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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植物安全性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转基因植物安全性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涉及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对其研究的目的在于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以最大限度发

挥转基因食品优势,减少转基因食品带给人类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本文介绍了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并分析

我国现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制度,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制订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规、制订统

一的轉基因食品检测标准以及建立转基因食品专利权制度等立法建议,以期从法律层面促进转基因食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性;立法

文献标识码:A

转基因植物安全性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允许式;预警式

自20世纪80年代转基因技术及其转基因生物(尤其是转基因农作物)0问世以来,大批转基因新产品被陆续释放到环境之中和进入商品市场,给全球的粮食安全带来了新的机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转基因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无疑是继“绿色革命”后,又一次重大的农业变革,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为此有人称其为“第三次农业革命”,认为“基因农业”、“分子农业”时代来临了。但是,以目前的科学水平,对转基因技术的认识还很有限,转基因技术比科学家原来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因此可以说,转基因技术并不是一项已十分成熟的技术,其本身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种种迹象已表明转基因作物有着潜在的风险。但当前依靠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知识和技术还不足以确切评估、认识到这样的风险所发生的强度、广度和概率,可是这并不表明我们可以忽视这样的风险,恰恰相反我们更应该对这些潜在的风险保持警惕,对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要更加谨慎。尤其是在发生了斑蝶事件、加拿大“超级杂草”事件、墨西哥玉米事件、中国Bt抗虫棉事件等转基因生物安全性争论后,科学界、普通公众、媒体以及政策决策者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在这样的情况下,政策决策者第一次面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取向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一方面需要推进转基因技术来革新现代农业,突破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以期产生良好的效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这项新技术的潜在风险,要保障国家的生物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风险和效益的综合考量下,各国作出了不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选择,有的国家为了规避转基因生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制定了比较苛刻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但这种政策实施的同时,又会阻碍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另外一些国家则为了获得转基因生物的应用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制定了比较宽松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但这种政策的实施也有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美国学者Robert L.Paarlberg对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将此政策概括为四种模式:鼓励式的(promotiona1)、禁止式的(preventive)、允许式的(permissive)、预警式的(precautionary)。

不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会产生不同的风险和收益。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直接影响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趋势,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规模以及生物安全局面。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选择的重要性。那么我国选择了怎么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呢?在探讨我国政策模式的选择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这四种政策模式的内涵。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的概述

(一)鼓励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这种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速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它建立了比较低的或者没有生物安全标准,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或者仅仅采取象征性的检查。一个象征性检查程序可能会对那些已在其他国家得到认可的生物都给予生物安全认可的授权。这种政策是一种极端,只是盲目地发展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只考虑农作物所显现的农业特性及其产生的价值,而完全忽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二)禁止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这种政策的导向是,政府可能完全阻塞和禁止这种新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在这种政策模式下,要么是由于可证实的风险,要么是由于尚待证实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对新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而仅仅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新颖性就简单地拒绝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进入市场。这种政策是另一种极端,仅仅为了保障生物安全而完全拒绝转基因农作物技术。

(三)允许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这种应对转基因技术的生物安全政策的取向是中立的,既不打算加速也不打算放慢其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

这种政策:第一,建立了比较高的生物安全标准,运用标准化的试验去个案分析、检测新的品种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第二,对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检测只是基于产品本身(productbased)或产品的预期用处,而没有考虑产品的生产过程,即转基因农作物技术的新颖性。所以,不会由于独特的转基因特性而认为转基因作物比一般作物具有更多的、固有的、新类型的风险。第三,对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认定采取“可靠科学”(soundscience)原则,认为在当前的科学水平下,没有发现风险就是没有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假想的、不确定的风险。第四,没有单独针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和单独的管理机构,而是把转基因作物与一般作物同样看待,用传统的方法对此加以管制。(四)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及特征

该政策模式的制定,考虑到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打算放慢转基因农作物和食品技术的应用,但并没有完全禁止这种技术的应用。

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不仅建立了很高的生物安全标准,对新的种类的转基因作物要进行个案检查(case-by-case),而且这种政策模式,第一,对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检测是基于转基因过程(processbased)而不是转基因产品本身,认为由于转基因过程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是不同寻常的,传统的检查程序可能会捕捉不到这项工程中的所有风险,所以需要制定单独的法规和规则,建立特别的管理机构,以便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予以区别对待;第二,既要考查确定的、具体可证明的环境风险,更要考查假想的、潜在的风险,这主要是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不确定性,转基因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特征的特殊性;第三,采取预防性的行动,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不是为了解决那些可识别的、已为人所知的环境风险,而是为了应对那些假想的、还未被科学证实的环境风险。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模式的

选择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国务院在2001年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界,把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体制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2001年),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开始起步;第二阶段(2001年至今),全面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在第一阶段,我国采取了允许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第二阶段,我国采取了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一)第一阶段(1996~2001年):允许式的

在这一阶段,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开始起步。1993年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管理。按照这一精神,农业部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对人类健康、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农业生态平衡可能造成的危害,在1996年制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农业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政机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了安全评价机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是从1996年开始,正式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管理。在这一阶段(1996~2001年),虽说我国已经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了单独的法规,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但在这一阶段,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模式基本上是允许式的。因为:第一,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中,还没有认识到转基因技术的不确定性和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潜在性,“中国的生物安全检查程序仅仅关注转基因农作物带给环境的确定性风险,而不是关注假想的或不可知的风险。《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没有假设在人类的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转基因农作物存在着比非转基因农作物更多的风险,它的焦点不是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上而是在可证明的风险上,它并没有假设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此时的相关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都很不完善,各项预防性措施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第二,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田地试验、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种植的审批也是比较宽松的。比如,在1997~1999年期间,农业部共批准了26项转基因农作物的商业化生产,具体见表1。这26个进行商业性生产的项目中的6个是Monsanto公司为BT棉花提出的申请,而另外的20个是BRI/CAAS、北京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国家水稻研究所提出的申请。这涉及到4种农作物:转基因棉花、转基因甜椒、转基因番茄以及转基因牵牛花,其中转基因牵牛花的商业化种植开始于1997年,转基因棉花、番茄、甜椒的商业化种植开始于1998年,具体情况见表2。

(二)第二阶段(2001年至今):预警式的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政策制定部门认识到了转基因技术的不确定性、转基因生物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其风险特征的特殊性,开始全面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这包括: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法规,完善了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立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田地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商业化种植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我国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生产的速度明显放慢了,但并没有完全禁止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生产。因此,我们认为,在政策模式上,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1 制定了一系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是基于转基因过程(processbased)而不是基于转基因产品(productbased),考虑到转基因过程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因此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加以区别对待,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管制法规。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以农业部为主导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并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管理。

