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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精选8篇)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授予甲方软件产品的使用权,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

2、交付内容:软件光盘或磁盘、加密卡(如有)、产品手册。

3、交付方式(默认方式为乙方上门交付;若为其它方式,请用“√”选择):□其它:。

二、交付期限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______个工作日内。

三、软件版权及使用权

1、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软件产品版权属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合同书上所列软件产品的全部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

四、合作分工

1、乙方保证存储有软件程序的光盘或磁盘、加密卡能正常使用,若出现非人为故意的物理损坏,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给予自交付之日起内免费服务。

2、乙方保证所许可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自交付之日起内,软件的运行从实质上符合与之相关的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功能。若软件未能按照产品手册规定的功能运行,乙方将负责对软件进行修正或者在修正不能的情况下,免费为甲方更换符合规定的软件。前述规定是乙方就软件质量所作的唯一保证,下述原因引发的软件问题不在保证范围内:

(1)甲方未按产品手册及其他文档的规定使用软件。

(2)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产品原因。

(3)硬件或网络故障原因。甲方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等。

五、许可的限制

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只限于在规定的用户许可数范围内甲方本身使用;甲方同意,未经乙方书面授权:

1、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信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

2、不将速达公司授予的软件使用权进行出租、出借、销售、转让、非存档目的的拷贝或通过提供分许可、转许可、信息网络等形式供任何第三人利用。

3、不对速达软件产品进行全部或部分地翻译、分解、修改、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或其他试图从速达软件产品导出程序源代码的行为。不破坏、不绕开速达软件的加密措施或修改其加密信息。

六、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七、收益分配

1、软件使用许可费共元,大写:。

2、结算方式

(1)甲方同意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软件使用许可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可接受现金付款。如甲方未以现金支付或未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导致乙方未收到相关费用,视同甲方未支付。

(2)结算币别(默认为人民币,若是其他币别请用“√”选择)□其它币别:_____________。

3、付款方式

(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______%,即__________元(大写:元整)。

(2)乙方向甲方交付软件载体(光盘、加密卡、用户手册),且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的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_____%,即__________元(大写:元整)。

3、其他约定:。

八、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本合同软件使用许可费用金额为限。

2、在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一方无需就另一方间接的、或附带的、或偶然的、或特殊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利润、商业机会、营业中断等)向对方承担责任。

九、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上述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协议书,以此为证,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范本《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鉴于许可方开发并拥有一个取名为“____”的计算机系统,一个集成数据库办公室管理和财务控制系统的所有权,并且鉴于被许可方希望获得上述系统并在其总部加以使用,许可方愿意向被许可方提供上述系统并发给使用许可证。因此,双方同意签订协议,协议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书所有的有关术语,特定义如下:

1.“协议书”是指本协议书及根据本协议书所签定的.所有附件和所有修正书。

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第3篇

商标许可使用有利于推广新技术、满足市场的需求及促进对外贸易。目前, 在许多商品上我们都可以发现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如“桑塔纳”、“可口可乐”、“耐克”等商标。通过商标使用许可, 有利于引进先进工艺技术, 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目前, 国内已经出现诸多企业通过与使用国外知名商标并存的格局, 全面促进自己民族品牌 (商标) 发展, 最终实现全面超越及打入国际市场。

在市场经济中, 我们常体会到到品牌许可使用在商标权人创造财富的同时, 也给社会带来富足的物质、精神享受。但《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颁布实施后, 经过近三十年期间二次修改, 目前仍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集中在《商标法》第四十、五十二、五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对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合同生效及无效条件、权利与义务、备案与质押商标的使用许可行为等未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存在法律的空缺, 加上我国商标使用许可法律实践不多, 致使在商标许可使用的具体操作与管理中, 产生着不同意见, 当事人在实施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及许可纠纷的法律解决、许可行为的行政监管上造成一定难度。因此, 笔者就商标许可使用, 不得不对这一较为简单的商标法律行为进行重新审视并认真剖析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及其行政管理、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有助于《商标法》修改时加以充实、完善, 全面提高商标许可使用的有效性及规范性。

