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版)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版)(精选8篇)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版) 第1篇
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 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的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 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的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房地产基本情况
经丙方居间促成,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该房地产基本情况如下:
(一)该房屋位于,房屋类型,结构,楼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附带车库约平方米,阁楼约平方米,装饰装修情况为。
(二)该房屋所有权证号:,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其它】,土地使用权证号:。
(三)附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包括:(名称、品牌、型号、数量)。
第二条 甲方担保
(一)权利担保。甲方对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提供如下担保:
1、保证该房地产证照齐全是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承诺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交易时不存在被查封、抵押及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权利瑕疵和负担,保证乙方不受第三人合法追索。
3、若该房地产在交易前已存在有关税费及设施安装费等债务纠纷,甲方应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办妥结清,如有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因该房地产存在权利负担或债务纠纷而引发诉讼等争议处理程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量担保。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通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交易之前邻里之间无公用面积纠纷等矛盾,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
任;在保修期内出现内在结构和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向责任第三方主张权利。
第三条 成交价格
该房地产按套计价,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以下均以人民币结算),该成交价款包括: 【□A仅指该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本身价格;□B还包含附随房屋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价格】
第四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作为购房担保。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甲方毁约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毁约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手续签字后,定金抵作购房款。
(二)除定金之外的剩余房款 元整【¥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A.乙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房屋产权交易过户申请手续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B.乙方采取贷款方式付款
1、乙方应于 给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剩余房款 元整申请贷款。
2、乙方应于 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贷款机构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部分的房款应于贷款机构放款的当日直接给付甲方。
3、如贷款机构实际审批贷款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或贷款未获批准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乙方应于贷款机构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足应交款。b.合同终止,甲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所有款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C.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 腾出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并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二)该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对附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情况进行清点查验,并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本合同记载的各项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被损坏、拆除的,甲方应按购置同等设施、设备的市场新品价格或修复同类工程的市场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付日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应在房屋交付前结清;以上费用的付讫由乙方查验,交付日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风险责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承担。
(五)甲方应于 前将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第六条 产权过户
(一)甲乙双方同意于 共同携带相关资料向房
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关手续和提供完备资料。
(二)房产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三)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所发生的税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承担: □A.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B.。
(四)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等房屋附属事项过户手续。
(五)在房地产权过户未办理完毕前,如遇规划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拆迁手续,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均归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除贷款机构的原因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未付款的 向甲方加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该房地产成交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甲方应自解约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除违约金和应付税费之外的已付款。
(二)除不可抗力影响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或迁出户籍关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该房地产成交总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
(三)甲方或乙方未如约履行义务,造成交易过户延期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完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该房地产成交总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
(四)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故意隐瞒该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已抵押的事实,或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照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五)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其它约定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被解除的,参照本条第1、2款执行。
第八条 中介服务
(一)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以下服务:提供真实有效的订约信息;充当订约介绍人和撮合人;提供法律咨询,拟定合同文本并协助、指导订立合同;协助办理或代办交房、过户及贷款等手续;为双方签订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创造便利。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中需缴纳的手续费、工本费、材料费及印刷费等费用概由委托方承担。
(二)中介服务费共计 元整【¥ 】(其中代办过户及贷款手续费为 元),由 承担,应于 付清。甲乙双方未能交易成功的,中介费不予减免;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双方各承担50%;若甲方或乙方违约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交易成功的,由违约方或过错方承担全部中介费。
(三)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或乙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补充或变更约定事项(对以上条款的变更约定,效力优先于原约定)。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当事方另行议定,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三)为办理贷款或产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四)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丙方代表: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版) 第2篇
