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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61

病假证明书范文第1篇

2、每个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病休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3、病休证明书上的诊断只作为疑似诊断。这类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应提及对病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4、病休证明书必须由在门诊工作的经治医师出具,未经诊治的病人门诊医师不得出具病休证明书。

5、病休时间一般为一周,对某些慢性病可放宽至半个月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一个月。

6、出具病休证明必须经详细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在病历上,重要的阳性辅助检查应记录其检索号备查;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能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后出具诊断证明。

7、出具病休证明,除如实证明病员所患疾病外,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治疗、检查、休息等建议。

8、医师不得不利用工作之便,出具人情诊断证明、产假证明,凡经查核实,将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后果的,可停止其处方权及给予行政处理。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审核,内容包括:①门诊病

病假证明书范文第2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

有关待遇的通知

广安人社发〔2012〕52号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涛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现行工资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生

- 12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6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9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6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1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全年累计事假在5天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1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6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未休完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审批事假。已休完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全年事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事假工资扣发办法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发额=年基数÷261天×年累计扣发天数×扣发的相应比例。

(五)为便于管理,事假工资的扣发集中在次年的一月份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

病假证明书范文第3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劳动法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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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劳动法病假天数的确定

病假证明书范文第4篇

答: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一)一个月至六个月的;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二)超过六个月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后,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国发〔1981〕52号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

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

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一)、

(二)、

(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

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

病假证明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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