当前, 商标许可使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1 OEM并非商标许可使用行为问题

OEM, 即“贴牌生产或定牌加工”, 属于以委托加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 加工方只有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合同 (契约) 规定生产任务的义务, 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此, 双方只要在“定牌加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即可, 不需要签订专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存查。

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商标的“使用”, 还涉及一个流通和交换的应用领域问题。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OEM只是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贴牌产品的销售经营权归定作人, 交付加工成果的行为不构成销售行为, 交付加工成果中的商标使用也不构成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

在贴牌生产中, 售后服务和产品责任都由定作人负责和承担, 这也就是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中附加对产品质量保证条款或另行签订售后服务协议的原因所在;而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 被许可人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贴上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标,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有义务保证其使用商标的产品的质量, 产品的售后服务都由被许可人负责和承担。

2 同一商标出现多次独占许可使用问题

假设案例:A先与甲公司签订独占许可合同, 但该合同没有备案;后A又与乙公司签订独占许可合同, 该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 第一和第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均受法律保护, 并无位序关系, 没有先后效力不一区别。前后被许可人均不得主张对方无权使用该商标, 前后被许可人可随时向商标许可人请求履行债务。

许可人破产时, 第一和第二被许可人均以同等地位参与分配。此种情况下法院应支持乙独占使用的主张, 甲未经乙同意不得使用系争商标, 即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优先于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

3 同一商标许可和转让共同发生的效力问题

如果商标所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将同一注册商标既许可他人使用又转让给第三人。这种情况需分别对待:

3.1 转让在先, 许可在后

在转让商标未核准之前又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如果转让已经公告, 受让人从公告之日起获得商标专用权, 不受公告后原商标注册人与他人订立的许可合同的约束。

3.2 许可在先, 转让在后

许可人没有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又将商标进行转让的, 不能因为注册商标权人的变更而否定其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受注册商标的转让的影响仍然有效, 可以继续履行, 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例如, 合同约定商标转让导致终结商标许可使用时, 依约定处理) 。另外, 商标转让合同不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而无效。

4 商标许可使用效力问题

⑴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已过, 而没有续展的, 许可人 (原注册人) 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许可权, 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⑵注册商标已转让, 许可人应在转让前将转让许可使用事宜告知被许可人及受让人, 否则原注册人丧失商标许可权;受让人继续许可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 许可双方应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存查。

⑶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商标的, 应当事先同被许可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 商标注销后,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归于终止。

⑷商标注册人已消亡, 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 商标局对该合同不予备案, 或者已经备案了后第三人有充分证据可申请撤销对该合同的备案。

⑸商标未注册, 或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许可商标在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 该使用许可合同有效。但这种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风险较大, 应谨慎。

⑹许可使用的商标:假如进入公有领域, 原被许可人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假如被他人申请注册, 原被许可人不得再使用该注册商标, 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假如注册人消亡引起被动注销的, 被许可使用人如果确知该商标已经注销则不应当使用, 反之被许可使用人不知道该商标已经被注消, 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假如注册不当撤销的, 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无效力, 撤销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假如因三年不使用而撤销的, 若原注册人存在, 其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若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已经不存在, 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知道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而继续使用, 同样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超商标注册证所核定的范围, 但可以小于核定注册范围。

⑻商标注册人 (许可人) 名义或其他注册事项已变更的, 应办理商标变更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登记事宜。

⑼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变更的或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变更的, 许可双方应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应当书面通知备案机关。

⑾因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使用费金额的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 通常认定为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⑿虽然现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需强制备案, 但未规定未备案无效, 所以备案不是商标使用许可成立的必要条件, 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建议今后在《商标法》的修改中, 对已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超出三个月后才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 取消不予备案的限制, 调整为“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 应按延期时间缴纳一定罚金, 但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 应允许合同备案登记并存查, 但在《备案公告》及《备案通知书》应只备案尚未履行完毕的期限。

