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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精选13篇)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第1篇

建德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建德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建德市下辖3个街道、12个镇和1个乡,2012年年末人口为509224人(户籍人口),全市生产总值(GDP)达到247.2亿元,比上年增长8.5%,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为83.6亿元,增长10.6%。三次产业结构为10.5:55.7:33.8。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为48540元。完成现价工农业总产值713.3亿元,同比增长8.0%。全市粮食播种面积为25.8万亩,年末生猪存栏量为20.6万头,家禽存栏量为883.6万羽。

全市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6725006万元,比上年增长8.0%;完成工业销售产值6621018万元,增长8.3%。企业经济效益总体下滑。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69家实现利税总额419899万元,比上年下降5.3%,其中利润306946万元,比上年下降7.2%。

建德市经济总量偏小,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大。发展空间有限,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项目投资刚性需求大,融资能力相对薄弱。平台投入和招引项目乏力。财政供给与民生的合理需求仍有差距。社会建设欠账较多,社会矛盾依然多发易发。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审批服务、要素保障等投资、建设中仍存在“瓶颈”。

2、建德市水资源状况

我市地处钱塘江中上游,境内水系发达,河网密布。全市现有河道1479.2公里,其中省级河道3条84.2公里,县级河道39条514.2公里,乡镇级河道164条610.8公里,其它河道270公里。在42条县级以上河道中,除新安江、兰江、富春江、寿昌江以外,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7条(清渚溪、胥溪、后源溪、大溪、长宁

溪、莲花溪、大同溪);50~100平方公里的有8条(盆柏溪、前源溪、大洋溪、大洲溪、劳村溪、小江溪、乌龙溪、童家溪);10~50平方公里的有23条(江南溪、姚村溪、洋尾溪、南山溪、三河溪、南峰溪、湖涯溪、赤溪、里叶溪、儒源溪、邓家溪、绪塘溪、马目溪、洋安溪、山河溪、江村溪、朱家溪、南浦溪、翠坑溪、山峰溪、石岭溪、石马溪、甘溪)。

全市水域面积64.66平方公里,其中千岛湖水域5.33平方公里,山塘水库水面约18平方公里,河溪水面约41.33平方公里,水资源总量18.5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6.45亿m3,地下水2.12亿m3。我市降水充沛,属丰水湿润地区。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1545.5mm,雨日160天,多年平均径流量为18.58亿m3,2011年径流量为19.11亿m3。全市多年平均入境水量261.35亿m3,出境水量274.34亿m3,过境水量十分可观。

二、水资源费调整对本市企业和居民的影响分析 3、2011-2012年,公共供水、规模(年取水量10万方)以上自备取水和其他取用水单位取用水情况

4、水资源费在典型企业产值和成本中的比重及影响分析

5、水资源费占当地自来水价格比重及对用户的影响分析

三、对水资源费 标准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6、对调整桶装水、瓶装水、酒和饮料水资源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7、对解决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困难的意见和建议;

8、对调整水资源费分类和目标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9、2011-2012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10、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需要省级层面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

(1)从政府层面出台落实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在项目审批中作为前置条件,并制定奖惩措施;

(2)建议与建设局审批项目进行并联审批;

(3)由于人员问题,是否可以委托乡镇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第2篇

自2000年8月我市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以来,我市供水成本上升较快,主要原因:合肥大房郢水库竣工后,我市原水供应能力增强,但由于新建水库进入贷款还贷期,还贷成本加大,董铺水库已运行50年,为保护水库安全,维护成本增加,现行的原水价格不能补偿成本;同时,近几年城市面积扩大,供水管网建设前期投入大幅度上升,电力、原材料等价格上涨,自来水经营亏损严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文件规定,水价改革的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结合本市的实际,为改善水质,使用水库原水,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经我局初步审核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合2004年4月24日听证会形成意见和2004年第32次和第44次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经省物价局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自来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标准:

一、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情况:

1、我市董铺水库和大房郢水库对城市自来水供应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现行平均0.13元/立方米(含上游的补水成本)综合调整到0.25元/立方米。

2、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3号)文件规定,对我市随城市自来水价格征收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025元/立方米调整为0.06―0.08元/立方米,经研究,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限执行,即0.06元/立方米。

3、我市自来水用水性质分类仍按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有关规定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等五类。

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1.44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行政事业用水到户价格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

工业用水到户价格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2.10元/立方米。

经营服务用水到户价格由2.14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到户价格由2.41元/立方米调整为6.00元/立方米。

4、随城市自来水价格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城市附加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相关措施:

1、对下岗特困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市民)享受每户每月4立方米用水免费补贴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用水需要;同时,水表出户改造享受减免50%改造费用的优惠政策。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要本着服务到位、及时便利的原则落实上述优惠政策,并将具体措施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

