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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的情感问题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康德道德哲学的情感问题(精选12篇)

康德道德哲学的情感问题 第1篇

摘 要:康德道德哲学主要指《实践理性批判》以及《判断力批判》中由道德向审美过渡的环节及内容,康德的哲学被冠之为“纯粹的”就是因为他的哲学是从先验的理性的角度去分析,他排除外界的感性的、经验性的因素去建构道德法则,但本文却是要在康德理性批判哲学的基础上以情感为切入点,试图说明道德情感即“敬重”作为道德法则由内向外实践的动机,不但对道德形而上学起了重要的外化作用,而且第二批判也是通过敬重的道德情感过渡升华为第三批判的崇高的审美情感。

关键词:道德感情;哲学

一、道德情感的内涵

在康德之前,沙夫茨贝利、哈奇逊等使用过道德情感概念,他们把道德情感看作为判断道德的来源和标准,他们认为道德情感是天生的,它让我们拥有了分辨善恶的能力,而康德却不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他认为道德情感不是道德判断的标准而是道德的动机。

那么,康德是怎样界定道德情感的内涵的呢?首先,康德把情感分为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前者是内感官接受外界刺激的“病理学的情感”后者是纯主观、不提供认识的,它的根据和对象都是理性的,换句话说,“尽管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也毕竟不是通过影响而接受的情感,而是通过一个理性概念而自己造就的情感” 即敬重不能归为那种偏好或私欲的完全以外在的质料为对象的.“病理学上的情感”。

敬重遵循道德律,因而它会否定偏好、感性冲动,对道德律的敬重是通过智性根据起作用的情感,其实质是纯粹实践理性在拒绝了与它相对立的感性冲动后为唯一起决定作用的道德法则取得了尊严。

其次,道德情感有什么作用呢?康德认为要使道德法则能够影响人的实践行动就需要一个强大一点的动机,因为很多时候理性是软弱的,敬重就是这种出于对法则的纯粹敬重而不需要其他欲求的决断,它作为道德法则向外实现的动机,能够让善良的意向“嫁接”到它上面来并予以认同,而感性的冲动则不会给人道德价值,但是敬重的道德情感却会培养人的道德意向,提升人的灵魂,发现人的价值,改善人的品格。

所以,道德情感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中的地位还是很重要的。

二、道德情感与崇高

敬重在《实践理性批判》里被康德看做是来源于纯粹理性的一种对道德律的尊重与服从的情感,崇高在《判断力批判》中被看做是对纯粹理性的理念的表现,二者在来源上、对象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就连让人产生的感觉也非常的相似,我认为崇高是对敬重的道德情感的升华和提高,崇高作为一种审美情感是以敬重的道德情感作为基础的,否则崇高则不可理解。

崇高与敬重的相似性主要表现在:第一,都是先痛苦而后愉悦的情感,敬重是拒绝感性的要求而使人感到痛苦,在遵循了道德律后又瞬间意识到了道德法则的尊严,从而获得了愉悦的感觉,而崇高给人的感觉是“消极的愉快”,自然对象刺激你形成一个表象,但这个表象无法呈现直观到的自然,它以形体的庞大或数量、力量上的巨大给你造成恐惧的表象,而这时只有寻求理性去使感官表象与理念相符合,让理性去把握这种望尘莫及的对象,感性物的刺激引发了崇高这种绝对大的理念,其实质是对理性本身的认识。

第二,崇高与敬重产生的根本在于理性而不是刺激它的外物。

第三,都对道德有引领和奠基作用,前文说过敬重是道德法则实践的动机,康德说美是德性的象征,这里的审美,主要指美和崇高,但是康德更重视崇高,因为崇高比美更具有接近道德和绝对善的倾向,也就是说崇高比任何审美形态都要高一个层次。

因而康德更重视的是崇高对道德的启示作用,“智性的,本身自在的和目的善从感性上[审美上]来评判,必须不被表现为美,而宁可被表现为崇高,以至于它更多的唤起敬重的情感(它蔑视魅力)而不是爱和亲密的眷恋的情感。”

总之,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多处提到崇高具有道德价值,因而由敬重到崇高的升华正好沟通了《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而两大批判要解决的是道德与审美的先天根据问 题,而《纯粹理性批判》考察的是知识的先天根据问题,我认为三大批判的指向是第二批判,对于康德而言,技术理性只是工具,需要实践理性的指导,技术理性可以对大自然形成知识,并为人类所利用,但如何使用要与道德、伦理相结合。

而审美作为德性的象征,我认为也是对自然概念的补充,审美能够通过对自然的感动和惊异来追问世界,通过诉诸道德情感将人指向了实践理性,邓晓芒老师还认为康德的自然目的论的终极导向是道德神学,总之,道德哲学在康德的三大体系中占有核心位置,而道德情感无论是作为敬重也好,作为崇高的基底也还,都对两大批判起到了沟通和中介的作用。

三、道德情感的培养

康德认为审美从根本上说就是对道德理念的感性化的评判能力,而这种能力必须建立在道德情感的较大的感受性上,所以“对于鉴赏的真正入门就是发展道德理念和培养道德情感,因为只有在感性与道德情感达到一致时,真正的鉴赏才能具有某种确定不变的形式。” 因此,道德情感有助于理性存在者道德性的完善,我们也就被赋予一种间接的义务去培养道德情感。

那么,如何培养道德情感呢?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入手,一个是对自己的义务,另一个是对他人的义务。

对自己来说就要珍视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和自由,珍惜自己的身体,无论遇到什么事都不要自杀也不要沉溺于性的享受,因为大自然赋予我们对性的爱是有目的的,就是繁衍后代,它是为了保存物种而规定的,而现在很多人利用性去满足自己低级的欲望,这在康德看来就是对自己理性和人格的侮辱和践踏,康德将这种把自己贬低为动物的行为称之为“性愉快上的自取其辱”。

因此人要时刻保持自己理性的清醒,因为德性不是一劳永逸的,很容易沉沦,人的每一次实践都是道德情感、良知和道德律的充分参与下才得出的,所以,我们要通过培养道德情感来滋养道德的心灵,每一次德性的练习都是对道德律的遵循与实施。

