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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平施工合同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61

场平施工合同范文(精选7篇)

场平施工合同 第1篇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和时间做好以下工作:

9.1办理施工需要的有关手续;

9.2向发包人提供月、季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9.3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安全等管理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9.6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包括材料试验和分析,反映工程形象的图纸和文字记录,这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9.8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过境道路的通畅。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工期:

10.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00日历天。

10.2按正式签署开工令约定日为开工日期,根据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进行计算。承包人保证上述工期要求内完成全部工程,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规定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0.3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对已完成工程妥善保护,实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复工要求。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4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0.4.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10.4.2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否则等于自动放弃权利,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7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并经发包人代表同意,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但由于工期延长发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进度计划

1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7天,将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调整措施而引起的人、机、料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质量与检验

12.工程质量

本场平工程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12.1场平工程须先进行场地清理及排水,然后用山体爆破后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塘渣进行填筑。

12.2塘渣的级配要求合理,不能有杂物及超规定级配的泥质,要求含泥量<20%,塘渣粒径不大干30 cm。

12.3填土时必须分层压实,每层用12吨以上的振动式压路机碾压,轨迹重叠不少于0.5m,碾压遍数不少于二遍(一去一回为一遍),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 3.检查与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所需的费用,及因返工修改而引起的二次验收核验费用。

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不顺延。

八、安全施工

14.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4.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2承包人在实施爆破、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范,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期间造成周边农田、养殖塘、山林、海岸线及各种设施、村庄的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赔偿。

14.1.3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9.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村庄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0.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保护好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与责任。

15.2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与支付

16.1根据承包人的中标价格,其综合单价为10.76元/m3。 16.2综合单价组成分别为:①场地清理费0.70元/m3;②山体爆破费6.20元/m3;③塘渣装车运输费1.80元/m3;④场地填筑、平整、压实费0.80元/m3;⑤矿产资源管理费0.70元/m3;⑥税金0.36元/m3;⑦利润及其它0.20元/m3,合计10.76元/m3。

16.6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6.6.1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并经发包人同意;

16.6.2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17.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17.1承包人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报表、实际完成工程清单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核算清单无误后,签字确认其完成工程量与进度款后上报发包人。

17.2发包人审查后次月10日前按月支付,每次支付该月完成工程量的80%。

17.3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以有关审核部门为准)10天后支付扣除保修金和工程违约罚款等款项后的工程款余额。

17.4矿产资源管理费由承包人一次性办理完成。

17.5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退回剩余的保修金(无息)。 17.6由发包人代收税收等有关费用。

十、工程变更

18.工程设计变更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其它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8.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8.2取消任何此类工作;

18.3更改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

18.4更改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臵和尺寸; 18.5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时间安排或规定顺序; 18.6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如果有)应根据第20条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9.变更指令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的变更。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或非发包人应承担的其它因素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0.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后,承包人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20.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

20.1.1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0.1.2当合同中没有类似适用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送发包人批准作预付费用依据,最终以造价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20.2承包人提出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测算当地价格,报发包人批准,作为预付依据,最终以造价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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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平施工合同 第2篇

根据双方协商工程期限自 ,若发生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时,工期顺延。

第三条 工程质量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资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时,应按图纸和验收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

(一) 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

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暂定数量,待甲乙双方共同校定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按实际签证结算。

(二) 工程价款结算与拨付办法:

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完工后付至95%,剩余5%年底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因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不详、不及时或与实不符,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给乙方由此造成的误工或停工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 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误工或停工,甲方应负责机械停置台班费及相应的实际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 工程变更:甲方应于三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5、 工程竣工后,甲方应组织专门人员在10日内进行验收。

6、 不按合同规定预付或结算工程款,除支付合同规定的预付或结算工程款外,还应按逾期天数,以每天按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查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施工。

2、 乙方应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严格组织施工。

3、 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如发生事故应由责任方负担。

4、 乙方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车辆调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给乙方1000元,同奖同罚。

5、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合同纠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神木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一)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无效。

(二)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 本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签证备案。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 月 帐号: 邮政编码: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场平施工合同范文篇三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场平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3.承包范围:

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4.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定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④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⑤招标文件中的其它内容;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详见委托监理合同书。承包人必须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6.发包人代表

6.1发包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6.2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以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予以执行。承包人有义务对错误指令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如发包人代表仍坚持其指令,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6.3发包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发包人的授权,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履行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需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继者承担前任所负的责任。

