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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技术分析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证券技术分析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证券法》对于内部交易的规定相对模糊,其中,内部人范围等重要问题的规定并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内幕交易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极难判定。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我国缺少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美国欺诈理论的发展与具体内容,为我国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提出建议。

【关键词】证券交易 欺诈 弊端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是证券领域重大的问题,从证券市场产生就存在,并且将永远不可能消失。法律需要做的就是确定一个标准,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以期减轻损害。这就要求《证券法》对具体规则的制定必须明确、清晰,否则将使证券交易中的行为人无所适从。

美国的欺诈理论便是如此,对内幕交易中的标准问题,给予解答方案。在欺诈理论的支撑下,辅之以范围不断扩张的信赖义务基础,为证券市场的维护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我国的《证券法》第三条也明确了 “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而对于这一条款的性质,笔者提出疑问:“三公”原则能否像民法中的“诚实信用”或“善良风俗”原则一样,成为填补法律漏洞的裁判性规范?我国内幕交易理论可否建立在“不公平”原则基础之上,使之成为判断违法行为的标准?

二、欺诈理论的渊源

(一)“Securities”的含义

“当商人们通过证券筹措资金时,他们往往会向投资者表示,投资者的投资是安全的,其投资是能够为其带来投资回报的。这一意思便被当时的英国人微妙地与‘Security’一词联系在一起,久而久之在‘Security’一词的基础上便衍生出英文‘Securities’一词专门来表示‘证券、债券’。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Securities”的翻译并没有体现出在其产生时的最基本的含义。建立在安全、担保基础上的“Securities”背后隐藏着信赖原则。

(二)欺诈理论的形成与完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演進)

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演进与欺诈理论的不断完善是紧密相连的,由法律的演进可以清晰窥见到欺诈理论发展的全貌。

1.萌芽阶段

在1933年联邦《证券法》诞生之前,《邮政欺诈法》和《诈骗及贪污受贿组织条例》是美国政府规制证券欺诈行为的主要武器。这两个反欺诈条款被称为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祖父条款”,自此以后,美国内幕交易成文法和判例法开始将证券内幕交易视为欺诈行为。

1929—1933美国股市狂跌催生了著名的“帕克拉听证”,直接导致了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称SEC)的诞生。该法第17节专门针对证券欺诈进行了规定,较上述两个反诈骗条例有较大突破,但仅适用于要约销售或销售任何证券中的欺诈或虚假陈述行为。

2.发展阶段 ——两个规则理论的确立

在1961年的Cady,Roberts & Co.案中确立了“披露或戒绝交易”古典归责理论。根据该理论,占有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要么在交易前披露信息,要么戒绝交易。这是内部人对公司股东的信赖义务。

在1983年的Dirks v.SEC案中确立了“内幕交易泄密-受密归责理论”。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内部人的泄密行为(选择性信息披露)不是不恰当的,那么受密人可以自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3.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

(1)《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为了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美国国会于1988年10月通过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该法对《证券交易法》作了几项重要补充:(1) 扩大连带责任的范围;(2)设立了内幕交易的举报奖励制度;(3)扩大了私人诉权,允许同时交易者向内幕交易者提起赔偿之诉;(4)大大提高了内幕交易犯罪的监禁期以及对内幕交易者的罚金。

(2)两种理论

私用信息理论。内幕交易古典归责理论,将内部人对公司及其股东的义务作为归责基础,泄密—受密理论将泄密行为的适当性作为追究受密人责任的基础。私用信息理论对上述两个归责理论做了进一步延伸,违背了工作关系中的诚信或类似义务构成对信息源的欺诈,应受到内幕交易法的制裁都可以成为“披露或戒绝交易”的理由。

平等享有信息理论是被最早确定的理论,但由于后来坚信的“买者自负”原则,以及古典归责原则的确立,逐步被美国最高法院弃之不用。但近年来,随着内幕交易人员的扩大,此理论又逐渐回到人们的视野。

三、我国内幕交易之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实质上是不存在理论基础的。首先,《证券法》第三条不是裁判规范,毋宁说是立法目的或证券法之目标;其次,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不公平”不能成为加诸于行为人的义务;最后,我国实质上在内幕交易的规则制定中抛弃了诚信理论,法律规范背后没有任何理论的支撑。具体论证如下:

(一)由原则的性质分析“不公平”理论不能适用于内幕交易

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此条款既不是行为规范,也不是裁判规范。对于裁判者而言,民事实体法的功能主要在于为裁判者处理民事纠纷提供裁判标准,绝非必须如同当事人一样依照民法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模式行事。而第三条的规定,似乎并没有为裁判者提供裁判标准。同理,也不是行为规范。如《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公序良俗原则。虽然第七条并没有规定效力,但在随后的条文中可知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这才是行为规范。

其次,“不公平”不能作为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法律上责任的形成,尤其是在私法领域,必须有义务,无义务则无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在公正理念指引下,建立权利义务,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最终达到各利益主体平衡之目标。笔者认为图式应当是:法律目标或手段(公平、公正、公开)——权利义务(如披露义务制定)——责任(违反则受到处罚)。因此,不能跳过中间环节,直接由公平到责任。

(二)我国理论基础的建立及内部人范围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确认“诚信原则”在内幕交易中的适用,在诚信义务的框架下是这样的:“保护投资者利益——诚信义务(诚信原则)——责任”。我国需要解释诚信义务是谁与谁之间的义务、诚信义务又能否突破相对性应用于市场集中竞价之中。因此,应借鉴美国的平等享有信息理论。在证券市场上,预设每个人获得的信息是一样的,当获得并非是通过个人正当努力分析得来的信息时,信息获得者就对证券市场中的他人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此时不应当对信息加以利用。如果进行了利用,就是实施了内幕交易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诚信原则之下,通过信息平等接触权理论,为其订立诚信义务,禁止那些以不平等方式接触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该理论既可以避免美国内幕交易法烦琐的信赖义务证明,又可以直接将内幕信息的受密者纳入内幕交易法律管辖之下,而不需借助所谓的“私利证明”。正是由于上述优点,平等信息接触权理论被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以及墨西哥等國家所采纳,尽管该理论发源于美国又被美国所弃用。在诚信原则下,任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都可能成为内部人的范围。基于此,法律将进行最严密的保护。

四、结论

通过对美国欺诈理论的沿革分析,明确欺诈理论适用范围之广。同时,经过对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发展的总结,笔者提出“法律目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图式,将法律理念与归责原则及内部人标准结合在一起,得出“不公平”理论无法成为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为了弥补现有法律漏洞,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平等信息接触理论,建立诚信原则理念,以此扩大内部人的范围,真正将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纳入到内部人之中,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达到证券法之目的。

参考文献

[1]杨亮. 内幕交易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

[2]王莉君. 法律规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薛波. 元照美英法词典[Z]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何勤华.法律名词的起源(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杨亮.美国证券立法风云录之二—证券立法的序幕:帕克拉听证[J]. 金融法苑,1999(09).

[6]吴志攀.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J]. 法商研究,2003 (06).

[7]何春兰. 论美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J]. 中外法学,1999 (03).

[8]颜晓闽. 美国证券法史研究[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9]Marc I. Steinberg. Insider Trading –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M]. Little, Brown, 1996.

