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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第1篇

买方: 法定地址:

买卖双方经充分的协商,卖方愿意出售且买方愿意购买“_珠港拖3”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珠港拖3 船型:普通拖船 船籍港: 珠海 船级:ZC 总长: 33.3m 型宽:9.8m 型深: 4.30m 总吨:356 净吨: 107 航区:沿海 功率: 1065*2 船舶识别号:CN19954307183 正拖拖力:32 船舶登记号:090312000006 建造厂家:烟台普泰造船有限公司 建造日期:1996年4月2日

2、产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完整的所有权。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_ _____

4、订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_3_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保证金50万元作为订金汇到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帐户如下:

户名: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珠海港支行 人民币帐号:706868096335

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订金,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及利息(本合同所涉及之利息均按照合同签订当日中央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5、付款

买方应当于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备忘录及船舶实际交付之前将剩余船款连同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应当支付的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汇至卖方指定的本合同第4条所述银行账户或卖方另行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凭证复印件交给卖方。已经收取的订金所产生的利息归买方所有,该等订金及其利息将自动转为船款,剩余船款按照船舶价款扣除订金及其利息计算。

6、验船

6.1 交船状况

买方已于____年__月__日在卖方的同意下对船舶及船级记录进行了检验,并同意按验船确认的船舶状态接船,但船舶自然损耗除外。

在交船时,船舶应保持现有的船级状况,没有船级遗留状况或批注,没有影响船级的损坏,并保持船级证书清洁有效,有效期至少应至交船时起三个月。

一旦买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接收船舶,则卖方对于船舶所存在的任何与船舶规范不符之处以及任何可见或隐藏之船舶缺陷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2 交船前水下检验

6.2.1 买方有权于船舶交接之前安排经船级社认可的潜水员对于船舶夏季载重线以下的水下部分进行检验,但上述检验应当在卖方安排的船级社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检验由买方安排,并由买方承担风险与费用。

6.2.2 买方选择进行上述检验的,应当在收到七天交船预报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送检验通知并送达卖方,若卖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收到上述通知的,则买方丧失安排水下检验的权利。

6.2.3 卖方收到买方送达的水下检验通知后,应当与船级社联系安排检验事宜。卖方应当负责确保在船级社认为适合和允许的港口、锚地或者泊位进行水下检

1 验。卖方将船舶移动到附近合适港口过程中产生的时间、风险、费用由卖方承担。水下检验费用、风险及船级社验船师费用应当由买方承担,如果经检验发现存在影响船级的情形,该等检验费用、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6.2.4 如果通过水下检验发现船舶存在影响船级的状况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果经检验查明影响船级的状况不必在船级社安排的下次例行进坞之前修理的,卖方、买方可以分别选择交船地点附近的船舶修理厂家就上述修理询价,船舶修理厂家报价应仅限于直接修理费用,不应包括船舶进坞以及其他服务费用。卖方有权选择修理后交付船舶或者不经修理交付船舶,但按照上述报价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修理费应当在船舶价款中扣除;

2、如果经检验查明影响船级的状况应当在船级社安排的下次例行进坞之前修理的,则卖方应当负担全部费用、并安排修理以达到船级社要求。

6.2.5 如果卖方按照6.2.4(2)规定对于船舶进行进坞修理,且船坞位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船地点范围之内的,则卖方有权将该船坞指定为交船地点。买方有权自行负担风险与费用对于船舶水下部分进行清理与油漆,但不得影响卖方与船级社工作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交船安排。如果买方的上述工作在卖方完成修理工作之后仍未完成的,则卖方完成修理工作之后的船坞费用及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有权在卖方修理工作完成之后向买方递交交船通知。买方应当按照第7条规定接受船舶。

6.2.6 如果卖方按照6.2.4款约定选择实际进行修理的,本合同所约定的交船时间应相应延至上述修理完成之日,但不得超过约定交船期限最末一日后三十天。

7、交船时间和地点

7.1 交船地点与期限约定如下:

交船地点: 珠海港拖轮码头

交船期限:

上述约定交船期限之最末一日为销约日。 7.2 卖方同意买方在支付了上述订金并签署船员随船船东免责保函后,可以委派__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卖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自行负责。买方需要支付跟船人

2 员的伙食费,每人 人民币/天。跟船人员可以使用船上的通讯设备,买方需要支付跟船人员使用通讯设备产生的实际通讯费用。

7.3 卖方应以书面通知买方该轮15天/7天/3天/2天交船预报以及1天交船确报,如未按照上述约定发布预报,买方有权要求顺延接受“备妥交船通知书”。卖方在船舶到达交船地点后且船舶已经在各个方面具备了交船条件,卖方应当向买方递交一份正式的“备妥交船通知书”。

