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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合同最新版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oem合同最新版(精选6篇)

oem合同最新版 第1篇

2012最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生效日期:

页数:OEM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产品定牌生产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交货时间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见价格表,此价格包含:内、外包装箱、标识、说明书、保质期、合格证、铭牌、商标印刷品等内外包装物(由乙方提供样版)。乙方首付印刷定金万元人民币,待双方合作终止,一切费用清算完毕,甲方返还定金。

2、数量和交货时间以乙方定单为准,乙方每次下定单采取传真方式(盖章生效)给甲方,甲方收到传真个工作日给予盖章确认并回复。乙方款到后天内交货。乙方必须在个月内将生产完成的食品提完,否则甲方按收取滞纳金。若甲方未按自己确认的时间交货,超出自己确认时间满______,甲方承担对乙方欠发货物价值按_________标准收取。

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1、甲方应提供产品技术质量企业标准,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甲方提供乙方所签订产品的样件作为封样件。

三、乙方产品商标及其产品管理

1、乙方委托甲方定牌生产的指定产品应严格执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生产,没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甲方不得私自生产乙方的产品。乙方对所需产品的生产向甲方下授权定单,甲方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和授权有效期内生产。

2、乙方授权甲方印制的专用件(指含有“乙方产品”商标字样或其他乙方产品专用的图案、标识、铭牌、说明书、包装物等),甲方应妥善保管,决不允许流失给第三方,如发生流失给第三方现象,乙方有权按商标法相关之规定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四、产品的规格型号、款式及花色品种的要求

1、甲方提供给乙方可以作为定牌的产品其规格型号、款式及花色品种等须经乙方授权确认方可在外观及装饰上设计乙方产品专用款式,产品效果图出来后,经乙方确认即视为该产品为乙方定牌之产品,标注乙方产品专用型号。今后若有改动再协商解决。

2、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无论是甲方或第三方是否申请过专利,乙方都可以使用,如有追究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的模具除外)。

五、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

1、甲方须按双方确认的时间交货,付款方式:可用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同等金额货款。

2、乙方每次下订单时,预付货款总额的做定金,本批次货提完,定金转入货款结清。

六、质量异议

1、乙方检验过程中发现甲方食品有生产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无条件将该批次货物返工。

2、乙方在甲方所生产的定牌产品出现批量的质量问题时,其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如需返厂来回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用户在正常食用情况下,由于甲方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并有直接后果的,经双方调查核实或由权威部门调查认定的,其全部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的外包装要求

内外包装由甲方协助乙方设计,经乙方认可后由甲方负责制作。

八、本协议定牌产品甲方无权销售,其销售权统一归乙方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如被乙方发现甲方进行销售或直接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九、乙方由注册商标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与甲方无关。

十、补充协议

1、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做好各种认证工作,并提供营业执照、各种认证、许可证的复印件。

2、乙方贴牌总数为箱。

3、附OEM价格执行表1份。

4、在协议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机构仲裁。

5、未经程序批准的合同协议和承诺一律无效,甲方不承担因此之后果。

6、本协议必须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方能生效。自签字之日起年内有效。一式肆份,各持二份。

7、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8、产品质量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双方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封样为准。

9、食品的销售不得进入食品有限公司自主品牌的所有代理商。

10、乙方每次下定单,总量不能低于箱;单品种不能低于袋。

11、甲方提供乙方办公室(一间)、办公位(四个)展厅统一安排。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oem合同最新版 第2篇

说明: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于OEM/ODM。OEM是指产品的设计由我司完成,外协企业负责生产制造,我方采购的合作方式;ODM是指我司提出产品的参数与要求,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由外协企业完成,我方采购的合作方式。本合同是按ODM方式起草的,如采用OEM方式,请按说明替换修改相关的条款。

二、合同范本中蓝色字部分为重要约定,建议不要修改。{}内的文字为说明,在使用时务必删除。

三、必须签订附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商标使用管理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业务交往若干问题备忘录》}

产品收购ODM{/OEM}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合同编号:{示例:DFB-2003-GX-YY0008}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的工业城内

序: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定点生产的“美的”牌_________和甲方其他定牌产品(下称合同产品)并由甲方负责收购的合作行为达成一致共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说明:序言中还可对合作宗旨、目的、原则等事项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一、本合同“产品收购”是指:

