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律师见证
买卖合同律师见证(精选13篇)
买卖合同律师见证 第1篇
律师见证书
(2017)华律见证字 号
委托见证人:邓***,身份证号码: 傅***,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与****之间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情况进行律师见证及担保人*****对****房屋出卖行为中各项义务及责任提供担保进行律师见证。
2017年 月 日,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见证委托合同》,指派****律师为见证律师。提交材料:
(一)见证委托人向见证律师提供的证件及见证对象为:
1、见证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卖房人彭淑纯向见证律师提供的证件及见证对象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交费银行流水凭证。
6、合同信息备案摘要。
7、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三)担保人***向见证律师提供的证件及见证对象为:
1、担保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第三方见证人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向见证律师提供的证件及见证对象为: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价及复印件一份。
3、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长沙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见证过程:
委托人邓xx、傅**于2017年 月 日与本所建立委托关系。本所指派****律师于2017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在?地点与委托人邓xx、傅梦姣;卖房人***;担保人***进行了谈话,了解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及目的。同时,买卖双方邀请了介绍双方买卖房屋的中介机构——新环境??公司员工??到场作为第三方进行见证。委托人、卖房人及担保人向见证律师提交了上述材料,见证律师审核原件后,保存了有关复印件。
见证律师充分听取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及与卖房人、担保人的协商情况,并根据委托人与卖房人、担保人的协商内容起草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卖房人、担保人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认真核查,确认无误后,分别由委托人、卖房人、担保人本人亲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按手印。该合同一式九份,买方两份、卖方一份、担保人四份,本所留存两份。时 分,见证工作结束后,委托人、见证律师、第三方见证人分别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后离去。兹证明:
1、委托人***与卖房人***、担保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三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其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在其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情形下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
3、卖方、卖方、担保方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各方签字处的签字、按印真实。见证声明:
1、买房双方及担保方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3、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合同任何义务。
见证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见
证
律
师
:
***
二○一七年四月 日
买卖合同律师见证 第2篇
()沪律见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聘请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一、二、三、四、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作为的见证人。根据《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劳务费人民币元。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取得另一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见证工作完成止。
本文书一式份。
甲方:
乙方: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买卖合同律师见证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确立了企业间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地位、有效效力,并赋予了法人之间诺成性民间借贷的可能。
企业间民间借贷常以买卖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其外观表现形式就是买卖合同。但作为担保形式的买卖合同和一般性买卖合同具有诸多本质差别。首先应明确:买卖形式担保并非传统和规范意义上的担保。规范担保方式包括也仅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买卖形式的民间借贷担保因无第三人介入,所以排除保证性质;不涉及担保合同、登记或交付,并非法律规范使然更不属于物权,所以排除抵押、质押或留置性质;有关联款项流动但其给付系借贷合同成立标志(实践性)或履行本体(诺成性)而非用于买卖等债权担保,且无法吻合标的额20%的上限规定,所以排除定金性质。这种担保属非规范的债权担保,即签订买卖合同并以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可能性后果作为震慑,压迫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借贷本息。常常因不愿或无法办理不动产他项权登记而无法设定抵押担保、不愿或无法交付动产或办理股权等登记而无法设定质押担保、不属于法定适用范围而无法适用留置担保而发生,又常常以约定超低买卖价格等方式发生担保震慑效果。其与一般性买卖合同差异迥然。
1. 目的不同。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和手段[1],买卖形式担保目的是保证民间借贷债权的实现,而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不直接相关。买卖合同目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与民间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并无牵连。
2. 性质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具有所有担保共同的从属性,即附从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包括发生上、变更上和消灭上的从属性,其命运决定于民间借贷关系的状态。买卖合同则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附从于任何其他法律关系。
