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政策性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在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坚持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不变。其在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同时,可以有限度地开拓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通过一定限度内的市场化运作,来进一步支撑和完善其政策性金融业务。同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各项金融指标的考核和监管。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风险;内部控制;有效监管
一、政策性银行的现状分析
政策性银行(Policy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①政策性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投资公司等,其中政策性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②
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构成,其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而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
(一)政策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然作用
首先,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源于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体现为:一是融资主体无法承担高额商业贷款利息,二是融资主体不容易得到贷款,三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无法承担长期贷款的风险。这些是商业性金融无法承担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来弥补金融市场上的缺位。
其次,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源于政府失灵。对这些国家急需发展的相关产业和产品,是财政所不能及的,财政通过行政手段对相关产业和产品的支持不符合市场效率和公平的要求。
所以,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政策性金融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主要包括: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执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放款,进而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③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的投资与信用体系。
(二)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我国于1994年由国家出资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特定领域从事专业性或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政策性金融领域,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在运行当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1.在立法上,缺乏在法律层面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定位、保障和监管制度。自政策性银行完成组建并开始运作以来,我国尚未完成政策性银行立法。现行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开展以及国家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管理和规制大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银行各自的银行章程和内部规定,缺乏较高位阶和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规范。
2.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重,过度排除市场机制,致使政策性银行独立企业法人的地位弱化。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就无法明确界定政策性金融业务统一标准,只能是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界定,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决定了不得不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
3.政策性业务萎缩,经营业绩较低,政策性银行面临资金流动和资本充足的困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发展,金融行业的资金供求关系也在发生着巨大、深刻的变化。此时政府主要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运作,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策性银行对特定领域、特定产业的资金融通,因而政策性金融业务总量有所下降,这种严峻的形势越来越突出地摆在当前政策性金融机构面前。
4.在内部业务上,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体制不适宜、职能关系扭曲,使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混同,造成了监管上的难题,给政策性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经营风险。
二、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模式
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具体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政策性银行改革。所谓政策性银行改革,不应被简单地理解为使银行性质由政策性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的变革。而是应该理解为,把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模式由单纯或者主要依靠国家信用进行政策性金融业务拓展为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风险监管体制、夯实资本充足率,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完善双账模式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开拓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适当地拓宽利润渠道,以此来作为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支撑,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即通过一定限度内的市场化运作,来进一步支撑和完善其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来源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形式应当多样化,更多地面向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除了国家财政,更广泛的运用社会资金,使有限的国家财政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应当有所拓展,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同时兼营与其相关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使其资产中的短期资产和长期资产的比例合适,这样其现金流的情况和对风险的分配上也能合理很多。同时扩大政策性银行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也能使其市场意识得到较好的提升,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也可以实现其多样化的经营目标。
同时,采取加大金融债券的发行,是一个重要的拓展资金来源和增强流动性的方式,那么最重要、最根本的更是要夯实政策性银行的核心资本,这是基础、前提。
2.资金运用
资金运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策性银行践行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贷款投向指标,如以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例,贷款投向指标具体分为资本性货物出口信贷、一般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和其他产品出口信贷。这些具体的资金运用就是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
在坚持以公共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低利性原则为指导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应当多元化,适当拓宽资金投放渠道,完善资金运用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持资本充足率。政策性银行应继续实践分账模式下的兼营政策性金融业务和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相关联的商业性金融业务。
政策性贷款的范围是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在某个特定时期里,某个产业或某种产品会成为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许在某个未来的时点上,此产业或产品成熟壮大后,就没有必要再成为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对象,这样的壮年产业或成熟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途径完成其融资过程。
3.资金管理
鉴于目前的情况和改革的形势,政策性银行应当分账管理,划分政策性金融业务账户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账户。分账管理有助于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助于强化政策性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
在分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商业性金融业务的不良资产转嫁于政策性金融之中,防止政策性金融业务侵占商业性金融业务而带来的腐败等道德风险。
4.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完善政策性银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政策性银行中对专业性业务工作的作用;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合理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用。政策性银行的决策应由其股东会和董事会做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理顺国家作为出资人与政策性银行独立法人地位的关系。
三、政策性银行的有效监管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和显著的区别。因而,运行模式的选择、监管制度的运用、对政策性银行的调控和规制也应“因地制宜”。
(一)内部监管
目前,应建立一个有效率的考核机制,考核时,机构考核和业务考核分开进行。一种考核是微观经济效益考核,主要是针对某个政策性业务,针对盈利水平、风险水平等因素;另一种考核是社会经济效益考核,就是要考核政策性银行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就是对具体宏观调控职能行使的效果的绩效考核,这相对于前者是个比较宏观、抽象、难以把握的一个概念。
1.合规性检查
合规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合规性、资产合规性、负债合规性、结算合规性、利率政策执行等方面。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涉及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其合规性监管应着重于分账监管模式下资产、负债的合规性,如何建立健全并完善分账管理模式是合规性监管的重中之重。
由于商业性金融业务会带来远远高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经济效益,政策性银行很容易会在本位主义的利益驱动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转化成商业性金融业务来攫取更大的利润,或者将商业性金融业务转化成政策性金融业务以攫取来自融资人的贿赂。这种道德风险是有过前车之鉴的,尤其在政策性银行涉足更多的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更是今后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重点。
2.管理与内部控制检查
管理与内控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重视的,政策性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也一样无法回避管理与内控环节。政策性银行的管理与内控应着眼于资金运营管理、项目管理、其他业务管理等方面。首先,要建立健全内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管,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其次,建立健全内控监管的预警体制,划分一般性差错、违规操作、违法违纪的分级监管体制,进而预防和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3.财务收支以及经营成果真实性检查
对财务以及经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应切实由监事会承担。由于在经营过程中,业务操作、分账执行都是在银行内部的行政管理层的运行之下,所以对财务和经营的内部检查制度应由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事会来承担才更能起到内部监督的效果。
4.其他风险监管
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其风险性远远高于普通商业银行。首先,在符合贷款投向合规、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拓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通过立法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其次,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在保本微利的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来保障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比例、流动性等指标;第三,建立健全资金回收保障体系,鉴于政策性金融业务期限长、高风险,在企业内控中强化资金回收保障仍然是第一道风险防线,而外部监管仅仅是在内控之后,起着第二道防火墙的作用。第四,完善信息的综合分布与金融风险综合评价,信贷评级制度进入到分账管理,有效对分账管理进行评价和分析。
(二)外部监管
政策性银行的外部监管主要体现在政府、国家审计部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外部监管应做到协调、配合、统一。银监会的监管主要着重在内部控制,由于政策性银行涉及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以及国家在相关领域的特殊优惠政策,极易形成腐败等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主要应着眼于安全性、流动性和对资金的投放方向以及本息的清偿的角度,在关注信贷安全性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而不能不计成本效益地盲目从事业务,否则无异于财政支出。国家审计署应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对政策性银行财务进行外部审计监督。
四、结语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应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加快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进程;其次,在坚持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在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同时,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在运行机制,尤其要强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作用,并寻求二者的协调,使其在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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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制度设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关键》:曾筱清,载《法制日报》.
