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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招标文件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合同和招标文件(精选6篇)

合同和招标文件 第1篇

仅供参考没有依据

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的说明

2009年03月19日 星期四 9:47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

1、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2、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此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 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5、招标文件其实应是最高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早就是废标了。所以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里,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

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

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

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

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

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属于发包人单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这种解释明显不能成立,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反映了双方合意,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没有必要将招标文件列入。但由于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映发包人行为的合法与否,且其中很多程序性内容不能全部体现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约定在合同中也无可厚非,相反发包人也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可以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由谁对合同组成文件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了解释主体问题。在没有特别约定时监理工程师根据2.2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那么,合同双方如果约定对合同文件组成及适用顺序争议由监理工程师做最终解释,其效力如何?

首先: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双方自觉遵守。二是:如果因该问题出现争议,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任何一方不能请求仲裁机构解决,即使合同专用条款40.1条约定争议由某仲裁机构 解决。

三是:不能对抗诉讼行为,但并不代表诉讼结果不支持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合同和招标文件 第2篇

(华文广)

在我国,近几年是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并存的阶段,众多的建设工程招标中,因各方的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各类企业定额没有完全建立,施工招标又倾向于简单易行、急于完成招标工作的思想理念,在众多的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不够重视,或者仅重视合同条款的确定和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的计价原则等规定,而对计价、价格调整、设计深度和细节的考虑不周;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又抛开招标文件而不顾,针对施工而确定可调整总价施工合同,各阶段不能统一连贯,对以招标文件为基础的中标价和价款调整约定和结算阶段留了诸多隐患和争议。尤其在中标总价的包含范围(招标要求不清和图纸设计不详、不清)、材料调差和设计施工做法、材质变更后的合同价款调整时,纠纷不断,严重影响结算的进程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对双方的各项关系影响至深。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作一汇总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

一、主要问题:

1、招标范围和内容含糊不清。多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招标范围是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或有的标明投标人的遗漏不再调整等内容,而对详细的内容未做具体细化,许多在图纸中仅是示意性内容或没有深化设计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无法确定合适的报价,答疑中招标人也往往不能详细确定,用按照招标文件理解报价等字词敷衍了事,而此部分内容在施工中往往是招标人另行设计或变更很大(或根本不施工),造成双方理解差异和变更价款(或扣减不施工内容价款)的不可解决的长期争议。

2、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招标用的图纸,多数又是在设计院匆忙之中出版的,没有经过论证或审查,有的没用经过相关各方的会审而直接应用的招标中。设计深度不够或直接选用标准图集(图集中又有许多注明有是自由选定材料),做法不够详细(无详细的节点图、分界线、细部厚度、高度等)或者只有示意性平面图,材料的选用或使用档次没有经过招标人的选定。直接造成的是投标人无从确定合适报价,后期的材料价格或分项工程价格调整失去了最原始的基础。在招标答疑中招标人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力去确定材料的材质、档次和价格,往往是在答疑中答复为按照市场价格报价或按照中上档次报价等等,直接造成在施工中另行细化设计、明确材料选用、材质档次和价格,而投标时确定的价格是投标人暂定的价格,在变更(或叫明确)了设计和做法后,双方都对报价中的价格能否作为调差基数争议不休,解决矛盾往往是久拖不决,无从下手。

3、材料价格不详。招标文件中许多文件规定投标人按照某基准日的材料市场价或指导价计价,工程施工中按照当期市场价(或指导价)或实际采购价格调整材料价差。问题出现在此基准日的许多材料市场价或指导价是不确定的,因为在调整材料价格时基准日的价格必须是明确唯一的,因合同双方的利益矛盾性决定着双方合同关系的直接冲突性,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基准价若出现双方理解的不一致或规定的不详尽,直接导致双方在结算工作中的利益关系不可调和。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对基准价格的确定必须是明确的且有唯一的标准。因为在实际施工中可以实行双方参与的招标或报批价方式确定最终价格,而在结算材料价格调整中基准价的确定与唯一更显得尤为重要。

4、分部分项单价不清。部分工程不使用清单报价模式、整体预算价优惠报价、且存有报价再优惠致使与中标价不一致,甚至有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等现象存在都导致分部分项单价不确定,在价格变化或工程变更后不知道怎样对此变更价款进行计算,争议不断。在组价上多数是套用定额后再取费计取利润、税金等,没有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整体造价优惠或让利后把原单价弄得面是耳非,或有暂定价格的材料或分项工程,其单价调整更加难辨是非,结算价优惠与否和基准价优惠与否都显得不太合适,结算时婆媳各表、争论不休,结算审计时更是难上加难。

