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5s执行标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5s执行标准范文第1篇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6月1日 起施行。

2.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 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 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 以上 30人 以下死亡,或者 50人 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 以上 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 以上 10人 以下死亡,或者 10人 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 以上 5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 以下死亡,或者 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事故报告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 事故性质 ,认定 事故责任 ,总结 事故教训 ,提出 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 依法 追究责任 。

7.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事故发生地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9. 工会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0.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1.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 内向 事故发生地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事故发生地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

1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6.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 。

17.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 应急预案 ,或者 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 ,防止事故 扩大 ,减少 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

18.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其 负责人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9.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 个人 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0.事故发生地 公安机关 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 事故报告和举报 。

22.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 人员伤亡 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3.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 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 派人参加 。

2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 精简、效能 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 有关专家 参与调查。

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 直接利害 关系。

26.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 人民政府 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27.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 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 性质和事故责任 ;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 ;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五)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 。

28.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拒绝 。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 擅离职守 ,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9.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 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30.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 事故调查 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 擅自发布 有关事故的信息。

3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3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3.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 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34. 重大 事故、较大 事故、一般 事故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 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 行政处罚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 处分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 。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3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 工会和职工 的监督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 保密 的除外。

3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38.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万元以上200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万元以上500万元 以下的罚款。 40.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4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4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 虚假证明 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44.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

45.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范围、内容、程序、措施 ,确定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监理人员及其职责。

46.项目监理机构应将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 编入监理规划并纳人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 单独编制安全生产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 检查方案 。

47.项目监理机构 应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有效,检查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8.总监理工程师 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括:

1)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

2)基坑支护与降水、围堰、沉井、高陡坡土石方开挖、起重吊装、钢结构安装、爆破工程,隧道开挖,高空、水上、潜水作业等施工方案 ;

3)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桥梁工程的专项施工方家 ; 4)架梁、营业线施工防护方案 ; 5)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 ; 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排水、防火措施 。

49.项目监理机构 应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安排。

50.项目监理机构 应审核承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核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备验收记录并备案。

51.项目监理机构 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2.营业线改建及增建二线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与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和行车组织单位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线施工安全协议,并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设置防护。凡发现涉及营业线行车、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应立即下达工程 暂停令 ,同时向有关各方报告,并在 现场 督促承包单位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53.总监理工程师 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包括施工安全监理内容的实施细则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施工监理目标及措施,并将安全生产控制要点分解到各专业,形成控制网络。

54.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承包单位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 未通过 的,不得批准开工。

55.在施工阶段, 项目监理机构 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定期检查。

56.巡视、定期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 暂停令 ,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5s执行标准范文第2篇

化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精神,全面推行标准化施工和精细化管理,为把黔大石东项目建设成为区域内的典范工程,2014年3月8日,黔大石东公司管理处“一班人”带领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和主管技术人员赴惠罗高速公路进行参观学习,实地感受惠罗项目精细化管理、标准化施工的成果和经验。

全体人员深入惠罗高速公路工地现场对通道涵洞、路基防护、排水工程、小型预制构件生产预制、梁板预制等5个标准化施工点进行了观摩学习。在各标准化施工观摩点,惠罗项目驻地监理办向参观人员详细介绍了铜黄项目在标准化施工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大家就小型预制构件集中预制、预制件成品高压脱模、数控机床进行钢筋加工、自动喷淋系统进行混凝土养生和等新工艺和方法展开了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

参观人员并就如何结合黔大石东项目的实际情况,把好的经验运用到工程管理中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各观摩点醒目的标语标识牌、规范的施工工艺、文明安全的施工氛围、标准化的管理理念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参观人

5s执行标准范文第3篇

执行力,这个时下经常挂在企业管理者口语中的管理术语,已经被无限性地重复、扩大和探讨了。尽管如此,很多人仍然不是很明了,在认识和执行细节上多有偏颇。我们不禁要问,怎么样的执行力才是好的,才是我们所需要追求的呢?我以为良好的执行力应该具有如下特征:

一、执行前

必须非常明确: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目的何在?我们所要追求的是什么?执行的程度有什么标准来衡量?执行者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由谁去做比较比较合适?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什么困难或障碍?如何预防和控制不利于执行的因素?给予执行者哪此必要的支持或前提条件?执行计划和步骤是否清晰?执行的成败结果可能如何并且将带来哪些影响?

