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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事务律师工作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61

保险法律事务律师工作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和税务筹划的关系很大,这些年来,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使律师逐渐成为高薪人群,律师的纳税问题也被税务部门广泛关注,成为税务部门重点关注对象。但是,律师职业有着很大的特殊性,不同时期收入不同,有时差距还很大,所得收入不稳定,社会只关注到律师行业的高收入,没有关注到律师的税负偏重,需要合理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

一、研究背景

通过图1可以得知,税务筹划研究人员的专业领域不断加大,分布在各个专业,研究的内容也一直加深,研究人员数量不断增长,税务筹划成为研究热点,研究范围一直拓宽,税务筹划方法的研究也被加深。税务筹划理论的不同由于研究者专业的不同,会计学专业的学者大多认为税务筹划理论基础是管理学,而法律专业则认为是法学,税务筹划理论多样性随之产生。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一些人不理解税务筹划的含义与意义,将它和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认为税务筹划就是想尽各种办法不纳税和少纳税,认为税务筹划是会计的事,和律师事务所没有关系,另外一些人不是很了解税务筹划的分界线,对纳税政策等没有具体的认识,导致很难进行税务筹划,最后律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不了解律师行业的特点,税务筹划水平不高,有些采用偷税漏税进行其税务筹划,这使得税务筹划薄弱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瓶颈,这些都是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税务筹划是国家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律师事务所应该采取科学合法的方式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二、税务筹划理论

(一)税务筹划概述

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是科学税务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要建立在系统的税务筹划基础上,以提高税务筹划效率,防范风险。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还处在刚起步阶段,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研究税务筹划理论,对科学进行税务筹划起到关键作用。

税务筹划具有一些特征,第一、合法性。这是税务筹划最本质特点,税务筹划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筹划性。需要事先进行安排考虑,纳税义务通常比较滞后,纳税人可以针对性的进行纳税筹划。第三、具有风险性。税务筹划风险不可避免,可能存在付出大于收益的情况,和筹划人的方法有关,各种筹划结果都可能出现。税务筹划风险主要表现在筹划条件风险,筹划时效风险、多样性、专业性等,这些风险都影响着筹划效果。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而偷税、逃税、骗税等都是非法的,偷税具有故意性,逃税会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骗税采取欺骗手段,这些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税务筹划是截然不同的。

(二)基于税法的税务筹划原理

稅收的一般步骤是,首先确定纳税人,接着确定课税对象,然后确定税基,确定适用税率,最后进行税收管理。确定纳税人解决了对什么人进行征税的问题,确定课税对象解决了对什么进行征税的问题,税收管理解决了如何进行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的要素不同会引起税务筹划的空间,这些差异有不同行业企业税收存在差异,不同规模企业税收负担存在差异,一般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税率上有很大差异,小规模企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内外企业的不同优惠政策也导致它们税收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公司等组织形式税收上存在差异。

税法具有一定的弹性,给纳税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首先,纳税人定义可以改变,纳税人通过改变经营内容改变定义,另一种是通过合法手段改变形式。纳税额取决于税率和课税对象,通过调整这两项,来达到减免税的效果。另外,核算方式的不同选择也会使企业达到筹划的目的。我国税法存在一些漏洞,比如过于具体,给避税提供机会,有些规定不够清晰,使征收出现困难,另外有些条文不严密,使违法者有机可乘。

基于税法的税务筹划方法有纳税人筹划,税基筹划,税率筹划,低税额的税收征收管理筹划。纳税人筹划通过改变纳税人身份,因为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等企业存在不同,存在弹性因素。税基筹划通过分解计税依据,使一些计税依据变成低税率,另外使一部分不需要承担纳税的义务。税率筹划是通过合法途径变成低税率。

三、律师事务所及税务筹划环境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应该对应其功能。律师事务所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追求社会价值,经济效益,客观真理等功能,律师需要公平正义的维护合法权益,正确的运用法律工具。经济效益对于律师事务所也尤为重要,它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律师更高的责任是去发掘真理,这三者缺一不可,都是律师事务所的功能。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目的和其他有所不同,其他的更多是追求经济利益,而律师事务所则是以价值为核心,服务社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种类有合伙设立的,个人名义设立,还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类型有办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等工作,不同工作类型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也不相同。担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回答法律咨询问题,审查合同等其他法律文件,参加谈判,代理进行仲裁。律师给出法律意见,法律文书,需要实事求是,合乎法律法规,真实,完整,符合规范。律师事务所要对律师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违法乱纪行为,比如研究案情,法院阶段,判决阶段。