房产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通过居间丙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1房屋位置,用途,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层,其他。
1.2 ○ 产权证号/ ○ 购房备案合同号。该房屋如在本合同签订时未取得产权证,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 ○取得该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因
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 已/ ○ 未 出租(租赁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1.4 该房屋 ○ 已/ ○ 未 设定抵押,如设定抵押,○ 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 ○备齐相关手续开始办理该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1.5 房产权属转移时,附带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修情况见合同附件一。
1.6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1.7 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已实地察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产。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上述总价款包括:。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3.1 购房定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购房定金不能超过成交价的20%),该购房定金甲方 ○ 自行收取/ ○委托丙方收取,待
该房屋在相关房管部门查档信息无误时转交给甲方作为房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该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
交由丙方保管。
3.2 首付款: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乙方 ○ 在年月日前/ ○支付甲方。
3.3 部分款项:即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乙方 ○ 在年月日前/○支付甲方。
○ 乙方以向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即由贷款银行直接划付甲方。甲乙双方应在年月日前备齐办理
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前往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届时,如果乙方不能申请到贷款或贷款额度不够,则甲乙双方
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
3.4 尾款: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 ○ 在年月日前/ ○支付给丙方,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物业交割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物业交割单之日支付甲方。
3.5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四条 关于税费
4.1 房屋交易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应缴纳的费用有 1)维修基金、2)营业税及附加、3)契税、4)个人所得税、5)
交易手续费、6)土地出让金、7)转移登记费、8)书证费、9)委托公证费、10)提档费、11)印花税、12)其
他:,上述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如甲是以赠与或继承方式取得本合同房屋,则在过户交易时产生的20%个人所得税由 ○ 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届时,如遇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甲乙双方认可按照新政策执行。
4.2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的,甲乙双方应依据第4.1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各自预付费
用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给丙方,此费用最终金额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实际票价为准,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第五条 房屋过户及物业交付
5.1 ○ 丙方协助甲乙双方/○甲乙双方自行 办理该房屋的权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 ○ 在年月日前
/○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2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 ○ 于年月日前/ ○ 甲方收到本合同第3.3款的部分款项之日起/ ○ 甲乙
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腾出该房屋,并由 ○ 丙方协助甲乙双方/ ○ 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签订附件二《物业交割单》,视为交割完成。
5.3 甲方自行承担该房屋物业交割日前所发生的、应由甲方曾单的物业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等。物业交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甲方承诺 ○ 在年月日前/ ○ 乙方取得该房屋新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
出机构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第六条 居间服务费、权证过户代办费、按揭贷款的费用及支付时间
6.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出售房屋价格的%的比例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即人民币元(大写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6.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出售房屋价格的%的比例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即人民币元(大写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6.3 由于丙方已经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签订并尽到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甲乙双方
不能依本合同之条款成交该房屋,导致丙未能收取居间服务费的,则丙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依据合同成交价的2.5%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丙方居间服务费的损失。
6.4权证过户代办费:甲乙双方如委托丙办理房屋权证过户手续的,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丙方权证过户代办费人
民币元,(其中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6.5 按揭贷款的费用:如乙方委托丙方办理房屋按揭事宜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办理按揭事宜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工本费、丙方代为办理按揭的服务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预付丙方前述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此费用最终金额根据相关收费单位出具的实际票价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逾期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权证过户、贷款合同签订的各项手续)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任一项手续,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7.2 逾期付款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方式支付各项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天数超过 七 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3 逾期交房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产交付或过户乙方,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天数超过 七 日,甲方仍未交房,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7.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7.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的,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各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无记载联系地址的,则以相关证件登记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条款,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二、物业交割单;
三、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代理人:
身份证 号 码:
联 系 地址:
联 系 电话: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版) 第3篇
我很不喜欢我妈跟别人说:我女儿在加拿大做房屋中介。因为我脑海里对“房屋中介”的印象是:几排人密密麻麻坐在电脑前打电话:“喂,赵姐,我是小王,XX花园刚出了一个笋盘才800万……喂?喂?”我曾经每接一个这样的电话,就加入通讯录并改名“房屋中介,不要接”。在我拉黑了100个这样的电话后,第101个又打进了,于是我改变战略,只说四个字:“同行!同行!”
谁知谎言成真,现在真变同行了!