参考文献:

[1]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11年.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3]王福玲:《康德尊严思想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

康德道德哲学的情感问题 第2篇

本文将致力于梳理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情感”概念的发展变化,并将重心放在“道德情感”与“道德法则”的关系上,以期对康德道德哲学获得透彻清晰的把握。

关键词:自律 他律 立法 道德情感 敬重 经验

一、自律道德哲学

要理解“道德情感”概念,首先须对康德道德哲学作为自律道德哲学这一核心特征有清晰把握。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世界一分为二,即“物自体世界”与“现象世界”。

相应的人也被赋予两种身份,作为物自体的人与作为现象的人。

现象世界为自然法则所支配,而物自体世界却只能思考而无法认识。

这一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为防止理论理性越界的划分,对于理论理性是消极的,但对于实践理性确是积极的。

恰恰由于我们无法认识物自体世界,从而才可以设想自由的可能性,而人也可以以物自体的身份成为立法者,制定道德法则,从而自己立法,自己遵守。

这即是“自律”概念的基本内涵。

康德进而指出意志自律性是道德最高原则,意志他律性是道德的一切非真正原则的源泉。

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

所以自律原则就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

这一实践规则是个命令式,也就是说,任何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都必然地受到它的约束。

对于意志他律性,康德指出“如若意志在它准则与自身普遍立法的适应性之外,从而,走出自身,而在某一对象的属性中去寻找规定它的规律,就总要产生他律性…例如,前一种人说,为了保持信誉,我不应说谎。

后一种人则说,尽管于己毫无不利之处,我也不应该说谎。

从而,自律的人应该摆脱一切对象,使对象不能左右意志,所以,实践理性、意志,就用不着忙于管束异己的关切,而只是证明自己的.威信就是最高的立法。”

二、第一种“道德情感”概念

在对意志自律性与意志他律性进行了区分之后,并指出只有自律性才是道德的唯一原则。

康德着手进行以他律基本概念为依据的一切可能道德原则的分类,而也引出了第一种“道德情感”概念。

康德认为他律原则有两类,一类是经验的,一类是理性的。

经验的他律原则所追求的永远是幸福。

理性的他律原则永远是以追求完善为原则,或者是以我们自身意志所达到的完善,或者被设定为已经存在于把某种事业加于我们意志的神的意志之中的完善。

显然,康德把“道德情感”纳入了经验的他律原则。

康德特别指出“我把道德感原则也算作幸福情感,因为任何一种实践上的关切,都通过事物所提供的满足而增加人的舒适,不管这种关切是直接的不计利得,还是考虑到利得而发生。

我们也必须与赫奇森(Hutcheson)一样,把对他人幸福的同感原则,也算作他所认为的道德感。”

康德首先驳斥了经验的他律原则作为道德规律基础的可能性。

“如果道德规律立足于人性的特殊结构,或者立足于人之所处的偶然环境,它们就不会有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有效的普遍性,也不会由此给予有理性的东西以实践必然性。”

紧接着,康德特别给出了道德感不能作为道德法则基础的原因,“在程度上天然有无限差别的情感,是难于给善和恶提供统一标准的,而且一个人感情用事,也不会对别人做出可靠评价。”

综上所述,纳入他律的经验原则的道德情感是指我们因遵从道德法则而在心中感受到的一种“满足”之情,这是我们接触到的第一种“道德情感”概念。

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道德情感”概念也是指的这一种。

三、第二种“道德情感”概念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第二种“道德情感”概念。

康德指出,道德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造成了两种情感。

第一种是痛苦的情感,“由道德法则对意志所作的一切规定的本质就是:意志作为自由的意志,因而并不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的参与,而且是甚至拒绝一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偏好可能违背那个法则时就中止这些偏好,这意志是仅仅由法则来规定的。

所以就此而言,道德法则作为动机的作用仅仅是否定的,而且作为这样的动机,这动机是能够被先天认识的。

因为一切偏好以及任何感性冲动都是基于情感的,而对情感(通过偏好所遭到的中止)的否定作用本身也是情感。

所以我们可以先天的看出,道德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于它损害我们的一切偏好,就必定会造成一种可以被称为痛苦的情感,而且在这里我们就有了第一个实例,也许还是唯一的实例,在其中我们有可能从概念出发先天地规定一种知识(在这里就是一种纯粹实践理性的知识)与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的关系。”

第二种则是肯定的情感,“但既然这个法则毕竟还是某种就自身而言肯定的东西,也就是一种理智的因果性的形式,亦即自由的形式,所以,由于它与主观上的对立物,亦即我们心中的偏好相反在削弱自大,它同时就是敬重的一个对象,而且由于它甚至击毁自大,亦即使之谦卑,它就是最大的敬重对象,因而也是一种肯定的情感的根据,这种情感没有经验性的起源,是被先天地认识的。

因此,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种通过一个理智根据造成的情感,而这种情感是唯一我们能够完全先天地认识,我们能够看出其必然性的情感。”

基于以上两点,康德引出了第二种道德情感的概念,“对情感的否定性的作用,如同对情感的一切影响以及如同任何一般情感一样,是病理学的。

但作为道德法则的意识的作用,因而在于一种理知原因,亦即作为至上立法者的纯粹实践理性的主体关系中,一个有理性的被偏好所刺激的主体的这种情感虽然叫做谦卑(理智的轻视),但在与这种谦卑的肯定的根据亦即法则的关系中,同时又叫做对法则的敬重,对于这种法则来说根本没有任何情感发生,而是在理性的判断中,由于扫清了道路上的阻力,对一个障碍的清除就被等同于对这因果性的一种肯定的促进。

因此,这种情感也可以被称为对道德法则的一种敬重的情感,而共同出自这两个理由,它也可以被称为一种道德情感。”简言之,康德的第二种道德情感即对道德法则的一种敬重的情感。

康德对这种道德情感的特征做了进一步的描述,指出“敬重”作为一种感情属于感性,但其原因却在纯粹实践理性里面,即仅仅由理性造成的,它不是道德法则的根据,而是仅仅用作动机,以使道德法则在自身中成为准则。