(二)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环境

律师事务所是服务业,服务业具有无形性,没有固定形状,看不见,摸不着,客户可以收到有价值的活动,服务不可分离,在服务过程中,生产消费不可分开,客户一直参与其中,服务的内容各种各样,很难相同,服务不可存储,不能像有形物品一样进行存储。律师事务所集合了高素质人才,律师服务提供的是专业化服务,因此需要专业人才,律师从事门槛也高,高学历人才在逐年上升,律师事务所应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律师服务是一种专业服务,律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组织,因而人力资源管理在其中有着举足轻重作用。律师的服务很特殊,内容随机,先收费,后服务,时间地点也不确定,同时还伴随高风险性,这些都由律师的性质所决定。律师的收入不均衡,高收入也伴随着高税负,工资越高,纳税越多,这需要进行合理改革来减低税负。

随着我国的税制改革,律师业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历了按新税制征税阶段,核定征收阶段,查账征收阶段,律师的收入来源不同,其税收政策也不同,类别不同也影响适用政策。

四、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律师事务所需要科学的税务筹划。把税务筹划理论作为方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制订合理的税务筹划方针措施。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需要遵循合法性、适应性、综合性等原则,达到三大目标。主要途径有合法节税,避税以及其他合法手段。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需要运用会计学,管理学,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包括确定其目标、边界、影响因素,手段等方面。税务筹划是以不违法为前提,有其边界。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分为目标层,准则层,方案措施层,具体方法层,税法筹划,财务筹划,管理筹划,会计筹划。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方法是从税法角度出发,采用财务管理,运用一般税务筹划方法,结合相应税务筹划空间,将会计和管理运用在这过程中。

五、结论

分析了税务筹划的理论及其构成,找出了税务筹划的一般规律,基于税法的方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简单的描述,明确了其纳税管理环境和法律环境,对律师事务所区别于其纳税主体的地方进行了阐述,确定了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含义、原则、影响因素以及方法模型,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筹划需要以实现三大功能为目标,科学合理的减税,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齐金勃.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研究[D].天津大学,2006.

[2]刘海军.论基于税务筹划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10(03).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

保险法律事务律师工作论文范文第2篇

一、保证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顺利开展是本所律师业务发展的政治保障。我们一直注重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所律师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

(一)以点带面,开展各项工作

我们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是新时期统一认识、端正思想、保持稳定的有力武器,是增强广大律师凝聚力的重要保证。我们所党支部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每个党员律师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政治警觉。党员律师积极参加中共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党总支组织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学习培训、分析、评议的部署,完成了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各种思潮泛滥,有些不健康的观念也在侵蚀着律师的头脑。一切向钱看,热衷于拉关系,办人情案等不良风气在部分律师中占有一定的市场。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所又积极组织党员律师和非党员律师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关律师和法官的规定。同时,我们所的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在工作中积极实现党的“三个代表”的指示精神,以点带面地积极开展工作,党员律师按照执业行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全所律师在思想上重视律师工作的规范性。

(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我们所就结合行业特色,找准工作结合点,注重活动内容、方式、手段的创新,增强党建工作和律师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我们所围绕律师业务的中心开展党建工作,注意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在广泛听取党员、律师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党员律师发挥作用,坚持开展律师工作。根据律师文化程度较高,工作独立性强、人员分散、时间紧、工作忙、难以集中的特点,我们就将党员和非党员律师一起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并且对学习进行记录。每周六上午是我们的固定学习日。

二、发挥独立党支部的组织优势,将党建工作和律师业务工作相结合。我们认为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必须具体体现在律师业务工作上,业务工作是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党建工作加强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标志。抓党建工作不是目的,抓党建,是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推动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在律师事务所,案件靠人办,业务靠人做,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其核心是做好人的工作,从思想上、政治上发挥动员、引导和教育作用,使每一个党员律师自觉增强党性,改进作风,严明党纪,使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精神状态、优秀的职业道德和严明的组织纪律。

1、建立了严格的政治学习制度。所里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利用每周的固定学习日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各级司法局、律协和各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