6.4本工程发包人现场常驻代表为季文焕工程师。

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的要求、请示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

7.2项目经理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7.3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并在开工前7天到位,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及时提供给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后继者承担前任应负责任,若关键人员中途擅自换人或不到位,发包人将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8.发包人工作

8.1协调处理有关工程上的外部工作;

8.2提供有关申报手续中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8.3确认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会同监理人、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交验;

8.4发包人组织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特大型场平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第3篇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迁址新建项目 (曁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运动员村) 总用地面积约92万m2, 总建筑面积约53万m2, 分为东校区、北校区、南校区三个区域, 有教研用房、公共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教师生活用房、体育运动设施等单体建筑项目。本工程场平工程施工范围主要包括: (1) 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土石方工程 (含基坑开挖、山体开挖等, 不含运动场地、道路广场挖方、下沉广场挖方和地下室顶板及基坑周边回填) , 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碾压密实、平整场地;场地内表层土、垃圾、淤泥、杂草、植被等的清除外运; (2) 拆除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原水管等;拆除场内现状道路、挡墙、护坡等障碍物;拆除场内民房厂房的基础、地下管线等障碍物, 其它障碍物等。本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约180万m3, 属超大型场平施工项目。

二、工程特点

本工程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土方挖运、回填、场地整平及截排水等。本项目占地面积大, 地质情况复杂, 工期十分紧张, 须投入充足的土方和强夯施工机械设备, 精心组织施工, 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1) 场地范围大, 土方挖填量大, 约180万m3, 首先必须满足场内土方平衡与调配;开挖、回填、截排水等施工应密切配合, 穿插流水作业, 投入设备多、人员多, 须精心组织施工, 加强管理, 确保按期完工。

(2) 填方厚度大, 局部达10m, 回填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填方压实度, 回填分块施工时, 每块之间要通过台阶连接, 确保施工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 施工期恰逢雨季和台风季节, 须重点做好场内降排水系统的施工, 采取有效的雨季施工措施, 满足施工需要和水土保持要求。

(4) 现场协调难度大, 须协调好场平土方、房屋拆除、地下管线动迁, 以及后续桩基、基坑开挖支护施工的穿插流水与协作配合关系, 处理好本项目施工与有关部门和周边相邻关系, 是本工程顺利实施的保证。

三、场平土方施工

本工程土石方施工主要为基坑内土石方挖运施工。本工程土方量较大, 基坑开挖分段较多, 工期要求相对紧迫, 作好土石方挖填工作, 是保证施工进度的关键。

1、机械配备

本工程土方开挖及运输部分共配备30台挖掘机, 120辆运土车 (泥头车) 进行土石方的开挖及运输施工。配备6台炮机进行地下基础的拆除工作。除此之外, 另配备5台推土机进行场内土方转运及场地平整工作, 20台风镐进行拆除辅助施工。

2、施工准备

(1) 提前办好挖土、降水护坡、夜间施工、土方 (渣土) 清运的特批批文。

(2) 取得施工现场周围物业管理部门、居民及职工的理解, 提前做好防止扰民工作。

(3) 联系好渣土消纳场地, 并确定好场外运输路线。

3、施工原则

(1) 在杂草清理完毕报监理验收后, 测量出红线范围内各分区控制点, 并按10M*10M的方格网测量出原地面标高, 计算出土方总量。综合考虑土方运距合理、施工程序合理等, 做好土方挖填平衡调配。

(2)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 应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和标高等,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免因土石方施工而造成损坏。

(3) 在挖方前, 应做好地面排水。

(4) 土石方工程施工, 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等。平面控制桩的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定期复测和检查。

(5) 对雨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土方开挖

(1) 坡道设置。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设置出土路线。

(2) 挖土方法及顺序。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地质、设计、经济、安全、现场条件等) , 该土方采用反铲挖土机挖土。开挖时挖土机上下配合始终保持运输车辆在原状土面上行驶。

(3) 标高控制。在土方开挖到最下一层之前作好技术交底工作, 开挖过程中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等随时控制标高、边线, 以防超挖。

(4) 土方开挖施工方法。采用挖掘机或装载机开挖配合自卸汽车运输, 开挖自上而下, 先将杂物清除运弃, 多余的土方运至业主指定的弃土地点。待挖至接近地面设计标高时, 要加强测量, 以防超挖。其方法如下:在挖方区边界根据方格桩设置高程控制桩, 并在控制桩上挂线。