5 商标专用权被质押或冻结后发生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问题

商标专用权质押后, 出质人可以在质押期间继续使用质押商标, 并经质权人同意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在办理质押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时, 应附送质押人允许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文件, 或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的关于许可出质人有限度的行使许可权的协议, 否则不予备案。

商标权冻结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权的行为。商标权在冻结期间, 商标所有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 与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无效合同, 也不予备案存查。

鉴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由于存在债务关系而发生质押行为, 建议《商标法》在今后的修改中, 对质押商标发生许可使用时, 应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费金额及计算方法、质量监督办法等内容, 不得无偿许可他人使用, 这样更明确的约定可以减少债权人的债权风险。

6 商标使用再许可的有关问题

⑴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都是外国企业或个人, 但被许可人未在中国生产、销售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 在被许可人再许可中国企业或个人使用时, 第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第二份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均应当在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与存查。

⑵为充分体现许可商标所有权的权属情况及再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特别是许可人为外国企业或个人的其经济利益 (便于获得和实现商标许可使用费) , 避免引起误认及歧义, 笔者认为从保护商标注册人及许可人的权益角度出发, 《许可备案公告》与《许可备案通知书》中的许可人应明确为第一许可人、第二许可人情况。

7 许可期满后许可双方的利益问题

7.1 许可人没有与第三人签订新的使用许可合同情况下

(1) 在商标独占使用或排它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届满后, 许可人原则上应允许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 并对被许可人的销售权设定合理的宽限期。

(2) 在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届满后, 鼓励许可人或者其他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回收, 具体回收事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由仲裁机关或法院确定。

7.2 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新的使用许可合同情况下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届满后, 若许可期限届满后, 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数量内未售完的, 可允许未售出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若库存产品超出合同约定使用数量的, 原则上不允许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 鼓励许可人或第三人对库存产品的回收, 回收办法同上。

8 特许经营的有关问题

⑴如果特许人将受理阶段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权属有争议或已转让的、非授权商标的持有人或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中没有再许可的范围、授权商标没有续展的或有瑕疵的商标授权加盟商使用, 很可能卷入被实际的商标持有人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的纠纷中。

⑵特许合同条款中的经营权授权的区域和范围、加盟金的作用和收取情况、总部的督导权利, 以及特许经营发生的意外事故、特许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内容在合同中应作详细约定, 避免许可双方追究相关责任没有依据, 确证特许双方的利益。

⑶特许合同解除后, 被特许人将特许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 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该企业名称, 或直接以商标侵权为由提出侵权诉讼。目前, 这种纠纷情况出现越来越多, 对特许人维权程序比较烦琐且耗时较长, 建议今后工商部门对特许经营可不授权被特许人字号的行为。

综述, 通过不断充实、完善我国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规范和操作规程, 解决适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问题, 维护好双方自身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不仅能使许可人 (注册人) 可以避免因商标不使用而导致撤销注册之忧, 还可以借助他人生产经营资源, 以低运营成本实现自己有商标扩张和市场扩张, 被许可人也可以借助许可人的品牌优势迅速发展壮大自己, 从而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并对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适销对路的产品, 达到双赢局面, 为现代市场经济开创全新的品牌经营之道。

参考文献

[1]曹中强.《中国商标报告》, 中信出版社, 2003年第1卷.

[2]朱旭.《话说商标》,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9年.

