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联营开发合同
房地产联营开发合同(精选8篇)
房地产联营开发合同 第1篇
房地产联营项目合同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于:
甲、乙双方拟对位于甲方拥有完整商品房住宅土地开发使用权的亩(土地使用
权证号为:()字第)土地,联合进行住宅房地产开发,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
用,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项目概况
1、土地使用证号:()字第号,土地规划许可证号(),建筑施工许可证号(),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2、项目位置:郑开大道与开封西区第七大街交汇处向南约1000米路东(17#18#楼)
3、拟开发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可建筑住宅面积约45000平方米以上,以规划局批文及规划图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拥有该项目国有土地的完整的开发使用权,并负责办理本项目的一切相关手续。乙方出资在该土地17#、18#楼占有面积上联合建设商品房屋事宜。
2、该项目的16#、19#楼乙方有优先合作开发权利。
第三条项目管理
1、为完成合作项目,由乙方设立项目部,项目部对本项目独立经营、独立管理、独立销售,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项目部资金专款专用,甲方不得干涉项目部的资金用途。
2、本项目销售房产的各项税费均有甲方负责并上报税务机关,与乙方无关。
3、本合作项目设专项银行账号,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实际控制。针对本合作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资金只能直接进入本专项账号。
4、本项目的建筑商由乙方指定,甲方无权干涉。
5、甲乙双方合作之前甲方以期房形式已销售出去的17#楼房产,甲方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清楚,其销售所得到的销售金额,冲抵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甲方应得的相应利润款项。冲抵差额,多退少补。
第四条 项目专项账户
甲乙双方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共同持印签到 中信 银行 支行以甲方名义申请办理本项目专项账户,甲方提供法人专用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账户预留乙方印签一枚,双方与银行共同约定,预留印签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盖章始能变更。所有上述甲方提供的合法印签皆由乙方管制。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占道、用水、用电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建方承担),并确保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可以进行。
2、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一切手续及负责处理、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专项银行账号。
4、甲方应妥善处理自身的债权债务,如因有的或将来发生的债务而影响本项目的开发,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资金损失。
5、甲方应保证本项目土地权利上不存在任何他项权,并承担因权利瑕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甲方不得依靠自身优势向项目部下达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内容的指令和文件,乙方同意或请求的除外。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资,包括建筑安装、装修、水电安装的投资。
2、在建设施工中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项目部承担。因项目部的工作失误或者行为不当引起的纠纷、处罚等,项目部承担全部责任。
3、项目部必须按照劳动法依法用工,如因用工问题出现的纠纷,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后果,并消除不良影响。
4、该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全部由项目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5、项目部要与其他公司处理好关系,在道路通行、使用水电气等方面互相配合。项目部使用的水电费由项目部承担。
6、项目部必须确保在完成该项目工程建设并具备交工条件(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责任造成停工,则该项目期限自行顺延),直至达到交工验收标准。
7、乙方应妥善处理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此对甲方造成影响。
第七条利益分配
1、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销售资金直接进入指定的本项目专项银行账号,乙方有权独自对房屋销售资金进行核算、支配,甲方对此无任何收取、支配等权力。
2、本项目建筑总面积约45000平方米,拟估销售金额约合1.5亿人民币,其中甲方享有按每平方800元计算(其中包含各项税费及项目配套费)取得利润分成,剩余销售资金归乙方独自享有支配。
第八条项目建设工期
1、合作施工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暂定20个月,时间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开始计算,办理全部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时间为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但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前的许可审批手续延后的,建设周期相应顺延)。
2、乙方不得因为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拖延合作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进度,特殊情况下,因与不可抗力的事由发生延期竣工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竣工时间。
3、按照房地产行政管路部门要求进行小区综合验收时,双方配合进行小区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项目在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后,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建设,甲方除应退还乙方投入的资金外,还应向按乙方支付投入资金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若乙方逾期完成该项目,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支付给甲方总工程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逾期的,免除乙方的本项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宜
1、相关销售部门应当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单独对本项目所涉房屋进行销售。
2、双方要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周边关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遇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尽快用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因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在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出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的争议及合作期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将有关本协议书的全部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之后若有诉讼,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取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具体指17#、18#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无权进行占有、处置、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乙方要求对该项事宜另进行特别约定的,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订和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书面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文本
