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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精选10篇)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第1篇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院积极贯彻落实区委、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区政府《关于开展××年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意见》精神,秉承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结合“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大力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院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作风建设工作情

况总结如下:

一、开展作风建设工作基本情况

我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加强作风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利益观,增强公正与效率观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积极转变作风,以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为此院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有步骤地开展作风建设活动:

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一年来,我院先后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文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文件,学习了《江泽民同志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胡锦涛、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张德江、黄华华同志在省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在学习这些文件的同时,结合省高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学习“两个条例”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为重点,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干警观看了《昨日的承诺》、《纵权之祸》等反腐倡廉专题教育片,并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了“司法大检查”、“纪律教育学习月”、“司法公正树形象”和“向蒋庆同志学习”等教育活动,广泛(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征求意见,制定工作制度,狠抓整改落实措施,极大地增强了全院干警的职业道德意识,有力地促进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职业素质的提高。

⒉大力推进廉政制度建设

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我院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注重从以下几方面的内外监督:一是继续坚持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我院的特邀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评议和监督我们的工作;二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等方法,到乡镇基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法院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的要求,为深化审判工作的改革,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我院采取按期公告开庭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四是加强自我约束,去年月我院党组公开向社会作出四项廉政承诺:带头坚持司法为民,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案;带头坚持廉洁司法,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做法受到了区委、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⒊狠抓法官素质教育

为了提升法官职业素质,我院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官职业培训。一是派出业务庭室的办案骨干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二是各主管副院长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庭室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三是组织全院干警到市中院听法学专家的专题讲座,达到以学代训的目的。同时为了使我院能够在××年达到《法官法》对于法官的要求,避免法官断层相象的出现,我院鼓励干警在职教育和继续深造,目前我院在编人中本科以上学历占,同年比较本科以上学历占全院干警的比例增加了个百分点,其中硕士研究生人,本科生人,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在职攻读本科学历人。我院的队伍建设得到了省高院的肯定。

⒋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为了树立“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我院狠抓队伍的作风建设,着力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原则性不强、作风不正、自律不严、自由主义涣散等问题,二是审判、执行人员执法不严,对待群众和当事人耍特权、耍态度等问题,三是个别干警在工作中不够耐心细致等作风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制定了有关作风纪律教育的工作方案,并加大对该方案贯彻落实的定期检查力度;其次,要求法官贴近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树立公仆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塑造新世纪人民法官亲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⒌积极改善诉讼环境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的硬件建设,是全面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必要平台,也是改善诉讼环境的最具体的工作。原来我院立案庭格局设置简陋,群众诉讼很不方便。经多方争取,在上级法院和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占地面积平方米的新立案大厅,于去年三月正式启用,新立案大厅集立案、审判服务于一体,它的投入使用不仅为我院实现办公自动化、现代化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更为我院践行司法为民提供了坚实而优质的保障。现在我院的立案

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在此基础上我院强化诉讼便民指南服务工作,在立案大厅张贴了十三种立案法律文书的范本、诉讼费用的缴纳、诉讼风险告之、司法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向社会公布立案、信访电话,实行预约立案和信访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全年共办理缓交、免交各

类诉讼费案件宗,缓、免金额近万元。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执行,及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认真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全年共收到群众来信件,接待群众来访人(次)。在硬件建设中最为可喜的是,去年月破土动工的横山中心法庭新办公大楼,将于今年三月份竣工,横山中心法庭作为珠三角地区法庭办公条件最差的历史将被改写。这些硬件建设为我们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二、全年完成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审执结案件件,综合结案率为,结案总标的亿元。刑事审判收案件,结案件;民商事审判收案件,结案件;行政审判收案件,结案件;执行收案件,执结件;审判监督收案件,结案件。

通过积极开展作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院的各项工作,通过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即定的工作目标。窗口服务大为改观,实现了从案件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到诉讼费的核算、收取等“一条龙”服务,对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我院当场办理好立案手续,需要补充材料和有关证据的,一次性开列材料清单或指导当事人完善有关手续,目前,我院的案件全部当场立案,比法律规定的七天时间大大提前。对申请诉讼保全的案件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审查,符合条件的当日作出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便民服务意识深入每个干警心中,来信来访申诉、渠道畅通,全年处理群众来信见,接待群众来访人次,全部作了认真答复;办理上级督办案件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督办部门汇报。院长接访日接待来访群众人次,并及时将处理意见转到相关部门予以落实。作风明显改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大有提高,全年没有一起超审限案件。