[3]李晓昱.《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转让冲突解决问题》, 郑州法院网-司法实践, 2006.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第4篇

乙方(被许可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曲艺作品相关权利的有关事宜,依法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循。

第一条 作品名称:

第二条 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可多选):

□表演权 □改编权 □复制权 □摄制权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他: (注:出租权、广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第三条 许可使用的方式(单选):

□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四条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可多选):

□中国大陆 □港澳台地区 □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 授权期限: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付酬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作品使用费 元人民币(大写),即 元人民币(小写)。

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款由乙方按国家规定为甲方代扣代缴,并在缴税后7日内向甲方出具完税凭证。

第七条 作品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许可使用的作品。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其有权签署本合同,其赋予乙方的权利真实有效;保证本作品不含有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乙方尊重甲方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作品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开发利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由于其权利瑕疵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合理损失。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第5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许可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予使用许可权

1、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及条件,许可方同意授予、被许可方同意接受一个的使用许可,准许被授权人员在指定上使用该许可软件,上述使用仅限于被许可方内部使用和为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提供信息服务。除上述规定外的任何第三方无权使用该许可软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任何人无权将该许可软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他人出售、出租、转让权利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或提供利用。

2、本合同第2条所作的限制适用于将本许可软件作为其中一部分的任何软件系统,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另外达成了书面协议。

3、每个将要使用许可软件的,都要求分别签订使用许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当指定不能操作或因故不能使用,则被许可方根据本协议书而获得的的使用许可但被许可方必须尽最大努力尽可能迅速地克服这种情况。

4、被许可方可以预先征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为该许可软件重新指定另一,对此,许可方不得无故拒绝。重新指定不另外再收费。

第二条 许可方提供的服务

1、许可程序和许可资料

许可方将以源码和目标码二种形式向被许可方提供各一份许可程序,并提供不少于二份的许可资料。

2、安装、初级培训及调整

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提供安装和初级培训。

3、交付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就上述所规定的提供许可软件和许可资料以及许可方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协商,并做出双方都一致同意的安排。

4、维护

(1)在可应用的许可软件安装完备之日起的初始期,许可方将改正许可软件中的错误和(或)故障,如果在此期间许可方还开发出该许可软件的更新版本,则将提供给被许可方。维护服务的时间从星期一至星期五,标准时间早上8:00到下午5:00,但国家节日除外。

(2)在上述时间之后,许可方还将继续向被许可方提供同样水准的维护许可软件的服务,但被许可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在本合同规定的初始期届满前,被许可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许可方,在初始期届满后将不再需要许可方的上述维护服务。在初始期之后,被许可方可以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许可方,终止许可方提供的维护服务,在上述情况下,被许可方预先付给许可方的维护费,许可方应退还因终止服务而未能履行的那部分费用。

(3)任何时候,当被许可方拖欠许可方的维护费时,许可方将停止向被许可方提供上述维护服务。无论因何种原因而中止维护服务,均不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部分。

第三条 试用期终止前的权利及义务

1、本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起生效。从许可程序在指定上最后安装完备起,开始计算本协议书所规定的许可期并永久有效,除非根据本条如下的规定而发生终止。

2、从许可程序最后安装完备次日起的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被许可方将决定是否终止许可软件的使用许可,同时还相应地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地终止本协议书。如果没有发生上述终止,则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在向许可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天,被许可方将有权终止本协议和由此发放给被许可方的使用许可。

(1)在试用期内,被许可方如果决定终止本协议书和许可软件的使用许可,则它应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许可方发出书面通知,挂号信上的邮戳日期应不迟于试用期的最后一天;

(2)对上述的终止,除了被许可方必须返还该许可软件并根据本协议书第六条对该软件不加泄漏外,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了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则许可方除了采取任何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之外,如果认为有必要,它还可以终止本协议书中许可给被许可方的所有权利,只要它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说明其违反的有关规定。除非在此通知规定的期间内被许可方就上述违约行为提供了许可方认为是满意的补救,如果补救期限要求多于天,则被许可方必须在此期间开始并不断努力改正其违约行为。

4、本合同发生上述终止后,许可方不承担任何义务返还被许可方根据本协议所支付的费用。被许可方该支付的款项应立即支付,并且,在终止之后天内,被许可方应将提供给它或由它改作的与许可软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交给许可方,同时,被许可方应列出置于任何存储器和记入任何介质中的所有未用的许可软件。被许可方可以保留一份许可软件拷贝,但是,它只能用于存档的目的。在正常的时间,许可方应获得合理的机会来了解该软件的情况,以证实被许可方是否遵守上述义务。

