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煤炭买卖合同
标准的煤炭买卖合同(精选6篇)
标准的煤炭买卖合同 第1篇
供方:武汉晨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需方:湖北弘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_.10.30
一、 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合同金额、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合同金额 交货时间
粉煤灰 吨 100000 215 21500000 20_.10.30-20_.3.25
1、发货计划由需方排出,供方必须严格按需方计划组织发车,因超发造成的停时损失由供方负责。
2、 发出后供方及时电告需方品种,车数,发车时间如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二、交(提)货地点:需方指定料场。
三、运输方式:供方公路运输,运输票上的发货单位,品各必须与合同完全一致,
四、价格:如遇市场变化,供需双方可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如供方不同意调整,需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过磅量,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时的数量,质量依据。每一检验号为一批量。供方到货后,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拒付一切费用时,需方不保留重车,不退货。需方在化验结果出来后将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不予答复,按需方意见处理。供方对化验结果提出异义,经供方申请,以原存查样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供方承担。
六、结算,付款方式:货到付款,需方以银行电汇方式付款。
七、违约责任:1粉煤灰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2供方必须以本人名义发货,供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同发站,否则需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3供方若出现以次充好,上下分层等弄虚作假行为,需方不予结算,不予退货,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供方按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它约定事项:本同合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供方: 武汉晨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香港路支行
账号:571_x2909
需方: 湖北弘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027-83531860
主要负责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_
账号:572_x10
标准的煤炭买卖合同 第2篇
乙方(需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灰分:2、挥发份:3、4、5、煤种:甲方必须按照和乙方商定的煤种供给乙方发货,严谨掺假或发成其他煤种,如发生整车扣出吨位。
二、数量:每月甲方必须保证给乙方供应无烟煤数量不得少于 1000 吨,客观因素除外。
三、价格:980元/吨。
四、验收方式:以乙方化验、过磅为准,如有异议协商解决。
五、交货地点:乙方指定煤场。
六、运输方式:由甲方组织运输。
七、付款方式:预付货款,款到发货。
八、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裁定。
十、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期限xx年4月24日至xx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标准的煤炭买卖合同 第3篇
基本案情 (1) :英华公司是原告张某、周某二人开办的有限公司, 2011年7月, 二原告与被告金某签定《公司及资产转让协议》, 原告将英华公司及全部资产转让给被告。合同约定, 出让事项包括公司及公司名下的资产 (厂房、办公楼、电力设施等) ;转让价款为1118万元;支付方式, 协议签定之日付定金100万元;在双方办妥公司法人变更手续之日付900万元;在原告将资产全部清理移交被告之日付118万元。双方还约定, 自协议签定之日起, 原告须在90日内将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债务、税收等事项清理完毕并将材料移交被告, 将出让的资产及相关资料、产权凭证移交被告, 不得因此影响被告接收企业及经营管理活动。被告支付了100万元后, 因无法履行而发生纠纷,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370万元, 已收的100万元不予返还。被告反诉合同无效, 要求退还100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无效还是有效?笔者认为是无效合同, 下文试从法理上作一分析。
二、目前法律界对合同无效问题的一般判断标准
在详细分析本案之前, 先简要介绍法律界目前关于合同无效问题的一般思路和判断标准。目前一般的思路是,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从中选择一个法定事由进行分析论证。其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 找出与案件有关的准据法。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理由进行分析论证其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最后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对“效力性规定”一般的理解,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 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进而履行后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法行为, 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如城市居民与农民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土地所有权买卖合同等等。与效力性规定相对应的是管理性规定, 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2)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因此, 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 合同方可认定为无效。
关于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 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 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 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 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 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 应当慎重把握, 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在吸纳了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 进一步指出涉及“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律规范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 但仍未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目前学理上有以下观点。