5、多个问题交织造成无法解决。除以上问题外,还存在评标办法复杂,或招标时允许优惠幅度过大,造成恶性竞标;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拟定不明确,后期谈判争议不决而模糊约定或不约定。再与上述问题交叉存在,使问题复杂化。因结算问题争议近年来尤其突出并存在增加态势,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中的漏洞以及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赶工压价问题的存在,均给工程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许多问题是单方甚至是合同双方造成的,但结算争执时互不相让,走上诉讼程序时也是解决困难,技术性和经济型的专业问题只有委托造价咨询公司鉴定解决,同样存在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责任不清或交叉、合同约定不清等问题存在。

二、解决思路

1、多数采用的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合同,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细化详细招标内容;对施工图纸中的细节问题仔细研究,设计应细化到可施工且材质、档次明确的深度(或招标人应标前详细要求其档次、标准)必须达到可选定采购的标准;各种材料规格、厂家、档次或价格列表清晰,投标人投标可竞争或可控制变动的价格在10%以内,避免恶性竞价后无奈降低原设计材料档次要求,也可避免中标后认质认价时双方对调价基础争议不下,即解决好调价的技术和价格基础性问题。

2、对时间紧要求高的工程招标,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分项确定设计深度,对部分工程设定暂定价格,明确暂定价的包含内容和费用组成。还需要招标人组织足够的技术、预算、材料人员对招标工作充分重视并找出可能存在的全部问题,切忌盲目招标,避免随意性和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地进行招标准备,做到分工协作、明确并细化招标范围、细化图纸会审、地质资料准备齐全、联系实际解决施工技术问题、有力组织现场踏勘、认真细致答疑、材料价格唯一确定、暂定价格内容范围明确。即对工期、质量等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表述应特别提出,并需重点提示报价中需考虑,或按照优质优价规定给予奖励。

3、实行清单报价,明确各分项工程单价,让利优惠在各单价中反应,且报价与各分项合计一致,不再有任何优惠让利,与中标价完全一致,暂定价在各单价中一一列明其中,利润和管理费用也详列在单价中,专项费用和税金不再变更之列,合同条款中明确哪种情况调整或不调整利润和税金。明确合同双方应分担的量、价风险,完善好报批价和不同价段的工程量计算工作,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合同条件下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各自的工作都能做到有条不紊、得心应手。

4、商务评标办法需要规范并简化,尤其不应该允许总报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范围内(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无法核定。在直接费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直接费的95%的前提下管理费过低或无利润报价均为不合理的),措施费优惠除可节省成本的特殊工艺外也不能超出招标控制价措施费的20%。招标人在价格调整、质量安全、工期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在拟定的招标合同中表述清楚、详尽,避免标后增加另行约定或调整空间,也避免双方串通另行约定不合理条款打下基础。部分省市颁布的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必须公布组价清单的规定要强制执行,增加透明度,避免人为暗中操纵和腐败的发生。

合同和招标文件 第3篇

做为一名造价工程师,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 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 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发生了背离, 从而引发争议, 是以施工合同为准, 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

2 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看法是, 以合同为准, 理由是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 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

另一种看法是, 以招标文件为准,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条款, 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 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 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 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并已招标文件为准, 也就完全合乎逻辑。

3 问题的分析

笔者以为, 我们可以从《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衡量和把握这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 合同的订立、成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而《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即针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安装等环节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阶段的强制性、程序性操作, 即《招标投标法》通过规范化、透明化、竞争性的法律设计与操作, 使得项目合同内容、项目合同相对方的确定方法与方式等合同订立阶段的重要内容与环节从暗箱操作、地下隐秘状态变为了阳光、透明、可监督的良好态势。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合同订立法”, 是《合同法》在合同订立阶段的“特别法”。

而《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交易自由、诚实信用及交易秩序、公序良俗来确保民事主体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和保障。

就招投标过程来说, 业主将拟实施项目的内容、细节与要求;合同价款的构成与支付方法;希望合同交易对手所具备的资质与能力;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等均通过招标文件这个透明、开放的平台进行发布。

投标文件是所有潜在交易对手针对业主发布的信息表达自己对于该项目的理解与响应。

开标过程是最终交易对手的确定过程, 是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 对所有投标人的理解与响应, 以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进行评判, 使得合同交易对手的确定公平、公开、公正。