5、一旦当事人就被许可方实际是否违反本协议产生争议,在该争议获得最后的司法裁决之前,将不应要求被许可方放弃对该软件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控制权。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1、由于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授予使用许可,提供该许可软件,以及根据上述提供有关的服务,作为报酬,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如下费用:

(1)一次总付费为元;

(2)若许可方提供的培训超过小时,则对超过部分将按每个许可方的专家每

小时元支付服务费;

(3)被许可方要合理地负担许可方人员除零花钱外的其他实际费用,其中包括服务人员从原工作地到被许可方工作所在地的机票(二等票)、食宿及地方交通费,同时,被许可方还应负责预定必要的机票及旅馆客房。

第五条 责任限制

1、本协议书上的明示担保是许可方就该许可软件所作的唯一担保,它将取代其他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其他的担保包括,但又不限于销售性及适应特别目的的担保。

2、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只是由于许可方根据协议书在向被许可方提供信息、资料或服务时严重的疏忽大意或有意出错,则许可方将就任何性质的间接的、特别的或后果性的损害向被许可方或其他任何人承担责任,它包括,但又不限于,良好旨意的丧失、工作中断、计算机失效、利益丧失、其他人由此向被许可方提出的主张或要求、故障造成的损失、其他

方面的所有商业损害或损失。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许可方将依本协议向被许可方承担责任,不管它是否超过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但违反下面第十条规定的担保则不在此列。

第六条 原创性担保

1、许可方担保,许可软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同时也不违犯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

2、当有人就被许可方在本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该许可软件或是任何一部分向被许可方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在国的版权、商业秘密权或专利权,许可方将以自己的费用应诉。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被许可方: 许可方: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账户名: 账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第6篇

本合同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于XX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XXXXXXXXXXXXXXXX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X类商标(注册号:XXXXX)、第X类商标(注册号:XX)、第X类商标(注册号:XX)许可乙方使用在公司名称字号中。

二、商标注册证:(详见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开发、XXXX系统研发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_XXXXXXXXXXXXX。

七、为支持乙方发展,甲方暂时许可乙方免费使用上述商标,具体商标许可使用费,可另行签订补充许可使用协议。

八、双方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九、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方版) 第7篇

合同编号:【】

许可方(甲方): 【】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被许可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鉴于:

甲方是许可商标(见本合同定义)的合法所有人,有权以商标许可方的名义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其许可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使用许可商标。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依法使用许可商标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依据我国《商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1、许可商标:指本合同附件所示的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并经核准的“

”组合商标,包括中、英文文字和图形(《商标注册证》见附件1)。

2、普通使用许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乙方使用其注册的许可商标,同时甲方可自行使用该许可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该许可商标。

3、第三方:指本合同各方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包括与本合同各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商标使用权的许可

1、许可商标基本信息

(1)商标名称: ;

(2)商标注册号: ;

(3)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

2、乙方有权使用的许可商标的组合范围为:

(1)中文商标: ;

(2)英文商标: ;

(3)图形商标:(见本合同附件1)。

3、甲方授予乙方对许可商标的使用形式:普通使用许可。

4、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仅限于 业务范围;

上述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以甲方最终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为准。甲方有权最终决定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并有权随时修改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但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

5、许可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

乙方对许可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

(1)乙方企业名称、字号;

(2)门面招牌;

(3)广告、宣传材料;

(4)产品及其包装、标签;

(5)其他。

双方确认,在乙方将许可商标用于前述约定的商业活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使用申请并附相应使用方式说明,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乙方才可使用许可商标。

6、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地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范围内。

7、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

三、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 年,许可使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1、商标许可使用费为 /每年。