最后,康德特别强调,恰恰是道德强迫才产生出这种道德情感,简言之,康德的思路为因为强迫所以敬重,因为敬重所以遵从道德法则。

恰恰是出于上述道德强迫,康德展开了对“道德的狂热”的批判。

概括说来,依康德之见,我们必须是出于由道德强迫产生的对道德法则的敬重遵从道德法则才是道德,出自任何其它情感,即使结果是合乎道德法则的,但仍不能视为道德行为。

康德如此是为强调人的有限性,即否定我们可以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而这恰恰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局限所在,从而引发了对其道德哲学的批判。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康德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康德:20:《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张荣,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浅析康德道德教育思想的哲学基础 第3篇

一、道德教育之人性基础

对康德道德教育的人性基础的研究就是对其道德教育之可能性的研究, 它也是研究康德道德教育思想的前提或逻辑起点。因为道德教育以道德为前提和主要内容, 而道德则以人性 (本文特指人的道德本性) 为前提或逻辑起点, 所以道德教育作为对人的道德性的培养, 必须以人性为前提或逻辑起点。

人性问题自古就是一个十分有争议性的问题, 几乎每一位哲学家都对其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从总体上看, 中国哲学传统走性善论的道路, 这种观点认为人在道德本性上是善的, 它与中国人崇尚孔孟之道是一致的。虽然孔子对“性”与“天命”等类似话题都有所避讳, 但孟子的性善论尤其是他的“四端说”却非常符合中国人独特的道德情感心理, 因而为人所称道和奉行。西方哲学传统的主流是性恶论, 这与他们的宗教传统尤其是其基督教传统是一致的。该取向在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因为西方绝大多数的政治哲学家都试图通过严密的政治制度的设计来防止人性的堕落在政治上的负效应。

作为一名典型的西方哲学家, 康德虽然不主张人性本恶的思想, 但他对人性的看法也并没有中国人那样乐观。在其《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一书中, 康德详细地论述了其有关人性的思想。在他看来, 人在本性上既不是道德上善的也不是道德上恶的, 道德并不是人天生就有的, 人所有的仅仅是选择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的可能性, 但这种可能性并不就已经是现实的或现存的, 人有选择向善的可能, 也有选择行恶的自由, 可以说, 道德是人选择的结果。在这一问题上, 重要的不是人的禀赋, 不是人的倾向, 而是人的有意识的选择行为, 因为这一行为蕴含了直接决定道德的因素—动机, 也即行动者的主观准则。对康德而言, 道德只与动机有直接的关系, 与后果或任何其他因素都没有直接的关系, 而动机并不是人天生就有的, 因此, 与动机直接相关的道德就无法直接从人的天性中获得。诚如康德所言:“人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什么呢?以及, 他应该成为什么?是善还是恶?这必须由他自己来造成, 或者必定是他过去所造成的……善与恶必须是他的自由任性的结果……从而他在道德上就既不能是善的也不能是恶的。”一个天真无邪的小孩或儿童, 当他无意识地做了一件对人有利的事情或损害人利益的事情时, 我们不能因此就说他是道德上善的或道德上恶的, 我们只能说他在道德上无所谓善恶, 或者说他是天真无邪的。因为, 无意识就是无动机, 而无动机也就无所谓道德。简而言之, 人在道德本性上是空白的。不过, 也正是因为人在道德本性上的这种空白才使得道德教育成为可能, 如果人天生在道德上是善的或恶的, 那么, 从理论上讲, 对人进行道德教育就是徒劳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 康德对人的道德本性的研究是其道德教育思想的基础或前提, 这同时构成了康德对道德教育之可能性的论述。

二、道德教育之必然选择

在康德那里, 道德教育不仅仅是可能的, 而且是必要的甚至是必然的, 它是人成为人的必然选择。而要理解这种必要性和必然性, 首先就必需从道德哲学的层面理解道德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在某种意义上, 可以说, 康德的全部哲学思想都是在为人的道德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作论证。在康德看来, 人是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 这也就是说, 他是自然存在和自由存在的统一体。人的自然存在表现为人的本能需求, 在此, 他和其它动物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人的自由存在也就是人的道德存在 (在康德那里, 自由与道德是同一个东西) , 它是人与地球上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所在, 是人作为人最根本的规定性。一旦丧失其自由或道德, 人就堕落为一完全的自然存在者而和动物无异, 而这也就意味着他丧失了人作为人的资格。某种程度上, 我们还可以说, 人是为道德而存在的。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 康德为人的道德性做出了如下辩护:“你的行动,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 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 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 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在此, 人性也即人的道德性, 以人性为目的也就是以人的道德性为目的。可见, 对康德而言, 道德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也不是遥不可及的东西, 它是人作为人而存在的必要条件甚至是人存在的目的。一个没有道德的存在已经不配再被称之为人了, 因此, 道德与其说是好人和坏人的区分标准, 不如说是人和非人的区分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会自然而然地以道德为标准对地球上的动物进行等级划分。在潜意识中, 他们将地球上的动物划分为三个等级:人、禽兽以及禽兽之下。在他们看来, 虽然禽兽不会做道德的事, 但它至少不会做不道德的事, 而那种不道德的人由于做出了不道德的事情, 因此在禽兽之下。这就表明, 人们在潜意识或自然的情感中, 是无法接受一个毫无道德的人成为人的, 他们会自然而然地将这样的人排除在人类的行列, 甚至将其排除在禽兽之外, 而这也就是人们经常骂一个坏事做尽的成年人“禽兽不如”的根本原因。这可以看作是对道德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实践证明。

由上可知, 虽然人并不天生就具有道德, 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道德对人而言都是必要的和必然的——人必须要拥有道德以成为——道德的存在, 这就决定了人必须经过后天的培养来获得它, 而这种对人的道德性的后天培养也即是道德教育。可以说, 道德教育是人获得道德的必然途径, 又由于道德是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 所以, 道德教育也就成了人之为人的必然选择, 这即是说, 人只有通过道德教育才能成为人。总之, 要想成为人, 就必须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要想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就必须通过道德教育。这就是康德所谓“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的根本内涵。