政策性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当前,农业政策性银行正处于改革与发展关键时期,农业政策性银行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 重要作用,必然会在理论和实践上遇到“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如何建设农业政策性银行”的问题, 为此,本文提出了以开放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前瞻的观念来选择打造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路径。
[关键词] 资本整合;股份改造;转型模式;构思
[作者简介] 熊建国,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客户一处处长,研究方向为金融与管理;
(江西 南昌 330025)
黄红英,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营销、工商管理。(江西 南昌 330200)
一、实行资本整合,实现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型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农业政策性银行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实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必须采取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的控股方式以确保国有股份制政策性银行的公有制性质。在此前提下使非国有经济股份(包括外资股份)进入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操作上,先对农业发展银行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具体办法是将银行资本金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对现有银行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为国家股由国有资产委托人负责,法人股出售给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法人,个人股出售给私人和个人(包括本行职工),为适应银行业务国际化的要求,向海外发行外资股,使目前银行高度集中的、单一的国家产权主体变为国家控股、国有与非国有共同持股的社会形式,从根本上改变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让民营股东、私人股东、个人股东与国有资产委托人一起共同负责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经营者的选择和监督。这有利于寻找真正的代理人,保证农业政策性银行以执行政策最优化和政策执行成本最小化为原则,以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把农业政策性银行打造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率的银行。这样,突破了单一的产权形式,实现了产权的多元化和可交易性。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最终目标定位应该走商业化改革之路,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公开上市。这个过程只是一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始步骤,而不是改革的终结。当这个步骤完成后,虽然在银行内部形成了一个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就一定是有效和到位的。所以,当农业政策性银行完成上市之后,国有资本应该选择合适的时机从中逐渐退出。一方面能进一步改善银行的股权结构,让一些真正关心银行盈利和风险状况的中外战略投资者成为银行的大股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利用减持所获资金来核销从农业政策性银行剥离的历史坏账。这有利于农业政策性银行增加资本实力,从而增强风险抵抗能力,提高营运水平和竞争能力。同时,要建立适合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打造一个资本充足、产权明晰、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支农有力、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支持能力的现代股份制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要求,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即通常所说的“三会一层”)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
二、充实资本金,增强资金实力
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商业银行,如印度为39.05%,泰国为20.63%,而中国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人民币,其中由农业银行转划70亿元,工商银行划转30亿元,人民银行划转10亿元,其余部分通过财政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自身缴税退库的资金逐步充实,到2003年底,实收资本金为165.46亿元,资本金占农业政策性银行全部信贷资产的比例仅为2.39%。不仅低于《巴塞尔协定》规定的要求,也远低于国内银行业的一般水平。中央财政要加快充实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通过税后利润转增,年度税收返还和财政直接增补等措施,使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协定》规定的8%的要求。还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做法,允许农业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由地方财政或企业法人,出资入股,扩充资本金,调动地方和民间财富帮农扶贫的积极性,还要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建立中央和省级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向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贴息和呆账损失弥补,充实和加强农业政策性银行资本和抗风险实力。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改变完全依赖再贷款的局面。
中国政策性银行成立之初就有人建议参照国外做法,将邮政储蓄和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近年来,关于农业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关系研究,更是引起国内外专家的关注,普遍认为人民银行维持邮政储蓄的转存,向政策性银行提供资金,实际上起了中间机构作用,事实上邮政储蓄已主要成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如到2003年末,农业政策性银行各项贷款余额6901.81亿元,同期向央行再贷款6507亿元,而邮政储蓄向央行转存款8985.69亿元,因此,不少人认为这种状况应该加以改进。邮政储蓄必须完全割裂与其他邮政业务部门的联系,成立邮政储蓄银行。构建以农业政策性银行向邮政储蓄定向发行金融债券为核心的新的资金关系,此项金融债券利率应高于普通的金融债券,由中央财政提供担保,同时提供农业政策性银行债券利差补贴。如果能实施这项改革,将极大地理顺农村金融各方面关系,建立农业政策性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还避免了社会上认为“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大量外流”的说法。
三、支持农村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农村在解决温饱迈向小康进程中,农民提高了对教育文化的迫切需求。现代化的农业需要农民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越来越成为发展农村经济满足农民生活需要的重要任务。因此,在政府增加农村文化投资,加强对青年农民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大农村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实施中,也可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加快农村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农业政策性银行还可以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从1999年试行由财政贴息,各商业银行发放无担保的助学信贷以来,由于这项政策性金融贷款成本高、风险大,与商业银行盈利原则相悖。由各商业银行分散承担发放,管理困难,到期违约率达到20%,有的高达50%,银行纷纷停贷,学生借不到贷款。2004年,国务院一再采取措施督促推行,但仍然困难重重,有的省市向商业银行招标时流标。因此,可以试行由农业政策性银行在进一步健全网点的前提下,一家承担此项贷款发放,并改在学生家庭属地贷放,由学生本人和家庭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校仍担负一定连带责任。农业政策性银行可利用遍布全国的机构网络优势,由学生家庭、学校和学生就业所在地三地银行共同管理,督促归还。目前中国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贫困生占到20%,大部分在农村,按助学贷款年人均6000元标准,年贷款将达144亿元,累计6-7年后贷款额将近1000亿,农业政策性银行如果能将这笔资金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助学扶贫作用,将对中国科教兴国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
四、拓展金融服务范围,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
发展中间业务及其他业务,也是农业政策性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是扩大支农领域的重要内容。农业政策性银行要在做好现有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探索依托主体业务,充分发挥现有网络系统功能,开展中间业务及其他业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一是扩大代理保险,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不仅发展空间大,市场前景看好,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开户企业库存物质风险和信贷风险,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整个粮棉流通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要逐步扩展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如代理销售产品、固定资本投保、资金结算、协议存款等。农业政策性银行要从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开始,逐步过渡到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从国外经验来看,农业保险风险高,费用支出大,赔付率高,经营者往往收不抵支。因此,农业保险一般是政策性保险,政府通过对农业保险减免税收、补贴经费,或者向农民补贴一定比例保险费,作为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针对农户和农村企业开展的保险主要集中在非生产性领域开展的某些险种,如财产保险、火灾保险和疾病保险等,而农户最需要的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却极其缺乏。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了农业保险,随着中国保险业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农业保险功能日益弱化,限制了农业金融的发展。