民法专家王利民先生的标准 (3) :第一,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 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 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学者史尚宽先生的观点 (4) :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 应区分强制性规定是属于效力性规定, 还是属于取缔性规定。所谓效力性规定, 是以否认合同法律上效力为目的的规定, 违反效力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所谓取缔性规定, 是以对违反者加以制裁, 以防止其行为, 而不以其行为无效为目的之规定, 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仅当事人应受制裁而已。效力性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 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取缔性规定则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 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还有人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国家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体化为若干个抽象标准的做法, 例如: (1) 履行后是否违反刑法; (2) 履行后是否构成侵权; (3) 在履行上是否构成限制贸易或妨碍他人的合同关系; (4) 是否违反公共道德的合同; (5) 是否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 (6) 是否妨碍司法; (7) 是否故意规避法律等。 (5)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这样更容易判断。
三、本案合同的违法之处
回到前面提到的案例, 这份合同的违法之处在于:
(一) 合同主体错误, 买、卖双方都不是适格的主体
从合同内容上看,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股权转让”或“公司并购”, 卖方要把“英华公司”加上全部资产整体“转让”给买方。由于当事人不懂《公司法》, 在设计交易方案、并购框架时, 以自然人作为买、卖的主体, 从根本法律制度框架上违反了《公司法》, 导致合同签定后便无法履行。关于并购, 《公司法》相对应的规定是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 在并购交易中, 自然人不能作为并购主体, 只有公司才是并购合同主体。
(二) 公司“法人人格”不可买卖, 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转让与买卖二个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会发生变化, 在本案情形下, 转让即等于买卖。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 具有法人的人格权, 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如同自然人不属于买卖标的物一样, 它的人格权同样受法律保护。综观整部《公司法》, 没有“公司可以买卖”之类的规定。把“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 作为一个“物”出售给“自然人”, 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三)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分析, 本案合同完全无法履行
工商变更登记、债权债务、劳动人事是并购交易中无法回避的三大问题。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接收整个公司, 包括全部财产。要实现这一目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被告只能与原告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把原告在该公司中的股权接收过来, 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作相应变更登记即可。而本案协议中法人谁变更给谁, 如何变更均无约定, 这是无法履行情形之一。其二, 合同约定债权债务由卖方清理, 而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清理, 而不能由股东来清理, 《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有具体规定, 对此双方没有任何约定, 债务人如不同意转让, 则债务转让无效。其三, 合同对劳动人事问题未作任何约定。对此,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后将无法强制执行。越是继续履行, 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 只有把这份合同作废, 宣布无效, 重新谈判、重新设计条款, 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判决后才可以强制执行。这从反面论证了本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性。
四、本案的违法之处属于“效力性规范”
按照上文提到的把“公共利益”细化的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合同违反的是“效力性规范”:
(一) 在交易标的物上, 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黄金, 毒品、人口, 人的生命、健康等不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样。《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是法人, 本案把“公司法人人格”进行买卖 (转让) , 就象把《公司法》中的“人口”进行买卖, 法律绝不允许。这一交易挑战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法基本秩序, 是对公司并购基本制度的破坏, 人人照此操作, 公司将无独立性可言, 成为任意买卖对象, 破坏了公司法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也应属于“公共利益”, 应当属于合同“效力性规定”。
(二) 交易模式必须推倒重来
本案无法履行, 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 形成履行僵局, 且无法打破, 事后任由当事人如何签订《补充协议》, 均无法补救。只有彻底否定原合同, 抛弃这种交易模式, 另起炉灶, 才能解决问题。交易的法律框架违法, 也应属违反“效力性规范”, 比如, “包二奶协议”就违背了婚姻法的法律框架。关于是否可以补救, 笔者认为, 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 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 则此类规范属于管理性规定。但如果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 则属于效力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可以认定有效”。即属此类。
(三) 在诉讼中, 法院作出判决必须考虑该判决的可执行性, 如判决合同有效将导致无法强制执行, 法院的权威将受影响或否定
因为这种诉讼僵局的形成也可以视为违背了诉讼法律秩序, 无法执行后会导致一方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 增加诉累, 浪费司法资源, 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诉讼秩序也是法律秩序的表现形式之一, 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种情形。因此, 笔者认为, 无法强制执行的合同必然挑战或破坏法律秩序, 也可以作为合同效力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总之, 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无效, 在合同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认定问题上目前没有统一标准, 研究者也是各抒已见, 有待于有权部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 以避免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判决的情形, 影响司法公信力。
摘要: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自然人为出让主体, 把公司出卖给另一个自然人, 此类买卖合同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主体特性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问题的基本法律框架, 违反了《合同法》理论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 应为无效合同。文章举一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同时提出本人关于合同效力性强制规范认定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公司买卖,合同效力,效力性规范,判断标准
注释
1 (2012) 丽龙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未终审。
