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合同范文
旅行社合同范文(精选8篇)
旅行社合同 第1篇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公司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制度》,做好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合同签订,本着公正平等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公司专人负责旅游合同的领取、发放、登记、保管、编号、回收等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员工对《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及旅游合同签订有关事宜进行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意识;
5.负责指导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6.对合同的纠纷进行积极协调处理。
7.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8.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 况,包括: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权限等。
9.合同的签约人应该认真细致、谨慎,并应在合同中签约代表处签字和盖章。对于签约人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签约人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二: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签订后,有关部门、人员必须本着对公司负责、对客户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有部分或全部条款不能或不能完全或无法履行的,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签约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确实需要变更合同部分条款或解除合同的,须向相关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执行。3.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传真等)。
三: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与对方签约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部多个部门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由主签约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总经办负责协调。
2.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可提请公司协助解决,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3.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对各部门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总经办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由公司主管领导作出批示意见:(明确负责处理纠纷的部门、人员,处理意见等。)
2、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批准,交公司办理,(交公司企管中心办理)然后按司法程序处理。
3.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
4.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合同,合同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及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总经办要督促检查并向总经理汇报执行情况。
5.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四:奖励与处罚
1.公司实行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2.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同时,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引起合同纠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接受公司的处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规定的员工负责赔偿。
4.公司定期进行规范化合同签订的评比活动,结果将计入各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中,对优秀部门和员工,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九条 凡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人员,在公司内提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五:归档
1.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对审核完成的合同定期进行装订、归档及保管。
旅行社合同 第2篇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旅行社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对产权的声明
丙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丙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二、丙方同意甲方将其自营的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号的______旅行社全套设备,证、照转让给乙方使用,旅行社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客房______间;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转让费总计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具体财产包括:房屋现有的全部设备、设施、厨房用品、装饰类等,还有乙方认可的其它东西,具体物品以详细登记表为准。
三、甲方与丙方签订了为期______年的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为______元人民币。旅行社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四、付款方式
转让费分_____次付清。
1、第一次甲、乙双方在旅行社设施设备清点交接完毕后,乙方向甲_________方支付转让费:________元(¥:_______元)(作为定金)。
2、第二次甲、乙双方在与_______旅行社房东________正式见面交接,并确认从_______旅行社转让合同完成生效后,到甲方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
3、在甲、乙双方办理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相关证件(详见附录二)过户手续后乙方在____年内向甲方分期性支付尾款: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4、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待合同期满后再退还给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修、装饰、设备及一切手续(证、照)与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属乙方。
