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规定范文
部门职责规定范文第1篇
一.护理质量管理小组组成
组成:董翠英 副组成:张俊
组员:董秀玉、潘春花、虞丽萍、覃泳丽
二、护理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分工
组成:董翠英:主管护师、负责全科护理质量质控管理工作。
副组长:张俊:护士,协助组长做好科室护理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组员:董秀玉:护士,负责医院感染监控,消毒隔离,护理文件书写质量控制。
潘春花:护士,负责分级护理、基础护理质量监控。
虞丽萍:护士,负责急救药品、物品、技术操作质量监控。
覃泳丽:护士,负责病区管理质量监控。
三.护理质量管理小组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工作程序,认真学习并掌握护理质量控制标准。 2.每位质控员对分管的监控点每半月进行监控1次,对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效果评价。
3.质控小组每月进行召开护理质量反馈会,并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护理质量管理及控制工作。
4.质控组长负责监督全面质量检查与考评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钟山县妇幼保健院儿科
部门职责规定范文第2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我站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电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电站实行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电站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站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六条 电站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 电站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站从事发电、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目标
第九条 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电站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电站垮坝事故;
(三)特大设备事故;
(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条 电站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 电站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三)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电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四条 电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电站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电站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电站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法人代表;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
(二)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见附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跟踪检查;
(五)监督本单位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负责有关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电站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站在贯彻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电站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督促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五)综合产业应结合生产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按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站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电站及在电站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电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 电站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条 电站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救援预案所需项目,也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
金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 电站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作为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的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新入厂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新入厂(公司)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对于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件定期进
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部门职责规定范文第3篇
2.“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
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释义〕 1. “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部门职责规定范文第4篇
按照《合同法解释 ( 二) 》的规定, 可以将强制性规定区分成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才会被认作使无效合同。因此, 为了进行二者的准确判断, 法律工作者则有必要对二者的区分标准展开深入的研究。
二、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内涵
想要建立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标准, 还应先了解二者的具体内涵。因为, 概念与概念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可以进行事物不同特征和本质的反映。而所谓的强制性规定, 就是国家为满足管理需求制定的明文条例。所以, 强制性规定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的, 是一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有较强的制约性, 使用的语言多为“应当”、“不得”和“必须”等词语。同时, 强制性规定是明文规定, 不能采取推理方式, 违反规定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而强制性规定可以按照做出的主体标准、被强制对象的标准和强制程度划分。效力性就是违反规定将直接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所以认定合同无效。管理性就是为了管理需要设定的条款, 在《合同法》中大量存在。
三、基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标准
( 一) 区分强制性规定预达目标的标准
从合同效力上来讲,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使用将产生不同的后果。所以, 可以从规定所要达成的效果角度进行规定的区分。具体来讲, 就是从规定的目的、对象和直接针对性角度进行规定区分标准的构建。首先, 从规定目的上来看, 效力性强制规范注重强调违反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 目的是否认该行为法律效力。而管理性强制规定关注的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 所以目的应当为禁止该行为。其次, 根据规定强制或机制的对象, 可以直接进行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比如, 一旦规制对象为行为本身, 规定就应该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而规制的对象为行为方式以及时间、资质和地点等外部条件, 规定就应该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再者, 分析规定对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有直接针对性, 也能够进行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具体来讲, 就是分析规定指向的行为是否为合同中的内容, 或是规定指向的标的是否为合同的标的。如果规定对合同没有直接针对性, 说明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规定。
( 二) 区分强制性规定利益主体的标准
实际上, 强制性规定是国家利用公法进行私法干预的一种手段, 可以为国家保护公共利益提供途径。所以, 可以进行规定保护利益的分类, 从而根据相应的标准进行公共利益与合同效力维持下的保护利益的衡量。具体来讲, 就是在规定认为保持合同有效性将损害国家利益, 就会阻止该类行为实施。而这种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重点需要进行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如果规定的违反仅仅会损害民事主体利益, 规定就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所以, 根据这些内容可以进行相应的区分标准的设立, 即根据规定强制针对的利益主体辅助规定区分。具体来讲, 就是如果规定针对的是民事主体的一方当事人, 规定就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 就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该种区分标准只能为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提供参考。在实际区分的过程中, 还要根据其他标准进行规定的深入分析。
( 三) 区分强制性规定性质因素的标准
由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执行会对合同行为进行全面的否定, 所以一旦该规定生效, 就会使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 继而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受到较大的影响。所以, 需要考虑到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从而进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而一般的情况下, 都会进行认定合同无效的必要性的考虑, 然后再慎重利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而规定的必要性, 其实就是考虑到强制性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进行某种利益的保护。所以, 在规定遭到违反的情况下, 如果规定所保护的利益遭到了侵害, 还需要考虑是否只能采取否定合同行为效力的方式进行该利益的保护。而除了考虑规定的必要性, 还可以进行规定策源性的考虑。具体来讲, 就是规定对合同行为效力的否定, 是否具有不可容忍性。此外, 也可以分析合同行为在违反规定后是否能够通过事后补正避免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而总的来讲, 效力性强制规定具有不可容忍、不可恢复和不可否定的特点。
四、结论
总而言之, 随着社会的进步,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而到了今天, 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能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的提出, 更是使公法对私法行为的过度干涉得到了限制。因此, 有必要准确进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 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摘要:新的合同法解释的提出, 使合同无效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 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因此, 本文在分析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内涵的基础上, 从规定预达目标、规定护的利益主体和规定的性质这三方面进行规定区分标准的构建, 从而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区分标准
参考文献
[1] 蓝海.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与合同效力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 2011, 09:85-88.
部门职责规定范文第5篇
一、全体动员、全员管理、全方位进行监督检查。全校所有教师对于学生抽烟行为要齐抓共管,不论何时何地,坚决管理教育学生违纪现象。年级组要设立本年级专职的校园文明监督岗,班级要成立本班的文明行为督查小组,专门检查和监督本年级、本班的学生在校内外的抽烟等不文明行为。 具体责任区分工:学生处负责操场和行政楼周边;高一年级负责教学楼A厕所;高二年级负责教学楼B厕所;生活部负责宿舍区域;其他部门在学校校园任何地方发现吸烟学生后及时通知或送往学生处。
二、加大通报、考核、违纪处理的力度。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抽烟行为立即通报,考核兑现到班级,对本人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并通报家长,由家长到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三、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首次违纪给予警告处分,并邀请家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共同教育。
2.对于第二次违纪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为期一周的停宿处罚教育,停宿期间,必须由家长每天接送学生。
3.对于屡教不改的学生最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和最低停宿一个月的处罚教育。严重者甚至劝其退学。4.携带烟和抽烟同属违纪行为,同时受处分学生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和评优评先等。
5.在宿舍检查时发现有违纪现象,但无法追究到个人的情况,对宿舍长和班级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学生吸烟违规处理流程:
1.写出说明书
违纪违规学生立即写出说明书,应包含本人何时开始吸烟?目前每天抽几根烟及是否有烟瘾?烟的来源?什么牌子?与谁一起吸烟?经常在什么地方抽烟等内容。
2.立即停课,叫家长来校协商共同教育学生事宜
3.停课反省,写出反省报告
4.根据学生的吸烟次数和其他校内外表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
5.进行义务劳动最少3次。原则上由学生处安排,班主任督促。
龙岗二职 学生处
部门职责规定范文第6篇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⒈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⒉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⒊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⒋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⒍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号发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
⒈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就是98天,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⒊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三、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三、丧假:
部门职责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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