作者简介:公志玮(1989-),女,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编辑:陈岑)

证券技术分析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新证券法 注册制 影响

2019年12月下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的证券法在股票发行制度方面做了很多修改,主要整改了股票发行程序,包括将不再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审查可由证交所进行,拓宽了股票注册发行的涵盖范围,明确了其操作步骤,还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细则进行规定等。这次修订也为逐步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做好了各项准备。

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历程

股票市场运转的起点是股票的发行,而对股票发行的程序和要求则直接体现在发行制度上。因此,股票发行制度对于维护股票市场有条不紊地运行和保障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我国股票市场一直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着发行制度的更迭,从最初的审批制,发展到现在施行的核准制以及即将要实施的注册制,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股票发行审批制阶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由国家在1993年4月正式发布,确定了审批制的实施。这种制度是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的详细情况,由监管机构规定每年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规模后,经过层层分配,获得审批名额的企业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成功后,方可上市。

(二)股票发行核准制阶段

1999年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在法律上保证了核准制的地位。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3月17日宣布取消之前的审批制度,同时,正式施行股票发行核准制。核准制度不在规定股票发行规模,而是由审核委员会根据上市所需要的条件在进行审查的同时还要做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市。直到今天,我国仍然在执行这种制度。

(三)股票发行注册制阶段

新证券法的实施时间定为2020年3月1日,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在股票发行制度方面不再规定股票发行核准制,而是全面推行发行注册制。在此基础上,对股票发行制度进行了整体的修改和完善,包括简化、改善股票的发行条件,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取代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更新股票的发行程序和加强发行信息的披露等。

二、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的弊端

从2001年至今,我国一直以核准制作为股票发行制度,旨在维护股票市场秩序符合市场要求的合理性。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对金融市场就会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弊端也越来越显著,这就使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成为必然之选。核准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行审核效率低下

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第一,较长的发行审核时间,不可预测的审核期限,至少需两年及以上时间;第二,由于发行的审核结果是不确定的,企业通过审核的成功率难以预测。因此,在结果出来之前很难做下一步规划,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随之增加;第三,证监会除了审核《公司法》以外,还要审核其他实施的必要条件,而这些条件的数量之多、变化之大,令企业很难调整,从而降低效率。

(二)极易出现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现象

依靠行政力量进行监督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方式。由于证监会发审委垄断管制,许多企业为了通过上市审核,在寻租成本与上市后所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对比,如果后者收益大于前者,则很可能会导致权力寻租。因此,我国公司上市后经常出现盈利不分红、业绩变脸及高管辞职套现等现象,从而滋生腐败,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市场资源分配产生不利影响

在核准制下,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在控制着上市规模、进度和资源的同时,也掌控着审核证券公开发行的权限,从而使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在同一系统内。由于上市公司的供给被控制,从而导致通过审查的上市公司数量减少,出现审核效率低下,很多公司排队上市的现象,进而导致市场供求失衡和“三高”等问题。

(四)降低投资者做投资价值分析的激励作用,使投资者丧失独立判断能力

在核准制下,由于监管机构过多地对准备上市的公司做实质性内容的核查,且核查过程繁琐严格,导致投资者过分依赖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而不是自己调查、评估和判断,进而投资者越来越缺乏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判断的能力。

三、注册制的实施对我国股票市场的积极影响

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申请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与证券发行相关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并制作规范文本,递交证券发行监管机构审查,监管机构只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否的一种制度。与核准制对比,其最明显的不同在于注册制下监管机构只对规范文本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及判断。注册制的实施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升股票发行审核效率

注册制对准备上市公司的财务及盈利等方面的要求减少,在准备上市公司递交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的情况下,其上市融资的要求就会得到准许,使之前审核的繁琐程序得到简化,审核条件放宽。使企业的上市时间大大缩短,企业排队上市的现象将会得到较大改善,在降低审核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准备上市企业的成本,提高了整个上市审核过程的效率。

(二)有利于市场资源配置

在注册制实施的情况下,由于审核效率提升,审核条件及门槛降低,会给更多企业上市的机会,股票的供给将会大大增加,使之前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和“高定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等问题得以改善。注册制的实施会让股票市场的退市机制得到完善,企业的进退由市场决定,使股票市场有进有出,让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受到投资者青睐,让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及已经破产的企业逐渐退市,实现良性循环。

(三)新股的溢价效应普遍降低,回归理性

核准制下的发行审核效率低下,供求失衡,新股的供给远远低于需求,从而巨大的需求促使新股发行出现高额溢价,加之政府把控发行定价,对市盈率有一定限制,从而新股发行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首先会大幅上涨,一段时间过后又会大幅下跌,不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注册制下的发行审核效率提升,审核条件及门槛降低,新股上市流通数量会逐步增加,缓解供需平衡。同时,在定价机制取决于市场的情况下,投资者会根据市场的各种信息作审慎判断,致使新股的溢价效应普遍降低,回归理性,稳定股票市场。

(四)投资者的结构和价值判断力会得到改善

在我国现阶段的股票市场中,个人投资者所占比重高于机构投资者,而能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绝对力量的股票市场应该是机构投资者占有较大比重。在注册制下,股票市场会涌入各种各样新的企业,这些企业遍布各行各业,非专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价值判断会变得更加困难,他们会寻找其他更为稳妥的途径进行投资。而机构投资者则不同,他们会利用自己拥有的便利条件,比个人投资者更好地掌握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从而做出更稳妥的投资决策。由于股票发行的审核责任不再由国家有关部门承担,股票上市主要由企业和市场为主导,投资的盈亏完全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投资者结构往机构投资者的方向偏移,这将使投资者更少地依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增强自身对企业价值的判断能力。

四、总结

《证券法》的修订,适应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需要,使证券市场的根本制度得以完善,在很多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管控市场风险、提升上市企业层次和最为重要的深化证券市场改革等,体现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国际成熟体制为目标,加强法治建设,逐渐提高市场化的导向。总体而言,新证券法的颁布,对我国注册制的平稳实施及与国际接轨具有前所未有的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贾立.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制度缺陷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6(3):69-70.

[2]李曙光.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2015,33(3):3-13.

作者系渤海大学经济学院2019级金融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证券技术分析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2019年A股IPO募资额2532亿元,创8年新高。科创板的出世带来了824.27亿元IPO增量,推动2019成A股IPO大年。投行成为市场回暖的直接受益者,2019年券商IPO业务收入总额达112.83亿元,实现翻倍,中信证券以14.32亿元占据榜首,前十大券商收入合计占比64.7%,头部效应依然明显。科创板制度下,投行由牌照竞争转为定价竞争,中小投行想要弯道超车,提升研究与定价能力是关键。

对于已上市企业,再融资是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2019年再融资政策缓和,可转债成为增长亮点,A股再融资总额达9409.89亿元,为投行创造16.5亿元承销保荐收入,中信证券以1.86亿元位居第一。2020年2月再融资新政落地,降低了上市公司融资和投资者参与门槛,这一业务2020年或为证券业贡献4.11%的营收,头部券商更受益明显。
科创板出世,推动2019成A股IPO大年

Wind数据显示,2019年A股IPO企业数量达203家,募集资金达2532亿元,较2018年分别提升93%、84%,募资额更创8年来新高(图1)。2019成A股IPO大年,得益于2018年的低基数效应以及2019年的金融市场改革。

2018年证监会审核呈现从严的趋势,当年IPO审核通过率57.51%,创近5年新低。加之受国内经济下行、中美贸易紧张局势、人民币贬值等因素影响,A股二级市场处于熊市,企业IPO热情减退。2018年,A股IPO募集资金同比下降40%、企业数量下降76%,均为过去4年最低。

