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合同范文
私人合同范文(精选8篇)
私人合同 第1篇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经双方充分友好地协商一致后,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务必在建房过程中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一、 施工项目及价格:
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施工。
2.整个工程甲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住宅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左右,共两层加屋顶(屋顶墙高1米加四落檐)。
3.乙方完成内墙粉刷、外墙面砖、屋顶琉璃瓦。门窗、水电除外。
4.工程计算方式:底层加阳台,二层加阳台以及水沟,基础及屋顶都以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1/3)计算。
5.价格按上述方式计算面积后,以每平方米捌佰捌拾元(880元/m2)结算。
二、 建筑要求: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认真负责,不得偷工减料。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合格的国标建材,严禁使用非标准劣质材料。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要认真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改施工内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自行更改。
三、 施工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
2.乙方应该有严格安全防范措施,为施工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3.如果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 质量管理要求
1.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有权监督,验收,以防乙方偷工减料、马虎施工。
2.乙方抓好施工质量,做到墙体平定垂直,使建筑质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五、 房屋施工及材料要求:
1.内墙粉刷
2.外墙面砖要求不低于每平方米壹拾捌元(18元/ m2),如果甲方提出特殊要求,由甲方补差。
3楼顶屋面使用老式琉璃瓦。
4.钢筋必须用正规国标钢筋,规格、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
5.屋面木大梁粗于16公分,屋面板用九厘板加油毡。
六、 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
1. 20__年10月上旬,基础完成时,甲方付给乙方伍万元。
2. 20__年11月,底层完工后,甲方付给乙方捌万元。
3. 20__年12月上旬,二层完工后,甲方付给乙方柒万元。
4. 20__年5月,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满整个工程工程款的百分之玖拾,余款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付清。
5. 上述1.2.3条在进度按时完成的情况下,甲方的分期付款金额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做适当调整。
七、乙方免费为甲方拆除旧屋,并无偿使用旧屋拆除后的材料。
八、以上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共同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乙方: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私人合同 第2篇
发包方: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承包户主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__,东至________,西至 ________ ,南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__亩,二等地________亩,三等地________亩,四等地________亩,地块编号为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甲方承诺拥有该土地排他的使用权,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___,甲方使用期限为 ________。如他方主张该土地的使用权或对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租给他方使用,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转租转包行为不免除甲乙双方依本协议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协助办理当地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________年,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为________/亩年。承包期内,土地承包费标准不变。承包费的支付方式为一年内分二次支付,首期不迟于每年六月三十日,第二期不迟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尊重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农业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本协议所指承包权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土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土地、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3.本协议所涉的承包权,双方应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确认乙方的承包权。如办理登记手续有困难的,双方应将本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手续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4.乙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部分转包转租给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土地时应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及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5.乙方可以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与他方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6.乙方可以土地承包权设定抵押、质押,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实现抵押、质押权时,买受人仅得进行农业目的的使用,并不得与本协议的原则发生冲突。
7. 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只有在乙方明确拒绝继续承包时,甲方才可以将本协议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
8. 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私人合同 第3篇
中国EPC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总承包中, 主要面对两种类型项目业主:私人与外国政府 (或其国有企业) , 相对应的也面临着两种类型的EPC商务合同类型: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与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这两种类型的EPC商务合同之间存在着很多相似性。由于中国承包商对外国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比较熟悉,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这两种类型商务合同的主要差异, 分析其中的原因并向承包商给出适当的应对策略。