2001年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又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这些法规对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作出了具体性的规定。

2002年卫生部发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农作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活动加强管理。

2005年,我国政府核准加入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项关于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协定,它允许议定书批准国家以预防为由禁止进口转基因产品,同时也要求这些国家互相通报本国出口到对方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的情况。议定书的核心内容包括提前知情程序、同意进口程序、风险评估、运输包装和标识、赔偿责任和补救等。2,设立了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

为了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加以区别对待,更好地防范转基因生物风险,我国设立了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精神,我国建立了由农业部主导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制。

(1)行政机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牵涉到众多部委,为了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缺位、越位等现象,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机构,为此,我国建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保证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统一性和高效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它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审定主要转基因作物准许商品化生产的政策。

农业部作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主管部门,在维护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为此,农业部成立了由主管部长为组长,有关司局负责人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议草拟或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研究重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生产与经营许可、进出口政策以及指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行政机构,它的主任由科技教育司司长兼任,副主任由科技教育司的一名副司长和两名处长兼任。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统一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申请、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和进口申请,审批与发放有关证书、批件以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机构的认证、管理和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等。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应建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这些省级安全管理机构基本上都挂靠在农业行政部门的科教处。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农业部要求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及时将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和标识审查认可情况上报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国家环保总局设立了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生产涉及到了环境污染问题,国家环保总局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而且我国政府已向联合国环境署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确认国家环保总局作为我国生物安全的国家联络点和主管部门,因此,它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也履行着一定的职责。

(2)安全评价机构。要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强安全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其进行安全评价。而进行安全评价,就需要有专门的评价机构,为此,我国建立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专业,每届任期三年。

2002年7月8日,第一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立。这届安委会由58名委员组成,分为植物、植物用微生物、动物与动物用微生物和水生生物4个专业组,其中植物专业组29名委员,植物用微生物专业组9名委员,动物与动物用微生物专业组12名委员,水生生物专业组6名委员,分别来自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多个部门,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贸易等多个领域,其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6名。

2005年6月22日,第二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成立。这届安委会由74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主要来自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第二届安委会在原来涉及转基因技术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贸易等专业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食用安全、环境安全、技术经济、农业推广和相关法规管理方面的专家。

(3)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相关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检测。这样的检测包括环境安全检测、食用安全检验和产品检验三种类型。为此,2003年农业部确定了第一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筹备单位。

(4)标准制定机构。为了保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农业部在2004年成立了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它由41名委员组成,段武德任主任委员,方向东、施宗伟、彭于发、杨汉春、严卫星任副主任委员,李宁任秘书长,汪其怀任副秘书长,秘书处设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它主要负责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及与安全管理方面相关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口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政府间特设生物技术食品工作组(cx一802)等技术组织以及负责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标准制定工作。

3 建立了一整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我国建立了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进口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加工审批制度,从而以便在转基因作物的研究、生产、加工、贸易等各个层面上保障转基因生物安全。

(1)安全评价制度。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整个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对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态度,从而就会制定什么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从而也就决定着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以及商业化生产的状况。随着我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有了完善的专门针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制度。这一评价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建立了很高的生物安全标准,实行个案审查(caseby-case)原则。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要对试图进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申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进行逐个逐个的安全评价。其中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包括四个方面:受体植物的安全性评价、基因操作的安全性评价、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转基因植物产品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评价是以转基因过程而不是以转基因产品为根据。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不是根据实质等同原则仅仅考虑转基因产品的状况,即如检测重要的营养物质和毒素,如果转基因生物中的这些物质水平同相类似的非转基因生物相似,那么这个转基因生物就被认为同非转基因生物“实质等同”,也就认为这种转基因生物是安全的。相反,而是考虑到了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转基因生物产生过程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针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办法。首先,采取分级管理,即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4个等级: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其次,实施分阶段管理,即按照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五个不同的阶段进行报告或审批。

安全评价不仅要求考查确定性风险而且要求考查潜在性风险。所谓潜在性风险,是指既不是直接可感知的风险,也不是能够被科学完全认识到的风险,而是科学不知道的或科学不能完全知道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确定和达成一致认识的风险。对于这样的风险,目前不能对此进行定量化而只能进行定性的评估。2002年开始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危险。”所以说,这样的安全评价机制已经认识到了转基因风险的特殊性。

规定了安全评价的申请程序。某个单位要想进行某项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商业化生产,首先就要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它一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它作为把门者,有着是否接受各种申请的决定权。它将其决定受理的申请交给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农业部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20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是否批准这些申请。

(2)标识管理制度。我国建立了标识管理制度,这不仅是由于转基因食品存在安全隐忧或者说科学还不能给出确定性的答案,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同时更重要的是,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是对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尊重。¨’在世界范围内,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区采用了自愿标识,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强制性标识。我国建立的标识制度也是强制性的。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标识管理政策,都确定了食品(饲料)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量(阀值),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这一阀值,则需对该食品(饲料)进行标识。比如欧盟1997年颁布的新食品管理条例(258/97),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最低含量阀值,即当食品中某一成分的转基因含量达到该成分的1%时,需进行标识。2002年,欧盟将这一阀值降低到0.9%。我国则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而是对需要标识的转基因生物进行公布,并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2001年农业部制定的、2002年开始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确定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转基因生物标识办法,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阳性标识,即指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转基因成分的存在;二是,阴性标识,即在标签上标注类似“Non-GMO'’(非转基因)或"GMO free”(无转基因)等字样,以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为非转基因或不含转基因成分。我国采取的是阳性标识办法,具体又分成三种情况:(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此外,我国的标识制度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也作出了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这样,就可以保证标识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和监管。

(3)进口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国际上转基因作物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防范进口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已经成为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比如在大豆的贸易方面,由于我国在转基因大豆供求上的矛盾日益突出,国产大豆年产量只有1700万t左右,并且增长空间不大,难以满足市场大幅度的需求,因此大豆进口数量不断激增。1995年以前我国是大豆出口国,1996年以后成了大豆净进口国,从2003年开始,我国每年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就超过了1000万t,2005年我国转基因大豆进口达2083.5万t(见表3)。

