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范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范文第1篇
本刊讯 2012年4月26-2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座谈会。围绕“打非治违”、整顿关闭、隐患排查、基础管理、创新执法等主题进行了探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付建华指出,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突出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坚持计划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联合执法、创新执法和延伸执法,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范文第2篇
---山阴县执法监督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汇报
近年来,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我县全面发挥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以强化执法检查为抓手,在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和监督协调案件等方面狠下功夫,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息诉罢访为标准,以解决缠访缠诉案件为重点,相继开展了“双百一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法信访包案攻坚”、“涉法信访案件专项评查”、“涉法信访案件司法救助”等一系列活动,本着有理有利有节、极积稳妥和依法公正的原则,全力处理中央、省、市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确保“案结事了”、“事要解决”。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监督工作
我们从加强执法执纪监督入手,逐步整改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规范执法行为的制度体系和队伍管理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坚持每年开展一到二次执法大检查活动,采取部门自查与政法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限期整
改。通过强化执法监督职能,有效地促进了全县案件质量的提高。
一是开展专项监督。近年来,我们针对政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实施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针对“执行难”问题,组织法院开展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使一批执行积案得以解决,监督了人民法院的执法行为;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开展了集中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地解决了政法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针对执法过程中不严格、不规范的情况,在政法机关开展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规范了执法司法行为,切实解决了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强化重点督办。对到期未办结和中央、省委、省委政法委领导批办、交办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对立案、撤案、不捕、不诉、执行等极易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的诉讼环节、对群众举报控告、人大、政协转办和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问题等,重点进行解决,年内,开展了2次案卷评查活动,纠正了一些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在程序上存在的执法司法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
三是加大协调力度。我们十分注重政法委的执法协调职能,政法各部门之间、政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有争议的疑
难案件和各种需要统一的业务问题,都由政法委执法检查科进行协调,自2009年以来,协调处理各类案件30余起。
四是规范执法档案。政法各部门均成立了执法档案建设工作领导组,制定了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了执法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做到了一单位一档,一人一档,及时收集如实记载、分级建档、分级管理的工作目标。县公安局为47个执法单位建立了单位执法档案,为143位民警建立了民警执法档案;县法院、县检察院和交警大队,分别依据自身业务,完善了执法档案考核评价标准,确保了我县执法档案建设的有序规范。
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我县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案件管辖权分离的因素,又有当事人的因素,同时大多数是历史形成的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近年来,我县一直坚持实行领导包案制,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各一名担任副组长,法、检、公、信访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涉法信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一名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执法检查科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日常工作。政法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信访接待,有效地解决了一大批沉积多年的涉法上访问题,有力地维护了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控制、化解和消除了一大批沉积多年的涉法信访问题。2009年以
来,中央、省、市交办的26起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功调处16起,不在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案件3起,呈报过案件终结的6起,1起任玉枝案件,市中院准备再审,正在处理中。同时,县委针对涉法信访案件情况每年出台了《山阴县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包案稳控工作的通知》,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为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力争有效控制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扭转了涉法上访工作的被动局面。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领导包案到位。对所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是我县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2009年以来根椐案件情况成立了县委包案督办组,对每起涉法案件涉法单位进行日常督办,并面见上访人,明确包案单位、包案责任人,做到“四定一包”,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期限,对上访案件实行一包到底,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错误不纠正不放过,上访不停息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要求部门包案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六个亲自”。既要包案件处理,也要包稳控措施,使合法诉求依法解决,办错的案件依法纠正,无理取闹的上访户依法受到打击。
二是内部监督到位。为了确保涉法上访案件处理公正、依法、高效,责任不脱节,监督无死角。县委政法委成立了案件评查小组,组长由政法委副书记担任,聘请了人大、政协、县纪委有关领导,从政法各部门抽调了一批作风正、业
务精、事业性强、公道正派的同志,外聘了资深法律人员组成评查组。重点对结案不息诉,非正常访,越级访,重复访等案件进行了评查,找出了上访症结。上级交办的26起涉法涉诉信访案已全部评查,在评查中发现有2起存在瑕疵问题,即:王爱莲信访案件中对嫌疑人李文焕询问笔录不详;马玉花信访案中对在山阴接案前应县中医院调查取证不全;案件评查组对存在的问题均提出了改正建议和补充意见。目前王爱莲信访案件由公安部门继续补侦,马玉花信访案件由公安部门侦查破案,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写下了罢访保证书,走依法解决的道路。