2019年资本市场回暖,IPO审核通过率大幅提升至88.21%,A股一级市场情绪好转。更为重要的助力来自于试点注册制,科创板重磅推出。

从各板块IPO发行情况来看,2019年登陆科创板的企业有70家,占IPO企业数量的34.48%,为各板块之最。科创板IPO企业募资额为824.27亿元,仅次于主板市场,换言之,2019年A股IPO募集额有三成是科创板贡献(表1)。且2019年A股前十大IPO募资规模公司中,中国通号、金山办公、传音控股3家均为科创板上市,6家为主板上市,仅1家为中小板上市。

从IPO节奏来看,2019年7月,A股IPO企业数量为37家,较6月增加27家,增幅达270%,且下半年每月IPO企业数量明显多于上半年(图2),发行节奏显著加快。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第一批科创板企业于7月份正式上市交易,仅7月,科创板上市企业数量即达22家,科创板的开板直接带来了A股IPO的增量。

其次,2019年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审核周期与往年差异不大,分别为567天、478天、520天。注册制下,科创板IPO审核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审核以问询回复的形式进行,每轮问询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下一轮问询主要针对上一轮问询回复中的内容进一步深入展开,发行效率更高,使其审核周期减少为138天。科创板推出,大大提高了A股整体IPO审核效率。

2019年12月17日,安永发布的《穿越迷雾,中国内地和香港再次成为全球第一IPO市场》报告显示,受贸易摩擦、市场担忧情绪及其他地缘政治因素影响,2019年全球IPO预计达1115宗,同比下降19%;筹资额则下降4%,预计为1980亿美元。相比之下,中国IPO市场表现亮眼。受益于阿里巴巴香港上市,科技、传媒和通信行业表现抢眼,2019年香港市场预计共有159 家公司首发上市,筹资额3105亿港元,IPO数量和筹资额在2019年双冠全球(据新财富统计,2019年截至12月31日,港股有165家公司IPO,在全球仅次于A股的203家;融资额3157.9亿港元,为全球之最)。科创板的成功运行推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位列全球IPO數量的第三位和筹资额的第四位。由此可见,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重大举措是推动2019年IPO市场改善的重要力量。
图1:A股近10年IPO企业数量
数据来源:Wind

表1:2019年A股各板块IPO情况
数据来源:新财富根据Wind数据整理

券业IPO收入翻倍,中金公司表现抢眼

一级市场回暖,给中国投行的业绩带来有效提振。

Wind数据显示,2019年,券商IPO业务收入总额112.83亿元,较2018年增长104.7%。其中,中信证券以14.32亿元占据榜首,市场份额12.69%,中金公司以12.78亿元紧随其后,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东兴证券、长江承销保荐、华泰联合IPO收入均低于10亿元,位居第三至十位(图3)。排名前十的券商IPO业务收入合计占比64.7%,投行的头部效应依然明显。

从IPO承销企业数量来看,中信证券2019年共计承销28家,仍位居第一;中信建投以22家排名第二;中金公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承销数量均超过10家,分列三至六位;国泰君安、东兴证券、长江承销保荐、华泰联合位居七至十位(图3)。

从承销企业募资金额来看,中金公司以601.46亿元遥遥领先,位居各投行第一。中信证券(453亿元)、中信建投(175亿元)、招商证券(142亿元)承销企业募资额均在百亿以上,分列二至四位。广发证券(89亿元)、国信证券(84亿元)、国泰君安(75亿元)、长江承销保荐(74亿元)、东兴证券(67亿元)、华泰联合(67亿元)位居五至十位。

从IPO业务收入、承销企业数量、承销企业募资额各角度对比,众投行可谓各有千秋,如何对其公允评价?

为发掘中国资本市场的优秀投行团队、业务精英及投行项目,促进本土投行综合能力提升,在最新一届新财富最佳投行评选中,新财富以承销业务规模、承销项目家数、承销业务收入、保荐承销项目认购比作为客观业绩标准,加上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秘、卖方分析师、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投资者、媒体为投票人的主观投票结果,并以客观与主观标准7:3的比例进行计算,最终得出2019年新财富最佳IPO投行榜单,中金公司荣登榜首,中信证券、中信建投也位居前三甲。

中金公司作为中国最早的投资银行,在品牌效应、专业团队相辅相成下,大项目优势历来十分明显,2019年这一特色得到延续。具体来看,2019年A股前十大IPO募资额项目中,中金公司单独承销及联合承销项目达7项,分别为募资327亿元的邮储银行(601658)、126亿元的浙商银行(601916)和中国广核(003816)、105.3亿元的中国通号(688009)、100亿元的渝农商行(601077)、46亿元的金山办公(688111)、38亿元的海油发展(600968)。

2019年,中金公司承销IPO企业平均募资额为33.41亿元,行业排名第一,且远高于12.47亿元的行业均值。值得注意的是,中金公司并不想被贴上“只做大项目”的标签,其近年已成立成长型企业组,专注服务民企及成长型企业,并设立多个行业组,深耕新兴行业。2019年,其IPO平均募资额较2018年已下降12.6亿元。科创板为投行新增长点,而该板块下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大型IPO项目较少,中金公司在科创板展现优势,可谓其近年顺势而为的结果。
科创板成角逐新地,有望改写投行游戏规则

科创板的推出,是2019年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其不仅为代表中国新经济力量的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也直接推动了2019年IPO市场的回暖,并相应地为投行带来了增量收入。Wind数据显示,2019年实现IPO业务收入的投行有52家,其中37家投行承接了科创板项目并实现收入,科创板成为各大投行竞争的新赛道。

由于科创板项目中,中国通号募资额105.3亿元,规模较大,且为多家投行联合保荐,按照科创板募资总额对投行进行排名易受大数值影响,因此,从承销科创板企业数量对投行进行排名更能反映实际情况。2019年,投行承销科创板企业数量中,中信建投以10家排名第一,中信证券承销9家,位列次席,中金公司和国信证券以7家并列第三。天风证券、长江承销保荐、海通证券、东兴证券承销企业数量2家,并列第十(表2)。

对比来看,2019年IPO收入排名前十的投行,均在承销科创板企业数量排名前十之列,且前三名均为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虽然中信建投承销科创板企业数量位居榜首,排名表现强于IPO收入排名,但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在科创板企业募资总额上胜过中信建投。由此可见,投行原有的头部优势在科创板中继续体现,且头部投行阵营竞争激烈。
图2:2019年A股IPO节奏
数据来源:Wind

图3:2019年IPO收入排名前十的投行
数据来源:Wind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证券、天风证券、海通证券三家IPO收入并非靠前的投行,跻身承销科创板企业数量前十之列。天风证券2019年共承接2个IPO项目,均为科创板企业,且作为联合保荐人参与了科创板最大融资项目?中国通号。科创板对于中小券商来说,是否为弯道超车的好机会?
表2:2019年投行承销科创板企业情况
数据来源:新财富根据Wind数据整理(由于部分项目为多家投行联合保荐,表中承销保荐收入按照联合保荐投行所约定比例分成计算)

图4:A股近10年再融资情况
数据来源:新财富根据Wind数据整理

按照注册制试点机制,投行会向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给出定价区间供其参考,通过询价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显而易见,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下,投行成为定价的主导者。且科创板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部分甚至未实现盈利,这进一步增加了定价的难度。从目前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表现来看,破发已不再罕见,这意味着,投行的定价能力至关重要,投行竞争已由此前的牌照竞争转化为定价竞争。