农业政策性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理应担当起消除这一制度瓶颈的重任,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鉴于农业生产及农业灾害的地域性,必须因地制宜,形成合理的险种布局,分散经营风险;要研究制定农业保险规划,设计具体险种,农业政策性银行要对适合政策性农业险种开展保险。二是制订担保办法,开展担保业务。担保业务是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在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业担保不仅具有一般担保业的高风险特点,还属于风险行业中的高风险种类,只有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才能正常运作。亚洲开发银行在中国四川、河南等地的调查表明,相当部分地区的农村金融系统其实并不缺乏资金,农村信用社每年都有大量的存差没有贷出去,农户从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不到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户缺乏银行在现行制度下可接受的抵押品,对农户还款没有制约机制,因此惜贷现象十分普遍。农业政策性银行以国家信用以基础,可以通过为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商业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创造条件,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要根据农业贷款的实际状况,研究担保办法,探索实行筹资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租赁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逐步形成“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农业政策性银行+农户”四位一体的金融创新方式,为农业贷款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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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自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探索和实践开发性金融以来,已经取得了优良的业绩。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由政策性银行改革为商业银行,改革难度大,具有特殊性。本文重点分析其转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出改革初期和长期的发展战略。
关键词:国开行;商业化改革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背景及内容
(一)改革背景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成立于1994年3月,是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十多年来,国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发挥了中长期融资领域的主力银行作用;在以市场化方式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同时,国开行以优良的业绩跻身于国际先进的金融机构行列,成功地走出了一条有特色的开发性金融之路。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国开行需要适时进行商业化改革。近年来,国开行积极探索和深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开发性金融之路,为其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改革内容
2007年底,国开行获得汇金公司200亿美元注资,2008年12月11日,国开行整体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亿元,财政部占比51.3%,汇金公司占比48.7%,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成为资产规模仅低于工、农、中、建后的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一拖二”(一个集团公司,下设两个子公司)的组织框架,2009年8月31日,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下简称国开金融),为其全资子公司,接手国开行已有的非金融类股权资产,主要业务范围为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投资等;2010年6月17日,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成立,从事证券经纪、投资咨询、证券承销等业务。这样,国开行作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就可以提供投融资一体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国开行商业化改革后面临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及业务领域
改革后的国开行是商业银行框架下的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同一般商业银行在某些领域存在适度交叉和竞争。电力、公路、铁路、石油化工、城建及邮电通讯等以前国开行的优势领域已成为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放贷热门行业。国开行2010年70% 多的贷款都投向了这些行业,并且近一半都是集中在东、中部,而东部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和商业银行竞争最激烈的地区,而且有关国开行同其他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的抱怨也一直不断。国开行的商业化改革,不能加剧银行间的同构性,也不能加剧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因而必须正确处理好同其他商业银行的关系。
(二)筹资渠道及资本金
多年来,国开行的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迄今累计发行本外币债券已经突破五万亿元,成为仅次于财政部的第二大发债主体(见表1)。
较高的资本金可以提高投资者对国开行债券的信心,有效缓解商业化改革后发行债券的压力,但是国开行却没有稳定、明确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即使经过注资、重组后,2008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1.31%,2010年末又降至10.87%,低于同期国外政策性银行。截至2010年末,国开行外汇贷款余额为1413亿美元,预计未来仍需大量外汇资本,这些可能制约国开行未来的发展。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国开行发债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并且有上升的趋势。
(三)制度环境及经营理念
国外政策性银行都是依法成立,其职能定位、业务领域、经营模式及监管方式都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国开行从成立至今,国家一直没有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风险补偿、监管原则等基本框架,这不利于商业化后国开行的发展需要。
一些分行在经营中行政色彩浓厚,竞争意识和主动营销意思相对淡薄,业务开展上更多依靠银政合作等手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国开行人员少,人均资产管理规模大,且新员工多,普遍缺乏商业银行管理经验。
(四)公司治理及业务风险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至关重要。商业化改革后,虽然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构架,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对高级管理层人员的任命委派、业绩考核等方面还缺乏完善的规范性制度。第二,国开行开展某些特殊业务时,常常难以遵循现代公司治理的原则。
国开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多年来国开行的风险控制模式主要是地方财政担保、公司法人机构运作土地收益作保障、事业法人机构收费权质押等方式,这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式有明显不同。第一,国开行在公共设施领域投放了大量贷款,部分项目担保人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弱化了对融资平台的信用、经营及财务等方面的分析。第二,在基层金融领域,国开行自2003年以来向“三农”、中小企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教育、医疗卫生、环保及节能减排、应急贷款等领域提供巨大资金支持,由于市场的变化及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该领域贷款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第三,近年来国开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业务,近1/3的贷款分布在国际业务,随着“走出去”的业务规模越来越大,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对国开行的影响会越来越深远,仅2010年其汇兑损失就接近190亿元。总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商业化改革后后国开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需要结合自己的业务模式和特点,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五)监管问题
国开行已经改革为商业银行,那么在监管上理应执行商业银行的相关监管管理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国开行仍将肩负着服务国家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使命,因此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定并不完全适合于国开行。国开行的某些开发性业务、创新业务的监管就困扰着监管当局,并且监管部门也没有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来审慎评估、计量国开行的中长期贷款风险。
商业化后的国开行,已经成为集银行、投行、基金、金融租赁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机构,而我国目前依然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国开行的业务范围已大大超出了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其投行业务属于证监会监管,数只产业基金则由发改委审批。
三、国开行的初期发展战略
(一)实施差异化竞争,扩大业务合作的宽度和深度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范畴难以权威界定,并且金融业务具有延续性,国开行应坚持开发性金融和中长期投融资的优势,发挥平抑经济周期波动的作用,实施差异化竞争;同时扩大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1. 实施差异化竞争。第一,大力支持战略性投资、城市开发、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中长期建设。第二,大力支持城镇化、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第三,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业务。第四,积极推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与发展,发展租赁业务,积极发展投行业务。
