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购销合同范文
粮油购销合同范文(精选6篇)
粮油购销合同 第1篇
粮油、蔬菜、肉类购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粮油、蔬菜、肉类、调料、副食品等事宜,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销项目
餐厅粮油、蔬菜、肉类、调料及餐厅所需其他副食品材料。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有效。
第三条质量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甲方餐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的各种主、副食品都是经过国家有关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食品,其食品要保证绝对新鲜。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日所需主、副食品,其金额由乙方先垫付,甲乙双方于每7天进行结算,核对无误后甲方应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或汇款)付清给乙方。乙方提供给甲方税票收据,甲方按税票收据给乙方进行结算。
第五条双方权责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订购的主、副食品等品种,必须提前一天于17:
00前以有效方式(如传真、邮件等)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应清楚说明品名、数量、质量及特殊要求等。
2、甲方所订购的主、副食品须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尽量不订购市场上冷僻及季节性缺稀品种。
3、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乙方协商配合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2、主、副食品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质量配送,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验货数量为准。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每天将所订购的货物送至甲方所在地。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甲方验收后签字核认,作为送货凭证。对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有权退货和要求乙方换货。
3、如遇暴雨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数量、价格需临时调整,乙方应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4、每天9时准时送货上门,如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包退包换,并保证甲方正常开餐。
5、根据市场价格浮动定为7天报价一次,乙方须提前2天向甲方提供下期价格表。报价经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确定好的价格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此7天内所供物品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浮动影响。在价格表上没有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双方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乙方结算货款时,甲方应严格按
订单确定的价格予以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如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2、甲方不按双方确定的供货价格结算货款。
3、在合同期内,甲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待双方协商妥当后方可终止合同,若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属甲方违约。
(二)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出现下列情形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待双方协商妥当后方可终止合同,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乙方违约。
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因乙方送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须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签署日期: 年月日
粮油购销合同 第2篇
承包经营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县局制订的《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方案》和《粮食企业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工作管理办法。
一、承包期限
一年,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二、承包方式
公司向县局收储公司承包,下属库点向公司承包,承包后库点享有人员自选权,管理权,经营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付盈亏。
承包期间要确保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确保政策性粮食能正常收购存储的情况下,享有租赁权,租赁期间为一年,租金纳入单位盈亏,租赁程序按县局规定办理。
三、人员配置和管理
良坊库点保留3人,另加设会计1人,下坊库点保留3人。人员确定,原则上由承包人聘请下坊库点负责人,下坊库点负责人在企业现返聘的员工中择优录用2人,良坊库点由承包人直接选聘。人员分工由承包人、库点负责人具体安排。
选聘上岗人员不愿上岗,一律视为请假人员,如愿意终
止劳动用工合同,可向县局申请提前终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资报酬:
承包期限内,被选聘上岗人员县局原已核定的工资标准全部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各项津补贴、奖金视企业年终效益好坏参照县局制订的标准予以发放。职工工资全部与粮食收购情况挂钩,坚持按劳取酬原则。
职工轮流值班天数每天20元标准支付值班工资。如职工不按规定值夜,一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二次以上扣除全月值班工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按价赔偿,并要追究值班人相应的责任。