二、执行中

必须定期跟进:执行过程中,工作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执行的动态趋势如何?过程中的执行环境(如人和事)是否发生了变化?如何应对变化或需作出哪些调整?

三、执行后

必须认真评估:最终达成的表象结果或直接目的如何?执行者的角色投入状态如何?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有哪些?执行者的综合能力体现怎样?执行完毕后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如何?

相信如果能够按照以上的方式方法来就事论事地认识执行力、考察执行力,则一定会彰显良好的执行力价值。然而,在很多时候,我们自己、还有身边的许多人都很容易听到对执行力问题的抱怨。概而论之,关于执行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执行的个体或对象来看。作为执行的发号者,或者是领导者,往往存在工作指示不明、不准确的问题。交待工作时习惯了官僚主义作派,而且建立了其所谓的“威严”;或者是出于“企业政治因素”不宜明示,导致具体执行者对所执行事务了解不够详细,还需要私下自我揣摩,猜测上级意图。可想而之,这样的执行结果当然是“吉凶叵测”。反之,有的执行者在接到任务后,在没有弄明白任务的要求和目的时,就盲目无计划、无标准、无要求、无思考、无策略、无方法地惯性开展工作,结果是执行起来虎头蛇尾、敷衍塞责,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另一方面,如果选择了不正确的人去执行时,执行者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无法完成交待给他的工作任务,又岂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二是从承载执行力的事件本身来看。我们都知道,任何事情的存在,都是变化的,或者是动态的。因而,作为执行的事件本身,过程中将有许多的变数,诸如工作环境、人员对象、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和预测因素等,如果此时没有及时调整执行方案、计划和及时、有效地应对,显然将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直接影响到工作执行的结果。事实上,很多人看不到这一点,或者说疏忽大意,没有全程跟进和细致关注。

三是从执行的结果来看。无论于绩效考核,还是工作质量评估,关于工作达成结果的关注,我们很多人还停留在表面,或是关注度远远不够。时下很多领导者都会有一句口头禅:“不要跟我解释那么多,我只看结果。”乍一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亦很有管理魄力,殊不知如此不关注过程的管理方式就像是在下一种赌注。另一方面,存在执行好坏都一样的现象,要么没有奖罚机制,做好了没有表扬,做不好没什么影响;或是有做绩效考核,也只是停留在打打分,计算一下绩效工资多少,都没有进行有效的绩效面谈和绩效改善要求。如此,执行的反应效果定然好不了。

诸如以上问题,长期以往,于公于私,于企业于个人,都将是深远的破坏性的影响和后果。那么,究竟该如何来改善我们的执行力呢?在这里,笔者试图从实践工作经验中总结几点供大家思考。

首先,从执行者的思想根源上解决“不够服从”的意识问题。我们常说态度决定一切,在这里,反应在执行者身上执行不力的根源其实就是思想意识的问题。一些员工自我意识强、不容易接纳别人意见,或因个人性格取向、上下级关系不融洽、没有原则、工作标准低、自我约束差、作风懒散、“打哈哈”、自命清高、不尊重上司等方面的问题,直接导致在接受工作任务的时候不够重视,敷衍了事。因此,必须解决这种执行不坚决、不认真、不严谨的工作态度问题。

其次,从岗位的胜任力和工作的方法技巧上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无论是具体事件的执行者,还是在选人、用人的具体要求上,一定要注重考察人才素质和岗位素质要求的匹配程度,是不是真的合适?是不是大材小用?是不是小材大用了?坚决不能纵容能力不足的人,不能让一个根本不能胜任的人,或是错误地高估某个人的潜力而去安排其不适合的工作任务和岗位。只有找到对的人,去把事情做好、做正确才成为可能。与此同时,任何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都应该善于去思考工作的方法,去总结工作的技巧,如此才可能避免在错误的方向和道路上越走越远,或是把好事变成了坏事。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的执行力才能有的放矢,凡事就会有好的执行预期,才可能实现事半功倍的执行效果。