2参见奚晓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史尚宽著:《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标准的煤炭买卖合同 第4篇
“上海指数”成为船舶买卖景气度风向标
截至目前,中国船队规模已位居全球第四,共拥有运输船舶近18万艘、1.46亿载重吨,海运船队总吨位达1.02亿载重吨。但长期以来,波罗的海交易所等国外机构编制的二手船价格指数一直是船舶交易市场风向标,中国船东往往选择在海外进行船舶买卖。
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中国船东的船舶交易量逐年增长,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二手船舶的换手率呈现了两位数增长。上海船舶价格指数正是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呼唤下应运而生。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实施后,船舶从“场内交易”进入“场内交易”。上海航交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通过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接收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报送,并定期汇总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
据介绍,在接受汇总的信息中,全国船舶买卖成交信息成为最具价值的核心信息。上海航交所以全国报送的真实交易数据为基础,并非根据经纪人报送数据编制指数的传统方式,而是结合全球船舶买卖、新造船、废钢船的市场数据,生成典型船舶的交易估价。所谓“典型船舶”是指具有5年船龄、船况良好、由规范船厂建造、证书有效,并入级主流船级社,属于正常营运的代表性船舶。
以二手船舶成交价为依据的“上海船舶价格指数”, 包括5个综合类别、17种典型船舶交易估价,每周三下午发布一次。5个综合类别分别是上海船舶价格指数(SSPI)、国际油轮船价综合指数(TPI)、国际散货船价综合指数(BPI)、国内沿海船价综合指数(CBPI)和国内内河船价综合指数(IBPI)。“其中,SSPI指数主要反映整个船舶业运行情况,国际船舶权重占
1/3,国内船舶权重为2/3,更像是行业景气指数,而TPI、BPI、CBPI、IBPI四个分类指数对反应船舶价格更具有指导意义。”上海航交所总裁张页举例说17种典型船舶,油轮指数里有5个船型,散货船里有4个船型,从5万吨一直到17万吨,但没有包含集装箱船的价格,主要是市场上的成交量太小,没法形成数据。原因是集装箱船公司往往是靠船舶占据航线,要么将旧船拆掉,要么相互转让。
据介绍,上述各指数以2010年4月7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均为1000点。9月28日发布当天,上海船舶价格指数(SSPI)报900.03;国际油轮船价综合指数(TPI)报914.12;国际散货船价综合指数(BPI)报748.75;国内沿海船价综合指数(CBPI)报883;国内内河船价综合指数(IBPI)报954.52。
“已有的价格指数都是靠经纪人报价,而上海指数是靠实际的成交价”,张页强调,指数需要权威性。“我们与波罗的海交易所的二手船价格指数进行过对比,发现数值相差在5%以内。”据介绍,上海指数自今年4月1日试运行以来,与国际上的波罗的海交易所的船舶买卖指数BSPA,以及克拉克森二手船价格指数相比,具有两个优势:其一,更敏感,更能反映市场的波动;其二,更具抗沉淀性,即便市场没有成交记录,该指数也可根据历史成交数据和对市场的判断而继续运行。
“上海格式”标准合同赢得二手船买卖话语权
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和中国船东协会联合编制的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被称为“上海格式”。这一合同文本虽仅14条,但基本上覆盖了船舶买卖市场的所有问题,它的诞生无疑为中国航运业填补了一个空白。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船舶总数已达17.9万艘,二手船买卖交易数量每年达数万艘次。“中国虽然在运力和货量上已经是船舶大国,但远不是强国。在航运交易等很多方面还在草创期,缺失必要的交易文件和标准格式。”中国船东协会副秘书长张晓生向记者坦言,目前在二手船买卖市场国际上主要是通行于北欧的欧洲格式(挪威93版本)、适用于日本船舶交易的日本格式,以及最近刚推出、尚未推广开的新加坡格式。
长期以来,欧洲、日本等船舶买卖标准合同一统天下,“上述合同格式由于文字繁杂,对国内适用性有限”,中国船舶遇到买卖纠纷往往还要到去国外打官司。张晓生强调:“目前中国船舶交易量很大,但交易合同并不规范导致纠纷较多,此次制定更完备专业的‘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依据的范本,有利于交易双方规避相关风险。”
据了解,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工作小组曾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多次听取航运界、法律界专家的意见。同时,根据国内外二手船买卖的实际,参考、吸取了国际通行的挪威船舶买卖合同93版本的优点,结合“买者注意”的原则,同时加入对市场今后发展的前瞻性考量,做到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
与今年3月正式施行的“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相比,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明显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二手船买卖合同就是要通俗、明白点,今后船舶交易量将逐步增加,许多投资机构以及一些完全不懂船舶的投资者会进入这个市场”,张页认为,现有的14条合同条款简洁、直白、通俗,有利于降低船舶交易的门槛,能让行业外的投资者直接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来。
据介绍,与挪威93版本比较注重“买方利益”不同,“上海格式”合同更注重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合同主要针对国内船舶买卖市场,也可以作为国际船舶买卖的参考。如在船舶下水检验和船款支付方面的约定,比现在国际通行的二手船买卖合同的约定更为详细;在船款支付条款方面,认为“订金”的方式相比“定金”更符合二手船买卖市场的实际,而增加船舶水下检验条款,能够避免船舶实际交割后才出现的纠纷。
二手船买卖标准合同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列为船舶买卖过程发生的争议解决和仲裁方,此亦是“上海格式”合同的一个标志。编制“上海格式”标准新造船合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蔡鸿达认为,“上海格式”已不仅是代表上海地域的称呼,而是国际化的标志,长期以来,远东大都市的上海具有的开放、包容以及航运与商业的高度发达,其所具有的国际化已经得到了世界航商与修造船业界的广泛认同。
煤炭买卖购销合同 第5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本合同。
合同明细表 货币单位:元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签名及合同专用章 日期 签名及合同专用章 日期
合同条款及规则
第一条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收到基):
(1)低位热值≥ 大卡/千克; (2)灰份≤ %; (3)全水份≤ %; (4)挥发份≥ %; (5)含 硫≤ %;
第二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按 执行。 (1)交付后 个月保质期;(2)正常运行 个月;(3)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4)其他 。
2.如果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并符合技术附件的要求(如有),适合水运和/或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符合甲方使用要求。
2.包装物由乙方提供,不计费、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煤炭买卖合同 第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炭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煤炭买卖合同1出卖人:
合同编号:
合同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xx.908兆焦/千克,Vdaf≥18%,Mt≤6%,St,d≤2.5%,标称最大粒度≤50mm。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
1、数量验收以收货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收货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收货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收货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Qnet,ar<18.817兆焦/千克,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 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收货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收货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
