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购买合同范文
墓地购买合同范文(精选8篇)
墓地购买合同 第1篇
墓地购买合同
甲方(卖方):身份证: 乙方(买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墓地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墓地基本情况:甲方出售的墓地位于,占地面积平方。第二条、出售金额及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支付甲方墓地金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收取乙方任何费用,且该墓地永久属于乙方,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交付清。
第三条、双方约定
1、甲方保证上述出售的墓地产权清楚。如因该墓地产权不明等,甲方原因而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十倍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保证所出售的墓地与村、组和其他村民没有纠纷,如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甲方负责保证乙方人员上山及进出该墓地的道路畅通,对上山便道进行及时维护。
第四条、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承担。第五条、终止合同规定
如因国家征用、道路建设等因素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协助乙方根据实际政策向征地方申请办理墓地迁移补偿金,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墓地购买合同 第2篇
合 同 编 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条例法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保障本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发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购买_________墓地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治理部门对殡改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_________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统一规划,选择购买了甲方_________号的墓穴,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币别:_________)
墓穴租用费(地):_________元整。
建墓工料费:_________元整。
安葬服务费:_________元整。
墓地维护绿化治理费:_________元整。
墓碑(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其它:_________元整。
合计:_________元整。
上述费用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五条 本公司提供定期供奉服务,客户如需要须另行缴交服务费。
第六条 墓位使用期限届满时需要履行的事宜:
一、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甲方依法开展公墓经营活动,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合法权益。
二、公墓使用期限:每期使用时间为__________年。使用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墓位时,必须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仅交管理维护费。
三、使用期届满的前壹年,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无法联系的,登报公告。
四、从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年后,乙方不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的,墓位由甲方收回,骨灰(遗体)依法集中处理,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七条 甲方责任
一、乙方所购的墓穴由甲方负责绿化、清洁、保安等治理工作,并负责对乙方购置的墓面及小件的看护、保管。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修补及更换。因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使用人骨灰毁失的,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元。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使用人的墓碑碑文、碑体、碑座等错误或制作、安装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的,甲方负责免费更换、安装。
第八条 乙方责任
一、墓碑:按甲方设计加工制作。如乙方要求对墓碑进行特殊处理的,甲方在不影响整体环境的前提下,应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
二、碑文:甲方已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乙方要求改内容的,甲方应尊重、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服从甲方墓地管理规定,爱护甲方墓园内的设施(包括墓园、小件及墓穴绿化),如有损坏,则须按实际损失赔偿给甲方。
第九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 送达方式
1.甲方 2.乙方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3.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2.如遇国家或政府政策变化或调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协议合约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墓墓位销售合同
2009/6/17/08:31 来源:百科知识库
(三)其它费用:__________万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二、付款时间、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墓位费的__________%作为定金,计¥__________元。
(二)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墓位总价款。
(三)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处理该墓位。