不管我怎么纠正我妈:“是地产经纪,不是房屋中介!”她还是改不了口。也难怪,实质上就是一回事:销售自己的服务,协助安居置业、达成房屋交易。
可是,中国的房屋中介和加拿大的地产经纪在诸多方面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中介,顾名思义,处在中间位置:你不知道谁有房在卖,我不知道谁正好想买,于是我们去到一个信息集散地——房屋中介公司,他们掌握着双方的供、求信息。他们来做一个匹配,和婚姻中介差不多,双方对上眼了,就有戏。买家和卖家之间就好比隔着一堵墙,而中介就骑坐在墙上,可以看见两边。
而经纪的意思,英文解释是:A person acts on behalf of another,in particular,一个人在某方面代表另一个人,关键词是“代表”。买家经纪代表买家利益,使命是保护买家利益并尽力使其最大化;同理,卖方那边,把“买”字换成“卖”字就行了。
而买卖双方的利益不是此消彼长,犹如跷跷板吗?是的。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加拿大的地产经纪,是各自代表买卖双方的。我代表买方,你代表卖方,我们坐下来谈一谈。
但是也有同时代表买卖双方的情况:当买家和卖家都是和同一家经纪公司签订协议时。在加拿大地产经纪的教科书里面,花了大量的篇幅,介绍“双重代表”:Multi-representation,也是必考的点。“双重代表”是非常敏感的情况,要万分小心的处理,因为同时使双方利益最大化是不可能的,是矛与盾的关系,所以此时经纪(准确的说是经纪公司)的角色,仿佛从辩论的正反两方,变成了辩论的主持人。要做到完全不偏不倚,对双方都公平公正,否则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回过头再看中国的房屋中介,似乎全是Multi-representation啊!为了促成交易,这头劝卖家降、降、降;那头劝买家加、加、加,还要让双方都感到他是站在你这边的:“放心,我一定帮你砍到最低/卖到最高。”此为撮合。
在我看来,这就是最大的区别:加拿大的二手楼交易中大多数情况下既有买方经纪Buyer agent(也称Co-op)也有卖方经纪Seller agent(也称Listing agent),双重代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不普遍。发生了,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条款指引经纪的行为。
另外,两国的房屋中介和地产经纪职业还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1.从业门槛。我不知国内如何考牌,只能介绍下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情况,其他省大同小异。这里地产经纪考试总共六门科目。先考过五门,拿到临时牌;两年内必须再考过一门,才拿到永久牌。严格来讲也不算永久牌,因为每两年还要参加后续教育(Continuing education),必须与时俱进嘛。
考过六门的经纪名片上只能印Salesperson。Salesperson必须挂靠在一家地产公司,叫Brokerage,收入要跟公司分账。如果有更高的要求,希望自立门户的,必须再考两门,升级成“Broker”。Broker可以继续挂靠在经纪公司,也可以开自己的经纪公司。这里有很多一人经纪公司,好处是不用和任何人分账,挑战是一人身兼数职。这八门科目有厚厚的九大本书,涵盖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房屋结构、合同条款、商业地产、物业管理、物业法、房屋估值等等方方面面。教材和考试全是英文。
2.行业监管。地产经纪在加拿大是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这真不是说笑的。有很多活生生的案例:罚款、停业、吊销执照甚至成为被告。这些记录,公众都可以在地产局的网站上都查到!谁也不愿意留下职业污点,因此大部分人还是老实的,以身试法者也不能完全杜绝。但是再老实,也背不住被人投诉,投诉的理由很多:放盘信息不准确、文件制作错误、没有在合同条款上充分保护客人、信息误导……还有很多小的细节也会遭到投诉,举个例子:这里看房是要预约的,约好后拿到密码信息,密码盒挂门把上,里面有钥匙。有时候经纪看完房把钥匙放回去后,忘了把密码打乱,也被投诉!还有忘了取消约定;忘了放下名片;忘了关灯……所以不拘小节的,丢三落四的人做经纪,可是要改一改。
3.收入支出。国内的中介通常是低底薪高提成的,公司需要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这里的经纪是没有底薪的,收入完全靠成交后的佣金。在加拿大,成为经纪后,在税务方面的身份就变了:从受雇(Employer)到自雇(Self-employee)。经纪需要在税务局注册一个税号。年初报税的时候,要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合理的申报与业务相关的支出以用于抵税。比如汽油、办公用品、电话费、广告费等、业务招待等等,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抵扣收入,就和自己经营一盘生意一样,有出有入。有几项固定费用是每人每年都要交,否则会被地产局停牌:各级地产局的年费和强制性的职业保险。在安大略省,新考牌的经纪头一年要交纳近3000加币,以后每年2000多。
4.工作时间。因为是自雇,加拿大地产经纪的时间是自己掌控的,不用上班打卡。地产经纪家里都有打印机、扫描仪,用来制作、发送文件。北美是汽车王国,出门就开车,所以经纪的很多时间会花在路上,带客人看房、下Offer、看Offer、给卖家做Open house等等。如果买家是新移民、学生或老人,不开车,经纪很多时还需要提供接、送服务。遇到抢Offer或谈判僵持不下的时候,工作到半夜也是家常便饭。所以时间虽然是自己掌控,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忙起来的时候,每天的工作时间远远不止八小时。这个和国内同行是一样的。
5.业务范围。地产经纪除了做住宅的买卖和租赁,还可以做商业地产的买卖和租赁,包括办公室、零售场所、厂房、农场、空地等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做生意的转让:加油站、便利店、餐饮业、娱乐场所等等,这些需要转让或购买时,都可以找地产经纪来协助,对经纪在法律、财税上的知识和商业地产的经验要求很高。所以,虽然都可以做,但是每个人有自己主攻的方向。主攻住宅的当然是大多数。
6.公众形象。加拿大的地产经纪总是努力塑造自己专业、成功的个人形象,说白了,就是要显得自己牛。地产经纪的个人照片,都是穿着正装,做好发型,化好妆,在专业影楼进行拍摄,再配上灯光、角度,和成功者的自信笑容。也有走亲和力路线的,但亲切的笑容背后还是要透出成功与自信,不管是不是昨天刚拿到牌。这里想给国内的同行一个温馨提醒:我们不是要忽悠人,可是如果连照个像放在网上都随随便便,松松垮垮,怎么让人产生信赖感呢?
加拿大的地产经纪大多是开好车的,宝马、奔驰算是一般的了,见过有人开保时捷、玛莎拉蒂带客人看房的。这和北美的车价便宜有关,另外,这里的车是可以先租后买(Lease)的,租金还可以抵税。总之,地产经纪通过方方面面向客人传达一个信息:我在这行,做得不错!
7.年龄。这个职业没有年龄限制,只要脑袋还好使,做到80岁都可以。可能没有人做到80岁,因为那些坚持不下来的,一早就转行了;能坚持下来的,早就做成大牌,钱赚够了可以退休了。国内也没有年龄限制,但我们看到的房屋中介从业人员,超过40岁的已经很少了,或者升到了管理层。
区别应该还有很多,毕竟两边的国情大不相同,但是,任何地方,任何行业都有20/80原则:20%的人挣了80%的钱。看你是把它当成事业来经营,还是当成个饭碗。看你是真心爱它,还是骑驴找马。
二手家电与房屋中介联姻 第4篇
“21英寸彩电。8成新,350元;7成新微波炉,150元。”上海某高校旁边的“好技巧家电技术服务中心”的店主小刘热情地向走进他店里的学生和家长介绍着。在这家小小的家电维修店里,堆满了各种二手家电,从电视机、电冰箱到洗衣机、微波炉,应有尽有。从几年前开始,小刘的家电维修店专门做起了学生的二手家电生意。
除了小刘的店铺外,这所高校周围像小刘这样做二手家电生意的店铺有四五家,竞争非常激烈。小刘店铺的隔壁共有两家租房中介,闲的时候相互之间经常串门,小刘在和他们沟通过程中受到启发,觉得这两个行业存在严重的依赖互补关系。他们就常常给小刘介绍一些主顾,好多学生甚至是前脚跨出租房中介公司,后脚就到小刘的铺子选购家电。随着高校对学生租房限制的放宽,不少学生都选择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为了节省花费,他们一般选择租住不带家电的简配房,然后自己去购买一些非常便宜的二手家电。在这种情况下,租房中介的推荐往往非常管用,所以小刘平时非常注意和房屋中介维持良好的关系,支付介绍费是必要手段,由于人流的相对固定性,保证口口相传的“美誉度”对于学生生意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对质量的担心往往构成二手家电生意的最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个障碍,小刘对自己店里卖出的机器都提供3~6个月的保修服务;加50元钱,保修期还能再延长3个月:即使过了保修期,只要是从他店里卖出去的机器,他都只按成本价维修。
二手房中介买卖合同 第5篇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丙三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中介买卖合同范文篇篇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地产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佛山市______区 路______号 号楼 单元______户住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地产基本情况如下:建筑面积: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 附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包括:
第二条 甲方承诺
甲方对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提供如下承诺:
1、保证该房地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符合国家及本市关于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若该房地产在交易前已存在有关税费及设施安装费等债务纠纷,甲方应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办妥结清并办理好过户手续(将产权和房屋一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为准),如有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成交价格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该成交价款包括: 【□A仅指该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本身价格;□B还包含附随房屋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价格】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作为购房担保。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甲方毁约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毁约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手续签字后,定金抵作购房款。
(二)为督促甲方及时履约,乙方可以预留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此款在甲方实际交付房屋、结清应付费用、房地产权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结清。
(三)除定金、保证金之外的剩余房款 元整【¥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A.乙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房屋产权交易过户申请手续签字之日一次性付清。 □B.乙方采取贷款方式付款
1、乙方应于 给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剩余房款 元整申请贷款。
2、乙方应于 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贷款机构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部分的房款应于贷款机构放款的当日直接给付甲方。
3、如贷款机构实际审批贷款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或贷款未获批准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乙方应于贷款机构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应交款。
b.合同终止,甲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所有款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C.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
第五条 产权过户
(一)甲乙双方同意于 ,共同应携带相关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房产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三)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所发生的税费,由 __承担,合同签订后如遇到国家及本市税费调整,增加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按规定缴纳,退还的部分归缴纳者所有。
(四)在房地产权过户未办理完毕前,如遇规划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拆迁手续,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均归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 腾出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并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二)该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对附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情况进行清点查验,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三)交付日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应在房屋交付前结清;以上费用的付讫凭证交乙方查验,如有未清事项,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上述欠费。交付日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风险责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承担。
(五)甲方应于 前将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除贷款机构的原因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加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该房地产成交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甲方应自解约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除违约金和应付税费之外的已付款。
(二)除不可抗力影响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或迁出户籍关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逾期交房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该房地产成交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
(三)甲方或乙方未如约履行义务,造成交易过户延期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00元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完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该房地产成交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
(四)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故意隐瞒该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已抵押的事实,或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按照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五)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其它约定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被解除的,参照本条第1、2款执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用的) 第6篇
该物业为[现房][预售房]地址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套内面积是:____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预售契约]为准)。该物业是以现状按套售予买方,而买方已全面检查并清楚了解该物业的的有情况而并无异议。该物业之现状是指[吉屋(即为不附任何家私电器、不附租约)[有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该物业现附有租约,买方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须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租约]。
第二条