三、结语

“人是惟一必须受教育的被造物。”而更为重要的是, “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 可以说, 教育是人成为人的根本。而在康德那里, 道德教育不仅构成了教育的主体部分, 而且是教育的根本, 由此也就可以看出, 对康德而言, 道德教育才是人成为人的根本。而由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 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建立在其道德哲学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 对康德道德教育思想的哲学基础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研究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 而且有利于我们更透切地理解道德教育作为人成为人的根本这一思想的具体内涵;同时, 由于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其教育思想的主体部分和根本, 因此, 对康德道德教育的哲学基础进行深入探究也就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康德的整个教育思想。由此可见, 无论就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本身而言, 还是就康德的整个教育思想而言, 对康德道德教育思想的哲学基础进行探究都是很有意义的。

摘要: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其教育思想的主体部分。它以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人性理论为其逻辑起点和基础, 并通过对道德教育是人成为人的根本这一观点的论证而阐明其是人之为人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康德,道德,道德教育,人性,哲学基础

参考文献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 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55, 48.

[2]Immanuel Kant, Practical philosophyⅡ,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M].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Mary J.Gregor,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579.

[3][德]康德.论教育学[M].赵鹏, 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43, 46, 3, 5.

谈康德道德哲学的现实意蕴 第4篇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理论;现实

中图分类号:B5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027-01

康德在西方近代史上第一次从哲学方面提出了伦理学问题,以其独特的方式表达了道德哲学的深刻原理,实现了其哲学要解决人生问题的最终目的。康德道德哲学的理论深奥磅礴,其中很多的原理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康德道德哲学理论概谈

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形式主义,形式化是一切道德原则本身一个最基本的要素。道德从根本上说的确不在于做什么,而在于如何做。更重要的是,道德不是一次性的个别行为,而是具有普遍可能性和社会赞同性的行为,没有形式化,这种行为的普遍意义就不能得到揭示。把道德原则提升为纯粹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从日常的普通到知识提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进步,而且应当理解为现实历史的进步。人是目的则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共识,直到今天还成为许多国家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底线;而每个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一个目的国则是人类至今尚未实现的道德理想。康德另一重大贡献是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要由自由来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法则。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

宗教信仰问题是贯穿康德批判哲学的根本问题。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信仰意味着对知识的否定,划定知识的界限,知识的界限或范围是由纯粹知性概念和先天的纯粹直观经先天综合判断形成的,这知识的界限绝对不能超出感官的对象,而是只能在可能经验的客体范围内有效。在知识或经验之外,是信念、信仰的领域,是道德或宗教的领域。道德、宗教之所以可能,仅仅由于自由。自由,不仅是信仰的根据,而且仅仅由于自由,知识的界限才可以理解,基于信仰对知识的否定、扬弃才有意义,显像和本体划分也才有意义。自由是一个理念,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道德形而上学的目的是找出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解决道德的根基。康德强调道德的最高原则是形而上的,他把人的理性看做人的本性,把人的理性在道德行为中转化为自由意志。但是他又认识到人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道德概念都导源于理性,高度的思辨和普通的理性都是这样。它们绝不是经验的,不是从偶然的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的。他们作为最高实践原则,在来源上具有纯粹性。从纯粹理性中吸取道德概念和规律。

康德在先天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性论伦理学,康德反对那种把个人幸福作为最高原则的学说,认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决不是一回事情。幸福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不但不能培养道德,反而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亵渎了道德的尊严。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适用人类学》等著作的分别深刻的阐述了他的思想,为道德哲学理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康德道德哲学的现实意蕴

康德以其道德实践原理,深刻地批判了先前哲学在伦理观上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建构了先验自律的道德哲学体系,其中不乏深刻的蕴义。

第一,人是目的。康德的道德哲学有三个命题,概括了道德规律的至上性、纯粹性、完整性。“人是目的”这个命题是对人与人性,对目的和手段的认识。康德把人的理性看作人的本性,把人的理性在道德行为中转化为行为意志。人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无论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人当做工具,而应当看作目的。所以,人既然是目的,人的生命的存在就必须维护。人性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在发展本性中潜在的东西的潜能。康德把人性的发展和完善局限于道德层面,而忽视了人性的其他方面,如追求真理,审美等。在人的活动中,人与人的效用交换中,始终不能把他人仅仅当作工具来任意的驱使和使用。人的工具性必须以人的目的性为最高条件,因此,人的工具性不是无限制的,而只是在人作为人的目的性的范围之内。每一个人都应当尽其可能努力来给别人的合理情欲需要提供方便,积极创造条件,因为别人和自己的合理情欲需要并不矛盾,它们应在合作中协调发展。

第二,道德原则的先验性。在康德看来,人们行为意志动机所遵循的原则有两种,即主观的“准则”和客观的“法则”。主观的准则只是个人的行为原则,只具有主观情感或感性经验的因素,因而不具有客观的普遍性和必然有效性;客观的法则没有任何主观的或感性上的成份,因而具有普遍和必然的客观有效性,可以作为人人行事的法则。因此在康德看来,主观的准则起源于人的感性,具有经验性的特点;客观的道德法则起源于人作为“自在之物”的理性,具有先验性的特征。这样一种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有效性的道德法则,不具有任何经验内容,同时也不受经验内容的制约,否则就是个别的主观经验的实质准则。康德认为,理性所引起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对于一切具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它的束缚力,所以必须辨别以自然为基础的主观目标和出自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有效的动机那种客观目标。