本协议一式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月
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年月日
房地产联营开发合同 第2篇
房地产联营项目合同书
发展商:福建省诏安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商:厦门市鑫瑞缘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盘活甲方的土地资源、回笼资金、配合诏安县新市区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
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合作建设商住综合楼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实施本项目开发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办事。
第二条:合作项目基本情况:
一、合作项目位于漳州市诏安县路号。该地段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享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二、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676.714平方米,地块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见诏安县规划局红线图)。
三、项目内容:该项目建设规划为楼高七层的商住综合楼,使用年限40~70年,容积率3.15,建筑密度68%,绿地率27%。其中地面上沿街1层为裙楼,使用性质为商业铺面,建筑面积为1100平方米,2~7层为主楼,使用性质为住宅,每层建筑面积为122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为8431平方米,其中商业铺面1100平方米,住宅6800平方米,底层车库500平方米(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四、项目建设还包括与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公共道路、消防、绿化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合作期限:
自签约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建设或销售完毕时为止(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第四条:合作期间甲方的责任:
1、提供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676.714平方米,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
2、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许可、确权及建筑施工用临时占道、用水、用电等手续。
3、负责办理项目地段上现有建筑物的拆迁手续,负责建筑物内现有办公场所、住户搬迁、安置工作及其费用。
4、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一切手续及负责处理与社会、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5、负责办理乙方分得楼宇面积的房产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6、承担项目土地须补交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合作期间乙方的责任:
1、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资,包括项目设计,建筑安装、装修、水电安装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投资。
2、负责对项目地段上现有建筑物进行拆除,费用由甲方负责。
3、负责安排合法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具体装修标准为:室内一般抹灰,无砌隔墙,室外按设计图纸施工。
4、负责对项目设计图纸的审定。
5、负责项目营销总策划工作,并以投资商之名义出现在各媒体上。
6、负责项目承担广告设计、媒体发包费用。
7、负责执行工程建设现场、售楼处业务操作,承担售楼处日常电话通话费用及相关日常管理费用。
8、负责售楼业务人员薪资及奖金、售楼处现场办公费用(纸、笔、计算器、笔记本等杂费开支)。
9、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第六条:资金投入的时间及投资总额:
1、甲方项目土地成本折合人民币160.6万元。
2、乙方视项目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分期分批投放项目建设资金。乙方对该项目的建设费用及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76万元。
3、政府部门批准本项目建设时,由双方共同对整个项目建设、销售所需资金进行预算。项目建设完成,再由双方在预算基础上共同对项目建设、销售的全部费用进行结算确认。双方确认的结算费用即为乙方投资总额。
第七条: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1、甲乙双方可以依照以下方案进行利益分配:
1.1、本项目建设期间,从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后,开始计算回笼资金,由甲方和乙方按土地款和项目建安成本的18:82进行销售收入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直至项目总成本收回止。(各自分配的销售收入的税费各自承担)
1.2、本项目建设期间,甲方和乙方的土地款及项目建安成本收回后,由甲方和乙方按双方投资比例为18:82进行销售收入毛利润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各自分配的销售收入的税费各自承担)
1.3、本项目建成后,由甲方和乙方按双方投资比例为18:82进行未销售楼宇分配,即甲方占18,乙方占82。
1.4、对乙方分配得到的楼宇,甲方应在楼宇竣工后一年内为乙方办妥楼宇的过户登记手续,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5、任何一方如要对其分享的楼宇对外销售,所需销售费用(包括销售税费)全部由各自承担,销售收入全部归各方所有。
2、由乙方对项目实行利润包干即该项目总利润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应得利润人民币万元。乙方分期分批支付甲方土地款人民币万元及利润款人民币万
元,具体时间及金额如下:(具体待定)
第八条:本项目立项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收取任何房款,也不得将此基地变相抵押他人。
第九条:帐户管理:
本项目以甲方名义在贷款行设立专款资金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第十条:项目建设工期
1、本项目七层建设工期为十八个月,即乙方应在十八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2、本项目建设工期自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完成拆除项目地段现有建筑物及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建设项目在政府部门批准后至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前,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3、项目建设被政府部门批准及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后,如果甲方违约,除应退还乙方投入的资金外,还应按乙方投入资金的50%支付乙方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任何一方订立本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订立本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1、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3.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所列之义务后或合同期
