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精选8篇)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第1篇
努力进取扎实工作开创司法鉴定新局面
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有幸迎来了省法医司法鉴定检查团莅临我所检查指导工作,在此,我谨代表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并恳请您们向上级领导表达我们崇高的敬意!同时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我所发展的省、市、县各级领导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我所法医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根据国家《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XX、平安XX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所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XX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现有司法鉴定人4人,其中副高职称3人,中级职称1人。本所鉴定范围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2010年鉴定数为574件,2011年鉴定数为636件,截止今年8月31止鉴定案件数为466件。
二、狠抓制度建设
法医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为了保证发出的每一份法医司法鉴定书的质量,首先,我们完善了各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如:收接案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要求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其次,严格把好司法鉴定质量关。我所从案件受理、鉴定指派、鉴定
意见讨论、签发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进行鉴定,坚决杜绝虚假鉴定,建立司法鉴定意见合议制度,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合理性,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再其次,我们坚持在市司法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市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强化管理
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力度,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一是建立了《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十不准”》、《司法鉴定人办鉴责任制》、《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和错鉴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强化了司法鉴定人的办鉴责任意识;二是举办了鉴定结论征询意见会,征求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了司法鉴定人的党性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政治、业务、思想、道德素质和行风、法纪观念;四是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了严肃处理。通过加强管理,约束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秩序。五是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好评,树立良好的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素质
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鉴定所所有人员积极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法医司法鉴定能力。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加强鉴定人员法制理念教育。要求司法鉴定人也要讲政治。我们把“不做人情鉴定、关系鉴定、金钱鉴定”作为鉴定人的基本准则,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鉴定人的最终目标。三是
参加省、市、县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四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五是加强廉洁自律,提高防腐能力。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五、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各级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2010年共完成司法鉴定援助案件6件,2011年完成司法鉴定援助案件10件,截止今年8月底,完成司法鉴定援助案件10例;同时自2010年起协助县残疾人联合会完成残疾人第二代换发残疾评定共计2156件。
(三)、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司法鉴定事业起步较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如果等发展了再规范是一定要付出代价,比如我们国家的工业治污已经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个教训应该吸龋
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积极工作,严格要求,各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工作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是司法鉴定是一门新型的执业行业,涉及法律法规内容多、政策性很强。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要成为行家里手,管理水平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管理理念有待创新。二是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鉴定文书规范性,鉴定用语准确性等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提高。
七、今后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执业经律教育。
2、鼓励有条件的执业人员外出学习、深造。
3、通过各方努力进一步拓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
我们将借这次省司法部门领导和各位专家对我所的检查和指导的东风,进一步完善、改进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深入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
谢谢大家!
2012-09-05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第2篇