2、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制度。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支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研讨会,对所内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努力保证办案的效果。

3、党员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针对社会上很多经济困难而又打不起官司的,我们所的党员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每年我们都要办理十几件法律援助案件。

三、党员律师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我们所是建立比较晚的所,组建时所里的老律师都是党员,其他律师是我们所建立后加入的年轻律师,因此,也就存在了年轻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所的党员律师,就积极以自身良好的执业形象来带动年轻律师。

首先,我们组织党员律师对年轻律师、律师助理开展“传帮带”活动。党员律师从建立支部开始就挂《党员律师》牌上岗,以党员律师应有的素质进行执业,在工作中,党员律师执业诚信,认真负责,前来本所聘请党员律师办理案件的群众,十分信任党员律师的办案作风,一致认为毕竟是共产党员,体现了一个党员应该有的素质,群众对党员律师办案也越来越信任了。党员律师的言行举止也让非党员律师看到了,做为一名党员受到群众信任的结果,触动了一部分非党员律师,产生对党组织靠拢的想法,经过引导向组织表达了加入党组织的愿望。

其次,我们党支部的党员律师鼓励非党员律师更多地参与社会事务,培养他们的政治意识、政治热情和社会责任心、使命感,党支部适时引导非党员律师向党组织靠拢,在非党员律师中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由于这些举措,目前我们所的年轻同志要求入党的意愿是十分普遍的的,按照党员发展程序,我们支部培养的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已经成熟。

保险法律事务律师工作论文范文第3篇

3月30日,在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开幕式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目前,全国律师事务所已由改革开放之初的70多家增加到2.4万家,律师由200多人发展到29.7万人。

从1984年开始一些地方陆续将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再到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审议通过之后律师事务所呈现井喷式增长,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律师事务所从70多家发展到2.47Y家,其间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快速发展的历程。而如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律所的发展变革引发了整个业界的关注与讨论。

5月15日,在以律师法颁布二十周年为契机举办的“中国律师发展论坛”上,与会专家和律师就以“大所之问”和“模式之问”深入探讨了我国律所未来发展之路。

回顾律所发展之路

回顾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变迁之路,有两个绕不开的时间节点。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但该条例毕竟是国家法制建设初期、律师制度恢复阶段的产物,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痕迹。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局限性逐渐显露。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对律师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改革,如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体制、收入分配体制、人事编制体制,并进行了创办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获国务院批准。此后,律师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如允许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改革律师资格授予制度、探索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等等,促进了我国律师制度与国际惯例相适应。

1996年律师法的审议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定义、设立条件、存在形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后,我国律所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相关资料显示,从1984年一些地方陆续将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到2004年为止,各类律师事务所已达9997个。

在这一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专门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金融、外商投资、房地产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出现,并有增多的趋势。不少综合性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也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建立了多个专业部门,以适应专业化服务的要求。在专业化趋势增强的同时,走集体化、规模化道路也成为我国律师业发展中的一个明确的取向。

在此过程中,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旧有律师法逐渐无法适应律所的发展,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新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对我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三大组织形式确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形式在取消与保留之间引起了众多争议,最终因我国欠发达地区的现实需要而予以保留。

律所现状:大所因何出现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律师事务所数量为19361家,律师事务所平均年增长速度约为6%。律师事务所形式主要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其中合伙所是最主要的执业机构形式,共为13835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71.5%,个人所数量为3993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20.6%;国资所数量为1504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7.8%。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合伙制律所是我国律所的主要形式,个人所与国资所也在稳步发展,但总体还是无法与合伙制律所的发展速度相比。

而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壮大,大型甚至是跨国的律师事务所不断涌现,以满足专业、大型和复杂的律师业务。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效应日益突显,有利于打造品牌优势,实现专业化分工,进行资源整合,实行团队协作,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律师效能。当然,律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对管理的要求也越高,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先进的管理体制,才能实现从大所到强所的蜕变。

就规模来分,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为大型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下的为小型律师事务所,10至50人的为中型律师事务所。在《亚洲法律杂志》2010年中国规模最大的前20家律所排名中,北京占据13席,而广东地区仅有一家即深圳的广和律师事务所榜上有名,排名第12位。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法律服务市场广阔,律师事务所发展潜力巨大,具备建设一批立足本地、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专业化、国际化大所强所的基础和可能。