满自行终止。
3.3、本合同依法解除。
4、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能实现本合同。
5.2、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2、双方对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诉讼判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以书面方式”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房地产联营开发合同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建筑方案,价值分析,开发周期
所谓“开发配套工作”, 主要指的是从获取项目土地开始至商品交付业主使用后所有涉及项目的建设、业主使用的相关许可批件的办理以及各能源专业引入的协调等一系列工作。房地产开发不单纯是工程建设, 还包括许多环节。其中, 仅市场型项目的运作就包括获取资金及土地、可行性研究分析及项目定位、商品设计、工程建设、商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而在这所有的环节中, 开发配套工作贯穿始末、兼而有之。因此, 有必要对开发配套工作进行价值分析, 使其在开发过程中的效率、利益最大化。
1 开发配套的诞生
“市场化房地产”是我国20年前左右产生的新名词, 而到目前又是房屋从生活必需品到商品蜕变的20年, 是建筑企业分支为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的20年。随着房屋这个商品登上历史舞台和城市化的不断加快, 国家为这个商品的产生和交易制定了诸多规则, 因此, 作为开发企业中对这些规则的解读者, 开发配套这一职业诞生了。有些人说, 开发配套工作就像邮递员, 准备材料、办理手续而已, 简单得很。真是这样吗?通过这篇文章, 笔者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 开发配套工作的常规职责
顾名思义, 开发配套工作可分为两部分, 即开发和配套。开发是指土地、规划及建设、销售三条支线上所有政府许可和周边审批手续的办理;而配套是指项目开发前、中、后期各能源引入手续的办理工作。单一项目共需取得各项审批件30余份, 签署各类合同20余份, 完成申请批复10余份。相关数据显示, 开发配套工作贯穿了项目的开发始末。同时, 相关批件作为项目运转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节点, 影响着项目开发的周期、成本和效率相关证件的及时办理能够降低项目的投资, 而固定的投资成本会随开发周期的缩短而降低。下面列举几个实例充分说明。
2.1 销售许可证的办理
众所周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商品房的销售, 而销售许可证的办理常规需要45 d。结合总包单位月结完成量70%来考虑, 合理统筹销许办理时间、提前准备并审核其他附件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手续办理中, 现场实勘单体楼的建设进度是原则红线, 地下室完成情况是可协调的自由裁量权。同时, 销许证办理的要件又可反向作用于施工计划, 因此, 要首先保证单体楼的建设进度, 可适当放缓地库的建设进度。这样既能保证销许证的及时办理, 又能减少总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 减少企业的前期垫资, 缓解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2.2 缩短开发周期
资金监管制度的推行, 意在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保证购房者的基本权益, 避免烂尾项目的出现。但该制度的实施也压缩了开发企业的现金流, 放缓了土地市场中的购地行为, 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因此, 缩短单一项目开发周期, 使资本快速流转, 其实就是在降低企业的生存成本。开发配套手续中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总承包单位的开标、人防部位检测与主体施工、能源专业施工与景观绿化施工、准入证与交付业主使用等多重关系会影响到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和开发周期。“万达模式”推崇的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合理缩短开发周期, 实际上会降低施工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建设单位的开发成本。同时, 资金监管单位以商品房交付使用作为监管资金最终解锁的前提, 因此, 合理统筹关键证件的办理时间, 以缩短项目的开发周期, 也是项目建设的关键。
2.3 凸显销售优势
结合天津天保基建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开发区的喜蜜湾为例。该项目的规划条件要求该项目的交房标准为精装修, 但结合项目高容积率、四周环境较差和定位中低端等特点, 该项目最大的销售优势为销售价格。同时期、同区域其他竞品均高于喜蜜湾的定价 (1 000元/m2以上) 。如果按照规划条件要求精装交房, 则价格优势就会丧失殆尽。最后, 开发工作人员与所在地规划部门重点沟通了交房标准事宜, 最终决定该项目执行毛坯交房标准, 现该项目已完成近1 300户的销售工作, 约占总户数的70%, 并获得了2013年滨海新区销售冠军。
3 开发配套工作的非常规职责
笔者个人认为, 开发配套工作中的非常规职责是考量业务团队价值的真正标准。结合开发配套工作贯穿项目始末的特点, 可为土地获取、项目科研、开发进度编制等相关工作提供准确的政策信息和时间节点。同时, 因开发配套工作人员反复组织并参与各项审批、验收活动, 因此, 他们熟知政府部门的考核、验收要点。由此, 开发配套工作人员也成为了建设项目中的虚拟政府, 对其他部门的工作起到了串联预警和监督的作用。以政府和专业公司的审批为线索, 开发配套工作人员有机地串联了项目开发的各个环节。另外, 开发配套工作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工作, 规则红线外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发挥开发配套工作优势的价值洼地。下面列举几个实例充分说明。
3.1 前期配套工作
3.1.1 土地获取前相关成本的测算
不同地区的配套成本不尽相同, 每个专业公司的控制范围也各不同。面对现已公开化的建安成本, 已无再多文章可做, 但800元/m2的配套成本却成了各开发企业收益的突破点。当然, 这也会反向作用于企业获取土地时的心里底价, 对准确获取资源产生了的影响。
3.1.2 建筑方案的编制
开发配套人员与各能源专业公司的有效沟通, 可将部分能源站房放置于地下部分, 以释放容积率, 增加项目的可售面积。以1105 m2的住宅项目为例, 通常需设置换热站2座, 面积共计约240 m2;红号自管变电站1座, 面积约160 m2;消防控制室1个, 面积约为50 m2。如果将以上设备均设置于地下, 则地上可多出建设住宅450 m2;如果以单价1万元为标准, 则可增加销售额450万元。
3.1.3 工程进度的各验收环节
在各施工环节的验收工作前, 开发配套工作实际在发挥预警职能, 监督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和施工企业的施工进度及质量, 从而有效地保证开发过程的顺利和高效。
3.2 开发配套的公关能力
开发配套的公关能力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充分挖掘审批、沟通中的自由裁量权, 在政府、社会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 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摘得商业土地一宗, 占地约1104 m2。控制性详规中要求配建菜市场一座, 建筑面积不低于2 000 m2, 另建设公共厕所一座, 建筑面积不低于100 m2。不难看出, 这样配置对房地产的开发设计和商业价值影响巨大, 甚至会导致此次购地开发行为的失败。综合分析后, 该企业开发配套工作人员与所在地政府积极沟通, 以该企业名下区域内另一处现有商业项目房产用于菜市场经营和新选址为已竣工项目为由, 最终只提供了900 m2的低端商业用房用于菜市场经营, 调整了新地块的控规要求。另外, 该企业还在市政公共绿地公园内建设公共厕所一座, 冲抵了控制性详规中新建公共厕所的要求。统计下来, 通过该企业开发配套工作人员的积极争取, 为新建项目赢得了超过1 000 m2的建设空间, 降低了新项目规划的设计难度。
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摘得住宅用地一宗, 经侧面了解, 因所在地区域要树立城市形象, 因此, 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外檐材料一律使用石材。在当下房产销售市场相对疲软的环境下, 降低建设成本、追求高性价比尤为关键。因此, 该企业开发配套部门向公司提出并确定了采用保证外檐效果基本不变、降低外檐材料档次的方式, 要求施工单位在提供石材外檐样块的同时, 提供与石材相同效果的多彩石涂料样块, 并最终说服了规划部门使用成本较低的多彩石涂料, 降低了建设成本。