2. 扩大业务合作的宽度和和深度。目前国开行的项目贷款和区域开发常常成为商业银行跟进的先导,后续竞争更加激烈。商业化后,国开行应继续加强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各自的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方面的合作,开发更宽、更深的市场。第一,通过与大型商业银行加强合作组建银团贷款和实现城市之间的结算和汇兑,通过与城市商业银行加强合作支持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开发国开行贷款项目的后续商业价值,通过与邮政储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合作来实现对中小企业、“三农”等县域及农村项目的贷款发放。第二,加强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等业务合作,通过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开展企业理财、信托等合作,完善国开行的服务领域。第三,加强同中资、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并购重组等合作。
(二)拓展筹资渠道,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1. 拓展筹资渠道。商业化初期,国开行仍主要以发行金融债券筹资,必须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第一,探索并扩大金融债券发行范围,面向大中型企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居民等层面发行。第二,开发并吸收大中型企业及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的“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第三,创新发行机制,拓展在港、澳、台地区及海外融资渠道,海外重点开发美国、日本、欧洲市场,开发、丰富不同种类、不同利率的债券组合。
2. 积极增加准备金,降低筹资成本。国开行应积极增加准备金,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同时降低筹资成本。通过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筹集资本;引进境内合适的战略投资者,重点引进国有企业,如引进中国人寿、社保基金等机构,并保证国有股份的绝对控制权。为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国开行应借鉴国外开发性银行经验,建立负债规模控制机制,负债倍数适度控制在20—30倍左右。
3. 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应对债信问题。考虑国开行的特殊性,其发行的一部分债券信用会影响到主权信用评级。这是因为:第一,国开行的股东是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两者都具有国家信用。第二,持有国开行债券的大多是国内商业银行,如果按机构债信定位,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就会提高,进而降低其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就不愿意持有其债券,国开行就可能面临着流动性风险,甚至演变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较强的国家背景和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是国开行建立良好市场信用的关键,国开行必须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三)转变经营理念,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1. 转变经营理念,建立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国开行应转变经营理念,增强市场营销意识和竞争意识,建立适应商业化经营、与中长期业务相适应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第一,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国开行的企业文化、业务优势和产品服务,扩大市场知名度。第二,建立主动营销的市场机制,不断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客户关系,不仅要维护好同政府、大型企业的关系,还要保持同优质中小企业的联系互动。第三,开展适应商业化改革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2. 优化风险管理框架,防范和控制风险。国开行应采取多种措施与手段,创新机制,防范和控制风险。第一,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评审、授信的方法与制度,对贷款的使用和风险的防范从依靠政府转变为依靠市场,从关注担保人转向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人),更加注重项目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第二,借鉴国开曹妃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功经验,创新与地方政府等的合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合作风险。第三,加强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定期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协调沟通,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财务监测分析,加强对贷后资金的调查分析。第四,优化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计量体系。第五,强化合规经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四)建立独具特色的公司治理机制
鉴于国开行的特殊性,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国开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加强公司治理建设。第一,在董事会下组建一个包括财政部、汇金公司在内的快速决策协调委员会,对一些特殊项目及突发性重大交易等实行决策协调机制,弥补一般公司治理机制的不足。第二,加强内部治理建设,从制度上建立防范机制。对高级管理层及子公司重要领导的任命、业绩考核及薪酬激励等设立合理的机制安排;增加独立董事,发挥其独立性和专业性。第三,稳步发挥外部监管作用。定期将财务报告及业绩分析报告等上报股东,加强同舆论的信息沟通,逐步发挥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作用。
(五)保持同各国家主管部门的沟通
虽然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进行改革,在现有相关法规没出台之前,国开行应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信息协调沟通,确保改革的渐进性和稳定性,维护我国金融系统安全。
四、国开行的长期发展战略
借鉴国外政策性银行转型的成功经验,从长远来看,国开行应通过商业化改革成为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母子公司和分帐户经营模式,完善公司治理建设,预防和控制风险,力争成为国际一流的全能银行和现代金融企业。
第一,通过建立母子公司和分帐户经营模式,分别管理商业性业务和一定的政策性业务,严格区分两者范畴,分类监管,分类核算。
第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中长期业务优势,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及投行等商业性盈利业务,积极拓展海内外市场,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适当扩展国内分支机构,探索建立国外大区域分行机构;在合适时期可考虑收购一家存款类的商业银行;以优化风险管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五、结论
国开行的商业化改革,既转型又转制,改革难度大、具有特殊性,并且改革后面临着职能定位及业务领域、筹资渠道及资本金、制度环境及经营理念、公司治理及业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国开行积极研究和应对,通过借鉴国外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社会责任,合理制定改革初期、长期发展战略,保持改革的平稳顺利过渡,切实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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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西顺)
政策性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货币政策作为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有效性影响日益凸显,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中介机构,信贷行为对货币政策影响巨大,而信贷渠道不畅是货币政策效应不高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从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研究商业银行信贷对我国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
[关键词]信贷渠道;货币政策;传导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109
随着信贷规模的取消,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杠杆的运用,我国货币政策传导开始从单纯的直接信贷传导向信贷、利率和非货币资产价格多渠道转变,而在我国的利率管制、金融市场不发达以及间接融资占主体地位的金融体系的现状下,信贷渠道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
1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渠道特征
1.1 银行在信贷渠道中占主要影响地位
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较晚,且有我国居民和企业的高储蓄率支持,使得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融资结构中占据绝对优势。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传统优势和法律限制,银行贷款依然是我国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商业银行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重要的微观主体,其控制和影响着数量庞大的资金,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通畅。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渠道广、网点多,可对社会经济产生广泛而直接的影响。
1.2 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居民与企事业单位存款、金融债券、政府注资及国际融资,其中存款为主要来源,居民和企业的存款属于银行的被动负债,由于高比例被动负债的存在,一般银行主动信贷的动力不强,即使是近几年银行发行债券量上升,主动负债比例仍较低。理论上,当存款占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绝大比例时,央行能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紧缩型货币政策有效减少银行的可贷资金,从而收缩信贷规模,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但在实际中,存款属于银行的被动负债,不受央行和商业银行控制,且居民与企业存款主要受前期和当期经济形势影响。因此,当经济过度繁荣时,尽管央行希望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方式限制银行的可贷资金规模,但由于良好的经济形势,存款规模继续上升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能够不受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继续提供贷款释放流动性。所以大量被动负债的存在将限制央行紧缩型货币政策的效果。