五、粮食收购提成办法
1、职工收购粮食,要坚持“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积极收购粮食,如职工自主收购,自主经营,自付盈亏。单位不提供粮食收购资金,原则上谁收谁受益,购销产生差价形成的利润全部归参与粮食收购职工。
2、公司提供粮食收购资金,以及仓储设施条件,农户自送来的粮食,坚持谁联系可替谁的粮食收购任务,年终统算后,如有政策被直接划转为政策性代储粮食,可按收购量补助收购费用每百斤1元,代储期间可补给保管人员保管费用每百斤1元,难以划转仍属经营性粮食,可由公司联系客商尽快予以销售,直接补助职工收购费用每百斤2元,企业
承担贷款利息和经营风险。
3、鼓励职工集资入股收购粮食,抓住早稻收购价位偏低有利时机积极收购粮食,公司提供仓储条件,销售后产生的利润先按银行的贷款利率6‰支付融资报酬,净利润按上岗人员实际收购量进行利润分配。
4、粮食收购价格原则上要按县局确定的指导价格和客商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确定的收购价格进行收购,尽量避免购销倒挂经营风险。
5、职工从事粮食收购所取得利益分配,原则上坚持“多劳多得,不保底,不封顶”,通过有效激励机制调动职工收购粮食的积极性。
6、粮食入库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落实到人,逐月结算,年终统算,完成任务好的给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可由单位缴清个人养老金、医疗保险费。
六、粮食保管费用
现库存的县级储备粮,保管期间参照县局省级储备粮规定按百斤0.6元标准直接支付保管人员工资费用,如达不到“四无”标准,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七、费用开支管理
1、承包期间费用开支全部由承包人审核把关,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购置,否则不准报销。
2、承包期间停止造表发放饮事员工资,停止发放工作
人员手机话费,防化津贴,进仓补助。
3、管理人员外出办事,需经承包人批准同意,方可按规定据实报销差旅费和相关费用,县内办事原则上利用公司小车,不再报销县内差旅费,(特殊情况除外)。
4、其他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县局莲粮字[2010]30号文件规标准执行。
八、其它事宜
企业离退休人员工资、抚恤金、歇岗事业人员50%工资全部由县局划归县粮食收储公司管理。、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与职工商议形成决议后再实施。
粮油购销合同 第3篇
香港对鸡蛋要求非常高, 每个鸡蛋都要打上生产日期与生产批号, 进港之前都要抽样做重金属、药物残留、微生物、三聚氰胺等多项检测, 一旦发现问题将追溯到鸡场。
海南 (潭牛) 文昌鸡股份公司销售经理张鸿飞说, 为打进香港市场, 他们从去年就作各种准备, 鸡蛋生产场获得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和认证, 生产环境与生产标准也得到香港食环署认可。
目前, 第一批供港的30 t鸡蛋已经通过检验, 进入办理各种手续阶段。据了解, 海南供港的鸡蛋将通过贸易商直接进入香港各大酒店。
省农业厅畜牧处处长周晓宏说, 这是海南鸡蛋第一次打进香港市场。以前, 海南鸡蛋产量少, 本岛消费还需要从岛外调进。近几年来, 蛋鸡养殖发展迅猛, 新增十余个大型蛋鸡场, 岛内鸡蛋年产量达到6104 t, 本地供应趋于饱和, 竞争日益激烈。
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第4篇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粮油采购购销协议书 第5篇
甲方(买方):地扯:乙方(卖方):地扯: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经营,互惠合着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在乙方处购买粮油制品.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责任
1.甲方所需的粮油应按由乙方按需求提供.2.乙方所经营的粮油应按照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处理.经粮油检验部门检验的(粮油)盖公章或开证明.粮油制品应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检验.证明合格方可销售.3.乙方在加工粮油制品时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检验.未盖卫生检验公章.未开检验证明或虽有公章证明.但卫生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粮油.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检验检疫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书面材料及(复印件).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乙方购买粮油制品.2.甲方在提取或接收粮油制品时应严格验收.把好卫生质量关.如发现未经卫生检验.未盖卫生检验公章.未开检验证明,请保留此标记明或加工不良.不符合卫生要求者不得接收和销售.3.接受乙方所提供的粮油制品后应按要求建立台帐.4.甲方应按要求索要乙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证明等.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待甲方确认产品无品质问题后方可安排出货.若是所出售的粮油制品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2.如乙方的产品出现问题.而促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人员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3.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的.另一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追究违约方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四条:纠纷解决方式在合作期间若发意见分歧的.双方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合同签定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第五条: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项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合约签订地点:
粮油购销公司规章制度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补办粮食批发资格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粮油购销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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