三、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使用人(未入葬)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无误同意后予以变更,不收变更费。如甲方已制作墓碑,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墓位使用期限届满时需要履行的事宜:
一、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甲方依法开展公墓经营活动,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合法权益。
二、公墓使用期限:每期使用时间为__________年。使用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墓位时,必须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仅交管理维护费。
三、管理维护费:一次性收取,期限不得超过贰拾年。
四、使用期届满的前壹年,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无法联系的,登报公告。
从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或登报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年后,乙方不与甲方签定《公墓墓位续用合同》的,墓位由甲方收回,骨灰(遗体)依法集中处理,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八条甲方责任
一、因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使用人骨灰毁失的,一次性赔偿乙方¥__________元。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使用人的墓碑碑文、碑体、碑座等错误或制作、安装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的,甲方负责免费更换、安装。
三、因甲方原因,将乙方已购墓位再次销售给第三方的,乙方可任意选择以下一条(第__________条。)
(一)甲方退还乙方所购墓位款项,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__________%的违约金计¥__________元。
(二)甲方在规划区内,向乙方提供同等墓型、同等材质,同等数量的墓位,并向乙方支付墓位费___%的违约金,计¥_______元
第九条乙方责任
一、墓碑:按甲方设计加工制作。如乙方要求对墓碑进行特殊处理的,甲方在不影响整体环境的前提下,应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
二、碑文:甲方已按乙方所签碑文的清样或小样制作,乙方要求改内容的,甲方应尊重、满足乙方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约定,公墓经营者按照殡葬、物价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收费。双方还可协商约定,首次使用经营性公墓墓穴的,经营者除收取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服务费和公墓维护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续用的墓穴,经营者只能收取租用费和维护费。此外,各种费用要在收费窗口明码标价,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收费服务。
20年期满可“代管”1年
合同约定,公墓使用一个周期为20年,期满可以续用。经营者被要求附加延伸12个月的代管和告知义务。12个月后,使用人仍未办理续用手续或迁移墓位,经营者办理公证事宜后,有权拆除墓体,并将骨灰盒深埋处理。
墓地购买合同 第3篇
法院审理认为, 尽管当时是双方自愿, 事后姜某也已付清房款并搬入居住, 但该《住房转让协议书》无效。
1. 刘某并非该集资房所有人。
虽然刘某在建房时已经实际出资, 但房屋是以单位名义所建造, 且其已经无偿提供土地, 故尽管该房屋已在事实上为刘某所占有、使用、收益, 但因刘某并没有取得权属证书, 故房屋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单位, 而不是刘某。
2. 刘某无权转让该集资房。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 (六) 项也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正是由于刘某没有取得房产权属证书而无权处分, 且其所在单位又没有认可, 决定了该集资房不在法定许可转让之列。
3. 本案《住房转让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购买学区房,合同怎么签 第4篇
从看房到签合同,王鑫一直明确表示,她买房目的就是让孩子在第二年能够就读该房屋所属学区的重点小学。赵天夫妇也一再向王鑫保证,他们的户口早已迁走,王鑫买房后,马上可以把孩子的户口迁进去。
为了保险,王鑫在购房合同中加了这样一个条款:卖方承诺房内目前无任何户口,若违反承诺,须按总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随后王鑫全额支付了房款,过了户,把孩子的户口顺利迁了进去。
2015年5月,王鑫满心欢喜地带孩子去学校报名,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按学校规定,新生报名时,要提交户口所在房屋的产权证。招生办看了王鑫的房产证后告诉她,这处房子的学籍仍然有孩子在用,占用者正是赵天夫妇的孩子。由于一处房子只能对应一个学籍,所以王鑫的孩子不能办入学。王鑫当时就蒙了,觉得受骗了。和家人商量后,她把赵天夫妇告到了玄武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索赔违约金16.5万元。
法庭上,赵天夫妇表示,合同约定的是房内无户口,他们一家三口也确实在2013年6月就把户口迁走了,完全满足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王鑫的孩子被拒绝入校可能有别的原因。王鑫觉得对方在强词夺理。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孩子无法顺利报名呢?
2015年6月,法官到这所小学的招生办走访调查。招生办老师告诉法官,王鑫给孩子报名时,赵天夫妇的孩子在学校读六年级,要等到7月才毕业,所以学校才会说学籍被占用。现在赵天夫妇的孩子马上就要毕业了,将不再占用学籍。虽然新生报名已结束,但学校愿意帮他们协调。法官带着双方来到学校,向招生办说明了情况。最终,学校同意给王鑫的孩子补办入学登记。
此事圆满解决。再次开庭时,法官告诉买卖双方,他们在合同里只约定了房内无户口,没约定无学籍占用。目前孩子已经被学校录取,王鑫不存在损失,法官驳回了她的赔偿请求。
法官提醒,即使王鑫的孩子未能入学,卖家也不会被认定为违约。因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学籍。所以,购买学区房时,最好把户口、学籍二者都约定清楚。
2月19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目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采取多校划片,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这意味着多校划片已经正式列入教育部官方文件,将作为一项教改新政予以实施。
买学区房,合同如何约定才稳妥?
