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文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文第1篇
一、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下文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下文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
( 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 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用人到单位作出了义务性规定, 第4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二) 对女职工“四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0 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 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 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 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三) 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条款, 对女职工在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23 条第2 款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 条第1 款: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四) 救济方面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害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4、15 条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式。“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造成女职工损害的, 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相关的立法规定, 但不可否认, 实践当中,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究其背后的原因, 需从多方面分析。
( 一) 法制方面
1. 立法不健全
第一,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当更新, 并明确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现今社会随着高科技的发展, 电子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 而电子产品带来的辐射污染亦不可小觑。为此, 女性在孕期不得不穿着“防辐射服”之类的衣物, 试图求一个“心理安慰”。此外, 还有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带来的诸多未明确列入禁忌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如果女职工长期在此环境中工作, 将会影响到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严重的甚至会对下一代的孕育有不良影响。对此, 法律应当与时俱进, 扩大并更新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另外, 女职工在孕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流产、死产和畸形儿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但责任该由谁来负, 女职工是否享有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权利, 应当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第二, 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自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多数用人单位都能够自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 鲜少有用人单位能够认识到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专项规定。这就导致, 许多女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刻并了解自身的特殊权益有哪些, 而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 也因为证据不足难以维权。
2. 执法不严监察不力
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能否落实到位, 执法很关键。我国在执法水平以及执行力上, 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尤其是受到利益因素的制约, 某些地方政府往往选择站在维护企业的立场, 当企业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 对暴露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 使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此外, 劳动执法监察能够保障真正实现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但某些地区始终没有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其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中。因此, 执法不严与监察不力, 会使得立法内容形同虚设。
3. 救济不完善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多以行政制裁为主, 如“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但其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惩罚力度不够, 甚至可能会导致权利的虚设, 并不能起到惩罚与威慑的作用。因此, 女职工更需要的是司法救济。
( 二) 其他方面
1. 企业方面
企业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到位。某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 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相当突出, 如: 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工不能同酬、动安全措施不健全、“四期”待遇得不到落实等。
2. 女职工自身
同男性相比, 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 导致女性对劳动机会非常渴望, 已经就业的女职工往往为了保全工作, 不敢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女职工敢怒不敢言。
3. 工会方面
许多企业基于“成本- 利益”的分析,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即使是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 其由于费用、人员都隶属于企业, 因而在实际中受到企业的制约, 成为企业的傀儡, 并不能实现工会组织独立的地位, 更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三、完善措施
( 一) 完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近些年开始重视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 国情复杂, 加之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 应对其进一步完善。
1. 完善立法内容
第一, 更新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并明确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国家应及时对由于高新技术发展而出现的对女职工有害的工种进行归纳, 并及时补进《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中。此外, 对于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予以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第52 条规定: “劳动者除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外, 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据此, 女职工由于恶劣的工作环境, 导致流产、死产、畸形儿和人格权受到严重侵犯时,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 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的专项规定之中。为了提高效率以及可行性, 可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之中。当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集体合同, 那么, 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写入与每一名女职工签订的个人用工合同当中, 这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加大执法与监督力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应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落实工作, 督促各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同时, 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监督机制,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认真开展多项工作, 如: 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执行情况较差的小型私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 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避免出现企业和政府部门勾结的情况; 充分利用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鼓励更多的人员参与到监督行为中来。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应当立即查处和纠正。
3. 完善司法救济
有侵害就有救济,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有必要为受到侵害的女职工建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制度。如, 设立专门的女职工特殊保护司法机构。事实上有些城市已经开始落实这一行动了: 2003 年,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女职工权益保障庭”, 专门处理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举措, 不但提高了社会对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而且使得女职工在维权的时候更为便捷, 真正提高办案效率。另外, 如上文所述,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多以行政制裁为主, 因此, 在司法救济中应加强对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 真正发挥惩罚与威慑的作用。
( 二) 其他方面
1. 加强企业管理
加大对企业行政领导的观念更新和培训学习力度。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 使得人们正确认识女性的特殊价值, 营造尊重女性、关怀女性, 保护母亲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 要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普及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必要时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
2. 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
女职工必须提高自身的能力, 一方面要掌握《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的基本的法律知识, 对实践中的侵权行为积极开展自我维权和救助活动。另一方面, 女职工还应重视自身的综合发展, 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这需要政府发挥应有的主动作用, 将教育培训资源适度向女性倾斜, 建立更多更完善的学习和教育平台, 促使女职工在工作之余, 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3. 加强工会建设
发挥政府的主动能动作用,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要求各类型企业尽快成立工会组织,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重视和加强工会及工会女职工工作, 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 配齐配强工会和女职工工会干部, 并落实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政府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学习, 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方式, 使他们敢于维权, 能够维权, 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维护者。
总之, 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这项工作,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 真正落实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推动企业、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摘要: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 但用人单位往往基于各种原因忽略甚至漠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本文首先阐述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概况;其次从多方面分析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力求真正落实对女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劳动保护。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邵珠同, 贺瑾玲, 王晓雯.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效果的实证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法制博览, 2015 (9) .