进口的转基因大豆用途主要有三种:用作饲料原料,加工成食用油,直接食用。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好这些进口转基因生物的风险,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有力的措施,为此,我国政府建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进口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用作加工原料或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4)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加工审批制度。我国为了加强对进入到生产、流通领域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建立起了相应的生产、经营制度和加工审批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生产或经营已经获得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许可证。

4 采取了预防性行动

当一个现象、产品或过程的潜在的危险性影响已经被有所察觉,但是科学评估未能完全确定性地测出这个风险时,预警原则要求采取有害推定原理,实施预防性行动,防患于未然。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的风险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转基因生物体的生物安全问题与一般具有确定性的环境问题不同,它表现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一种不确定性风险,即人类对于转基因生物体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在科学上尚难以明确确认或者尚未取得确凿的科学证据,或者说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确,转基因生物的危害是渐进的、蠕变的、不显眼的,但一旦这样的潜在风险现实化了,那么对环境将是灾难性的,因为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具有级联性、扩张性、持续性,这些潜在的环境风险将是不可逆转的,是不能修复的。所以说,实行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针对不确定的风险采取预防性的行动。也就是说,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上,应该建立公共危机预警,即在社会顺境状态下公共危机管理者在危机潜伏阶段所进行的一切有效预防、警示工作,其目的是识警防患,超前预控,防患于未然。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防范转基因生物潜在风险的预防机制。这一机制要求那些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1)物理控制措施,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2)化学控制措施,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3)生物控制措施,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他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部分转基因作物田间隔离距离见表4);(4)环境控制措施,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分、光周期等;(5)规模控制措施,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除。

事故发生后的补救措施:(1)转基因生物发生意外扩散,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原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生物继续扩散,并上报有关部门;(2)对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扩散区,应暂时将区域内人员进行隔离和医疗监护;(3)对扩散区应进行追踪监测,直至不存在危险。

此外,国家和个别地方政府还建立起了应急预案,以应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此背景下,农业部为了有效应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省级政府中,山东省已经在2006年制定了《山东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地市级政府中,南昌市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南昌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也在2007年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度

我国从2001年开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商业化生产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生产的审批(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的发放)需要逐个省逐个省地进行,也就是说一个转基因植物品系(或品种)应当在已批准进行过生产性试验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申请一个安全证书。在2001~2007年期间,农业部共批准了两种新的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一是,2001年批准了中国农业科学院研制的线辣椒在北京商业化种植;二是,2006年批准了华南农业大学研制的番木瓜在广东商业化种植,这两种作物的种植范围都比较小。

严格的审批制度尤其体现在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种植的审批上。我国一直很重视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于转基因水稻的研究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005年9月国家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在一个高级别的国际生技术论坛上讲:“生物技术可能会成为中国未来15年内增长最快的一个产业。”“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中生物技术将被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在中国,政府资助的生物技术实验室有200家,从事生物技术的公司有500家。在水稻的研究方面,政府投资在农作物生物技术资金中大约20%投在了水稻上,也就是说,按照官方汇率当前每年有2 400万美元投资在水稻上,这就使得至今为止中国是世界上在水稻生物技术方面投资最大的一个国家。[HI在国家863计划等重大科研计划的支持下,我国转基因水稻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一些品种也已基本具备了商业化种植的条件。中国水稻研究所的研究员黄大年1997年带领科研组成功配制出了世界第一种转基因水稻抗除草剂水稻,华中农业大学张启发教授和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朱桢教授研究的两种抗虫水稻,研究时间也都已接近20年,技术成熟已近10年了。据统计,目前处于封闭性研究的转基因稻米已有100多个品种,小范围内环境释放的品种有810个,其中4个品种在2002年进入生产性试验。但是国家至今未批准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种植。

1999年9月,中国水稻研究所正式向农业部提交了抗除草剂转基因水稻商品化生产的报告,但由于2001年以后我国对新的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生产的审批非常谨慎、严格,最终该稻种没能获得批准。对此,黄大年非常无奈地说:“我们当时真的是万事俱备了,各项生产指标都达到了产业化,我们以为肯定能成为中国第一个基因产业化目标。”2004年,张启发等科学家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了三个转基因水稻品种商业化生产的申请。2004年年底,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安全评价,但农业部最终未对2004年提交的三个转基因水稻品种作出批复。从2004年开始,每年两次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都要对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生产的申请进行讨论,但都因分歧太大,认为还有很多尚待解决的安全问题,而没有予以批准。2006年11月召开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上,专家学者仍未给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生产打开“绿灯”,再次搁置了商业化生产转基因水稻的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教授卢宝荣说:“安委会对转基因作物安全性评价的要求也是逐年提高,从而肯定会更审慎地对待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申请,毕竟这是主食,加强风险评估十分必要。”

从转基因水稻的审批上,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实行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后,已经明显放慢了新的品种的商业化生产,尤其是那些食品作物如转基因水稻,由于其不仅涉度环境风险,还涉及健康风险,因此国家在这些作物的商业化生产上持越来越谨慎的态度。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2001年开始,我国放慢但没有禁止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发展,并着重关注转基因生物安全,针对转基因作物风险,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在宏观政策层面上,我国已基本建构了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转基因植物安全性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从黄金大米事件谈起,首先讨论了事件本身隐含的法律问题,对本次人体试验的合法性进行了讨论。之后,对我国现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予以评述,综合评论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建议。

关键词:转基因;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立法

2012年8月1日《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名为《黄金大米中的€%[-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的文章。文章称,作者在中国湖南省对学龄儿童进行了转基因食品黄金大米的喂养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黄金大米与维生素A胶囊效果相当。该文署名作者依序为,美国塔夫茨大学教授汤某、湖南省疾控中心胡某、中国疾控中心荫某、浙江医学科学院王茵某和另三名美国学者。该篇论文发表后,在国内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经媒体披露后,事件涉及到的国内各家科研机构纷纷表示对试验毫不知情。经卫生部彻查,事实终于水落石出。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此次事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管理疏漏、学术不端等行为,并为此受到严厉处分。

一、黄金大米事件的法律分析

在一片质疑声中,黄金大米事件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但是,如果仅仅为了探寻真相,那么黄金大米事件就丧失了讨论的意义,隐藏在其背后的伦理及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鉴于本文着重讨论法律问题,因此就此次事件,首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开展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要履行怎样的程序才能合法?