大型券商相比中小券商而言,具有更多IPO业务经验以及实力强健的研究团队支持,定价整体实力更强。科创板实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且跟投股份限售期两年,这对承销商资本金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这也意味着,科创板业务中,大型券商优势更为明显,中小券商逆袭有一定困难。不过,如果中小券商能够走特色化道路,通过深耕细分行业,提升部分行业的研究水平和定价能力,同時打通细分行业投资资源,也可望实现弯道超车。


可轉债成新增长点,再融资新规落地或增厚证券业营收

IPO之后,再融资是上市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观察A股近十年再融资情况可以发现,这一市场的走向与政策息息相关。

2014年创业板再融资政策放开,允许企业通过增发、可转债进行股权融资,增量资金入场,再融资市场有所扩容。2017年监管层从发行定价、发行规模、锁定期等多个方面对再融资进行了限制,这一市场规模受到一定影响,此后,A股再融资规模持续下滑。2019年,股权再融资市场有所改善,再融资总额9409.89亿元,较2018年增长6.65%,再融资企业数量达363家(图4)。

从结构来看,目前中国主要的权益性再融资方式有三种:增发、配股和可转债。其中,增发是最主要的形式,2015年A股增发融资额占再融资比重98.9%,为近十年最高占比。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2月,证监会修订了再融资规则,收紧定增,可转债融资受到鼓励。可转债渐进式稀释股权、作为纯债融资成本远低于信用债等优势也凸显出来。因此,增发的融资额、占比均逐年下降,而2017、2018、2019年可转债融资额分别为602.72亿元、1071.1亿元、2477.81亿元,占比分别为4.47%、12.14%、26.33%,均处于上升通道,可转债成为再融资市场最主要增长点(图5)。

再融资是中国券商投行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为投行创造16.5亿元承销保荐收入。具体来看各投行表现,中信证券以1.86亿元位居第一,再融资承销保荐收入在1亿以上的投行还有安信证券(1.48亿元)、华泰联合证券(1.26亿元)、国元证券(1.01亿元),分别位居二至四名。广发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金证券、申万宏源、国信证券排名五至十名(图6)。

从募资额来看,中信证券承销的再融资项目募资总额为222.5亿元,在实现再融资项目承销保荐收入的54家投行中排名第一,华泰联合、中信建投、中金公司再融资募资额在100亿元以上,分别位居二至四名。国泰君安、安信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元证券再融资募资额落于60亿-100亿元,排名五至十名(图7)。

为更好地评估投行再融资综合实力,新财富2019年继续推出“最佳再融资投行”子榜单,中信证券位居第一,前十大最佳再融资投行排名与再融资募资额排名具有一致性。中信证券作为券商行业龙头,投行更是其优势业务。随着再融资环境的松绑,中信证券等头部投行将首先受益。

2020年,再融资业务对投行的贡献可望继续提升。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再融资新规》,主要内容包括:降低创业板再融资条件;调整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放宽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缩短非公开发行锁定期;放开非公开发行减持限制;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定价基准日更为灵活;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限制“明股实债”行为。再融资新规降低了上市公司融资门槛和投资者参与门槛,有利于提升各方参与再融资的积极性,对券商投行业务将带来正向影响。

中金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汉锋认为,假设定增费率为0.5%-1%,新规实施后定增融资额修复至1.0万亿-1.5万亿元区间,静态测算会在2019年基础上增厚投行收入3%-17%、增厚券商总收入0.4%-2.3%。中信建投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赵岩认为,2019年,A股再融资(增发+配股+优先股+可转债+可交换债)承销金额12791亿元,假设再融资费率为0.8%,2019年再融资业务对证券业贡献收入102.33亿元,中性假设下,2020年再融资业务可贡献证券业4.11%的营业收入。
图5:A股再融资(增发+配股+可转债)
数据来源:新财富根据Wind数据整理

图6:2019年再融资承销保荐收入排名前十投行
数据来源:新财富根据Wind数据整理(承销保荐费按照承销商实际配额统计,未公布实际配额,则按照联席保荐机构数量做算术平均分配)

图7:2019年再融资募资额排名前十投行
数据来源:新财富根据Wind数据整理(承销保荐费按照承销商实际配额统计,未公布实际配额,则按照联席保荐机构数量做算术平均分配)

证券技术分析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证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资本市场基本的金融工具,通过对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和交易使得筹资人对资金的筹集更为方便,而投资者既满足了储蓄需要,又满足了他们以投资作为手段获取高收益的欲望。证券的市场运作过程,其分散风险和回避风险功能也得以彰显。本文从法律、法规市场运行等方面的因素深入研究,从而探讨阻碍证券业发展的原因并得出结论。

[关键字]证券业 法律 市场

一 对风险的认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皆有风险。我们必须关注证券市场的高度风险性。无论是在证券发行市场还是在证券流通市场。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我们可以将证券投资风险分为业绩外风险和与业绩相关的风险。业绩外风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以及国际经济、政治交往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相对于证券发行人来说是具有客观性,既非人为影响因素。因一类是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为风险,这些风险显然表现出一定的主观特性。与业绩相关的风险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公司经营管理者,恪尽职守,诚信敬业,仍然不可避免的不良经营业绩;另一类是纪律管理人员违反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而造成的不良业绩。

对广大投资者来说,进行合理的风险预期十分重要。对于政府来说明确各类投资风险,准确预测风险,并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非常重要。

通过风险分析我们知道,因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人为风险和经营管理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而导致的风险,是不能由投资者来承担的。因而,国家证券法律、法规都会把其列为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们可以把他们称为违法违规风险。准确地说,违法、违规风险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从经济学的效率原理来分析,运作证券市场活运的是一个个经纪人,由于市场本身具有必然存在的缺陷,经纪人行为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也具有必然性。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类人为的风险可能比上述其他风险更为可怕,有可能使他们的投资财产受损严重,甚至血本无归。

中国证券市场曾经面临的局面非常窘困,弄虚作假,操纵市场等肆意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层出不穷,民怨沸腾。但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证券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的缺失,法律判决上的空白。目前,三种证券侵权行为是①虚假陈述②内幕交易③操纵市场。闻名全国的“造林案”“蚁力神案”均给平民投资者带来极大伤害。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降低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十分必要。

二 问题的列示与思考

在某种意义上说,投资方属于被动地位,筹资方处于主动地位。但是没有科学的筹资决策也同样造成筹资方的被动和利益损失。

我们国家证券法律为对证券发行的三公原则、合法性原则、实质管理原则、国家干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论述清楚而执行表述并不十分具体,这样其约束力明显下降。

我国出现了“倒批文”现象,个别水电站建设权、发电厂建设权被出售。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景观性建筑物,旱地起高桥,等怪事。

另外一些项目由于是国家立项,国有资金投入,国有企业建设、国有企业施工,出现了加大概算,加大投入,单价投标的现象。工程量控制模糊。所以证券发行前的筹资论证过程急需立法控制。

對于国有资金的融资项目应建立人民代表参与制度,专家评审制度,标书公证制度,待时机成熟进行立法,以保护国家利益。

国家干预原则应有具体的法律表达,干预要程序化、公开化。把事后审计变为事前控制。对证券业的筹资者和委托管理者建立净资产报告制度。目前我国对企业的管理是通过工商局、税务局及行业主要领导机关去管理实现,各管一项,缺少综合性。

企业报告的内容只限于数字化管理,动态性、真实性管理欠缺,例如资产负债表、投资表、现金流量表和一般性报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真实了解。