[2] 李晓雯.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5 (5) .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文第2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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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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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
公司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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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相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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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公司应给予照顾,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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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安排的职工体检中,应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企如家。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应信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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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指“公司”为公司本部。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或委托代理人)分别代表公司方和工会方签字。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公司方代表将合同文本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三年。双方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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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工会
总经理签字:主席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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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http://s.yingle.com/y/ld/596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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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文第3篇
一、新时期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 特殊利益落实不到位
在企业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中, 尤其是在企业经营机制体制改革与转换的过程中,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 采取精简人员, 减少开支等方式, 对于女职工相关的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急功近利, 不能在女职工整体利益的保护中形成多方面的创新管理, 尤其是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 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系统管理, 因此, 也就不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 在整个管理中, 也不能对女职工在哺乳期、产期等工作环境下多休息, 婚假、孕假等都没有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利益的补偿, 也就不能整体的推动企业女职工的积极性。
(二) 参政议政实施不到位
在企业的综合管理中, 没有形成对女性整体能力的全面认识, 在思想观念上没有形成创新, 在企业政策改革、创新发展中, 一些企业女职工没有结合工作岗位进行多方面的培训, 因此, 在整个业务能力的形成中, 造成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角度, 竞争能力也相对较弱, 不能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利益提升等形成参政议政的有效性, 在女职工整体素质偏低的背景下, 缺少相应的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个人利益以及身心受到伤害的过程中, 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自我保护, 这样, 不能提升整个管理的综合效益。
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与路径
(一) 加大源头的参与和管理
在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 要加大整体职能的全面发挥, 注重对女职工维权的源头参与, 采取多种方式的创新运用, 通过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签订集体合同、落实女职工待遇等方式, 在职工代表大会中注重一定比例的女员工, 在企业文化的宣传中, 要形成男女平等的理念模式,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问题的解决, 同时, 对于女职工身体上特殊性, 在经期、哺乳期、孕期、产期以及婚假等利益安排上, 形成多元化的管理创新, 促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
(二) 加大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
在做好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过程中, 要深入了解女职工的基本情况, 在做好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中, 做好多方面的综合宣传, 形成企业尊重女职工的良好氛围。每一个企业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 通过网络自媒体、报纸等宣传载体, 宣传男女平等的主体意识, 并在社会中形成关心女职工、支持女职工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 加大对女职工政治待遇的落实
在女干部的选拔过程中, 要突出对女职工的提拔任用, 在在落实女职工政治待遇的过程中, 对于女职工的选拔任用, 通通过组织发展、职称聘任、教育培训、评先评选、住房分配等方方式, 做到那女平等, 在尊重每一个女职工主体意愿的基础上上, 针对女职工个人能力以及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能力, 为女女职工发挥出个人才能与智慧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境, 并在女职工参与企业的政治工作中, 让女职工在参政议政政中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此, 要为女女职工在政治发展上提供并创造有力的条件, 让女职工能主主动的参与到企业的综合发展之中。
(四) 加大对女职工的健康权维护
