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委托开采合同
矿石委托开采合同(精选4篇)
矿石委托开采合同 第1篇
开采矿石及其他资源合同效力问题和新建矿山程序及条件
一、开采矿石及其他资源合同效力
(一)个人之间买卖矿产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及《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任何其他第三人对其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此外,国土资源部擅自出卖矿产资源事宜,出台了《关于立即制止农村基层组织擅自“出卖”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38号),通知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农村基层组织擅自“出卖”矿产资源是严重违法行为。各级执法部门要对基层组织擅自“出卖”矿产的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坚决制止。
(二)买卖矿产资源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矿石的法律后果
《土体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建矿山采矿(来源于惠东县林业局)
(一)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及要件
1、除探矿权转采矿权外,新建矿山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依据为:),采矿权申请人提供矿区范围的地质储量、开发利用方案及租用地协议等相关资料(属地下开采的还需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并取得水利、环保部门同意开采的前置意见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让工作。
2、由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地质成果资料进行成果评审认定。
3、发布采矿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预公告、公告。
4、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签订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
6、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7、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8、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9、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根据采矿权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二)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人和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3、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6、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占用储量登记表;
9、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10、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
11、审批权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采矿权审批时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三、安墩问题解决方案
(一)如何实现占有采矿权
根据前文所述,要取得国家采矿权需要经过招拍挂的矿产资源出让程序,并且,采矿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该如何占有采矿权呢?
1、取得林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因此,占有地上的林权也可以取得在征收补偿中的谈判主动权。
2、取得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天第一款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综上所述,金墩源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都是无效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那签订什么合同呢?根据《农村承包经营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自留山并不是通过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显然《土地承包法》不能进行调整。因此,鉴于自留山的性质,自留山除按规定继承之外,是不允许进行流转的。因此,金墩源公司与农户之间不可以签订自留山转让合同。
矿石委托开采合同 第2篇
乙 方: 身份号码: 联系办法:
甲方现有 米黄玉矿拟承包给乙方开采。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实现双方共赢之目的,确保乙方矿山正常开采和生产,双方在诚信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一、承包方式及风险负担办法:
1、甲方提供矿山(注:开采证号为 ),不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乙方开采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亏损;协助为乙方提供炸材(注:炸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及外围事务的协调,促使乙方矿山正常开采生产和经营。
2、乙方全额承包,即包出资,包开采,包责任,包安全,包所有一切风险和亏损,设备自备,工队自定,食宿自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开采成果归乙方所有,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承包价款。
二、承包期限及开采范围:
1、承包期限为叁年,即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三、合同承包价款及付款办法、时间和要求:
1、每年承包价款为 元( 元),三年承包价款共计 元( 元);该价款系甲方应得的净价款。
2、分三批付款:即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成立生效之日起的三日内首付甲方现金 元;第二年公历元月7日前支付甲方现金 2、开采范围:元;第三年公历元月7日前支付甲方现金 元;付款均以收款收据或金融部门汇款单据为准。
3、有关要求:
①乙方必须按时全额付清第一批合同价款;否则,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本合同将自动提前解除并终止;对第二、第三两批价款,如乙方不按时付款的,自第一次逾期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后即视为乙方自动退出合同,并无条件地放弃承包合同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本合同亦将自动提前解除并终止。
②合同第一批价款全部兑现完毕之日起,甲方须尽快着手处理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的遗留问题和协调炸材事宜; 月后,确保乙方即可正常动工生产。
③若遇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潜在的遗留问题不能按时排除的,甲方要最早时间通知乙方,原则上在不以耽误生产为主,双方在另行协商的时间内务必共同合力彻底解决。
四、施工安全及事故责任承担办法: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采矿同行业操作规程安全施工,合法用工,并必须为其所属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办理劳动安全工伤保险,切实强化劳动安全措施及保障;否则,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含机械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2、如因乙方人员施工资质(资格)存在缺陷或违规(章)违法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亦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约定的其它事宜: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当履行合同规定;正常情况下,须及时提供炸材(注:政府行为或管理部门的因素造成的情形除外);如因甲方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之前的遗留问题(注:含矿带上需要搬迁住户处理及费用承担?保证道路畅通?负责协调地方各级行政部门问题?)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且造成乙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如因此耽误乙方生产时间的(注:以连续耽误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为准,不累计,且须以双方共同书面记载内容为准),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向后补足并延续。
