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精选7篇)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1篇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十一、本办法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2篇
一、政治观念得到强化、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
1、要做好一名律师需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样才能更好地提供律师服务。我坚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长期以来坚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断强化政治理念。
2、增强律师执业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当事人梳理矛盾、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水平。
时代在发展,新的事物在不断涌现,知识体系也需要不断更新,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很好地应对各种难题。通过自学、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网上听课、参加事务所组织的学习,更新知识体系,在相互交流中学习经验,提高办案能力。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在接收案件以后,展开全面的事实、证据、法理规定、案例等全方位的研究,在实践中丰富方方面面的知识。
三、耐心解答法律咨询,尽责为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对于法律方面的咨询,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一直坚持免费为社会提供。作为律所的一员,我先后为**余人次提供法律咨询,对各种问题,耐心作答,从法律角度给他们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让他们以正确的方法去处理纠纷。有时,律师也会碰上不清楚的问题,这个时候,千万不能抱着提问者不懂法的心态,胡乱作答,因为这可能给其造成很大的麻烦,这种情况,律师应该谦虚,告诉对方在研究后给其答复,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2、尽职尽责为当事人办理委托事务。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处理每一件法律事务,通过全面分析,努力找出合理的处理方法,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件,其中诉讼类的**件,非诉案件**件。当事人来委托,意味着一份信任,不管事情大小、委托费高低,都应该拿出应有的职业态度,认真处理,这样才对得起这份信任。当事人寻求律师帮助,有的是资产丰厚的企业家、有的是家境贫寒的妇孺,千差万别、形形色色,但他们的要求其实是一样的,就是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不是万能的,对于各种诉求,要正确的引导,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免费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到社区、到乡下作法治宣传。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增强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律师不能只以赚钱为目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有义务为社区、为家园出一份力,只有大家合力贡献,才能让祖国的明天更加美好。
律师执业技能研究 第3篇
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扎实的法学功底是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 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其他技能的基础, 没有法学理论功底的支撑, 其他的技能终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扎实的法学功底, 即是律师需要有系统的、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 深知法理, 对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转、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有深入的了解, 不仅要知其然, 还要知其所以然。一个律师只有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才能拥有真正的法律信仰, 才能具有法律人的逻辑思维能力, 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规定, 了解法律的动态, 知道法律的走向, 才能在办案的过程中, 更好的运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利。
二、选择性的自我学习和提升
律师是一个终身都需要学习的职业, 因为律师所接触的事物可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而且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 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会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 而面对新的问题, 只能不断的学习和提升自己。当然这里所说的律师的自我学习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漫无目的的、毫无章法的学习, 律师的学习需要有选择性和针对性。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海量的知识和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和知识并不是都是可供利用的, 当然这里指的是可供办案所用, 因此, 这就需要律师能够有选择和识别知识的能力, 能够识别和有选择性的学习那些能够对办案有用, 可以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的知识。由于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业的竞争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决定了律师必须是一专多能的人才, 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和差异化竞争, 使得那些万金油式的律师终将被社会所淘汰。再厉害的律师也是人, 其所具有的时间、精力、智力和天分也是有限的, 因此, 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样样精通。“只有专注, 才能专业”律师要想作出一定的成绩, 就必须专注于某一领域, 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 对这一领域有独到和深刻的研究, 那么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占鳌头。
当然, 与法学家不同, 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研究, 其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应用, 因此, 律师不能够做“两耳不闻窗外事, 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 其对某一领域的研究不能够仅仅停留在笔头上, 而必须要落到实处, 能够运用到实践中, 这就需要有独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三、沟通交往得心应手