3. 内容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附有条件或期限,约定有回购权并对回购期间买受人的权能设有一定限制,回购适用购买价格原值(多在利息预扣或依约支付情况)或原值附加一定额度的溢价(多在利息未扣或未按约定支付情况而描述为违约金)。买卖合同则集中于标的物交付与价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标的物瑕疵与所有权瑕疵等方面。
4. 价格条款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的标的物价格一般远低于实际应然价格,动辄“腰斩”甚至议价更低,且大多由债务人提前声明放弃撤销权。买卖合同虽在价格方面也强调“自愿”原则,但毕竟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且在“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大多享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
5. 履行要求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以标的物交付为履行要求,尤其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场合更几乎不要求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卖合同则以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出卖人的基本义务[2]。
6. 变更和转让的限制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允许出卖人即债务人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买卖合同则基本适用《合同法》对应的常规性规范。
7. 违约责任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仅约定出卖人即债务人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向性至为明显。买卖合同则出于平等和公平原则大多约定有彼此相对的违约责任,基本会达致接近平衡的效果。
8. 解除条件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的解除原因集中于外部的民间借贷关系消灭或内部的“买受人”行使回购权。买卖合同的解除原因则执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一般性规定。
9. 文本份数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经常存在债权人同时持有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买卖合同且文本份数较多,而债务人不持有相关文本。买卖合同文本份数几乎没有例外都是双对数量且大多各方所持份数相同。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签约借款100万元六个月,月利2%;另外签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作价100万元卖予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但无须实物交付,甲公司并在六个月内享有以112万元回购该房的权利,六个月内乙公司暂不进户或进户但不装修、不转让、不出租、不设定担保,如甲公司违约则需承担标的额24%的违约金。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以260万元卖予丁公司,向丁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承担房屋质量和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六个月内完成交付并配合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交付日起丁公司可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对方支付标的额24%的违约金。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是买卖形式对民间借贷所为的担保;而丙丁公司签订的是独立的买卖合同。
二、实务中准确辨析的必要性
实务中对买卖形式担保和买卖合同准确辨析,对案件的具体裁判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法律实质公正价值的实现和司法活动引领作用的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前例,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借款合同诉请甲公司还本付息,人民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则可依《合同法》、《民间借贷规定》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担保买卖合同诉请甲公司履行合同交房过户,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合同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确认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释明需变更诉请为还本付息,如乙公司拒绝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如乙公司相应变更诉请则可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债务时乙公司可申请拍卖别墅以偿还债务(拍卖得款与债务间差额返还或补偿)。设定借款之日起十一个月后判决生效,则甲公司应偿还122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若无能力还款将别墅转让变现272万元,将可剩余约150万元;若被强制执行将别墅拍卖变现222万元,将可剩余约100万元。
如人民法院对在后情形受理后确定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则可能判决甲公司交付别墅、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甚至还可能判令甲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此,则甲公司不但没有了“剩余”财产,还要失去别墅,甚至另行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在客观上造成实质公正缺失,同时也对“通谋的虚伪表示”、“隐匿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应当确认为无效[3])进行了司法确认,也等于变相支持了类同于“绝押”条款效力而规避了规范性抵押担保物权的限制性规定(绝押合同的禁止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止[4]),形成消极的引领效应。
三、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辨析
不能否认的是,生活中确实存在甲乙两公司同时建立有10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和1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可能,所以准确辨析从而客观认定就成为维护实质公正的必要课题。而进行辨析的一般性前提是被告提出买卖合同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担保抗辩,基础依据是当事人陈述的买卖合同形成过程及各方举证。
1. 辨析合同目的与文本。
如买卖合同文本直白写明为借款提供担保之立约目的,出现或涉及民间借贷、借款、本息、担保等正常买卖权利义务之外的措辞或内容,则应认定系担保形式买卖。
2. 辨析合同价格。
