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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合同签订范文(精选12篇)

合同签订 第1篇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公民之间、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多, 各种经济合同迅速增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 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或者上当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就是一个有效手段。因为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对经济合同经过严格审查之后, 在法律上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增强双方的法制观念, 提高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经济合同经过公证, 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 任何一方违约, 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限制了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抱着试试看, 不行就毁约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增强合同双方履约的信心。有些人订立经济合同后, 总担心政策变, 领导换, 合同到期难兑现。经过公证以后, 合同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当事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投资, 从事经营, 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可以防止纠纷, 减少诉讼。经济合同在公证过程中, 公证机关协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使合同的内容合法, 条款完备, 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违约责任明确, 在履行中就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四是可以防止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违法行为, 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制止一些无效合同, 诈骗合同, 霸王合同的产生, 使一些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人无法得逞, 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合同要求 第2篇

东辰公司员工签订涉及劳动关系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只要不需要公司购买社保的就签劳务协议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二、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社保机构购买工伤保险;

三、试用期员工和劳务协议的员工均需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四、劳务协议的年限为一年一签;单签劳务协议的仅限于已到退休年龄返聘员工;

五、新进员工原则上一年一签;

六、如果员工和公司签过第二次劳动合同时,且该员工经部门领导认可,可以考虑签订2~3年的劳动合同。

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第3篇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关于工程经济合同签订的研究 第4篇

一、定目的和要求

目的和要求是指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所要达到的功能、用途、标准和程度。任何工程, 我们都要首先明白建设单位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对我们的工作要求是什么。只有搞清了建设单位立项的目的, 我们才能清楚对方需要什么, 我们需要干什么;才会让我们的工作与对方的目标一致, 方向一致;才能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建设方节约成本, 为本公司盈取利润。如果我们自以为是, 自作主张, 做了很多事, 花了很大力气, 最后还是费力不讨好, 与建设单位的要求不符, 做的是无用功, 事情要重来。时间耽误了, 事情没做好, 双方互信度降低了, 合作的可持续性也没了。因此, 我们一定要在事前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 理解对方的意思, 掌握工程的目的和要求, 以免无的放矢, 南辕北辙, 错失合作伙伴。

二、定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接线点

制定设计方案就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 以图纸的形式设定一个项目的主要骨架和方向, 并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建设要求和目的清楚了, 我们的工作人员就要开始着手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使繁琐、复杂的工作变得有条理、有顺序、明白晓易。最大限度降低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 减少错误与偏差, 使工程内容高效实施。设计方案要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做到让后面的生产和施工有据可依, 验收与交付有据可依。在做设计方案之前, 工程报装人员、工程技术及施工人员要承担项目前期的现场勘察工作, 会同甲方和供电部门到工程现场进行详细勘测和论证, 看目标如何达成, 方案如何确定, 接线点何处最佳。接线点是建设单位的用电设施与供电部门配电网线的连接点, 也是二者产权的分界点。接线点的远近、适否, 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用电质量和投资成本。接线点选得好, 供电可靠性高, 施工难度小, 施工周期短, 投资成本低, 反之, 供电可靠性低, 施工难度大, 施工周期长, 投资成本高。无论确定接线点还是制定设计方案, 我们都一定要以安全、可靠、经济、便利为原则, 达到工程项目技术和经济指标的最优性价比。

三、定项目施工的危险点和难点

一个项目, 设计和定点完成后, 项目的危险点分析和施工难度分析就变得尤为重要。所谓危险点分析就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每项工作, 根据施工要求、作业内容、工作环境、可能出现的各种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因素进行关联分析, 判断、预测, 并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危险点分析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难度分析的过程, 这是我们评估项目是否可承接, 承接后需要配备什么样的组织机构, 采取什么样的施工措施, 需调配多少人力物力, 多少机械设备, 施工周期有多长, 误工费用有多少, 安全风险有多大, 安全成本有多高, 需要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的主要依据。深化论证项目的工程施工难度和施工危险, 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工程成本, 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 有助于我们与建设单位的业务沟通和价格谈判, 也有利于我们控制和降低施工成本与施工风险, 是一项磨刀不误砍柴工的重要工作, 是确定项目可否承接, 能否顺利完工的前期论证, 不可或缺。