五、旅行社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六、该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住宿。所有相关证件交由乙方保管并使用,租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收入归乙所有,与甲方无关。并由甲方给乙方出具全权委托书,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交___元作为证件保证金,以保证证件不丢失和乙方在此期间的合法经营。(上述所有证件需甲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证件保证金在乙方转让经营后,在归还证件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保证金。在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完成旅行社的所有移交工作。若甲方在收到定金后超过___个工作日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旅行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等同转让费_____%的赔偿责任。
八、甲方与丙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过户变更手续,费用乙方自付,如因为证件不能过户,导致乙方不能接手经营,则甲方需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转让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为总额的____%)
九、如甲方未能在甲方与丙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______日内代乙方办理完旅行社相关工商税务及特种行业登记等手续,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退还定金且承担乙在经营旅行社期间的所有支出,再次期间旅行社的所有经济收入归乙所有。如乙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则定金不予退还,所有经济收入归甲所有,且无权要求返回之前经营旅行社的所有费用支出。
十、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协议签订前该旅行社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该房屋所涉及的房租、电费、物业管理、供暖费等应由甲方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十一、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十二、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旅行社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十三、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旅行社,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四、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果需转让,提前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后,甲方协助乙方共同转让。
十五、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十六、乙方如未按本协议条款规定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十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因违约引起诉讼,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三、甲方拥有在下列范围内经营的、合法的批准或许可文件列表。
四、甲、乙、丙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转让方(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签字:____________
旅行社合同 第3篇
何为旅游合同?学界众说纷纭。台湾地区学者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司》第1条第2项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旅游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说。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
综上,笔者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旅行社的权利
(一)收客决定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对于有特殊病史 (尤其是慢性病及易发性的疾病,如心脏病等的游客(游客应在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二)收费权。
旅行社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三)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四)随团资格取消权。
如果旅游者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五)求偿权。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业务损失费,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六)追偿权。
由于旅行社方面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由组团社或签约旅行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责任是由其他旅游社 (如地接社) 造成的,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的旅行社追偿。
(七)紧急处置权。
因不可抗力,如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等因素造成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提前结束或不能给付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旅行社的义务
(一)依合同履行合同的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如实陈述旅游目的地概况的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
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
(五)可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的义务。
如德国民法第651条之(1)规定:在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得请求由第三人顶替参加旅游。如果此第三人旅游的必要条件不足,或其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官署命令,旅游举办人得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
(六)承担瑕疵担保、赔偿义务。
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若旅游服务的质量存在缺陷,旅行社对于能够补救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若不能补救,则应相应地减少其已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七)先行赔偿义务。