第三,传统与现代的分歧。麦金太尔认为,相对于健康而有序的前现代社会而言,当今的西方社会则显得混乱而病态。这种病态,最主要的标志就是对道德权威的怀疑与道德秩序的混乱。现代西方道德理论主张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主观的和纯情感性的,而当代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最突出的特征是,它们各自表达着不同的意见,而这各种不同意见纷争的最显著特征是其争论没完没了,似乎没有可能达到一致的目标。同时,这种分化还表现在现代社会主要通过规则、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道德仅仅是个体良心的事情。从思想的变迁看更能体现出这一点。现代社会一方面在于现代社会分化基础上人们对外在规则的强调,而忽视了人内在的道德修养。同时,随着西方物质财富的积累,人们盲目追求肉体的感官享乐,随之而来的是精神价值的失落,道德无序而混乱,人们日益生活在物质文明极度富裕的精神荒岛上。由此,现代社会一方面破坏了传统社会道德统一性的外在基础,另一面又使人道德内在信仰的权威地位给以取消,而转向法律的约束与规则的规制。而康德理论提示我们道德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该个人与社会共同来培养良好的道德。

参考文献:

[1]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224页

康德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 第5篇

[摘要]康德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是自由,而其政治哲学是以其道德哲学为基础的,自由在其哲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其政治哲学的本质特征。

正义作为外在自由准则,为个人自由规定了界限,并且他关于政治与道德的统一在其正义学说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第6篇

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和康德伦理学说的方方面面牵连深广;同时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概念.本文展示了康德意志观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康德意志概念的`起源、性质、层次、划界以及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剖析.意志概念不仅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建构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它根本关涉康德道德学的核心内容,只有细致入微地检视康德的意志观,我们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才能既作出全景式的总体把握又有对局部问题的透彻理解,从而避免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种种误读.

作 者:周凡 Zhou Fan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当代所,北京,100032 刊 名: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FUJIAN TRIBUNE(THE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MONTHLY) 年,卷(期):2004 “”(10) 分类号:B516.31 关键词:意志   普遍意志   个人意志   纯粹意志   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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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的情感问题 第7篇

“责任”在康德道德哲学中是一个重要而又关键的概念,在康德整个道德哲学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康德强调道德就是出于对责任的尊重而行为,他极力反对以行为后果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做法,认为如果仅仅是人的行为的后果合乎责任,而行为的动机是因为爱好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那么这一行为则无多大的道德价值,甚至可以说是完全没有道德价值的。康德从形而上的角度把责任定位为必须的,认为一个作为有理性的人必须承担责任,道德做人是我们形而上的责任。

一、什么是责任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开始,康德就阐述了善良意志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许多从各方面看来是善的、并且甚至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东西,都要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否则就有可能变为极大的恶。善良意志来源于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于产生善良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却绝对是最高的善,它作为实践能力去规范或引导人们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强调理性具有自由性。康德认为在我们的行为中,“责任”是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其他一切行为的条件。

康德认为,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这些限制和阻碍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使它不能为人之所识,而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加显赫,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这也就是说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要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通过三个命题来阐述责任这一概念。

(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动机命题。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区分被其他的爱好所驱使的合乎责任的行为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图并不难,难的是怎样辨别那些既合乎责任而同时又由直接爱好去实行的行为。康德在这里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人的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这四个例子分别是以下几个。

1.卖主童叟无欺

康德认为商人采取童叟无欺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诚实的,而实际上只是为了自利的意图,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是道德的。

2.保存生命

康德认为出于本能和爱好维持生命的行为并不能算是道德的,但是,如果生命毫无乐趣可言困境之下,还能不失去信心和苦难作斗争,这样的行为才能被算做是出于责任的,才能算是具有道德内容的。

3.帮助他人

康德认为“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康德认为为了使别人因为自己的付出而具有满足感到幸福和欣慰的行为与对荣誉的爱好一样都是出于爱好而不是出于责任,因此是不具有道德内容的,如果一个人厌恶一件事却仍然选择做这件事才能算是道德的。

4.保证个人的幸福

幸福在康德这里只是人为的社会形象的健康,是人的一种功利性的追求,而道德却是人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保证个人的幸福是责任(最起码是间接责任),只有那些“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

因此,只有“出于义务”而不仅是“合乎义务”的行为才能够具有道德价值。

(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形式命题,这一点体现的是理性的道德法则,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必定是抛弃了一切的质料,不依赖任何行为的结果也无关于任何欲望的.对象,而只是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康德比喻意志是站在其“作为形式的先天原则和作为质料的后天动机”之间的十字路口,而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之下,意志最终会被其形式原则所规定。

(三)“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这一命题又被称做责任的尊重命题,康德把这一命题看做是对前两个命题的结论,他认为爱好只是一种感性的情感,而尊重则是一种理性的情感,是一种通过理性概念自己产生出来的特殊的、与爱好和恐惧有区别的情感,认为尊重的对象是且只能是规律,不同于其他情感。一个出于责任的意志在客观上对规律服从的同时,还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实践规律即准则的尊重。这一表象作为根据规定意志,充当意志的原则只能是行为对规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不需要任何一个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为的规律例如上帝等戒律为前提,“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的规律,我不应行动。”

责任的普遍命令是:“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这里的“普遍的自然规律”指的就是道德法则。也就是说,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应该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意志(也就是责任)把自己的行为准则变为道德法则。

二、康德对责任的分类

康德按照习惯将责任分为“对我们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和不完全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就是指绝对的、不容例外的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善。而不完全的责任则是一种积极的善,就是指在客观上不要求一定要成功,但主观上必须认真,全力以赴,要用自身附加的一些能力去主动地参与,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去做是可以原谅的。因此,康德把责任分为以下四种。

(一)对自己的完全责任

康德在阐述这一责任时,所举的例子是自杀。联系我们前面所说到的责任的普遍命令来看,把缩短生命当做对自身最有利的原则是不可以同时也不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也就是说,这是和责任的最高法则完全不相容的。因为自杀这一行为会使得人自身产生一种矛盾性,因此一个追求善的有理性的东西是不可能将其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康德主张将人作为行为的目的,不是行为的手段,这就将有理性的人与无理性的只作为工具存在的物明确划分开来,为人的最高尊严提出了有利的论证,而自戕者却将人当做毁灭苦难人生的工具,模糊了人和物之间的界限,使得自在的人成为可替代者。只有那种面对人生苦难无所畏惧同时还迎难而上努力生活的人在康德这里才能算是道德的。