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1、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20xx.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MJ/㎏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 元/吨(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20xx12年4月5日至20xx12年4月30日。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1、出卖人当月供应的煤炭,按买受人验收热值加权平均结算。当月买受人收到的所有货物应支付的货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结算数量为收货人到厂验收数量,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3、二票制结算。
1、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违约所涉煤炭数量,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根据出卖人掺杂、使假涉及的煤炭数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数量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标准为20xx.908MJ/㎏(50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Qnet,ar<20xx.908MJ/㎏(50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50mm,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xx12年4月1日至20xx12年4月30日。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2出卖人:
买受人: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4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
3、40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10、00%,买受人拒收;>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
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货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
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________________
一季度:________________
二季度:________________
三季度:________________
四季度: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处,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煤炭买卖合同4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xx年09月日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2、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1、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1、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收款账号: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煤炭买卖合同5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__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日
煤炭买卖合同6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日期:
买受人: 签订地点:
标的、数量、价款及税率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吨)总金额(元)产地 税率% 途耗% 运费 备注
烟煤 吨 内蒙 171、此价格为现金一票到厂价
2、此储量为暂定量;
3、市场如有变化,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合计:(人民币):(具有结算金额以实际发货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结算办法:1、质量标准:灰份:≤9%、挥发份≤34%、s≤0.5%、H2O≤15%、发热量≥6800大卡。2、结算办法:①灰份>9%时,灰份以9%为基数,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②、挥发份>34%时,挥发份以34%为基数,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③、S>0.5%时,S以0.5%为基数,每高0.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④、H2O>15%时,超出15%部分从总重量重扣除;⑤6600大卡≤发热量<6800大卡时,每降低1大卡扣0.3元/吨,加权平均。发热量<6400大卡时,每降低1大卡扣0.8元/吨,单独结算。
第三条、包装标准:散装
第四条、检验标准、方法及地点:以买受人过磅检斤、化验为准,出卖人人员与货物应同时到场,与买受人共同取样,如货物到时,出卖人无人到场,则以买受人单方取样检验为准,仅限取样一次。如出卖人对买受人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买受人检验结果出后48小时内提出质量复验,可以到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复验,以标样为复验依据,48小时内不提出复验的视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如单车煤中出现下部或中部劣质煤灰高于上部优质煤灰份6个百分点以上视为违约,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由出卖人承担到买受人公司内的一切运杂费用。
第六条、结算方式、时间:批量加权平均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七条、交货地点及时间:出卖人按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交货。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车(按违约车辆计算)并退货,不能退货的按灰份高的进行结算。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批量加权平均结算,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日期:20xx年 月 日。双方无异议,合同延续生效。
第十二条、此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传真件有效。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签(公)证意见:
经办人:
签(公)证机关(章)
煤炭买卖合同7出卖人:
买受人:
二、合同执行期:________年5____月30____日 ________年12____月____日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
3.40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a;
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a;
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
4.99%扣2元吨;1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
10.00%,买受人拒收;
7.全水分a;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