首先,在买房前查清目标小学的入学政策,以及所在区县教委的规定。招生政策可以去学校招生办询问;教委规定可以去区教委咨询。买房人最好再到公安局户籍科查询房子里是否有户口,如果有,需在购房合同上约定卖方何时把户口迁出。如果是为了购房去咨询,户籍科一般都会协助查询。如果怕房子的学籍被占用,可以到学校招生办或教务处咨询。
其次,签购房合同时,建议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买方为了能让孩子在某年就读某小学,购买这套房产;卖方于何时将户口从房内迁出;卖方保证房内无户口占用、无学籍占用;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孩子未能入学,卖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若卖方同意,也可以把房屋是某小学的学区房、卖方承诺买方的孩子进入某小学,写进合同。
如果未做上述约定,那么一旦卖方迟迟不迁出户口,或是房子里有学籍被占用,导致买方的孩子无法入学,买方将很难维权。
墓地购买合同 第5篇
公墓陵园因其行业特殊性,如果在报纸、电视上打广告肯定要受到大多数人们的抵制和反感,作为公墓陵园毕竟要生存,那平潭东方麒麟园公墓的主要销售手段主要有三类,一是培养自己的销售队伍,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公墓工作人员;二是公墓发展代理商,例如做丧事一条龙的,三是通过如墓地网这样的专业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介绍和销售。作为公墓企业即然有销售队伍,所以在定价时必然考虑业务员销售成本,有些客户误认为自己开车或坐车去各公墓购买,就可避免中间环节,节省开支,其实这才是最大误区。
具体分析为:
1.即然客户自己怀着迫切的心情去,并且有自驾车,说明客户很熟悉那里公墓情况了,可能大部份客户收入都还很好,或者因为有亲人己经安葬在那里了,这种客户正是各陵园公墓单位最欢迎的,证明你购买欲望高,并很高傲自信,而各陵园对这种自来客户销售,这时绝对不会有好便宜价等你。
确实要自己去公墓购买,教各位客户一招,千万不要表露出己有亲人安葬在这里了。一旦表露,被公墓内部工作人员知道,心理被掌握,你想优惠购买,己不现实了,公墓因为特殊性,客户一般不会把亲人分开购买。所以现在全国公墓陵园单位中,越是销售量大的公墓,每年价格上涨幅度是最快的,己成为惯例。所以墓地网提醒您尽量不用自驾车,尽量乘坐如墓地网的专门的免费看墓班车。墓地网的免费看墓班车提供上门接送服务,可以至客户的小区门口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免费接送。无论是否购买都将客户免费送回家。
2.一个公墓单位,即然成立了销售部门,如果一个客户不通过代理商的服务,自己上公墓单位就能拿到比代理商更低的价格,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这样,没有那个代理商会再愿意为这家公墓做业务了,因为客户如果自己能拿到比代理商更低价格,可能这个代理商每做一笔业务,不被客户骂才怪了,生人熟人都得罪了,其它殡葬业务只能被做死,所以有销售队伍的公墓对自来客户价格优惠权限,根本不可能超越任何代理商所拥有的权限。
3.事实上通过代理商的服务,有些代理商把自己应得业务收入,少要一点,实际上这才是对客户真正优惠。但是许多做殡葬一条龙的人,一般不愿这样,因为他们不专业,搞一笔算一笔,只要客户一直由他们服务,你到那家公墓,利都是他的,在价格上当然轻易不会让步。所以除特殊情况外,尽量不要找丧事一条龙的服务。
由于墓地网属网络营销,第一省去了传统销售的店面房租成本,第二墓地网联系的均为各大公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墓关系更密切,第三墓地网没有广告费支出和业务员佣金环节支出,所以通过墓地网选墓、看墓、购墓可以享受到比其他任何销售
墓地使用合同书 第6篇
墓 位 使 用 合 同 书
协会监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身份证(执照)号码:
XXXXX园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陵塔墓园,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墓位使用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墓位基本情况:
1、甲方园区内所有墓(塔)位式样、规格、材质、墓(塔)区室内外装饰、地面硬化面积、环境配套、高度、朝向等均由甲方统一规划、建造,乙方可在规划内自由选择经甲方认可的墓塔位产品。
2、乙方在XXXXXX园选定 园 区 排 号墓位作为安葬(放)骨灰(骨缸)使用[限葬(放)位骨灰或 位骨缸]。上述墓位的定制墓型为 型 穴,墓位的墓型规格、建设标准等参照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第二条 费用:
1、销售总价为人民币 元(万 仟 佰 拾 元整),墓位销售价(墓位土地使用、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元、墓塔位前20年长期管理费 元、工本费(安葬证每本 元)。即每年管理费按该产品实时总价的千分之五计价。
2、墓位前20年管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前20年期满后30日内乙方应足额缴交下一个20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实时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清墓位土地使用及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前20年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上述墓位,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条 墓面制作:
1、甲、乙双方就墓面制作的有关具体事项(如碑文刻字、墓面完工合格后的交付日期等)签订《墓位建设工程单》,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文字内容真实、合法,甲方对乙方墓志铬内容有审核的权利。
2、为保持甲方陵园墓区的统一规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整
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不得随意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
3、甲方应于墓面制作完工后的3日内通知乙方验收,验收以《墓位建设工程单》为标准。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的15日内到陵园办理墓面验收手续,逾期视同验收合格。
4、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发放《安葬证》。第四条 墓位的保修与维修:
1、经乙方验收合格的墓位由甲方负责保修。墓位基础保修5年,墓石保修3年。保修期内出现的墓位质量问题,甲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保修内因乙方擅自拆卸、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损坏,免除甲方保修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及超出保修期的自然损耗造成的墓位损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3、保修期外,墓位发生自然损坏,乙方若需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墓园管理:
1、乙方在陵园内进行安葬(放)、祭祀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及甲方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陵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2、陵园内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
3、鉴于陵园属公共场所,乙方自行置于墓位上的祭祀用品、装饰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不负管理责任。
4、乙方已安葬(放)的骨灰、骨缸,因特殊原因需起葬迁移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收回原购买发票、《安葬证》原件后方可迁葬;迁葬后原墓位按甲方规定及有关殡葬政策处理,甲方退还剩余管理费,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迁葬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墓位销售使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灭,即本合同解除。
5、乙方对甲方墓园管理质量不满意的,有权向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墓位,骨位等由甲方深埋处理;
(1)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2)擅自转让、转变的;
(3)超过3个月不缴纳续期管理费,经甲方通知催告,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后三个月仍未缴纳的。
3、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的。第七条 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若有对本合同及《墓位建设工程单》的变更,应当通过协商,订立补充