乙方利用其人力、设备、场地等资源在甲方相关人员指导、监督下,根据甲方的采购、生产、检验、管理要求,为甲方生产合同产品,由甲方收购并支付货款的行为。{说明:以上是ODM合作方式的定义,如采用OEM合作方式,请用以下文字替换:乙方利用其人力、设备、场地等资源,按照甲方的设计图纸,在甲方相关人员指导、监督下,根据甲方的采购、生产、检验、管理要求,为甲方生产合同产品,由甲方收购并支付货款的行为。}

二、“合同产品”之名称、型号、规格、价格(含税价):

(一)“合同产品“之名称、型号、规格、价格

以双方确认之《合同产品收购清单》(附一)为准。如甲方要求乙方生产本合同规定产品以外的新产品时,应参照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乙方签订《新增收购产品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二)价格的确定:

1.为确保甲乙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产品必须最具市场竞争力。如乙方销售与合同产品类似的产品给其他客户,则乙方必须保证给合同产品与这些类似产品相比价格最低;在其他厂家能以比乙方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合同产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价格调整到与其他厂家相同或更低。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不予调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说明:这里是确定一种我方能够主动调整价格的机制,并使我方掌握合同履行期限的主动权。因为本合同限定外协企业不能为第三方生产合同产品,所以此条款提出其他厂家价格更低,但如合同中未限制外协企业为第三方生产合同产品,则可约定,外协企业提供给我方的产品的价格不能高于提供给第三方的价格。}

2.乙方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产品技术创新,努力进行供应渠道的开拓,确保合同产品具有持续的市场竞争力。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开展上述业务。

3.双方对合同产品之材料成本进行分析,依照双方确认的《合同产品材料成本明细表》(附二)确定价格收购。

4.如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单价不合理,可以低于乙方提供价,在质量经过甲、乙方确认的基础上,借甲方名义采购后向乙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者由乙方直接更改供应商。同时,双方原材料、零部件价格差也应从上表收购结算单价中扣除。

5.对于合同中,乙方向甲方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有本条第4项确定之价格的,按该价格;没有的,按《合同产品材料成本明细表》中的价格;上两项价格均没有的,由双方核定价格。

6.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单一型号产品所用之原材料、零部件整体价格升降超过____%{说明:具体幅度由业务部门根据产品性质自行确定,建议在5%~15%的范围内选择}时,双方可在此事项发生后15天内重新核定价格,但须有双方认可的确凿证据,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后才能开始执行。

7.在原基本型产品基础上进行结构、材料等局部改变而形成的派生产品及由甲方独立完成开发设计的新产品结算价格,按照本条规定确定价格。

三、双方就合同产品所需模具,约定如下:

(一)甲方采购乙方原有产品,乙方在与甲方合作前已完成模具制造的,模具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业务部门可考虑,对于经评估确定有较大市场与发展潜力的产品,通过分摊消化的方式将乙方模具收购。}

(二)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合同产品生产的模具,模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模具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在合作期间新制模具的,由双方另行签订《模具若干问题的协议》。

四、合同产品的生产计划衔接:

(一)甲方每月12日前以传真或数据电文方式(下同)向乙方下达次月生产准备计划。乙方如此生产准备计划无异议,需于14日前对计划进行确认并传回甲方。

(二)乙方如估计自身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按计划接单,甲乙双方至迟于每月20日前协商确认下月生产数量。

(三)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方下达次月《___月份生产通知单》(附三)。

(四)《生产通知单》(订单)一经确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如中途更改计划或改变技术标准,应即时向乙方下达《生产变更通知单》(附四)及技术文件并应按甲方更改之计划进行生产。如乙方对原计划存在“已备料并生产”情况的,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甲方接收乙方按计划要求已生产并经检验合格之合同产品。

(五)当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更改或替代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对原设计进行更改或替代。

(六)甲方的生产准备计划与生产通知单为非滚动计划。

(七)非不可抗力原因,对于甲方所下达的数量少于______台的《____月生产通知单》,乙方必须接受。

五、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与控制:

(一)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1.乙方生产之合同产品须按甲方制定的安全、性能检验标准执行。合同产品出厂的技术质量要求、检验项目及检验规则按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成品检验标准执行。零部件的技术质量要求、检验项目及检验规则按甲方审核确认的物料检查标准要求执行。

2.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各种型号的合格产品各____台,由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样交甲方保存。双方如对合同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或乙方企业标准并结合封样产品的质量,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进行综合判定。