(5) 土方回填方法。 (1) 回填土采取分层回填的方法进行施工。在分层回填土过程中, 为了保证在填土加荷过程中场地稳定, 必须对土方和预压土方的填筑速率加以控制。填土要分层铺设, 每层填土压实前松铺厚度不大于30cm, 且不小于10cm。严格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应注意局部堆

2008年建材市场价格的全面上涨对公路施工成本的影响很大, 特别是钢材、水泥及水泥制品等主要路用材料价格的上涨远远高出中标清单价格, 从而直接造成工程成本的大幅增加, 如我公司负责施工的京包高速公路第二标段、京承高速公路第八标段所使用的钢材价

格远远高于中标价格, 使得材料成本超出合同价20%以上, 如果业主不给与补偿, 这两项工程的亏损额将会给公司目前及以后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较为主动的把握材料价格的变动, 如何控制工程项目施工中材料成本、降低亏损是每个企业不

填不可太高, 同时应严格控制加载速率, 要做有必要的施工停期。 (2) 填土压实碾压方法。填筑压实度不小于90%, 填土须分层碾压, 每层层厚不大于30cm;碾压机械主要设备为CA25型压路机。碾压时, 压路机从低到高, 从边到中, 适当重叠碾压。为防止漏压, 碾压时横向接头的轮迹重叠宽度为15cm~25cm, 每块连接处的重叠碾压宽度为lm~1.5m, 碾压时振动压路机不能碰撞高程控制桩。压路机的行走路线如图1所示。碾压时先轻后重, 速度适中。先用压路机预压一遍, 以提高压实层上部的压实度, 然后用推土机修平后再碾压, 以防止高低不平影响碾压效果。为保证碾压的均匀性, 碾压速度不能太快, 先快后慢, 行驶速度控制在2km/h以内。碾压遍数需根据压实度要求、分层厚度、回填土的土质含水量、碾压机械等情况来确定, 一般为6~8遍。可在施工初期通过碾压试验段来确定, 并作为以后碾压施工的依据。碾压到规定遍数后, 工地试验人员及时检查土的压实度, 若尚未达到压实度要求, 需要继续碾压, 直至达到规定的压实度和设计标高。碾压时施工人员随时观察土石方的碾压情况, 若在碾压过程中出现受压下陷、去压回弹等不正常现象, 停止碾压, 待经处理后再重新碾压。

得不加以重视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材料费用占工程总成本的60%~70%, 其增减变动对整个工程成本影响很大, 因此我们意识到控制材料价格在成本控制中重要性, 也采用了各种方法进行控制。

一、材料采购平台的作用

2008年以来我公司在所有的工程

四、场平排水系统施工

本工程排水系统施工主要包括排水沟、沉淀池等排水设施的施工。排水系统主要项目及工程量如下:主排水沟, 尺寸2000×1500, 按1:0.5放坡开挖, 全长约3800米, 排水沟内侧抹水泥砂浆面层;支排水沟, 按1:0.5放坡开挖, 全长约3650米, 排水沟内侧抹水泥砂浆面层;砖砌三级沉淀池, 尺寸3500×2000×1500, 共3个, 砖砌体结构面层抹水泥砂浆。

排水沟采用挖土挖土人工修整槽底和边坡, 人工水泥砂浆抹面。排水沟主要以明沟形式排泄。沉淀池采用挤浆法分层砌筑, 水泥砂浆抹面。

五、结束语

总之, 本工程经合理组织, 精心管理, 从而按规定的时间出色地完成了特大型场平施工工作, 确保了按期完工, 为后续总承包及时进场施工作好了坚实基础。

摘要: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迁址新建项目场平土方挖填总量约180万m3, 属超大型场平施工项目。本文分析了其工程特点, 并具体介绍了场平土方及排水系统施工管理技术, 从而确保了特大型场平工程施工进度和安全质量。

关键词:特大型,场平,土方,排水系统,施工技术

参考文献

场平施工合同 第4篇

关键词:水利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风险

在水利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我国水利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文章分析水利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相关内容,提出强化合同管理,增强风险意识的措施,对保障水利施工企业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重要的施工依据,是调整合同双方行为,完善经济运行关系,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受到市场环境以及水利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的双重影响,合同风险贯穿于施工过程的始终,全面了解施工合同风险,减少风险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对于水利施工企业至关重要。