协议或进行书面确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对于验收中存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无偿予以解 决。因乙方提供内容有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交付墓位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墓(塔)位内安葬(放)的所有骨灰、骨缸如发生遗失,甲方一次性按乙方所交年管理费的20倍(每座)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未交管理费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乙方放入墓(塔)内的随葬品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甲方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墓位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4、乙方入园安葬(放)、祭祀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乙方逾期缴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按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调整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若在甲方告知10日内未恢复原状的,由甲方予以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已具备购买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已得到其他亲属的授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亲属之间有关墓位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乙方亲属之间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或另有)约定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乙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手机)号码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寄送的有关通知在发出15日后,视同送达。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有误造成的送达失误,甲方概不负责,并视同送达。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乙方缴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费用后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简单房屋购买合同 第7篇
简单房屋购买合同1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号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见证人:___年__月__日
简单房屋购买合同2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房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登记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______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小写:______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_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_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______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_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4份,卖方1份,买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买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简单房屋购买合同3
甲方(房屋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房屋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座落于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号为______;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______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甲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乙方未能如期签订购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___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______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___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_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甲方应在___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___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___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1、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提交______市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三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墓地购买合同 第8篇
第一, 无效说。该说认为《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转让股东违反该条规定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归于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认定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但是, 《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是否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而系选择适用和推定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即便将其认定为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定中包括赋权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该条规定也属于赋权性规定, 而非禁止性规定。如果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因某种行为而丧失, 就不能认为违反了法律的赋权性规定, 所以也就不能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股东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的情形下,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未丧失仍可以行使, 这不能认为已经侵犯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 效力待定说。该观点认为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规定。首先, 《合同法》第51条的目的是保护真正权利人财产的安全, 而股权转让股东显然不是无权处分人, 其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 并不涉及他人的财产有处分权, 只不过在行使处分权时受到限制, 所以其没有类推适用的基础。其次,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和第151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处分权受限制的人处分自己财产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是两个法律问题, 二者的法律效果显然是不同的。权利存在瑕疵, 即合同的标的附有第三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否则瑕疵担保义务的问题便无从谈起。显而易见, 出卖人未排除处分权上所受的限制即处分其财产的情形属于权利存在瑕疵的范畴。所以其不能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第三, 可撤销说。该说在目前比较有影响力。《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即债权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通常来说,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是其行使的主体;债权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是为了保全债权人得债权而赋予其的一种权利,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其行使的主体。但问题在于《合同法》74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 在这些限制条件下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和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对股权转让双方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 因为它们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涉及的利益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同, 一般来说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债权保全撤销权的行使。即使勉强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 当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 对第三人保护不周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四, 有效说。