中国律师网执行主编刘耀堂认为,就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的模式而言,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主要采取了三种模式:直接投资设立分所、通过加盟或翻牌设立分所、通过律师事务所联盟发展合作伙伴。

其中直接投资设立分所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中比较常用的方式,比较典型的是北京的金杜和盈科等。而通过加盟或翻牌设立分所则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将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整体直接更名为自己的分所,与分所共享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和资源,分所只需向总所缴纳一定的费用,而分所的运营和管理相对比较独立,类似于企业的加盟形式。北京的大成和惠诚较多地采取这种模式。此外,通过律师事务所联盟发展合作伙伴:一个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与国内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事务所联盟,根据联盟律师事务所的不同需要进行优势互补,实现双赢。这种模式与先前出现的律师集团不同,联盟内的律师事务所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合作主要集中在业务方面。近几年来,采取这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联盟陆续出现了很多。

同时,刘耀堂认为,有些律师事务所并非单纯通过以上三种模式中的某一种模式,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同时采取多种模式。比如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在创建“汉卓百城律师服务系统”时,就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而分别采取了三种模式。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虽然没有组建正式的律师事务所联盟,但是也通过与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的形式进行业务合作。

十年后是否还需要大所?

2015年8月26日,《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的文章,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篇文章引发了律师界关于“十年后是否还需要大所”的讨论,直至成为本次“中国律师发展论坛”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引发了观点鲜明的讨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联席会议终身名誉主席王忠德律师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大所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首先,大所的出现是因为市场需求,第二,大所的出现是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之所以会有“十年后是否还需要大所”之问,是因为互联网时代的先进理念、思想、方法和工具对传统组织是一个挑战,但这不意味着传统大所一定会灭亡,能否把互联网思维、方式、工具应用到律所的经营管理,才是决定一个律所能否生存的关键。而大所因为在文化底蕴、客户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比小所中所更具有优势,所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并不意味着大所一定要灭亡,反而能够给大所的发展带来更好的机会。

而作为《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的作者,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伟则坚持认为十年后律师业已经不需要大所。他表示,在法律服务市场上,规模大的律师事务所似乎更受青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是在以往的信息渠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用户如果想要选择好的律师,只能选择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品牌出发进行考量和判断。而在普遍的观念中,律师事务所规模越庞大、名声越响亮,其律师可能就越好。其次,大所在经济实力上更胜一筹,在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都有分支机构,有足够的律师承接大型业务,完成较大的项目,如此一来的好处是可以让很多跨地区或者跨国的企业、用户获得全面性、一站式服务,使用户省去了各地找律师的麻烦等等。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律师行业将通过互联网技术使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法律服务的升级,同时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为用户提供更加专业化、个性化的高质量法律服务,因此,十年后中国已经不需要大所。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认为,我国律师仍处在婴幼儿阶段,未来十年内,不管是从客户、市场还是律师自身的角度,都有对大所的需求。目前,北京两千多家律师事务所,除了拥有百名以上律师的100多家律所和50名以上律师的100多家律所,剩下的是传统的小所,十年以后这种现象很难改变,但是总的来讲,大有大的好,小有小的妙,合不合适真的只有自己知道:作为律师从业者来讲,真的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没有绝对的好与坏。

从模式看市场瓶颈:律所该如何突围?

如果“十年后是否还需要大所”是一种对未来的预测与判断,谁都不能保证注定会怎样,那么,对于目前律所创新发展的瓶颈及律所模式的讨论,则关系着律所今后兴衰成败。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肖微认为,律师行业发展的瓶颈,更多是因为自身的问题。首先,律师业本来就是一个不需要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在美国很多律师是个人从业的,没有什么特别多的审批,只要通过资格认证。而根据目前律所情况,必须根据市场完成功能整合,否则就是拼凑,这样的律所只是形式,没有实质性意义。再者一定要有自己的团队文化,否则没有凝聚力,无法长久。第三,目前的律所普遍缺乏专业型管理人才,好的律师未必是好的管理者,这是限制一个律所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从律师行业的整体状况来看,各自为战一盘散沙的情况非常普遍,彼此间的沟通交流非常有限,目前我们在搭建一个叫“律携”的线上沟通交流平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顺畅沟通。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德虎律师从八个方面阐述了目前律所发展的瓶颈:第一,律所固有的提成记点模式形成了制约,很多律所已经形成了分光吃光的习惯,培养了一批成本敏感型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要创新,要动到别人蛋糕的时候,就非常困难。第二,律所固有的管理模式对创新进行了制约。第三,律所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端涉外领域律师缺乏,懂管理、科技、互联网的人才稀缺。第四,计费模式陈旧,国际通行的是按小时计费的,我们中国律师长期以来按照标的、风险代理等形式,刑事案件按程序收费,与市场脱节。第五,行业结构对创新作为形成制约。第六,招投标采购的限制性规定制约创新。第七,管理思维和方式跟不上互联网时代的新理念。第八,互联网时代是否会把律师服务廉价化,使律师沦为法律民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法连认为,讨论任何事隋都离不开时代背景,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惜字如金,明确提到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目前国家大力提倡的“一带一路”战略,同样需要大批专业的涉外法律人才,根据WTO的规定,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是官方语言,中文文本作为参考,所以律师一定要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这将为中国律所走出国门打下坚实的基础。