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地坚持。目前我院的作风虽然大有改观,但仍然离人民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加以改进。在硬件建设上我院仍有滞后,如没有建立法院局域网,无法向群众提供案件情况自动查询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没有电子显示屏,不能向群众提供案件流程信息,办公自动化程度较低也间接影响了办案效率等。

明年我院将一如既往地认真开展好作风建设工作,狠抓教育,同时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加强硬件建设以更好地服务群众,使我院的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斗门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第2篇

一、主要工作

1、充分准备,周密安排

在全市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动员大会召开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市委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首先在院领导班子内部统一了思想认识,确立了在本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问题、重点工作、方法部署、考核要求,研究制定了本院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

2、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使本次活动真正取得实效,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领导,市法院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法院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形成院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各党支部具体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协调配合,全院干警广泛参加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效能建设。

3、广泛动员,提高认识

在市委召开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之后,市法院紧锣密鼓投入到本次活动的思想动员工作中,先后通过召开院务会、全院干警大会,向全院干警进行思想动员。在全院效能建设活动动员大会上,宣读了《中共*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意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顺道作了动员报告,深刻阐述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并要求全院干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抓学习、长本领,正风气、树形象,讲规矩、严管理,勤政务、出效率为主要内容,以突出思想教育,加强建章立制,严格考核奖惩为抓手,整合机关管理资源,优化机关管理要素,规范机关管理行为,改善机关运作方式,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审判效率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办案的满意度及工作的满意度。刘院长还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要求全院干警重点解决对当事人态度差、缺乏感情以及办案效率不高,部分规章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办案程序欠规范化,以权谋私、以案谋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办三案,上下班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工作效率低下等六个方面问题。

4、精心组织,集中学习

为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效,市法院高度重视学习工作,加强了对学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了以支部为单位,集中组织所有干警参加学习的制度。在开展学习前,向每名参学人员发放了笔记本,要求每名干警做好学习笔记工作,写好心得体会。学习时,严格考勤制度,对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一律要求事先向支部书记请假,并及时补课,确保参学率。学习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委指定的学习篇目,原原本本地通读,并分庭室、分支部进行讨论,加深参学者对学习内容的理解。

5、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为接受社会监督,扩大市法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影响,市法院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悬挂横幅,利用本院院内刊物,广泛宣传法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向社会表明,市法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6、联系实际,加强结合

当前,市法院正在同时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三项活动,为扩大三项活动的实效性,达到三项活动互相促进的效果,市法院仔细分析各项活动的特点和侧重点,看到联系各项活动的共同点,以期达到互相促进、互相融合的效果。针对前一阶段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市法院进行细致梳理,认真归纳,将其中涉及到机关效能建设的问题精选出来,作为本院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中重点解决的问题来抓,并将其纳入考核计划进行考核,力争做到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又用效能建设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果来检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效果。二、一点成绩

由于机关效能建设刚刚开展不久,市法院所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全院干警统一了思想、提高了意识。经过思想动员、认真学习,全院干警充分认识到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深思熟虑后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将先进性教育活动推向深入和提高机关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市法院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增强队伍素质的重大机遇,是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改进工作作风、塑造机关形象的途径。通过充分的思想动员,全体干警没有出现厌学、惰学等抵触情绪,均表示将合理安排时间以饱满的热情、负责的态度投入到本次机关效能建设中去,用实际行动努力改进工作效率、提高审判效率、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抓好学习,把学习贯彻于整个活动的始终。

2、结合本院实际,广泛征求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查找我院机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第3篇

一、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现状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将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 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应当提出抗诉意见, 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 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按照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 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只有初审的权力, 对于提出抗诉意见的案件不再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 而是直接将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公诉审查部门审查。只有经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 才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0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 “原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 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未单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 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办理) 。”这个通知规定一度取消了监所部门的刑事申诉案件初审权。200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 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案件经监所部门审查, 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 交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这个通知只是监所部门象征性重新将初步审查夺回, 同时初审权还受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牵制。实践中, 绝大多数地方检察院执行了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百零七条的规定, 也有的地方变通执行。