2 主要差异, 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通过研读多个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笔者发现其与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差异, 并分析其原因和给出一定的应对措施。
2.1 有限开工令 (Limited Notice to Proceed, 简称LNTP)
差异:在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以下简称第一种合同文本) 中, 合同通常会规定业主有权选择签发一个或几个有限开工令。而在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以下简称第二种合同文本) 中, 业主通常不会选择提供该类型的有限开工令。
原因:EPC合同从签署到正式开始计算工期有一段时间。在项目融资中, 业主为了保证项目的建设工期, 通常会愿意支付一部分自有资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让承包商动员起来, 从而设立一个或数个有限开工令。
应对措施:承包商应该积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LNTP工期, 充分利用好LNTP这一有利时间开展起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EPC合同的工期鉴定坚实基础。
2.2 母公司担保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会规定EPC承包商在EPC合同签署前提供一个母公司担保。在该母公司担保中, 承包商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承诺为承包商在EPC合同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不要求EPC承包商提供母公司担保。
原因:在私人项目融资项目中, 项目发起人或外部投资人采用较高的融资杠杆率, 通常说来, 项目融资的债权融资要占到EPC合同总价的85%至90%。项目融资的债权人为了规避项目建设期的风险, 通常会要求承包商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以降低债权人及项目业主面临的信用风险。
应对措施:通过向业主及其贷款人展示自身的实力, 说服对方放弃对该母公司担保的要求;承包商要做大做强, 改善自身的财务报表;通过与其它承包商成立联合体方式来取代业主对母公司担保的要求。
2.3 管辖法律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会规定项目融资法律体系完善国家的法律为管辖法律, 主要是受英美法律和法院的管辖。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会规定项目所在地即业主所在国家的法律为管辖法律。
原因:项目融资首先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兴起, 拥有项目融资的众多案例, 英美国家项目融资法律体系健全。而作为外国政府投资的项目, 通常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或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业主, 为了满足其国内司法体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规避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通常规定项目的管辖法律要受到业主所在国法律的管辖。
应对措施:加强对项目融资英美法律的学习和积累;有效借助国际律所的咨询服务。
2.4 质保期和潜在缺陷期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质保期一般是两年, 并且在质保期之外, 通常还有一个3年到5年的潜在缺陷期。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质保期一般是一年, 个别也有两年的。从而承包商在这两种类型EPC合同下承担的缺陷修复风险不同, 以及工程成本和报价的不同。
原因:项目融资中债权人对项目股东只有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利, 债权人对项目COD之后的稳定可靠运行非常关注,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在建成后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满足预期的现金流。因此, 项目债权人以及项目业主要求EPC承包商提供相对较长的质保期以及一定年限的潜在缺陷期。而后者合同类型中, 由于业主一般具有该行业的建设和运营经验, 在项目建设阶段就能够很好的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进入质保期后也具有较好的经验和较强的技术实力, 能够比较好的实现电厂的稳定、可靠运行。
应对措施:由于项目融资项目业主对质保期以及潜在缺陷期要求很严格, EPC承包商要充分预测和分析该风险并在报价和合同谈判中进行适当的风险溢价。
2.5 预付款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与LNTP相对应的是, 通常会有一个或多个LNTP付款, 该LNTP付款将作为EPC合同预付款的预先支付的一部分, 在业主向承包商签发NTP和支付EPC合同全额预付款之时将会被扣除。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通常不存在这样的LNTP付款, 而是在合同开始计算工期之时, 业主向承包商一次性支付EPC合同的全额预付款。
原因:项目融资对业主来说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 需要协调各种合同、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融资文件与EPC合同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业主为了保证项目的建设工期, 通常会愿意支付一部分自有资金作为LNTP的预付款让承包商动员起来, 同时业主也通过这样的方式向项目债权人展示自己对该项目成功实施的信心, 从而推动该项目融资关闭的实现。
应对措施:承包商应该积极争取业主对LNTP阶段的付款, 充分利用好LNTP这一有利时间开展起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EPC合同的工期鉴定坚实的基础。
2.6 保留金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会要求扣留向承包商每笔付款的5%到10%作为保留金, 直至项目COD。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承包商在项目的收尾阶段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项目实施中遗留的一些较小问题。通常来说, 业主会允许承包商提供一个相同金额的保留金保函来换取该部分的付款。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不要求扣除对承包商每笔付款的5%到10%作为保留金。
原因:在项目融资项目中, 业主规定保留金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承包商消除工程缺陷的激励措施, 并提供了一种在承包商不愿或没有消除该缺陷情况下的由业主直接使用该笔保留金消除缺陷的手段。
应对措施:承包商应努力在谈判和签署合同过程中降低该保留金的比例, 最好能够做到保留金不超过每笔付款金额的5%。同时承包商应积极实现用提供同等金额保留金保函的方式来取代每笔保留金, 从而增加工程实施的现金流量。
2.7 付款方式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业主咨询工程师、业主的债权人通常倾向于采用里程碑付款的方式, 只有当承包商达到特定的里程碑后, 业主才会按照合同事先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承包商。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业主通常按照实际工程量的价值进行支付, 尤其是在土建工程中, 该类型方式更普遍。原因:在项目融资中, 业主及其债权人为了约束承包商, 使其具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动力, 他们会严格制定和审查里程碑付款计划, 使其真实地对应里程碑节点的工程价值。应对措施:在制定和谈判里程碑付款计划中, 承包商应把EPC合同的价格尽量地向项目执行的前期阶段挪动, 实现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即使被取消, 承包商也能实现收支平衡或盈利。