三 证券法的立法之路

自从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并确定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开始,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产生并飞速发展。与国外相比,我国证券业则处在“新兴与转轨”阶段。因而在制度上我国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设计还很难尽如人意。到目前有些证券公司在办理资金交易时还在以合同代票据。证券违法或违规的行为使投资者倾家荡产而无法获得救济,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监控和遏制。这些违法行为存在和蔓延,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性,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也使监督机制的公信力丧失殆尽。

我国《证券法》中对完备的证券侵权制度设计缺失。我国的证券法律责任设计,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轻民事责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美国公民私人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提出证券民事诉讼案件每年高达300件左右。1995年到1998年4年中,美国法院判决的证券欺诈赔偿案就高达65亿美元之多。1933年美国的《证券法》为追究证券发行人和参与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注册文件(包括招标说明书)中或者在向公众投资者销售新证券的过程中投资不实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了对美国证券法律影响深远的民事责任体系。可以说美国证券法律制度对各种证券侵权行为类型及其基本理论的设计殊为完备。相比之下我国的证券法仍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任何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用中国老百姓的最准确说法是:“说瞎话不上税”。和中国刑法相比,既追究刑事责任,又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券法显然需要完备。

我国证券侵权民事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国家对证券市场及其功能定位准确度不够,进而影响了法律制度本身的设计完善。因为1981年发行国债,为了解决因家财政资金短缺,同时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要为国有企业解困。

第二,我国制定颁发《证券法》的特殊背景决定了1999年《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当时国际金融市场上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各种证券交易机构林立,证券经营机构混乱,银行资金违规入市,企业炒股风行。

第三,1999年《证券法》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经济学家,而不是法学家,尤其是民商法专家参与较少,这也是制度设计不合理原因之一。

第四,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权分置的存在对证券法制度的影响。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人们的思维中还根深蒂固,对于两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主体的地位认识差异,直接决定了在法律制定中偏重对国家利益的保护。除此之外,权本位制的影响在中国随处可见,当然也影响我国的证券立法,民间利益有时被淡化。和现在比,政府的亲民措施和举动更显出1999年的证券之不足。

四 关于虚假陈述危害及治理

我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要求法人经济单位在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文件上对重要经济信息进行披露。例如:大额债权债务期末额度,关联方交易事项及关联方,重大或有事项,包括,

或有诉讼和或有负债。目前的企业管理在企业注册成立阶段主要有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管理,在经营阶段则由税务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这样整体把握企业信息的单位在中国尚不存在。这样就给虚假陈述的行为留下很大的空间。使得原本设立的信息披露制度流于形式,进而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遮掩而不被追究。为证券服务的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均会因为生存利益至上而放弃真实报告的职业道德。朱镕基总理为会计学院题词说到:“不做假账”,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经济领域虚假陈述的弊端。

修改后的《证券法》的重大实质变化之一是证券民事责任的变革。根据《证券法》我国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较全面地采取了民事责任制裁制度。《证券法》不仅对虚假陈述,明确规定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也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根本改变了我国原证券法制中重行政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做法。而且预示我国《证券法》未来必将着力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从而树立民事责任意义,重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意义的公正法治理念。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证券法》的上述变革同样需要有具体规则加以支持。现实对于虚假陈述课以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依据上的障碍。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则上也有支持。但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仍存在重大法律难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实际上依赖于该类行为的要件判决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规则等。

我国在法律上尚未根本上明确此类问题。就好比热饭在大锅里,没有勺子到不了碗里,没有碗、筷、叉、刀,到不了嘴里一样。

因为虚假陈述本身就是证券侵权的主要表现,所以除去规则制定的以外,就是要件构成。即①行为②过错③损害、因果关系。那么虚假陈述要件规则应包括:1.主体。2.虚假陈述事实。3.损害事实。4.过错确认。5.因果关系结论。6.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应该明確的问题。

虚假陈述主体(即侵权主体)的认定。美国虚假陈述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详细。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的被告包括:1.发行人(包括发起人在内)。2.每个签署注册声明书的人。3.经其同意后在注册声明书上被列名或即将成为董事的人,发挥类似作用的人或合伙人。4.准备或核实了有关登记文件的专业人员或其职业能使声明书具有权威性的人。5.登记证券的承销商。6.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5章对上述人员有控制力的人也承担责任。其中专业人员只对他们明确同意负责的那一部分内容负责。承销商也应限定于实际参与证券发行的人。7.关于承销商的承销范围,美国证券法上要求是必须是参与了证券发行,还包括那些购买证券而目的在于发行的人以及所有代理人在发行过程式中发出的销售要约或销售证券的人。

五 持续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中规定除直接实施虚假陈述的人应承担责任外,“通过依靠其他个人直接或间接去做任何属于违法的任何行为的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美国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是将虚假陈述进行阶段划分,即发行中虚假陈述和交易中的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范围详细。

2005年,修订后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进行了新的规定。在69、173、191、192、193条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1.发起人;2.发行人或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4.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5.证券公司;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人,7.证券服务机构。

作者认为,还应补充第8项虚假陈述主体:有证据证明对上述7项主体实行影响、授意、控制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就可以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威慑。

补充第9项,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员或出具服务文书的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主体。这样可以避免上市公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联合作虚假陈述。

在市场运行上,我国证券业同样存在问题。首先是监管不到位,法律由人定,执法也靠人。证券监管机构要能履行职责,首先是专业能力较强,其次是尽职尽责。所以在立法上,要把监管机构作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实行金融监管责任化,加强民事责任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制度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

六 关于操纵市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度。参与者既有融资方也有投资方,还有服务机构等。大家的目的只有一个是通过证券的市场运行得到既行利益。一些投资者现在把目光盯在可行性研究立项时期,在标书制定时就虚增数量、扩大融资规模,为操纵市场和资金留出空间准备,同时,进行黑幕交易,使投资方蒙受资金损失。成为典型的锅底捞面的方式。使得后期监管困难。正是由于监管不力,所以我国证券市场欺诈案陆续不断。

各种证券欺诈也不断发生。

(一)虚假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最常见的欺诈行为

从1993年到2001年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总共进行了218次处罚。2002年发生6件,2003年发生16件,2004年发生27件.2005年发生15件,2006年发生13件,2007年发生了13件。

从行为形态上看,我国的虚假陈述行为有以下行为:其一,虚假记载。其二,重大遗漏,被处罚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三,不当披露,被处罚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披露。从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案件看,我国虚假陈述行为中,尚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这一形态。

(二)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有: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案。1990年、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1993年的深圳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短线交易案;1996年的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案;1996年-1997年的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案;1997年的戴礼辉内幕交易案,1998年北大方正副总裁王川内幕交易案,1998年的俞梦文内幕交易案,1999年的高法山内幕交易案;2004年向小云内幕交易案。从上述内幕交易案件来说,内幕交易的手段也呈现出从低级、简单走向复杂的趋势。从内幕交易主体看都是企业法人,其中包括金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公司。从数额上看中国内幕交易案件与英美等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逊色。襄樊上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违法所得就达到1670万元。轻骑集团证券部在短短四个月内操作下属济南公司股票,获利2542万元,相当于济南轻骑集团一年的净利润。

(三)操纵市场行为

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操纵市场件如下:1993年苏三山股票操纵案。1994年夏海发股票操纵案,1996年北京金昌投资咨询公

司和李百操纵郑州操纵案;1997年股评人士谭春林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案,1997年深圳发展银行买卖自身股票操纵案,1997年南海物业股票案,1999年上海石化股票案,1997年南山基金操纵国际大厦股票案,1997年陆家嘴股票操纵案,1998年华天集团操纵华天酒店投票案;1998年中远民展操纵众城实业案;1998年深圳有色金属公司财务公司和民源海南公司操纵琼民源股票案……2001年广东欣盛公司和中百投资公司等操纵亿安科技操纵案。