(二)产品质量控制过程中相关费用分摊:

1.乙方承诺免费提供下列样品:

a)甲方为申请各类认证所需的;

b)定期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的;

c)甲方定期做型式试验的;

2.如乙方须在甲方处做型式试验,乙方应承担相关试验费用的,每年结算一次,并在货款中冲减。

3.如国内外认证机构需对合同产品进行巡厂评审,乙方同意支付相关审厂费用。

(三)产品质量控制:

1.乙方须先按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首样等要求,制作样品,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进行小批量生产。小批量产品质量经甲方检测合格确认后,才能进入批量生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派驻技术管理人员并对乙方的产品、材料、零部件及生产装配过程随时进行抽检;乙方应予配合,并免费安排住宿。甲方及时将每次抽检、验收结果通报乙方,以帮助乙方解决质量问题。

3.甲方原则上每年一次派具内审资格人员对乙方的质保体系进行检查评审,并出具由甲方管理者代表签发的审厂报告,乙方有责任按照质保体系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工厂审查,并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甲方针对乙方质保体系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二次评审,如仍未达到要求,则可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4.乙方同意将合同产品之主要原材料及关键零配件供应商名单及价格之详细书面资料送甲方备案,乙方更改零配件及其供应商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已通过3C认证的产品品种,零部件不得更改。

5.乙方在进行以下重要的改变时,至少在变更的2个月前向甲方申请,且必须在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在乙方提出申请后,应在20天内给予答复。

a)变更产品的检查、控制方法;

b)变更产品构成材料,零部件或变更构造;

c)其他对品质,可靠性或安全有影响的变更。

6.一般情况下,乙方可在甲方推荐的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也可选择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其它供应商,但应向甲方提供该供应商生产的关键零配件足够检验数量的样品,经甲方检测合格并书面确认、封样交甲方后,方可采购并投入生产。

7.虽然甲方根据经验或样品检测结果向乙方推荐供应商,或者同意了乙方选定的供应

商,或者借甲方名义采购原材料、零配件后向乙方提供,或对合同产品进行了检验。但是甲方的认可或受托购买行为并不代表乙方进货质量控制责任的免除,由乙方对所采购零部件的质量承担责任。虽然甲方进行了上述质量检验与控制活动,但甲方不对合同产品质量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产品质量责任。{说明:如采用OEM合作方式,请在本条款结尾处填加:但由于甲方设计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四)不合格品的处理:

1.对于甲方派驻乙方的技术人员在抽检和出厂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乙方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产品经甲方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乙方同意对于已销售最终消费者的合同产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甲方接受退货后有权将不合格品退回乙方。

3.对于已销售最终消费者的合同产品,属于乙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缺陷、材料或制造加工原因){说明:如采用OEM合作方式,请用以下文字替换括号内的文字: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或制造加工原因}造成的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乙方进行免费返工、换货或报废。乙方应对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改进,并提交分析和改进报告给甲方。

(五)产品技术、质量与控制,不合格品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适用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六、产品交付、履行地点和方式:

(一)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检查、验收标准的具体要求,对合同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及出厂前检验,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甲方驻乙方质检人员检验合格,由甲方质检主管签发抽检合格报告后,乙方方能出货。

(二)乙方负责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仓库,乙方需持甲方开出之合格质检报告办理入库手续,甲方开出相应的收货凭证。送货至甲方其它指定地点的,乙方需在送货至指定地点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提交收货方开出的收货凭证(原件)及甲方合格质检报告(复印件)。

(三)双方在未完成本条规定之收货过程前,产品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保护:

(一)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技术更新等,无论进行开发设计和技术更新的是乙方还是甲方,专利权申请权、专利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合作期内可无偿使用。双方终止合作后,乙方继续使用这些专利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二)合同产品使用之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铭牌及包装等应由甲方指定或确认的厂家印制或由甲方直接提供,相应款项由乙方支付给指定厂家或抵扣乙方在甲方的应付货款。

(三)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能再生产和销售任何其它品牌的上述同类型的合同产品,包括乙方本身持有之商标品牌的产品。若乙方须销售合同产品,双方另行签定销售合同。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管理合同》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八、乙方提供之合同产品的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

(一)乙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在销售5年以内{说明:请业务部门根据产品性质确定期限,建议不低于5年}如出现重大或批量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或提供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合同产品的运输、对客户的赔偿、代用品的提供等。