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在旅游者游览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八)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义务。
摘要:旅游合同既规范旅社的权利和义务, 也保障了旅行社的利益。由于各国旅游合同立法一贯倾向于给旅游者以更多权益, 给旅行社以更多的责任, 旅行社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实践中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 通过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就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及义务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旅游合同,旅行社,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林诚二:《论旅游契约之法律关系》, 载《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 (一) :总则.债篇》,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2]、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 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
旅行社责任与旅行社责任险 第4篇
关键词:旅行社;责任;责任险
一、旅行社责任的界定问题
(一)旅游辅助履行者的过错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
在旅游合同中,因旅游辅助者原因导致旅行社违约的情况下,应让旅行社承担严格责任。让旅行社对旅游辅助者的行为与旅行社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同样负责,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因为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游者所信赖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游辅助者。由于旅游活动的多样性,旅行社不可能全部亲自给付,旅游辅助者参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的现象十分普遍,旅行社应当对其合作的旅游辅助者承担监督责任并且能够提高旅行社的法律意识和谨慎性。因此,笔者认为旅游辅助者的过错应当列为旅行社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有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意外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涉及赔偿时,游客往往会想到向与其有明确合同关系的旅行社主张权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旅行社没有违反旅游合同,该事故也不属于旅行社造成的,旅行社不存在过错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而当旅行社未尽到应当履行的提示义务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购物纠纷中的旅行社责任认定
近年来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所购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出境游方 面出现的问题更是引人关注,这在相关方面也引起了不少争论。笔者认为,商家固然是直接责任人,但旅行社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别考虑 :
(1)如果游客是从行程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那么除非旅行社证明他没有收受商家的回扣或者证明没有与商家“恶意串通”,否则应当向游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成功完成了前述的证明责任,则旅行社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协助游客请求商场退赔货款的责任。
(2)如果游客是从行程安排的“景 点”内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除非游客能够证明存在回扣行为,否则不能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从行程之外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则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此项规定将旅行社责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单列加以强调,明确旅行社的法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在责任范畴认定方面仍存在不够明晰的问题,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由于存在相互及旅行社风险管理兼论矛盾的解释,常发生理解上的分歧。
三、旅行社责任险在实施中的问题
(一)旅行社责任赔偿范围狭窄
由于旅行社责任险存在许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许多事故得不到赔償,体现了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的狭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旅行社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问题。我国旅游保险市场不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也相对匮乏,旅游的涉及面广,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障。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行业宣传不足,旅游保险产品单一
旅行社责任险属于一种强制保险,也是一种最基础的险种,将所有的风险都寄希望于旅行社责任险显然不够。而旅行社在投保时缺乏具体分析,对责任险的实质不甚了解,对游客也缺乏说明,旅游者主动购买保险意识不强,以为旅行社责任保险一切都能得到补偿。
四、完善旅行社责任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旅游行业法律规定,扩大旅行社责任险范围
完善立法,使旅行社责任的界定更有法律依据,并且扩大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从而更大程度的达到转嫁旅行社风险和保护旅游者利益的目的。在扩大赔付范围的同时扩大最高赔付金额。
(二)加大对旅行社责任险的宣传
列明承保责任,保险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旅行社的数量多、经营范围广、面临的风险类型以及旅游者人数众多且文化层次差距大等各种因素,采用列明的方式直观简明地叙述本保险承担的责任,使众多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清晰了解保险责任,完整、准确地理解所受到的保障。并且旅行社应明确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保险的区别并对游客进行告知。
(三)减化赔偿处理程序
在理赔环节经常会涉及到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利用自身技术、标准上的优势确认事故责任,直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在当事人最急需保险提供保障支持的时候,简化理赔程序,完善垫付与追偿机制。