2.8 违约赔偿 (Liquidated Damages, 简称LD) 比例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违约赔偿通常比较高, 延迟违约赔偿一般占到合同价格的10%到15%, 性能违约赔偿一般占到合同价格的10%到15%, 二者赔偿总额占到合同价格的20%到30%。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违约赔偿比较通常相对降低, 根据FIDIC EPC合同范本, 延迟违约赔偿一般为合同价格的5%, 性能违约赔偿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 二者合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5%。原因:在项目融资中, EPC合同中违约赔偿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对项目贷款人来说非常重要, 他们倾向于要求该比例比传统的非项目融资EPC合同中的比例高。应对措施:承包商在投标报价、合同谈判阶段应充分意识到项目融资中该违约赔偿比例的影响, 对工程的延迟违约赔偿以及性能违约赔偿的概率和后果进行充分地计算, 并进行合理地风险溢价和价格敲定。
2.9 主要保险的投保主体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主要保险 (包括海运险以及建安一切险) 的投保主体是项目公司。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主要保险的投保主体是承包商。原因:项目融资项目中, 在项目运行阶段的第一年, 不仅需要对项目建设阶段的风险进行投保, 还要对运行阶段进行投保, 为了实现这二种保险的有效过渡和结合, 业主比承包商更合适作为保险的投保人;项目贷款人希望对项目主要保险的条款和索赔拥有更多的监控, 对其来说其与项目业主合作要更顺畅, 而不是承包商。应对措施:承包商要对项目融资EPC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进行仔细审查, 严格约定好业主投保的主要保险的责任、期限、免赔额等条款;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承包商要积极利用主要保险中的条款, 积极开展可能的索赔, 规避属于承包商承担但能由主要保险涵盖的风险。
2.1 0 直接协议
差异:在第一种合同文本中, 通常规定EPC承包商除了要承担传统EPC合同下的义务外, 还需要业主与EPC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谈判和签署一系列直接协议,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承包商与项目贷款人之间 (业主也作为直接协议的签署一方) 签署的直接协议, 并作为EPC合同的一部分。在第二种合同文本中, 通常不需要承包商与除业主之外的第三方签署直接协议, 从而减少了承包商合同投标、谈判、实施的工作量及其由此带来的合同风险。原因:这是由项目融资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这一基本特征决定的, 当业主破产或无能力成功开发该项目时, 贷款人可以实现项目所有权的转让, 由其来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来成功实施该项目并实现其预期的收益率;直接协议是承包商协助项目业主顺利取得融资支持和进入项目执行阶段的重要支持。应对措施:承包商应加强对项目融资项目的认识和研究, 在合同谈判和签署阶段签好直接协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和咨询的意见。
3 结论
本文通过简要对比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与政府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发现其主要差异, 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向承包商给出适当的应对策略。由于中国承包商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私人投资项目EPC商务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的“走出去”战略和增强中国承包商的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李心愉, 冯旭南.公司融资[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268-296.
[2]王锦程.项目融资原理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38-52.
私人合同 第4篇
摘 要:随着网络私人代购的涌现,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关于代购方和购买方二者之间形成的合同类型认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认定为买卖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情形较多,而不认定为居间合同或行纪合同。学理上提出的以“代购方是否有现货”为区分标准,并不能很好地区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二者。笔者从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实质特征入手,考虑当事人缔约目的及利益衡量,提出该类合同原则上应受到买卖合同的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委托合同。
关键词:网络私人代购;买卖合同;委托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代购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以其便利和廉价而受到人们的青睐。据CNNIC监测数据①显示,2009年到2013年间,网络代购市场的交易规模从50亿元增长到767亿元,增长了14倍多。其中私人间的代购,又称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依托于微信及淘宝等网络平台,正不断为网民所接受。同时,网络私人代购也暴露出准入门槛低、监管缺失、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在网络私人代购中存在两个合同,一是代购方与购买方的合同关系,二是代购方与原厂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后者属买卖合同并无太大争议,本文研究对象为前者,即代购方与购买方之间的合同类型认定问题。学理和实践中,通常将这类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或委托合同。由于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差异较大,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裁判结果,因此厘清二者区别十分重要。
二、司法及学理认定的困境
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二者原本泾渭分明,但“代购”兼有“代”(委托代理)和“购”(买卖)的要素,存在交叉之处,使得区分难度加大。
以下选取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一)认定为委托合同的案例
在陈某与赵某一案②中,原被告通过QQ即时通讯工具取得联系,被告向原告“下订单”委托其在美国为其代为购买商品,后双方就收到的商品数量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双方之间的通讯记录等认定,双方之间应成立委托合同,并阐释了理由——“原告受被告委托为其代为购买系争商品,根据所代购商品的价格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报酬,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接受委托并按被告要求购得系争商品,并将对购得商品所拍的实物照片通过QQ传给被告,随后将系争商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包括其个人报酬在内的系争商品价格,而被告知悉后多次表示同意,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成立、生效且实际履行。”据此,法院进而根据委托合同性质认定,“委托合同系劳务合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仅向委托人提供劳务,而提供劳务后果则应由委托人承担,故原告将系争商品交付第三人承运后即完成委托事务,即使系争商品中途发生毁损、灭失,该风险亦应由作为委托人的被告承担。”