最终合同的签订, 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标的的数量与质量、标的的完成与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的约定与安排, 最终落实到合同文本中。

在招投标过程中, 业主发布招标公告后,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非常多的, 至少超过三家。如何在众多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 就是通过业主事前在招标公告中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来评价和衡量众多投标人的投标, 究竟哪一个最能符合业主的要求, 其资质、拟实施合同的方式、方法与合同报价等对于业主合同目的的实现是最佳的。

而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发出后的合同订立过程中, 常常为了更好的确保招标项目的实施与完成, 在根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往往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这种修改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变更, 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招标文件中发布的“合同价款的构成与支付、资质、拟实施合同的方式、方法与合同报价等”, 即可认定为“没有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反, 如果这种修改违反了这些规定, 则可认定为“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举例来说, 在某市政公用工程中, 业主发布了设备采购与安装、调适的总包合同招标公告, 在该公告中, 业主对于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和设备的功能与作用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的合同订立过程中, 经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其中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进行了变更, 在不增加合同价款、不推迟交付、验收日期的条件下选择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

由于该变更并未增加合同价款也未推迟交付、验收日期, 且采用了与招标技术标准相比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 在更加有利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同时, 并未破坏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因此, 该变更“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又例如, 在某建筑工程施工中, 业主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的总包合同招标公告, 在该公告中, 业主对合同价款方式明确提出, 合同为总价合同、材料价差不予调整。但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双方协商一致, 调整为单价合同、材料价差按当地政府规定进行调整。

由于该变更导致合同结算价款的变化, 减轻了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风险的承担, 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因此, 该变更“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由于业主的招标公告是事前发布且透明的, 对于所有投标人均一致;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又是根据该事前订立的规则来进行统一、公开评判的。因此, 通过该规则依法选定的投标人, 就是对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佳响应方。如果合同的变更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则对其他投标人来说, 也就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4 结论

如果实践过程中, 出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呢?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 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 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 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 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 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 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 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

摘要:针对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发生背离时以何为准展开论述。

关键词:施工合同,招标文件,背离

参考文献

[1]翟保峰.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J].建筑经济, 2006 (, 1) .[1]翟保峰.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J].建筑经济, 2006 (, 1) .

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 第4篇

关键词:招标文件;合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TU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7-0228-2

0 前言

目前,招标已成为业主选择供货商或承包商的最佳方式之一。其主要程序为: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开标→评标→发布项目预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其中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的源头,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的,是向所有投标人表明招标意向和要求的书面法律文件。它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是招标人回复质疑和相关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人验收的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反映招标人的需求,做到系统、完整、清晰、准确,使投标者一目了然。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分析如下:

1 合法性

合法是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的基础,也是今后签订合同的依据,因此招标文件中的每一项条款都必须是合法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如果项目涉及内容有国家标准或对投标人资格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招标人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就可能导致“废标”,给招投标双方都带来损失。

2 公正性

招标是招标人公平、择优地选择中标人的过程,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也必须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首先,招标文件的内容对各投标人是公平的,不能具有倾向性,刻意排斥某类特定的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对投标品牌进行限定、对投标人地域进行限定、对企业资质或业绩的加分有明显的倾向、技术规格中的内容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评标办法不公平等,这些内容都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展。有些项目的招标文件新发布就招来投诉,主要就是因为编制文件时没有遵守公正性的原则,招标内容中有明显的倾向性。

其次,编制招标文件时还应注意恰当地处理招标人和各投标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标人既要尽可能的压低投标人的报价,也要考虑适当满足投标人在利润上的需求,不能将过多的风险转移到投标人一方。否则物极必反,投标人在高风险的压力下,或者对项目望而却步,退出竞争,或者提高投标报价,加大风险费,这样最终伤害的还是招标人的利益。

3 科学性

招标文件要科学的体现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要求,编制时要遵守科学的原则。

3.1 科学合理的划分招标范围

如果业主有多个招标项目同时开展,且项目内容类似,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进行整合,合并招标,这样不仅节约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成本,也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招标工作的效率。如我校的三个实训室项目,都是以采购台式电脑、投影机等设备为主,在实际操作中,我校将这三个项目整合成一个标项进行招标,同样顺利的完成了招标工作,还方便了各投标人,减少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在划分工程类项目的招标范围时更要严格遵守科学、合理的原则。工程上有些部分是多个分项工程的交叉点,在划分招标范围时对交叉部分要特别注意。这部分内容应根据其特点科学的划分到最适合的标段上去,不能漏项也不能重复招标。