参考文献:
[1]苏号朋,唐慧俊.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J].法学杂志,2011(6)
[2]李芳.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5)
[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民三终字第63号案例,2011(6)
[4]傅林放.购物纠纷与旅行社的责任[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4)
[5]钟声.旅行社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
旅行社聘用合同 第5篇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甲方同行人员: 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等,以及委托书(详见附件1)。
1.甲方参加旅游团旅游团团号:
2.行程及标准:《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详见附件2)
3.参加团队约定
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 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2条 旅游者保险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其主要保险事项重点说明:(注: 甲方己详阅并明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有其监护人随行。
2.保险责任
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意外伤害保障(死亡、伤残最高赔付人民币10万元,未成年人最高赔付人民币5万元)
②意外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2万元)
③丧葬保障(丧葬处理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5千元)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自行脱团),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5.索赔要求与程序(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险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成人 元/人,共 人;
小孩 元/人,共 人(注: 小孩费用只含 );合计人民币 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A.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交通客票费(注: 飞机包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餐饮住宿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游览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接待交通费:从旅游集中至旅游结束时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费用。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项所列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B.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航空保险费,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2、费用交纳方式:
旅行社租车合同 第6篇
出租方: 上海云间国际旅行社 (以下简称为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合作、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接甲方业务用车之事达成协议,为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特订立本合同。以下为合同条款:
01.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中巴、大巴为主,轿车、商务车等其他车辆为补充的车辆租赁服务。 02.甲方租车的用途:甲方单位经营业务需要的用车。(如甲方之:旅游、拓展、会展会议、婚庆、考察、机场车站接送等)
03.乙方向甲方出租的车辆每车应配备司机名
0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车况卫生、良好,空调等设备齐全且能正常运作的车辆,并保证车辆行驶手续完备可以合法上路营运。
05.乙方应教育其司机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供热情、大方、良好的服务。
06.乙方驾驶员应恪守交通安全法,安全行车。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驾驶员违法驾驶,乙方驾驶员如遇此种情况,有权拒绝无理要求,并不承担任何后果。如果乙方驾驶员不得已按照甲方要求执行,则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包括乙方:车辆、相关车辆租赁业务、罚金、人员拘留期间的薪资处罚等各方面的损失。
07.车辆出租任务及价格采用提前预约,一车一议形式。租车范围为松江区内。
用车价格:
45座以上(含45座):
37座:
29座:
08.甲方承租时,乙方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费用、司机的餐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09.乙方应根据甲方预约及要求,指派相对应的车型、车辆,按时到达甲方指定集合地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行驶路线停靠、上下客(违反交通安全法的除外),确保甲方正常用车。如乙方未能按约赶到,迟到30分钟以上进而延误甲方的,由此产生的调派车辆、机票、火车票等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车辆租赁期间,遇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延误或其他损失(如堵车、他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乙方不承担甲方损失,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相关保险公司、第三方责任人追偿,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遇以上情况,乙方车辆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需垫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甲方应尽早向乙方询问车辆任务安排状况,尽早向乙方确定用车,以便乙方进行合理调度。
12.甲方取消预定的车辆,应提前至少2天通知乙方,出发前24小时以内取消预定的,补偿乙方30%的车价。
13.如乙方车辆在甲方排定的用车任务结束后3小时内仍有其它出车任务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以便双方配合。
14.如果实际用车线路与预约时确认的路明显不符或增加站点、线路的,乙方应首先尽力配合甲方完成用车任务,任务完成后,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要求适量增、减车费。
15.甲方临时需延长用车时间,但可能或致使乙方随后排定车辆的延误或取消的,则甲方首先应尽力协调,争取不导致乙方排定车辆的延误或取消,或尽力协助乙方调派其它车辆,如确实无法解决的,则应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乙方车辆,如果乙方因此产生损失的,则甲方需赔偿乙方的损失。另:如遇类似特殊情况,双方应互相谅解,选择双方损失最小的方案执行。
