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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项补贴合同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政府专项补贴合同范文第1篇

关于贵公司2011年度已发生或计划发生以下费用,我们可以协助申请资金扶持:

一、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报销项目

1、境外媒体发布广告费(环球资源杂志、报刊、路牌、影视广告,最高35000元)

2、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30000元/个,最高60000元/个,港澳展50%)

3、ISO9000标准认证费(15000元)、ISO14000标准认证费(15000元)

4、产品CE、FDA、UL、HAPPC、GMP、COS,ROSH等认证的检验检测费(30000元)

4.境外专利申请(10000元/个)

5.国外市场考察,支持内容为境外交通费(国际机票经济舱)和生活补贴

6、电子商务平台(100000元/个)

三、注意事项

以上项目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比例报销,限本年度完成,如果贵司有以上业务发生可由我公司代理申请补贴,我公司将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市场开拓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各级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对于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等活动,有鼓励扶持政策,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详情可登陆http://smeimdf.mofcom.gov.cn查询相关政策。

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流程

第一步:注册: 1. 登陆网站。

登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

2.在线注册。

通过网络注册企业基本信息。信息注册成功后,打印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3.在线申报。

待当地主管部门对注册信息资质审核通过后,进入“在线申报”进行计划申报。

4.一旦注册成功,以后年度无须重新注册。

第二步:计划申报:

待当地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材料并对注册信息审核公示后,企业可进入“在线申报”进行计划申报。

第三步:资金拨付申请

经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项目批复并公示后,企业可进入“在线申报”进行资金拨付申请。企业在完成资金拨付申请后,打印“项目计划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会同该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复印件(所有资料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整理装订后报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时间一般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具体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展览组委会邀请函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因私人员也可提供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

4.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复印件;

5.支出外汇的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资格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注意事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若现在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原则上仍然可以申请展览会补贴。现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基本都会给予批准。补贴范围包括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补贴比例视展览会性质多少不等。

申请中小企业补贴的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说明

1. 由项目计划申请转入的内容不得修改,对资金拨付要求填写的内容请如实填写;

2. 在填写项目金额或其他非文字内容时,请在英文输入状态下填写,所填写数字请保留整数,不能填写任何符号或汉字;

3. 表格中的合计金额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不需人工计算填写;

4. 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6.展会期间工作照片;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五步:资金拨付反馈

拨付申请在年度结束后一月内,中小企业补贴的时间跨度为一年,即本年补贴上年审批合格的项目,因为该项资金被列为财政部的国库支出,审批标准比较严格且周期较长。

对资金拨付申请的批复情况,除由管理部门向申报单位下达批复通知外还将通过网上公示,申报单位可通过网上进行查询。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通过网上填写资金拨付反馈表,将收到的奖金情况反馈至相关管理部门。

政府专项补贴合同范文第2篇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所谓的政府补助, 是指由政府所派发, 由企业接收的, 来自于政府的无偿性的货币性资产, 或者是非货币性援助资产, 但是在这部分补助当中, 如果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 那政府投入的资本则不算在内。无偿性以及直接取得资产属于市政府补助的最直观特点, 所以政府可以依靠其企业所有者的身份, 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但是投资必须要有回报, 并不是无偿进行的。所以严格来讲政府补助不属于补助准则范畴之内的事项。在进行实际的政府补助工作进行中, 政府补助所采取的形式, 主要可以分为财政拨款、贴息以及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二、财税处理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 财税处理工作现状

在现今我国政府补助财税处理工作方面, 现状如下:

第一, 在国家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中, 对于政府补助处理具有如下规定: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与资产有关以及与收益有关两种。所谓的与资产有关就是指企业获得来自政府所提供的相关补助资金, 而这部分补助资金将用在购建, 或者是进行其他长期投资。因为这部分补助资金不能够立即产生效益, 所以在后续进行当期损益确认工作时, 该部分政府补助资金应当作为递延收益进行使用。只有在这部分资产已经能够使用并且产生收益时, 才可以对其进行合理分配, 然后将其与各期营业外收入进行结合。如果在其使用期限之内, 出现了出售以及转让和毁损等状况, 那么除开已经使用的一部分资金之外, 剩余的部分需要投入到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之中。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 所代表的是剔除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内容, 该部分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来进行补偿, 所以当企业获得这部分补偿时, 就将其作为递延收益进行使用。同时还在对相关费用进行确认时, 需要纳入到当期损益当中进行确认。如果企业已经进行相关费用使用或者损失, 那么这部分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在我国税法中, 对于来自政府补助的财税规定有如下介绍, 企业所获得的多种形式的财政性资金, 由国家所进行的相关投资以及资金使用, 在过后需要进行本金的归还, 同时也要将这部分获得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到企业收入总额中。如果企业所获得的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其来源属于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用来进行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补贴资金, 那么可以在进行税收计算时不纳入征税范围, 在进行实际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 需要将其从总额中进行剔除。同时还在财税相关文件当中,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资金, 除了可以不纳入到征税范围之内, 还有如下补充内容, 如果该部分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所发放的, 如果企业拥有完善的资金拨付文件, 且在该文件中, 该部分资金使用的用途有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政府财务部门对于该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或者是管理的制度完善以及企业在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使用时进行了专项核算, 那么在进行当年所得税额计算时, 可以将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从总额中剔除, 不需要进行税收缴纳。