(二)乙方对每批合同产品应按《易损件及维修件清单》所列向甲方免费提供总金额为___%的易损件及维修件,以满足甲方售后服务需要。甲方如有少领或超领,则按乙方生产或采购之成本价结算,每年由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

(三)如甲方停止向乙方采购合同产品,则在停止采购后的5年内乙方仍须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以成本价提供合同产品的维修配件以满足甲方售后服务的需要。

(四)售后服务及质量责任适用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九、结算与付款方式:

(一)乙方同意从其在甲方账户上的应付货款中提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为质量保证金,不予贴息。{说明:质量保证金的额度由业务部门确定,建议不低于100万元}

(二)所有交付的起始日以甲方验收合格,开出《收料单》之日为准。

(三)《收料单》开出后30天内,乙方凭《收料单》及确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及对应的《收料单》及时交甲方财务入账。

(四)货款结算期按合同产品全部入库并开具发票后30天的期限进行结算,当乙方货款超过质量保证金开始计,到期货款以3个月汇票或现汇支付。甲方每月底统计上月15日前的欠款数额,并于10天内办妥付款手续。乙方未及时开具发票的,付款期限顺延。

(五)双方终止或提前结束业务往来,质量保证金于双方终结业务往来之日起5年内结算完毕,每足年按以下额度分别结算:40%、25%、15%、10%、10%。

(六)乙方应付甲方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并从甲方到期应付给乙方货款中冲减。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经协商一致均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出现,均可解除合同。

(二)乙方连续或累计二个月未能按《生产通知单》的要求交货的,或生产的合同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因任何原因而解除,乙方应在30天内将甲方所有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乙方使用的物品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模具、商标标识、技术资料、供应商名单等,归还甲方。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不免除乙方对合同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及约定事项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如因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违约方必须给予赔偿。

(二)迟延交货:除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响,乙方每迟交货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当批货物欠货部份金额1%的违约金。出口产品则按客户扣罚甲方的违约金,甲方转扣乙方等额的违约金。乙方在迟延30后,仍不能按生产通知单确定的数量全部交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批合同产品总值30%的违约金。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与不能交货的违约金分别计算,直接从乙方应付账款中扣除。

(三)乙方必须严格根据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合同产品。超计划生产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超计划生产的合同产品总值2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应付账款中扣除。

(四)本合同期满失效或因其它原因使本合同终止时,签约双方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任何影响,债务人应承担义务直到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或本合同有未规定之条款,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条款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纠纷管辖权归于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双方在业务交往中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业务交往若干问题备忘录》

(三)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限及延长期限届满前二(2)个月,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在期满时终止合同履行的,则本合同自动延期一(1)年。

(四)合同及与之同时执行之文件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与本合同同时执行的文件:

附一:《合同产品收购清单》附二:《合同产品材料成本明细表》

附三:《___月份生产通知单》附四:《____月份生产变更通知单》

附五:《易损件及维修件清单》附六:《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附七:《质量保证协议》附八:《商标使用管理合同》

附九《业务交往若干问题备忘录》附十:《模具若干问题的协议》

附十一:《委托/联合开发技术协议》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oem合同最新版 第3篇

1主要内容的变化

1.1合同条款结构形式的变化

(1)九部委通用合同条款+铁道部专用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2007)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并与“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共同构成“专用合同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和“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相抵触。

由此与《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对比,《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内容更加细化,更加突出了建设项目本身的项目特点,也加强了发包人的自主权。

1.2根据铁路总公司相关法规文件对合同名词的补充定义

原来合同中很多名词实际上与铁道部现行法规文件中使用的名词不统一,此次做了补充定义。如《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1.1.6.2竣工验收,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步验收;1.1.6.3工程接收证书,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验报告等。

另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需要填空处的数量增多,如第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编制施工方案的范围及内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以及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都要做细化填空。

1.3专用合同条款有关内容的修订

(1)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修正原则

1以上位法为依据的修正,比如质量保修、进度付款等内容。

2以九部委通用合同条款为依据的修正。

3按照铁路总公司设计变更、调价等政策做的修正。

(2)专用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修正

《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中签约合同价款包含了甲供材料设备,也就是说发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时缴纳了印花税,设备生产厂家缴纳了增值税,承包人按合同金额缴纳了印花税和营业税,这样就出现了重复缴纳印花税及承包人多缴纳营业税的现象。《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的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1.5.1签约合同价,本目修改为: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等,去掉了甲供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费不再纳入施工合同价款。《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2.11也明确了甲供材料设备费和不需要安装的运输生产设备费不纳入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和签约合同价格。