三是及时呈报到位。中央、省、市重点督办的26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起为市中院管辖案件(刘祥、吕枝),1起为应县法院管辖案件(牛善)。6起案件法律程序全部完毕,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已向上级部门呈请案件终结(温金、马宽、许莲、李占文、王贵荣、李玉福)。
四是司法救助到位。为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标,县涉法上访专项治理案件协调会上,县领导在处理涉法上访的共性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共识。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因案制宜,对症下药。另一方面对那些虽然走完法律程序但尚未完全解决问题的案件,启动司法救助资金,视情节采取经济补偿、司法救助等办法,满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解决其实际困难。至2009年以来司法救助案件28起,救助
资金达到100多万元。如针对李志华案件司法救助10.1万元、马桂芬案件司法救助20万元(分三年救助),刑日华案件司法救助6.8万元,郑金兰案件司法救助3万元,解延官案件司法救助3万元,并全部得到了息诉罢访。其他上访者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了政府和社会救助,从而稳定上访人情绪,防止了矛盾激化。同时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思想工作,把道理说透、说细,必要时实行公开听证、公开训诫等多种方式,伸张正义,释疑解感,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尽管我县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要建立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和考核考评办法,进一步加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攻坚力度,推动我县执法规范建设进程,为建设平安和谐山阴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范文第3篇
近几年来++所在市局及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尽心尽责地完成国土资源工作任务,为全镇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先将我所执法监察工作汇报如下:
一、 基本概况。
++镇位于新泰市中部,全镇土地总面积3906.8公顷,境内有+++++++煤矿、+++++煤矿、+++++++纸业等大型企业,是+++市老煤炭工业基地,经济比较发达,对外交通十分便利,+++水库为大型水库,蓄水量9906万立方米,水库大坝及二分之一库域处于本镇境内,是+++市主要水源地之一。全镇现辖++个行政村(居),其中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是++村。2009年常住人口++++万人,其中镇驻地人口+++万人,2010年全镇耕地面积+++公顷,基本农田面积+++公顷,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块数++++块。
依据+++镇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年规划了++社区和++社区两个新农村社区,++社区位于++镇驻地,以++++为中心,包括周围++个行政村,现已建成居民安装回迁楼10栋,安置社区居民300户;今年以++村为中心,包括库区10个行政村,规划了++社区,现以动工建设,依据规划共复垦耕地+++亩,新增耕地++亩,不仅提高了库区群众生产生活质量,还增加了耕地,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国土资源管理所成立于+++年,工作人员编制为++人,办公地
点位于++镇政府办公楼东150米处,在市局及+++镇党委、政府的关怀、帮助下,国土所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达到“有独立场所,有必备设施”的要求,镇政府将1998年建成的原++司法楼划归国土所使用,2006年以来投资40余万元,对原办公楼及院落进行粉刷、整修,同时重新配备办公桌椅、空调、档案柜、文件柜、电话、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并为国土所配备专车,工作人员配备手机,交通、通讯费用镇政府全部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国土所脚踏实地、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努力打
造“制度全、环境优、业务强、素质高、服务好”的基层国土资源所,自国土所成立以来先后被++市国土局评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规范化国土资源所”,被++市国土局评为“国土资源工作先进集体”“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同时创新管理体制,加强干部培训,强化基层工作,从建章立制入手,狠抓内部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为++镇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好务。
二、严格执法,坚决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1、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全镇国土资源管理网络体系。
2008年根据市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全镇国土资源管理体系,提高国土资源执法水平,成立了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队伍,从全镇++个行政村村两委成员或大学生村官中选聘了++名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同时落实工资待遇及考核奖惩办法,通过这一措施进一步健全了全镇国土资源管理网络体系。同时制定了《++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考核办法》《++镇国土资源执法联动机制实施方案》《++镇村级国土资
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工作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
2、加强动态巡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同国土所工作人员和村级管理员签订《++国土所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书》《++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加大动态巡查力度,规定每周巡查时间不低于3次,村级管理员做到日巡查,、日报告,努力把违法行为处理在萌芽之中。加强对煤矿采空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测治理,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0年对+++村煤矿采空区进行治理,共复垦增加耕地90亩,该工程现已竣工。同时对+++煤矿采空区进行了规划,计划复垦耕地200亩,该工程现已立项,今年完工。
3、建立联动机制,结合新形势,探索执法新途径。
由镇政府牵头,成立了国土资源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所会同公安,工商,供电,执法所,在全镇范围进行了不定期执法巡查,充分发挥村级管理员作用,使全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到了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制止率达100%。同时对违法案件实现双报告,2010年在各部门配合下,按照《城乡规划法》对既不符合建房条件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违法建房户以及钉子户,由镇政府下达拆除通知,逾期不拆除的进行了强制拆除,共拆除违法建房28户60间,建筑面积约750平方米,退还并已恢复耕种土地约25亩。取缔非法采石场9处,切实保护了耕地,进一步规范了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大大减少了执法时限和成本。