保险法律事务律师工作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管理方法

近些年,建筑施工企業发展过程当中遇到不少法律事务问题,这些不确定因素也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容易出现问题,企业利益受到影响。因此,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高度重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重视法律管理意识,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避免在经营过程当中忽略法律事务风险,通过科学的管理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

(一)法律缺位

现阶段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并不重视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部分施工企业并没有依据有关法律及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体系。这也导致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并且在遇到法律纠纷问题之时,企业处在被动局面。企业难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内部法律监管不到位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地位不高,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并不重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这也导致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没有足够的权威性,法律事务部门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在现阶段企业施工管理过程当中企业没有明确每个部门的具体责任,这也导致出现事故之时各个部门开始推诿。建筑施工企业改革过程当中,法律监管力度低,这也导致很多部门逃避法律责任。而企业在实施一些鞠策过程当中没有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没有规范的法律进行约束。导致企业部门容易忽视施工中的细节,导致出现法律纠纷事件之时,企业在不利的一方,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受到影响。

(三)法律事务工作不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与基本员工对法律事务管理内容并不明确,建筑企业施工人员认为法律事务管理是律师诉讼工作。而实际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际上市辅助建筑企业生产以及经营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涉及企业各方面的工作,建筑企业施工中的任何事件都可能与法律事务管理有关,企业必须要重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同时也需要在日常工作当中加大对法律事务管理的宣传,让企业上下都了解到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明确法律事务工作内容。

二、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实施方法

(一)提升法律部门的权威性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尤为关键,而现阶段建筑施工单位并不重视企业内部法律部门,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的权威性不足,企业在进行决策之时也没有重视到法律部门,进行决策之时忽略了许多法律条款,导致企业承受不少法律风险,没有法律部门的支持,企业做出决策之时将会承担不少责任,企业的利益也容易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日常的决策当中重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高法律部门的权威性,在日常工作当中加大对法律部门的宣传力度,让企业上下感受到法律部门的重要性,进一步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到影响。

(二)制订企业的相关法律与制度

企业需要重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所有的重要决策以及企业人员调整都需要走法律程序,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才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企业在组织活动之时也需要考虑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避免企业陷入法律纠纷当中。

(三)培养法律顾问人才

建筑企业的发展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总体发展,而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缺乏专业法律顾问人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少优秀法律事务管理人才,并且企业在招聘过程当中并不重视人才的专业实力,再加上企业对法律事务工作者重视程度不够,薪资制度不够完善。企业无法留住优秀人才,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人才缺口明显。因此在实际的企业运营过程当中企业需要培养法律顾问人才,重视法务人才的培养工作,聘请专业人才管理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同时定期对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加大企业内部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更新建筑企业施工人员的法律知识体系,保障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四)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监制

由于我国部分建筑企业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重视,导致在合同制定当中存在不少漏洞,导致后期企业的利益受到影响。因此,在实际的经营当中企业需要在做重大决策之前,将合同拟定后发送给法律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之后制定出一份完善的法律合同,保证合同内容不存在较多的漏洞。企业也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后将合同内容整理记录。

三、结束语

近些年,建筑施工企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发展过程当中企业容易忽视法律事务管理的作用,导致在很多决策之时忽略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现阶段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企业正常的经营。

参考文献:

[1]陈晨. 试述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J]. 法制博览,2020(04):181-182.

