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店面租赁合同
免费店面租赁合同(精选14篇)
免费店面租赁合同 第1篇
店面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店面租赁协议书:
一、被租房屋地址为: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3年,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租赁本店面,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具体为: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20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21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金为每月2200元。乙方需从租赁日开始,采用预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即2014年10月1日前,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租金,以此类推。
四、乙方需另交2000元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退回,但如租赁期间转让、中止合同或在到期收回店面时坏店有严重损面现象,使其不能正常使用,保证金不退回。
五、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六、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自付。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原因需要拆除房屋,乙方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合同即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八、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要按时缴纳水费、电费。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遇特殊情况不租用,在经得甲方同意后,可由乙方自行寻找租房人或转让,但期限不得超过此合同到期日。
十一、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任何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依据《合同法》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免费店面租赁合同 第2篇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店面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希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店面坐落、面积)租赁店面坐落于惠安县辋川镇吹楼小坂村,店面建筑面积。
第二条:(租赁用途)租赁店面仅做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年日止,共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该店面月租金为次租金在乙方接收甲方钥匙之日交付给甲方,下期租金交付时间分别为。
第五条:(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当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店面产权明晰并对所出租店面拥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店面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店面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日不能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承租店面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店面时乙方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日内退还店面,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店面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承租店面结构,损坏店面或改变承租店面用途;(3)、拖欠租金累计达十五日;(4)、利用承租店面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2、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和用电安全,应自觉缴纳合法经营生产的税收、工商管理等相关费用;
3、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需提前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店面;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被依法拆迁)导致该店面毁损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免费店面租赁合同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第4篇
关键词:店面租赁合同纠纷
1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點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店面租赁合同 第5篇
甲方(出租方):电话: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电话: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租赁协议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出租给乙方作为使用(但乙方不得利用
上述店面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有违反,全部责任有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出租店铺,乙方所付全部租金及房屋租赁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改造的费用
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三条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房屋月租金为,总计人民币,租赁合同生效之日乙方
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需另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该保证金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租赁期满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后归还乙方(不计息)。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直接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有关职能部
门及消费者负责;甲方对乙方经营上的所有问题,概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租赁期内,因租赁店面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修理费等费用
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缴纳。
第七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房屋,不得破坏原有结构设施,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建筑
及装修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店面抵押、转让、转租给第三方(在租赁期内若经甲
方同意方可转租)。
第九条 乙方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行配备好消防器材,在租赁期限内如由乙方原因
造成的安全事故,经政府相关部门事故鉴定后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租赁期间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有违约要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一条 有关条款若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付清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店面租赁合同 第6篇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林赛珠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吴高正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房屋坐落地点: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横街村工业区法兰路1号店面二间租给乙方使用,使用面积80平方,共计租金按年计算,每年为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租期从2014年3月15日到2017年8月28日。先付后用,如乙方没有如期交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乙方违约处理(见本合同第六条)。
店面租赁合同 第7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现就将葡萄园小区号店面租赁事宜,经双方协议,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店面面积总计为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元,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租金每年付清。(每年租金根据市场价位而定)
二、租赁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截止日期止,店面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交清(如:电费、水费、广告费等)。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店面。
1、乙方利用承租店面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乙方拖欠租金。
3、乙方如转让,需经甲方同意。
五、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店面,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六、免责条件
店面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地震、战争)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餐饮店面租赁合同 第8篇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建筑地址:
甲方将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经营使用。
二、房屋面积:
1、甲方对其所有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且无争议。
2、该房屋的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产权为证)。
三、租赁期限:
租赁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应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使用。
四、定金:
乙方应付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租金:
1、租金年度额数及支付日期,详细如下列表。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
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期为____年___月__日。
第三年租金按附近同面积5家门面涨幅的平均价提升。
2、支付方式:
租金按______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于____年___月__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上期租金到期前______天支付。
六、保证金:
1、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在乙方将房屋完好的的向甲方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二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3、如乙方拖欠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者租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予以扣除。甲方扣除后的保证金,乙方应在七日内予以补足。
七、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八、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水、电、气的正常使用,以及房屋内外结构、设施等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甲方提供的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害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3、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房屋。
4、甲方应确保对该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份的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情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得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的,甲方应负全赔偿责任。
5、甲方同意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经营使用性质为餐饮、钦食行业。
九、乙方的义务:
1、在入租时应检查甲方所配备的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和配置。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破坏承租房屋整体格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改装及装修。