2、乙方有权自主规划、生产和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前述矿山开采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包给其他第三人;不得破坏性掠夺开采。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注意水土流失,防止引发山火,不滋事,不扰民;必须依法严格运输、管理和使用炸材;如所需的炸材被损、被盗、流失、借用及违规管理和使用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4、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对外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包权;相反地,如甲方不需对外继续发包的,甲方有权及时收回前述矿山经营权;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撤走矿山所有机械设备和其所开采的矿石,不得影响甲方继续经营;否则,如乙方怠于撤除和清理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理,且不赔偿乙方任何经济损失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或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主合同效力同等。
六、合同变更及争议处理办法: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条款;如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由过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因合同条款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自愿选择由守约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调解或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承包期限内,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毁约(违约)、单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否则,由过错责任方支付给守约方本合同总价款额20%的违约金;如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过错责任方无条件地赔偿给守约方四倍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成立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 方:
乙 方:
中间人:
矿石委托开采合同 第3篇
1 指标体系的计算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 我们对矿石损失贫化的指标共有四个:矿石贫化率、矿石损失率、岩石混入率以及金属回采率。这四个指标在实际开采中是缺一不可的, 其中矿石贫化率和矿石损失率这两项指标不仅仅是有关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更是有关矿山企业生产技术经济效果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时它们还反映了相关矿山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从定量的角度评价了所采用的采矿方法的合理程度, 衡量了采矿程序是否正常和采掘 (剥) 作业是否正规。
关于矿山损失和贫化的计算方法, 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法, 一种是间接法。直接法是指在采矿过程中, 地测人员直接进入采场测定以及计算矿石损失贫化指标相关的所需的数据。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地下开采矿山的某些空场开矿法、充填采矿法以及中小型露天开采的采场。在实际操作中, 一般都是采用直接法, 只有受到参数干扰时才会采用间接法, 当然计算方法的选择也要根据各矿山的具体情况而定, 要考虑到采矿方式、方法的不同以及相关计算参数的可靠性, 按照月、季、年对开采阶段、坑口进行统计和汇总。
降低矿山贫化率和损失率这两个指标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矿山资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就显得更外重要, 但是各矿山企业必须在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本办法的前提基础上, 加强生产技术的管理, 定期检查分析损失贫化情况,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采取有效措施, 合理降低矿石开采损失率和贫化率。
2 降低矿石损失贫化指标的管理办法
2.1 提高思想意识
矿山企业要努力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率、提高经济效益首先就必须在思想上意识到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的重要性, 这种意识不仅仅是企业高层的意识更要成为企业全体员工的意识。企业高层要使每一位员工明白意识到企业在采矿、放矿以及选矿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数额, 以及矿石损失贫化指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所节约的成本和所创造的利润。企业将降低矿石损失贫化指标这一意识形成全企业的集体意识, 这无形中就为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率, 提高矿石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 提高部门管理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采掘工业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 每个矿山企业都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健全相关制度, 建立采掘 (剥) 工程的计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生产技术规程和分析会审等有关制度体系, 保证矿石质量, 以便通过更为合理的方式来降低矿石的损失率以及贫化率。
采矿技术管理部门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应根据生产地质工作提供的矿床条件和采矿方法的试验结果设计合理的采矿方法、制定可行性损失贫化率计划指标以及保证完成指标的技术措施。针对其开发设计的矿石产品, 该部门应制定合理的产品方案和质量标准, 稳定供矿的质量。采矿技术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布置工程的所有事项, 尤其采掘工程设计及技术计划应贯彻“大小、厚薄、贫富、难易”兼采的原则。设计人员要以深入的现场调查研究为基础, 力求改进开采工艺, 提高开采技术。
生产部门在矿床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地按照之前批准的计划和标准合理开采矿石, 最大限度地回收矿产资源, 减少损失和贫化。负责组织生产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 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和采出矿石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 找到影响质量好坏的因素, 及时汇报给有关负责部门及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也要遵守工作规程, 认真计量, 化验及时。一旦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矿石, 取样人员不予计量, 作废石处理。
2.3 严格奖罚制度
对于矿石企业而言, 质量是采场工程的重中之重, 数量并不是评价绩效最主要的因素, 因此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用合理的制度来管理工程和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严格奖罚制度也是降低采矿率的有利措施有以下几点。
首先, 矿石损失贫化率指标应当与工资挂钩, 把指标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 如车间主任, 车间地、测、采技术人员等, 从而就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 在工资结算的时候以此作为考核工资和奖金的依据。
其次, 矿山企业应该要求相应职能单位于每月中旬测定实际水平采宽和各个水平采宽, 然后该职能单位月底与车间一起验收工程量, 再一次测定实际水平采宽和核定合格水平采宽, 然后以这两次核定的采宽为基础取平均值, 计算合格矿量和实际矿量。之所以这么做, 是因为合格的水平采宽是贫化、损失率指标的核定基础, 因此必须定期核定采场采宽, 而且必须做到严格细致。
2.4 提高技术培训工作质量
矿山企业的技术人员主要是地、测、采技术人员, 这三类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对矿石损失贫化的影响很大, 因此这些技术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交以实践为基础的相关总结、经验或者建议。企业应鼓励技术人员参与各种技术交流活动, 一是通过这类交流活动增强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 二是以这种形式的活动作为奖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摘要:众所周知, 作为国家宝贵的地质财富, 矿产资源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物质基础以及矿山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它们采后绝大部分是不能再生的。因此, 我们对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先从矿石损失、贫化率入手, 探讨有关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关键词:矿石损失率,矿石贫化率,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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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第4篇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矿石委托开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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