安全生产费单独列出,不在工程量清单第11章中体现,这说明安全生产费不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直接工程费用,而是用于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发包人应按“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12]245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其费用的支出范围,如“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和“超前地质预报、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等,应由安全生产费支出的,不能在概算其他地方重复计列。

1.4合同变更的处理

针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的变更设计范围与内容,对合同的相关变更、调价条款进行了修订。《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去掉了“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为I类变更设计的内容,所以《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不再将此内容作为I类变更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另外,《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的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5.4.1增加了第(3)条:“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额度以上由发包人承担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因为引起Ⅱ类变更的原因很多,其中也可能有发包人引起的。相比《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中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费用在总承包风险费中解决,显得合同内容更加公平、公正。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5.4,对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了细化:第15.4.1(3):增减投资额为____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15.4.2(7):增减投资额为____万元以内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承包人在总承包风险费支付。此处填空位置的具体额度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所填数值应一致。

2合同价款调整及建议

2.1 I类变更设计费用

《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铁路工程专业合同条款第15.4.1(1)约定了“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可作合同价格的调整。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I类变更设计是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的变更,而不是对施工图设计的变更。

I类变更设计的审批,一般会按照招标降造率进行降造。可《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和《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都没有涉及到此问题,建议在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中增加此内容。具体如下:

1由于15.4.1(1)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的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来计算费用,调整合同价格;若批复中已考虑了降造费,则批复的费用即为调整费用。

2由于15.4.1(2)引起的费用按批复费用调整合同。

3由于15.4.1(3)引起的Ⅱ类变更设计,由发包人审定后按相应中标降造率经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2.2Ⅱ类变更设计费用

Ⅱ类变更设计费用,《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是全部含在总承包风险费中,不予调整的,而《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部分Ⅱ类变更设计费用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这就提高了项目的自主性和承包人的积极性。按照《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及《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约定,Ⅱ类变更设计费用有2项出处,一是出于承包人的风险包干费,二是出于发包人的预备费。

《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5.4变更的估价原则中明确:“增减投资额为____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此处所说的增减投资额指的是单项Ⅱ类变更设计费用,而不是累计额,如甲乙双方约定增减投资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5个20万元的非承包人原因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累计为100万元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这种情况发包人是不予以承担的。建议对变更估价原则中的“Ⅱ类变更设计费用”作进一步明确,或改为“增减投资额为____万元及以上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单项Ⅱ类变更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另外,《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规定:Ⅱ类变更设计由发包人组织审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这要求发包人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做好Ⅱ类变更设计的审查工作。可目前不少发包人的人员达不到审查Ⅱ类变更设计的水平,这给发包人进行工程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建议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Ⅱ类变更设计。

3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及有关建议

3.1完全承担

根据《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变更估价原则,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费用有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人工费。根据《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196号)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其与市场价格对比可知,铁路建设采用的人工费标准,普遍比市场人工费价格偏低,而铁路建设项目人工费一般不予调整。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人工费变化引起的风险应比照材料价差调整的原则,设置一个调整范围,让承包人有限度承担人工费变化引起的风险。

3.2有限度承担

承包人有限度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部分Ⅱ类变更设计带来的风险。根据《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的规定: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编制概算的项目,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发包人承担。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差=(当期信息价-编制期价×1.05)×(1+税率)。这里的价差只计取税率,管理费及利润不应以此计取。

在实际过程中,有的发包人将“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按照“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的±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计算,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如当期信息价为15元,编制期价格为10元,不考虑税金,按照正确的理解计算,其价差=15-10×1.05=4.5元;而按错误的理解计算,其价差=5×(1-5%)=4.75。两句话一字之差,2种理解算法,结果差别较大。

Ⅱ类变更设计也由《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旧范本》的完全承担修改成《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的有限度承担。《铁路建设总价承包新范本》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5.4.1,填空数值的大小决定了甲乙双方承担风险的大小,填写的数值越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越大,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越小;填写的数值越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越小,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3.3完全不承担

承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导致工程税金及规费变化引起的风险,不可抗力及索赔事项等。如材料价差引起的税金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