16.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互谅的精神,协商进行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乙方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讼诉。
1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双方另行制订补充协议。
18.合同有效期为自订立之日起 年。
19.甲方可根据乙方业务范围之便利,本着互惠互利之原则:委托乙方提供除车辆出租以外的服务,诸如:代办机票(个人或团体);代办车船票;代办各类旅游保险;办理景点门票;借用导游;组织旅游、考察等。具体事宜,一事一议,可另立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经 办 人:电 话: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经 办 人: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看过旅行社租车合同的人还看了:
1.旅游车辆租赁合同范本3篇
2.租车服务合同模板
3.公司租车合同优秀范本
4.公司租车合同样本
5.临时租车合同样本
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 第7篇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联系电话能及时联系到,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勤勉为甲方处理委托事项。 2、乙方需要转委托的,需要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二、违约责任
1、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1、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约定违约金,以减少纠纷发生时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2、违约金赔偿数额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违约金的约定减少纠纷发生时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旅游者)(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旅行社)(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范文三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以下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与标准
二、特别注意事项约定
1、乙方应在甲方委托服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委托服务事项之外甲方 所发生的问题,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为避免甲方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推荐甲方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应安排好自己的活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谨慎购物, 谨慎参加赛车、骑马、攀岩、滑翔、探险、漂流、潜水、游泳、滑雪、滑冰、滑 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若由此造 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约定:
1、2、3、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在处理甲方委托服务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3、乙方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朝阳法院提起 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 等效力,确认以本协议为准,之前协议作废。传真件拥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签字(盖章): 乙方(旅行社)盖章:
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传真: 电话: 经办人:
签订时间:
看过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的人还看了:
1.旅行社营业部加盟合同范文3篇
2.旅行社门市加盟合同书范文3篇
3.旅行社加盟经营合同书范文3篇
4.单项承包合同范本
5.旅行社加盟合同范本3篇
6.旅行社加盟合同范文3篇
7.旅行社加盟合同书范文3篇
8.旅游规章制度知识竞赛题
9.旅游法知识竞赛题库
旅行社合同 第8篇
关键词:新《旅行社条例》,金华市,中小旅行社,运营
一、新《条例》对金华市旅行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 机遇
金华市区目前共有旅行社四十余家, 其中国际旅行社仅1家。2009年, 市区接待国际旅游者人数共27563人次, 旅游创汇收入合计1030.3万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227.3万人次, 国内旅游收入达19.18亿元, 旅行社业发展态势较好, 国际旅游业务也大幅度提高。为顺应旅游的市场发展, 新条例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 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修改了旅行社市场的准入条件, 降低了国际游旅行社的进入门槛, 修改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 有利于中小旅行社拓展旅游业务。新《条例》指出“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明确了旅行社行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有利于旅行社自身利益的维护。新《条例》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更加人性化, 连续三年没有受罚的旅行社所缴纳的保证金可以减少50%, 有助于加强旅行社资金的流动性, 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 从而对旅行社的保障力度加大。
(二) 挑战
新《条例》注明强制游客购物最高罚款50万, 购物次数、停留时间、酒店名称等须明示, 不得虚假宣传, 旅游合同必须载明签约地点和日期、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等14项内容。这表明新《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严格禁止隐性收费项目, 在保障游客权益的同时也给旅行社的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部分旅行社而言, 这可能意味着失去部分收入来源, 导致线路报价提高。新《条例》对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申请和许可程序进行了规定, 取消了对投资者要求的限制, 取消了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 取消了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定, 取消了外商投资设立外资旅行社的限制。这使得外资旅行社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降低, 对传统模式运营的中国旅行社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和挑战。
二、新《条例》下金华旅行社所作的调整