3、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4、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将该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但须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允许并提供相应配合动作性 并对承租的房屋及设施有爱护,保管的责任。
5、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致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无违规行为,则按此条件继续续签3年合同涨幅按附近同面积门面5家的平均价。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中止。
十一、违约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
2、心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其他乙方在终止合同前在甲方监督下做到地板,墙面,厦门,厨柜,主体的复原。
2、甲方需提供给乙方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复印件(只能用于办理各类证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店面租赁居间合同 第9篇
甲方(房屋出租方):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房屋承租方):身份证号: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1 该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区(县);
房屋产权证书编号:;房屋使用用途;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出租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
1.2该房屋现有设施情况见附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表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第二条 交验证件
2.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 / □房屋产权证 / □购房合同/
□)等真实有效的证明。
2.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证明。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不得超过20年)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 :人民币元/月(大写元整),按(□月/□季/□半年/□年)计收。
4.2 押金:人民币元(大写柒佰元整),押金不得冲抵房屋租金。
4.3 付款时间为:。
4.4 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费用
5.1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5.1.1甲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费;
5.1.2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费。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6.1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
6.2返还: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日内返还该房屋、附属设施及钥匙。双方验收后,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押金的返还
租赁期满后,甲方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事项后,返还乙方交付的相应押金。押金不计收利息。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8.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
8.2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之前,必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8.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8.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9.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9.2.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的。
9.2.2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9.2.3不承担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9.2.4 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9.2.5其他:。
9.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
9.3.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9.3.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9.3.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9.3.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9.3.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3.6其他:。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甲方未按约定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每迟
延一日按月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特别声明
本合同如为代理人所签订,应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不提供授权委托书的,视为双方认同该代理人已经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且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或盖章):承租方(签字或签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店面租赁合同 第10篇
承租人: (乙方)
一、甲方将住于铅山县中上路北端店面租一半给乙方开店或栖身
二、电费由乙方每月现实度交给甲方
三、衡宇起租时刻为81月8日,租期为三年(续签优先)
四、乙方在衡宇内必需注重平安并不得从事任
何违法事务,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需每月16日前按时交纳次月房租费用,并需按时交纳其他费用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店面租赁合同 第11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专卖店位置、建筑面积、经营商号、经营范围
专卖店位置:______________
出租面积:________________
经营商号: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以高尔夫球具、高尔夫服装用品等为主,如有增加其它与高尔夫不相关项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租金、水电费
月租金:______________
押金:________________
水电费:______________
结账方式: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赁期间
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租期限________年。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期限交纳租金。如不能按时交付,拖欠一天按每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每天加收滞纳金,拖欠个月,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承租场地并没收押金。
在练习场内甲方不得开设与乙方相类似之高尔夫专卖店。
甲方客人可在乙方店内享受所购商品折优惠。甲方可提供服装、旧球放在乙方场地代售(价格面议)。
乙方不得破坏甲方所提供的有关高尔夫店内设备。租约到期时,应完整交还甲方,有损坏,照价赔偿。
甲方提供电话设施,但每月电话费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卖店工作人员住宿,水电费自行支付,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员工宿舍制度。(入住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人)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将承租场地转租他人。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调解方式
本协议是唯一的有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遇到甲方场地发生变动(如转让、整体出租等),甲方只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解约,乙方则无条件配合甲方解除合约。
遇有不可抗拒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外,甲乙双方不得在合同期内,随意收(退)回商铺或违约。
甲方代表: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
店面租赁合同 第12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同意将乐平市珠海中路临街店面租赁给乙方做商业经营,为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自房产珠海中路134—136临街店面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xx年4月8日—20xx年4月7日止)
二、店面年租金为壹拾贰万元整。保证金为壹万元整。
三、付租金方式,乙方租金每季度付一次,每季度提前一个月付清。前三年租金不变,后二年租金为十二万柒仟二百元一年,如合同租期未满,押金概不退还。
四、在合同期内,乙方合法经营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收回店面。
五、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其他事宜,需店面租赁转让,做其他生意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六、房产税和其他一切税收由乙方自行负担。
七、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优先权。
八、未经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店面租赁合同 第13篇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将人民南路128号店面出租给乙方,经营。租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租金每年为叁万元整,提前一个月先付后用,租金开收据,无正式发票。
3、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整,由甲方另开收据,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待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无息退还。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店面转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否则甲方将以年租金双倍的价格向乙方索赔。
5、租赁期间应经营需要,乙方可对店面进行装修,所需各种材料由乙方自付,但租赁期满装修不得拆除,而且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6、店面的水电费,垃圾处理费以及经营税费等由乙方承担,房产税费由甲方承担。
7、如因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甲方应无条件把店面退还,甲方应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其他不予任何补偿。因征地拆迁所得的赔偿款(包括营业执照)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8、租赁期满乙方必须将店面完整无损交还甲方,如需续租,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两个月,与甲方另签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店面租赁合同 第14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下面店铺租赁事项签订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意将景德镇豪德贸易广场一期二街八十五号店面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用途,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店面以充分了解,愿意承担此店面。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租金半年交一次,房租3800元一个月,此后房租按每年8%递增。
三.店面租赁期间,一切税与费(包含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都由乙方独自承担,并且按期缴纳。乙方在租赁甲方店面之前应预交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给于甲方作为押金,待租赁期满时,甲方检查乙方所有的一切税与费,如没有拖欠,甲方退还押金给乙方,乙方如不按时缴纳一切税与费,甲方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店铺,对乙方所交房租与押金一律不予退还。
四.店面装修与维修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在装修和使用时,应爱护建筑物,不得任意捣拆,损坏建筑或设备。否则甲方或者其代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有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不得将店面变卖,转让,如果经营不善不再续租必须提前半年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店面。店内所有的捣拆,损坏或带走,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续租提前半年告知乙方)
六.乙方如拖欠房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店面,不再租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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