3.2 科学合理的设置投标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设置资格条件时,应针对不同项目的行业特点,结合项目预算和市场情况等诸多客观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资格条件,吸引实力强、产品知名度高、售后服务好的商家前来投标,这样才利于项目的正常开展。如果对投标人的资格设置过高的投标“门槛”,会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少,甚至出现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或无人投标的情况,最终导致“串标”或“流标”;如果资格设置太低又可能导致投标人数量过多,出现一个项目几十家投标单位,这样不仅增加了评标工作的工作量,也提高了质疑、投诉等情况发生的概率。而且一旦资格等级低、实力差的企业以低价中标后,将很难保证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的完成,同样也达不到招标人的预期目标。

3.3 科学合理的设置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招标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一项目,对同一份投标文件,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评标办法的制定也是招标文件编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应遵守科学、合理的原则。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地选用不同的评标办法,科学的评选出最适合的企业来实施项目。

4 严谨性

招标文件编制的完善与否,对评标和决标工作的工作量、评标的质量和速度有着直接影响。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技术要求、清单、图纸、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要尽可能量化,避免使用一些笼统的表述。内容力求统一,避免各部分之间出现矛盾,导致投标人对内容理解不一致,从而影响投标人的正常报价。而且如果招标文件出现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也会给后续的招标工作留下很多隐患,它有可能成为中标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提出索赔的依据,也可能成为落标者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证据。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一定要注意严谨性,文件各部分的内容要详尽、一致,用词要清晰、准确。尤其是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更应保证严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详细写明项目涉及的所有事项,避免待中标后再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增加無谓的工作量。

综上,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的准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是招标工作的源头,为实现招标人的预期目标,编制文件时要做到“三心”——“精心、细心、耐心”,并遵守“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1999.

[2]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S].2001.

[3] 冷军.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若干要点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9,(15):353-354.

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第5篇

以下各专用条款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互相参照解释,若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所抵触,应以专用条款解释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本合同同时适用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施工图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无需提供并无需承担费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的标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肆套;其中叁套用于竣工图。(提供的图纸数量不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加晒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图纸提供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遗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对其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所有图纸和工程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扩大接触和使用范围,不得泄露给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人员。发包人无需支付保密措施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发包人与有关设计单位等的协调工作;进度、结算的审核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顺延工期;(2)停复工指令;

(3)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补偿;(4)施工图的修改;

(5)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换用;(6)发包人认为需要提前批准的其他事项。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变更指令、签证、材料的认质认价等进行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确定月、季、年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管理。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7.1: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7.4.1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如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它专业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4.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缺勤按10000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发包人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缺勤处理。项目经理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2天,一年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22天;随意离开工地,按10000元/天进行处罚。

7.4.3 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7.4.4 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只能更换一次,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满足施工需求。(2)将施工所需的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电接至约定的施工现场第一箱变。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承包人所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装表,按表计量,单价执行工程所在地同期相关规定,承包人自行负担,每月据实付费。

施工现场水未到位,各投标单位在施工现成自行考虑打井取水,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平整,且保证开通通道。施工现场临近华晨大道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书面提供。

(5)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或临时用地及占道申报批准手续。(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措施,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示或未按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除外)。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约定。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8.2.1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群众进行安抚,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工期亦不予以延长。

8.2.2 发包人将根据施工的需要分阶段将施工现场(不包括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租用的场地)交付承包人。

8.2.3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地面下和地上的管线将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拆迁。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 图纸交底后三日内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个月或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划的修订;

② 提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提交第一个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以后每月20日前提交下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

③ 每月20日前申报月完成工作量进度款报表6份; ④ 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 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施工、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②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组织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③ 因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规范组织施工,应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包括已完工程在内所有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发生损坏时,承包人负责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因保护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要求,承包人予以执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①、达到西咸新区及泾河新城文明工地的标准。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建筑垃圾的堆放清除、现场材料、设备的存放均应有序并明确标识;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②、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进行复核测量。并按上述基准点(线)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应在开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负责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原始地面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有关任何放线或任何标高的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此等项目的准确程度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需要作测验标高及放线的工作免费提供一切设备及劳务。

测量时如发现基准点(线)或设计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量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则不予纠正。

②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其所作的承诺,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况,可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10万元/项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③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按5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④ 承包人主要机械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到场或到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应按200元/天·台(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迟到或调离超过10天时,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费用直接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同时对到场时限的延迟仍要计算违约金。