4 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之效力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效力分析
房地产开发挂靠是指允许挂靠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被挂靠人的资质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这种经营方式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审核非常严格,因此挂靠人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利用被挂靠人的开发资质获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被挂靠人可向挂靠人收取相应的挂靠费。虽然在利益分配上对于双方都非常有利,但是同时在风险承担上双方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的法律约束,成为二者角逐的重点。
一、挂靠合同性质
房地产挂靠合同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甲乙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合作开发。挂靠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挂靠方不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借助被挂靠的资质及等级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经营活动不做干预,仅收取挂靠费。另外一种是挂靠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借助被挂靠方的资质及等级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而被挂靠方不仅要收取挂靠方的挂靠费,同时对其开发的项目负责经营活动。这种挂靠合同的区别在于,被挂靠方只收取挂靠费而不参与经营的合同被视为单纯的名义借贷合同,即形式上的挂靠合同,而被挂靠方参与了挂靠方的经营活动被视为合作开发合同。如果合同双方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那么双方的合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15条的规定判定合同无效。
二、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认定
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应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被挂靠方是否参与挂靠方房地产项目经营活动,来确定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如果被挂靠方没有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中,仅收取了挂靠费,那么该合同被视为单纯的名义借贷合同,即形式上的挂靠合同。如果被挂靠方参与了挂靠方的经营活动,那么该合同被视为合作开发合同,此类挂靠开发虽然挂靠一方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但该挂靠开发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合同内容合法性问题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并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及特许经营范围。根据《城市房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或者开发资质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活动,可勒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活动,没收所得,并处以罚款,但规定中未涉及对所涉及到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效力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2[的第二条第3点规定:如果交易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在行政管理上如税收、行政罚款等方面进行补充。而挂靠经营在经营性质上按具有资质一方认定,可视该合同有效。
3.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
一些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强制性法规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而房地产挂靠合同应属于此类。但是仔细分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内容,在第四项规定中,合同目的和合同内容都未涉及违反法律和行政强制性法规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容,[3[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的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罚款并吊销执照,在法律约束上只有行政处罚责任,而对于挂靠开发效力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本文认为,房地产挂靠合同有效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规范性质上为行政管理规范,未涉及其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中虽然规定了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但在法律责任条款仅规定了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行政责任,而未规定此类行为的民事效力。基于这一规章性质上为行政管理规范,同时基于该规章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经营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挂靠开发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
4.公共利益要件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资质的审核中,该审核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如果未取得相关资质而进行了房地产开发活动那么该企业需要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没有资质将在质量上难以获得保障,它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除应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公众利益角度分析,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企业在未获得资质的情况下不可从事建筑活动,对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被视为无效,而对于合作开发的项目,如果有一方具有有效资质,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中如果属于合作开发的,则该合同属有效合同,而形式上的挂靠合同效力如何还有待商榷,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法对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确定无效。
参考文献:
[1]刘牛.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的社会原因及其预防对策[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3)
[2]林达.建设工程挂靠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J].福建法学,2011(04)
[3]周洁.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现象分析及对策[D].华南理工大学,2011