3.4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的风险承担

由于铁路建设项目的专业性,有的项目可能会在营业线上或者邻近营业线上施工,这就需要运营单位在施工期间参与配合。由此发生的费用为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由于迄今为止,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的编制仍然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而文件距今已有将近10年的时间,再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费用计取已经远远不及现行市场的需要,且计算标准只考虑了营业线施工配合费,没有考虑邻近营业线施工配合费。所以,费用远低于实际施工需要。另一方面,在实际配合过程中,配合费实际支付的内容又比较多。如:配合地点较远并且分散,有些项目甚至在偏远的地方;对配合人员的要求较高,人数要求、素质要求等都加大了配合费的支付。

另外,至今没有一个文件规定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的收取标准,致使大部分配合协议由运营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签订,且协议只是一个总价,而无明细。大部分项目的营业线施工实际支付的配合费都远远超出概算编制费用。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执行的是铁路建设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对于承包人,如果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在投标时纳入了总价承包合同中,清理概算时此部分内容是总价包干,不予调整的,这就给承包人带来了很大风险。

结束语

新版购房合同有何新意 第4篇

就目前而言,具备比较详尽和先进的购房合同示范性文本的就是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而这两个城市也恰好都各自在不久前进行了2005版(2006年投入使用)的更新。

上海:契合形势的产物

上海“新版合同”中有不少远远超越旧版的条文,可谓给了购房者很大的支持,同时,也有非常多的开发商对这个合同文本“极为不满”。

“新版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个契合形势的产物,因为几乎所有的新增条款都与加强“维权力度”有关,这些条款如果放在卖方市场的2003、2004年推出,几乎会立刻变成一纸空文,而在经历了2005年一年的调整之后,在慢慢趋向买方市场的上海房产界,它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此外,这份合同较之以往显得更为透明、详尽。笔者在进行对比后发现,“新版合同”增加的篇幅大部分可算作对消费者的“提示性内容”,即这些内容、权利其实是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赋予购房者的,但过去往往因为大部分普通购房者缺乏相应知识,又或者迫于房产开发商的强势地位根本没有体现在合同中。而“新版合同”则将不少消费者权利性内容以分门别类的方式详细列出,可以说,只要是具备中等文化水平,又肯花上半天一天事件详细通读合同,基本可以全面地了解到自己的主要权利内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新版合同中的一些“亮点”,比如购房者可以分7次向开发商缴纳房款等,具体能否执行还很难说。因为这个条款仅仅是个供选择的条款,也就是说,购房者要按照这个办法付款,须征得开发商同意,而在资金链普遍紧张的关头,会同意这个要求的开发商可说凤毛麟角,即使迫于销售压力,开发商也完全会选择在房价上做点让步而不答应这个要求。果真如此,政府的良好用心将成一纸空文。

北京:能源节约也写入合同

新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较之以前,有9处不同,直接触及近一段时期以来购房纠纷的“多发区”和“真空地带“,如对商品房交付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提供了多种方案供当事人选择;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提示等,并且前瞻性地提出了节能措施的约定。

某种意义上说,北京的新版合同几乎是一个“消协版”购房合同。

比如说,北京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起侧重双方对房屋具体事项的约定,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和节能措施的约定;并对房屋交接、设计变更进行单独约定。

此外,《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开发企业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甚至写到开发商造房要考虑能源节约因素。

我们能够理解设计这个条款的良苦用心,但是这个条款具体实施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何种式样的房子算“节能”?不节能的房子是不是可以少交钱给开发商?这些争议都急待解决。

新版合同各有千秋

总体而言,两份合同各有千秋,侧重不同的保护方向,都比原来的合同文本更能保护购房者。其中,北京的合同文本显然更注重对于自住业主的生活品质的保护,更体现热点纠纷的解决思路。而上海的合同文本显然更有2005年房地产业调整后的应对思路,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有了提前化解的想法,也对未来的房产主流形态“全装修房”有了明确的约定,这种开拓思路值得赞赏。

在这里,笔者想提醒读者的是:所谓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一个建议,最终签字前一切是可以变化的,只要能得到开发商的同意,完全可以增加附加条款,比如你在北京买装修房,完全可以向开发商提出把上海的相关内容约定进你的合同,在杭州买房也完全可以把上海、北京的合同精华条款拉进来,创造一份“完美合同”,在最大限度上保护自己的利益。

OEM合同 第5篇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了能充分发挥双方企业资源优势,本着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双方以OEM方式合作__________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尊守。