2、商标许可使用费按年支付,乙方应在每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全年的许可使用费。

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计划调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但需要在乙方支付下一年度商标许可使用费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将调整后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告知乙方。

4、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乙方将商标许可使用费支付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内: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五、许可商标的使用

1、乙方应遵守与使用许可商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取得与使用许可商标相关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一致的从业许可等政府批准(如有)。

2、乙方使用许可商标,不得对甲方的业务或信誉造成任何损害或不良影响,并不得在经允许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组合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外使用许可商标。

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许可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得将许可商标与其他任何商标、文字、记号或设计相联系以创造含有许可商标或与许可商标相似的新标志。

4、甲方有权监督由乙方提供或组织的任何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文字材料的促销产品与活动,并有权制止乙方进行损害甲方业务、声誉或其在许可商标上享有的商誉的任何促销产品与活动,乙方应立即停止有关活动。

5、甲方对乙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情况提出质疑的,乙方应于24小时内予以更正或向甲方做出书面的说明,乙方迟延更正或拒不更正的,甲方有权随时撤回对乙方的许可,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6、为方便甲方随时检查和监督乙方对许可商标的使用,乙方应将以下文件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1)为经营活动设计的带有许可商标的样品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文字材料的原件或照片;

(2)消费者、竞争对手、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就许可商标提出的任何申诉或权利主张的全部相关资料;

(3)乙方使用的带有许可商标的表格、信笺或其他有代表性的样品或复印件。

6、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使用许可商标的相关内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执行。

7、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将本合同交送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许可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继续使用许可商标或将许可商标非排他性的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2)甲方有权监督和规范乙方对许可商标的合法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超出许可范围、许可方式的使用行为及一切可能对甲方商誉造成损害的不当使用行为。上述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许可商标有关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文字材料、宣传活动及日常经营行为。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许可商标的续展工作,负责办理本许可合同的备案及公告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许可商标上设定保证、抵押。同时,保证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商标不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3、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在许可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依法使用许可商标。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应注意维护甲方商标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商标及商业信誉的活动。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经允许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组合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外使用许可商标。

(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许可商标或任何与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商标、服务标志、其他名称、记号或文字或任何包装、商业外形、彩色图案或设计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

(4)乙方有义务提供一切合理协助配合甲方保护许可商标。如乙方获知甲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可能受到侵犯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维权措施。

(5)乙方应对本合同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保证与承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财产或声誉上的损失。

2、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许可商标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若因乙方在其任何经营行为中,由于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经营或使用许可商标,导致甲方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主张索赔,乙方应立即出面全力配合甲方与第三方的协商、磋商及进行可能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如甲方因此被仲裁、司法或行政机构裁决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在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裁决、判决、裁定、处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全额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司法判决书或裁决书确定的支付等债务或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本合同其他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天灾、自然现象引起的地震、水灾、火灾、疫情、爆炸,社会**、**、颠覆政府,道路封锁、港口禁运、政府行为、政府政策性变化、政府命令等或者其他类似或非类似的超出履约方预测和控制能力之外的事件以及任何致使履约方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方应在事件发生3日内及时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方应在该事件消除后5日内提交有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证明(显而易见的不可抗力事件除外),经对方确认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由双方协商处理。

九、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自行终止。许可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许可使用合同。

2、如果乙方与甲方之间有关业务合作或代理的协议终止或此类合作或代理关系在事实上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获得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中所述的批准),则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本合同将在甲方发出通知时立即终止。

3、甲方有权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1)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有关其违约事项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2)乙方破产、成为清算解散程序的对象、停止营业或无力按期偿还债务。

4、本合同终止后:

(1)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应立即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以任何形式使用许可商标,且乙方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试图注册或使用与任何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服务标识、其他名称、记号、文字、包装外形、色彩、设计或图案;

(2)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带有许可商标的资料或物品交还甲方,并不得继续使用带有许可商标的任何物品。