三、选管并举,严格奖惩,开创村级管理员工作新局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为调动村级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我所开展了一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选聘,完善机制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既是信息员,又是情报员,对我们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和资料,及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起到很大作用。一是选好人。我们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各村实际情况,从全镇++个村两委成员中选聘了++名村级管理员,聘期两年。他们不但信息广,消息灵,在群众中威信较高,而且对土地法律法规比较熟悉,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进入工作角色也快。二是用好人。为加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市局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结合他们的工作特点,制订了++镇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工作职责和“三项制度、四个办法”。三项制度即:《学习培训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四个办法”即:《选聘办法》、《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办法》、《奖惩办法》。通过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能上能下,职责分明的工作机制。
2、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一方面,严管理。每周利用周五下午学习的时间,定期召开一次例会,听取管理员一周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汇总执法监察及动态巡查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对管理员的工作报告实行零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天工作的情况向国土所进行报告,每周五为定期报告日,分别建立了管理员日报告台账、定期报告台账;对重大案件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建立专项报告台账,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明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管理员的工作责任,依据《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的要求,与各村管理员签订《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工作责任书》,明确管理员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把责任落实到人头。
3、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根据《考核办法》,制订了《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员考核评分表》,对其考核分为季度、半年和年终三次考核,并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国土局备案。对评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分别奖励1200元、800元,同时具有续聘资格;对评为不称职的,由国土所报市国土局和镇党委、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扣发一个季度补助,并作为年底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有效制止的,经国土所及所在村(社区)确认后,由镇里每宗奖励50元;为方便他们互相联络工作、互相沟通交流信息,多次协调移动公司,把管理员的手机并入镇政府通讯网络,每人每月补助30元移动话费,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存在问题和打算。
虽然我所在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和发展相比,与上级领导要求和群众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结合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用地矛盾较为突出。各村按照规划局要求完成的村庄规划与现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相违背,而现在农村存在三代人住在一起的情况,子女结婚急需审批住宅,客观上造成了违法占地的发生。另外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执行难度大。国土资源部门没
有强制拆除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执行期限较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执法的被动局面。二是非法采石场位置偏僻、隐蔽,机动性强,易反弹,增加了取缔难度。
我所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不断探索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创新机制,扎实工作,提高执法监察水平。
一是继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氛围,加大宣传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是继续推进构建镇、村和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综合防控体系。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实行执法监察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管理员作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实行综合管理。
三是严格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完善耕地特别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议镇政府严格追究在耕地保护、产生违法用地的领导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范文第4篇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局中心 工作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突出两个强化:强化执法监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强化重点行业、区域和重点时期执法监察。
实现三个确保:确保执法计划完成率100%;确保隐患整改复查率100%;确保行政处罚结案率100%。
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加强执法监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今年要把加强执法监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有力措施,努力解决执法人员能执法、敢执法、会执法、执好法的问题。一是继续开展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活动。二是举办专题执法业务培训班。重点就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填写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执法重点内容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开展执法文书评审活动。针对当前执法文书使用,填写等方面存在问题,每季度对各中队的执法文书进行一次集中评审。四是
适时组织大队,中队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以及组织中队与中队之间相互检查,相互学习活动。
(二)是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今年要以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为突破口,在法律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做到“够威、够硬、够严、够细”努力打造一支能过得硬、能办大案、能办铁察的执法队伍。“够威”就是要树立安监部门的权威,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府政令,在依法行使监督处罚调查整改等方面,要有魄力、有威力。“够硬”就是要敢管,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在涉及安全生产执法问题上不留情面,不讲变通。“够严”就是要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严格监督,从严要求,敢于较真,不管是谁达不到标准,不符合程序的企业坚决不放过。“够细”就是要务实,要实打实,不来半点虚的,执法不能只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说说,一定要口到、心到、腿到,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该处理的一定及时处理。