2011 年,我人生新的里程碑的开始,我法医工作的开始,在这一年里,我时时用“工作,工作,再工作;学习,学习,再学习”为提醒,努力来提高业务能力和完善思想操行。首先,坚定思想,相信组织,拥护党的领导。
我作为一名警察,牢记着是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努力和服务的,不但思想一定要积极向上,而且应该有克己奉公、一心为民的行为道德,所以我再次向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努力向党组织靠拢,可以让更多的优秀同志和广大群众给予我监督和鼓励。期间,我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种活动,贯彻党的各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公安禁令及行为规范,坚持警务规范和警令必行的优良作风,戒除不良的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投入到工作中来,顺利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其次,认真工作,努力工作。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第3篇
一、法医鉴定的现状分析
(一) 多次鉴定、重复工作
2005年10月1日前, 我国就存在着很多的社会中介机构, 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正式实施, 社会中介机构开始逐渐的成为正式的司法鉴定机构, 正因为如此, 很多的机构都是由于这个契机临时成立, 因此, 在专业性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由于鉴定机构在初次准入的背景下准入门槛较低, 很多条件不足的机构大量进入, 导致, 我国的鉴定机构数量很多, 但是质量很低。同时, 我国现今的法医鉴定发展现状来看, 我国的法医鉴定机构存在着多次鉴定以及重复工作等现象, 这对我国的司法公正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 自治自鉴
现今, 我国的法医鉴定中存在的自治自鉴问题, 主要是由于大部分的司法鉴定书都是直接附属于一家医院, 其中所涉及的鉴定人员大部分都具备着双重身份, 除了是司法鉴定人员之外同时还是附属医院的执业医师。被害人所就诊的医院不能够进行直接的法医鉴定, 而主治医生就是司法鉴定人, 因此, 主治医生的主观判断对鉴定结论来说也存在着重要的影响。
二、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检查不详尽
法医鉴定的过程中, 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 对于活体损伤检验的过程中, 法医除了要对基本临床检查方法要做到足够的熟练之外, 还要对其他检查方式进行足够的了解, 针对损伤状况的不同情况, 还需要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检验, 同时还要对检验的结果进行分类和总结, 但是, 现今我国的法医鉴定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 通常都是选用一种方式进行鉴定, 对产生的结果分析力度也不足, 因此, 对于司法公正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 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结果的不知义以及诉讼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问题是导致鉴定多重结果的主要原因。导致鉴定重复的主要原因是, 很多人对鉴定的科学性、专业性提出质量, 或者是觉得鉴定的时间、条件存在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 就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所直接导致的, 一旦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严格的标准规定, 就不会产生鉴定的随意性, 最大限度的保证鉴定的有效性, 进一步消除鉴定分歧。
(三) 鉴定机构之间的鉴定效力不明确
现今, 由于我国的法医鉴定机构在数量上十分的庞大, 同时各个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职能上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分别, 公检法中的不同机构所产生的鉴定结果也没有效力等级之分, 因此, 这个问题直接导致了公检法在进行案件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 同时还存在着部分的鉴定单位为了不法利益, 扭曲鉴定结果。
三、法医鉴定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 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
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 为了保证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我们可以通过将法医鉴定中的鉴定人员同公检法系统的鉴定人和单位之间直接分离, 因此, 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十分有必要, 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提升法律的公正性, 树立正面的司法形象。
(二) 严格鉴定人准入门槛
司法鉴定本身就是通过科学技术进行证据鉴定的诉讼活动, 其中囊括了很多案件相关的信息, 因此, 需要专业的人才进行解读, 因此, 对于法医鉴定来说, 法医鉴定需要设置更多专业的技术门槛, 通过严格的考试审核制度, 对鉴定人员进行审核、管理, 同时还需要实施错鉴追究制度, 保证鉴定机构结果的正确性, 对于产生错误鉴定结果的相关鉴定人员还需要进行责任的追究, 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法医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 对于鉴定人员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把关。
(三) 规范法医鉴定程序
出现法医重复鉴定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法医鉴定的程序没有进行严格的规范, 因此, 针对程序的规范问题, 首先就是要严把委托受理这个层次, 因此, 案件只能够由司法机关进行直接鉴定, 或者是由司法机关所直接委托的机构进行监督, 这样才能够实现法医鉴定的公平性和正规性。其次是要对送鉴程序进行规范, 保证各种鉴定材料的严密性, 最终为诉讼者提供最公平的司法鉴定。
四、总结
我国大部分的鉴定机构都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转变而来的, 因此, 在专业性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由于鉴定机构在初次准入的背景下准入门槛较低, 很多条件不足的机构大量进入, 导致, 我国的鉴定机构数量很多, 但是质量很低。法医鉴定是但是, 由于我国现今的法医鉴定实践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其中比较明显的问题有:检查内容重复、鉴定机构专业性较差以及鉴定时间无法准确把握等, 本文中主要是就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 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医鉴定的快速、科学化发展, 提升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姜月华, 陈川.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 26:86-87.