(二)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财税处理标准不统一。在上文现状论述中, 政府补助纳入到当期损益过程中, 使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该原则基于会计准则来进行。而基于税法则需要, 对这部分补助中的征税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进行合理的划分。如果属于征税收入, 那么在当期应缴纳税额当中, 需要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来进行。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 可以从总体的缴纳额度当中进行清除。但是同时在税法当中有相关条文规定, 对不征税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纳税额计算过程当中, 需要进行剔除。所以通过对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中, 对政府补助才是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 可以知道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在进行相关的财务支出以及核算工作时, 需要进行数据的备份以及记录, 方便后续纳税工作出现调整, 可以依靠准确的数据来避免出现误缴或者是多缴少缴的现象。使企业核算工作量大大增加

三、政府补助财税工作改善建议

(一) 对现行财税处理标准进行统一

在进行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过程中, 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标准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 所以尽量地将两者进行统一来进行工作的开展。比如企业得到了来自政府的和收益有关的补助, 会计处理, 将其纳为营业外收入, 所以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过程中, 直接将其作为可营业外收入进行计算, 不进行纳税的条件工作。同样, 在当期或者是后期产生的核政府补助有关联的成本费用以及折旧摊销, 也不将其纳入到纳税调整范围之内, 在税前就将其进行剔除。如果企业所获得的是和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 并且在获得后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 那么需要分年份摊销, 然后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在对所得额进行纳税计算工作过程中, 对于企业所得税缴纳, 需要在全额纳税的基础上来进行, 而其他由后期或者是当期所造成的折旧和摊销, 将不会出现纳税调减。在年底进行会计处理工作时将其结算, 并且转到营业外收入部分进行纳税调减就可以。通过上述的处理方法, 可以使在进行税务处理工作时, 各冗杂环节大大降低, 将不必要的税款差异减少, 从而使纳税以及缴税过程中, 出现的误差降低。

(二) 对财税政策及变化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因为现行的政府补助形式以及类目繁多, 并且与这些政府补助因为时代的发展促使着财政税收工作产生急速变化, 因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中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以及掌握, 同时还需要对与行业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 对财务税收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处理方法进行熟练掌握, 以此来降低财税处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工作误差。

(三) 采用分摊比例法对共同费用进行分配

因为在进行政府补助的资金应用时, 虽然进行了单独的核算工作, 但是有部分资金系用于应税收入, 又用于不征税收入, 对这部分支出, 不能够进行明确划分时可以使用分摊比例法, 对全部收入中的不征税收入进行计算, 同时分配比例, 然后再对不征税收入中的各支出项目进行科学分摊, 通过这样的方式, 将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和额外费用等进行全面剔除, 保证共同费用的分配合理, 利于进行财税核算工作。

四、结语

进行政府补助工作中的财税处理, 需要对会计制度以及税法制度中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规定进行明确, 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地降低, 以此来进行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 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尽量消除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使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形成和谐关系, 使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汇算时, 能够更加方便, 更加便捷。

摘要:在会计工作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工作时, 如果遇到政府补助补贴资金, 在现如今的情况下工作难度将会大大增加。同普通的财税处理工作相比, 政府补助, 财税处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需要结合会计以及税法的相关要求, 对政府补助财税处理工作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全面分析。主要是为了能够在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下, 使税法以及会计制度之间巨大的差异降低, 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不协调关系进行处理降低纳税调整事项, 并且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 更加便利。在本文中, 笔者就将对其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政府补助,财税,处理

参考文献

[1] 陈玲娣, 周星梅.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差异分析[J].会计之友, 2010 (12) .

[2] 李铁, 于丹.关于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的探讨[J].商业会计, 2010 (24) .

[3] 王瑾.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及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 2011 (11) .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2008.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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