在全面改善女职工健康工作环境的基础上, 不断完善女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将创新管理、创设劳动条件作为维护女职职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加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检查、体检、健健康普及等基础上, 落实女职工的综合能力, 在聘请专家健康康讲座的基础上, 形成保健知识讲座, 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检, 将落实女职工的健康权细化到每一个细节, 做好健康卫生生检查以及综合能力提升的基础上, 创造性的推动整个健康康权维护在女职工中的综合运用。
(五) 加大对女职工整体素质的提升
提高基层女工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要, 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确保女职工工作干部、特别是是新干部能够及时接受到新的理论、业务知识以及法律等方方面知识的培训, 提高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广泛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要要教育女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自觉抵制制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 自立、自强、自尊、自新;要不断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 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练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 提高自己竞争能力, 争做知识型女工工;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传学习, 增强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要教育和引导女职工克服自自身弱点, 争做新时代女性。
三、结语
在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过程中, 要针对企业女职职工的综合发展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 在企业的整体发发展过程中, 突出企业女职工的整体优势, 在身心发展与政治治待遇的综合管理中, 形成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这样, 就可以以实现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营造良好的发展平平台, 并在企业的综合发展中创设出多元化的管理渠道, 从而而实现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的综合渠道。
摘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于女性主体利益的合法维护成为了重要的课题。本文主要围绕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更好的发挥出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综合作用。
关键词:女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毛桂茹.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工会工作的思考[J].决策探索 (下半月) , 2011 (10) .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文第4篇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1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
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
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09年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
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1、 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2、 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
3、 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4、 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
5、 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文第5篇
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八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五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报销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七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卫生巾 2 包、卫生纸 2包(或折发人民币 10 元)。
第十八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 年,自 2013 年 1月 1日至 2013年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文第6篇
一、高校非编职工权益维护现状
非编职工作为高校教职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存在为高校发展和维护校园稳定方面做出了贡献, 也成为建设和谐校园不可或缺的力量, 其本应与在编职工一样享受民主政治、经济报酬、教育培训发展、社会保障、文体活动等权益。但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使得其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及经济报酬的远不及在编职工。巨大的权益差别, 致使劳动争议不断出现, 高校非编职工维护权益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 非编职工经济权利维护现状
据统计, 高校由于人事管理模式的不同, 即便有的高校参照不同的非编职位制定合理的工资体系, 但很大一部分岗位的工资水平亦不能与在编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同或接近, 福利待遇更是远不及在编职工。二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差别之大, 致使非编职工心理上产生不公平待遇的落差, 工资低致使生活质量低, 最终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 工作不认真、缺乏主人翁意识, 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另外, 很多非编职工为追求更好的发展途径, 入职不久就辞职、跳槽, 人员流动性大, 造成学校招聘和管理成本增加, 各部门在应对人员流失、岗位空缺、工作延续和交接问题方面略显疲乏, 这对于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 非编职工政治权利维护现状
因用工双轨制, 非编职工政治权利亦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特别是在选举权、表决权以及单位重大事件的知情权等方面;因为没有编制, 不但户口、人事档案等无法解决, 甚至子女教育也成问题。这种现状严重挫伤了非在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也成了非编职工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三) 非编职工职业发展权利维护现状
目前非编职工晋升、评优的机会少, 职业发展空间局限。高校注重对在编职工培养, 为其提供诸多学习进修的机会;而对非编职工很少提供培养机会。这些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 非编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现状
非编职工在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这一方面也是不容乐观的。社会保险问题表现突出, 多数高校没有为非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或只缴纳了三险或两险, 没有达到规定的“五险一金”;还有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规定, 减少缴费工资基数的情况;还有一些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尤其是外来人员更得不到保障。总体来说, 这些都是在许多高校中存在的问题, 这种问题日益突出。