再次,从总体和大局意识的贯彻上解决“公私不分明”的问题。 经常看到有一些员工在争取个人福利或待遇时,冠以自我英雄主义、标榜功臣自居、工作特殊性、岗位特殊性、官阶高层、位高权重等等来要求公司;或是在工作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方面讲条件,打折扣等等,这都会影响一个公司正常的执行环境,也充分暴露了该类员工自私自利、不客观考虑全局稳定、不顾全公司整体利益的顽劣品质体现。相反,只有正确地树立了公和私的是非观,如此,才不会为执行力埋设障碍,即使牺牲了小我利益,却能赢得公司的更大更全面的利益。

最后,从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上解决“散漫习惯和懈怠工作”的问题。我们经常讲到企业文化,简单地说,企业文化就是一种综合环境因素。良好的企业文化,肯定具备良好的执行力环境。影响执行力环境的企业文化,体现在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没有良好的系统管理机制、没有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好的精神面貌;员工间相互推诿责任、工作拈轻怕重、裙带关系严重、人际关系复杂、工作纪律松驰、管理理念陈旧、任人唯亲等等,这些都是负责的企业文化。相反,追求积极、严谨、正直、公正、无私、奖罚分明的工作氛围,才能彰显企业强大的执行力,才能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绩效,才能形成公司不易复制的核心竞争力。

--- 编后注:

国藩人才(http://)是深圳一家致力于打造中国民营猎头第一品牌的猎头公司,公司凝聚了各行各业的猎头精英加盟,以专业、全程跟踪服务赢得广大客户的好评。

作者:卢建春 资深猎头顾问

5s执行标准范文第4篇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申请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位于登封市石道乡张沟村、君召乡游王庄及颖阳镇王堂村。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根据登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该项目矿区面积为1.1706km2,共分为东西两个采区,建设规模为年产建筑石料用灰岩矿60万t(约22.64万m3),矿山服务年限为37.7年(不包括建设期 0.5 年),工程总投资为1520.75万元。

现委托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编制《登封市磊鑫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目前该报告正在编制阶段。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环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露天开采过程中矿体矿石钻孔爆破产生的粉尘;二是矿石在运输和装卸时产生粉尘;三是排土场风力扬尘,均为无组织排放。经采取洒水抑尘、减速慢行、遮盖等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本工程运营期主要废水有两种:一是露天采场汇集的自然降水;二是职工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做绿化降尘用水,综合利用;食堂废水及其它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当地居民定期清运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综上所述,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所在区域的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出具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的相关环境标准。

5s执行标准范文第5篇

一、工作标准执行检查组织机构: (1)成立执行检查组织领导小组

组 长:科长 书记

付组长:机电科副科长、电管队队长

成员:电管队副队长、班长、变电所电修人员、防爆组

二、电管队管理职责

(一) 机电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责任单位,电管队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由机电副矿长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

1、井下电管队隶属机电科,由机电科长直管。

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设置4个班组:防爆检查组、变电所电气检修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全矿所有的高、低压电缆、设备、小型电器领发、建帐、编号、保管、选型、调研、调拨、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小型电器的修理;负责井下供电设计及全矿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保护检查、电气试验等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井下采区变电所的安全运转日检及保证安全运转工作。

(二)电管队工作标准

1、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向矿每季上报全矿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全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月上报一份月度电缆综合报表、井下电气管理综合报表。

3、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察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并收全和保存以下记录,备查一年;

漏电保护:每天一次检漏试验,每月一次远点试验,每年一次升井检修记录;

接地保护:每季度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半年一次防爆性能检查;每年一次高压电缆耐压试验;

过流短路保护:每6个月逐台高、低压断开关整定保护检查,核实记录。

4、严把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入井关,凡“三证”不全的不准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5、对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事故,应立即派人参加追查,核实原因;每月统计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三)电管队电修人员的工作标准

1、电修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电修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供电系统的变更,提供准确的供电系统图。检查了解情况并参加本矿组织的质量标准化和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

3、对所井下供电的合理性负全面的责任,对不合理的供电系统要有修正意见,下达业务联系书。对不接受业务联系或延期行动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罚或停止该系统的供电,直到合理为止。