如标的物价格明显偏低(大多会达到或超过30%的可容忍价差幅度)而出卖人预先明确放弃撤销权,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3. 辨析款项流动。
如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买卖价款,买受人付款“规律性”不足(差额常常可以折算出标的额为本金基数的利率,多为预扣利息所形成),或全额付款但同时或短时间内出现出卖人“规律性”回款(回款额常等同于借款期内利息或部分利息),或出卖人在收取价款后多次向买受人“规律性”付款(多为等额支付周期性利息),则因违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作为收款方地位和无理由反向支付的生活常识而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该种情形有时会表现为出卖人从买受人处收款,而向买受人之外的第三人(多为买受人指定)以各种名目回款或付款,如无充分的向第三人支付依据或基础法律关系,则不应影响认定结果。
4. 辨析费用负担。
众所周知,买卖合同尤其不动产买卖合同从惯例上由买受人承担变更所有权的过户费用。虽也可以特约由双方负担或出卖人承担,但毕竟极少发生且多纳入标的物价款中统一核算,故如约定由出卖人承担过户费用,则有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更有一些情况下会出现买受人再售标的物时由出卖人无偿协助更名换件(多为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或由出卖人承担再售交易费用的条款,此时系担保形式买卖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5. 辨析权能限制。
如合同约定买受人在购买后一定期限内不进行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或对该等权能进行部分限制,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6. 辨析回购条款。
如合同约定有一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原价或“规律性”加价价格(加价额大多即利息额)回购的条款,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7. 辨析违约责任。
如合同单纯约定出卖人违约责任或出卖人违约责任明显偏重,尤其违约责任承担条件与是否如期回购相关联,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个体需求千差万别,各种可能性不一而足。最终辨析结论的形成往往需要多角度综合分析客观认定,而不宜单一因素武断或先入为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42条充分认知了民间借贷中时常伴生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的客观情况,明确规定了案由确定、法院释明和拍卖代偿等规则,为相应纠纷处理设计了统一规范。但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另行存在,或者依附于民间借贷供用担保的可能性并存,通过合同各要素准确辨析从而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准确裁判和民间融资市场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买卖合同,辨析
参考文献
[1]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
[2]来奇.买卖合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57-59.
[3]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61-64.
买卖合同水也深 第4篇
【案情简介】
上海万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实业”)与上海伟峰金属结构厂(下简称“伟峰金属”)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06年8月17日之前,万成实业已向伟峰金属交付金属材料为4000余吨,货款总计为600余万元,而伟峰金属仅向万成实业支付货款100余万元。万成实业多次向伟峰催讨货款,并于2008年5月 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伟峰金属书面催讨货款。在万成实业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万成实业于2008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伟峰金属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余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送货数量及货款总额,万成实业向法院提交双方之间通过传真缔结的合同、伟峰金属仓库人员“李永平”签收的送货单、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明万成实业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万成实业向法庭提交2008年5月 9日的挂号信存根及催款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已经向伟峰金属催讨过货款的事实。
针对万成实业提交的证据,伟峰金属提出几点抗辩:第一,传真件并非原件,性质上等同于复印件,所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二,伟峰金属公司内,以及仓库管理人员中没有“李永平”此人,所以其签收的相关送货单不予认可;第三,增值税发票虽然已经全部抵扣,但是这与具体收货多少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借此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总金额;第四,伟峰金属的确于2008年5月 9日左右收到过万成实业所发的信函,但是拆开信封仅为万成实业的宣传材料,并无任何催款的内容,所以万成实业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认定了万成实业发出催款函的事实,然后依据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认定了伟峰金属的收货数额。进而判决支持万成实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重视送货单签收人
买卖双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或办理阶段性对账
在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也是法院首先要明确的是买方究竟收了多少货。所以法院往往让买卖双方在庭上或是庭后一起对账。如果对得清楚,那么案件事实自然简单明了。但要是一笔糊涂账,或者是部分糊涂账,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收货的数量。其中一个重要的直接证据就是买方签收的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本案中,伟峰金属否认存在签收人“李永平”,这的确给万成实业的举证造成较大的困难。因为根据证据规则,如果买方否认存有此人,则卖方应首先对存在该签收人举证,如果举证不能,那么法院就难以认定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是买方签收的。本案中,万成实业曾试图调查“李永平”是否在劳动部门办理过录用来证明伟峰金属有“李永平”该员工,但是劳动部门没有查询到相关记录。