四、定项目工作量

目的和要求清楚了, 方案制定了, 危险点和难点可控了, 我们就要对工作量进行有效统计了。工作量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管理, 协调, 施工, 运行等所需要的全部的人力物力。细化核算工程项目的工作量, 是决定工程计价的基础。工作量的计算, 需要工程设计、施工、报装、预结算和相关业务人员的密切配合, 认真梳理, 把在施工中一切可能发生的物料、人工和管理内容充分考虑, 准确评估, 做到不误计, 不疏漏, 不重复。做到主设备无差错, 辅助材料无疏漏, 隐蔽工程有预留;人工计算要适量, 关系协调要周密, 青苗赔偿有证据;内容全面清楚, 预算有据可依。

五、定项目的管理风险

任何项目的建设都存在着管理风险, 有管理上的风险就有必要加强风险管理。所谓项目管理风险就是指项目在洽谈, 签约, 承接建设与交付的过程中由于人为的疏失, 对项目建设单位, 市场环境的变化, 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 技术要求的变化, 以及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的管控作出错误的判断, 导致公司产生经济及其他损失。为了规避管理上的风险, 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对应措施。作为电力施工企业, 我们着重要考虑的是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 报装验收的政策变化和施工中的安全风险。有的房地产商由于资金链断裂, 或国家政策与大环境的变化, 无力支付工程款;有的则由于把资金转移到别的项目, 延迟支付工程款;有的携款潜逃, 恶意拒付工程款;这些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所以, 我们首先要清楚的是合作方的偿还能力和资金信誉, 要考虑好资金支付的节点和时段性, 以免造成资产的严重损失。为了降低经营风险, 我们有必要在合同签定前做一个全面的评估, 对各种可能导致项目风险产生的因素给予排除和规避。工程项目合同尽量根据工期短、变动小、投资稳、见效快、风险低的原则来谈判与实施。

六、定项目完成时间

依据甲方生产需要, 供电部门的政策规划, 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 公司自身的施工能力确定项目完成时间。确定项目的完成时间有利于我们对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的管控, 有利于项目的适时完成, 有利于与合作单位的信誉建立及工程款的及时回收。一个项目如果时间拖久了, 就要承担价格上涨的风险, 设备管理和防盗防损的压力, 甲乙双方人员变动与工费增加的压力, 既定线路遭遇变更的压力, 建设方自身经营状况导致项目资金短缺的压力, 设备供应商追讨设备材料款的压力。因此, 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控制表, 确定项目报装进度, 施工进度、设备进场时间点和工程款的回收时间点, 对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保障公司的设备安全与资金安全, 提高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和效益, 都是非常重要的。

七、定项目人员配置

根据项目的工作量, 工作难度和危险性, 项目的进度要求, 施工单位要作出合理的人员配置。项目管理一般宜采取项目经理制。任何一个较大, 较复杂, 工期较长的项目, 都应该设置专人负责, 专门班组, 成立专门的项目部。项目部和项目工作人员的配置一定要合理。人员多了, 人浮于事, 浪费人力物力又窝工;人员少了, 力不从心, 延误工期, 办不好事, 影响工程进度, 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 资金不能适时回收。同时, 所有项目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明确, 分工要适当, 做到事情有人做, 责任有人负, 协调联动, 优质低耗, 安全高效。

八、定项目造价和预算

工程项目造价是指所承接的工程项目预计需要付出和实际需要支出的全部的费用总和。既包括项目洽谈中的前期费用, 也包括项目实施中的各项费用, 还包括项目完成后的维护费用;既包括土地、路由、设备、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用, 也包括公关、管理、税费和协调的费用。总之, 各项生产的、经营的, 直接的、间接的, 人力的、物力的费用, 在项目计价时都必须充分考虑。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高低, 准确、全面的核定项目造价, 将各项成本和风险完整无缺的体现在项目造价之中, 将项目的投资与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控的, 最小的范围内, 使公司的投资得到有效可靠的回报, 这是做好项目造价和预算的根本目标, 也是全部经济工作的根本目标。为了做好项目造价和预算, 必须在前面七项工作的基础上, 认真深入地做好投资分析, 把甲方的乙方的, 生产的管理的, 自身的外部的, 有利的不利的各种因素给予充分全面而科学细致的分析。项目造价和预算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谈判和签约的基础与凭据。有了科学合理的预算和造价分析, 施工单位才能在谈判桌上有底牌, 有底气;才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完工;才能使公司的经济效益得到基本保障, 使各项费用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利益不因遭受预算和财务失误导致的损失。

工程项目八定先行的原则也是就工程管理八步走的原则, 是将经营风险预先控制的原则, 也是保障经济效益的管理措施;是对建设单位负责的事前程序, 也是达成施工单位预期目标的组织措施。