4、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电气设备的制度执行情况,保证“三大保护”的正确使用和灵敏可靠。

5、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规范填写各种检查记录资料,确保记录资料的完善、及时、准确。

(四)防爆检查员的工作标准

1、电管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对全矿所辖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况每月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并跟踪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3、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小型电器每天进行检查,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换证,并填写防爆贴证记录。对失去防爆性能的设备要督促现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停止使用。

三、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一)电气防爆管理员工作标准

1、电气防爆管理要把好三关:

(1) 入井关: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贴证入井。

(2)日检关: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明确维修人,并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月检关:防爆检查员每天要对本人负责检查的区域中电气设备的防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六个月对防爆贴证更换一次。

2、现场维修电工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注意爱护所贴的合格证,任何人不准随意撕掉、涂改。

3、经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并贴证后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均列为失爆。

(1)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厚度低于原设计80%以下的;对其壳体进行切割焊补的;多孔腔串通的;电弧打通的;带电缺挡板的;缺防爆缝合螺丝的。

(2)防爆结合面有严重锈蚀,用棉纱清除后仍存在明显锈迹的,或者有油漆和杂物的。

(3)结合面间隙超过规定值的。

(4)40、

25、15毫米结合面上,出现直径达1毫米,深度达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的;在10毫米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2个的。

(5)产生机械伤痕,其宽度达到0.5毫米,其无伤结合面的有长度达不到规定长度2/3的。

(6)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毫米;其外径小于进线装置(联通节)内径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或最小宽度达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平方毫米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达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变质失去弹性或切开套放在电缆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处其宽、厚度与电缆外径比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闲置进线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属挡板的;金属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大于2毫米的;密封圈、挡板、抗圈顺序放反的。

(9)进线嘴内沿与密封圈外端接触不实;密封圈里端与器壁接触不实;其进线嘴压实后电缆、密封圈轻易拉动的。

(10)压盘式进线嘴缺少固定螺丝的;或压紧螺母线嘴的有效丝扣没有上进四扣的

(11)控制设备缺少停电闭锁的,或闭锁装置损坏不起作用的。

(12)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护管理标准

1、电气管理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

2、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由电管员负责提供整定值,并将保护整定值联系单或整定卡片,送交维修单位,由专职电工整定,不得出现越级跳闸。

3、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电管员要核实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

4、开关内不得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丝不得挂铜丝、铁丝。

5、运行中及新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由维修工、电气管理员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电前做一次远点试验,由电管员记录备查。

6、电管队电气试验员应对各局部接地极电阻进行测试,并记录存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联系责任单位整改。

7、主要和辅助接地极及连接线要按规定安装,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姆。

8、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三)井下供电管理标准

1、井下供电系统供电合理,安全可靠。新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要编制《供电设计》,并由机电科电管队、矿机电副矿工程师审批,系统安装完毕由矿调度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2、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必须有编号,并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相符。

3、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必须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应有: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停、送电时间,施工项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等。该申请需经电管队审核和矿总值班批准许可后方可实施。

4、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一坚持: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由合格的过流和漏电保护,由螺丝和弹簧垫,由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保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一坚持: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

5、井下防爆开关、变压器要摆放整齐,台台上架。

6、井下局部通风供应应做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三闭锁”,主备用局扇自动切换。

双电源:主局扇专用电源;备用局扇专用电源或动力设备、备用局扇电源; 双局扇:专用局扇,备用局扇(要与专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专:专用局扇必须由专用高、低压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供电。

三闭锁:瓦斯与动力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应立即切断;风电闭锁:专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送不上电;局扇闭锁:备用局扇电源应接在控制动力设备电源闭锁开关的电源侧,当专用局扇掉电损坏停运时该局扇可自动开启,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在恢复送电时,专用、备用局扇均在待用状态。

7、变电工、采区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取得资格证书的电工由矿发给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

(四) 变电所的管理标准

1、变电所内按规定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

2、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簿,内容要真实,记录保存一年。无人看管的变电所必须加锁管理。

3、地面变电所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按要求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非专职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带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5、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安全栅栏、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

6、采区变电所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变电所设备安装前有调度所组织有关人员对变电所的矿建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工作。