2 商业银行信贷渠道对我国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
从货币当局的实践来说,判断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最终标准为:在既定的经济制度、金融结构和金融制度下,货币当局选择特定的货币政策体系,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实现最终目标的程度和时滞。国内外经济理论界对货币政策是否有效的判断不一:凯恩斯学派和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家通过构造IS—LM模型证明了在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者在肯定货币政策重要性的前提下,认为货币政策只在短期内有效,而在长期内无效;而理性预期学派则强调预期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从根本上否定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认为货币政策即使在短期内也不能持久地影响实际产量。
首先,作为央行调控货币政策的工具,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利率的变动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表明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信号传导至商业银行的渠道是比较通畅的。同时,国内生产总值和物价指数也能有效影响银行的信贷增量,验证了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顺周期性”,也反映了商业银行信贷会受实体经济“倒逼”的影响。
其次,商业银行会根据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作出独立信贷决策。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当中央银行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来收缩流动性时,商业银行信贷量会下降,这从脉冲响应函数中可以看出,但针对利率上升,银行信贷量会先下降再上升,由于利差水平的提高,银行有足够的动力扩大信贷规模。同时当货币供应量M2增加时,宽松的流动性会促使商业银行扩大贷款规模。此外,当银行信贷受到国内生产总值和物价指数的正向冲击时,会因为利差下降而缩减贷款,但最终随着时期推移会扩大贷款规模。在贷款存量增长率GL的方差分解中,第一期GL仅受自身和CPI的影响,这与银行信贷决策主要参考已有信息有关;同时,CPI对GL的贡献度大于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这也说明了当银行预期经济形势良好时,可能会逆紧缩政策行事,继续扩张贷款。这些都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反应比较强烈,且商业银行作为微观主体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因此在作信贷决策时有时会偏离货币政策目标。
最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对货币政策有效性能产生一定影响。实体经济对信贷冲击的反映略有滞后,但信贷增长能有效提升经济增长,商业银行释放的流动性也会推高物价。经济过热时,尽管央行会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紧缩经济,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充足,会顺经济形势扩大贷款,进一步推动经济和物价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和资金来源比较充足,因此,受到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约束较小,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可能与货币政策目标相悖,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3 结 语
货币政策的效应能否发挥,关键还要看政策传导渠道是否畅通。在当前信贷渠道传导仍为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主渠道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效应能否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渠道是否畅通,而后者又取决于央行货币政策对信贷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影响程度以及微观经济主体对银行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依赖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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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从绿色信贷制度建设、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实施成效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4个方面对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实施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在银行业得到广泛推行,但其制度建设仍有待优化和完善;“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但绿色信贷余额比例仍偏低;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信贷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缺乏,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企业环境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初步建立,但环境风险评估不够精细。未来绿色信贷发展应健全约束、监督、激励及信息沟通机制,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及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与流程调整,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估精细化水平。
【关键词】 绿色信贷; 商业银行; 绿色金融产品
随着环境保护的深入发展,人们发现,在一些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中,银行信贷都扮演了为企业环境破坏行为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角色。银行业也意识到其信贷行为导致的环境问题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为控制银行借贷中的环境风险,绿色信贷应运而生。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叶汝求、任勇和厄恩斯特·冯·魏茨察克,2011)。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以“绿色信贷”机制为主要手段来遏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标志着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正式启动。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进行了具体规范。绿色信贷政策实施以来,绿色信贷理念受到银行业的普遍重视,各商业银行均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并将对绿色信贷的重视作为其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举措,但绿色信贷实际实施现状究竟如何则值得关注并有待验证。
一、银行业绿色信贷实施现状
本文从绿色信贷制度建设、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实施成效、绿色信贷信息披露4个方面分析16家上市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现状。
(一)绿色信贷制度建设
1.绿色信贷规章制度建设
各银行绿色信贷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16家上市银行均建立了绿色信贷相关规章制度,其中,专门针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控制制度是绿色信贷制度的重要内容。除北京银行外,各银行都出台了“两高一剩”行业信贷规模控制方面的措施,多数银行采用的主要做法是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额管理、名单制管理、上收审批权限等做法。具体而言,各银行绿色信贷规章制度建设可归纳为四种模式:
一是出台绿色信贷相关的行业指引。从表1可以看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按年度出台了相关行业绿色信贷指引。
二是对信贷项目进行环境分类管理。从表1可以看出,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和平安银行均建立了信贷项目的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招商银行的信贷客户四色分类管理,将信贷客户分为蓝、红、绿、黄四类。具体而言:环保蓝色贷款(环保合格型)是指投向环保合格企业的贷款;环保红色贷款(环保缺失型)是指生产经营不符合环境、健康、安全标准的企业贷款,对红色贷款坚决压缩退出,禁止进入新的贷款;环保绿色贷款(环境友好型)指在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投向能为环境保护带来正面影响项目的贷款;环保黄色贷款(环保关注型)指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企业贷款。
三是将环境风险控制纳入信贷审批流程各相关环节。从表1可以看出,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均在制度上将环境风险控制纳入信贷审批流程各相关环节。其中,浦发银行社会和环境风险管理涵盖了贷前调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报告制度等各环节。中国银行于2010年出台《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指引》,将环境风险控制纳入信贷流程的贷前审查、贷中发放和贷后管理环节。
四是复合模式,即将环境分类管理与流程控制相结合。如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都在环境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将环境风险纳入其信贷审批流程各环节。其中,兴业银行的制度建设最完善,其在进行行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分为风险识别、分类、评估、控制、监测、信息管理/披露、绩效评价等环节,将绿色信贷分类标识植入其信贷综合管理系统(CM2002),并贯彻到信贷流程各个环节,要求全行在信贷各个环节及时查询客户绿色信贷分类标识并将其作为对客户进行总体评估和信贷决策的关键依据。
此外,部分银行还进行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绿色信贷制度创新。如平安银行建立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兴业银行建立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专家库机制,对绿色金融服务项目进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环境效益测算,实行环保信息共享机制和绿色信贷激励机制等;华夏银行实行绿色信贷投向标识和统计体系;工商银行将客户环保信息纳入其征信系统,并专门针对涉霾行业出台了《关于加强涉霾相关行业绿色信贷工作的通知》等。