7.4 卖方必须在船舶无货且扫舱结束、无租约、安全漂浮的状态下,于安全港口、锚地、泊位交船,且交船地点必须在7.1款的区域内,否则不应被认为已经实际做好交船准备。

7.5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剩余油款、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买方收到备妥交船通知书后,必须在三天内接船。若买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订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订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卖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7.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如果截至本条第1款约定销约日24时(北京时间),卖方仍未能实际做好交船准备并递交“备妥交船通知书”的,除非上述情况系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卖方,上述通知应当在销约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若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则销约日顺延至上述约定销约日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将所收取的订金返还买方,若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买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7.7 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款项后,双方即签订船舶交接备忘录。船舶交接备忘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该轮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卖方承担。 7.8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并非由于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以及实际无法交付船舶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和利息全额如数退还,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卖方按清单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于本合同订立

3 之时所列明的(附清单)租用设备,管理公司专用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选择以下 1 执行:

1、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等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前一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

2、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等由买方接收并按照卖方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的实际加油价格(扣除运输费用)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付船舶时,卖方应将船上的船级证书和图纸、记录本、其他的在船证书、技术文件(但不包括ISM和其他特定只属于卖方及经营人的文件)等一并交给买方,除非卖方需要继续持有这些证书用于船舶注销使用,对于此类证书,买方有权获得复印件,但买方必须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卖方可以继续持有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但是买方有权获得日志的复印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对于其他卖方持有的但不在船上的证书、图纸、记录本、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如果买方提出需要,卖方应当以寄送的方式立刻交给买方,期间发生的复印和寄送费用由买方承担。

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拥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向买方提供。

交船时,卖方还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买方:

一、授权书;

二、燃油、润滑油油价凭证复印件;

三、商业发票,卖方应在交船后_7_工作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交买方。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卖方:

一、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买方授权书;

三、买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卖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卖方应当对于交船之前原因导致的针对船舶的任何索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 4 各项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买方不得使用原烟囱标记及 珠港拖3 (船名)。

13、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解释、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 3 进行:

1、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仲裁;

3、依法向卖方属地法院提起诉讼。

14、其他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传真签署有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应制作正本壹式伍份,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日 签署地:

上海航运交易所

中国船东协会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第2篇

一、“连续工作满十年”自用工之日起算

《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1 并且,《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不建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此次《条例》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支付解约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

2 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新型用工组织用工也要规范

由于会计和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单位性质特殊,因此对于这类组织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管辖社会上一直存有争议。此次《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五、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 3 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此次公布的《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条例通过稿当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条例通过稿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

六、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2011年之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委托模式归集公积金,随着服务对象范围的扩大和业务办理数量的增长,出现了服务质量下降,归集效率不高,风险点增加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中心采取了以系统升级改造为驱动,以网厅系统建设为切入点,逐步完成了归集模式由委托到自办模式的转变。系统升级采用了“混合模式”逐步切换的方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1年3月基于委托模式,利用网厅实现归集业务自办的系统上线运行;第二阶段是2012年10月基于归集自办的2012版综合业务系统上线运行,在确保业务稳定性,服务一致性前提下,最终完成了委托转自办的平滑过渡。

目前网上归集业务办理的基本方式是,由缴存单位到中心柜台申请开户,并签订网厅使用协议,然后通过账号和密码(或CA认证等方式)登陆网厅动态维护缴存清册,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按月直接在网上缴交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在后台负责资金实时支付结算,并实时反馈资金结算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网厅系统定义的规则自动将单位缴存资金分配到个人账户,方便缴存职工的查询和监督;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客户号和密码登陆网厅,查询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交贷款和提取的预申请。

网上贷款预申请业务是,缴存职工通过网厅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网上预约,在预约的同时上传相关材料到中心系统,中心前台初审岗初审预约材料后系统反馈初审结果,并约定到柜台办理的时间。

网厅是综合业务系统窗口业务的延伸,突破了原有业务受服务时间、服务场所的限制,实现了缴存模式由委托向自办转变的目的,提供“全天候、全地域”的服务,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在不增加中心工作人员和窗口情况,成都公积金中心将48个委托银行代办网点全部取消,减少银行工作人员70余人,2012年减少归集业务手续费支出7200万元。

随着网厅系统逐步升级,可以提供网上缴存,网上提取预申请,网上贷款预申请等业务办理,方便了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截止2013年2月底,除安全保密等单位外,全市已有17677家单位使用网厅办理缴存业务,占全市正常缴存单位的99%。