(三)规范执法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一是要严把案件质量审查关。为确保行政执法案件的准确性,今年将对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从监督检查,证据收集、立案、处罚、反馈、督查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坚持以制度约束权力,以标准规范行为,以细节保证质量,以良好的过程
控制来保证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坚决杜绝办人情案等不良现象。要使每一起立案查处的案件成为“铁案”,在案件查处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收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糊涂案、切实维护执法监察的公正、公平性。二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为克服行政处罚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处罚额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今年将组织全队人员认真学习我局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案件查处工作中要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善于把握执法尺度。对每一个案件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罚建议均要依法,不可因人情关系好就从轻处罚,没有关系就从重处罚。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裁量,平衡适当。三是实行说理式告知。为更好地体现“执法先送法、监察先服务”的执法理念,切实起到教育当事人的作用,树立安监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大队今年将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说理式告知制度。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办案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力,通过说理式告知既能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同时也能提高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执法检查。根据工作计划加强对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企业
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加大专项执法监察力度,针对不同时期,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对逾期不整改隐患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加强执法人员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把执法人员廉政建设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树立安监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察对象;法律;界定
引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建成,事关我国的国家大事,事关我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反腐工作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事关人心向背和人民幸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了前所未有的增速,科学技术正在超英赶美,我国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历史性飞跃,终于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同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腐败向党和全国人民肆无忌惮的索取,向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为遏制腐败的继续蔓延,国家监察体制的创设和相关实施的法律应运而生。《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对象范围,但在法律界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监察法》第十五条的监察对象进行研究,旨在形成合理的理论理解,为《监察法》的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1.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不适应国家反腐败的需要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从秦国说起,为维护中央集权的需要,以就有以治理官吏为主要内容的纠察方式,对各级政府官吏的违法或失职进行监督,战国时期的御史制度便是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设立的御史台就是监察百官的监察机构。古代的监察制度到了明朝时期发展到了高潮。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监察相关制度主要在于行政法规上的规定,直到《行政监察法》的通过,开启了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启元。但仍然不能满足新时代的国家反腐工作需要。
1.1我国《行政监察法》产生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监察工作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及其人员的监察,监察工作方式也主要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增速发展,而公务人员与企业主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越拉越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各种诱惑不能保持初心,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1990年11月,为解决行政监察监察工作法规统一问题,国务院制定了《行政监察条例》,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条例对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1997年5月第一部《行政监察法》通过。历经十多年的行政监察实践,《行政监察法》因时因事要求不断完善,2010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修正案,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监察的对象和范围,开启了我国监察体系的新启元,撰写了监察工作法治化道路的新篇章。在《行政监察法》中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關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任命的其他人员,也就是监察的对象局限于人的问题①。监察的内容也就在于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问题及其违法问题的监察。
1.2行政监察法实施的局限性
《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②。法条中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权限就是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人民政府的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而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协,国家的公职人员不仅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而且有党委机关、“一府两院”及人大、政协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且除了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机关的公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趋凸显。因此,《行政监察法》中的监察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察工作已不能满足新时代的监察工作需要。