(二)对他人的完全责任

康德在阐述这一责任时,所举的例子是说谎。这是康德最具逻辑严密性的论证,是认知确定性和行为确定性的统一。一个人在自己困难的时候,利用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而作出不负责任的诺言,这样的利己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一条普遍原则呢?康德认为这同样是不可能的。如果利用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作出不负责任的诺言变成一条普遍规律,所有的人都开始说谎,那么最终就没有谎言和真话之分,也就没有信任可言,因此也就不存在谎言,所以这是不合理的。同时,康德还认为说谎这一行为是把别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践踏了他人的权利,这种行为还模糊了人和物之间的界限,康德认为“别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应被当做目的,不会对他人行为中所包含的目的同样尊重。”

(三)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

康德所举得第三个例子是实现自我。一个有才能并且受到文化培养之后本应该去努力发挥自己的才能,然而他却为了享乐忽视自身过人的天赋,那么,这种享乐的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自然规律呢?康德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他必须愿意把自己的才能,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发挥出来。”闲暇享乐的生活之所以没法成为一条普遍的规律,是因为康德认为人的理性是追求至善的,是向上发展的,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自我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完善自我。

(四)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

第四个例子是帮助他人,也就是促进他人发展。一个一帆风顺的人在看到别人在痛苦中挣扎,同时自己又有能力去帮助他人却置身事外,康德认为,“这样一种准则,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普遍的自然规律持续下去,却不能有人愿意把这样一条原则当做无所不包的自然规律。”因为,如果这一原则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那么人们就无望得到任何他所希求的东西了。帮助别人并不是为了获得怎样的回报,而这是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所具有的一种义务。

康德所举的这四个例子都是具有理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假设,结果都是把个人的行为作为普遍规律,那么它们与所有责任的最高原则相矛盾。他说:“当我们每一次违背责任时都反省自察,就会发现,实际上,我们不愿意我们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不仅是一个理性存在者的责任,(如果不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就不会负有责任。)理性存在者的存在既是责任也是目的;同时这里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存在者是社会关系的存在,他有义务参与对社会关系的维系活动。

三、康德责任观的意义

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所散发的魅力吸引了无数后人的学习、赞扬和讨论,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批判和建构,如黑格尔对其责任的空洞性进行了批评,反对康德纯粹的动机论,强调要注重行为的效果等等。无论这些批判是对是错,无论后人对康德的责任观是赞扬、学习还是批判、建构,都无法否认康德责任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康德哲学所提倡的为责任而责任的这种道德境界却是无人能敌的。

此外,在康德的责任论中,自由是责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部尊严和价值所在,康德的责任观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尽管康德在其责任论地分析论断中的确存在漏洞,甚至最终陷入悖论之中,但是,其责任论带来的深远意义也是我们无法否定的。

参考文献:

[1]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施红霞.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3]楚恒体,刘泽军.康德伦理学中的责任概念[J].陕西教育:高教版,2007,(12).

[4]白臣,杨彦辉.理性·责任·自由[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3).

[5]逯改.浅析康德的责任思想[J].学术交流,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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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的哲学革命 第8篇

一、康德的“哥白尼革命”

康德认为, 任何经验都是概念和对象的关系。那么解决这一关系就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对象使概念可能, 另一种是概念使对象可能。但是, 康德否认了第一种可能性。同时, 康德还发现任何个人的经验的认识都是具体的、个别的、偶然的、有限的。这类经验不可能从其对象或内容方面提供一种普遍的必然的知识。所以康德认为, 我们只有从概念使对象可能来研究人的认识。这也就是说我们只有从认识形式来分析经验的客观性。康德把心灵从其自身产生表象的能力称为知性。康德认为, 在知性中, 并不是一般概念而是不含任何经验成分的纯粹概念才是人的思维的根据。康德将这种不含任何经验成分的纯粹概念称为范畴。按照康德的思路, 范畴是在经验知识之中使经验成为可能的先前条件。正是范畴使得经验具有了客观有效性。这就从哲学上回答了康德认识论“哥白尼革命”的可能性问题。因而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中作出了一个著名的类比, 把他在哲学中提出的新的思维模式与哥白尼在天文学中提出的新学说相类比。他认为, 在提出“客体必须符合我们的认识”这一立场时, 他正“沿着与哥白尼假设同样的路线前进”。可以把经验的明显特征归属于我们自己, 而不是我们的经验对象。此外, 哥白尼命题只是一个假说, 康德则宣称, 他通过考察直观形式和范畴的本性已经无可置疑的论证了他的命题。康德将他的这一思维模式的转变称为“哥白尼革命”。可以看出, 康德的认识论是一种先验主义认识论。康德力图消除笛卡尔以来哲学家们所说主体、自我的个体心理成分, 赋之予先验性, 把主体引向先验主义。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中的思维主体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个体心理成分。这种思维实体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普遍性, 由此去解决存在和意识的问题必会陷入困境。康德先验性的主体所具有的认识形式均独立于经验, 不依个体为转移, 是永恒的和具有普遍必然性的, 它们正是人们知识的基础。

二、康德在本体论上的转向

康德在哲学上的创新和突破更重要的表现在本体论问题上的变革。即将传统本体论问题从认识转向实践, 。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很多西方哲学家都把本体归结为一种实体, 这种终极的实体或者是物质的或者是精神的, 而且通过不断求知的途径是可以达到最高实体的。但是康德认为, 传统本体论所追求的最高实体、终极原因都是自己的思维之物, 是先验的幻相。它不是知识的对象, 不属于人类认识的范围, 不是理论理性的功能所达到的领域, 因此本体论不是认知的问题, 不能通过求知的途径来解决。