7、高低压线路每天巡视不低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机电科领导。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

四、电缆管理标准

(一)电缆组的职责标准

1、全矿所有电缆(4平方及以上各种动力电缆)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修补保管。

2、掌握井下电缆使用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电缆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集团公司供应处采购。

4、对升井电缆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电缆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电缆的维修质量,对修复后的电缆进行绝缘测定、浸水耐压试验,切片阻燃试验等,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查,试验不合格的电缆不得发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库存电缆的管理存放工作,新旧、好坏电缆要分清,分别盘放。并挂牌注明电缆的名称、规格、长度。

(二)电缆的管理标准

1、各种电缆进库前必须经过电缆组的严格验收,并“三证”齐全、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生产单位需用电缆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所用电缆,需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电管组办理。

(2)正常生产中设备增减所用电缆,凭电管组审批后的井下供电搭火申请单领取。

(3)需更换使用中的电缆,由使用单位申请,矿机电副总或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到电管组办理手续。

3、电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下井使用:

(1)绝缘不合格;(2)线芯绝缘龟裂老化;(3)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4)芯线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线芯线断裂。

4、“四小线”即:控制、信号、照明、通讯、监测用电缆连接必须采用接线盒,不准明接头和羊尾巴。

5、电缆组在电缆两头两米处压号,使用单位一次做电缆头截用不得超过0.4米,多次做头后如需做掉号头,应事先向电缆组申请更换电缆。

6、井下电缆不得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溜煤眼中敷设。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压、浸水、盘圈、相互缠绕、铁丝吊挂。通讯信号监测电缆原则上不可与动力电缆悬挂于井巷的同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邻电缆吊钩间距不得大于3米。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1米,同种电压等级的电缆间距应不小于0.05米。

7、掘进岩石巷道应按要求在距迎头30米后的巷道打电缆吊挂眼,吊挂间距不得大于2米,高度不得低于1.2米。煤头掘进应有电缆吊挂点,在距迎头30米内的巷道应打上拉丝,为电缆提供临时吊挂点。迎头移动设备的负荷线如须频繁移动无法吊起时,电缆外面必须用防护套管保护好,迎头喷浆时应保护好电缆、开关、小型电器。

8、井下动力电缆不得小于6mm2。,煤电钻不用时应将煤电钻电缆盘好挂好,以防炮崩、挤伤电缆。煤电钻电缆的使用期限,采煤单位为10个月,掘进单位为12个月。煤电钻电缆损坏的单位领用煤电钻电缆时要交旧领新。为保证煤电钻的使用安全,煤电钻手把电缆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交割,每次切割长度不得超过0.15米,将截去的手把线送电管队保存、登记。

9、因生产需要停掘、停采,或调换作业地点的,原使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电缆交接,变更使用台帐。

10、各单位应将电缆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责任人和并挂牌留名。

11、井下电缆脱网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升井,并交到电缆管理组。

五、小型电器管理标准

(一)小型电器管理组的职责标准

1、全矿防爆小型电器(通风区的瓦斯监控、调度所的通讯、运输区的控制信号等专用小型电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电器使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防爆小型电器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供应处采购。

4、负责对井下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监督使用和回收工作,发现井下现场闲置不用的小型电器,及时联系使用单位回收升井入库。

5、对升井回收的小型电器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修理质量,对修复后的小型电器要进行防爆检查贴证,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库存小型电器的管理工作,新进和修复合格的要上架摆放。并挂牌注明其的名称、规格。

(二)小型电器管理标准

1、各种小型电器进库前必须经过小型电器组的严格验收,并“三证”齐全。合格后才能入井使用。

2、生产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所用小型电器,需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电管组办理。

(2)正常生产中设备增减所用小型电器,凭电管组审批后的井下供电搭火申请单。到小型电器组领取。

(3)需更换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由电管员审批同意,到小型电器组领取。

3、小型电器要吊挂牢固,不得落地,小型电器需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必须有统一编号,电气设备拆除回收的同时所属的各种小型电器也必须同时拆除回收。