[2]张海鹏, 李宏伟, 刘彦军.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J].法制与社会, 2014, 19:244-245.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第4篇
【关键词】法医鉴定;活体损伤;影像学检查;判定困难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042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316-02X
线片、CT、MRI等影像学检查,因检查资料具有客观真实、图像可重复再现及可永久保存等特点在临床诊断中广泛适用,并成为法医活体损伤鉴定的客观、法定证据[1]。然而,因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影像学检查在在活体损伤法医鉴定中会出现判定困难等现象,进而是鉴定结果存在偏差或错误。本文结合324例活体损伤者的法医鉴定实践,分析影像学检查在鉴定工作中判定困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现报道如下。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324例均为自2012年1月——2013年1月进行活体损伤法医鉴定的患者,其中男209例,115例;年龄7-82岁,平均(29.5±12.3)岁。影像学检查确诊胸腰椎骨折18例,眼眶骨折38例,颅脑损伤46例,寰枢椎损伤52例,肋骨骨折72例,四肢骨折98例;致伤原因:车祸143例,拳脚打击伤76例,钝器伤59例,锐器伤42例,高空坠落伤4例。
1.2检查方法采用西门子Somatom双排4层螺旋CT扫描仪进行薄层扫描,参数为120-150kV,150-250mAs;螺距5.5mm,层厚1-3mm,重建间隔0.5-1mm,重建函数FC30。患者根据损伤性质、部位取扫描体位,将扫描数据传输至DELL工作站,采用Vitrea2.0计算机软件进行表面遮盖成像(SSD),并进行透明化X线模拟投影(see-through)及多平面重建(MPR)辅助诊断。对CT、X线片诊断图像经由两位经验丰富的检验师采用双盲法进行评估、诊断,必要的进行MSCT检查。
对324例患者诊断结果均有2位以上资深法医对影像学图像分析后作出最终鉴定结果。2结果
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22例,轻伤138例,重伤57例,诈伤7例;经临床表现、病理学检查及资深检验室阅片确定法医鉴定错误23例,占7.10%。错误原因为鉴定人员阅片经验不足占30.43%,影像学检查方法选择不當占43.48%,影像学检查体位不当占26.09%。3讨论
影像学检查方法对活体损伤诊断的特异性、敏感性及准确性都很高,但由于法医知识局限、检查方法、扫描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医鉴定难以得出确切结果,给法医鉴定工作带来严重困扰。结合324例患者的影像学检查及法医鉴定,影像学检查在法医鉴定中判定困难的原因及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法医阅片知识及经验不足由于法医学鉴定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并非像临床医师一样全天候地接触伤者,对于诊断知识的了解、影像学阅片的经验等均有均有一定的不足[2]。如在判定骨折迟延愈合与不愈合的区别、鉴定骨骺未闭与撕脱骨质、穿皮质血管沟与裂纹骨折时均存在一定偏差或错误,此类情况对于临床治疗上意义相差不大,但对于法医学伤害案件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下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中1例男性,44岁,因钝器打击致小腿行动困难,后经CT检查被鉴定为穿皮质血管沟,无骨折情况,过后伤者腿部功能迟迟无法恢复,后经临床医师复检确诊为裂纹骨折。此为法医工作者因影像诊断知识有限,阅片经验不足所致的错误鉴定。
对此法医应加强专业业务能力的学习,提高自身医学影像诊断鉴定的知识水平,多参与阅片工作,熟悉阅片技巧,丰富阅片经验。在遇到疑难复杂或重要案例时,应请高水平的医学影像诊断专业医师共同参与损伤鉴别工作,根据影响资料做出更为客观、准确的影像诊断结论,为鉴定提供更权威、真实、准确全面的依据,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
3.2影像学检查方法选择不当影像学检查结果被视为决定性的客观依据来对损伤程度进行判定,但不同的医学影像学检查方法对疾病诊断的特异性和敏感性是不同。如有的法医工作者认为CT检查诊断扫描时间短,空间、密度分辨率高,显像清晰、无结构重叠等优点,过于依赖CT检查,忽视了其它影像学检查方法[3]。本研究中1例男性,29岁,因撞击致肋骨不完全性骨折,使用CT扫描时错报成相邻的肋骨骨折。原因是CT扫描方式是层层扫描,与肋骨走行间夹角很小,使得各个扫描平面较为相似,在判定时容易引起错误,此情况应结合胸部平片扫描进行检查和鉴别。X线检查则对裂纹骨折等骨折损伤不明显的骨折类型容易产生漏诊。
对此法医在实际鉴定过程当中,要扬长避短、综合应用利用各种影像学方法相互补充、相互应证,不可过分盲目相信一种影像学检查,才能为提高诊断鉴别提供可靠依据。
3.3选择适宜的体位及扫描方式检查不同影像学检查方法所获取的图像特点不同,其实对于同一损伤利用一种检查方法,选择不同的体位、扫描方式得出的图像也有很大区别。若是伤者自行提供的影像资料,有可能受到当时诊断医师的思路、医治条件或伤者个人意愿等因素情况影响,不一定为准确鉴定的最适宜资料,且在检查当中特殊部位的损伤使用常规检查体位和扫描方式不一定能清晰显示伤情情况[4]。如CT检查具有多种扫描方式,对不同的区域或器官进行检查时应选择指定的扫描方式,否则将不利于病灶全面和准确的显示。本研究中1例女性,43岁,因家暴致眼眶内及眼眶上壁骨折,在行CT扫描时如只使用横断面扫描方式则不利于眼眶上壁骨折的显示,在施加冠状面扫描后可全方位观察到患者伤情,为准确鉴定带来了可靠的影像论据。若没有CT检查横断面和冠状面扫描两种方式的联合使用,对此伤者就可能发生眼眶壁骨折的偏差或漏诊[5]。又如在寰枢椎外侧关节微突、关节囊松弛,在旋转活动幅度较大时,关节会产生有轻微滑动而发生齿突偏移,齿突出现偏侧生长,在摄片时体位的变化均可使寰齿间隙有所不同。
法医工作者要充分了解各种检查方式及不同体位对成像结果的影响,必要时与专业的临床影像医师共同探讨,研究出最适宜的检查体位及扫描方式,为法医学活休损伤的鉴定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影像学资料。参考文献