二、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的问题

高检院1999年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七条, 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抗诉意见的案件交由公诉部门审查后提请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 当时作这样的调整, 一方面是基于当时全国控申检察部门、监所部门人员实际状况, 能够出庭支持公诉的人员寥寥无几, 另一方面, 又考虑到检察机关抗诉权要统一行使, 要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审查案件和出庭抗诉的专业化优势, 确保抗诉的准确性。但在随后的检察实践中, 也有不少地方反映, 现行办案程序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现行办案程序难以充分体现内部监督制约。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监所部门与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部门, 就所承担的法律职责而言各有侧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监所部门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 不仅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同时, 也是对包括本院公诉部门在内的其他执法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由于法院大部分的生效刑事裁判案件均是由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起公诉的, 有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曾向上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请示过处理意见, 因此再由公诉部门对之前自身曾经参与的案件决定是否抗诉, 公诉部门难免要受原办案中形成的思维的局限,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担心错案追究、影响年终考评等方面的顾虑。更重要的是, 由公诉部门决定刑事申诉部门复查的案件是否抗诉, 失去了监督和制约的意义, 一旦公诉部门审查结论是“原案起诉、判决没有不当之处”, 驳回抗诉请求, 就难免出现申诉人质疑公诉部门自己审查自己的合理性问题。二是该规定使办案程序延长, 诉讼环节和诉讼成本增加。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控申部门办理复查案件的期限为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 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公诉部门办理此类抗诉案件没有时限规定以及公诉部门案件量大等原因, 使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提出抗诉意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案件办理周期变得非常漫长。同时, 现行办案程序使刑事申诉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重复劳动, 造成工作效率低和诉讼资源的浪费。三是该规定不利于调动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因为公诉部门对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经复查提出抗诉意见的案件, 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 无须报经检察长提请检委会讨论, 即可将案件退回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 致使部门之间存在明显分歧的案件, 没有进一步的解决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挫伤了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提出抗诉意见的积极性。

三、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对策建议

根据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情况及工作实际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 结合上面的分析,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工作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种方案, 再次修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内部“程序性”规定。建议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应当提出抗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的, 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支持抗诉。另一种方案, 如果从确保审监抗程序抗诉案件质量的角度考虑.也可将现行第四百零七条“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将抗诉意见移送公诉部门再审查”的规定修改为“下级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拟提出抗诉的案件, 报请上级院申诉部门审查。”

对现行办案程序进行上述调整, 有利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充分发挥对内制约、对外监督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强化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力度;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调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工作积极性, 充分整合监督资源。

参考文献

[1]鲜铁可.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现状与对策[J].人民检察, 2009, (11) .

[2]曹建明.从五个方面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J].人民检察, 2008, (22) .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第4篇

2006年7月5日,这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因为这一天它掀开了中国司法界特殊的一页,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河。昔日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铁中院的法官们因涉嫌单位受贿罪站到了被告人席上,接受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这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前来旁听的社会各界人士挤满了大法庭,不但座无虚席,走道里也站了人。这恐怕在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公诉方是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开庭后公诉方向法庭出示了71份共8组证据,以证明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原乌铁中院院长杨志明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乌铁中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乌铁中院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公诉方冗长的公诉词占用了大量的时间,旁听席鸦雀无声,人们静静地倾听着事件的原委……

明星法院探底

乌铁中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审判业务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3个铁路运输法院,担负着全局3000多公里铁道线上发生的涉及铁路的刑事和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2004年两级法院共受理民事、刑事、执行案件4610件。

1997年中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后,率领两级法院广大干警锐意进取,团结拼搏,争创一流,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审判工作中树立精品意识,构筑铁案工程,审判水平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有所增强。基于对铁路法院审判工作的高度信任,自治区政法委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指令铁路法院审理,高级法院也授予两级法院全国铁路法院系统内最为宽泛的管辖范围。执行工作接受高级法院指令的大量案件,成为全疆法院系统赫赫有名的执行铁军。中级法院档案管理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文明建设荣获全国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成为全疆唯一获此殊荣的法院。中级法院2000年被自治区高级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2002年,再次被高级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接连创下全疆法院系统立功受奖的多项纪录,在铁路法院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星法院,却在自己的光环下进行了灰色操作。

3宗罪直指乌铁中院

昌吉州检察院在指控乌铁中院单位犯罪事实时分了两个部分:一个是单位犯罪部分;另一个是个人犯罪部分。本案受关注的焦点是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该法院犯有3宗罪。

人民法院有这样一个信条:“立院为公,执法为民”,公平、公正、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人民法院的院徽是天平,如果天平因为砝码倾斜也就不再是天平,天平倾斜了,那滚滚的不义之财就来了。

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是个很精明的商人。作为一个大公司的老总,多年来他深知法院办理案件拍卖业务中的油水。他手下有一家拍卖公司为了能在拍卖业务中打败对手,也费尽了苦心,想方设法地与乌铁中院杨志明沟通感情,拉近距离。

2001年1月的一天,李某再次来到乌铁中院杨志明的办公室,又一次提起了法院拍卖业务一事。只是这次与以前不同的是,李某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开出了优惠的条件:“杨院长,我们公司是有诚意与咱们法院合作把拍卖工作做好的,我们公司的信誉你也是知道的,我们合作了很多次了,我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这些你都看到了。”