但是,也有一些银行仅仅比照银监会(2012)的《绿色信贷指引》宣布了绿色信贷制度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框架,缺乏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操作性不强。
2.绿色专职机构或岗位设置
在设立绿色信贷专职机构或人员方面,兴业银行设立了环境金融部负责绿色金融管理,并组建了项目融资、碳金融、市场研究、技术服务、赤道原则审查五个专业团队组成的能效融资专业团队;招商银行成立了绿色金融领导小组,并在总行办公室设置了社会责任专岗,专职负责日常社会责任工作;光大银行设立了产能过剩行业客户分类委员会;浦发银行在2011年建立了“绿色金融团队”,专门负责全行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推广和管理等。其他银行则由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公司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工商银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建设银行)、企业文化部(交通银行)、公共关系部(浦发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等机构来兼职行使绿色信贷职能。还有少数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尚未设立绿色信贷专职或兼职部门。
3.绿色信贷评价与考核机制
绿色信贷工作评价与考核方面只有兴业银行在绩效考评中将绿色金融融资业务纳入分行年度综合考评体系。
(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16家上市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除传统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外,各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主要集中在能效融资与清洁能源融资、排放权金融、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三个方面。其中,能效融资与清洁能源融资类产品主要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类融资产品(详见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能效融资相关产品)、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贷款(北京银行、兴业银行)和法国开发署绿色中间信贷(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展银)。排放权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清洁发展机制融资(见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清洁发展机制相关金融产品)、排污权及碳排放权交易解决方案(光大银行)、排污权质押贷款(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赠款项目(华夏银行)、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理财产品(中国银行、工商银行)、EPA排放保证金保函的反担保保函(中国银行)等。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类产品主要包括亚开行建筑节能融资(浦发银行)、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融资(兴业银行)、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兴业银行、南京银行)等。其中,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和清洁发展机制融资类金融产品较多。此外,光大银行的“光合动力”低碳金融套餐、兴业银行的8+1融资服务和排放权金融系列产品、浦发银行覆盖五大板块的十大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较具有特色。不难看出,相对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兴业、浦发、光大等股份制银行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明显走在前面。
另外,从纵向来看,银行业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过程主要表现为三个阶段:一是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学习阶段,国内银行早期的绿色金融创新实践主要是跟国际金融公司、法国开发署、世界银行机构合作,学习如何作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比如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和北京银行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节能减排贷款项目(CHUEE项目);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的法国开发署(AFD)绿色中间信贷项目;华夏银行的世界银行节能转贷项目等。二是推出自主绿色金融产品阶段,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国内银行开始推出自己的绿色金融产品,如表2中相当部分节能减排融资项目类产品都是各银行自主开发。三是绿色金融产品的整合阶段,类似金融产品多了以后,一些银行开始将其打包,整合成比较成体系的产品服务。比如兴业银行2013年在原“8+1”融资服务和排放权金融两大产品序列的基础上,整合形成涵盖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到解决方案的多层次、综合性的产品与服务体系;浦发银行将绿色金融产品整合为包括五大服务领域十大创新产品的绿色金融综合服务方案;光大银行将其绿色金融产品整合为“光合动力”低碳金融服务套餐等。尽管如此,从表2可以看出,除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较早开始绿色金融实践的银行外,相当多的国内银行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方面仍处于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学习和尝试推出自主绿色金融产品的起步阶段,创新不足。
(三)绿色信贷的实施成效
绿色信贷领域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比重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占总贷款余额比重可用来衡量上市银行执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的力度和成效。16家上市银行绿色信贷执行情况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各商业银行已经从操作层面上开始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逐步增加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绿色信贷余额从2011年的14 653.41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311 512.80亿元,绝对额扩大20余倍,其占企业贷款总额比重从2011年的5.96%增加到2013年的6.96%。从绝对数上看,绿色信贷余额超过1 000亿元的银行2011年只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4家国有银行,2012年和2013年则增加到7家,分别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2家股份制银行。从相对比例上看,绿色信贷余额占企业贷款总额比例近3年持续超过5%的银行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3家国有银行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2家股份制银行。在16家上市银行中,2011年、2012年绿色信贷余额居前5位的分别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但2013年开始,兴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过交通银行,挤入绿色信贷余额前5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逐年增加,其中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以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为代表的股份制银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内商业银行投向环保项目的贷款数量和比例还偏低。
16家上市银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情况如表4所示。从表4可以看出,明确公布近3年“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的银行只有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却并未明确披露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只是披露了其退出“两高一剩”行业贷款金额及其绝对数或相对比例下降情况。明确披露“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的6家银行中,其贷款余额由2011年的4 125.60亿元下降到2012年的3 981.45亿元,2013年又增加到4 390.09亿元;占企业贷款总额比例由2011年的9.84%下降到2012年的8.20%,2013年又下降到8.12%。这说明各商业银行已开始减少或退出“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但减少和下降的幅度并不大,“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存量还占有相当的比重,尤其是没有明确披露“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的银行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更不容忽视。
(四)绿色信贷信息披露状况
通过查阅16家上市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发现,16家上市银行均对绿色信贷及“两高一剩”行业贷款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其中,除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和兴业银行外,其他12家银行均对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绿色信贷信息及其他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第三方审验。
二、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绿色信贷政策广泛推行,但制度建设仍有待优化和完善
根据制度经济学观点,完整的制度体系由正式规定、非正式制度安排及实施机制三个部分组成,亦即规章制度、理念文化与组织机构。绿色信贷政策实施以来,绿色信贷理念已广为银行、企业和社会所接受,16家上市银行均建立了绿色信贷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并形成了从银行到监管部门及政府的多层次绿色信贷规章制度。但从实施机制层面来看,绿色信贷专职机构设置情况不够理想,且缺乏绿色信贷工作评价与考核机制。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和光大银行设立了专职的绿色信贷部门外,其他银行或者由企业文化部、公共关系部等机构兼职行使绿色信贷职能,或者尚未明确绿色信贷的执行部门。绿色信贷工作考核与评价方面,银行内部考评机制缺失,除兴业银行外,未见其他银行设立绿色信贷评价与考核制度;而绿色信贷政策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缺失也是银行内部缺乏绿色信贷考评压力与动力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但绿色信贷余额及其比例偏低