在刘某某与樊某委托合同纠纷③一案中,被告樊某在朋友圈中转发工程车的照片,原告看到照片后与被告联系,委托被告与车主联系购车事宜,后原告购买了诉争铲车,接货并支付运费。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并无被告直接向原告出卖铲车的相关内容,而是均知道车辆系案外人所有,被告从货款中收取的部分费用系其联系业务的回扣,加之原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希望让你再给我搞个越野车”,可知双方之间并无买卖铲车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应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法院据此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案例
在张某某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④汪某某通过QQ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希望能从张某某处低价购得燕窝,并明确了燕窝的价款。一审法院认定二者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理由是“汪某某基于个人原因低价采购燕窝将款项汇往境外的张炯飞,由张某某在印度尼西亚工作的便利条件为汪雪萍在当地采购燕窝,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张某某向汪某某销售燕窝,故汪某某与张某某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二审法院则从汪某某诉请的事实理由分析,认定汪某某实际上是希望能从张某某处低价购得燕窝,并明确了燕窝的价款,故将案由改为买卖合同纠纷。
在孙某与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⑤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发送货源信息,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后原告根据货源信息向被告订购商品并将预付款转至被告银行账户,系向被告发出要约;被告承诺向原告交付所订商品,系作出承诺。该交易合意系由原告提出意向,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及合同成立的规定,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且应受法律保护,而双方之间的运作模式不符合委托代理这一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被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因此不予采信。
(三)法院判决的特点
整合此类案件中的判决理由,我们发现以下三个特点:
(1)法院容易受到“代购”、“代理”、“海淘”等词语的影响,把代购行为认定为代理行为,从而将该类合同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但法律人不能被生活中的术语或概念的字面含义所迷惑,而應当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法律关系的实质特征。比如,在张某等诉重庆车天车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⑥,法院从经手人签字、汇款明细、发票抬头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所谓的《委托代购协议》是买卖合同而非委托合同的结论,这一结论也得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仅凭合同的名称就得出结论,则容易陷入误区。
(2)法院在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通常以卖方在出卖时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现货)为理由。然而根据《合同法》51条⑦可知,即使卖方在出卖时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如果其事后取得所有权,买卖合同仍然成立。再退一步讲,即使卖方事后仍未取得所有权,买方也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⑧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别是在原告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主张时(如刘某某与樊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单单以“出卖人无所有权”为否定其诉讼主张未免显得武断。
与此相似的是,有些学者认为应当以“卖家是否取得现货”作为区分標准。然而这一标准实则经不起推敲。首先,在现实中,除非代购方主动告知,否则购买方很难得知对方是否有现货,以此为区分标准会造成作为购买方的举证困难,也会使得合同类型因代购方的一面之词而变动不居,丧失确定性。其次,即便代购方把这一信息如实告知了购买方,也会遇到较为棘手的情况。如果代购方在和购买方签订合同之前已经预定了货物,而彼时货物通过邮寄运输等途径尚未到达代购方手中,那么应视为有无现货呢?如果代购方已经与厂商形成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只需与购买方下单后即可通知厂商立即发货,又应如何处理呢?其实,“非现货代购”在很大程度上与“将来财产买卖”有着类似之处,即经销商与终端购买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经销商自己才与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订立买卖合同,购进已经销售给终端买受人的货物。因此,“非现货代购”中的大部分可以归入买卖合同的范畴。
(3)法院在否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时,常以双方行为“不符合委托代理这一行为的特征”作为理由(如孙某与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但对于委托代理的实质特征却没有进行着重论述,而是选择了一笔带过,难让人信服。
三、应对:以买卖合同为一般原则
在疑难合同类型的认定中,首要的是考察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目的,还要注重整体评价,并要体现经济效率的衡量。可供参考的是,在出口代理纠纷中判断国内供货商、外贸企业以及外商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是代理还是连环买卖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提出了辨别遵循的两个原则,即综合考虑原则和追求真意原则。前者意味着要综合国内供货商与外贸企业合同的名称、付款条件、责任承担与纠纷解决、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特别约定等,后者则强调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通过对当事人缔约目的的考察,以及对代购方行为特征和购买方弱势地位的利益衡量,笔者认为网络私人代购合同原则上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
(一)从当事人缔约目的考虑,合同标的是物而非行为
在强调意思自治的民法体系下,认定合同类型首先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买受人和委托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就决定了二者的标的不同:前者的标的是物,而后者的标的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约定处理事务这一行为。