“是的,很好,但是想参与拍卖的拍卖公司很多,适当地照顾你们一下也是可以的。”杨志明回答。

“我的意思是把咱们法院的拍卖业务,全部拿过来,就我们一家与咱们法院合作,在利益分成上咱们两家单位之间,利益共享,反正又不进个人的口袋。”李某试探着说。

“这样做合适吗?”杨志明沉默了半天说。

李某一看杨志明没有拒绝,就来了精神。“虽然新疆没有这样的先例,可是内地的一些法院早就这么操作了,我们也只是学习和借鉴。”

“你先说说你的具体想法。”

李某信心百倍地说:

“法院把所有的拍卖业务交给我们,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拿三成,拍卖公司拿七成,杨院长你看如何?”

“这样吧,你让我考虑一下,我再与其他领导商量商量,然后再决定。”

杨志明考虑了好久,最后还是决定接受李某的提议,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为了不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他决定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李某的公司签订协议。一切思路理清之后,杨志明叫来了法院副院长进行了工作安排:“李副院长你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咱们今后把所有的拍卖业务交给这家拍卖公司来做,所得佣金三七分成,咱们可以得到三成,这样可以给咱们的法官谋点福利了。你让蔡红军具体协调负责,让会计王青梅具体管理所得佣金。”

不久,李副院长按照杨志明的指示与这家拍卖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的执行工作非常顺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笔笔拍卖成功,一笔笔丰厚的佣金进到了法院的账上,乌铁中院院长杨志明尝到了这种合作带来的甜头。从2001年至2005年7月,乌铁中院共收受这家拍卖公司给付人民币941074.5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这是检察机关公诉乌铁中院的第一宗罪。

法院特殊的权力是用来公正执法的,把法律的尊严用来谋取巨额的暴利,毫无疑问就是犯罪。滋生这种毒瘤的根源是贪婪。检察机关公诉乌铁中院的第二宗罪也是拿手中的权力换金钱。

在法院办理的案件中,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所得的佣金也是一块大肥肉,杨志明对此窥视已久。为此,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在会上,杨志明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中介机构六)。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当场表示可以接受。执行方法是一案一结,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费分成。法院方面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

这宗无本万利的买卖让乌铁中院大大地发了一笔。从2000年下半年到2005年下半年的5年里,乌铁中院通过这种方式共收取人民币2849802.8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真是生财有道啊,几年来,乌铁中院成立“A类”办案组,其目的就是招财进宝,这是检察机关公诉乌铁中院的第三宗罪。乌铁中院成立的“A类”办案组,就是具体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并支付该公司经理李某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某(均另案处理)代理费300余万元。乌铁中院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李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人民币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2005年初,杨志明与乌鲁木齐某集团总经理在一起吃饭时,说起了自己的女婿因为做生意亏了本,急需还债的事,也许是说者无意,然而听者却有心。不久这名集团总经理便将10万元现金送到了杨志明的手上。这个老总以感谢杨志明多年来对他的帮助为名,愿意帮助偿还债务,这10万元现金是他的一点心意。

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在乌铁中院账外、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将现金直接使用。

2005年1月,杨志明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志明让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法院成被告人引发司法大纷争

乌铁中院是否可以成为被告人,成为了这次法庭的焦点。公诉方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乌铁中院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构成受贿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而且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备了作为单位被告人的资格要求。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是乌铁中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乌铁中院的诉讼代理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并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人。

杨志明在接受法庭调查时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属实。我们中院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参照当时其他一些法院的习惯做法。检察院指控我个人受贿、贪污,都不属实,那些钱都是借款,我已经全部归还了。”

面对法庭调查的蔡红军说:“我负责执行的这些决定都是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的,我个人并不知情,我只是按职责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乌铁中院的会计王青梅在接受法庭调查时的回答是:“我只是铁路法院的一名会计,在工作中也只是违反了财务纪律,并没有违反法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我只是按照院领导人的要求,在管理法院财务的同时,代管法官协会的账目而已,领导人的安排我不能不听。”

被告人乌铁中院的辩护人辩称,公诉人所出示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一份涉及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所提到的所有款项均进出于乌铁法官协会的账户,协议也是由法官协会所签,与乌铁中院没有任何的联系。而乌铁法官协会是独立于乌铁中院外的法人社团,即使本案有单位受贿的嫌疑,被告人也应该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而不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辩护人还特别指出,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当时许多法院共同做法,乌铁中院只是参照仿效而已,如果乌铁中院被判有罪,其他一些法院是否也会因此成为刑事被告人?司法机关能否成为刑事被告人,对此,合议庭应慎重考虑对待。