[2]刘萍.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法律事务管理[J]. 现代国企研究,2017(06):23.

[3]梁敏.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实施方法[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15):18+28.

[4]陈琳琳.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开展[J]. 科技风,2014(08):155.

保险法律事务律师工作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设计

在我国,高职教育作为新兴的教育形式,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制定适应岗位需求与行业特点的教学计划,开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课程固然重要,而如何把住毕业考核关,将直接影响到培养人才的质量。因为,毕业考核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从事现实工作能力的综合考核,其完成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师教学水平、学生学业水平及毕业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

法律专业一直是高校招生的热门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作为高职教育的专业之一,目标就是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及手段处理各类案件和纠纷的能力,能适应公、检、法、司、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实用型人才。这些单位,其性质的独特性就要求学生具备很强的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学生这些能力和素质的构建和获得,主要是依赖于学校的培养模式、师资力量、教学质量、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和课程设置。

法律事务专业传统的毕业考核模式及存在问题

我国开展高职教育以来,各高职院校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出了一些毕业考核的模式,但这些毕业考核的模式并不完善。如:部分高职院校特别是文科院校对学生毕业的考核是采用毕业论文形式进行的。法律事务专业传统的毕业考核方式有毕业论文、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几种。虽然形式不少,并且案例分析和调查报告其中的实践应用价值也同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相一致,但是由于学校的导向性不明确,教师也没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案例分析和调查报告,致使大多数学生在毕业考核时选择论文的形式。有的学生虽然自己选择写案例分析和调查报告,也大都是拼凑而来的,只有文字内容,没有实践意义。

作为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来说,其目的是要培养应用型、操作型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学术研究型的法学人才。法学论文的写作,一方面对学生来说太难了,脱离了他们的掌握范围,而研究的内容也不是短短一篇论文可以说清楚的。另一方面也无法衡量学生对法律知识以及实际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掌握程度,不能全面衡量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高职院校改革考试方法,除笔试外,还可以采取口试、答辩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多种考试形式,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改革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促进学生个性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改革考试方式,不仅仅是一种形式,重要的是将考试方法改革与高职培养目标的要求相适应,与理论教学改革、学生能力的培养有机地融为一体。开设了法律事务专业的学校应该主动引导甚至规定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让毕业考核从水平低下的困境中走出来,毕业考核导向由学术性转变为应用性。

法律事务专业实行毕业设计的必要性

很多高职院校在制定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方面的规定时,事无巨细,从字数到格式再到引用法条的表述,从参考文献到文献综述悉数纳入规范。当然,从学术规范的角度,对学生进行初步的学术训练是相当有必要的,但在过多的规范限制下,泯灭的是法律能力的展现,法律思维的表达。因此,法律事务专业有必要改变本科层次要求的毕业论文写作的考核模式,通过进行毕业设计,培养学生关注社会法律问题、领会法律精神,使毕业设计成为一次直接检验学生的岗位协作与人际沟通、法律语言表达与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同时,也是检验就业岗位方向选择和执业能力的一次最佳机会。

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不是那一门法律课程能单独解决的,需要毕业设计这样实践性、综合性的教学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强调的是法律课程的相互整合、学校教学与社会的关联性、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以及对学生进行生存发展能力的培养。毕业设计的意义不仅仅是毕业设计教学内容的本身,而是一套法律教学计划的应用实施、考核体系的完善程度反映,更是对学生能力和教学质量的检验。可以说,毕业设计教学环节进行的好与坏,可以反映出该专业的教学实力和成果体现。因此,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行毕业设计是必要和可行的。

法律事务专业采用毕业设计进行毕业考核的方案设想

对法律事务专业采用毕业设计进行毕业考核,必须结合本专业、有关行业发展、岗位需要来进行。毕业设计应该结合在某一项具体现实法律工作场景中,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探索与尝试。学生进行计划、观测、数据处理、法律文书写作、结果分析和综合归纳,临时答辩,不仅提高了他们的应用能力和科研能力,而且还锻炼了吃苦耐劳的意志。学生的毕业设计与以后的法律工作场景相结合,既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语言能力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促进提高毕业设计的质量,又能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让学生对以后的就业方向有一定的思考和了解,对岗位需要的能力和素质有较多的感受。