六、奖罚规定

1、电管员没有按规定对防爆电器进行检查的(每天查看记录),少一次罚责任人50元。对记录真实齐全的奖励50元。

2、井下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的或撕掉、涂改的 ,罚责任人50元。

3、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没有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贴证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检查发现失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对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矿组织的大检查中未发现失爆且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该单位嘉奖500元。

5、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无整定卡片,罚责任人200元。实现场际整定值与卡片不符的,罚责任人200元。

6、当供电系统变更后,没有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罚责任人100元。

7、开关内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挂铜丝、铁丝的。罚责任人100元。

8、没有按规定对漏电保护装置做试验的(以记录为准) ,罚责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极安装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无接地极或接地极和连接导线的材质、截面以及连接形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并罚款50元。

(2)接地极埋设失效、露出水沟的、钢管垂直于地面偏差大于15°的,罚款50元。

(3)接地极与开关、电机连线不紧松动的,罚款50元。 (4)接地极缺少标牌或标牌填写不规范的。罚款50元。

(5)局部接地极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过0.2米或接地极松动的,罚款50元。

(6)主辅局部接地极两点之间小于5米的,罚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不合格的检查中,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没有实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三闭锁”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主、备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2)主、备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瓦斯电不闭锁、风电不闭锁的,罚责任人200元。

(3)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断电装置不起作用、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4)局部通风系统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矿调度所应安排机电科电管队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超限,由矿总值班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并按照矿《生产调度指令》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罚款。

11、发生电气着火、烧电机、烧开关、电缆打跑等电气事故,由调度所负责组织追查,并按矿《生产调度指令》追究处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2、井下电工没有持证上岗或没有携带便携仪进行检修的,罚责任人100元

13、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罚责任人100元。

14、变电所内没有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罚责任单位200元。

15、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值班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16、地面变电所未按要求填写“两票”的,罚责任人100元,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17、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18、35kv线路每周巡视不低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机电科领导,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9、“四小线”有明接头和羊尾巴的,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20、橡套电缆一头无号或蓄意破坏电缆头压号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1、井下电缆吊挂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电缆吊挂在风水管路上,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电缆受物体挤压、缠绕、盘圈、受淋水,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电缆落地、浸水、铁丝吊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吊钩间距长,缺吊钩,电缆吊挂不齐,电缆与电缆、信号线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5)电缆外护套烂,或有感应电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电缆、负荷线、信号线、操作线、载波线、监测线落地或吊挂不整齐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7)电缆接线时外护套被刀削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8)电缆、开关和小型电器被喷上浆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9)电缆有机械挤伤或放炮崩伤造成报废的,除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之外,并按电缆原值的100%处以罚款。

(10)距迎头30米处,电缆无吊挂眼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2、煤电钻手把电缆没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按规定每减少使用一个月按电缆进价的15%罚责任人。 (2)所交旧线长度不得少于原长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价赔偿 (3)煤电钻手把电缆每次切割长度超过0.15米,罚责任人50元。 (4)煤电钻手把电缆如能延长时间使用,按电缆进价10%进行奖励。

23、井下脱网电缆,不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丢失、被剥的,按电缆的原值100%处罚。

24、电气设备没有上架、小型电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电器没有上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没有按规定回收的,丢失一台(件)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赔偿。

5s执行标准范文第6篇

根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整体部署,为确保我厂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安全、有序、高效、稳妥地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复工复产领导小组:

为保证复工复产整改期间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进行生产,特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 副组长:******成员:*********

二、逐岗位、逐部位、逐机械设备地排查隐患

为确保安全复产,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在组长周国礼的带领下,对全厂的供电系统、破碎系统、边坡、排水沟以及各运输装卸机械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安排专业人员跟踪验收,坚决做到“零隐患,零风险”。

三、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我厂拟定**月**日正式复产,人员在**月**日全部到岗,安全员专人对员工进行离岗后复岗安全生产培训。

四、安全管理

对从业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的证件进行检查,确保持证上岗,并保证所持证件在有效期内。

**月**日我厂生产设备及各运输装卸机械已全部检查维修结束,并通过了所在地安监站的验收,员工通过了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了持证上岗。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现复工复产的安全条件完全具备,现拟定**月**日前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验收合格后正式复工复产。

5s执行标准范文

5s执行标准范文第1篇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6月1日 起...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