《行政监察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方式,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犯罪行为则无权处理,只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工作的分工配合和及时处理犯罪行为。21世纪的今天,我国各个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受委托的组织在从事公务行为时都有违法犯罪的发生,从单个人的犯罪走向了职务犯罪的方向发展。因此,《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及范围已不能满足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建设需要,从以机关和人为中心的监察工作向以职务为中心的监察工作转变已势在必行。
2.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
我国监察机关自古有之,但对于监察机关的称谓有所不同而已,但都因腐败危及阶级统治而生。说明腐败关系每朝每代统治地位的稳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21世纪是个美好时代,也是个充满诱惑的时代,我国经济稳步增长,在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尚未稳固之时,我国的政府经济职能尚未完全转变,面对无数的灯红酒绿,党政机关的一小部分领导干部经不住诱惑,守不住清正廉洁的底线,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开始走向腐败堕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纵观各行各业的腐败官员中,依然是共产党员居多。
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为代表的领导深刻认识到腐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极大伤害。腐败行为不被制止和遏制,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造成某些干扰和影响。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的思想思路指导反腐工作,目的是要让党内自己人做到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国家公职人员都是全身心的投入为人民服务工作中去,才能实现党的伟大的事业的实现。在反腐高压态势的背景下,原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仅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及对腐败侦查权的限制,已不足以满足21世纪的反腐败斗争需要。2016年11月,在三省市率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经过1年的试点之后,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家监察工作进入新时代。
通过全国试点的成功改革,完成了宪法的修改,在宪法中增设了“监察委员会”,同年的3月选举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应时诞生,从而开启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从摸索走向成熟的标志,实现了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形成了以党纪反腐领导、主攻监察反腐、司法保障反腐的监察制度体系格局。③
3.我国监察对象的认定问题分析
监察对象是监察法的重要内容,是监察法的参与者之一,我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的。说明了监察不仅是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外,而且还对与公职有关的人员进行监察。其中的第一项的监察对象并无当然并无争议。本文旨在监察实际工作中,如何对监察对象进行界定依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3.1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务人员的界定
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何为公共事务就是公众的事务,大家的事务。从法律上理解,管理公共事务就是为了满足全体人员或者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管理的事务,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是与私人利益相互区别的概念。监察法中将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务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一定程度上来说扩大了监察范围。但就在管理公共事务中的管理人员是否就是监察对象,或者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仅就以公务人员身份履行公务时才属于监察的对象,仍然不能得到明确的界定。比如,在公园里依法履行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卫生管理等行为,其行为系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从事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在这此类人员中有违纪行为存在也是不可避免的。是否应该属于监察对象仍然应该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3.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
国有企业在概念上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由我国国家出资并由国家指派有关人员经营和管理的企业,所得利润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涉及民生领域的经营。在国有企业中有从事企业管理的公务人员,当然也存在着受聘管理国有企业的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人员。在《监察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只是简单的概念问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究竟应该从广义上理解还是从狭义上理解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因为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从小到车间的组长、班长或者到大到董事长、总经理均属于管理人员。是否都应当属于监察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法律概念不应当模糊不清,而是应当具有相对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才能让被监察对象对自己是否可能违反工作纪律而被监察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
3.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界定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体育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界定问题,笔者认为是否可以理解为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我国的公办教育体系中主要指的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这一方面很好理解。公办学校的领导履行职务可以直接理解为公务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问题和人员是否是从事管理工作需界定:第一是班主任在学生的奖助学金的评估和发放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决定性作用,这一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从事管理的人员;第二是导师对学生的管理与辅导、评优等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是从事管理行为也需要进一步界定。
在公办医疗卫生系统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界定上与刑法的公职人员的界定是否一致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在职务犯罪或腐败中,医疗卫生系统的腐败一直是一个高发人群,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医疗卫生系统大多出了问题,不仅仅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普通的醫生收受红包不在少数。若从狭义上理解在公办医疗卫生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监察法监察的对象,那么普通的医生或医院合同制聘请的医生的腐败问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存在疑问。若从广义上理解,将管理病人的医生理解为在医疗系统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又是否属于毫无边际的扩大解释。