[1]徐晓明,郑传斐,刘兴本,等.螺旋CT重建在寰枢椎损伤法医鉴定中的应用[J].法医学杂志,2010,25(1):40-42.
[2]李善杰,崔俊瑞,许伟,等.高分辨率64层螺旋CT在鼻骨骨折法医鉴定中的应用价值[J].实用医学影像杂志,2011,12(6):374-376.
[3]姜月华,陈川.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6(26):86-87.
[4]黎宇飞.齿状突游离小骨的影像学诊断及法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6(1):6-8.
法医鉴定制度 第5篇
●法医鉴定制度
首先,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其次,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包括
1、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鉴定材料《法医鉴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受害人申请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法医鉴定的级别 第6篇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法医鉴定的级别。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鉴定材料《法医鉴定的级别》。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法医鉴定制度 第7篇
2、 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受害人申请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第8篇
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国安部以及司法部于2013年8月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下称新标准) , 使得困扰广大法医工作者多年的无统一性鉴定标准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本文试对当前我国法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 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
一、当前我国法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多部门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仍然存在
早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前, 盈利性法医学鉴定机构就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经过在司法机关登记备案, 这些盈利性鉴定单位顺利转变为司法鉴定机构, 另外还有部分机构是为了经济效益而临时成立的。当前,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在设立时准入门槛较低, 人员、硬件等各方面力量薄弱、条件不足的鉴定机构也趁机混入正规鉴定机构的队伍, 这就导致了目前法医类别的鉴定机构过滥、过多。正是此类不规范的鉴定机构使得“多部门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较严重, 其结果就是法医鉴定当事人会多次申请重新鉴定, 直到自己得到满意的鉴定结果, 如此势必会降低办案效率、浪费司法资源。
(二) “自治自鉴”现象有增不减
鉴定意见是指各领域、行业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与有关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提出的专业性结论意见。“自治自鉴”的原因是有些法医鉴定单位附属于某家医院或科研机构, 鉴定人有时既是鉴定人又是医院的执业医师。如果被鉴定人就诊时的医院内部设有法医鉴定机构, 那么其治疗医生将来就有可能成为其案件的法医鉴定人。所以, 其治疗医生的主观判断及印象对最终的鉴定意见来说就很重要。如若“自诊自鉴”出现了人为因素的鉴定错案, 甚至会发生串通造假的行为, 查处和纠正的难度将会非常的高, 这就威胁到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
(三) 部分法医学鉴定人资质没有严格规范
在某些鉴定单位, 部分法医鉴定人不具备合法合规的鉴定资质。同时, 在《全囯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后, 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法医人员可以继续开展法医学鉴定工作, 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被撤销。这样就形成了部分不愿意离开原来工作岗位的法院法医工作者被调派到其他工作岗位、但仍从事着法医工作, 这在岗位职能上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性。此外, 法医鉴定工作者中还有部分从事司法鉴定的临床医务人员, 这些医务人员虽有医生职称和临床工作经验, 却不具备从事法医鉴定的资质条件。
(四) 新标准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跟据最新调查, 新标准在实践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进行法医鉴定的临床医生, 大多缺少法医学理念, 经常混淆临床诊断和法医鉴定依据之间的关系, 甚至机械地利用临床诊断对照标准条款进行鉴定;二是近年来现代医学高速发展, 临床诊疗新理论、新方法、新设备、新技术不断涌现, 研究内容不断丰富, 研究深度也不断细化, 这对法医鉴定人员的临床诊疗知识更新和法医鉴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部分法医专业鉴定人, 尤其是基层法医和新入职人员对临床医学理论与实践深层次的理解和横向知识不足, 制约了对损伤和疾病的认识和诊断, 难以将临床发现提炼成有效的法医学诊断。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 尽快规范当前鉴定程序