杨志明的辩护律师曹宏认为,虽然刑法第387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并未排除司法机关,但据他了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享有豁免权在国际上是惯例。他认为,我国立法机构应该对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包括的内容予以明确解释,将政府、人大等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排除在外。如果被告人乌铁中院单位受贿罪不成立,那么被告人杨志明单位受贿罪也自然不成立。而公诉机关指控杨志明个人的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实,无法相互印证。所谓的受贿、贪污款经庭审调查,大都系杨志明向他人以及单位的借款并已全部及时归还。

被告人蔡红军、王青梅的辩护律师也均认为,两人都不构成犯罪。

新疆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连振华认为:探讨这个案件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叫国家机关?他说,国家机关有以下标志:它的机构是国家设置的、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发放工资、人员编制是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级人大及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又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刑事被告人,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自然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机关均不享有豁免权。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执法犯法,比一般的单位犯罪更应当予以严惩。

法院万一被判有罪,根据现行法律,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罚金刑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接受刑事处罚。有污点的法官都被清退了,重新充实过的法院已经不再是有罪之身,法院也不会因此被解散,法院的公正性也不会再受到质疑。

法律工作者高斌的观点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被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为由“提起公诉”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引起轩然大波。我认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主体,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单位,一个机关,不能成为单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这是由我国的宪政,即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所决定的。

根据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的职责是对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进行审判,并且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履行法定职权难免出现问题和错误,如审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甚至枉法裁判,导致冤假错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错案责任要由相关的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员承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院的审判或者执行工作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法院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享有追偿权。无论出现哪种情况,不能认为是法院犯法或者法院犯罪。本案乌铁中院获取非法利益没有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是法院行为,而是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属机关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是完全平等的,不享有任何特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够当被告,与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我国各级国家机关,是以组织法的规定为活动准则,是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对于国家机关负责人利用单位职权进行犯罪的,无论是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都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作出司法解释,未经“两高”同意,不便认定任何一级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当然,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应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有关乌铁中院走上被告人席引发的司法纷争,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乌铁中院一案的审理到目前还没有尘埃落定,社会各界正拭目以待……

寻乌法院机关作风建设成效显著 第5篇

为扎实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培养干警过硬的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和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率,寻乌法院开展了机关作风建设活动。

一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列》、《廉政准则》等学习材料。召开了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并组织全院干警参观了县纪委举办的廉政文化书法、绘画画展、到《寻乌调查》纪念馆及警示教育基地参观等活动,对干警进行正反面典型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院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

二是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为加强法官队伍作风建设,引入创先争优激励机制,组织开展“红旗庭室”评比活动,重点抓好案件公正高效,无错案、无超审限、执限案件、无重大信访案件、无“吃拿卡要报”和态度冷横等问题。以宋鱼水、詹红荔等先进法官为榜样,树立正面典型,在全院掀起了争先创优的热潮。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第6篇

力促效能提升成效明显

今年以来,县法院按照县委关于机关作风集中整顿活动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采取五项工作措施,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力促效能提升,推动法院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今年1-5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49件,同比(与去年同期相比,下同)增加150件,上升16.7%,结案708件,同比增加109件,上升18.2%,结案率64.1%,同比上升2.2%,涉案标的额8074余万元,同比增加1133余万元,上升16.3%。我们的主要作法: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院各部门高度重视作风及效能建设,反复强调机关作风及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部门负责人以身作则,带领庭室干警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互查互纠及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力地推进机关作风及效能建设工作并取得明显进步。二是正视问题,分析原因。全院干警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剖析在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予以解决,杜绝不遵章守纪、作风松散、工作效能低、服务态度差、精神面貌不振的现象,切实做到了“作风整顿保提高、效能建设见成效、审判工作抓质效、司法为民促和谐”。

三是强化监督,严格管理。党组成员和各庭室负责人牢树责任意识,加强管理,狠抓落实,早发现、早处理、早整改,确保队伍不出问题,案子不出错误,安全不出事故。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干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庭审礼仪等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

促整改。同时,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走进法庭听审判”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做好表率,重塑形象。领导干部、党员干警在遵守作息时间、规范着装、庭审纪律等各方面率先垂范,做好表率,引导和带领全院干警扎实推进机关作风及效能建设工作。同时,结合各项主题教育,进一步提高全院干警敬业、奉献、拼搏意识,营造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浓厚氛围,保持昂扬向上、勇争一流的精神风貌,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第7篇

为扎实做好机关效能建设第二阶段工作,推进我院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市委的要求和本院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院机关效能建设查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查摆时间