良好的沟通交往能力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有的执业技能之一。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需要与各种人打交道, 包括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的人, 这些人各有各的身份地位, 各有各的生活圈子, 因此只有具备的良好的沟通交往的能力, 才能够处理好这其中的各种复杂的关系。良好的沟通交往能力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是沟通交往要有针对性, 其二是沟通交往中要会随机应变, 其三是沟通交往中要注意细节。现在社会中人们相互建立社会关系都有其各自目的, 律师更是如此, 律师在与人交往时要有针对性, 要了解交往对象的身份、性格特征以及交往的目的, 对不同身份、不同性格、不同目的的人采取不同的沟通交往方式。比如, 当面对当事人的咨询时首先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取得咨询者的信任, 将其变成自己的客户, 而再针对这一目标再调整自己的沟通方式。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 尴尬局面, 这就需要律师具有随机应变的能力, 面对问题, 要冷静沉着, 要能够巧妙的化解难堪境遇, 创造良好和谐的交往环境。“细节决定成败”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要需要注意细节, 比如要注意自己的衣着打扮, 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说话不要含糊不清, 不要拙劣的卖弄知识等等。
四、语言文字的表达功底
对于律师而言, 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十分重要, 精彩的语言文字可以充分的展示律师的能力和风采, 让当事人和法官印象深刻, 也有助于案件的办理。这里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包括了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两者都是作为律师不可或缺的执业技能。律师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要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 要能够很好的驾驭语言和运用语言, 能够抓住时机, 雄辩到底。律师在语言表达时要注意逻辑缜密、用词准确, 吐字清楚, 语调悦耳, 只有这样才能震撼和感染听众, 增强自己语言的说服力。律师要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 在我国, 律师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法庭上高谈阔论、雄词激辩, 律师表达自己的观点更多的是靠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文字表达, 因此深厚的文字功底对于律师而言是不能缺少的技能。这就要求律师能够恰当准确的运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思想, 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用词准确, 切记含糊不清、逻辑混乱、啰啰嗦嗦。
五、能够准确抓住重点
作为律师, 需要有能够准确抓住重点的技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大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之中真正对于案件的办理有实质性作用的有限, 因此, 需要律师有抓住重点的能力。比如, 在法律咨询之时, 由于当事人素质的差别, 其表达能力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一些当事人在咨询之时, 常常长篇累牍的表达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 就需要律师能够在这浩瀚的信息中发现那些真正对于案件的办理有用的信息。当然, 抓住重点这并不是说要让律师从头到尾的听完当事人的整个陈述过程后再从中找出有用的信息, 聪明的律师往往懂得主动询问, 将被动的“听”转变为主动的“问”, 反客为主。这样不仅有利于律师更好的得到有效的案件信息, 还可以节约双方的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又比如, 在法庭辩论之时, 律师不管是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还是在反驳对方观点的时候都需要能够准确的抓住重点, 否则, 即便是滔滔不绝, 也不能达到应有的辩论效果, 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六、能够很好的甄别和适应环境
人都是生存在一定的环境之中的, 环境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律师而言, 影响其执业的环境包括了: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民主环境、法制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等。在目前的中国, 律师的执业环境不是很理想, 为此曾有律师自嘲“在夹缝中生存”。而面对这样的环境, 就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甄别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缺乏对环境发展的一种前瞻性, 为了开拓案源, 增加收入而不择手段, 甚至不惜知法犯法。律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要相信法治社会的春天终将到来。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遵纪守法, 这里的纪和法包括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纪律政策, 也包括的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各项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制度等。与此同时, 律师还应该对于律师行业有敏锐的洞察力, 要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律师业务的分工将会不断细化, 律师的业务的重点讲从以诉讼业务为主向以非诉业务为主而转变, 从以刑事业务为主向以民事业务为主而转变。在这样的变化之中, 律师们要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 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 找准自己的位置, 合理的定位自己, 既不能落后守旧, 又不能好高骛远, 激进冒进。
七、适时恰当展现自己
目前, 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很大, 要想在人才济济的律师界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会适时恰当的展现自己的才华, 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优势, 如果不能做到面面俱到, 样样精通, 则只有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才能在竞争中获得胜。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 各个律师有各个律师的优势, 有的思维敏捷, 有的文字表达能力强, 有的语言口才了得, 而这些长处则需要律师适时恰当的加以表现, 在客户面前要尽量将自己的闪光的一面展现出来吗, 隐藏自己的不足之处, 表现自己的最佳状态, 才能给客户留下好的影响, 让客户相信自己。
八、结语
综上所述, 一个优秀的律师, 需要具备众多的执业技能, 其包括了通过法学教育可以获得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在执业的过程中慢慢摸索和体会的社会经验, 具体而言, 这些技能包括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选择性的学习能力;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准确抓住重点的能力;甄别和适应环境的能力;适时恰当展现自己的能力。这些能力都是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技能。
摘要:作为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行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律师这一职业在我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成为近年来热门的职业选择之一。律师是一个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职业,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律师, 需要具备众多的技能, 其中既包括了知识方面的技能, 又包括经验方面的技能。那么具体究竟需要哪些执业技能呢?笔者试以自己的理解, 对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律师,执业技能,研究
参考文献
[1][美]斯蒂芬·H·克里格, 理查德·K·诺伊曼.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会谈、咨询、谈判和令人信服的事实分析[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3.