⑤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较小等场地因素,施工人员不得居住在现场内,承包人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在现场以外的地方住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⑥ 遵守门卫制度。⑦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保洁服务。至合同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收回和拆除。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条件和服务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⑧ 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⑨ 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且签订合同后10天内必须整理施工现场已达到施工进场条件,否则按违约处理。承包人于签订合同后7天内,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约束条件下,结合发包人的进一步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的进度计划中应综合考虑全部拟分包项目(包括分包和独立专业承包)、中间验收、材料和设备的供货时间和数量等,并对全过程负总包责任。

(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各种责任。

(3)本合同工期应是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充分考虑气候等诸多工期影响因素后的工期。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14日内提出意见或批复,如果逾期则视为认可。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针对本工程承包人除须编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外,还应编报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要服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提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另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出说明,且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工期。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须处理时;(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1、承包人责任:

增加21.6、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关于创建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规定执行,所需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增加21.7、安全目标为无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西咸新区及泾河新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 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无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①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7.1款确定的办法执行。② 按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1)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依据竣工图按实计算调整工程量;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调整,调整后的单价包干,进度付款和结算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

① 若相同清单项出现不同综合单价,则以综合单价低的为准并调整其总价。② 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有权纠正并调整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调整的原则为:以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85%~100%为界,低于85%者调整至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85%,高于100%者调整至综合单价上限控制价的100%,调整产生的差额在措施费中分摊处理。修正后综合单价为最终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③ 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采购供应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的报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合同总价。

④ 单价分析表中所报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综合单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其合价。

⑤ 投标时暂定价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税金,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给定的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则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调整。

⑥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只包括商品砼、钢材、水泥),若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幅度在±5%以内(含±5%,以招标时同期陕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时同期陕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对比,信息价中无此材料价格的,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为准)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调研确认超过±5%,则超过±5%的部分发包人承担(工期内外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超过部分的材料价格按发包人认质认价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税金。

(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将不做调整。(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 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综合单价确定;

② 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 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④ 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以及清单综合单价,如在报价中不一致,重新认价时以价低者为准。

(4)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工程量以发包方、监理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 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综合单价确定;

② 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④ 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以及清单综合单价,如在报价中不一致,重新认价时以价低者为准。

(5)措施费调整原则:措施项目清单中,除定额明确的费率计价项和非费率计价项中模板和基坑支护的措施费外,其余措施项目清单全部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费率计价项的措施根据中标费率按实结算;非费率计价项中的模板措施费,根据砼结算工程量按中标单价据实计算。

材料、土方、机械设备的二次运输或多次倒运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含,结算时不再调整。(6)总承包服务费:以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电梯设备安装等)的结算价乘以中标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设备安装类1%,专业分包类2%)计算并计取税金。

(7)本条中(3)、(4)和(1)如有不一致时,以(1)为准。(8)对明显不合理的过高中标单价、材料价,在重新认价时不能作为依据及参考,本条优先执行。

(9)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除暂定价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及专用条款27.1(1)⑥外,其余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不再因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予以调价。

(10)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11)劳保统筹费税后扣除;七项保险结算时承包人提供交费证明,如无证明,则扣除相应费用。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开工前7日且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10%的预付款给承包人。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工程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除,如一次不能扣完时,可分二到三次平均扣除。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合同签订开工前7日且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10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给承包人。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后承包方认可,做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1)本工程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具体分为:基础工程、刚结构制作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厂房维护墙及门窗工程、厂房屋面工程、厂房地面结构就地坪工程、厂房装饰工程、厂房动力官网安装工程、厂房照明、给水电气工程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按照以上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并支付,支付额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的80%。对于发包人已代承包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在进度款计算过程中扣除。

(2)进度款计算时,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措施项目费用按进度款中分部分项费用占中标报价中相应款项的比例分摊,但暂列金额部分、暂估价部分(即发包人划定分包及划定供应单位的款项)不作阶段支付的计算基数;由于其它零星项目、总包服务费所需增加的支付款项,统一在结算时支付。

(3)工程变更洽商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价款按如下约定支付:单个变更(签证)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支付;单个变更(签证)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确认的价款50%随进度款支付。

(4)每月20日,承包人申报自己当月累计完成合格工程量,此后的14个日历天内为监理单位的审核期,再此后的14个日历天为发包人的付款期。因为发包人暂时性的(三个月以内)资金困难而延期付款,不须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承包人保证不依此为理由而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若因承包人原因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的权利,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当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师存档备案。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当月支付该项目工程款。