(3)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方应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十、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如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合同具有可分割性,如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为违法或不能执行但不会在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该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十一、通知与送达

1、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书面形式为准,并采用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或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任何一方式传递至本协议项下所列对方通讯地址。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任何一方在发出该书面信函7日后视为函件已经送达。

2、各方通讯方式

甲方通讯方式: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乙方通讯方式: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上述通讯方式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其他方,否则该通讯方式仍视为有效通讯方式。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构成本合同双方关于本合同所约定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有关该事宜的任何意向表示或理解以及以前签署的任何协议、合同或书面文件。本合同的修订须由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就修订内容向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两份由甲方持有,用于备案或登记。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

十三、附件

附件1:许可商标及注册证号

附件2: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第8篇

国际贸易的形式一般分为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技术贸易, 技术许可又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贸易形式。具体到我国的轨道交通技术, 现有的多个领域的产品与技术已居国际领先水平, 其基本的发展的模式即一般是通过国际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的, 在引进的基础上再进行吸收与发展。但是, 作为国际技术许可中的被许可方, 如何既能有效利用引进技术又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摆在眼前的重要问题。其实, 作为国际技术许可中的弱势一方, 被许可方也只有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才能更好地利用技术发展自己的产品, 并提升竞争力。因此, 维护及保护权益是作为被许可方的中方所要面对的重中之重的问题。

二、被许可方权益的保护

(一) 国际技术许可方式的选择

国际技术许可的方式较为灵活, 技术许可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及对方的情况, 结合特定的商业环境, 选择尽量对己方有利的技术许可方式。

1. 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合同, 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 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 被许可方需向许可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在独占许可中, 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享有垄断使用权, 即技术许可方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区域与时间内使用被许可技术。

2. 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 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享有对许可合同约定的特定技术的使用权, 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被许可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排他性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方向第三方许可特定技术的使用, 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允许许可方本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域与时间内使用被许可技术。

3.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 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享有特定技术的使用权, 并且许可方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行使该技术。这种许可的费用一般较低, 许可方可以在同一地域同一时间内许可多方使用特定相同技术。

综上, 不同的国际技术许可方式, 被许可方的权利保护程度不同, 支付的许可费的数额当然也不一样。被许可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商业环境, 权衡许可方式与许可费用因素,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二) 技术许可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1. 许可费的计算基数。

许可费的计算基数, 简称费基。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订立时谈判的一个重点就是许可费的费基, 一般为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技术获得的经济利益。即费基= (销售价-成本价) 合同规定的销售量。关于销售量, 许可合同里一般会约定一个最低销售量, 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即属违约, 许可方就有权终止许可合同。许可方在订立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时收取许可费的实质就是分享被许可方使用该技术获得的收益。有关费基的类型, 鉴于技术及技术产品的千差万别, 不一而足。例如, 美国兰斯伯格公司发明的先进的静电喷漆方法被批准为专利后, 许多客户前来购买该专利许可证。兰斯伯格决定采用一种完全不同以往的收费办法, 即凡是需要使用该公司专利工艺的客户, 必须根据可节省的油漆支付费用。该公司只要发现了潜在的用户, 便让客户亲眼目睹这种喷漆方法可以节省多少油漆和人工, 然后, 双方订立协议, 公司帮助用户安装设备, 负责调试、维修。用户支付入门费以后, 再根据每个月所节约的油漆量来支付提成费。到1974年为止, 兰斯伯格公司用这种方式, 收取了1100万美元的许可费, 并成为美国连续三年获利最多的公司。实际上, 节约的油漆量也是用户的获益的一部分, 同样可以作为计算技术许可费的费基。

2. 许可费的费率。

许可费的费率是双方自由意定的, 双方往往会根据技术属性的不同及技术产品投放市场的回报率来确定。而且, 费率可以根据不同的阶段和市场不同的反应来作调整, 但每个阶段的适用标准必须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费率的调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为了鼓励被许可方积极开拓市场, 随着销售额的增加而减少费率; (2) 在基础许可费费率的基础上, 根据技术产品实际销售量的增加或减少而上下浮动原有费率。