康德认为, 传统本体论所追求的最高实体、终极原因和终极存在都与灵魂、宇宙、上帝相关, 它们虽说不可能被加以认识, 但是康德又认为, 这三者是实践理性的对象, 是实现道德理想所必需的公设。因为在他看来, 人作为理性的存在, 必须按道德律行事, 这是善, 是德;人又是感性的存在, 具有欲望, 他要追求尘世的幸福。实践理性要实现道德与幸福的统一, 必须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自由是道德律存在的理由。我们正是由道德律认识到自由, 由于积极促进我们去自我立法的自由存在, 道德律的存在才是可以被设想的。道德律、意志自律、自由这三者实际上是同一个东西。道德律除了表示我们的实践理性所进行的自我立法, 或者说除了表示自由之外, 别无他能。灵魂不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保证德性的完整性, 促进至善的可能性上面。因为处在自然感性世界中的有限理性人有欲望存在, 不可能指望他完全按照道德律而行为;同样, 至善作为德性与幸福的统一, 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只有悬设灵魂不朽至善才有实现的可能性。他指出, 唯一能够证明上帝存在的途径就是通过道德悬设或者说是信仰。他说, 道德的论证不是要对上帝的存有提供任何客观上有效的证明, 不是要向怀疑的信徒证明有一个上帝;而是要证明, 如果他想要在道德上一贯地思考他就不得不把这个命题的假定接受进他的实践理性的准则中来。我们不知道上帝是否存在, 但应该相信上帝存在, 因为如果没有上帝, 甚至就不会有作为理性的人去行为的动机了。所以就道德而言, 我们必须悬设上帝存在。因为只有相信上帝存在, 相信他是道德的 (理智) 世界的全知、全善、全能的统治者, 我们才能期望道德与幸福的合理匹配得以可能, 至善才能可能。

参考文献

[1]安倍能成著, 于凤悟、王宏文译:《康德的实践哲学》, 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

[2]康德著, 庞景仁译:《未来形而上学导论》, 商务印书馆1997年

康德道德哲学“衰微”之因 第9篇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自由意志;绝对命令

一、问题的提出

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人类哲学史上鲜有的集大成者。康德所提出的先验哲学引发了认识论问题上的"哥白尼革命",但康德自己认为,他的道德哲学才是他"最亲的儿子",他亲手将它放置在康德体系中比认识论更高的位置。康德恢弘巨著《实践理性批判》里的一句格言广受世人传颂:"存在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正是道德法则使他认识到他与这个世界的连接"是一种普遍的和必然的连接……前面那个无数世界的景象似乎取消了我作为一个动物性创造物的重要性……后者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我作为理智存在者的价值,在这个人格里面道德法则向我展现了一种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命①。"康德的道德哲学推崇"理性"与"自由意志",突出了在道德问题上,人的核心位置。

假使我们从认可程度的角度来看,康德的道德哲学并没有取得先验哲学那样高的成就;从现实性的角度来看,康德的道德哲学也没有对人类的道德生活起到巨大的规范性作用。虽然,康德的道德哲学理论仍作为一种重要的伦理学观点在被人提及,但不得不承认,康德的道德哲学已经日益衰微了。"为什么康德的道德哲学逐渐丧失了解释力,或者说生命力呢?"这样一个问题,不仅仅关乎康德这位伟大的先哲在哲学史上的地位变化;对当代社会中关心道德实践状况的人来说,亦是一个不得不探究清楚的问题。

二、康德道德哲学的困难

康德之所以被称为哲学的"集大成者",在于他不仅仅解决了在他之前悬而未决的认识论问题,而且在于他的哲学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系统。康德哲学可以说是包罗万象的,任何人都无法运用简短的笔墨来做一个详实的介绍。因此,本文不包含对康德道德哲学基本概念的阐述,而采取直接描述其理论所面对的困难的办法来论述康德道德哲学"衰微"的原因。

首先,康德道德哲学自由意志的悬设受到了挑战。自由意志悬设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如果个人选择意志是不自由的,或者是不完全自由的,那康德道德哲学也失去了基础而产生动摇。弗洛伊德的分析心理学杰作《梦的解析》中指出,人的许多行为受到潜意识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潜意识决定了人的选择行为甚至是人格发展。我们从"潜意识"的角度重新思考康德的"自由意志",自由的意志是指显意识的自由,潜意识是不自由的。但是,人们的许多行为是由于潜意识决定,那么,这些由潜意识决定的行为是否受绝对命令的约束,道德法则能否适用于人的潜意识行为?随着现代脑神经科学与认知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据与实验证据显示,所谓人的自由意识,事实上受到大脑结构这一物质条件的影响。斯坦福大学心理学教授凯利.麦格尼格尔在他的杰作《自控力》中提到这样一个案例:"1848年,铁路领班工人盖奇因为一次爆炸事故导致大脑灰质受损。这次事故让盖奇从一位'拥有钢铁般的意志力和体魄'的人变为了一位毫无自制力的人。医学研究发现,前额皮质与人的自制力相关,盖奇因为大脑损伤导致性情大变,朋友都说他'已经不是盖奇了'。"②意志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完全的,意志的不自由性动摇了康德道德哲学"自由意志是物自体"的假定。如果理性并不是行为选择的绝对决定性因素,那么理性也不应当也可以说是没有能力来承担绝对的道德责任。

其次,康德道德哲学强调道德法则的客观性,僵硬的道德法则无法处理现实情境中的两难问题。道德法则是客观的,按照康德的定义,与之相对的主观性存在于个人的选择意志上。道德法则的有效性在于决定条件对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有效。康德用绝对命令来判断行为是否道德,实质上是看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有效性。但是在现实中,康德的道德法则与许多事实情况发生冲突,如果坚持按照康德道德法则来行动,事件的行为与结果则很难符合真正意义上道德与公正的标准。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在其反响巨大的《公正》公开课上提到过这样一个思想实验--"门外凶手":假定,现在A的好朋友B躲藏在A家,而门外追杀B的凶手正在敲门询问A是否知道B去向的问题;再假定,凶手选择相信A,而如果A向凶手说实话,凶手则会不顾一切闯进来杀害B,如果A向凶手说谎则B会幸存。据康德道德哲学,"不能说谎"是一条绝对命令,但是,如果在这一事件中A按照"不说谎"这一绝对命令行事,则他必须要为好友的不幸负责,这一结果肯定是不公正的,也谈不上道德。但是,如果A说谎,则违反道德法则,因而在康德看来是不道德的。当然可以辩护说,在很多条件下,许多更关键的因素应该优先于行为是否与道德法则相符而考虑。但是这样的辩护显然不能让康德满意,这种方法违背了康德推崇理性道德的初衷。如果以这个思想实验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假定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则"我们不能任由无辜的人被杀害"(符合康德道德法则形式化的标准)和"我们不能在有能力帮助他人时而选择袖手旁观"(向敌人提供虚假信息是一种能力),那么这些道德法则与"不能说慌"的道德法则发生了冲突。在现实中也会发生道德法则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道德法则的优先级问题如何考虑?康德的道德理性,是"人为自然立法"的延伸,力图排除情感、欲望、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而是纯形式的。但纯形式道德法则在实践中,存在不可调和的结构内矛盾,从而陷入了困境。