二、非编职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调查表明, 高校基本能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但80%的高校表示还做不到同工同酬, 用工与收益等经济权利之不公依然存在;选举与评优等政治权利的保障不足;晋升与进修等发展通道机会缺失;养老与失业等社会保障之“丰歉”不均。同时, 非编职工亦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渠道。这些问题的存在, 严重影响非编职工队伍的稳定, 甚至影响高校的和谐稳定。
三、高校非编职工权益维护对策
(一) 转变观念, 提高认识
作为高校, 必须认识到非编职工是高校和谐发展重要组成部分, 落实好《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制度政策, 是稳定非编职工队伍的有效措施。作为工会组织, 认真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赋予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健全组织, 提高自身队伍建设, 提高非编职工的认可度, 切实承担起维权使命。作为非编职工本人, 既要准确定位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维权意识, 通过合法渠道积极维护自身经济、政治、社保等各项权利。
(二) 加强工会建设, 强化使命担当
工会组织要在维护非编职工队伍稳定促进校园和谐中要有担当。工会要主动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着力强化源头参与、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工作, 既要关心和维护非编职工权益, 也要教育和引导非编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 引导广大非编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 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对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的引领服务, 加强维稳和防范抵御工作, 以维护非编职工队伍稳定促进高校和谐稳定。同时广大工会干部自觉到非编职工中去, 接地气、增感情, 真正了解非编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具体内容, 始终同非编职工心连心, 让非编职工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也是非编职工之家、工会干部也是非编职工“娘家人”。
(三) 完善制度, 确保权益保障
完善工会各项制度, 宣传工会职能, 吸引非编职工入会, 通过工会组织宣传各类法制法规, 履行工会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利职责, 坚决维护非编职工权益, 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爱护非编职工的良好氛围, 稳定非编职工队伍, 营造高校和谐发展环境。
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确保代表中非编制职工比例, 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广泛征集提案并确保提案落实, 畅通非编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 切实提高非编职工选举权、参与权等政治地位。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权从社会公平的角度, 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四) 确定救济途径, 切实维护非编职工的各项权益
明确高校非编职工同在编职工一样, 享受同样的政治待遇, 拥有同样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权利, 可参加学校的重大事件的决策, 赋予其对学校一些事务有参与权和表达自己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实现政治权利救济, 增强其自信心和主人翁意识。
高校尽可能保障非编职工享有与在编职工相对来说比较平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一是对待非编职工与在编职工使用基本公平的待遇福利政策, 按照岗位、能力、业绩以及对学校的贡献等方面来作为参照标准确定工资标准, 同时相同岗位、相同能力的在编职工与非编职工使用同等的工资政策, 缩小不平等感, 降低两极分化现象, 杜绝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为非编职工提供更多的权利, 比如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措施, 在保障基本权益的基础上, 争取更多的保障与权益, 实现经济权利救济。
在晋升与发展方面, 高校应给予非编职工提供适当发展空间和机会。高校管理层应该结合本校实际, 根据当下发展情况, 结合长远发展目标, 树立战略性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确定非编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配套政策, 确保晋升进修方面的补助。
高校应当对非编职工的社保问题以及住房公积金问题提起重视, 将这些问题统筹规划。高校应提高参与保险率保障其最基本的权益, 同时确保社保的险种和缴费基数按质按量, 实现社会保障权利的救济。
增强对非编职工的管理, 培养其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劳动精神, 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学习进修机会, 鼓励非编职工参与学校活动, 提高精神文化素养。
高校非编职工权益维护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仅需要高校和非编职工本人的努力, 更需要工会组织的高度关注和共同努力, 齐心协力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工、合法维权的环境, 三者缺一不可。新使命新担当, 承担《中国工会章程》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使命, 是我国工运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选择。高校工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全面加强基层工会建设, 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 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维权观, 把维权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把高校真正建设成为与广大教职工命运息息相关的共同体。
摘要:《中国工会章程》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如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进而便于高校管理、利于和谐校园建设, 成为研究热点和焦点。本文通过对非编职工权益保护现状方面的调研, 分析存在问题, 提出转变观念并提高认识、完善制度确保权益保障、确定救济途径切实维护非编职工的各项权益等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校,非编职工,权益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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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校非编职工的维权探析[J]王轩管理观察2017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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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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