2、鉴于我市大多数居民住宅尚未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总表与住户户表之间的用水损耗较大,为进一步减轻住户负担,对未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生活用水实行趸售价格,由供水企业在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基础上扣减0.05元/立方米,用于补贴总表和户表之间的损耗,具体由居民生活小区物业部门与供水企业签定协议后执行。

三、以上价格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价格调整后,因计量时间与用户之间发生矛盾,增强透明度,具体执行时间:2005年1月份起第一次抄表执行原定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价格。

合肥市物价局

辽阳市水资源费征收经验浅析 第3篇

辽阳市水资源费收缴工作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过去的二十年特别是今年以来,辽阳市将水资源费征收作为加快全市水利改革与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可以说领导真重视、宣传真到位、部门真配合、资金真投入、措施真得当、效果真明显。2011年全市征收到位水资源费1.2亿元提前并超额完成省厅下达的全年计划指标。

1 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首要前提

辽阳市委和市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水利工作。一是2011年初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出台后,辽阳市委随即出台了一号文件,并对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明确分工。在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辽阳县和灯塔市也先后出台了一号文件。二是针对一号文件提出的水利专项资金提转工作,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并正式下发文件,指定市国土局等6个部门分别进行落实。同时,市财政局等三家单位联合下发了水利基金筹集的实施细则。三是几年来,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先后颁布并实施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供水用水、水资源费征管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四是市级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现场督办。

2 创新机制,是做好工作先决条件

辽阳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创新征管模式。一是提升水资源费征管职能,辽阳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由自收自支的科级事业单位升格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由原辽阳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辽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合并

4 狠抓基础建设,突出征管重点挖潜力

几年来,辽阳市不断强化水资源费征管的各项基础工作,保证水资源费征收依法科学、规范有效进行。一是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统一设立涉费事项审批窗口,第一时间告知涉费企业和人员缴费事项。二是对所有水资源费征管对象进行信息化管理,区分“富裕户”、“钉子户”、“困难户”等,逐一建立信息档案,“精确制导”,区别对待。三是以高新科技为支撑,创新收费模式,对用水大户全部安装实时远程监控系统、普通用水户采用IC卡智能表控制收费,敦促用水户提“钱”买水,缴费用水,欠费自动停水。四是采取信息系统智能分析与人工查看相结合,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弥补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计量失准缺陷。五是加强执收人员培养,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执收人员的政策意识、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三年来,先后选派17名执收干部分别到清华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学习培训。正是由于不断夯实各项基础性工作,全市水资源费征管才有了科学规范和切实有效的可靠保障。

5 狠抓依法行政,强化征管约束树权威

作为市政府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多年来始终能够坚持依法行政,按政策法规办事。一是要求各级征收部门牢固树立依法征收的观念,做到“打铁还须自身硬”,摒弃私心私利,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二是攥紧联合执法的拳头,审批、计划、征收、监管和水政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了“五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三是创新执收方式,对纳税大户采取“人盯人”战术,督促税务部门采取

组建成辽阳市水资源管理处,并于2006年将市内白塔区、文圣区、“税费同步”确保及时收缴。四是针对个别拖缴、少缴、拒缴水资源费

宏伟区、太子河区的水资源管理人员上划到市水资源管理处,合并组建并更名为辽阳市水资源管理局。内设计划、收费、计量、财务、办公室、驻鞍办等9个科室,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能,理顺了工作程序。正是由于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创新,辽阳市水资源费征管才有了科学规范、有序发展的先决条件。

3狠抓政策宣传,提高征管意识促发展

加强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既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也是全社会的权力和义务。为此,辽阳市在宣传上“做足功课”。一是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出台后,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开辟专栏,连续刊载、播发7篇文章。《中国水利报》报道了辽阳市的做法。二是坚持集中宣传和常态宣传相结合、全面宣传与专题宣传相结合,针对水资源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节假日举行大规模宣传15次,召开专家讲座、专题座谈等13次,普遍提高公民的依法取水、节约用水、按章缴费的意识。三是充分利用政府搭建、群众密切关注的“行风热线”,辽阳市水务局各级领导干部每年4次走进电台直播间,直接宣传政策,答疑解惑。四是水资源管理局每年召开两次取用水户水资源费征收会议,发布“安民告示”,听取用户意见,督促按时缴费。正是由于强大的政策法规宣传,辽阳市水资源费征管才有了部门主管、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等违法行为,“痛下杀手”,利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累计追缴陈欠水资源费1300余万元。正是由于采取了这些手段,辽阳市水资源费征管才有了维护法规严肃性和部门权威性的有力武器。