摘要:工程经济合同签定前需要确定八项先行, 即定目的和要求, 定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接线点, 定项目施工的危险点和难点, 定项目工作量, 定项目的管理风险, 定项目完成时间, 定项目人员配置, 定项目造价和预算, 从而做到预控风险, 确保效益。

如何签订购车合同 第5篇

1、注意易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比如交车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 交车时间违约 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 消费者签约时应特别注意以 上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

2、搭售保险不合法。除国家规定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强制性保险外,购车族有权选 择购买何种保险,及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3、购车合同条款要齐全。(1)应当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2)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光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3)车辆的交付方式和期限;(4)质量纠纷和异议的处理;(5)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 《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6)于违约责任。对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承担何种责 任,也需要详细约定;(7)争议的解决,应约定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合同的管辖地,如买车人户籍所在地、经销商登记所在地还是双方指定的其它地点,都可以由双方约定为争议管辖地,如果约定不 明,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款。(8)应特别注意有关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这些部分往往被经销商恶意“忽略”掉,购车 者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如何买保险 授认为,对于一般的私家车来说,上保险要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以用车的特点以及所处的用 车环境来选择差异化的产品,购买时要注意如下问题: 注意之一: 选好保险代理人。在预算一定的情况下,投保车险可以按照第三者、车损、盗抢、不计免赔和其他附加险的顺序进行投保。在投保主要险种后,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考虑 玻璃单独破碎(人保车损险中已纳入玻璃单独破碎责任)、自燃、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 物责任险、车身划痕险等。在购买渠道的选择上,消费者应当选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和代理 人,不仅要弄清车险销售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还应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 度。注意之二: 仔细阅读条款。在购买车险时,要仔细阅读车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消费者询问所购买的车险条款是否经保监会批准,并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于除外责任做出说明、是否提供附加险对除外责任进 行承保等。很多人只把上

车险作为一项上牌照前必须履行的义务来看待,或者只是听保险销 售员的介绍,投保时根本不看保单条款,只在出险时才把保单翻出来,才发现有问题。注意之三:弄清费用如何计算。消费者应当关注其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 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并了解赔偿金额的计算。如果对于条款内容 或保费计算有疑问,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或者代理人进行解释。这将有助于减少出险 之后的纠纷。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时,主要就是两个问题:保险公 司是否进行赔偿; 赔多少。这两个问题基本上取决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方式和保险金额。注意之四: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由于新车险提供了众多的差异化产品,消费者应

该选择几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比较,主要在价格、条款、理赔责任等方面。价格虽然是一 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也一样重要。“价格可能高一点、或者低一点,但差得不会太多,但是,理赔结果却会差别很大”。判断一种保险产品的价格是否合适,主 要应该看它保障的风险责任有哪些、范围有多大。比如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受保险车辆所载货 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属保险责任,而有些保险公司就规定不属于;有些公司规定对车身划 痕损失进行保险,而有些公司就没有这个规定。

4S店惯用的伎俩 手法一:移花接木 如果你去 4S 店买车,他们暂时没有你要的颜色或车型,于是他们会去其 他公司调车,名义上好听叫做调拨,但实际你的利益就完全被破坏了。道理很简单,一旦你 的车出现了问题你的发票不是他们开的,光凭合同他们完全可以赖掉叫你去找开票的公司,但开票的公司只是以经销商的名义买出,并不是直接客户,所以他们也不会负责,造成的是 发票和合同对不起来,那时候呵呵你就变皮球了。手法二: 以次冲好 如果你和 4S 店来购车的谈判回合比较长的话,就会发现他们展厅展车为 什么老换颜色和车型。道理很简单,展厅的展车每 2 个月就会比市场价便宜那么 500 或 1000 的卖给客户,也许你会想展车也没什么,只要便宜就好。但黑幕在于展车在 2 个月的千百个 客户蹂躏中肯定会刮花漆面或拉坏某些小部件,往往到你手上的车都是从新做过漆的。没人 想新买回来的小老婆是被人我有精神病 N 次过的吧。手法三: 模糊概念 如果你去 4S 店买车他们在谈判到最后价格的时候会出现出库费,服务费,上牌杂费什么的,其实这些费用你如果肯用点时间和他们搞的话都是可以免掉的。再说到保 险费