从上述操纵市场案件看,操纵市场的行为有多样化的特征,有信息披露性操纵、有虚假信息操纵、实际交易型操纵、包括联合操纵行为和连续买卖操纵行为。对敲行为一般发现在联合操纵案中,还有异常交易,借他人账户,开立多个账户买卖股票等。

从操纵主体上看,最初是个人,尔后出现的行为主体是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咨询公司、上市公司等。最大金额为30亿元。

(四)欺诈客户行为

有些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手段基本上是挪用客户资金,只有少数案件中,证券公司采取其他方式,最大金额也是30亿元。(福建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案)。

(五)我国证券欺诈的特点

①证券欺诈行为主体的广泛性,几乎涵盖了证券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②证券欺诈行为的多样性。几乎包括了证券运作的全过程。③证券欺诈的关联性。即与其他欺诈行为有关联。另一方面证券欺诈主体之间也具有关联性。④证券欺诈行为的阶段性。

证券欺诈的原因有历史文化的原因,经济社会原因,还有法制政策原因、主观心理原因,这里主要阐明的是法制政策原因

①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⑦禁止证券欺诈的立法存在缺陷。◎禁止证券欺诈的执法不力。④政府政策原因。

七 结束语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足应尽快弥补。建议证券法中写进反欺诈的一般条款。对证券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定义,形成共同的法律语言工具,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完善。

在國务院领导下:由中国公安局网监系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在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不断强化立法、执法的整体性。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现代媒体的公开效应和警示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三天以上的短期公示,以昭天下。

联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机构,对证券交易进行动态监控。在证券行业实行自律和监管及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不断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逐渐建立证券违法违规的民事补偿制度。

作者简介:赵金洁(1986- ),女,汉族,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安全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投融理论与实务方向。

证券技术分析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行为金融学是新兴的金融理论学科,是对证券投资进行新的和以前不同的角度分析,对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投資行为及策略进行有效指导。本文对行为金融理论进行了阐述,对证券行为和投资风险以行为金融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也对投资行为提出了一些方法和策略,希望可以给证券投资人员一些参考。

关键词:行为金融;证券投资;投资行为;投资风险;投资措施

金融市场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其组成有证券、股票、债券、基金及货币等等很多市场。金融市场在运营中,会有很多异常现象,阻碍了金融理论和投资者的发展及投资。人们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有了对这些现象解释的思路,于是产生和建立了行为金融学。这是以人类行为角度为出发点,根据有限的自利、理性和控制力进行解释一些金融异常,开拓了新的金融市场发展道路。

1、行为金融概述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些不符合市场理论、无法解释的异常现象,人们为解释这些异象,建立和产生了行为金融学。这是以应用心理学做为其理论基础,把相应的行为、心理及社会等多门学科的理论和金融学理论进行有效融合,形成的新兴学科。它分析了金融市场存在的微观主体行为和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比如,心理和社会等原因,进而解释一些金融市场异象。这项学科包含很多理论和模型,有价值、前景、行为组合、认知偏差及行为资产定价等理论和模型。这里的前景理论是行为金融学的基础理论,其核心思想是依据行动心理感受进行行动决策分析,确定相应的行动行为,采用自己认为相应的参考值,对行为后果进行预测。

2、以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证券投资行为和投资风险

2.1以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证券投资行为

行为金融学不同于传统的标准金融理论,它把证券市场当中进行的投资人员看做是非理性人,因为存在认知和行为偏差,让投资人员对投资预测和效益进行了非理性分析和行为,这种非理性行为也会让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致使资产价格偏移基本价值,也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行为。根据实际的投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以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投资者的行为偏差[1]。第一,过度自信。根据心理学研究显示,人们通常会对自己的成功因素估计过高,对自己能力过于相信,进而忽视或低估了运气和机会的影响。如果失败了,就寻找外部原因,这是自信过度产生的后果和表现。第二,羊群行为,也就是常说的从众行为。这种行为现象经常发生在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当中。因为其他投资人员的影响,投资者会以其一样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其他投资人员的投资行为会对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的影响。第三,启发式偏差。这种启发式是人们的思想和大脑对问题的解决还存在不规范、不确定和没有成功算法问题时采取的决策方式。在证券市场当中,投资者的这种启发式行为会有认知错误的现象存在,进而导致投资决策和判断的错误。第四,动量和处置效应。其中的动量效应是根据某个持有期的股票平均水平,如果某股票在前期有比较好的涨幅情况,那么就会在后期也会很好的涨幅情况。这种心里很多投资者都有,是投资者存在的认知偏差。行为金融理论当中的处置效应是投资者行为和认知偏差的典型情况,是投资者厌恶和排斥投资失败和损失及确定投资盈利的心理。在股票等投资亏损时,投资者往往不甘心,进而有继续持股或投资的强烈欲望,在其行为和心理希望亏损股票进行转机;而盈利时,想快速获得利润,就会尽快把股票卖掉,行为和心理都是急于股票出售。

2.2 以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证券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是投资人员以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资金的投入,进行操作获得利润的投资行为和活动。这种投资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这也是股票、债券等这种有价证券市场比普通市场更活跃度的原因。可是证券市场具有其客观不确定性,让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会承担高于银行存款投资的风险,并且,进行的证券投资要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经济形式和金融市场波动、公司业绩和利息利率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对其反应非常敏感。因为这些因素让证券投资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也给证券投资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概率[2]。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规避,一些证券投资者通常会应用组合投资形式,根据投资预定计划进行资金分散投资,进行应对一次性投资产生的风险。以行为金融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应用,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有很多投资方法,给投资人员更多选择,以支持其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3、以行为金融角度进行证券投资时应用的措施和方法

行为金融理论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多投资选择措施和方法,其中有反向投资形式、动量交易方法、成本平均思想等。

3.1反向投资形式

在行为金融学理论下,反向投资方式是纠正投资者过度自信和过度反应的认知偏差的行为和方式。就是买进过去比较差的股票,卖出一些比较好的股票,应用这样的投资形式实现套利的目的。因为受到过度自信这种认知偏差的作用和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会有过度反应,很容易产生盈利者高估股价,损失者低估股价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以行为金融的理论分析,很多的投资者不能高估和预测证券市场当中的冷门股票,如果实际进行投资时,应用反向投资形式来投资,就会让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加正确和比较理想。就是根据公司近期情况进行预测其未来的发展,对投资者激发出持续过度反应,以产生低估业绩比较差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高估业绩比较好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进而获得投资者利用反向投资方式进行获得套利机会。

3.2动量交易方法

动量交易方法是进行预先设定股票交易量和收益的过滤准则,如果股票的交易量及收益都和设定的过滤准则相符合,投资者就可以进行股票的卖出或者买入。这是根据动量效应进行的一种交易投资方法和策略[3]。以行为金融理论的角度分析,投资人员应用动量交易方法,要根据股证券市场当中的股票价格的中间收益的延续性为基点和出发点。这是因为根据行为金融理论,某时期的某股票前期涨幅情况好,就会在后期也有很好的涨幅情况,利用这个特点,根据股票价值的改变及市场信息的不同反应,利用动量交易方式进行获取利润。