(6)当工程价款支付达到扣减相关费用后金额的80%时,即达到(合同价-预留金-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80%-发包人代承包人交纳的规费等相关费用时,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结算审定及双方无异议后28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结算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金额,土建、安装工程为95%,即:(土建、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95%-发包人代承包人交纳的规费等相关费用。

(8)土建、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14日内退还。(9)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的同时应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发票一并交予发包人。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供应材料与一览表或招标暂定价格不符,由发包人承担价差并计入工程结算(差价只计规费和税金,其他费用不计)。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双方协商。(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承包人的采管费,已纳入合同价款内,不再单独计取。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数量,以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签收的数量为基础,超出发包人应提供量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提供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现行陕西省消耗量定额计算确定。

(3)发包人应提供量以内的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据实调整。发包人应提供量以外的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材料设备超用部分,以发包人实际采购单价(或发包人造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在计完税后,在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承包人申请计划供应材料设备,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遇材料设备价格上涨,该涨价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

增加3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其它约定(1)承包人拟定材料设备需求计划时,须详细注明分批分期每一批次的到货数量和时间,并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生产周期等相关因素,为发包人留出合理的采购时间。如因计划报送不及时,造成材料设备到场时间延误、供货数量不足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需退货的,承包人应将书面退货申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一起报监理单位、发包人,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3)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例如不根据变更及时提交应供物资的变更计划)等原因提出退货,发包人不予办理退货事宜,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根据本合同、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所有材料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良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应有合格证书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首先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然后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报关单、原产地证明、装箱单、商业发票等资料,并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等材料设备的审验合格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该等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

(2)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禁止其使用,直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负。

(3)招标时没有的材料,在采购前均需报发包人认质认价,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

(4)发包人在招标时明确提出暂定价格的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考察认定,并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质认价后再行实施购买。认质认价所产生的差价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工程变更

35、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暂定价款。变更、签证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投标文件中无主材单价时,按发包人认定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差价和税金;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4)变更、签证工程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专用条款27条规定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除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备案外,还应在工程竣工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三套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不另计取费用。监理人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

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37.竣工结算 结算审查期限: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自接收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不包括因发生异议双方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时间)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本专用条款中30条约定支付结算款;若工程未竣工,或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

(2)承包人在竣工后60天内不报送结算,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最初报送给监理人的工程结算价超出发包人委托的事务所审定造价的5%时,发包人支付给事务所的成果费(即承包人最初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时造价减去事务所审定造价差额的3.5%)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支付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8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出现任何其他违约事项,发包人赔偿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方式是仅为合同工期顺延,而不做经济等其他赔偿。

3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体竣工时间(或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程总体竣工工期)竣工的,则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偿付发包人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逾期竣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为准),承包人自费修补,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每不合格一次,处以10000元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累计达到三次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发包人有权根据损失的大小,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承包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办理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如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证实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不能如期且保质保量完成,发包人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完成。

上述承包人各项违约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可直接从承包人当期应付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1、争议

41.1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本工程监理单位或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2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_工程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本工程如需分包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提交书面申请,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才能进行分包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备案,但即使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也不能免除、减轻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

分包施工单位为: 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施工资质。43.不可抗力

4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工程所在地发生烈度大于设计设防烈度的地震;(2)工程所在地发生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雪灾;(3)跨河、滨河工程遇大于设计防洪标准的洪灾,其它工程遇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洪灾;

(4)十级以上的大风。44.保险

44.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需要的一切保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保险人理赔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被保险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条款或意思表述。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购买保险或保险无效、保险中断,若发生保险范围内之意外事件时,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代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于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如本工程之工期延长,则承包人须自费延长所购买保险的有效期,所需之所有费用视为包含于固定的合同价款中。

45.担保

45.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有效期: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以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的方式提供金额为中标价(或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函,同时发包人扣除承包人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或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担保责任。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50.合同份数

50.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承包方执叁份,发包方执伍份。51.补充条款

51.1 承包人进入泾河新城施工,治安、卫生等应服从西咸新区及泾河新城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51.2 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每月申报工程进度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或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则发包人有权代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将扣除发包人代发的所有农民工工资。

51.3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现场工程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未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认可。本工程发生的变更签证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计价。

51.4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若出现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承包人每次应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组织验收。

51.5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按期纠正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51.6 承包人安排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51.7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认为工程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即解除,无须诉诸司法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

51.8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廉政合同 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4:项目经理委任书