实施过程的原则(1)学生主体原则。在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前,要制定出周密的计划,结合学生个人特点,从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角度出发,明确目的、内容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毕业考核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2)针对性原则。针对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来确定题目,确保每个题目都能有针对性地分析和解决以后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实际问题。(3)科学性原则。选题难易合理。设计过程中,积极利用各种先进方法和手段,收集案例材料,编写司法文书,分析、解决实际问题。(4)实践性原则。在考核现场,考核测评的教师可以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就设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就扩展问题进行积极思考。

目的和要求注重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即收集、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压缩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能力;运用法学原理分析案情的能力;应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

设计题目的选择选题的合适与否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选题时应遵循学生主体原则,同时考虑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特点,着力培养具有动手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使学生掌握法律事务处理的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和有关规范。在此基础上开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能力、加深拓宽原有的法学知识结构。可以针对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来确定题目。公、检、法、司、安、企事业单位等岗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执法、经济合同审查、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都可以成为题目的方向。

设计的内容设计的内容应该涵盖法律职业所涉及到的各种各样的工作场景,在具体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事务。以下不能一一列举,只能选取一些比较典型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说明。各个学校可以针对本身的优势、教学特点、师资力量、教学设备设施进行安排。(1)案例演示。由教师向学生提供案例,或学生自己收集自编案例,然后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在考核现场演示。例如,毕业设计的题目是“职能管辖”,可以把学生分为6人小组,演示案例,说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培养学生进入角色,模拟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办案过程,考核现场成了“实战”的战场,学生轻松自如地掌握了枯燥的法律规定。在自编、收集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找专业老师探讨、利用课余时间搞社会调查等形式,这不仅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增强了其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模拟法庭。必须选用典型案例。案例的选取一般考虑以下要素:第一,时效性。即先由学生选出2~3个当前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然后由指导教师审定。第二,专业性。根据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讲授及设置内容需要,案例应体现出本专业课的特色及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的理论方法。第三,疑难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专业深度和难度。其疑难程度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学生必须经过认真地思考和深刻的分析,正确综合运用所学过的法学专业知识,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第四,可辨性。即案件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争议性,给双方“当事人”都留下一定的思辨空间。(3)法律調研。基本目标就是希望学生通过法律专业人员的“手把手”指导,以司法工作者身份直接参加司法工作,能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在此过程中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为学生即将走向工作岗位奠定基础。(4)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到校外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活动。也可以让学生自行设计和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5)法律援助。近年来,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实践模式成为实践教学探索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社会观和社会责任感。以法律援助为主体的毕业考核模式,必将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务秘书。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合同化概念已深入人心,各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社会团体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也相应的提高。他们现在需要的是熟悉我国各种法律、规定,并能运用相关法律条文独立完成办公室的工作和管理,协助领导处理各类日常法律事务的复合型秘书。

总结与评价建立一个真实反映学生能力的评价体系,也是实行毕业设计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1)整个毕業设计的程序是否合理,学生的处理过程是否合法。(2)对法律规范的运用是否准确,对法理的理解和表达是否透彻。(3)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有法律逻辑性。(4)法律思维的能力是否合格,临场应变能力如何。(5)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评价的标准应明确、具体、合理,尽量分解量化,并应事先为全体学生所知,这样才能保证公平性。就学生而言,应允许各方(包括旁听人员)提问,受问者应作正面回答;由每组学生派代表讲解本组的准备过程,准备情况;每个学生要写出自己参与设计所做的具体工作(含法律文书写作)的报告,并对其他学生所涉角色和法律文书进行评价。就考核老师而言,在充分听取学生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后,对整个毕业设计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对个体学生的表现作出具体评价和打分。评价时要注重对整个过程中学生的精彩见解以充分肯定,对表现出色的予以表扬,并可在对整个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作出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更深入的思考题目。

在开设有法律事务专业的高职院校采用毕业设计进行毕业考核,不仅是需要方案上的可行,同时也需要制度上和设备设施上的保障,以及师资力量的保证。因此,相关院校可以从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改革、师资培训、设施建设等各方面进行全盘考虑和论证,采取符合自身特点的方案,并就方案进行细化,让毕业设计真正成为检验教学水平、考察教学效果和衡量学生能力的标尺,为社会输送更多的法律实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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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杰明(1972),男,广西桂林人,硕士,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哲学、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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