3.3时间分散的投资方式

时间分散的投资方式,是在投资期限的增加过程中,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承担能力开始下降,因为这个因素,投资者开始应用组合投资,在股票投资上可以增加比例,而随着投资时间的增加和年龄的增长,可以增加债券的投资比例。这样的投资方式是行为金融理论经过长期的分析和研究的比较重要的结论和方式,是以时间对投资风险进行分散,也是对股票投资风险的有效分散。这是行为金融理论根据股市风险是在其投资期限的增加下会有所下降的特点研究得出的利用时间进行投资风险分散的方式,给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行为和决策以有效的指导和参考。证券投资者应用这样的方式在进行实际投资过程中,可以有效防止频繁投资交易,也避免了不理性的投资决策和行为。

3.4成本平均思想

成本平均思想是在进行投资时,防止投资者进行一次性投资产生风险和摊低相应的成本,是根据事先的计划进行分批投入不同价格的股票,达到预先计划的评价价格。以行为金融理论观点,认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应用成本平均思想进行投资,是其每期进行股票买入的平均成本都要比股票平均价格低。在这种思想下进行投资,投资者每期都以固定金额买入股票,股票数量不同,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種,如果股价下跌就多买,如果股价上涨就少买,因此,在整体上所买入的股票,低价股票的数量要比高价股票的多,所以,一定时期的每股平均成本都比购买股票的平均价格低。这是行为金融学的一种处置效应投资思想和方式。

3.5行为控制和小盘股投资方式

行为金融思想指导的行为控制方式是对于投资者的贪婪和恐惧实施的投资方式。和以上投资形式比较,行为控制方式是进行约束和控制的投资形式,对多数投资者都适用,对广大的投资者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今的国内证券市场当中的投资者存在着典型的行为偏差,利用行为控制方式可以进行很好的约束和控制,有助于投资人员的自我管制和约束,有效进行其投资行为的规范和控制。小盘股的投资方式具有的明显特点是一月效应,就是购买这种小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月初购买,月末卖出。在行为金融理论分析下,我国的证券市场对小盘股的投资不是很明显有一月效应,可是因具有较高收益率,这种方式也是一种很好的投资方式。

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为金融学是进行心理、社会和行为等多种学科的有效融合的综合性学科,具有雄厚的理论基础,能够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学理论的研究进行很好的理论支持,同时也给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进行科学合理投资提供相应的方法和策略。如今的金融市场是互联网条件下的高速发展时期,人们要对行为金融理论进行详细研究和有效应用,投资人员要对自身实际和要进行投资的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合理选择行为金融理论下的投资方式和策略,有效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合理调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决策。

参考文献:

[1]刘望.行为金融框架下的证券投资策略分析[J].中国经贸,2016(7):134-134.

[2]方墘.基于行为金融视角下的证券投资分析[J].中国商论,2016(36):25-26.

[3]顾燕燕.浅谈行为金融框架下证券投资的策略[J].现代商业,2017(27):66-67.

证券技术分析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科学的退市制度可以发挥优胜劣汰功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运营质量,帮助投资者增强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上市资源的稀缺性、利益关联和退市标准的相对单一导致我国缺乏有效的退市机制。退市机制的缺失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助长了市场操纵行为,无助于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证券市场完整的运作体系需要疏通发行和退出两个端口,在完善退出机制的同时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形成进退有序的格局。应通过完善相应的机制,引导规范的市场化重组行为。

【关键词】 退市制度; 上市资源; 稀缺性; 有效运行

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这一制度的缺失不仅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功能,而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我国在2001年就启动了退市制度,PT水仙于2001年4月被终止上市,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又向前迈出了一步,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退市的公司数量极其有限。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沪深A股市场目前有92家ST公司处于正常挂牌交易状态,其中包括46家*ST公司。A股市场建立22年来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是因为被吸收合并。真正意义上的退市公司与沪深两市2 453家A股公司相比,累积退市率只有2%左右,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每年6%、纳斯达克市场每年8%、伦敦中小企业市场每年12%的退市公司相比,几乎是一种零淘汰的退市制度。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的退市制度呈现一定的滞后性,退市标准与市场化进程不相协调,一些劣质公司不能轻易退出市场,围绕“壳资源”的投机炒作行为使证券市场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发展。

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2012年6月深交所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交所也公布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这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形同虚设的局面将要终结。到2012年12月,上交所先后出台了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深交所也发布了两项配套规则,为顺利推进实施退市机制做好了相应的准备。退市制度的实行,打通了资本市场“有进有退”的畅通渠道,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有效实现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一、完善退市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途径,通过发挥优胜劣汰功能,有效夯实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对公司而言,退市压力可以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层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对投资者而言,可以增强投资信心,引导理性投资;对市场和监管层而言,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增强了监管手段,提高了市场运行和监管效率。

(一)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缺少真正的退市机制,只进不出的市场格局使上市公司没有后顾之忧,不能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加大了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实现劣质公司的退出,为成长良好的公司留出更多的上市机会和筹资空间,有利于改善市场的主体结构。同时,在退市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情况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促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治理,规范经营行为,注重市场形象塑造,自觉消除风险隐患,提升经营业绩,使上市公司总体质量得以提高。

(二)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严格的退市机制,将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从而巩固投资者的信心。建立和推行退市机制,利于抑制市场恶炒绩差股的投机之风,杜绝对“壳资源”的恶性炒作,减少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使证券市场向投资者发出更加正常的价格信号,帮助投资者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树立以业绩为基础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让投资者把更多的目光聚集于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规避经营不善的公司,理性选择投资对象,投资于盈利能力强、业绩稳定增长的公司。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劣质公司充斥市场,不仅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削弱了投资者风险意识,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建立科学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完善股市的定价功能,培育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使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稳定运行。借助退市制度的作用,使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及时把失去竞争力、低效消耗社会资源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让有限的社会资源向优质企业配置,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降低市场的整体估值风险,上市公司结构在竞争中得以优化,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强化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在没有退市机制的市场环境中,连年亏损公司的继续存在,使部分本应投向优质上市公司的资源被劣质公司占用,造成部分社会资源的低效使用和浪费,降低了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实施退市制度,市场保持有进有退、吐故纳新的合理状态,以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公司流向优质公司,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让更多的资源为优质公司所用,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随着市场资源优化,市场总体投资价值的提高,将逐步使证券市场从融资为主的市场向投融资市场转变。

二、缺乏有效退市机制的原因分析

我国主板市场虽然有退市制度,但其功能非常弱,效率异常低下,推行多年以来没有几家公司真正退出市场。一些绩差公司在濒临退市边缘时,总是能够通过所谓的重组和调账游戏,化腐朽为神奇,成功摆脱退市窘境。

我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退市机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上市资源仍存在稀缺性

在现行的发行制度下公司实现上市存在较大的难度,使上市公司成为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上市资源的稀缺性使社会各方都希望已经上市的公司能够维持上市地位。一是上市公司本身希望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不断的再融资;二是上市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也尽可能避免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三是上市不易退市难的市场机制使“壳资源”变得珍贵,一些场外公司也试图通过对“壳资源”采用并购重组方式这条捷径实现上市。各方面的需求使绩差公司反而成为一种稀缺资源,难以退市。

(二)利益关联导致绩差公司难以退市

由于体制的原因,上市公司与所在地方政府有着密切的关联,其实际控制人与地方利益关系紧密,公司退市必然会遇到所在地方政府的巨大阻力,来自地方政府的利益藩篱成为阻挡绩差公司退市的障碍。地方政府为了维持绩差公司的上市地位,通常会想尽办法,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公司退市。另外,作为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成为绩差公司退市的阻力。只要公司不退市,银行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保全债权,如果公司退市,金融机构的巨额债权面临风险。从金融机构角度考虑,宁可有新的公司通过重组方式替代原有公司而保全贷款本息,也不愿意公司退市。