发生这种情况,对卖家来说无疑是非常凶险。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做法,将施工代表或项目经理的名字列于合同之上。同样,买卖合同的缔结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如果本案中买卖双方已将“李永平”确定为收货人,那么本案的审理就不会变得那么曲折复杂。另外,由于买卖关系的特殊性,收货人员不固定,所以还可约定:如卖方发现收货人员变更,可发函要求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如过期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该收货人员。还有一个办法,同样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阶段性结算,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进行阶段性对账,比如在卖方交付了5笔货物之后对账一次;或者是一个星期、一个月之后对账一次,从而确认买方已收货的金额。同时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卖方出具的书面对账金额,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卖方出具的金额。
顺便提一下,笔者常常看到有些卖方在制作送货单据时,未将其所送的货物的金额数量明确地写在送货单上。如果这样的话,出了纠纷很容易造成麻烦,法院为确定总价,不得不去找关于该货物的单价约定,假如没有这方面的单价约定,法院甚至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所以,笔者建议卖方在制作单据时,最好不要忽略这一举手之劳。
税票认定收货金额
如果买方用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法院可依发票金额来认定买方已收货数额
在本案中,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成为法院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上,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买方确实用于抵扣,则法院依据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来认定买方已经收货数额的证明。虽然如伟峰金属所抗辩的,发票金额与实际收货金额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在商业上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情况。但是法院的思路是建立在举证责任相关规则上,在伟峰金属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事实情况下,已经发生了举证责任转移,即可视为伟峰金属已经收到了与发票金额一致的货物,伟峰金属如需推翻这一结论,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借此来证明其提出的无因果关系的异议。
可能说到这里,思路活跃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如果伟峰金属拿了发票不去抵扣税款,或者是反过来,万成实业多开了增值税发票,而伟峰金属又都拿去抵扣税款,那么真实的收货数量不就更加扑朔迷离了吗?笔者认为,如果是刻意为之,的确会发生这种结果。但是实际操作上,买方很少情况下会有票不用,而卖方也很少会去多开票,这与各方在税收方面的常识相背离。所以,除非暗藏祸心,实务中发生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传真并非证据原件
传真件不是“尚方宝剑”,建议慎用传真件
传真件的认定与否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笔者见过很多当事人拿着传真件当作“尚方宝剑”,甚至有些律师对传真件是否可以作为原件使用也不置可否。因为在实践中,由于传真的便捷性,通过传真来缔结合同,通过传真来相互函告,早已在社会上被普遍采纳,并被根深蒂固地理解为传真件即是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一书中,针对传真件是否能作为原件使用这个问题答疑时,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所以笔者建议慎用传真件,如果读者觉得原件快递来去比较麻烦,完全可以改用电子邮件,这种形式反应出来的内容比较容易认定,如果对方否认,则补办一个公证手续即可。当然,如果合同双方能在原始的合同中确定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地址则更好。
邮寄凭据适用举证
只要符合事态的发展,又拿得出相关邮寄凭证,法院一般都认定律师所称的发函内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般为2年。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的时间重新起算,也就是在2年中,发生了法定事由,则从法定事由发生当日起重新计算2年。2006年8月17日是万成实业的最后供货日期,如果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日期2008年11月5日显然已经超过2年。一般来说,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权力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本案中万成实业于2008年5月 9日向伟峰金属寄发的挂号信被法院认定为催款函,则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那么伟峰金属所称的未收到催款函,而仅收到宣传材料的抗辩能不能成立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司法实践上基本上只要权利人能够举证相关的邮寄凭据,则认为权利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转移的法律后果,如果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上没有催收的内容,则应认定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如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权利人的邮件不存在催收内容,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律师函 第5篇
:
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方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履约事宜向你方致函如下:
月日你方与淮北市圣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对你方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已作出明确约定,但时至今日,你方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款项元。依据上述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你方已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我方有权利单独解除售房合同,同时,你方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赔偿我方办理房产买卖手续期间所花费的费用等所有损失。基于此,我方会依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并从原收取的首期购房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各项损失,余下款项退还你处。在此情形下,为避免你方遭受更大经济损失,我方希望你方能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立即和圣亚公司销售人员联系,办理支付余下购房款的相关手续,否则,我委托将采取必要之法律行动,收回房产并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请你方收的本律师函后予以慎重考虑!