“多部门鉴定”、“重复鉴定”、“自治鉴定”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是鉴定程序不规范, 所以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鉴定程序: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委托鉴定受理程序。因为鉴定意见是为了在诉讼中保障法医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属于特殊类型的证据。为了使鉴定意见能够更加客观、准确, 在鉴定时就不能向个人收取费用, 亦不能接受个人名义的委托, 因为这样就有可能会影响到法医鉴定的公正性。相反, 法医学鉴定只能由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二是要规范送检程序。鉴定意见是否准确, 送检材料及样本是否保持原本状态相当重要, 这就要求对送检材料及样本的交接、检验、保管等环节严格把关。我们可以借鉴检察院在查办案件时所采用的同步录音录像做法, 对法医检验、鉴定的全程录制保存, 并标注有文字记录和说明, 尽量保持原本状态, 以为下一步鉴定打好基础。
三是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次数。作者建议应该借鉴法院审判的“两审终审制”, 法医鉴定应该实行“三鉴终结制”, 鉴定次数总共不能超过三次。在鉴定过程中也要规定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最多期限, 对于超期未提出异议者, 视为默认鉴定意见。同时, 依据不同类别法医鉴定的特点, 明确界定不同类别鉴定案件的鉴定期限, 这将有助于提高鉴定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 完善法医鉴定制度、组建统一的鉴定机构
完善法医鉴定制度是保证法医鉴定规范性的首要保障,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设置独立于其他机构的专门法医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脱钩, 实行法医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 同时有条件地限制司法权力部门的鉴定权限以促使司法机关对法医鉴定意见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由于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占有的重要地位, 为了避免自鉴自监现象的发生、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可信性, 将原先分散在各部门的法医鉴定人员及设备与逐步原单位剥离, 组建成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
(三) 加强行业管理, 严把鉴定人资质准入关
建议借鉴临床医师准入制度, 实行全囯法医鉴定人资格准入考试和认证的统一标准, 通过统一考试和审核以获得相关司法鉴定执业证书, 凭证上岗。建立完善法医学专家证人制度, 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质疑时, 允许当事人聘请行业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质疑, 以加强监督。落实法医鉴定人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鉴定人的错误鉴定借鉴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度, 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以追究鉴定人员的相关责任。被鉴定人因错鉴造成经济损失可申请赔偿, 如鉴定机构拒不赔偿,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 对法医鉴定人进行新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所有法医鉴定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新标准, 彻底厘清新旧鉴定标准的区别, 明确临床诊断标准和法医鉴定依据的关系, 综合运用最新临床诊断、鉴定标准条款进行鉴定。广大法医鉴定人员, 特别是基层单位的法医和新入职的法医, 在日常工作中还要注重对临床诊疗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方法的学习研究, 不断增强自身的临床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综上所述, 正确看待和解决当前我国法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既有利于促进法医鉴定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也有利于发挥其在诉讼环节中的核心作用, 更有利于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要:2013年8月,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出台, 使得困扰广大法医工作者多年的无统一性鉴定标准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鉴于当前法医鉴定工作的复杂性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准确运用等问题, 目前在法医鉴定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试对当前我国法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 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
法医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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