首先,我国还没有关于人体试验的法律法规,尚属立法空白。而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有两项规定:其一是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其二是根据前述准则由卫生部颁布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审查办法》\"),该办法已于2007年1月施行。

根据《伦理审查办法》的规定,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活动的机构均应当设立机构伦理委员会,机构伦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伦理审查任务,对本机构或所属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简言之,在我国开展涉及生物医学人体试验都必须通过所在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展研究。黄金大米事件涉及到的多个科研机构均未对该项目进行过伦理审查,并且美国方面所获得的伦理审查也不能替代我国的伦理审查,必须重新审核,《伦理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也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黄金大米非普通食品,而是转基因食品,因此有关转基因食品的试验还需要通过农业部门的审批。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外合作的试验必须经农业部批准。而农业部及湖南省农业厅并不知晓黄金大米的试验,相关审批更是无从谈起。

另外,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用于本次试验的黄金大米均由美国学者汤光文携带入境,但是并没有按照规定报卫生部审批。

从现行行政规章和部门管理来看,在湖南省某镇中心小学实施的黄金大米试验,既未通过国内的伦理审查,也未获得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的行政审批,缺乏必备的程序要件,其擅自开展研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问题止乎于此未免过于肤浅,其实笔者在查阅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各项规定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文件之中,并且普遍立法层次不高,不具备强制性效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二、对现行转基因食品立法的评述

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未有定论,而进入市场可供人们选择的转基因食品已达上千种。对此,我国先后颁布了若干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规制。比如2001年颁布施行的《农业转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划分了遗传工程体的安全等级,规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等级和安全评价的具体程序。之后的2007年又颁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食品从产品的管理转向了原材料的管理。[1]2009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迄今为止在食品安全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它将转基因食品纳入调整的范围,该法为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规制铺平了道路,也为将来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指明了方向。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已初具规模,体系较为严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预防原则和全程控制的理念,但是不可回避的是,这些法律规定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应用、发展是不相适应的,存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层级不高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食品安全法》外,其他规定都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与《食品安全法》及其他单行法律相比,要低很多。这就使得这些规定在具体实施与运用中,其效力将大打折扣,作用有限。

此外,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兴的高科技食品,一方面其安全性存在较大质疑,另一方面此类食品暗藏巨大商机,其市场发展势头迅猛。法律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投入更多的关注,应当在《食品安全法》中单列一章予以规定,规定中应包括安全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标识制度等内容,但是很遗憾《食品安全法》未能完成这一使命。

(二)缺乏安全标准和检测标准

我国现有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对实验室规范、安全检测与监测、上市标准与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所涉及,其相关内容也是非常概括和模糊的,根本不能用于指导实际工作。[2]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单行法

制定一部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专门性法规,通过该部单行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予以全方位监管:建立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全程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标识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

(二)制定统一的安全检测标准

安全评价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核心制度,具体包括:转基因食品外源基因表达产物的营养学评价、毒理学评价、外源基因水平转移而引发的不良后果、未预料的基因多效性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危险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及专家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另外,应尽快出台科学、合理的检测标准,以确保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检测质量。[3]

(三)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为了实现对转基因食品的全程监控,建议通过法律规定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分别对其研发的、生产的、销售的转基因产品的转基因成分、产品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记载,同时承担担保义务,保证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建立相应的体系保存上述信息,以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黄金大米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日,但是它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仍然值得人们思考。只有继续投入更多的关注在转基因食品的规制上,即使其安全性依然存有争议,但是我们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人们的权利保障做出了最大努力,也会了无遗憾。

参考文献:

[1]徐进.浅析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09,(4).

[2]董义珍.浅析转基因食品的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J].宁夏农林科技,2011,(52).

[3]叶盛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J].湖南社会科学,2011(2).

作者简介: 向彦(1979-),女,重庆人,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从事卫生法学研究。

转基因植物安全性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在现代园林景观之中,植物景观成为重要的组成元素。在对植物文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探讨植物文化的内涵优化园林植物的配置,起到增加人文素养的作用。在探讨植物文化的基础上,试图为现代园林植物的配置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植物文化;现代园林;植物配置

在当前中国的园林景观之中,植物作为重要的组成元素和表达内容,不仅美化和绿化了园林,还承担了设计师在进行园林景观设计时所承载的文化内涵和思想意蕴,在美学上和功能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1]。植物文化在园林景观之中主要以现代园林之中的植物配置来得以表达,以植物本身所蕴含的文化意蕴承载设计师的造园理念。

1 植物文化的主要内涵

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植物成为文化的重要载体和表达方式,在古诗文之中常常出现以植物入诗或以植物作为意象的例子。古人对不同植物寄托了不同的情感和思想,如认为竹子谦虚、坚韧,认为莲花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认为牡丹富贵华丽,认为松柏沉默坚定,这些美好的思想品质和吉祥象征赋予了中国的園林景观以更多地人文背景和思想深度[2]。通过栽种不同的植物,设计师在设计园林景观时可以表现出主题和主旨,以植物文化表达自身的美学追求和造园理念。

2 现代园林的植物配置

在现代园林的景观设计时,为了亲近自然、贴合人民对于自然环境和绿色植物的现实需要,植物的配置成为重要的景观设计内容。在实践之中可以发现,园林景观的植物配置有以下几点方法和对策。

2.1 结合地形设计植物景观的主题

当园林中植物种类较多、园区占地面积较大时,按照主题设计植物景观可以最好地做到多而不乱、繁而不乱,也能较好地表达设计师的设计主旨。

在设计植物景观的主题时,设计师可以结合地形进行主题的划分,如池塘、小河附近以“水”为主题进行设置,在池塘之中设置水生植物睡莲、荷花,在池边种植芦苇、菖蒲,在河岸上载重垂柳,结合池塘、小河的景观和小桥流水、亭台楼阁可以营造出良好的氛围。将河流、池塘和水生植物、河边植物相互映衬,再加上水中的游鱼和河岸上的行人,有静有动、生动活泼。

除了“水”为主题,结合地形以大量乔木间杂种植还能够塑造出山丘和林野,以灌木和乔木制造出地形起伏的山峦丘壑。园区较小的园林,设计师可以合理运用植物营造出景深,并巧妙运用植被对各个景观之间进行天然地隔断,使园林显得繁而不乱、层次分明。

在有着大片开阔地的园林之中,设计师在设计园林植被时可以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特色植物,大范围种植某种花卉形成特色园区。等到花季,鲜花盛开,乍看好像漫山遍野、铺天盖地,这种密集种植单一花卉带来的景色极富冲击力和感染力。