二、系统建设及推广关键点

(一)银行实时联机交易平台。网厅业务开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银行实时联机交易平台。2011年中心和银行共建的实时联机交易平台,实现对公积金缴存资金多种支付方式的支持,包括同行划转、小额借记、网银、支票、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缴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完成缴款,实现了缴款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联机交易平台可自动将业务信息与对应银行资金信息进行匹配,将资金分解到职工个人账户,整个过程无需中心人工干预,以科技手段提高效率和保障安全,为网厅自助归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二)内外网数据的交互。网厅是运行在互联网上的,而综合业务系统是运行在内网上的,因此需要内外网数据的交互。目前,成都中心是采用中间件的方式,数据统一存储,既保证网厅和柜台业务系统的无差异性的服务,又能保障系统的安全性。但是中间件方式存在的一定的安全隐患,建立高效、安全的网闸机制成为网厅系统升级的重点和难点。

(三)专管员制度。专管员制度是网厅得以推广的保障。专管员一般是缴存单位公积金缴存的经办人,在开设账户时确定,中心和缴存单位签订了网厅使用协议,由单位盖章,专管员签字,明确专管员的权利和责任,确保网厅操作规范性,机打凭证的法律效力。专管员统一参加公积金业务培训,熟悉公积金缴存等业务的相关政策,熟练掌握网厅操作流程,保障了自办归集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建设经验

成都中心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成功完成了网厅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实现归集模式的平滑转换,有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一)做好总体规划。项目启动时做到规划先行,充分调研论证,科学合理规划,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分期建设方案,细化建设内容。第一阶段,建立基于委托模式的网上服务渠道,实现缴存单位网上归集功能。第二阶段,升级到基于自办模式的网厅系统,进一步实现网上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功能,整合服务资源,逐步实现网厅与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系统、短信平台、移动终端的全面对接。

(二)注重宣传培训。主动征求缴存单位的建议,制定了易于接受的引导式集中培训方案,采用多元化培训路径,既有专项客户网厅现场培训班,又有虚拟网厅培训班,保证了培训质量和效率。截止到2012年底共举办100多期现场培训班,培训19000多人。另外,设立服务热线电话、建立QQ交流群,多渠道为缴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使网厅推广工作得到广泛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服务理念。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始终把服务大众作为中心工作的第一要务,让缴存单位放心,让缴存职工满意,提供优质均等化的服务始终贯穿在中心工作的每个环节中。不论是中心领导班子的决策,还是柜台窗口人员的业务办理都很好的体现了服务缴存职工,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工作理念。

四、工作建议

(一)加快银行结算数据采集系统的推广部署,为中心业务发展提供支撑。目前,我司已和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共同建设完成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采集系统,实现了与五大银行的实时支付结算,其他银行通过接口访问,也能快速实现实时支付结算。在全国部署银行结算数据采集系统,实现实时支付结算,可以为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提供基础保障和支撑。

(二)加快业务规范的研究编制,适时出台业务规范指南。信息化是对现实业务操作的流程再造。加快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核算、基础数据和信息技术等标准和规范的编制工作,为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依据,为网厅建设提供基础,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规范、均等的服务。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第4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做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八条(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九条(违规停车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施行日期)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第5篇

2006-11-24 09:58:50 作者: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为了推进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日常工作开展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准确考核社工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中心所属的基层社工。各工作站站长、社工督导及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考核主体)由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社工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本着科学、公正、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对社工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伦理与自身建设、工作量、工作成效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

(专业伦理标准与自身建设)社工的专业伦理标准贯穿整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过程。其中包括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尊重其他工作人员、与同工合作、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讲座等内容。 (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尊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有权对自己的事情做出决定,社工不应代替服务对象做决定。社工应对服务对象的一切隐私及相关资料做到保密。服务对象有权了解、知晓与自身相关的情况和服务的进展。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服务的权利,不应做任何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事,更不可以权谋私,侵害服务对象的利益。社工应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心怀同理,不歧视服务对象,并能接受服务对象的不同意见。

(尊重其他工作人员、积极与同工合作)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志愿者,及其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热爱本职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工应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学习培训)社工必须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中心、工作站等组织的专业学习培训。

(加分项)凡在报刊(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上发表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文章,并有利于提高社工工作地位的。

第七条 (社工工作量标准)由服务对象接触率、建档率、资料更新情况、计划总结、个案分析、个案工作情况、小组工作情况、社区工作情况、志愿者使用情况、出勤情况等组成。 (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社工应积极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加强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方法的研究。

(出勤状况)社工出勤状况考核社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社工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可采用错时工作制;以工作日志记录的工作时间为准。

(加分项)凡担任宣传通讯员的社工,该项工作考核合格、获得季度优秀通讯员和优秀通讯员者,中心将分别给予相应加分。

中被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不包括区级媒体),一次加1分,上限为5分。 第八条(专业工作成效)中心应当就社工的专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包括专业工作质量评估、服务成果满意度评估、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评估等内容,并将实务创新及理论发展做为加分项,以鼓励社工进行开创性探索。

(专业工作质量)专业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数据更新、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的专业工作质量。

(服务成果满意度)服务成果满意度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区(县)、街镇以及公共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对社工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认可度及评价以及社工工作的具体实务成效等。