分析可知,在网络私人代购中,购买方并不关注对方是从何种渠道进货、以何种方式运输货物,也不过问其是否按照委托人要求处理受托事项,而更为关注能否收到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约定、是否有瑕疵等。实际上,买受人也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条件支付标的物,而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因此,以物而非行为作为标的更符合当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从代购方行为特征上看,代购不具备委托代理的信赖基础:
一般认为,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江平教授认为,委托合同的信任所指主要是受托人的人品及办事能力,受托人是基于既有的甚至是先天具有的人品及办事能力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也有学者认为,信赖基础主要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的,受托方接受委托则更多出于情谊或者利益,如基于亲戚邻居关系照看房屋、幼儿是出于情谊,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则是出于利益。在网络私人代购中,我们则很难发现这种信赖关系的存在。尽管有个别是熟人间的代购,但更多是出于代购的目的才互相认识的。
由于信赖基础的存在,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但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时除外(《合同法》第406条)。代购的情形与此不相符,因为代购方常常有“上家”作为进货商,有些甚至形成了等级分明的“一级”、“二级”代理,下单和进货环节有不同人负责。此时代购方通过他的不为购买方所知的“上家”进货或发货,没有经过也没有必要经过购买方的同意,这一点也被我们的问卷和访谈调查所证实。可见认定为委托合同,则会与“亲自处理”的规定相抵触。
(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察,买卖合同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购买方
1.购买方处于弱势地位
笔者通过实证调查和文献检索发现,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技术性,参与私人代购活动的购买方实质上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具体体现为:
(1)交易的虚拟性:由于网络代购的双方在交易中并不见面,双方从缔约到履约的过程都是通过电子数据记录保存在网络空间或磁盘中。易于改动的数据电文给交易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购买方的隐私也极有可能被窃取;
(2)信息不对称:代购方往往能够接触到代购的商品实物,对其价格、品种、质量、代购渠道等信息十分了解。而买方在选购代购商品时,一般无法接触商品实物,所获得的商品信息全部来自于代购方所提供的描述,信息不对称十分严重;
(3)监管不到位:购买方和代购方之间的实力悬殊,网络代购的交易经常在与相关规定打“擦边球”,处于海关、税收、工商部门监管的“真空地带”。这一现象,也助长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使得购买方陷入维权难题,海外代购渐成管外之地。
2.无过错责任侧重于对购买方的保护
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责任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例外。买卖合同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而根据《合同法》406条⑨和无偿委托则均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无偿委托更要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于不能以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债务人应当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反之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认定为委托合同,在违约责任的举证和成立上,对委托人将十分不利:
(1)如果认定为委托合同,会加重委托人的举证责任,即不仅要证明代购方违反合同义务,还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这无疑加重了购买方的证明负担。
(2)在受托人因第三人或其它不可归因于受托人原因而违约时,委托人将难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比如,代购的商品在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毁损或灭失。若依买卖合同的規则,标的物转移应以交付为标志,⑩此时商品若因快递公司原因而发生毁损,应视为履行辅助人违约,并因此而归责于出卖人,出卖人无免责之余地,只有承担责任后方可向快递公司求偿。但若依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尽了注意义务后,则即使标的物因他人原因发生灭失毁损,其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购方因无过错免除责任,购买方将则能向未与他实际接触的快递公司或远在海外的原厂商寻求救济,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无疑有失公允。可见,为实现实质公平,出于对弱势地位的购买方倾向性保护,认定为买卖合同较为妥当。
四、例外:严格认定委托合同
以买卖合同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委托合同。此处提供两点,以供司法实践参考:
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时,如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在诉讼中以其行为默示表示接受委托合同的调整,此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委托合同规制双方的法律关系。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严格把握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
(1)从主体要素看,双方当事人此前已经熟悉并有所接触,代购方主要是出于与委托人之间的情谊实施代购,只收取少量劳务费用甚至不收取费用,也即二者的人身属性较强,信赖较强,符合委托代理的特征;
(2)从行为要素上看,代购是由于“委托”这一行为而引起的,也即“无委托则无代购”。代购方对购买方指定的商家及产品事先不了解,也不是以营利的目的专门从事代购活动,而只是利用工作的便利、去外地度假的契机等途径,为个别人进行偶尔、少量的代购。
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大多是购买方找上门来托人办事,而非由代购方主动宣传。购买方处于主动地位,而代购方处于被动地位,只是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代购方无所谓的“上级”代理,更谈不上与厂家形成长期买卖关系,或谓“轻车熟路”,又无固定“存货”、也无“取货”的惯常途径、更无处理“剩货”的方法。此时,双方实力较为平等,不存在自由选择、公平交易和知情权的明显优劣之分,认定为委托合同对于衡平双方利益较为合理。
五、结语
以买卖合同为一般原则,以委托合同为例外,这一标准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网络私人代购合同类型的认定混乱问题,给双方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另外,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双方对合同性质认定发生分歧时,应当由主张成立委托合同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如举出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通过主体间人身信赖强、代购由“委托”引起、代购行为不具有营利性等特点,从而证成委托合同,否则应当适用买卖合同。通过此种方法,实现当事人缔约目的和利益衡量的兼顾。
注释:
①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②案件字号:(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55号
