算还没有完成,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牵涉到人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等等的分歧。
不过对于具体哪些内容有分歧,与劳务公司何时可以结算完成,史志军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将联系上海分公司同事。截至截稿,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并未联系记者。
在忍无可忍之下,王兆存寻找法律途径。
在打官司之前,王兆存不得不寻求博力公司的帮助。“由于没有与中国一冶签订合同,所以在起诉中国一冶的同时,是需要劳务公司的支持的。”王兆存说。
但是,劳务公司的支持也不是无条件的。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要求与王兆存先签订协议书,上海博力同意王兆存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将上海博力和中国一冶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王兆存不得以法院的判决文书向上海博力申请执行工程款。
2012年,王兆存起诉中国一冶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博力。今年年初,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冶上海分公司与王兆存不存在合同关系,该公司与博力公司尚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故对王兆存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承担款项不予支持,要求被告上海博力支付原告王兆存工程款114万元及2008年以来的利息。
王兆存似乎走入了“死胡同”。法院判决上海博力支付,但是又与上海博力有协议在先,不得要求上海博力申请执行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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