房地产开发合同 第5篇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三、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各方负责: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资金偿还及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七、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利润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 第6篇
合同登记编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内容及规模:
第二条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万元(其中:征地费万元,开发费万元,建筑安装费万元)。投入资金规模万元,甲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预收款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分次出资,每次出资万元。
第三条合作方式:
第四条 各方负责
甲方:乙方:
第五条 经营方式
第六条 资金偿还及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
还清。
第七条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
2.决算编制:
3.财产清偿:
第八条 利润分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行开户管理。
2.方经济责任由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
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方愿以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方不履行合同时,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
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副本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合同 第7篇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平方米;
(6)地下面积: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 。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
6。1。3 等。
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
7。2 ;
7。3 。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 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 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 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 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 __拾__ __万__ __仟__ __佰__ __拾__ 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 (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房屋设施使用费____ 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 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X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经办人: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第8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是审查有关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不具备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的,那么房地产经营活动如工程进度、质量又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如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经营者后来取得开发经营资格也无法改变以前工程质量低劣的事实。经营者属违法经营,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过补办资格而合法化,这样势必存在负面作用,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笔者认为,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资与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区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资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开发该土地所需的资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计算,组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企业的经营成果依照各方在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合资企业通常以项目公司形式组建。组建合资企业,其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同合资形式一样,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几方提供资金,但是合作开发与合资开发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资开发则是股权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特别要约定,提供土地方的责任与提供资金方的责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个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论其投入的多少。合作开发的经营,可以双方组建项目合作机构,也可以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如果是与外国投资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还应当遵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合作行为的界定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多数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共同出资,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和风险。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建房屋,是否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认为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房屋,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这是因为:第一,在合建合同中,供地方之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建房屋,主要原因是因开发资金不足所致。而建筑方之所以要与土地使用权人合建房屋则主要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合建合同主要是在一方有地而无钱,另一方有钱而无地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如果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则必须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要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必要了,他完全可以通过预售房屋形式筹集资金。如此,合作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这里并没有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房屋合建合同发生效力,而对该法颁布之后的房屋合建合同并无意义。
房地产联营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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