一、双方交换企业资信材料,且真实有效。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商标受理书(注册证);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二、合作产品

编号: 名称: 规格: 材质: 单位: 数量: 备注:

三、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四、原材料的提供方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向甲方说明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的日期计算,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对于委托的工作,应当为甲方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的信息。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六、产品价格及加工费用

产品价格及加工费用,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附产品价目表)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委托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指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八、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交(提)定做物日期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做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做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做物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4、交(提)定做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做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九、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十、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

根据合同约定数量价格的金额,在双方履行合作合同后____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_____%作为首期货款;在生产完成,货送达甲方并经过甲方检验合格签收后___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____%作为完工货款;剩余___%的货款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在交货日期起3个月后的____工作日内结清。若因部份产品质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需返回乙方的产品,退货部份产品的货款及相应的运费和其它相关费用一并在二次付款中扣除。

十二、其他约定

十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做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按照增加的工作成果据实结算,如因中途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损失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甲方应给予赔偿。

2、中途废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的违约金;不属于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_%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交货逾期责任,交货时间顺延。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做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做物的,乙方有权将定做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做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做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做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因甲方变更交付定做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由甲方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十四、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若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若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并赔偿因此各甲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4、逾期交付定做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____ 元;或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甲方有权拒收。

6、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或酬金总额的____%的违约金。

7、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8、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乙方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9、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1、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十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或产品订单的,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六、保密条款

1、“机密信息”表示乙方从甲方所得到和学到的,以及乙方为甲方所研发的相关信息、物质材料、公司信息(含下属机构)、合作信息及相关事项。乙方为甲方所研发的相关信息和物质资料,所得的完整或是不完整的内容,也属于“机密信息”,并且乙方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所有信息和物质材料。

2、乙方同意对以上“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以为了乙方公司的利益或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肢解或间接的泄露该信息,3、商标归 所独家拥有并使用。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为了乙方公司利益和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的利益使用该商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品牌损失的,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随时终止本合同和与乙方的其他合同,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保留对乙方追诉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4、乙方承诺对以上“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下,不可以为了乙方公司的利益或其他个人、公司的利益,对其他的个人、公司或团体直接或间接的泄露该信息。

5、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双方保留对此事的追诉权。任何一方员工违反“机密信息”条款,由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纠纷的处理

1、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有限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电话: 时间:

OEM合同相关整理 第6篇

OEM即英文“ORIGINAL EQUIPMENT(ENTRUSTED)MANUFACTURE”的缩写,直译过来即“原始设备制造商”,或“原产地委托加工”。本文将OEM作为一种原始设备制造商与品牌所有人合作方式加以讨论。OEM的基本合作模式为,双方当事人通常都为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厂商,其中一方为原产品制造商,一方为拥有品牌优势或市场的制造商。品牌所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通过合同定购的方式委托他人生产,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1]。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OEM是国际分工与合作的表现,品牌所有者、中间商、加工生产企业都可以在这一价值链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获取利润。

二、OEM合同的法律构成在OEM的这种基本模式中主要所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和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2]

关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OEM行为属于承揽合同所规定的加工行为的一种。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为的品牌拥有方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从事一定产品生产的一方为承揽方。在OEM中,就是指进行委托加工的一方(OEM厂商)按照委托方(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某种产品,最终将符合定作要求的产品交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但鉴于OEM模式下的委托加工,双方具有相当强的合作关系,互补性是双方合作基础。多数情况下,双方希望建立稳定、全面的合作关系,双方须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以共同解决用户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OEM模式下的委托加工关系较之一次性的加工承揽关系复杂许多。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在OEM中,往往需要同时在产品上加贴委托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的过程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畴。在这种关系之下,委托方是许可方,OEM厂商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许可方有权对OEM厂商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OEM厂商有义务保证产品的质量。

二、OEM合同的签订的注意点(特别需要留意的条款)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考虑对方的认本资格、资信状态和履约能力。审查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对涉及的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应审查权利法律状态,考查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OEM合作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签订承揽合同,作到条款完备,内容详尽。合同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承揽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据可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形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风险承担、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适用等。除一般性合同条款外,OEM合同通常会涉及以下特有条款。

1、关于独家代理的约定。在合同条款中,对于委托方来说,最好不要约定由该生产商独家生产OEM产品。否则,如果此生产商太忙,或因为价格的影响,则委托方可能承担无人生产商品的危险。对于生产商来说,也最好不要约定专为某一委托方提供OEM生产,厂商需要有同时为其他的委托方进行OEM生产的权利。