2005年6月20日至7月25日

二、查摆内容

1、机关学习方面。全院是否具有浓厚的学习氛围,强烈的学习意识,是否有完善的学习制度,是否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是否把“建学习型法院,做学习型法官”放在重要议事日程,是否重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是否同时注重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是否同时重视法律基本理论和审判实务的学习,是否重视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

2、思想建设方面。是否牢固树立发展就是硬道理,是执政党第一要务的思想,是否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是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公正司法的意识。

3、工作作风方面。工作事业心、责任心是否强,工作激情是否高,上下班是否按时,工作时间是否专心在岗,工作当中是否存在松、懒、散现象,对待群众是否真正做到态度上亲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利民,是否存在对当事人耍态度、耍威风,“中梗阻”和“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情节,是否存在文山会海、上班玩电脑游戏等现象。

4、工作效率方面。是否存在超审限办案,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否存在办事拖拉,节奏缓慢的情形,是否缩短办案周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5、制度建设方面。制度是否健全、落实,管理是否规范,是否落实了从严治院、从严管理的要求,八个分立内部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落实了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告知制、错案追究制、岗位责任制,是否真正实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案的目标。

6、公正司法方面。是否严把案件的证据关、实体关,是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准则,是否严格按照各类案件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办案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公正、公开,庭审时是否平等对待当事人。

7、服务态度方面。是否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是否存在损害当事人现象,本院23条司法为民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接待当事人是否存在厌烦推等情绪,用语是否规范,态度是否热情、耐心、细致。

8、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行为,是否违反了“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当事人礼金的行为,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

三、查摆方式

坚持全面查摆与重点查摆相结合、开门纳谏查摆与自查自摆相结合、单位查摆与个人查摆相结合。采取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投放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问卷调查以及单独走访等方式,通过开展“干部群众评机关”、“下一级机关评机关”、“服务对象评机关”等活动,广开言路,广泛听取意见。对收集和查摆出的属于单位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一一列出,并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属于干警个人的,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要原汁原味地书面转告本人,由个人认真总结。切实做到查找问题不怕丑,听取意见不怕刺,解剖自己不怕痛。

四、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查摆问题阶段是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全院干警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召开会议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本阶段工作,要克服厌烦和松懈情绪,切实加强对查摆问题阶段工作的领导。

2、深入学习,积极讨论。要在巩固第一阶段学习成果的基础上,扎实做好第二阶段的学习工作。要在《*市机关效能建设“六条禁令”》、《*市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市处理机关效能投诉暂行办法》、《*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颁实施后,各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积极开展讨论,切实加强对规章制度的了解和掌握。

3、认真查摆,深刻剖析。紧紧围绕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认真查摆单位和个人在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紧密结合自身,重

点查摆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按要求,全院干警查摆问题时,查摆方式所要求的规定动作都要完成,个人自身查摆不少于两个半天,每人都要积极发言,既要提出单位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也要检查个人效能建设方面的差距。

法院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第8篇

2010年以来,区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上级一系列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信立院、制度建院、科技强院、以人为本的方针,制定了“一四**一”工作思路,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机关和法庭面貌焕然一新,去年被评为全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全市先进法院、全省精神文明单位、全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单位。中央和省市媒体多次报道了我院的经验和做法。

一、基本情况

(一)坚持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立足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追求新形势下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去年以来(截至5月份),共审执结各类案件8886件,结案标的额4.73亿元。其中,审结刑事案件662件1122人、民商案件6510件、行政案件150件,执结各类案件1564件。

1、积极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是建立了重点企业维权巡回法庭,今年先后到高新区、沙土等12家企业进行了走访,深入了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司法需求,并通过座谈,提出了具体措施。二是对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投资、金融、破产、劳资、债务、合同等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结案935件,标的额6132万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金融危机产生的影响。三是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依法惩治金融、保险、房地产、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犯罪117件。四是依法稳妥地处理农村小额信贷、民间借贷等领域的矛盾纠纷1039件,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积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大刑事审判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行动,去年以来审结此类案件209件316人。二是成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到学校公开审判案件3场次,选派17名优秀法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讲法制课21场次。三是完善宽严相济的司法机制,去年以来依法判处管制、拘役、缓刑283人。四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民商案件的调撤率50.95%,法庭调撤率均达到了7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92%,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率59.3%,执行和解率49.3%。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积怨,维护社会和谐。