杨超律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违约成本明细表:
您所定京洲家园室;合同约定面积为㎡,单价为元/㎡,总价为元人民币;首付元人民币;
违约金明细
1、违约金:总房价
2、撤案费:
3、税费:首付款元人民币
4、合同:每本本 元人民币
5、销售费用:总房价
总计:违约成本为:元人民币
发律师函名单:曹颖、张从瑞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期的初级党校学习,我的心境自然澎湃而又亢奋。其实,无论是谁,这种难得的熏陶刚过,思想上和认识上都会大有一吐为快的强烈之欲望。这对深刻理解中国***始终是一个最先进的党、最伟大的党,始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楷模,也始终是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等等,以及正确选择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以下是我的心得
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我对我们的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有它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先进性。而工人阶级之所以具有先进性是因为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赋予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等越来越发达,因此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具有新的内涵、新的标准和新的特征,做到与时俱进。党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将“三个代表”写入了新的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先进性作了富有时代特征的界定,具体地、明确地揭示出党的先进性的实质和内涵,深化了我们对党的先进性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通过学习我进一步端正了自己的入党动机。入党动机是指一个人要求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是推动人们争取入党的一种精神力量。真正正确的入党动机应该是能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了最终实现****而奋斗终生。我要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地实践,不断地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一个人在组织上的入党一生只有一次,而思想上的入党是一生一世的,所以,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必须坚定信念,用理论知识来武装自己,不断地深化自己的行动。
再次,我懂得了入党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是一个充满考验的过程,不是你随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要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听了几位优秀学生党员的入党经历,学到了我们不仅要在组织上积极要求入党。把党和人民放在第一位,用自己的行动来展现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作风,时时刻刻,用党的标准提醒自己,什么要积极主动的去做,什么要积极同违背党标准的做斗争。入党的过程,便是不断完善自己的过程,便是升华自己的过程。
当然,我也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融为一体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荣辱观是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决定的。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的世界、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荣辱观渗透在整个社会的生活之中,不仅影响着社会的风气,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导向,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由巨大的反作用。
通过这次的学习, 我不仅加深了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确了入党动机,优秀党员决不是套在自己头上用于炫耀的光环,而是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不断进取所应该达到的目标,组织上的入党一生一次,思想上的入党一生一世。在学习当中,最让我感动的是中国***的优良传统和作
风。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恰恰印证了这一点。看着那些面对党旗宣誓的***员,我感动了,我感到了作为***员的骄傲,也更加坚定自己的人生信念:我也一定要成为一名***员。我要时刻谨记党的教诲,时刻以党员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 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自觉的加强自己,争取得到更大的提高。
汇报人:***
2012年3月31日
【1】 【2】
买卖合同催款律师函 第6篇
本律师接受B公司(下称“B”)委托,就贵司拖欠B货款事宜,致函如下:
据B反映,该司与贵司于20 年 月 日签订《 买卖合同》壹份,约定由B向贵司提供C产品,货款总价为人民币 元,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现B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将货物发往贵司,但是贵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B多次催款,并于20 年 月 日向贵司发函催款,贵司仍旧一直未予付款。
本律师经审核B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其反映的情况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据此,本律师经授权告知如下,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十日内,务必向B支付所欠全部货款计人民币 元。如贵司逾期仍未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完毕,B将依法维权,通过司法途径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审慎,以免讼累。
张xx律师
买卖合同催款律师函 第7篇
我是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xx,系xxxx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关于贵公司与xx公司直流屏买卖合同事宜,致函如下:
截止到xxxx年8月9日,xx公司财务账目显示,贵公司尚欠xx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48298.51元,请贵公司接到本函后立即安排付款,以免累诉和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致函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催签买卖合同律师函 第8篇
XXXX先生: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XX律师就您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一事郑重致函于您:
2012年1月13日,您与XX公司签订《恒港●水木清华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认购了“XXXXXX”8栋1102房。该房屋的建筑面积130.86平方米,认购单价3760元/平方米,认购总价为492034元。然而基于您选择一次性付款,最终您与XX公司达成的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单价3593.1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470193元。依照《认购书》的相关规定,您应当于2012年2月20日前往“XXXXXX”售楼处签署《商品买卖合同》并付清剩余房款440193元,同时,您还向XX公司交付了三万元定金作为履行上述签约义务的保证。XX公司按《认购书》的约定多次通知您前往“XXXXXX”售楼处签订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但您至今尚未履行签约义务。
为此,本律师郑重建议,请您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到“XXXXX”售楼处签订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与办理相关手续、交缴相关费用。逾期,XX公司将根据《认购书》相关约定,将该房对外另行出售,且不退还您已付的定金。
如您对上述事实存有异议,也可及时与本律师联系。若期限届满,您仍未就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事宜作出答复,本律师将代理XX公师函
司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请慎虑,以免诉累!