2.2 以四季为主题配置植物

除了地形,占地面积较大的园区还可以设置各种富含人文底蕴的主题,例如以四季为造园主题,在各个分区之间以植物或是建筑隔断。在以“春”为主题的园区,设计师可以遍植花木营造出春天万物复苏、春暖花开的气氛,主要选择迎春花、桃花、杏花等春季开花的花卉,使这一园区成为春季赏景的重点。在以“夏”为主题的园区,结合池塘可以塑造出夏季庭院深深、小荷初绽的景象,也可以以石榴花、紫藤等夏季花卉为炎炎夏日增添清爽绚丽。夏季植物生长繁茂,许多落叶乔木都会在夏季枝繁叶茂,像槐树、银杏和梧桐等树木都是营造夏季清凉绿阴的典范,为城市增添绿阴和凉意,也有助于城市夏季温度的降低[3]。

秋季的园区在造园理念上可以突出红叶的热烈和黄叶的绚烂,在秋季为主题的园区,园林设计师可以广泛种植枫树、槭树等秋季树叶变红的乔木及银杏、二球悬铃木之类秋季变黄乔木。对于园区较小、不适宜种植高大乔木的园林,秋季主题的园区也可以以菊花等盆景为主要景观,以菊花的凌冽风姿烘托秋季园林植物景观的英姿飒爽,营造出秋高气爽的景色。

冬季的造园主题受限于地区环境和环境温度,对于纬度较低、冬季温度较高的地区,冬季的植物选择范围较大,能够在野外越开花冬的花卉,茶花就是不错的选择。在冬季平均气温更加低的地区,造园时设计师可以选择腊梅和梅花,傲雪寒梅可以成为冬季赏园的重点。在中国北部,冬季的气候更为严酷,极端性天气也跟多,为了保证冬季的植物存活,设计师应该更多地选择耐严寒的植物。松柏等常青乔木、灌木四季常青不惧严寒,以此作为造园的主题能够营造出凛冽肃杀的气氛,在冬季大雪纷飞时也非常应景。

2.3 高低错落配置植物

除了按照主题配置植物,植物搭配时还要考虑植物之间的高度搭配。例如,在设计园林时进行植物配置,将灌木、乔木和草本植物混杂种植,将垂柳、旱柳等垂坠感较强的植物种植在水域附近的池塘、小河边,搭配水葱、芦苇、荷花和香蒲等生长在沼泽浅水中的水生植物,再配合水中的浮萍、睡莲、水葫芦等浮水植物,水波袅袅的景色搭配各种赏心悦目的植物,高低错杂,极富有画面感和层次感。

考虑到园林在四季的观赏效果,设计师需要保证园林在四季都有景可看、有花可赏,更多地将开花季节不同的植物搭配在一起。例如,春天开花的樱花、桃花和杏花花期不同,可以间杂种植,夏天的石榴花、睡莲、栀子和米兰等花卉也可以搭配在一起,再加上秋天包括丹桂、银桂和金桂在内的不同品种的桂花和深秋的菊花、冬季的腊梅水仙,四季花卉参杂种植,使园区时时鲜花盛开、四时之景各不相同,极大地提升观赏性和趣味性。

对于园区较大、有条件对园林进行进一步划分的园林,设计师在植物搭配时可以考虑到园区的色调统一和色彩和谐,能够进行更多地搭配尝试。例如,将枫树、槭树、鸡爪槭和红栎等树叶呈现红色的乔木搭配上石榴花、凌霄花等红色系的花朵,再加上石蒜、红玫瑰和红蔷薇等色泽红艳的花卉,园区的色泽将会非常统一和谐。除了红色系,黄色系的花卉植物也很好搭配,乔木中的银杏、梧桐、榆树和水杉秋季有着金黄的叶片,花卉中腊梅、金缕梅、迎春花和金合欢绽放着金色的花朵,将其搭配在一起,园区将有着金色的主题色调。

3 结语

由于城市化步伐的逐渐加快和人民群众对于生活条件的要求逐步提高,在当今中国园林景观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生活条件提高后对于绿色生活和减少废气噪音的实际需要,城市居民对于城市绿化和城市中植物覆盖率有着更高的要求,植物景观成为当前造园的重点。结合植物文化,合理配置植物形成良好的植物景观成为现代园林设计的重中之重和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杨絮飞,李国新.论中国古典园林中植物语素的多维审美意蕴[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9(2).

[2]于冰沁,王向荣.论园林植物配植形式的科学性、艺术性和文化性[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李乃昕,杨茂川.因借用地人文属性 彰显植物文化内涵[J].艺术与设计:理论,2008(5).

(责任编辑:刘昀)

转基因植物安全性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滨海地区因独特的气候特点、立地条件和人文历史形成了地域化景观,其植物造景是滨海景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以胶东滨海地区为例,从植物造景的作用入手,结合滨海植物造景原则,通过对滨海地区植物造景基本元素和造景形式进行分析,总结胶东滨海地区植物造景艺术手法,探讨適宜胶东滨海地区的植物景观配置模式。

关键词:胶东滨海地区;植物景观;造景艺术

1    胶东滨海地区植物造景概述

1.1    植物造景的含义

植物造景是指在空间中利用植物的形态特征进行搭配组合,构建生态美观的景观环境。其在设计时通常利用林木、灌木、藤本、草本植物等进行组合造景,以充分展示植物的形状、色彩、质感等自然美。

滨海植物景观的营造需要兼顾滨海地域条件与植物造景的艺术表达,在尊重生态造景原则的基础上满足人类与自然的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2    植物造景的作用

1.2.1    展示地域特色

滨海地区植物造景的植被类型受海洋气候和滨海地域条件影响,在种类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这种局限性也决定了滨海地区的植物种类选取须多采用地方适生的乡土树种,以突出地域特色。

1.2.2    塑造景观空间

景观空间的呈现依附于人们的观赏角度与视线附着点,充分利用植物群落形态、色彩、大小等特征,可以有效增强滨海景观空间的有序性,架构出植物景观层次上的空间变化,形成良好的景观视觉效果。

1.2.3    优化生态环境

植物造景具有改善生态、优化自然环境的能力,对自然环境的修复调节具有促进作用。在设计过程中,掌握空间定位与植物特质,不仅可以改善地质条件与土壤结构,净化空气,还可以改善环境小气候,打造生态滨海环境。

1.3    滨海地区植物造景原则

1.3.1    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的核心就是尊重生态、尊重自然。在设计之初,要认真分析当地气候条件与土壤结构,尊重胶东滨海地区植物的生长规律,结合因地制宜的种植原则完成植物种类的筛选,以实现植物群落的生态效益最大化[1]。