另外, 除了销量费率的计费方式外, 支付固定的年费也是确定国际技术许可费的方式之一。作为被许可方, 一定要对许可技术可能带来的收益与风险作系统评估, 尽量确定比较直接的、可以明显预期到的利益。

在许可费的支付上, 为了降低技术本身瑕疵及许可方履约的风险, 尽可能地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三) 保证被许可技术的有效性、完整性、可实施性

作为被许可技术的使用人, 在签订技术许可之前, 被许可方需要对许可合同项下技术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可实施性作深入细致地考查和实验。首先, 要明确被许可技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期限、时长, 及其与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技术的商业周期的匹配性、系统性, 向许可方提供技术需求说明书, 索取有关的被许可技术的条件与价格等方面的非约束性的陈述书, 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进行充分评估且确定其能够满足被许可方的技术需求后, 再让许可方提供正式的许可方案;其次, 让许可方提交与被许可技术相关的合法证明文件, 以确保被许可技术的非侵权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最后, 被许可方应对许可方能够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予以核实, 必须确保许可方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设备等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 包括人员培训、安装、调试、测试及试运行等提供专业、高效的系列服务。

(四) 约定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在技术许可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 被许可方或其雇员制造、开发或获得任何与被许可技术相关的发明、发现、设计、数据或专有技术等, 可以提高被许可技术及其相关技术的商业潜能, 应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属于被许可方, 由被许可方在受保护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申请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改进技术的所有人, 被许可方可以不受许可方干扰地对外许可该技术的使用。鉴于该技术产生于许可方许可技术, 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合作关系的促进, 授予许可方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改进技术的优惠甚至免费使用, 但一般不应授予许可方对该改进技术的再许可权。

(五) 规避技术许可的不合法限制

一般地, 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 许可方总会通过一系列条款来限制被许可方对技术的使用。但是, 限制不得违反我国有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329条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以下情形, 属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 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

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 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 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 按照合理方式充分

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

条件, 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此亦有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 技术许可限制主要表现在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等方面, 性质严重时可导致技术许可合同无效。作为被许可方的中方, 应注意避免因包含上述条款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发生。

三、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适用法律

鉴于被许可的技术实施地在中国, 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在中国履行, 与中国法律具有最密切联系, 因此被许可方应尽量使技术许可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如许可方不同意, 可协商适用第三国或地区的法律, 如新加坡、香港地区的法律等。如还不能达成一致, 适用法律条款可不予约定。基于涉外法律关系准据法适用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纠纷发生时, 在未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形下, 争端解决机构有较大可能适用中国法律。

(二) 争议解决方式

与技术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形一样,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尽量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地应在中国或中立的第三国或地区。实务中, 通常选择的是仲裁而非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与诉讼相比, 其主要优势在于专业性、保密性、一裁终局、较为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 并且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在各国更易执行。

(三) 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在第三方侵害许可合同项下的权利时, 在不同的许可方式中, 被许可方的诉讼地位不同。如独占许可中, 被许可方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在普通许可中, 则只能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提起诉讼或由许可方单独提起而被许可方在此过程中予以协助。

四、结语

一般地,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方, 无论在谈判、许可合同条款的约定还是纠纷的解决上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为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可以通过许可方式、许可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被许可技术的审核、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合理限制的规避及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来制衡许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 鉴于国际技术许可的涉外性与合同关系的复杂性,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从制定、谈判至履行、争议解决, 应有相关专业人士的参加与协助, 以求更好地防范各个层面的技术与法律风险。如有可能, 在有关专业人士的辅助下, 被许可方可努力争取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文本的起草权, 以掌握产生谈判时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李永明.知识产权法[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0.[1]李永明.知识产权法[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0.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精选8篇)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第1篇甲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授予甲方软件产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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