2014
律师电话:
中介证明人见证人房屋买卖合同1 第9篇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丙方(中介):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M²,产权证号)储藏间,9-负-130;车库:负一层-G82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并将出售该房产的相关手续转交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其中截止
****年**月**日银行贷款
现金
三、乙方在****年**月**日一次性次付给甲方,元(大写)
银行贷款
由乙方遵照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偿还。
四、甲方在乙方付款后在****年**月**日将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证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方承担,方负责提供相关证件。
六、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七、空口无凭,特立此合同为据。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中介)住址:
住址:
地址: 身份证:
身份证:
电话:
电话: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张华欣律师 第10篇
(2013-01-29 13:10:23)
标签:河南律师 张华欣律师 郑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欠款纠纷 分类:法律服务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治就不但要求每个市场主体要合法地进行交易,更要求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维护及保障自身权益时,要有证据证明自身有相关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往往不重视这些因素。
近日本律师遇到多起欠款纠纷案件,代理了三件,接受咨询大概有四五件,遇到的问题几乎都差不多,即没有签正式的或者说是书面的合同,又或者签的名字跟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这导致了追回欠款的难度增加,虽然有些案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但是因此而付出的成本也在增加。
在此张华欣律师提醒广大的经营者,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在进行商业交易往来时首先要“验明正身”,明确对方的身份,其次是将交易的主要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但便于交易、管理,更利于在对方违约时保障自身的权益。
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法律师,知识产权律师,电话:***。
执业证号:***55
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审核版) 第11篇
卖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以下房星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有完全处理权的房星卖给乙方,房星座落在,建筑面积
㎡,总层数
,所在层数
,产权证号
,簿土证号
,土地使用性质。
二、甲、乙双方商定的该套房星成交总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甲方已收到乙方交来的购房订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若甲方不卖须双倍退还订金
元给乙方;若乙方不买,甲方不退订金。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前,甲、乙双方到资阳市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
方全部承担。甲方净收房款
元。
四、甲方将该房屋内外设施及室内物品
同该房星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另计费用。
五、付款方式及交房时间:甲方给乙方签字过户后,将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及房屋内配套设施(水、电、气)的证件同该房屋钥匙一并交给乙方,并结清水、电、气、物管等费用。乙方即付清除保证金外的所有房款。
六、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室内家具、家电、水、电、气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由买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约定到资阳市房管局过户期满后,本合同自动作废。甲方有权另作处理(安排)。
八、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清理,并保证所提供的的产权能完全过户,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大写:
元整)。
九、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双方协商一致,均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在违约当日赔付按房屋成交总额的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以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代理人: 电话:
签约地址:
乙方: 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买卖合同律师见证 第12篇
大连合同律师解答买卖合同违约金怎么付
大连合同律师表示,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我们都会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大家对违约金的不理解可能会导致日后的合同纠纷,那么违约金该如何订立,又该如何支付呢?大连合同律师接下来为大家整理有关违约金的法律知识。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大连合同律师告诉您,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大连合同律师表示,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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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大连合同律师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买卖合同律师见证 第13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详解
——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例
二手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它是相对于开发商新建的商品房而言的,新建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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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是付款条款,涉及到双方付款的条件及期限等当然很重要,其他的组成部分基本都是格式性的,直接填或者直接选就可以了。
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各组成部分详解 2.1 特别告知
特别告知一、二就是示范合同文本中对签订合同的一些常见风险及其预防以及注意事项的特别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的查阅,并知悉其内容。
2.2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文
该合同正文的各条款都是固定格式的,条款本身是不能更改的,只可在需要填空的内容上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来填写。如果是委托房产中介来买房的,对于合同正文每个中介公司都有固定的表达格式,网签的时候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直接填写就行。如果没有委托中介而是自行交易的,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签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合同正文也会提供一些固定的格式。现就合同正文的一些条款详解如下:
2.2.1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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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因为一旦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腾房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在该条款中房屋转移占有一般约定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出卖人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为准。这样约定很重要,转移占有时间涉及到房屋意外风险责任承担的问题。
2.2.3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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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应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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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所体现,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如果不是通过房产中介而是自行交易的,那一个详备的补充条款
(一)就会显得非常重要。下面就补充条款
(一)中经常需要约定的条款提供一些范例,并进行详解。
2.3.1 房地产转让价款包含的内容
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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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户口迁移
甲方承诺于合同约定的腾房日期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妥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若甲方未及时迁出全部户口,每逾期一日,则由甲方按照房地产转让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全部迁出时止。
【详解】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是极容易被忽视的,但又极其重要的问题。房产中介只管居间促成交易,不管户口问题,一般购房者又不懂户口问题,所以户口问题会被忽视。关于户口迁移条款的重要性,可以参考文章《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问题》:
2.3.4 交房时的状态
甲方须保证交房时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之该房屋内管道管线、附属设施、设备、室内装饰、装修与签订本合同之日的状况相符;乙方确认其于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初步验看。双方同意甲方将该房屋按现状交付乙方。
【详解】交房时的状态一定要约定清楚,因为你在购房实地考察时,对房屋的设备、装饰、装修等都非常满意,但等买完房交房时发现原先满意的设备、装饰、装修等已经变样了,要么缺失,要么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果事先不约定好,到时候你肠子都会悔青了。
2.3.5 相关税费的承担
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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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二手房买卖中相关税费究竟应当由哪一方来承担?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即买卖双方对由哪一方缴纳相关税费事先有约定的或事后达成补充协议的,依双方的约定,否则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缴纳相关税费。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一般都是拿净价,不承担任何税费的。其实这样做有时候只是为省事,如果出卖人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税费,那相应的购房款也就增加了。
2.3.6 限购
若因有关行政机关执行购房相关政策或法律,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则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需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应当于合同解除次日返还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未返还款项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详解】限购问题其实在准备购买二手房时事先都要落实清楚的自己符合购买条件时再去购房。但在这里为什么还要约定这么个条款,就是为了保险起见,以防万一。
2.3.7 通知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详解】通知条款在任何合同中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一旦发生纠纷需要送达时,你就会知道如果这个条款没有约定好会多么麻烦。关于合同通知条款的重要性,可以参考文章《如何起草合同中的通知条款》:
2.4 补充条款
(二)限购条款
该条款是有关限购的相关约定,购房人在购房之前一定都是了解过相关限购政策的,如果是通过房产中介购房的,房产中介事先一定会审查购房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的,所以该条款按照房产中介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范例条款直接填写就行。
2.5 附件
(一)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条款
附件
(一)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是空白,不用填写的。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在房地产权证中有明确的图纸。在正式的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不再显示出来。
2.6 附件
(二)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条款 附件
(二)的内容按照房产中介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范例条款即可。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关于出卖人随房一并转让的设备、装饰等,为了避免以后双方扯皮,所以双方一定要签订一个《移交清单》,明确约定哪些设备或装饰等是留给购房人的,而不是在合同中简单写明“固定装修”等不明确字眼。《移交清单》房产中介都有范本,直接在留给购房人的事项前面打勾就行。如果没通过房产中介自行交易的,也很简单,就是写明哪些东西出卖人是留给购房人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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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附件
(三)付款条款
附件
(三)付款条款是双方当时人最为关心的条款。付款方式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付款。下面就附件
(三)付款条款中经常遇到的付款情况提供一些范例,并进行详解(主要针对房屋还有按揭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
