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摆放租赁合同
花木摆放租赁合同(精选6篇)
花木摆放租赁合同 第1篇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甲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规格、包装、具体位置 品 种
数 量
单 价
高度、蓬径
使用范围
具体摆放位置
第二条 具体摆放、养护要求:
1.花木必须按甲方提供的要求进行对应摆放,摆放期间由乙方负责花木的日常修剪、养护;
2.时花必须________天更换一次,绿色植物必须________天更换一次;
3.合同期间,甲方需临时增加或改变花木的品种、数量及摆放位置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给乙方。
第三条 租赁摆放时间
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始摆放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全部摆放完毕。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花木摆放完成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_______,余款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付清。
第五条 双方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人员或第三方对乙方摆放的花木或花盆造成损坏的,甲方应照价予以赔偿;
2.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的花木或花盆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2.由于乙方的花木摆放或不当的修护行为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份,交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________(章)出卖人:__________(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花木摆放租赁合同 第2篇
承租方: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花木的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_天。承租方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租金__________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条租赁花木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花木要妥善保管。续租赁花木或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花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花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花木,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4、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租赁花木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花木,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花木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花木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4.、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花木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花木摆放租赁合同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花木摆放租赁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花木租赁合同 第5篇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花木的品名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承租方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租金__________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条 租赁花木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花木要妥善保管。续租赁花木或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花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花木,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花木,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4.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租赁花木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花木,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花木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花木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4.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花木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章):________承租方(章):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单位地址 :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花木租赁维护合同(修改版) 第6篇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永嘉县绿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甲方现就公司行政大楼花木摆放、厂区内外绿化维护事宜,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维护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花木租赁维护范围:集团行政大楼及园区内的绿化
二、花木摆放位置及数量:按协议书附件图纸进行,共计 70盆。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起止日期: 2013年 3月 8 日起至 2016年 3 月 7日止,共3年。
四、结算方式:乙方按附件规定位置摆放好全部花木后,采用每月一付的付款方式,既每月的工资发放日支付给乙方花木租金1600 元人民币。
五、甲方责任:甲方负责看护从乙方租用的花木。
六、乙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认真负责地摆放好承租的全部花木。
2、乙方要不定期的对租凭花木和园区内的其它植物进行养护,(施肥、洒水、喷洒农药、修剪整枝、清除杂草,对出现坏死的草坪、花草树木进行更换移植),乙方养护不当造成园区内其它植物死亡,乙方要负责重种。
3、乙方要及时更换失去观赏价值的花木,如花木自然死亡由乙方自行负责更换。
4、凡遇国家重大节日、公司举办大型活动时(含新厂订货会期间),乙方要对甲方的花木进行调整对应节日气氛。
5、乙方来甲方公司摆放养护花木时要注意文明礼貌,遵守甲方有关规定,保持摆放花木时环境卫生。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更换枯死、失去观赏价值的花木,按拖延天数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扣罚乙方1%的月租金。
2、公司举办大型活动时(含新厂订货会期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园区绿化进行布置,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有权扣罚乙方30%月租金。
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双方需按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毁约,否则将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花木摆放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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