笔者在金华市区的假日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康泰旅行社、双龙旅行社、中天旅行社、三清旅行社等15家旅行社进行了调查, 在出台了新《条例》后, 各旅行社皆组织了员工进行了全面的学习。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汇总金华旅行社所作的调整。
(一) 销售人员管理方面
金华市各旅行社要求销售人员必须按照新法规为客人设计合理的旅游方案, 必须在出发之前签订旅游合同, 要求销售人员认真完成旅游合同的签订, 填满所有空格, 明确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权责。金华假日旅行社、金华旅游集散中心等一批旅行社已不再使用原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合同, 而是自行设计旅游合同, 并将合同交予市工商局备案, 更严格了合同的格式, 细化了合同内容, 使其符合旅行社的特点。
(二) 计调人员管理方面
1. 旅游行程的编写更规范
新《条例》出来后, 各旅行社统一了计调人员旅游行程的编写。首先是格式上进行调整, 如金华假日旅行社甚至规定了页眉、景点名称和价格等是否加下划线、字体该多大;其次是内容上的调整,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 不再出现诸如“准三星”等模糊字眼, 而是如实反映, 明确入住酒店的名称, 将各自费项目价格、旅游注意事项等内容一一列举。
2. 旅游产品报价略有提高
金华是一个以组团业务为主的地区, 因此旅游产品价格会因目的地接待社价格的浮动而变化。新《条例》要求今后旅行社揽客不得低于成本价, 旅行社要把旅游路线、酒店、采购等都写在合同里, 不得有虚假宣传, 否则一旦被查到, 将责令整改, 没收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还会吊销营业执照。这使得一些地接社为了生存, 旅游线路上出现了“价格复位”, 而这种“价格复位”事实上是“价格上扬”, 从而使金华市旅行社的部分线路价格有所提高。由于金华当地旅游自费景点、旅游购物点数量少, 规模小, 在新《条例》出来之前, 零负团的现象本来就少, 因此在地接产品报价上, 变化不大。
(三) 导游人员管理方面
在新《条例》出来之前, 金华市区各旅行社在导游人员工资管理上大都比较规范,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工资和补贴的发放, 因此新《条例》出台后, 其工资水平基本不变, 但带团监管力度更强, 导游必须持证带团, 特别是全陪人员, 要以顾客利益为先, 作好各项监督、协调工作。
三、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凡旅行社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 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旅行社, 无论是国际社还是国内社, 都属于“小企业”范围。据本人统计, 金华员工最多的一家旅行社中天旅行社, 虽年营业收入高于这个上限, 但员工 (不包括车队) 为五十余人, 可以看出金华市区的旅行社基本属于中小企业, 以上调整措施要顺应旅游业发展的新变化还远远不够, 必须实施战略上的转变。
(一) 加强内部管理, 进行品牌建设
从笔者调研了解到, 除金华假日旅行社、三清旅行社、康泰旅行社等几家外, 其余大部分旅行社在采购、任务单的制作、导游报账等各方面都还处于“小作坊式”手工操作阶段。应实行信息化, 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要根据旅行社各部门情况实施差异化的员工管理, 完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如市区较多旅行社往往忽视门市部的作用, 而事实上, 门市部是旅行社的重要前台, 是旅行社的门面, 要注重员工的形象和服务礼仪, 将员工的业绩与工作量挂钩。
此外, 中小旅行社要在市场上立足, 还须加强品牌建设。一个有高服务质量的旅行社更能给人以信赖感, 从旅行社的竞争趋势来看, 鲜明的产品特色、合理的价格和细致入微的服务将成为旅游市场的最终选择。由于我国旅行社行业的门槛较低, 而旅游产品的创新又会产生一定成本, 因而同质化现象严重, 这也是造成零负团等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新《条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虽然金华旅行社以组团业务为主, 零负团往往是地接社方面的原因, 但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对组团社也同样提出了制约。所以金华各旅行社应认真选择合作伙伴, 注重质量和口碑, 而不是一味要求对方低价格, 以便树立自身的品牌。此外, 要增强品牌意识, 注意对外形象的一致性、明确性, 导入CI和CS战略, 以高质量的服务树立品牌, 以细分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特色产品, 以产品创新来延伸品牌, 建立以“顾客满意”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
(二) 拓宽外部合作, 促成联合经营
为了与外资旅行社抗衡, 为了更多地占领市场, 旅行社间首先形成的一种经营方式便是集团化经营。金华市各中小旅行社可以采用参股、入股或被收购的经营战略, 加盟大型旅行社集团。集团采购可以使旅行社实现规模效应, 从而降低采购费用, 达到资源共享, 减少成本, 提高收益, 增大竞争力。
随着集团化经营而出现于温州等地区中小旅行社的一种运营方式金华也可以借鉴, 那是一种联合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经营方式, 即若干旅行社联合, 将自身的特色产品、优势产品提炼出来, 形成自己的专业产品, 每个旅行社抽出一名精英分子相互协调, 负责将各家旅行社选择同一产品的所有客源集中在一家旅行社。这种自发形成的联合体事实上是一种寡头垄断, 整体促销、规模采购不仅互赢互利, 大大提高了旅行社的竞争力, 还有效避免了低价竞争。
最后还有代理化经营。“为了避免与大型旅行社正面竞争, 中小旅行社可以采取向代理社转变的经营战略”。金华市各旅行社所组织的散客出境游基本为代理经营, 这种方式可以继续推广, 在一定的利润同时, 省去了线路开发、采购等程序, 节约了成本, 降低了经营风险,
(三) 细化目标市场, 创新营销策略
“任何企业由于受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条件限制, 核心竞争力只可能反映在某个或某几个关键环节。企业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面出击, 而应该集中自身优势”。事实证明, 宏观上的细分市场, 从旅行社作业面上看, 最直接、最有效、最简便、最易行、最“有利可图”的战术, 是把已知的、潜在的、可操作的、可进入的、可持续的、可预见的、有购买力的市场进行细分, 然后制定对应的有效营销战术”。因此, 金华各中小旅行社应当结合自身的优势寻找利于自己发展、壮大的市场, 有的放矢进行营销和产品设计。
通过调研发现, 金华市旅行社在营销上存在着两种现象:一是靠老顾客维持业务, 缺乏拓展客源的方法和行动;二是一味以低价等手段抢占市场, 忽视客户关系的维护。这两种极端都不利于中小旅行社的长久运行, 前者一旦顾客关系变化, 旅行社便会“弹尽粮绝”, 无法运营, 而后者“一锤子买卖”的生意也总归“好景不长”。拓展客源除了前文所提的细分市场营销策略外, 还要鼓励旅行社全体人员树立营销思想。如门市部, 要主动实施电话营销, 运用有效地策略吸引新顾客, 在对方没有意愿的情况下, 至少再联系两次, 无论结果如何, 记录所有的客户资料和反馈情况, 这些都将成为旅行社分析市场的第一手资料。保持客源主要便是指留住“回头客”, 培养顾客忠诚度。目前金华市部分旅行社已有使用短信促销的方式, 发布最新线路和相关信息, 同时也可以尝试更多的方式, 比如QQ群、E-mail等。
参考文献
[1]2009年金华统计年鉴, http://www.jhstats.gov.cn.
[2]易丹, 吴利, 罗有贤.从实施新版《旅行社条例》谈中小旅行社经营管理[J].现代经济, 2009 (7) .
[3]姚延波.旅行社经营与管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8.
[4]支喜忠.树立品牌经营理念,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J].甘肃科技, 2009 (2) .
旅行社合同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