卖方持有[房地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号码为:_________。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并应在交易过户完成前将有关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时该物业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及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否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方,税款承担、租赁合约以及清还抵押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处理。另卖方不得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或因卖方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___佰____拾___万____仟___佰____拾___元整(¥___________元);该成交价不因市场价格以及有关部门测绘面积的变动而变动,且房价已包括卖方自买入该物业至交付该物业之日已经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煤气管道安装、水电管理押金、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费等费用。有关付款方式详见附件。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按房地产交易所规定买卖双方如实申报,并以[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方承担买卖双方税费][卖方承担买卖双方的税费]方式交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及标准的变化,则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方承担][卖方承担]。
第四条
卖方交付该物业给买方的日期为[房屋完成交易过户且卖方收齐楼款当天][__________]。买卖双主应在收楼当天一并到场查验房屋。查验后双方签妥[房屋交楼确认书],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即视为房屋转移占有标志。卖方交楼后应及时迁出户口。卖方在交付该物业时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名下产生的欠款及应付费用(如银行贷款{交楼日期在完成交易过户之前的交易税费的承担、清还抵押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处理}、欠税款、债务及水电费、煤气费、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在房屋交付之前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买房损失的、买方可以向卖方追偿。
第五条
因买方和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要资料(签合同起三天内要交齐)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以下义务,则
(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每逾期一日须向守约方按总房价1‰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5%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本次交易而支出中介服务费等全部损失及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3)若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楼价1‰支付违约金。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第六条
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中介代理业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本合同,买卖双方均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当天支付中介及咨询服务费给经纪方(详见中介及咨询服务费承诺书);买方或卖方逾期支付中价及咨询服务费的,每逾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去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并赔偿经纪方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如买卖双方因任一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终止、解除的不影响本中介及咨询服务费的支付。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向经纪方支付中介及咨询服务费,守约主已经支付的,有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同时违约方须即时支付经纪主该物业成交价的5%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若买卖双方自行买卖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买卖或通过其他中介买卖该物业的,买卖双方依然要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经纪方中介及咨询服务费。买卖方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未能交易的,双方都有义务向经纪方支付纪方中介及咨询服务费,守约方已经支付的,有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买卖代理服务。
第九条
本合同如与过往三方的协议、声明、承担、承担等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原则。
第十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之外其他空白部位签署的任何内容不具法律效力;如需补充,应签论订正式的书面补充协议,三方书面补充协议必须有经纪方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经纪方已就本合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同三主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并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合同三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所有发给当事人的通知书、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为准,自邮寄之日起五天内视为送达本人。
卖方现住有效通讯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现住有效通讯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卖方一份,买方一份,经纪方一份。
第十四条
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中介用) 第7篇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卖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
经纪方:贵州有恒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F4组团6栋7楼33号
甲、乙双方通过经纪方服务,成功达成房地产转让交易,合约三方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
一、甲方双方转让房地产位于贵阳市 的房屋所有权证为: ;证书编号为 : ;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该物业)。
二、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 ;(大写): ;乙方先支付人民币(大写): 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意将人民币(大写): 存放在经纪方处作为有关费用的预付金,该笔定金将在甲、乙双方签署正式合同时自动转为部分房款,甲方同意将该笔物业相关证件原件存放于经纪方处作为转让过户之用。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过户(办理委托公证)日期于 年 月 日之前办理,逾期视为违约。
四、甲、乙双方选择以下付款方式为 :
1、一次性付款
产权过户当天,乙方通过产权处资金监管中心一次性将房款付清(计算时含定金)。
2、通过按揭商业贷款□、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
乙方应于过户当日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大写):(含定金);购房尾款人民币(大写): 于乙方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个工作日之内直接划入甲方银行账户。(注:按揭贷款的额度、贷款年限以经纪方指定银行为准,乙方应于过户当日缴纳因过户及申请按揭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借故推脱,否则视为违约。)