从立法目的上来说, 确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 该目的是通过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拟转让的股权, 非股东第三人优先于其他股东受让拟转让股权行为是法律所要否定的, 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并非法律所要否定的。所以说, 在有效说的基点下,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样可以得到保护, 并非只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直接否定合同效力才能保护其优先购买权。从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来说, 合同的效力与权利变动的结果二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必然的联系, 是可以区分的。关于这一点在我国立法上早有体现, 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因此, 合同的生效并不会必然导致权利变动结果的发生, 是符合法律逻辑的。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使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时, 第三人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有效说主张, 股权变动的结果与股权转让的合同是可以分离的, 只阻止股权变动的结果,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否定, 通过这样的法律设计, 可以兼顾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和非股东第三人的利益, 无疑是一种比较好的法律构想。
从本质上来说, 之所以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学说都是利益博弈的结果, 我们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来评价未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 有效说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按照有效说主张所裁判的案例。在张某与狮龙公司等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上诉案中, 法院认定狮龙公司等19名股东与重庆市南川区方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张某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其他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影响该协议能否实际履行。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按照该协议自身的内容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加以认定, 即便优先权股东行使了股东优先购买权, 只要该协议本身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 协议仍为有效。本案中, 狮龙公司等19名转让股东与南川区方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张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影响该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影响该转让协议能否得以实际履行。
所以说,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合同不属于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 则自成立时生效。要从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逻辑和法理来看待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的效力, 即除非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 否则合同成立即生效。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 受让人在转让股东不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 或者不能获得转让股权的情况下, 就有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的可能, 来救济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对相关效力的安排最终也是为了平衡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有效说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还有相关的问题需要解决才能获得较有力的支持, 即当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 受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以更周好地保护自己利益?因为并不是只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导致受让第三人不能获得转让股权时都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 那么会导致转让股东和非股东第三人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从一般意义上来说, 当转让股东和第三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转让股东负有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的义务。但是,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权利, 具有法定性, 虽然其法定性被大大的削弱, 对于公司章程能否限制或者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理论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但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 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权利是理论界的通说。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那么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就应当关注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是否得到通知、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基本信息, 否则第三人受让股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注意义务不当, 其很难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如果此时继续维持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认为受让第三人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 是不合理的。所以说, 在坚持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和同有效地同时, 还应当引入受让人善意规则, 以维护此类合同效力判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 》就采用了该立场。该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 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 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 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同, 在一般认可的基础上继续探究受让人是否明知的处理方案是相当合理的。
在司法实践中, 会有转让股东通过不恰当、不合法的方式代表其他股东表达放弃优先购买权意思的情形。在现实中,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 一些股东代其他股东表达了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 股权受让人在某些股东的配合下最终获得了转让股权的法律交付, 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形下, 股权受让人很多都是善意的, 其受让股权的行为应当得到保护。此时, 有效说引入受让人善意的规则, 为善意的股权受让人获得股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摘要:在现在经济活动中,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大量存在,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纠纷案件之一, 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是对于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不同, 造成了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
关键词:合同效力,利益平衡,善意受让人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股权转让纠纷[J].法律出版社, 2007年.
[2]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当代法学, 2013年第5期。
[3]曹兴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年10月第20卷第5期.
[4]张钧, 吴钦松.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J].河北法学, 2008年第11期。
墓地购买合同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