综上所述,在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管理人员,应该从广义上进行界定,还是从狭义上进行界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3.4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界定
基层自治组织就是由村民大会或居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特性具有依法依规自主管理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的事务的权利。在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规定的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指的是具有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还是从事管理村中一切公共事务的办事人员并不明确,比如村小组长在管理本村公共事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侵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的问题,是否应当对该项事务进行监察,也有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监察应该全覆盖,属于监察的对象,但幼儿学者则认为,不符合法律的牵抑性原则,监察法不应该将手伸向农民。因此,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到底应该如何界定监察对象在监察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的界定和解释。
4.完善我国监察对象范围的思路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启动并完成改革,监察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监察体系的形成。
4.1明确管理公共事务中公务人员的界定
管理公共事务中的人员有着不同的身份,在其中的作用不同,在管理过程中发挥的能力也不尽相同。在理解管理公共事务中的公务人员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仅就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人员。在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明确这类人员的“公务”性质。这里的公务性质不是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人员,而是应当将重心放在其从事的是公务活动,而该活动必须获得授权的活动。没有授权的活动不能称之为公务活动,其中的授权就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国家机关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的委托。只有经过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的履职行为才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在这类组织中从事公务行为的人才能界定为公务人员。因此,我们应当从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入手,先明确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公务行为进行界定,再明确界定监察对象中的公务行为。
4.2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监察法第十五条关于监察对象的简单规定,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首先笔者认为,这本身就是法律应当性的规定,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受国资委的委派。但简单的规定不加以界定,就会无形中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从管理学的角度上讲,企业管理人员不仅包括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还包括以下的小到领队或班长及车间主任等人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监察法中有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从扩大监察范围考虑,应当限定在中层党员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较为恰当。
4.3完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法律界定
在我国公办科教文卫体的管理人员大多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其属于监察对象并不陌生。本文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于管理人员的下限范围应当到什么界限。比如在公办教育机构中,学校领导对学校的管理行为属于管理,学校领导理所当然是,班主任对学生的管理是管理,学校保卫部门对学校秩序的管理同样也是管理,宿舍管理人员同样是管理,如果不加以区分和作出明确的界定,监察工作是不是管得太过于宽泛,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监察资源。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完善公办科教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的范围界定,划分这些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的下限问题,有利于正确区分监察对象,节省监察资源。
4.4完善基层自治组织中管理人员的界定
基层自治组织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不同在于其是由村民或居民选举产生的,自主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在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中有村集体领导及大学生村官等,其中的村委会成员基本属于本村村民,监察法将这类人员列入监察对象的范围其实也是一种扩大监察范围的表现。但本文认为,该类人员范围不应该太过于扩大,否则可能影响法律的牵抑性问题,应该对这类人员的行为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也就是说以公务性质确定监察对象。如果这类人不是执行政府交办的工作,其不具有公务性,就不应当对其进行监察。因此,应当明确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为监察对象的同时,明确这类人员所履行的职务系公务行为。
5.结语
本文通过研究监察法第十五条有关监察对象的规定,在该条中发现上文的几个问题,笔者认为监察法中的监察对象概念过于模糊,希望通过相关的监察解释进行完善和界定,有利于明确监察工作的开展,同时节约了监察成本。有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③吴健雄,王友武著.监察与司法衔接的价值基础、核心要素与规则构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4):27-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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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县委机关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后勤服务工作。
3.负责县委、县委办公室工作中公务往来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4.协调县委机关各部门工作中公务往来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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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县委机关的公共财产管理,做好县委办公室一般办公用品的购置工作。
8.负责县委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负责县委机关车库和县委办公室的车辆管理及驾驶员的审验工作,保证县委领导和办公室公务用车,协调县委工作部门的公务用车。
10.负责县委机关接待室、食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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