6 狠抓反腐约束,坚持征管清廉强素质

始终坚持外部用法律管水、内部用制度管人,确保收费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杜绝腐败现象发生。一是坚持“四公开”制度,即井数公开、井位公开、取水量公开和缴费额公开。二是对执收人员提出“三不准”:不准吃用水户,不准拿用水户,不准洗用水户。三是要求收费工作讲“四情”:依法收费不融感情,公正服务不徇私情,遭遇挫折不减热情,锲而不舍要动真情。四是为进一步强调严肃征收工作纪律,向全局干部职工明确要求“四个管住”:管住自已的头,不该想的不想;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正是由于这些既具体又可操作的纪律要求,辽阳市水资源费征管才有了和谐清廉、公正严谨的工作环境。

综上,辽阳市水资源费征收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

参考文献

[1]王大维.对水资源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看法[J].广西水利水电,1995,(01).

[2]文宏展.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的关系分析[J].广西水利水电,1997,(01).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 第4篇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帮助下,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创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保障的目标,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验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征收水资源费是水利部门将自身资源转化为产业和带动水利发展的造血功能之一,更重要的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神圣职责。而征收工作要顺利开展,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自96年成立以来,从人员、经费、办公设备、交通、通讯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使之成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运行得力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公开上墙,并印发至每个监察员人手一份,对照规章制度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同时,局领导班子也十分重视水政监察大队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坚持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八化“严格要求和管理。每年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区厅、市水电局等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进行系统的法律法规、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授课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立卷归档,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一项内容,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宣传为动力,努力提高全民的水法制观念。右江区历来十分注重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水法宣传活动,围绕新水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水法规宣传。如今每年的“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除在城区悬挂宣传横额外,还先后在乡镇进行广播宣传,并开展有奖竟猜宣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外,我局还组织执法人员深入重点取用水单位进行了面对面宣传,并举办座谈会,邀请取用水单位参加,通过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加深了对节水型社会、饮水安全、水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自觉缴纳水资源费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三)严格征收执法,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我局分别采取了季度、收费办法,对较大的取水户每季度下达一次收费通知,对较小的或定额收费的取水户,每下达一次收费通知,考虑到年初企业资金周转紧张,我们采取了“放水养鱼”的办法,使企业集中资金和精力投入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每年由普查收费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进行地毯式的普查收费。同时检查所开具的票据及付款金额是否相符,所收现金是否当月上缴财政等。通过普查工

作促进收费的合法化和规范化。经过大家不懈努力,2010年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征收任务,并按规定足额上交区水利厅和市水电局。今年,我们同样有决心、有信心在、再创佳绩。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和监管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对相关的水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水资源费拖缴、欠缴的现象。

(二)对低效益企业、厂矿征收水规费困难,如电化厂、林化总厂、纸厂等,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协调。

(三)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建议市局多举办水政监察员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目标

(一)加大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力度。

(二)继续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力争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征收任务。

2011江苏高温费补贴标准调整 第5篇

2011江苏高温费补贴标准调整

在闷热的夏天,比起绿豆汤、冰汽水,或许只有“高温费”才能真正给那些挥汗如雨的人们解暑。昨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记者获悉,今年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高温费,不再规定具体发放标准,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来合理确定。

室外、高温场所工作,高温费每月增40元

昨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明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记者了解到,此前我省关于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执行的还是2007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即在室外及高温场所工作的职工,高温费为每人每月16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本次调整后,这些职工每月的高温费将增加40元。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非高温场所工作,不再设高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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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规,对于非高温场所作业的职工,也就是那些不在室外露天工作,或者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据悉,此前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第6篇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7]18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经研究,决定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同时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高温补贴不列入最低工资中,可以要求另行支取。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第7篇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创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

1.3‰计征调整为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由0.45‰计征调整为按0.3‰计征。

四、对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五、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9‰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第8篇

2007年07月24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6291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作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作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何处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温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第9篇

江 省 国 家 税

局 文件

江 省 地 方 税

浙人社发[2010]202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 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

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国 家 税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第10篇

市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武汉地区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管站,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安全文明经费投入,省住建厅于2013年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对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市政工程仍执行的原2008版定额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已不能满足武汉地区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应予调整。经测算,具体调整办法为在按原湖北省2008年费用定额取费标准计算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上提高9.86%,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并计取相应的费用,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原有费用一起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单独开支,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湖北省或武汉市新的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发布时自动废止。本通知发布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2013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之间已招投标开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本标准;2013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之间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本标准。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5月7日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第11篇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会计部函[2012]403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证券市场A、B股证券交易监管费由按交易额的0.04‰收取调整为按交易额的0.02‰收取,免收基金、债券证券交易监管费,权证参照基金执行。

上海证券市场交易清算相关费率参数自2012年9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调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按原标准多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清退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 1

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条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听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十五条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审定。

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和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13篇

出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条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第十五条

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

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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