③案件字号:(2014)驿民初字第3131号
④案件字号:(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97号
⑤案件字号:(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1463号
⑥案件字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38号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1]参见曾丽华:《网络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高炳辉:《试论境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林凯:《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2]参见梁慧星:《读条文学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0页。Shi
[3]参见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法商研究》2011年06期,第90页。
[4]林晓镍、徐子良:《出口代理纠纷审判实务问题研究》,《法治研究》2007年11期,第41页。
[5]姚欢庆、陈亚飞:《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06期,第827页。
[6]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7页。
[7]转引自崔建远、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第16页。
[8]张春阳:《论委托合同》,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9]兰德华:《微商何以沦为传销工具》,《工人日报》2014年12月14日第002版。
[10]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河北法学》2000年03期,第45页。
私人住宅施工合同 第5篇
1、雨水及污水排水管道采用“联塑”牌DN110PVC-U排水管。
2、生活给水管采用“联塑”牌PPR冷水管,热水管采用联塑”牌PPR热水管,热熔焊接;卫生间包括洗手盘冷热龙头及淋浴冷热龙头、洁具、洗手盘等;供热方式为集中供热,水龙头热水器由甲方采购,乙方配合管路(冷、热水管)及线路(由三层配电箱独立布置一组6mm2电线)安装到位。
四、电气照明插座系统及防雷系统
1、防雷系统:屋面做避雷带经柱筋引下,首层室外四角做接地极,屋面层及基础层外围梁利用不少于2条主筋焊接联结形成环网,接地极采用镀锌角铁插入地壤层2m。
2、电气照明:电线采用单肢双塑国标电线,为PCV电线套管暗敷,首层设置总配电箱,每层设置分配电箱,其中照明、插座分别采用2.5mm2电线,空调插座采用4mm2电线、厨房插座采用4mm2电线;楼梯及房间照明开关均采用单开关,灯具均采用LED灯具,其中茶艺室、客厅、餐厅采用安装光管40W一支,走道、楼梯、卫生间、衣帽间均采用Φ300半圆吸顶灯,如甲方另行要求安装装饰灯具由甲方另行购买,乙方配合安装。
第四条 建筑单价
甲、乙双方约定按投影面积(即建筑物外围水平影水面积)单价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整)一次性大包干,该价格不随市场材料、人工价格变动等因素调整。
本工程水平影水面积暂按315平方米计算,即工程暂定总造价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整)工程竣工并
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水平影水面积结算。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开始施工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工程备料款。
二、乙方完成基础层施工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三、乙方完成至首层楼面主体结构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四、乙方完成至二层楼面主体结构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五、乙方完成至顶层楼面主体结构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六、乙方外墙抹灰完成时,内墙批荡完成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七、室内瓷片、地面地板砖、外墙砖完成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八、乙方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日计七天内进行竣工结算并支付至总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7%作为验收款。
九、竣工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保修期满后七天内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天
第七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必须严格按图纸设计施工,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改变图纸设计,未经甲乙方同意不得随便增加面积,不得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如有发现使用劣质材料的,甲方有权要求该批材料全部退场不得用于本工程,已施工部分全部返工重做,并拒付工程款,直至整改合格。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人员的监工,并接受合理化建议并采纳。甲方要求乙方房屋墙壁不能弯曲,要做到表面平整,角度要分明,美观,不漏水。
第八条 其它
一、甲方负责施工前场地平整,提供水、电,乙方负责接至满足施工要求的位置,施工期间的水费、电费均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按照合同及施工图纸要求包工包料自行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机制和措施;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为施工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割险,保险费由甲方支付;乙方必须做好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危险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合格、适用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若乙方及现场施工人员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做好安全生产措施和有效。
三、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施工后三天内乙方会同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发现的质量问题与乙方及第三方共同确认确为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整改合格。验收合格日起计七天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验收款。
五、保修期自竣工合格日起计一年,保修期间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迅速到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另行安排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在保修款中双倍扣除,乙方不得异议。(除自然灾害及人为损坏除外),如因基础出现其它问题全部由甲方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一方违反以上任何条款,造成对方损失,要赔偿对方一切损失。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发包人: 承包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私人住宅施工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村 组建房户):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建筑工匠资质证书编号 )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建筑面积 ㎡。