1.3.2    艺术性原则

植物造景的艺术性就是指利用其形态色彩展示植物本身的意境美,升华滨海景观空间的意境。在设计中,要保证植物的统一感与协调感,以营造和谐的植物空间,给人带来舒适与平静的感觉。

1.3.3    地域性原则

充分利用胶东地区植物资源,通过模拟自然植物群落形成胶东地区的地域性植物景观。同时,充分挖掘胶东历史文化,营造富有胶东文化内涵和历史教育意义的滨海植物景观,以展示胶东地域魅力,传承胶东地域文脉。

1.3.4    功能性原则

滨海空间是观赏游览的必经之地,在营造景观时,要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切实满足游人的基本游览需求,为游人提供可用、可观的滨海植物景观。同时,植物造景要发挥改善自然环境的生态功能,为打造经济美观、生态自然的滨海植物景观环境奠定基础。

1.4    滨海地区植物造景形式

1.4.1    造景基本元素

在滨海地区的植物景观设计中,植物本身作为造景的基本元素,可以被归类为点、线、面三种形态与滨海空间进行不同的搭配,以形成最佳的植物景观组合方式。

植物以点的形态存在可以成为特定位置的标识,产生辐射力与向心吸引力,增强使用者的安全感与归属感,并且通过吸引人们的视线对滨海游览路线加以引导,优化景观效果。点状植物一般对应具有强观赏性的孤植树,或者与周边植被产生强烈质感对比的植物组合或单体。这类植物大多有较独特的形态特征,多处于滨海空间中人流量大、海岸线曲折的位置,与海水底色相呼应,以形成独特的海岸线风景。

线状植物空间由点状植物叠加变形而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引导性,多用于带状景观区和滨海道路绿化。其蜿蜒曲折的线条丰富了林冠线的轮廓变化,再搭配上蓝天海岸,能为游客提供独特的视觉体验。滨海道路两侧常使用色彩丰富的植物群落,旨在增加空间的主次关系;滨海游步道多选种低矮的灌木,旨在确保行人的视线不被遮挡,从而增强游览空间的开阔性。

面状植物空间尺度较大,具有较强的活动性与开放性,但大多缺乏围和感和流动性,多用于休憩空间,为人们提供大面积的活动场所,还可作为过渡空间连接点状植物与线状植物,增强空间的整体性。

1.4.2    植物种植形式

自然式种植是以人工手段模拟自然植物群落的种植形式。在设计时,设计师会有意识地对植物的大小、色彩、疏密等景观效果进行思考,以自然界植物组合规律为基本原则,植物群落布置自然且大多顺应水岸走势,多运用丛植、群植等形式,依靠植物群落间的完美搭配,突出植物的个体美与群体美,其最终的空间效果与自然环境中的植物组合基本一致[2]。

规则式种植是指将植物打造成轮廓分明且线条简洁的规则式景观,以顺应水体或地形。该种植方式重点突出植物整体美感,以几何图案为造型带来视觉冲击,多采用片植、对植、带状种植等方式,搭配喷泉、水池等水体形式,营造场地围合感。

混合式种植结合了前面两者的优势,其将不同种植样式进行穿插组合,从而打造多层次空间。在种植过程中可结合桥梁、栈道等景观元素,实现二者的自然衔接,实现滨海景观与植物配置的有机融合。

2    胶东滨海地区植物造景手法

2.1    合理选择植物种类

植物种类的选择在不同地域环境中的要求有所不同,不仅需要考虑造景成本,也要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受特殊地域条件的影响,胶东滨海地区盐碱地面积较大且植物长期受海潮侵袭,适生植物种类较少[3]。为提高植物成活率,保证其正常生长,应选择适合胶东地区立地条件的乡土植物,采用自然式植物搭配模式,确保植物群落可以发挥其生态效益。同时,需要设计师充分了解植物习性,通过不同的植物搭配呈现出滨海景观空间的不同形态,营造出具有艺术感的滨海景观效果。

因此,在综合考虑植物观赏价值与滨海适应能力后,可选择国槐、白蜡、黑松等抗海风能力强以及银杏、五角枫、麻栋等观赏价值高的树种。

2.2    丰富植物季相变化

植物季相变化是指随着季节的更替,植物会展现出不同的色彩与景观效果,并随着整个生命过程不断发生改变。在滨海地区进行植物景观营造时,可多采用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组合配置的方式,以维持海滨植物景观的长期稳定,以及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相结合的方法,以优化滨海植物季相景观效果。同时,地被植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用于草坪植物与边植植物造景;观叶植物大多注重多样性组合,以体现较强的季节性;观花植物占观赏植物的大部分,生长周期较短,观赏性较高。

2.3    构建植物空间层次

高低错落的植物群落可以营造出大小与层次丰富的景观空间。滨海景观空间分为开敞空间、半开敞空间、郁闭空间,在设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创造出适宜人们活动的不同的自然景致。例如,海岸与绿地的衔接须完成开敞空间到郁闭空间的过渡,实现一开一合,给人们不同的视觉感受;在滨海游步道的设计中,可以通过地形和植物的营造,起到障景的景观效果,并运用线性植物的引导性将人们的视线吸引至海岸,形成开合、明暗对比。

滨海空间因其特殊的地域条件,可以使用自然式种植突出植物群落的整体美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痕迹,利用错落的植物层次控制景观空间的结合度,完善海岸与内陆的过渡,形成完整的濱海群落结构。

2.4    兼顾科学性与艺术性

胶东滨海地区的植物造景与配置中须兼顾实用性和观赏性,在营造滨海景观效果的同时将植物绿化等多种功能考虑在内,充分发挥植物的功能和价值。在设计时,要对场地环境、空间布置以及地方文化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利用艺术手段将植物与建筑、地形、水体等要素有机结合,再依据植物本身的习性特征,对植物群落的颜色、形态等视觉效果进行完全展示,从而实现对滨海艺术环境的合理构建[4]。同时,可将植物群落与雕塑、灯塔、亭廊等滨海景观要素有机结合,这样既能保证滨海景观空间的整体艺术美感,又不乏节点之美。

3    代表性区域的植物景观配置模式

3.1    园林广场

滨海园林广场地形平缓且视野开阔,在配置植物时须考虑植物立面形式与胶东特色小品的结合效果,以及平面几何图案与海岸曲线的呼应度,从而使植物的轮廓线与海浪流动形式相契合,达到人工与自然的和谐。