3、积极保障关注和改善民生。一是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农民工维权、老年人维权、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7处专业巡回法庭、合议庭,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地执行实现民愿。去年以来,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647件,权属侵权案件1715件,加强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审结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1件,追讨拖欠的工资67万余元,依法维护了农民工利益。二是进一步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通过设立便民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回访案件、办好博客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三是制定了便民利民15项服务措施。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预约开庭、巡回审判,对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及时做好诉讼指导工作,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四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为257件案件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90余万元,营造了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制度建院,努力推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立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新需求、新期待,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在制度建设方面狠下功夫,通过强化审判管理,增强审判质效;通过加强队伍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从而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法院机关党建工作总结 第9篇

二0一0年度机关党建工作总结

2010年,我院党建工作在院党组和县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以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机关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地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院党组成员中指派专人负责党建工作,各支部书记为该支部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党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干警的模范带头作用。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从基层党建工作的实际出发,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健全和完善基层党建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促进基层党建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一)积极宣传动员,周密部署安排。我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对党组织和党员参加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要求。成立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召开了全

院党员大会和各支部动员会,明确了创先争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步骤要求等,特别是对活动的工作重点、要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李源潮同志在全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会议精神,为深入扎实地开展此项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通过悬挂“创先争优”活动横幅,“创先争优”演讲比赛和唱红歌比赛,激发全体党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投入到创先争优系列活动中去。

(二)推行公开承诺,强化自我约束。公开承诺活动分阶段有序开展。在征求意见阶段,我院通过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就公开承诺的内容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承诺方向明确,贴合工作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院党组、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分别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分别列出了具体事项,供党员选择。全体党员干部根据本人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承诺事项。确定承诺事项后,我院党组、党总支就承诺事项是否体现先进性要求,是否与中心工作密切联系,是否体现岗位职责特点,是否符合群众意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了审核把关。之后,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郑重作出了承诺,并将承诺书予以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做出承诺后,积极按照承诺的内容,扎实努力工作,将承诺的内容落实到言行和工作中,做到言行一致,有诺必践。

(三)开展“三民”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我院从8月份开始开展“访民情、解民忧、保民安”活动。9月1日,我院邹节有院长深入大坑乡大洲村走访,走访对象既有乡村致富带头人,也包括了困难群众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之后,我院43名党员干部到大坑乡九田、罗坊、黄坑等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走访。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走访15户以上,一般干部走访10户以上,同时,仔细做好民情日记,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集中梳理、归类,建立台账,梳理出意见建议39条,其中就地解决9条,对无法由我院解决的,全部提出了办理建议,并转送到有关部门。此外,我院13名科级干部每人联系了一个农村“留守儿童”,做“爱心家长”。

12月底,我院再次开展了走访群众活动。12月24日,我院院长邹节有深入大坑乡罗坊村走访群众6户,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看望慰问农村困难群众,给困难群众送去慰问金共5000元。同时,我院还派出15名党员到大坑乡罗坊村走访群众共73户,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9条,其中现场解决5条,按程序转办有关单位4条;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矛盾排查和纠纷调处工作,并现场调处群众纠纷1件。

三、狠抓党员学习培训

(一)制订和完善干警学习制度。建立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干警学习制度,由党总支或支部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党员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重要、紧急的学习任务随时安排。同时,党员个人要按照支部安排的学习内容进行自学,每周1~2小时。要求每位党员对政治学习必须引起重视,端正态度,认真对待。集体学习时,不得做与该次学习内容无关的事。当场不得随意议论,干扰他人。讨论时必须设有专人

作发言记录,发言记录要妥善保管。集体学习和自学都要认真做学习笔记,做到每位党员要有一本政治理论学习笔记和一本业务学习笔记,笔记时要按照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体会三个部份写清楚。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将党员学习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党员的政治学习笔记进行不定期的交叉抽查。

(二)学习方式多样化。以通过组织干警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组织干警学习《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以及与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活动,丰富了学习内容,强化了学习效果。

(三)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选派2名科级干部和2名股级干部参加县委党校干部主体培训班。

四、加强党建文化建设

大力加强党的文化建设,用党先进的文化培育法院司法能力、凝聚队伍力量、陶冶法官情操,实现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审判质量建设的良性互动。搭建岗位教育平台,按照学习型政党的新要求,把法院当学院,把书本当老师,全院干警当学员,业余时间当课堂,人人读书,全员学习,提高法院学习素质;搭建榜样学习的平台,制定法院先进培养规划,用先进和模范引导干警争先创优,用榜样的力量营造出比学敢超的浓厚氛围;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自办网站,为干警提供工作探讨、思想交流、社会互动的阵地。通过开展活动促进党建。牵头组织县直机关工委第三党建网络区登山活动,派出选手积极参加党建网络区的演讲,唱红歌比赛等活动。