二、工程开工前,甲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
三、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 天(日历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施工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工期顺延。
四、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经领导小组到场验收后方可施工。
五、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施工,开工前由甲方进行设计交底或会审,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和不合理的地方应提前通告甲方,由甲方联系设计后出具变更通知。
六、甲方提供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质量合格,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使用,主要建筑材料也必须具备质量合格书,所有材料均运送至施工现场。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也必须达到本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建造房屋墙体(屋面不渗不漏、墙体要求平整,墙体通角)对乙方不到位的地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也可邀请设计、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处理。
七、工程自竣工之日起按规定由乙方对工程实行保修。
八、工程付款详情方式:
1、包清工总工资 元,基础做好付 元,底层做好付 元,二层做好付 元,三层做好付 元,顶层完工后付 元,粉刷合格后付现金 元,剩余 元作为保证订金。
2、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由乙方自负。
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由乙方全权自负,甲方不负安全伤亡事故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但甲方必须给乙方参加建筑保险,乙方负责自己施工内的一切责任事故。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领导小组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条款。
甲方(建房户) (签章)
乙方(村镇工匠) (签章)
私人货车赠与合同 第6篇
私人货车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车辆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无偿赠送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为:#牌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号。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将车辆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该车发生的相关一切责任,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由于此车辆为北京车牌乙方同意不过户并愿意承担自此之后关于此车的相关一切税费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若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愿意对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标准私人购房合同 第7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由于房主已故,该房产由房主6子女共同继承,经房主6子女协商一致同意授权并委托房主三子李XX全权代表负责房屋的一切事务及承担房屋买卖协议中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以下条款中所有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均有李XX履行。
第二条:付款方式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万元整(大写万元整)。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万元整,剩余房款乙方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房屋过户
1、因本合同签定时该房产为下花园煤矿沉陷区拆迁房,暂无房产证,所以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办理____市____区中学西街盛源小区9号楼1单元2楼2号房产过户乙方时所需缴纳的税费、手续费及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市下花园盛源小区9号楼1单元2楼2号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任何《买卖合同》;
第四条:甲方责任
1、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乙方全额付完房款后出具收款证明并将该房产的有关资料、收据和所有钥匙全部移交乙方。
3、甲方应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结清房屋交接前的天然气、水、电表入户费、物业等费。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____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
私人合同 第8篇
基于帕累托80/20法则的启示,20%的人掌握着80%的社会财富,20%的高端客户带来了银行收益的80%,这些数据也许并不是那么精确,但是关注高净额财富拥有者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由此可以理解,财富管理不仅是为财富所有者提供的财富和资产的增值服务,更可以透过财富管理,合理配置社会资本资源,提高社会财富的使用效率,对于市场经济的再分配有着实践意义。当这样的财富人群数量与日俱增时,作为顶级财富管理的私人银行业务正陆续登陆我国并成为中外商业银行逐鹿的焦点。
私人银行服务可以上溯到17世纪时的瑞士和英国,针对贵族和超级富豪提供的私密性很强的卓越的金融服务。私人银行实际并没有一个官方的定义。通常来说,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高净额财富拥有者为目标,通过与银行高层人员(客户经理)建立私密的信用关系,直接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私人银行服务包括根据高端客户需要提供的银行和保险产品、资产管理、投资规划、税务咨询、信托业务、离岸业务、广泛的“管家式”服务等一揽子为客户专属定制的一对一的全面服务。其年均利润率远高于其他个人金融服务。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目前表现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中针对高端客户的顶级财富管理服务。