表4表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虽并未明确披露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但已开始减少或退出“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明确连续公布“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的6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近3年“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控制在4 000亿元左右,占当年企业贷款总额比例由2011年的9.84%下降到2013的8.12%,尽管减少和下降的幅度并不大,但各商业银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已得到有效控制。这与各银行绿色信贷制度中专门针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控制制度,如“环保一票否决制”、限额管理、名单制管理、上收审批权限等约束性的硬政策有关。表3表明,近3年绿色信贷贷款总量大幅增加,但绿色信贷项目贷款占企业贷款总额比例偏低。进一步对比表3和表4可以发现,除兴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及其占当年企业贷款总额比例高于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及比重外,其他披露相关信息的5家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及其占当年企业贷款总额比例均远远低于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及比例。这表明目前绿色信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带有行政命令色彩的控制“两高一剩”行业信贷规模部分,而利用市场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信贷部分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三)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和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信贷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
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典型特点是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体现出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其在政策设计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但在具体执行上又呈现出更多的自愿性特点。自愿执行的结果就是绿色信贷政策真正起作用的是其中具有行政命令色彩的控制“两高一剩”行业信贷规模部分,而通过市场手段引导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并促使企业持续改善环境绩效的绿色信贷部分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创新不足。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绿色信贷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污染企业三方博弈的结果往往是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的考虑不会严惩污染企业,在没有硬性约束的情况下,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不会持续投入资金改善环境绩效,银行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也会进行权衡,其重点控制的是被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指导目录名单(如工信部《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的企业或因重大环境违法事件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或环境信用评级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级别的企业,大量未列入名单的环境绩效差或短期环境风险难以暴露的企业和项目则仍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由于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往往出于政治动机或履行社会责任、改善企业形象动机,没有积极开发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动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这也是绿色信贷余额及占比偏低的重要原因。
(四)企业环境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初步建立,但环境风险评估不够精细
如前所述,16家上市银行均对绿色信贷及“两高一剩”行业贷款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且其中12家银行对其包括绿色信贷信息在内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第三方鉴证,可见银行业绿色信贷信息披露较积极,且其披露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的成绩值得肯定。但是,企业层面的环境风险信息沟通却不够顺畅。在国家层面和部分省市层面已经建立了环保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企业层面的环境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已初步建立,但还有相当多的省市尚未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且现有的信息沟通机制无法全面、及时地向商业银行反馈信息。此外,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银行从业人员很难对贷款客户的环境风险进行量化评价。目前,银行业大都以环境合规性评价取代环境风险定量评价,导致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合规型企业和环境高风险型企业在现有信贷风险评估模式下的评级结果可能毫无差别。
三、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的对策
通过上市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实施现状分析,提出以下完善现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绿色信贷约束和监督机制
已经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如《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等都属于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性意见,法律约束力较低,相关利益主体环保违规成本低。因此,应完善绿色信贷相关立法。首先要加快国家节能减排法制化进程,通过国家立法确定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从而让“绿色信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还应对金融机构的环保义务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可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案》的做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信贷银行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承担责任。最后,还应强化绿色信贷监督机制,强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部门的联合检查协调机制,同时鼓励新闻媒体、社区公众和环保组织对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构建绿色信贷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信贷产品创新
绿色信贷激励机制构建可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由国家对绿色信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如德国对于环境绩效好的项目,给予持续10年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予以贴息补贴),同时设立环保项目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使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不仅有利可图,还可以有效规避部分风险,这样商业银行才有动力进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发展绿色信贷市场。具体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方面:一是拓展绿色信贷业务领域,如将个人消费者纳入目标客户群体,针对消费者购置节能电器、节能房屋、节能汽车的行为提供优惠贷款;二是将绿色信贷与中间业务创新有机结合,积极创新绿色信贷衍生产品。
(三)完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内部组织结构及流程调整
绿色信贷对商业银行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商业银行应从战略层次布局绿色信贷工作,完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建设。首先应在决策层组建专职绿色信贷决策机构,负责绿色信贷策略的制定以及重大绿色信贷项目的授信与审批。其次,应相机在创新信贷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设置绿色信贷专职部门或在相关业务部门设置绿色信贷专岗或专员,专司绿色信贷授信审批及贷后风险管理。同时,还应在此基础上把专职机构的绿色信贷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绿色信贷的考评激励机制。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环境风险评估精细化水平
要在现行由国家环保部与银监会搭建的环境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的基础上,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与环保部门合作,将环境风险评估与金融风险评价体系有效融合,形成银行业可操作的环境风险划分及评估方法简本,并建立一套面向银行的环保标识,按行业和客户进行风险程度分类,为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提供统一平台,以便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制定自身的环境风险评估框架,从而更精细、更准确地评估和控制环境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加强与同业、行业协会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环境信息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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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一直以来都是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对我国当前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三农”;农业政策性银行;措施
一、引言