五、甲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佣金人民币(大写): ;乙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佣金人民币(大写): ;支付时间为签订此合同当日。
六、过户产生的税费支付:。
七、甲、乙双方协定交房日期为,交房前该物业固定装修设施甲方不得损坏,且该物业交房前水、电、煤气、收视、物管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缴清,并于交房当日向乙方提供缴费清单。因乙方曾被邀请检查该物业之实物现状,故乙方不得借故拒绝交易。
八、甲方保证该物业产权真实、合法、有效、无纠纷,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等事宜,甲方应在转让完成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乙方无须负责,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和经纪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其支付的定金将由甲方按违约金收取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他人,如甲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本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乙方,则甲方须返还双倍定金给乙方,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其另一方须向经纪方支付相当于佣金的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十、合同解除后一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达成交易,否则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的标准赔偿经纪方。
十一、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经纪方办理有关过户或者按揭手续,若经纪方通知甲、乙双方前往办理手续,而任何一方未能于通知的时间内办理的均视为违约。
十二、经纪人郑重声明:本合同内涉及经纪方收款时均会开出盖有经纪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作为凭证,其他任何收据均与经纪方无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阅读过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对合同内容完全清楚明白,本合同且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是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合同各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提交当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十四、本合同签定后,如遇国家临时变动政策等不可抗因素未能让合同如期履行,则三方均不作违约处理,并经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如达成一致,另行签定合同。
十五、本合同各自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备注(该项与本合同其他项有冲突的以该项为标准):
甲方: 乙方: 经纪方(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版) 第8篇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 不同法律规定有在适用中有冲突之处。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转让: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根据此,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据此,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所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争议且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就应依法为有效合同。
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进行了区分。但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及该条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 所以仍无法解决现有法律对实践中存在的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矛盾问题, 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民法理论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此问题。
二、从民法理论来看不动产变动的立法模式
从民法理论看,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关。在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理论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种基本模式: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 (登记要件主义) , 而形式主义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
所谓意思主义, 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要条件, 登记与否并不对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产生影响。然而不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这种立法例之下, 没有物权行为的概念,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两者合一, 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引起债权发生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果, 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并能确定, 则物权变动便产生有效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发挥简单的公示作用, 不产生实体权利之决定作用。
所谓物权形式主义, 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买卖合同外, 还需要加上当事人就转移物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登记才能完成。也就是说, 在不动产上发生的一切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 否则不生效, 这以德国民法为典型。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无效, 并不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不以具有处分权限为条件, 只要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就可以签订合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给付客观不能时, 合同才会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采此模式。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 又称折衷主义。其物权变动只需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即可, 无需另有物权的合意, 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是不动产无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种立法模式以奥地利、韩国等国家民法为代表。
立法模式的选择, 会直接对交易合同的效果产生影响, 进而对未登记之不动产交易纠纷的处理, 也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形式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相区分;如果选择意思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同时完成。