[2]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基本技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多措并举方便律师执业 第4篇
一是全面优化硬件设施。高标准建成检察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律师接待室分为电子阅卷区和律师会见区两大功能区。电子阅卷区配备两台独立电脑,可供两名律师同时阅卷。案管人员通过局域网将电子卷宗发送到阅卷电脑,并进行密码授权,实现了安全便捷阅卷。律师会见区设有接待桌椅,体现了独立性、安全性的特点,方便律师与案件承办人相互沟通、交流意见。
二是大力推广预约服务。充分发挥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的优势,积极利用科技方便律师执业。律师通过电话或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预约的,案管人员及时对预约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联系,在确定时间后主动联系律师告知其具体阅卷时间,从而有效避免了因时间冲突而无法阅卷或接待的情况。今年以来,共接待律师100多人次,通过电话或网上预约的就有50多人次,大大方便了律师执业。
三是主动提升接待环境。积极主动热情接待,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打造良好的窗口形象。对于未提前预约的律师,主动沟通、积极协调,在征得主管领导及承办人的同意之后,尽量保证律师当天阅卷,有效节约了律师的时间。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赵某某,没有事先预约便来我院要求阅卷。案管人员在审查完相关证件及手续后,第一时间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保证其在当天完成了阅卷,避免了“白跑腿”。(文/刘东坡)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5篇
(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
(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
(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原件一份)
(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一份)
(七)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复印件一份)
(八)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原件一份)
(九)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
(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1月8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
(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
(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上述第八项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这10份证明材料可以是一个案件的不同程序,也可以是不同案件的不同程序。内容主要是实习律师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包括会见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给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办理委托手续、到法院阅卷、开庭、实习律师对案件的看法、思路等)
实习期满6个月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郑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经考委会批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实习期满6个月内无故不申请考核也未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的,交回原实习证,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条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郑州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
(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材料审查。考委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委会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二)实地考察。考委会可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实地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
(三)综合素质测评。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执业操守及实务训练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八条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
(一)郑州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根据申请考核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将考核人员随机划分为若干考核小组,每个小组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接受申请材料后,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考核小组可对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做出考察意见。
(四)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考察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测评意见,测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考核组组长主持并宣读指导语,然后开始提问,测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测评主要由考核组长发问,其他成员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追问。
3、考核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回答问题的情况评分。
4、测评结果采取当场公布的方式。
(五)考委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确认。
(六)郑州市律师协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如在公示期内接到有问题的举报或投诉,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七)经过公示,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出具正式的考核意见,由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签字确认。
第九条实习期间,考核委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十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再次参加集中培训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完成相关实习项目或再次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待再次集中培训合格或完成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单独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十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挂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实际在另一单位工作的(兼职实习人员除外);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的;
(十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七)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和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律师协会或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第6篇
(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1月8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
(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
(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上述第八项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实习期满6个月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郑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经考委会批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实习期满6个月内无故不申请考核也未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的,交回原实习证,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郑州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
(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 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材料审查。考委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委会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二)实地考察。考委会可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实地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
(三)综合素质测评。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执业操守及实务训练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八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
(一)郑州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根据申请考核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将考核人员随机划分为若干考核小组,每个小组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接受申请材料后,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考核小组可对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做出考察意见。
(四)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考察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测评意见,测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考核组组长主持并宣读指导语,然后开始提问,测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测评主要由考核组长发问,其他成员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追问。
3、考核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回答问题的情况评分。
4、测评结果采取当场公布的方式。
(五)考委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确认。
(六)郑州市律师协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如在公示期内接到有问题的举报或投诉,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七)经过公示,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出具正式的考核意见,由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实习期间,考核委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再次参加集中培训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完成相关实习项目或再次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待再次集中培训合格或完成项目
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单独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十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挂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实际在另一单位工作的(兼职实习人员除外);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的;
(十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七)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和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律师协会或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第7篇
成都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执业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 1
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参加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三条 在律师执业考核中,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
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区域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编制全国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报告,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执业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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