1. 招投标阶段风险

作为大型的建筑项目工程,水利施工企业都需要通过招投标获得项目,在这个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合同风险:首先,对建筑单位的资信了解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取得施工项目,一些水利施工企业忽视了对建筑单位的资信审查,盲目的追求项目,以项目拿下为目标,为后期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埋下伏笔。其次,组织管理不到位,造成报价失误,造成施工企业经济损失。水利施工项目规模大,涉及利益和因素多,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而一些施工企业缺乏专业、全面、准确的评估,不仅增加了报价,而且也为竞价谈判甚至合同的签订,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最后,盲目压低报价,得不偿失。竞价阶段,企业为了争取中标,往往会采用低报价的策略,由于前期对施工项目的评估不够全面,造成竞价过低,在工程实施阶段,甚至发现亏本的情况,盲目的赶进度,也难以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2. 合同签订阶段风险

首先,合同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造成法律风险。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完成的,一些水利施工企业对国家相关法律缺乏理解或者理解不透,亦或者想通过打擦边球,获得项目,违反法律法规,最后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次,合同细节风险,合同签订之后具有法律效应,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在现实情况下,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满足建筑单位的要求,被动接受建筑单位的一些“霸王条款”或者对于合同的细节把握不够,忽视了相关细节,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最后,对于合同本身也存在风险,合同从内容上到格式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责任不明的情况,是否存在无效合同这都需要水利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加强对合同本身的把关和控制,关于合同价格方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水利施工企业的规模大、周期长、涉及利益多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波动很大,而在于建筑单位签订合同时,固定价和包死价都会给未来水利施工项目的施工造成巨大的财务风险。

3. 合同履行阶段风险

合同规定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是合同是否能够实施的最关键阶段。其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变更风险,项目实施受到施工变化、环境变化以及建筑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条件的变更,会增加施工方的施工成本,相关资料收集不齐,会增加索赔难度;其次,拖欠工程款风险,水利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巨大,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会影响项目的进程,增加企业成本;最后,其他风险,在合同履行阶段还存在其他风险,例如,单方解约或者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等等。在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本身存在矛盾,或者一些不确定条款的影响,都会是水利施工企业陷入被动。所以水利施工企业要强化合同管理,减少合同风险,维护施工企业利益。

二、完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权益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水利施工企业来说,需要建立健全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置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合同签订和变更都要熟悉的掌握和了解。并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从项目的竞标、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都要建立一整套的规范流程,规范合同管理内容,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建立风险预防和处理机制,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合同风险的控制能力。

2. 强化合同风险事前预防

首先,水利施工企业从招标书的相关文件的认真把握,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建筑单位审查都要做全面的评估,把风险控制做到事前,在源头上解决可能存在的各种合同风险。其次,科学评估,合理报价。对水利施工项目的施工环境、技术要求、施工方案、施工成本、工期都要做全面的评估,得出合理的报价,从宏观角度出发,利用报价策略,提高对报价的控制能力,力求既能得到施工项目,又能够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3. 增强履约控制意识,督促合同履行

施工合同关键在于双方的合同履行,所以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的加强履约的控制意识,督促对方的合同履行。首先,水利工程涉及勘探设计、工程建设等方方面面,种类繁多。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台账,方便监督管理,实现对项目的有效控制,减少合同存在的风险;其次,对于建筑单位,施工方要及时督促其履行合同条款,规范合同履行,对于项目变更或者因为其他因素导致合同发生变化的,要加强与建筑单位的协商,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晓霞.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探讨[J]. 山西水利, 2005(5)

[2]杜树蕾. 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防范方法[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9

场平工程施工合同 第5篇

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本合同土方工程量为立方米,挖石方工程量为立方米。

(四)工程总造价:经双方确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挖填土方:

挖 石 方:

全部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根据双方协商工程期限自,若发生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时,工期顺延。

第三条 工程质量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资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

验收时,应按图纸和验收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

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暂定数量,待甲乙双方共同校定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按实际签证结算。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拨付办法:

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完工后付至95%,剩余5%年底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因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不详、不及时或与实不符,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给乙方由此造成的误工或停工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误工或停工,甲方应负责机械停置台班费及相应的实际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工程变更:甲方应于三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5、工程竣工后,甲方应组织专门人员在10日内进行验收。