五、积极引导进步青年向党组织靠拢

认真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和教育工作。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把好发展党员的“入口关”,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度、预审制、票决制、谈话制度、预警制度和责-4-

任制度。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加快发展与确保质量的关系,改进培养、发展、入党后的再教育、发挥作用等关键环节,确保完成发展党员工作任务,达到结构合理,努力构建发展党员工作的新格局。2010年,我院2名干警被转为正式党员,2名干警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确定发展对象1名。

六、党费收缴及时、规范

院党组高度重视重视党费收缴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增强党员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及时、足额上缴党费的自觉性。年初,我院按时上报了党员党费基数表,每半年及时向县直机关工委上缴党费。

七、存在的不足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我院党建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极少数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做得不够;法院办公大楼尚未新建,党员活动室无法建立,使一些党建活动的开展受到很大的影响等。新的一年,我们将在院党组和县直机关工委的领导下,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不断创新党建工作机制,规范党内教育管理,努力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法院机关党委工作报告 第10篇

-----2008年8月27日在市法院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大会上

张崇良

同志们:

下面我代表法院第一届机关党委向大会报告3年来的工作。自2005年8月法院机关党委成立以来,在市直机关党工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审判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保障和促进了全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三年来,全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39428件,处结37721件,收结案件数量位居潍坊各基层法院第一。在最高法院组织的4年一次的‚模范法院‛评选中,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最近省高院和潍坊市委又进行了隆重表彰。我院还首次被授予‚省级文明机关‛。并先后荣获‚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优秀单位‛、‚全省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先进集体‛、潍坊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富民兴潍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被市委授予‚经济建设十佳服务部门‛荣誉称号;连续三届在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的‚创新机关工作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

一是坚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坚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制定了党组织建设长期规划和计划,纳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同时着眼于建立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了‚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三会一课‛、‚党员目标管理‛等党建工作制度,确保了党的组织生活的正常化。注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和‚两推一公示‛要求 1

发展党员,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自2005年以来,共发展新党员8名,进一步壮大了党的组织。

二是坚持以思想教育为先导,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建立了政治学习制度,充分利用党校、党员活动室等阵地,通过集中教育培训、举办读书会、演讲会、电化教育等多种有效形式和手段,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增强干警的政治鉴别力、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保证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

三是坚持以业务培训为基本,着力提高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围绕深化‚品牌法院‛创建,在全院开展了以‚比学习、比技能、比作风、比纪律、比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能力竞赛‛活动。通过开展‚精品案件‛评比、优秀法律文书评比、调解标兵评比、业务知识竞赛和庭审观摩等活动,着力提高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同时,积极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辅导,有计划选派一线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加强学历教育,通过开办法律专业研究生班、鼓励干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措施,不断更新干警的知识层次。

四是坚持以活动开展为载体,着力增强队伍整体活力。先后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风建设年‛、‚司法能力竞赛年‛、‚集中学习教育‛、‚重温入党誓词‛等各种主题实践活动,以及乒乓球比赛、‚七一‛文艺晚会等文体活动,使每年有一个贯穿始终的主题,每月都有一个与之呼应的实践活动,激发了队伍活力,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是坚持以廉政建设为重点,确保干警队伍纯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廉政教育,组织开展了廉政教育每人一课活动,全院干警人人上讲台讲廉政教育课,实现了廉政教育的全员参与。健全完善了‚四不为‛党风廉政建设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和保证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每半年进行评廉、述廉、考廉。对社会各界及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抓早抓小,确保了队伍的纯洁。

六是坚持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努力构建民心工程。坚持把实践‚三

个代表‛,公正、高效、便民作为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紧紧围绕全市工作中心,先后制订出台了《为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强市提供司法保障的二十二条措施》、《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市和谐创建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为全市农村社区化服务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一系列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探索建立了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实施便民诉讼的三十条措施,完善以‚远程立案、简单民事案件即收即结‛为主要内容的便民诉讼机制、‚四个一‛民间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坚持诉讼调解、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等便民措施,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七是坚持以和谐创建为引领,倾力打造品牌法院。在和谐创建中,围绕‚创建和谐机关,打造品牌法院‛这一目标,不断强化‚和谐理念、法治理念、职业道德‛三项教育,进一步完善服务创新、便民诉讼、多元化参与、规范保障、考评激励五个机制,积极开展法官‚五进‛、‚文化立院‛、‚和谐庭室、和谐法院、和谐家庭‛创建等活动,受到了上级好评,被市和谐办推荐为潍坊市和谐创建示范单位。

回顾三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离上级党委和院党组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请同志们多提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并有待下届委员会借鉴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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