农业政策性银行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政策,为农业提供特别贷款,以低利中长期优惠性贷款为主,起到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与经营效果的农业金融机构。在新形势下,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服务“三农”,解决“三农”问题将提供巨大的帮助。
二、“三农”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业发展主要面临着生态环境制约、农田水利建设滞后、城乡收入不均和农业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的问题。生态环境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最基础的资源,但当前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较差,仍然受到水资源、耕地浪费和退化的影响。我国的农业水利建设一直以来都存在严重的滞后,雖然水库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由于部分水库运行困难,同时一些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较大,主要是因为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增速较慢造成的,虽然国家的惠农政策不断的出台落实,但还是难以转变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虽然在我国的农业科技不断进步,但是存在着技术含量较低的问题,整体来讲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并且农业科技与生产之间还有一定的脱节,依旧停留在对产量的单纯追求上。
三、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加深,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逐渐减少。但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还大部分被局限在粮棉流通领域,随着我国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政策性银行逐渐陷入业务萎缩、地位下降的尴尬境地。一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都缺乏法律保障。自从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法规为其提供支撑保障,导致其经常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性组织的不合理干预,信贷资金经常被企业挤占、挪用。同时,由于在经营管理上缺乏法律的约束,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没能得到良好的控制。流动性、安全性和一定意义上的盈利性,一直都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严重不足,同时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这些情况都制约了信贷的再投放和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近些年,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加大了市场化筹资力度,发行债券筹资的比重大幅攀升。但由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季节性强、投放量大、时间集中的特点,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市场化筹资方式解决,通过向中央银行短期借款仍是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监管和考评系统的不完善,也影响了农业政策性银行为“三农”服务的效果。一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监管,都是以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为主,对影响其经营绩效的诸多因素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原因没有深刻的思考,导致经营管理水平及绩效很难给予客观的评价。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管理机制都不健全,缺少完善的运行模式、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并且缺乏成本核算观念和效益意识,严重影响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能力的措施
1.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
通常一个正常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包括开发性金融、支持性金融、补偿性金融和福利性金融四个要素。其中开发性金融着眼于弥补“市场失灵”。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支持性金融上,应着眼于支持我国农产品企业“走出去”发展进出口业务、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在补偿性金融中要对因产业结构的非均衡造成的效率损失进行弥补,以促进弱势产业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来解决“三农”问题。发福利性金融主要是强调市场的公平性,在我国的“三农”问题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应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伤残者等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其创业,以缓解农村家庭的压力。总的来说,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应是在坚持支农这一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来运作农业政策性银行,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在做好粮棉油储备贷款业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把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变为从事农村中长期项目融资和其他农村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性资金需求的同时,促进农业发展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农业政策性银行要参照现代银行制度,完善业务经营管理体系。首先,要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负盈亏、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管理手段科学、政策性与效益性高度统一的现代政策性金融企业。在人员的管理上,要建立既符合农业政策性银行特点又符合现代银行管理要求的绩效考核体系、内部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活力和积极性。其次,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对于那些不良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处置速度,实现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新老划断。从财政部门增拨、税收部门返还或从农业政策性银行经营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充实银行的资本金,保证资本充足率达8%的标准。在财务状况较好的情况下提拨备额,确保经营中出现的不良贷款和经营风险能够及时被消化处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信贷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最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补偿农业政策性银行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服务“三农”所付出的政策性成本。
3.拓宽农业政策性银行融资渠道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筹资方式较为单一,使得农业政策性银行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在应对这一问题时,可以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的方式,借助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如果投资收益低于筹资成本,应争取政策上的支持,通过财政拨款进行补贴。通过市场化发债,能够有效地降低筹资成本,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很好的改善效果。此外,还可以通过争取世行和粮农组织的低息贷款的方式,充足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在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时,要合理改善银行负债结构,降低筹集资金成本,建立灵活高效的资金管理体系。这样就能够保证适应新的环境形势,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农业政策性银行除了对农产品流通进行补贴之外,还可以为农村开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贷款业务,这就需要将商业银行的农村扶贫、综合开发和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贷款业务划回,同时也可以将中小企业的支持工作添加到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中来。此外还可以让农业政策性银行适当的开展盈利性业务,有效的减少对国家补贴的依赖。
4.加强法律支持体系建设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多年来,一直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持,针对这种情况,应从国情出发,尽快制定出台《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从法律层面确定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方式、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等内容,明确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优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外部运营环境,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适应市场经济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运营的客观要求。同时,在《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添加有关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相关条文,在条文中明确挤占、挪用、逃废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企业挤占、挪用、逃废信贷资金的惩处力度,以此保护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农业政策性银行在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时代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完善银行管理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和经营模式,并加强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律支持体系建设,以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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