最后,康德对于道德律令也就是绝对命令的论述,受到叔本华的批评,叔本华认为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实际上是假言命令。如前文所述,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所有理性存在者的绝对命令,要求他们"无条件的"、"先验的"服从于道德律令的规范。但是叔本华批评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认为他的论述已经表明了这些命令都是假言的,并不具备绝对性。叔本华引用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论述作为例子:"因为每个人均希望有人帮助。可是,如果他用言词表达他不愿意帮助别人的准则,那么所有的人拒绝帮助他,就应当是合理的。因此这个自私自利的准则自相矛盾③。"叔本华认为这个例子明确宣布了道德责任是建立在预先假设的互换利益上的;因此它是自私的,只能给以利己主义的解释,这种利己主义是在互惠条件下做出的一种妥协。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暗含一个假设条件,即确定我做什么的这个法则也将是人们对我做什么的法则。因此,康德的道德法则不是康德宣称的那样是绝对命令,本质上是假言命令。

注释:

①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7页。

② [美]凯利·麦格尼格尔:《自控力》,王岑卉译,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6至17页。

② [美]罗尔斯:《道德哲学讲义》,张国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9页。

康德道德哲学的情感问题 第10篇

一、道德法则概述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至于它不仅必然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因此,道德法则没有例外,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绝对必然地适用。通过这个前提,康德就排除了经验对道德法则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提供理由,哪怕是仅仅推论到这样一些无可置疑的法则的可能性”。排除了经验对制定道德法则的影响之后,纯粹实践理性就完全承担起规定道德法则的任务,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不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思维中。正是在对纯粹实践理性高扬的基础上,康德才建立起了他完全义务论的道德形而上学。

在证明了只有纯粹实践理性才能规定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两个概念,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进而演化出定言命令式道德法则的概念。下文将先分析这三个概念。

(一)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纯粹实践理性规定道德法则,进而规定意志,这样就形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诫命,“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就该原则而言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理性的诫命),这个诫命的共识就叫做命令”。既然是命令,其表达就是祈使句式,“你应当怎样”。然后,在区分理性作为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了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概言之,如果由命令发出的一个行为是为了作为手段是善的,行为的发生是出自某种偏好或者利益,这意味着对行为对象的病理学兴趣(patholog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假言,命令的实践需要一些特殊条件的支持;如果行为本身是善的(good in itself),这意味着对行为的实践兴趣(pract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定言的,本身是具有普遍效力的。

(二)道德法则

在纯粹实践理性规定下的定言命令式实际上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则。康德说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即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然后还有两种更高层次的表达形式,首先是“你要如此心动,即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热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这条表达把人归结为目的,把人的一切行为都归结为对人格中人性的完善。然后是“每一个理性存在着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这条表达使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意志的一切准则而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这样就建立了目的王国的概念。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对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检测系统,即人类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要按照这个普遍法则(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来检测就可以知道,能通过这个检测的就符合道德,反之则不合道德。康德提出了检测的两条标准。第一条是自己的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逻辑结果会不会自动取消准则本身(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如第一个例子的自杀行为,准则是“自杀是为了了断生命中持续不断的灾祸”,如果把这个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那出于自爱的自杀行为就会成为毁灭生命手段,自身就产生了逻辑矛盾。因此自杀不符合普遍法则(或者说道德法则)。第二条即使没有产生内在逻辑矛盾,还要看人们是否愿意(will)让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也就是会不会产生 Contradiction in will,“康德在说到不完全责任的例子时,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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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感类范文

康德的哲学名句 第11篇

2、 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标准;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康德

3、 发怒,是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康德

4、 大海之所以伟大,除了它美丽、壮阔、坦荡外,还有一种自我净化的功能。 康德

5、 三样东西有助于缓解生命的辛劳:希望,睡眠和微笑。 康德

6、 要评判美,就要有一个有修养的心灵。 康德

7、 痛苦就是被迫离开原地 康德

8、 天才是自创法则的人。 康德

9、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

10、 良心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本能。 康德

11、 诚实比一切智谋更好,而且它是智谋的基本条件。 康德

12、 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 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13、 一个人的缺点来自他的时代,他的美德和伟大却属于自己。 康德

14、 我们越是忙越能强烈地感到我们是活着,越能意识到我们生命的存在。 康德

15、 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开始于感性,然后进入到知性,最后以理性告终。没有比理性更高的东西了。 康德

16、 如果竭尽自己最大努力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诚如沉睡的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17、这个世界惟有两样东西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 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

18、 对自然美抱有直接兴趣永远是心地善良的标志。 康德

19、 对孩子的要求,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拒绝,就应该给予满足;如果有不答应这种要求的理由,那就不允许他耍赖。一旦拒绝,就不要改变。 康德

康德的认识论-康德哲学三题之二 第12篇

康德的哲学体系与当时流行的经验主义哲学的.认识论的最大不同是:既承认外在经验对于人的认识的刺激作用又强调人的心灵具有认知的主体性意义.他以感性、知性和理性的层次和功能观综合统一了经验主义怀疑论和经院哲学的独断论,肯定了人类知识的界限同时也说明了传统哲学本体论在认识上的虚幻性.以辩证的认识论的新方法取消了传统哲学的独断论.

作 者:单纯 SHAN Chun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249 刊 名:东方论坛 英文刊名:ORIENTAL FORUM 年,卷(期): “”(6) 分类号:B516 关键词:感性   知性   理性   哥白尼式的革命   二律背反  

康德道德哲学的情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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