在我国, 关于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采取物权行为主义规则, 理论上有争议, 对于登记, 究竟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一度成为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对于不动产登记可产生公示效果的观点已经趋于一致, 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对交易双方均存在极大的风险, 也易对交易安全与秩序造成妨碍。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立法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并将其与债权行为严格区分, 但并没有承认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型。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而不是物权形式主义。这在现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物权法》的立法看, 笔者认为,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 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从逻辑上来说更为顺畅, 也符合物权立法的发展趋势。所以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登记的原则。在此模式下, 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某项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后, 如果不能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不能依法发生转让, 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 故房屋产权变动 (物权行为) 与转让合同 (债权行为) 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
三、《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转让”的法律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禁止转让。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无权变动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后, 我们应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在房屋转让中, 房屋所有权从一方移转到另一方即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即为原因行为。对于该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把“转让”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合同, 即理解为原因行为;另一种是认为“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移转, 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解释为指房屋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 那么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显然属于强行性规范, 因此, 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根据前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的分析, 则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法律赋予登记以一定的法律效力, 旨在使社会公众通过登记知晓不动产之享有与变动情况。应当将登记与合同相区别开来, 登记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式。在登记之前, 便已有了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登记, 房屋转让协议本身仍为有效。所谓登记生效要件, 应当理解为对物权的登记生效, 而非对合同的登记生效。若为合同的登记生效, 则需有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所以, 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基于此,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 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而解释法律的方法主要有:语义学解释, 发生学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和目的论解释。
从语义学角度看, 在我国法律界, “转让”既可以理解为转让合同, 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从体系解释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与我国现行物权法立法和民法界通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体系是相符合的。从目的论的角度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当时可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交易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时至今日, 这十多年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早已超越了该法制定时的历史环境, 如果再将此条的“转让”理解为“转让合同”, 则会对房地产交易设置限制, 无法适应和满足诚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而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从把它与其原因行为即转让合同区分开,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 防止由于各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和利益驱动,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利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来规避法律,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来欺诈善意的受让人、一房二卖, 逃避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出让人遵守城实信用原则, 努力履行合同义务, 保障交易的严肃性。
所以, 笔者认为, 从目的解释、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看,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条语义上的“转让”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更合适。
综上, 新《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当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在我国目前社会环境下应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转让”缩小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所以在笔者认为无其他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 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该依法履行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而不应判定合同无效。
摘要: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 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 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 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 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 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关键词:房屋产权证,转让,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主义
参考文献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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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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