设计中,可以选择以草坪植物为基底,局部点缀乔木、灌木与雕塑主景,还可将植物修剪成几何图形,以增强平面构图的丰富性,进而突出海岸曲线,增强场地纵深感,增强滨海广场的开阔感。例如,选择胶东卫矛、胡枝子等低矮的灌木群衬托海神妈祖像、海洋生物雕塑等景观主体;选择黑松、柽柳等滨海适应性强且防护效果良好的树种作为滨海广场植物造景主体;选择白蜡、黄栌等干型美观、观赏性强的树种,或使用紫藤、爬山虎、凌霄、大花蔷薇等藤本植物与滨海亭廊木架、海卵石景观搭配,营造滨海休憩空间。

3.2    街头游园

滨海街头游园数量较多,且沿海岸线有机分布,是展示胶东地区绿化基调的重要载体。不同的街头游园为满足景观的独特性与趣味性,常以胶东特色小品、置石等景观主景为视觉焦点,从而形成不同的主题。植物造景往往起烘托主题的作用,以更好地突出主题主景,造景树种宜选择胶东代表性乡土植物,因为其色彩与文化象征能使街头游园的主题意境更加明确。植物造景与游园中的景观小品的组合形式多为嵌入式,即以雕塑、置石景观为视觉中心,以植物构成空间,并且通过景观小品与植物之间的色彩对比,吸引人们视线,烘托游园氛围[5]。

在地被植物中,可选择景天、婆婆纳、月见草等耐寒能力强的宿根花卉,灌木类可选择胡枝子、北海道黄杨、胶东卫矛、海州常山等滨海适应能力强的植物,乔木类可依据四季景观的营造分别选择黑松、刺槐、柽柳、龙柏、黄金柳、柿树、五角枫、竹柳等树种。

3.3    居住区花园

胶东滨海居住区的建筑群体多为中西合璧风格的历史建筑与现代感较强的高层建筑,在居住区花园的植物配置中,要充分考虑植物的形态和色彩与建筑、水体等花园内其他景观元素的协调程度。应在合理保留当地古树名木的基础上,多栽植乡土树种,营造具有胶东特色的居住区花园景观。

在设计时,可以跌水喷泉、假山置石、海洋雕像等为主景置于花园中,周围配以海卵石、海草、船舶、渔具等具有胶东特色的景观元素,以提升滨海居住区的景观丰富度。上层空间可选择水杉、黑松与水景相呼应,并以刺槐、白皮松等为背景植物[6];中层空间可选植黄栌、麻栎、柽柳等树种,以丰富花园季相景观;下层空间搭配胶东卫矛、胡枝子等灌木,水中种植睡莲、水葱,营造“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胶东特色居住区花园景观。

3.4    道路节点

滨海空间中道路的植物造景通常有较强的流线感,随着人们游览视角的改变,植物体量与色彩不断变化,空间收放自如,进而形成移步异景的滨海景观效果[7]。道路节点通常设置在人流量大或道路转弯的位置,以观赏性强的孤植树或与周边植被产生强烈质感对比的植物组合为主体,形成视觉焦点,同时通过微地形的处理使植物林冠线的起伏与海岸线的曲折变化相呼应。

设计时,可以选择以黑松、麻栎、柽柳等干型优美的胶东乡土树种为造景主体,道路边缘可选择火焰卫矛、北海道黄杨等耐修剪的灌木植物进行艺术化处理,以衬托造景主体的自然美。还可栽植少量低矮的灌木丛,保留大量草坪的设计模式,以形成开阔的道路节点视野,突出节点植物主景。道路边缘可置少量海卵石或贝壳、海螺铺装,丰富节点景观元素,使其与海岸礁石相呼应,同时点缀萱草、玉簪、宿根鼠尾草等花草,以增加园林野趣,体现胶东滨海道路节点自然与艺术的结合。

4    結语

胶东滨海地区植物空间的艺术性表现,基于胶东地区立地条件、气候特征和人文历史,在营造景观的时候,要充分了解植物的种类、形态、大小、色彩、质感以及生长习性,根据滨海地区的造景原则配置植物,从而使每一个滨海空间都具有独特的景观魅力。植物景观空间必须尊重自然、尊重生态,要以乡土树种为主要搭配,才能增强滨海植物景观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康勖萍.烟台市滨海绿地植物景观配置研究[J].绿色环保建材,2021(1):185-186.

[2]吴小燕.自然式种植在城市滨水绿带景观设计中的应用[J].中国市政工程,2021(4):33-35.

[3] 丁健.滨海地区耐盐土壤园林绿化设计中的植物选择与配置[J].南方农业,2015,9(15):86,88.

[4]乔智.北方城市滨水空间植物造景艺术研究[D].大

连:大连工业大学,2016.

[5]刘佳.青岛市南部海岸滨海植物景观调查研究[D]. 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16.

[6]宋超.北方住宅小区园林植物选择与配置探析[J].现代园艺,2013(14):163.

[7]汤金润,葛韵宇.胶东半岛北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城市绿地植物景观调研:以威海市主城区城市绿地植物景观为例[J].河北林业科技,2015(3):46-48.

转基因植物安全性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包括植物材料、施工设备、地形整理、草坪建植、立体绿化、附属工程等内容,国内外已有较多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特殊场地园林绿化施工与传统园林绿化施工存在一定差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探讨分析。本文将特殊场地园林分为屋顶园林、咸碱地园林和山区斜坡园三类,针对屋顶、咸碱地和山区斜坡特殊场地对植物选择、关键绿化施工技术等进行了分析探讨,最后结合工程实例,验证了本文所列方法的实用性。

【关键词】特殊场地;分类;绿化施工;工程实例

0.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和工作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园林绿化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园林绿化技术越来越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国内外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已较为成熟,对物种选取、施工季节、施工方案、草坪种植、后期灌溉养护等都做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现代园林绿化施工提供了非常多的依据和方法。但是,园林绿化施工的场地却逐年减少。原因之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内高楼林立,城市绿地逐年减少,专门用于园林设计的大面积场地已越来越少;二是我国100余个城市处于咸碱地,绿化施工技术亟需深化;三是地区起伏较大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需要特殊技术,发展缓慢。国内外虽对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特殊场地的园林绿化施工技术研究较少,而特殊场地的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已成为现在园林绿化的瓶颈之一,急需解决。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园林绿化施工实际,结合笔者工作经验,首先将特殊场地进行了分类归纳,然后针对不同特殊场地对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进行了分析探讨,最后给出了工程实例,验证了本文方法的正确性和实用性。