2005年9月,瑞士友邦银行在上海成立了经由银监会首批批准的境外私人银行国内代表处。2007年3月20日,中国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在北京合作推出中国银行私人银行业务,成为第一家开设私人银行业务的内资银行。时至今日,中国境内已经先后有9家中资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开展了私人银行业务,其他银行也都在密切关注的准备阶段,不断开发针对高端客户的产品和服务以争夺积累高净值客户群,参与到高端市场的竞争中。各银行对于私人银行客户设置的准入门槛各不相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德意志银行的私人银行服务对象是个人金融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端客户。工商银行和花旗银行则要求为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交通银行为等值200万美元以上的可投资金融资产。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汇丰银行、东亚银行和渣打银行的准入门槛为等值100万美元以上。根据各银行公布数据粗略推算,目前中资私人银行客户数应该在9万户左右,而资产管理则在1.5万亿元左右。相比于高净值人群总共15万亿的可投资资产来说,只有十分之一。因此,从长远看私人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空间巨大,但在初期则极具挑战性。私人银行业务需要开拓的市场非常有潜力,必须加快业务的整合与创新,了解高端客户的各种需求。汇丰中国私人银行业务主管陈子劲认为,“就目前国内的私人银行市场来看,服务的优劣不纯粹在于产品的多少,而要看能否充分运用银行内部各个部门的平台,来满足客户各方面的需求,不管是个人需求,还是家庭、企业等方面的需求。”
目前在我国,私人银行主要的客户群体包括企业家、高管人员、专业人士、也会有些团体客户。根据笔者对于高端客户统计资料和访谈调查发现,目前在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刚起步阶段,高端客户对于私人银行服务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私密性、便捷灵活的客户服务、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多样化的服务渠道和模式、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各项增值服务。
首先,顶级高净额财富拥有者重视服务的私密性。私密性也是私人银行与大众理财乃至一般贵宾理财的重大区别之一。私密性透过私人银行业务为高端客户打造独享的尊贵。其中,到位的“软件”服务是保障私密性的核心,这首先需要银行和客户经理从意识层面理解私密性的重要性,并深刻把握私密性的体现点。例如,客户资料只有客户经理有权看到;私人银行对客户资料绝对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信息;给客户的邮件上只标注客户姓名地址和银行的邮箱地址,不要标注客户卡号,银行信息,且信封质量要好,不易破损;等等。并辅以“硬件”作为重要支持,譬如设立专属的办理业务空间;进入私人银行服务区的专用通道等。即便如此,内资私人银行还有很多细节亟待改善。譬如说,国外的私人银行绝对不会随意将客户带到一起见面,而内资私人银行的各种高端客户活动却截然不同,打着各种旗号各家私人银行各种聚会轮番上阵,包括有些高端客户参与也是追求一种身份认同和虚荣,相互之间做生意的机会。这些都体现了金融机构和客户在理念上的不成熟。
私人银行作为一种面对极高端客户的金融服务业,便捷灵活的客户服务是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开户以及帐户管理是为客户服务的初期环节。需要按照客户需求提供不同的开户方式,譬如可令客户选择可随时转换的独立帐户和联合帐户(部分客户需要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或朋友联合开户)。此外,私人银行业务除了提供个人的理财服务之外,同时也可为个人所拥有的企业提供服务,对公和对私业务应该可以实现很好的链接和管理。在深入的日常客户服务环节,需要定期的对客户访谈,听取反馈,结合各方面的经验教训,及时更新完善服务。举例来说,不需要客户亲自到银行办理业务,提供灵活的授权代办服务;提供上门服务客户经理到客户选择的地点进行面谈;整合全国乃至全球资源,客户到异地也能享受同样的高品质服务;提供一体化服务,加强各种功能/服务的联动,功能/服务的整合,形成单一服务端口。
高效率的金融服务是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的核心。私人银行的服务对象都是极高端的高净值人群,流动性资产规模非常的大,他们的金融需求也是多样化,因此私人银行服务需要更专业的对复杂金融问题的分析判断的能力和建议。譬如针对客户融资贷款需求,很多企业主客户为其企业发展,会有融资贷款需求,建议在为企业主提供融资贷款服务时,手续简便,快捷,以客户个人投资资产部分作为担保,为客户提供最优惠的贷款利率。
多样化的服务渠道和模式,包括私人银行中心、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服务中心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其中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是最重要、最关键的服务渠道,随着客户经理在全面客户服务和接触中的角色感的加强,客户经理将发展为核心的服务渠道和统一出口,而相应地,客户对其他服务渠道的依赖性会逐渐减弱。客户对于客户经理是希望客户经理能够24小时随时待命,提供灵活、方便、快捷的解决方案;服务方式无需见面沟通的事情可以多通过电话、短信联系方式,一些信息文件可通过邮件方式,但需要短信提醒;最好能提供根据客户需求的上门服务。对于私人银行中心和营业网点,客户需求主要概况为私密性强、环境和细节能体现尊贵和专属性、兼具金融中心的专业性和高档服务的会所功能。随着高净值人群在金融理财方面的专业性增强,客户越来越需要便捷、安全的渠道完成D I Y业务,因为对于网上银行、电话服务中心等渠道的专业和灵活的功能也与日俱增,这需要私人银行在硬件和软件的细节更新上不断完善。
相对大众理财和一般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的特色就是根据每位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为其量体打造个性化的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这就要求私人银行客户服务团队在资产和财富管理上高度专业化、对于客户需求和偏好的把握,并且,鉴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控和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在研发产品和投资渠道上,需要私人银行研发机构多方面合法而创新的设计产品组合以及需求不同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提供整合的理财、保险、信托等一揽子的金融服务。即使可以同时面向所有客户推出同一理财产品也要有明显的产品收益区隔,私人银行客户的收益必须大于其他客户收益。同时,要为超高财富客户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多元化定制化的投资平台和渠道。
最后,作为一体化整合性的管家式服务,私人银行不仅在资产管理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要考虑多方面的增值服务。除了通常的财富管理和理财之外,还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税务、会计和不动产投资等多方面的专业意见,以及定期提供有关客户的财富分析报告、深度的市场研究报告、最新的市场资讯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增值服务。此外,全面的增值服务还包括有关客户及其家庭的品质生活提议提升。结合每位客户的特点和具体需求提供医疗健康服务,机场贵宾服务,子女教育服务,慈善活动,私人医生、国际紧急援助服务,涉及投资、生活、时尚、兴趣、知识、人脉等的各种主题的覆盖全球的沙龙等非金融增值体验。
总之,私人银行业务将伴随中国财富增长和金融创新的扩大而前景广阔,内外资银行在该业务上的竞争将愈来愈激烈,只有把握住客户的真正需求提供不断创新的全方位高质量服务才能在市场上拔得头筹。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高净额财富拥有者的增多,金融创新的扩大,作为顶级财富管理的私人银行业务已经成为中外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私人银行业务对于服务对象有着高额资产要求的准入门槛。高端客户对于私人银行的需求体现在私密性、便捷灵活的客户服务、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多样化的服务渠道和模式、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各项增值服务等方面。
关键词:高净值人群,私人银行,准入门槛,客户需求
参考文献
[1]、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www.cmbchina.com.2011
[2]、[英]David.Maude.刘立达译.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搜狐证券转载理财周报.中国私人银行4年大考.http://stock.sohu.com/news/.2011年04月11日
私人合同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