(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的考核,评估社工所负责的服务对象中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

(实务创造及理论创造)实务创造及理论创造评估社工对实务操作的积极思索及钻研、研究成果。

(加分项)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危机干预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频率)中心每年对社工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考核时间段的起止期为上十二月一日起至本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十条

(考核步骤)社工的考核由中心统一领导实施。工作站在考核中发挥主要作用,组织社工进行考核准备,对社工工作进行评估,对考核成绩进行整理总结并将相关成绩上报中心。

第十一条

(自评)社工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客观真实地填写考核表中应由社工填写的内容,并将表格及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等书面材料交工作站。自评分数仅供参考,不计入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工作站汇总)工作站出具最后考核成绩和考核等级,根据评定分数,按照优秀10%、良好20%、合格67%、不合格3%的比例划定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中心抽查)中心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调查问卷、抽查社工工作档案、访问服务对象或基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对社工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处理)考核资料由工作站存档,考核成绩报中心,由中心报市社区办备案,抄报相关区(县)综治办、区(县)社区办。

第十五条

(申诉与复核)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15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诉。接受申诉后的30日内,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委托评估的规定)对社工的考核工作站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奖励范围)对于考核被评为市级优秀等级的社工。

第十八条

(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

第十九条

(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工,中心有权将其解聘或者不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

(一票否决)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案个数、结案个数、小组个数其中二项或二项以上没有达到工作站规定数量的;

(六)上报的各类数据与实际工作成效严重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第6篇

一、两大法系国家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多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英国作为主要世界航运国家之一,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适用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英国衡平法院Romer法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198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所定义的合同范围, 即属于买卖合同性质。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 传统上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如, 日本于1974 年制定的标准造船合同SAJ条款中, 即存在大量体现承揽合同特征的条款, 诸如定作人有权对设计图纸和基数规范提出意见, 有权派员监督船舶建造全过程等。

二、我国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我国理论界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观点并不统一, 主要有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三种。买卖合同说主张, 鉴于定作人在交船前不享有船舶所有权, 其对船舶的设计、建造无决定权等情形, 故船舶建造合同的目的在于支付对价、转移所有权, 性质应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说则认为, 船舶建造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同时, 合同对承揽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故应属承揽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综合上述两种观点,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兼具承揽和买卖性质, 以承揽合同为主导, 某些具体问题可适用买卖合同规则。

我国审判实践界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多采取回避的态度, 一般很少在法律文书中对定性问题进行阐述, 多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案件所涉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和评判, 鲜少适用分则中承揽合同抑或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2011 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 上海格式) 单行本正式对外发布, 该格式合同是在充分吸纳我国通用造船合同优点的基础上制定, 能够作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的代表。故而, 笔者拟以“上海格式”为例, 对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予以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笔者认为,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一, 从合同目的来看, “上海格式”主要内容为造船厂提供劳务与材料建造船舶、船东支付款项, 该内容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对承揽合同的界定。同时, “上海格式”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中, 对于待建船舶的航速、载重量、主机箱油耗等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 并约定若建成船舶相关参数低于一定数值, 则船东有权相应削减价款、重新试航甚至拒绝接船或取消合同, 体现出船舶建造合同目的侧重于制作工作成果而非转移所有权, 这恰恰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第二, 从船东对造船厂造船过程的介入程度角度, “上海格式”的图纸审批和认可条款约定了船东有权对在建船舶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批及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 船东有权委派监造师常驻造船厂, 负责对在建船舶及其主辅机械进行检验和建造; 此外, 船东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监督并要求建造方按月报告本船的实际建造进度情况。上述约定表明, 船东将介入船舶建造整个过程, 体现出承揽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注重承揽人完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并将之交付的特征。

第三, 从条款的人身属性角度分析, “上海格式”分包条款约定, 造船厂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建造工程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 经验丰富的分包商完成, 但此类分包项目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实验工作应在建造方的造船厂完成, 建造方仍应对所有分包工作的正确实施承担全部责任。此处约定, 体现出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特征, 即承揽合同对承揽方完成工作成果的人身属性, 而买卖合同并不要求卖方亲自制造标的物。

第四,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规定并不如买卖合同细致, 一些实践中发生的船舶建造合同争议问题无法通过《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处理, 但此不足以成为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的理由。因为, 依照《合同法》中“其他有偿合同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的规定, 在相关争议无法依照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予以解决时, 可通过“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方法获得解决, 故无需将承揽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

摘要: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多认定为买卖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多认定为承揽合同,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亦未形成一致的观点。鉴于为船舶建造合同定性具有实践意义, 笔者从船舶建造合同的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造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角度, 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

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

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文第1篇买方: 法定地址:买卖双方经充分的协商,卖方愿意出售且买方愿意购买“_珠港拖3”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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