(三)主板市场退市标准单一,为“报表重组”提供了操作空间

A股市场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这一相对单一的标准为濒临退市的绩差公司提供了“报表重组”的操作空间,致使退市机制失灵。单一的退市标准存在明显漏洞,“连续三年亏损”所采用的净利润指标仅是一个短期流量指标,绩差公司能够轻易通过花样繁多的报表重组操纵账面利润,规避退市风险。通过对ST、*ST的公司进行考察发现,“二一二”游戏式的报表重组成为绩差公司通过粉饰业绩避免退市的利器。一些公司连续出现两年亏损,甚至巨亏,但通常会在第三年通过所谓的重组实现赢利,然后又是两年的连续亏损,接下来又能奇迹般赢利。即使是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运作空间,只要第四年实现微利,仍可有效规避退市。“二一二”式游戏让一些垃圾般的绩差公司不能真正实现从市场退出,成为市场上的“不死鸟”,使退市制度形同虚设。

此外,现行的会计准则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提供了便利。公司可以通过处置非流动性资产、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债务重组收益等方式,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通过这种方式所调增的账面利润并非公司经营能力提升所至。尽管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但调增利润却能使濒临退市的公司起死回生。

三、缺乏有效退市机制的危害性

我国证券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退市制度相对滞后,退市程序比较复杂,退市周期较长,使得退市效率较低,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基本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一些本应退市的濒临破产边缘的绩差公司利用退市制度的漏洞留在市场,形成鱼龙混杂的局面,对市场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制约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扭曲了市场的定价功能

在缺乏退市机制的市场中,一些本应退出市场的绩差公司钻不健全的退市规则的空子,不能真正退出。一些严重亏损的公司不仅未遭到投资者抛弃,反而成了市场的宠儿,少数存在所谓重组预期的“壳资源”被市场争相追捧,出现劣质绩差的“壳资源”股价格远高于其价值的现象。相比之下,大量具有内在价值、具有确定的良好成长性的蓝筹股的股价远不及垃圾股的价格,使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出现紊乱,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和估值标准,扰乱了二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导致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难以发挥。

(二)败坏了市场风气,助长了市场操纵行为

缺乏严格的退出机制容易对市场产生误导,不利于证券市场树立良好的风气。由于亏损公司可以轻易通过重组方式摆脱退市风险,长久立于市场之中,使一些公司把争取发行上市作为最重要的目标,重视发行上市而轻视持续经营和内部治理。既然可以通过报表重组等方式摆脱退市,就容易滋生弄虚作假的行为,从而败坏了市场风气。绩差公司频繁的重组容易产生大量的内幕交易,助长了市场的操纵行为,不利于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一些机构和庄家通过挖掘垃圾股的重组题材,挑战市场监管和秩序,肆无忌惮恶意炒作概念,从二级市场交易中大肆牟利。

(三)无助于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尽管一些劣质公司连年亏损,但能够通过重组或借壳上市起死回生,不会轻易退出市场,加上一些市场推手借助所谓的重组或借壳上市题材恶意炒作,导致“壳资源”的畸形价格,加重了市场的投机氛围,助长了投机行为,使理性投资受到挑战。成熟的市场可以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缺乏有效退出机制的市场为炒作“概念”和“题材”提供了土壤,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却在市场上受到冷落,使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难以在缺乏有效退出机制的市场中置根。退市软约束,一定程度上使得市场上道德风险泛滥。二级市场上恶炒ST股、“乌鸡变凤凰”的事例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引导投资者更加注重短期交易性机会,通过捕捉各种“概念”进行投机性买卖,加重了市场的投机色彩,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退市难度

退市标准单一是造成退市机制失灵的重要原因,丰富退市标准并降低其执行难度是完善退市机制的重要举措。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12年6月底出台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与过去片面强调“连续三年亏损”的单一标准相比,新退市方案借鉴了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丰富了退市标准,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准审计意见、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均价、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等退市标准,明确了更加严格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通过引入风险警示板加大对重大风险公司的警示力度。虽然新规对濒临退市的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但震慑力仍然不够,有些条款仍偏向于宽松。应在退市新规的实践中根据证券市场改革和法治环境的变化,进一步降低劣质公司退市的触发条件,建立更加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

(二)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上市难和退市难是造成已上市公司成为稀缺资源的重要原因。退市难,使绩差公司能够通过所谓重组留在市场;上市难,使部分公司缺少正当上市的路径,不得不转而追捧市场上的“壳资源”。新股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完整运作体系的两端,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制度,解决上市不易的问题,应该是完善退市机制不可或缺的配置制度,只有同时解决证券市场的进口和出口两方面的问题,才能使退市和上市两条通道变得顺畅,从而实现市场的良性运行。应改革新股发行制度,降低上市资格的稀缺性,满足更多企业上市的需求。严格的发行审核与新股市场化定价之间的矛盾是新股发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除了强化发行市场监管、加大违规惩治力度、完善现行询价制度外,更要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消除行政审批制度造成的寻租空间,逐渐创造由现行的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条件。对此,应加大市场机制的培育,使企业能够更加诚信和规范治理,使交易所更加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使投资者更加成熟,使市场中介更加规范,使监管体制和相应的司法体系更加健全。

(三)完善机制,引导规范的市场重组行为

虽然市场上存在借壳重组引发的炒作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虚假性重组,但不可否认,重组作为对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一种补充形式,是资本市场一大充满魅力的主题。资本市场的发展离不开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重组,因为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革故鼎新的有效手段和理想途径,也是搞活企业、盘活资产、调整和优化结构、活跃市场的需要。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下,重组对市场发挥的积极作用远大于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说,只要有市场,就必然存在重组。重组本身没有错,如果有错,也是错在缺乏引导和规范重组行为的机制。

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许多重组行为之所以偏离真正意义上的重组,出现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主要在于法律监管不到位和行政管理相对过宽。在法律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行政管制将阻碍市场化的并购重组行为。监管部门需要做的,不是把市场化的重组行为与假借重组题材进行的投机行为一并加以限制,而是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机制,引导规范的市场化重组。为此,应围绕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市场中介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维护投资者利益、推动和规范场外交易等环节,建立维护市场良性运转的法制和监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市场上的重组行为。

【参考文献】

[1] 尚正.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现状与建立退市机制的现实意义[N].证券时报,2012-03-13(A2).

[2] 屈红燕,刘伟.主板退市制度改革胎动 乌鸦变凤凰游戏该结束了[N].上海证券报,2012-02-22(F03).

[3] 王晓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安排与制度完善[J].中国金融,2010(16):61-63.

[4] 尹中立.股票退市的认识误区[N].上海证券报,2012-03-19(9).

[5] 董登新.ST公司永不退市的制度缺憾[J].董事会,2008(6):41-43.

[6]丁艳芳.22年来仅49只股退市 上交所称A股退市机制失灵[N].上海青年报,2012-03-13(B16).

[7] 常艳军.健全退市制度 坚持优胜劣汰[N].经济日报,2012-02-08(3).

[8] 周松林.发行制度改革需要退市机制援手[N].中国证券报,2010-02-12(A04).

[9] 评论员.优化退市机制 强化市场自净[N].证券时报,2011-08-18(A1).

[10] 马宁. 退市新规被指不具威慑力[N].中国企业报,2012-07-17(8).

[11] 李晓莉.新股发行机制:问题与对策[J].西南金融,2012(4):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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