2.7.1 定金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收取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定金在签订本合同当日自动转为首期房款的一部分。若甲方违约不卖,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非因甲方的原因违约不买,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详解】作为买卖双方签约及履约的一种担保,房产中介及出卖人都会要求购房人在签订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就支付一定的定金。实践中定金的支付数额一般从2万至6万不等。定金的支付方式有购房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如果出卖人不方便导致不能直接支付的,房产中介会要求购房人先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购房意向金,再由房产中介转交给出卖人,这样购房意向金就自然转化为购房定金了。购房意向金转定金的方式有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来之于中介公司本身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中介公司没有将购房意向金支付给出卖人,这样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就不能主张定金罚则,所以最保险的方式就是将定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一旦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就转换为首期房款的一部分。
2.7.2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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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期房款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即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含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首期房款中不包括购房尾款。甲方应于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前还清抵押贷款,并同时办妥抵押注销登记。乙方支付的首期房款专用于甲方偿还抵押贷款之用,首期房款若有不足,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补足且清贷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如果将乙方支付的首期房款挪作他用致使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前未能还清抵押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详解】如果房子还有按揭贷款没有还清,现在上海实践操作中不允许转按揭,只能先还清按揭贷款,注销抵押登记才能办理过户。最好让出卖人先还清按揭贷款,再卖房,这样是最保险的。但是实践中出卖人要么不愿意,要么没能力先还清按揭贷款,出卖人得用购房人支付的首期房款来还按揭,所以出卖人会要求购房人支付的首期房款够还按揭贷款的。这样的话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就是如果购房人支付了用于还按揭贷款的首期房款,但出卖人将其挪作他用,到期又没钱还按揭贷款怎么办?约定违约责任是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如果出卖人没有偿债能力,违约金的作用就很小了。
最好能够监控首期房款的流向,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设立监管账户,或在还按揭当日由购房人直接支付给贷款银行。惯例是签订合同当日,出卖人就得拿到首期房款,上述的这两种方式,出卖人一般都不太愿意接受。还可以让房产中介作为保证人,房产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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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佣金,有时候是愿意做保证人的。这样对于购房人来说风险就降到最低了。这几种方式都可以跟出卖人沟通,一旦接受任何一种,购房人都可以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出卖人都不愿意,要求必须先直接支付首期房款的,那你就只能祈祷了。
(二)贷款
① 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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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会要求购房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是贷款额度不足的,可以补足,如果贷款不足数额较大的,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② 甲、乙双方应于合同约定的期限至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待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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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甲方确认
甲方确认:甲方中任何一人或多人以任何形式收到本协议项下由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均视为甲方全体收到该款项。
【详解】如果甲方为多人时,为了防止扯皮,加一个确认条款。2.8 附件
(四)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条款
附件
(四)没有什么特别要注意的地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即可。2.9 附件
(五)相关关系(包括租赁、抵押、相邻等其他关系)和户口迁移条款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购房售后公房时,买卖双方只关心房屋产权人的签字,同住其他成年人的签字确认往往会遗忘。购买售后公房时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要在该条款的相关关系栏中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该条款的其他内容如实填写即可。
2.10 附件
(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及签署栏 居间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信息如实填写即可。这里面最重要的是签署栏中当事人信息的填写。
签署栏中几点注意事项:
① 出卖方的所有共有人都得填写好相关信息,并签字或盖章。购买方想在房地产权证上留名的人也得签字或盖章。
② 双方的地址一定要落实好,并详细的填写,考虑到合同中各种通知的送达,地址非常重要。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出卖人的地址不要填写出卖房屋的地址,要留其他能够送达的地址,这样能确保送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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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
③ 联系电话可以如实填写,也可以写中介的电话,因为联系电话如实填写了以后,房地产交易中心会把当事人这些信息泄露给一些装修公司等,你的电话会收到很多垃圾广告。
④ 一定要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复印备存。一来可以核对当事人信息用,二来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上文是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例拉拉扯扯的说了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应对措施,并提供了大量合同条款的范例,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可以参考适用。至于其他地方的二手房买卖示范合同跟上海的情况应当是大同小异的,也完全可以比照适用。
附录:二手房买卖的部分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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