2在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中应列明质量、检验方法、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方等关系到产品质量的责任问题以及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3、加工方的名称是否标注。OEM产品生产商标标注存在多种形式,应当允许OEM产品生产商自行选择是否公开注明OEM模式。OEM模式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委托方的品牌优势、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与受委托方的加工生产能力。大多数的OEM产品在销售时,受托方的名称是不出现的,因为按照委托方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其他生产要求,OEM产品应当与委托方自行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是相一致的,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是出于对该企业品牌的依赖和产品质量的认可。在委托方作为明示生产商,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披露实际的加工制造者应当由委托方自行决定或者与受托方协商决定,属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可以自行选择标注方式。

4在OEM生产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对对方的资信不一定了解,对方当事人能否履行合同,是否具备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和其他条件也难以确定,如果合同的期限较长,对方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为减少当事人的风险,通常在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担保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类。物的担保形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委托方付清加工费用;货物留置;财产抵押;提供履约保证金。人的担保可采取:保证人担保;银行担保;信用证方式等三种方式。

5、关于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条款

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并非委托方,而是卖与用户。因此,双方须在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以共同解决产品最终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对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三个方面的合作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以利于该条款的实际操作。

在OEM生产中,委托方往往是外国企业。在合作合同中,双方如能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双方发生纠纷时,无疑对作为厂商的中国企业是有利的。同理,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不能通过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选择诉讼方式时,选择厂商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对作为厂商的中国企业也是有利的。

三、关于OEM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OEM合作中关系双方权益的重要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合同谈判、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中的焦点。在OEM关系中通常会同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4]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1、OEM中的专利权

我国法律规定“实施”他人专利要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同时支付专利使用费,而所谓实施就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和使用。因此不管是自产自销,还是接受委托为他人进行OEM生产,一般来说,只要制造了专利产品就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OEM的受托方来说,不应以自己只是承揽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义务去调查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所生产的产品构成侵权,责任也在于委托方。此种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对于OEM的委托方来说,因为法律规定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那种认为自己是支付加工费后合法取得的产品,如果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就应该直接去找生产产品的厂商的观点,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因此,如果OEM产品出现专利权问题,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厂商),都有

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在OEM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才能够避免因专利权出现问题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呢?以下是应该注意的几点:

企业在提出OEM生产的意向阶段,就应考虑相关专利权的解决问题。

要在委托协议中对与产品相关的专利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些约定一般包括产品瑕疵担保条款,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条款。关于产品瑕疵担保条款,例如,如果由OEM厂商提供产品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就要由OEM厂商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专利权等与产品生产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责任担保,其订立产品瑕疵担保条款中比较常见的约定内容包括:乙方(厂商)保证其向甲方(委托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甲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出口乙方为其提供的产品时,如果有第三人主张侵犯其专利权,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因此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反之,如果产品所涉及的主要技术是由委托方提供,那么OEM厂商则必须要注意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的瑕疵担保。具体内容类似于前述内容。除了专利权瑕疵担保条款,在委托协议中一般还要对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约定,这样可以在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这对于委托方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委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归哪方所有,就按照委托协议执行;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知识产权将由受托者所有。

详细查询可能涉及的专利权的相关情况,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专利权证明文件。因为即使双方在委托协议中订立的瑕疵担保条款,但协议只对协议双方发生效力,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产品出现了侵权情况,权利人是可以选择向使用、制造、销售、出口等任一环节的厂商要求赔偿。因此即使在委托协议中订立了瑕疵担保条款,企业也很可能先向权利人作出赔偿,然后才能向负有担保责任的一方追偿损失。显然,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在负有担保责任的一方的信用无法得到保证时,企业的相关损失根本无法得到补偿。对于委托方来说,如果被委托方在协议中对相关专利权进行了担保,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援引《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不知是侵权产品而销售或使用,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专利使用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即使如此,其侵权行为仍必须立即停止。而实践中,委托方往往早已签订了其他的协议,如《供货合同》。停止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此一来,不但会使企业承担经济上的损失,也可能会使企业的声誉受损。

2、OEM产品往往是由委托方自己贴牌销售,因而商标权纠纷往往与委托方有关。但厂商需防范因“使用”他人的商标或“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而与委托方共同成为商标侵权者。如在OEM生产服装、鞋帽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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