附件5: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明细 附件6: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华晨汽车金杯(西咸新区)产业园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工程。本工程具体保修内容约定如下:(一)(二)(三)(四)(五)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本工程执行以下质量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三)装修工程为2年;

(四)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2年;

(五)道路及景观照明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六)交通设施保修期为2年;

(七)防水工程修期为5年;

(八)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2年。

工程质量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六份,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防雷邀请招标文件及合同 第6篇

邀请招标文件工程概况

1.1 招标单位: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 工程地点:清远洲心街办凤凰南山岭西北面

1.3 工程名称及招标范围:清远碧桂园新亚山湖城A区一期防雷工程

1.4 工程规模和特征:低层建筑面积约72686.04㎡,高层及地下室建筑面积约

426975.64㎡,幼儿园建筑面积约2226.01㎡,配套设施(配电房及地下给/污水泵房)建筑面积约732.48㎡。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全费用包干,不因施工期间的任何因素、条件变化而调整,工程量按竣工图计量结算。包验收并拿到相关机关出具的验收文件。合格的投标单位:必须是企业法人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否则中标及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投标单位代表不是该单位法人代表,则其必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4 踏勘现场:投标单位自行联系进行现场踏勘。中标报价视为已考虑此现场因素。5 投标报价:投标单位在提交标书前,对本工程的有关图纸、技术说明、质量检验验

收要求、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现场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包含综合单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要求、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工期等要求并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运距大小、工程所在地村民干扰阻扰、现场施工用水用电实际情况、包装运输、施工、管理、质量检查、预留、预埋、试验、验收、政府相关部门及规范强制性检验抽验要求、利润、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规费及所有税费等因素计算了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投标单位负责;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材料及半成品运输和包装、半成品及成品保护、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二次搬运(按照甲方工程师指定堆放点,无论距离多少)、完成合同内容所必须的所有施工措施、施工临时设施及各种施工必备手续的办理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了完成合同内容所必须的所有临时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电接入点的位置、施工场地内的排水及各种施工必备手续的办理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前必须充分考虑其他分包工程的施工配合以及交叉施工,满足招标单位为配合售楼所提出的一些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可能造成的成本增加(如:人员安排、施工组织等);投标单位在提交标书前应充分考虑施工时间、天气情况、白天及夜间施工、雨季施工等对工期及造价的影响;总包服务费已由招标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投标单位可利用总包方已搭设的塔吊、井架、施工电梯、脚手架(不再向总包方交纳配合费和使用费),不足部分自行考虑,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按附件“投标书”格式填写递交。6 工程进度:无条件满足招标单位对施工进度的要求。工期:相关施工达到本防雷工程施工条件时,中标单位须在招标单位通知后一天内

立即进场施工,完成时间以招标单位要求的不影响下步工序施工进度为准。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以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为准。工程质保期:按现行国家、部门及地方的规定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投标单位必须把密封并盖章的投标文件(包含资质类文件)

在2011年10月13日15时30分前递交到清远碧桂园新亚山湖城项目管理部。联系人:陈元宏;联系电话:***。

附件一:投标书;附件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附件三:防雷合同书

附件

一、投标书

致: 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踏勘了现场并仔细研究了清远碧桂园新亚山湖城A区一期防雷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及相关条款要求后,我司承诺:

1、按招标文件附件二《防雷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下浮后(统一下浮率 3 %)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作为本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2、我司接受贵司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中提出的关于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及签证部分的计价办法。

3、一旦我司的投标被接纳,我司将在合同签署后按贵司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合同的约定的计价原则完成合同中及招标图纸表达的所有工程。

我司已注意到招标时贵司提供的图纸可能需要变更,如获中标我司将随时接受贵司的要求对变更后的全套图纸重新编制实物工程量,并接受贵司对价和量的审定结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施工标准以及贵司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技术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贵司颁布的内部技术要求执行,并执行贵司颁布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定。

4、我司对贵司提供的施工图进行了工料单价、各种费用的计算,并接受贵司的核实和最终确认意见,如有设计变更,结算时仅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调整。

5、我司同意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本投标函将始终对我司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贵司接受。

6、如我司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不按贵司要求的时间签署正式合同,或坚持提出附加条件,我司同意贵司有另选中标人的权利。

7、我司理解贵司并无义务接受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书。

8、我司完全详细了解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的内容,并据此进行标书的编制,我司承诺一旦中标,将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中所列的条款并按此进行合同的签署。