1.特殊场地园林分类

与常规园林所处区域不同的园林都可以叫做特殊场地园林,但这些特殊场地的园林又具有不同的共同特征,为分类研究提供了依据。根据笔者经验,特殊场地园林主要可分为三类:屋顶园林、咸碱地园林和山区斜坡园林。

城市高楼大厦林立,硬质铺装取代了植被,在新建建筑物及改建的建筑物屋顶开辟园林绿化场地,建造屋顶园林已成为增加城市绿化面积的有效途径之一。屋顶园林一般是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女儿墙和檐口等开辟园林场地,而这些条件下的绿化施工与传统绿化施工存在很大差异,成为目前的研究和实践的热点。桥梁、车库顶面的绿化也可归类其中。咸碱地在地球上所在比例高达7%,我国咸碱地面积就有9910余万公顷,我国23个省、市、自治区都会遇到内陆、滨海及苏打咸碱地园林绿化的问题。咸碱地园林绿化施工主要是要选择适宜的植物和合适的施工、养护技术,可归为一类。我国部分城市位于山区,园林绿化也需因地制宜,自然得体,主要特点是山区斜坡绿化施工的条件与场地与传统平地园林不同,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分析时可归为一类。

2.绿化施工技术

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包括众多方面,对于特殊场地的园林绿化施工,除了植物选择和特殊施工技术外,其他施工技术与传统园林绿化施工技术相近,可依据已有经验和理论进行施工。本文主要对植物选择和特殊施工技术进行分析探讨。

2.1屋顶园林绿化施工技术

夏季屋顶园林气温高于地面,冬季气温空气流量也高于地面。因此,屋顶园林绿化的植物应选择耐寒耐热、耐寒耐瘠、抗风、喜光、温差大,生命力旺盛的花草树木。由于屋顶的承重要考虑风荷载、雪荷载等影响,所选植物要以矮小轻便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为主。屋顶园林绿化时植物的运输相对传统园林更为困难,所选植物要便于运输和栽种。

基于以上分析,屋顶园林绿化可选择黑松、雀舌黄杨、龙爪槐、紫薇、腊梅、牡丹、月季、天竺、栀子花、珊瑚树等植物。屋顶园林绿化施工要特别注意屋顶荷载的问题,这关系到人员、建筑物的安全和屋顶园林成功与否。用于园林施工的屋顶结构层应是整体浇筑的或是预制装配的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也可用隔热防渗水材料预制生态屋顶板。屋顶园林绿化施工要对整个屋顶进行防漏处理,防水层应采用涂膜防水层和配筋细石砼防水层,且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最少一次防水试验。

2.2咸碱地园林绿化施工技术

咸碱地含盐量不同所能适宜的植物生长也不同,一般根据含盐量来选择耐盐或者盐生的园林植物。含盐量为0.1%~0.2%时可选择杨树、垂柳、中山杉、刺槐等,含盐量为0.2%~0.3%时可选择刺槐、水蜡树、杞柳等,含盐量为0.3%~0.4%时可选择紫惠槐和朱槿(大红花)等,含盐量为0.5%以上时可选择珠美海棠等树种。对多年生且适应能力极强的草花植物,如荷兰菊、黑心菊、一串红等也需搭配选择。咸碱地园林绿化施工技术的关键就是要做好前期的土壤环境创建和后期的养护。种植初期,可选用以下方法进行植物生存条件的改造。一是开挖1.5×1.5×1的大穴,回填、灌足淡水,三次后即可栽植植物。二是将种植地挖深1米左右,依据排水设计为一定坡度,填上一定量的鹅暖石和稻草,然后再填满无盐种植土。三是利用改碱肥改良原有土壤,降低PH值和含盐量。后期养护需留意设置水管网浇透水和低洼处的排水。

2.3山区斜坡园林绿化施工技术

山区斜坡园林绿化施工主要包含大树移植和灌木、草坪的施工,大树移植在传统技术上注重基坑深度和斜坡防护即可达到较好效果,灌木低矮,种植相对简单,反倒是草坪的种植绿化需要特别注意。草坪种植根据不同倾角选用方法,60度以上陡坡,使用三维土工网垫或张挂黄麻、塑料网绳;35度至60度斜坡可使用人工防蚀生物膜和保护钢网,种植攀缘植物或适宜挖穴种植的植物;35度以下斜坡可采用挖穴种植、铺草皮、喷播和搭建骨架种植等。铺草皮法应选90%以上覆盖率、无杂草且根系紧密的草块。斜坡筑巢施工时保水剂应为客土重量的1%-2%。对临近道路的大面积斜坡,可采取喷播技术,在喷播的种子中混合物粘合剂和保水剂,可达到保湿保温防雨水冲刷的效果。山區斜坡园林绿化草坪施工还有移植草皮和扦插法等传统技术和植生纱法、加筋植草法和喷混技术等新技术,施工人员可根据园林绿化要求、场地和施工条件适当选取。

3.工程实例

某园林绿化工程位于某大城市,周围高楼众多,为加大绿化面积决定立项本绿化工程,按本文分类属于屋顶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该绿化工程屋顶为整体浇筑,选用了龙爪槐、牡丹和月季等多种植物,屋面覆土种植了草坪和灌木绿篱。施工时配备了临时固定设施,并考虑了施工人员和临时设施的荷载作用。为方便观赏,该项目规划施工了宽约60cm的弯曲小径。设置防水层,间隔两天共进行了两次防水试验。通过抬高垫层内的排水暗沟进行种植区排水,种植区每间隔1.5m设置了排水暗孔。绿化施工完成后,制定了养护计划定期养护。交付使用后,反馈信息表明观赏效果良好,未出现渗水等问题,说明本文所述方法效果良好。

【参考文献】

[1]宋丽娟.园林绿化斜坡草坪种植关键技术[J].科技致富向导,2012(16):64.

[2]刘萍,魏雪莲.咸碱地园林绿化技术[J].陕西林业科技,2005(2):64-69.

[3]王庆.屋顶花园设计与适宜技术[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吴长文,章梦涛,付奇峰.斜坡喷播绿化技术的研究.中国水土保持,2000(4):24-26.

[5]许卉,张丽娟.黄河河口区城镇引种非抗盐花木移植技术[J].山东林业科技,2006(5):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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