6、不按合同规定预付或结算工程款,除支付合同规定的预付或结算工程款外,还应按逾期天数,以每天按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查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施工。

2、乙方应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严格组织施工。

3、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如发生事故应由责任方负担。

4、乙方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车辆调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给乙方1000元,同奖同罚。

5、乙方应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合同纠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神木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无效。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本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签证备案。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场平工程合同(正式) 第6篇

甲方(分包方):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责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锦屏县经济开发区回乡创业园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

二、工程地点:锦屏县敦寨镇

三、工作内容:平基放线,清表、淤泥清理、抽水作业、劳动力及技术装备的组织,土石方的爆破及开挖、填筑区域回填碾压、土石方的外运弃渣,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土石方开挖、平场回填碾压施工,废弃土石方并运至甲方现场指定标注区域内(若弃土场发生收费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 10 月 21 日(以建设或监理方签署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 12 月 21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

六、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详细的质量控制措施以甲方或监理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准。

七、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

八、合同价款:

按《贵州省2004市政计价定额》进行结算下浮%,工程总造价为万元,工程开工前,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复测,若复测工程量(复测工程量以甲方或监理方与乙方现场共同实测签字为准)超出甲方提供工程量的2%,则按签认实际量依照中标单价办理结算。设计变更和设计缺项及地质变化,实际发生工程量以中标计价方式重新计价(投标无对应项的,按照《贵州省2004计价定额》进行计价),并列入结算。

九、工程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一年按合同总造价付60%,其余尾款竣工两年内付清。

十、双方责任:

1、若因弃土场提供、运输道路保畅、征地、房屋拆迁、管线(坟墓)搬迁等甲方责任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按照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工期顺延,同时,若因上述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超出一个月,乙方有权退场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结算;

2、因雨天使工程无法施工,工期顺延(需有甲方或监理方签字认可);

3、施工所需水、电由甲方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

4、乙方进场开工前,甲方需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书面交验资料、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等资料,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甲方负责,如因资料失误,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5、若本工程需对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保护工作,相关保护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计价;

6、乙方按规范要求进行分层碾压施工作业,但非本场平工程开挖土石方用以回填时,若需乙方找平、碾压施工,回填碾压产生费用以设计变更计价调整方式进行;

7、乙方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有关管理需遵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8、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

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作业中,安全防护、操作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程要求,严禁违规施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完工并付清所有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2.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将争议提交黔东南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黔东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

甲方:(盖章单位)乙方:(盖章单位)法定代表: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备案审核意见:

梅子垭三期场平工程监理合同2 第7篇

梅子垭三期片区场平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全称):宜昌金亚房地产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宜昌金亚房地产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梅子垭三期片区场平项目;

2.工程地点: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新区梅子垭村; 3.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约2680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 3.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正常工作范围时间内,按该项目审计结算价的1.0%计取监理费。

五、期限

监理服务期:自 2018 年 06 月 11 日始,至 2018 年 09

月 01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

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5)通用条件;

(6)监理规范;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报价表;

(9)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10)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臵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8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9 履约保证金

2.9.1 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按照委托人认可的形式和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向委托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不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2.9.2 在监理人履行完成本合同义务后,委托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

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人的违约包括下列情形:

(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2)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与相关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监理人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本工程专用的《项目监理规范》(如有)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5)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的违约包括下列情形:

(1)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总额。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

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

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工程监理。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文明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对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

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必须经委托人同意。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监理月报表及专项报告在每月5号前提供;监理例会会议记录在例会结束后2日内提供。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委托人有偿向监理人提供办公、住宿场所,费用签订合同时协商。其它所需办公设备由监理人自理。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现场交还。3.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刘 东。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

筑安装工程费)

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 /。

4.2.2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5.2 支付酬金

5.2.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工程完成至总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区审计局协同施工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余款3%待工程质保期到期后支付全部尾款。

5.2.2监理人应对施工单位办理的决算资料进行审核,审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审减率在5%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凡超出5%的审计费由项目承包人及监理共同承担(施工单位承担80%,监理承担20%)。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生效。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

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第三方 进行调解。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 宜昌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宜昌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授 权 委 托 书

授权单位: 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江 鲁 身份证号码:***637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葡萄园5号楼205 联系电话: 01088301046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江 鲁 系 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进一步开展监理工作,根据业务需要,现授权委托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20112MA4KUR982C)代表我公司从事 梅子垭三期片区场平项目工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权单位: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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