9、本投标函已充分考虑了贵司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

10、本投标函为我司发出之不可撤销之文件。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

年月日

附件三:

A区一期防雷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GD7.BGYXYSHC.2011.0

发包方(甲方): 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承包方承包发包方A区一期防雷工程施工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清远碧桂园新亚山湖城A区一期防雷工程。(下称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清远洲心街办凤凰南山岭西北面。

3.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4.工程内容:A区一期防雷图纸所示的发包方划定的防雷工作。

5.工程承包范围:A区一期防雷图纸所示的发包方划定防雷工作范围。

6.工程承包方式:根据发包方提供的要求及相关资料、图纸,由承包方按本合同第二、三条约定的价格以包施工、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并拿到相关机关出具的验收文件等承包本工程。本合同所述的价格均已含承包方完成本工程所需支出的所有经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社保、福利、机械进退场费、搬迁费、燃油料费、机械维修费、配件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不因施工期间的任何因素、条件变化而调整。

第二条承包方式 以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具体规定详见本合同第六条规定。

第三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

第四条工期

以发包方合理要求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发包方工程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开工令为准。

第五条支付方式

1.中期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按承包方实际完成工程款的80%支付;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经发包方审批结算且在承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

3.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剩余保修金(扣除承包方应承担的维修款后)。

承包方收取工程款时应出具工程所属地的税所开据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给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拒付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结算及价格调整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所示及其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单价按附件所示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执行,没有列示的单价则按附件“清单未列项目工程计价程表”计算。以上单价及其未列示的计算方式不因施工期间的任何因素、条件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工程进度要求

无条件满足发包方对施工进度的要求,相关施工达到本防雷工程施工条件时,承包

方须马上跟进或在发包方通知后一天内立即进场施工,完成时间以招标单位要求的不影响下步工序施工进度为准。

第八条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以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九条施工组织及验收

1.甲乙双方每天各自派一人以上驻场代表驻工地指挥施工。任何一方更换代表的,应提前一天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迟延通知的全部责任。发包方代表:胡华;承包方代表:。甲乙双方在本工程中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指令、签证等相关往来书面文件均以双方代表或合同签订人的签名为准。

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发包方驻场代表一经发现,承包方应立即整改,重新施工,直至符合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按现行国家、部门及地方的规定为准,在此期间承包方对所有因使用物料或施工及其工艺不当所引致缺陷作出免费维修。出现问题发包方通知后,承包方无理拒绝或不到场维修,发包方可聘请第三者进行维修,有关费用将由承包方负责。

2.保修期间,无论是否为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都须派人维修。如承包方认为此维修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在接到上述通知后7天内书面提出。

3.保修期满后,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维修的,承包方不得拒绝,但可向发包方合理收取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施工及责任

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及发包方公布的各类安全施工制度进行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工地上的财产安全(包括防盗),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对责任归属有异议的,承包方应先行处理并垫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若承包方不听从发包方调度,发包方有权暂停承包方施工,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累计两次被勒令停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清退承包方,更换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承包方权利义务

1.承包方确认签订本合同时已熟悉发包方提供的各样图纸并已多次踏勘工地现场。

2.严格按合同约定承包本工程,并承担市场物价及施工生产的安全事故风险;

3.负责管理施工队伍及车辆、机械的安全生产,保质量、进度,服从发包方管理,对发包方提出的管理意见严格执行。

4.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5.承包方承诺:无论何种性质争议,一旦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尽快解决争议,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6.承包方承诺具有承包本工程的合法资质,提供给发包方的相关企业资料均真实有效,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4款约定擅自转包本工程给第三人,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擅自分包本工程给第三人的,应立即停止该违约行为,并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且发包方可视情解除本合同。

2.因承包方原因逾期完工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20000 元;若逾期 3 日未竣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将承包方未完工部分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3.承包方施工过程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无条件进行整改,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整改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承包方未完工部分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4.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而停工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承包方未完工部分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5.无论何种原因合同解除的,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3日内清场,并与发包方办好交接手续,交付全部施工资料。承包方已完工且经发包方验收合格部分的工程款,发包方应在承包方退场完毕之日起90天内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方。承包方逾期交付场地及施工资料的,每逾期一日,则按承包方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的1%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发包方可在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若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附件、图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在合同主文及附件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代理人)(或其代理人)

签署日期:2011年月日

合同和招标文件

合同和招标文件(精选6篇)合同和招标文件 第1篇仅供参考没有依据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的说明2009年03月19日 星期四 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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