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a;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XXG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XX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8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5000Kcal/Kg2、挥发扮: Vad 22%一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6、灰份: Aad≤24%
7、粒度:精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础t,定价为 元/吨(按l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最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己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台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5500KCal/Kg内,每增加lOO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lOOKCal/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l0元/吨。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备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台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台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9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10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16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1.2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2.1煤炭产地:
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5.3质量调整价:
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Q1
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1]
Q2
1.5×(Q1-Q2)
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
Q2
5.3.2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
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6.1质量检验:
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6.1.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6.2数量检测:
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7.1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司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人签字:法定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11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煤炭买卖合同12甲方:
乙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13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买受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基本资料
1.收货人名称:______________
2.发站: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
3.煤种: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5.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数量(万吨):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标准
1.Mar:
2.灰分Aar:
3.硫:
4.挥发分Var:
5.低位发热量:
第三条交货方式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
第四条风险承担
甲方知悉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使用方为公司,甲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该批煤炭的所有权归乙方,该批煤炭的相关风险至最终使用方公司接受前,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价格调整
1.质量调整价按照如下的方法进行:
(1)当热值Qnet.ar在Kcal/kg-Kcal/kg区间,热值变化时按比例计算加价和减价,即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装船检验报告热值/基准热值)。
(2)当热值高于Kcal/kg以上不再考核。
(3)当热值低于kcal/kg时,买方拒收或价格另行商议。硫份St,ar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每超%,减价元/吨。
2.最终使用方公司因市场价格变动向乙方提出价格上下浮动要求的,则本合同的价格即自动调整,且调整的比例与最终使用方公司提出的浮动幅度一致。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由乙方委托煤炭检验行按国标进行进港到车检验,并以此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
2.数量以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
第七条费用及其结算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先支付吨标的的车皮费用和吨煤炭总货款的%作为定金,煤炭上车板后,乙方再支付实际装车煤炭货款的%;货到指定目的站,检验质量达标后,乙方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2.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一票结算。付款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未按合同付款约定付款,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甲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合同数量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已付货款,并保留索赔权利。
3.甲方逾期交货、拒绝交货、交货不足、货物质量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最终使用方公司向乙方索赔的,则甲方除须无条件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外,还须承担乙方处理最终使用方公司的索赔及乙方向甲方进行索赔而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的收费标准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第九条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未按照计划发货的,乙方有权选择拒收,或者双方协商后折价收货。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变更与补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煤炭买卖合同14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签订时间: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炭买卖合同15甲方(卖方)合同编号:001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____市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XX,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XXX。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XX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标准的煤炭买卖合同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