费的问题了,现在 4S 都说保险不赚你钱,帮你打 7 折什么的,其实如果你自己去问下保 险公司的话能打到 5 到 6 折,基本一个电话你就能省 300 到 600 不等。手法四:时间转移 如果你去 4S 店他们给你一个比较便宜的价格,但和你说没现车,要你签 了合同交了定金后几周内给你车(注意定金是定字,不是订字)。其实是为了打时间差。汽 车的价钱在一段周期内是会变的,好比做期货。举个例子,现在市面上某车是卖 100000,4S 卖你 98000,但和他谈好 2 周后交车。我敢保证 2 周后市场价钱保证比 98000 还要低。因 为车的价格只会往下不会往上。但万一 2 周后价钱涨了,呵呵那 4S 店就开始拖拉战术了,不是和你说车还没到就是和你说车在路上什么的。拖到价钱有利润为止。如果你一旦失去耐 心想退车时,定金和订金的概念就来了,你和 4S 签定的合同虽然是公式合同,但所有的 4S 合同都有一个共同性,客人提出不要车不管什么原因定金是不退的。手法五: 优惠服务 现在的 4S 店在和你购车签合同时往往会所送装潢 2000 送维修费用 2000 送维修金卡什么的。其实这些都是假的。举例:某车市场行情是让利 11000,他们会说我让 你 9000 再加 2000 装潢 2000 维修,加起来最少也 13000 总有吧。你想想真合算呀。其实 2000 的装潢你最多也就买付脚垫加个牌框,良心好点的在给你瓶“闻到吐”牌香水。装潢的成本 价也不过 300。维修更可怕,2000 的费用他们 100%不会让你抵零件费,只能抵工时费,一 次还不能扣完。那你不是一辈子都在他们店修了。再说了,新车一般不会有什么毛病,就算 出了毛病都有厂家的 2 年 6W 公里索赔做保证,坏什么换什么,没二话。搽碰的话保险公司 能全赔,你想这 2000 你到什么年代才能用完呀。所以 2000 的装潢和 2000 的维修根本是空 的。其实你拿到的车价让利不是市场价的让 11000 而是 9300。

提车注意事项

提车之前不要办理任何手续,可以只简单签一个合同。看到新车以后不要急于上车打开发动 机。问 JS 多要点汽油。因为试车的时候 JS 往往为了节省成本,只给一点点汽油。这样对新 车很不好,因为挑的时候往往点火,熄火好几次,油少容易对汽油泵造成损害。第一步 点火之前对档位认真检查。在转动钥匙到点火位置以前要在 ACC 停留数秒等待油泵给发动 机加点火油。点火以后不要给油试发动机。可以先下车检查外观。因为刚出厂的新车没有磨 合,甚至没怎么让发动机运转过。机械部分可能会有没有磨合的毛刺缺陷。这时候就猛给油 试发动机容易造成磨损。不利于磨合。检查底盘 看车底盘,新车也有漏油的!

趴下身看车辆底盘有没有机油点,有渍油的淘汰。外观检查 先检查外观,外观检查很重要。检查时蹲下让眼睛与检查平面在一个平面上。仔细观察看看 有没有小坑。打开车门推拉几个角度让光线以不同的角度照射来检查板金质量。检查车身各 个部分接缝是否均匀。每个车门,机器盖,后箱都打开关闭几次检查机构运转。观察各玻璃,大灯,塑料件有没有裂纹。按一下看看有没有结合不好的吱吱声。看外观时还要注意玻璃是不是原配的,玻璃下脚有标记,以免你精心挑选的结果是辆有过事 故的车。检查轮胎 检查前轮减震器运输保护套筒(黄色的)是否已解除。检查轮胎规格,备胎与其他 4 个轮胎 规格是否相同。检查一下防盗螺栓的接头,如果不配套赶紧更换。检查四个轮胎的气嘴帽是 否在。检查车门 依次打开每个车门观察是否有下垂现象。将门慢慢打开到推不动为止,感觉限位开关是否起 作用有没有异响。轻轻的关上车门(注意一定是轻轻的)听关门的声音是否有尖锐的撞击声,四个门子是否声音相同或者前面两个相同,后面两个相同。大小一样的相同。注意一定是轻 轻的,不然听不出来细小的撞击声。有撞击声说明阻尼和密封不好。挑选的时候关门时手一 直轻放在车门上直到关闭。这样检查每一个车门的回复力。查车身外部其它设备 坐进驾驶室检查,可以对着说明书检查各种按钮、开关是否都有效。包括反光镜能不能折叠,防撞条粘贴,安装能不能平整。挡泥板安装是不是牢固。检查灯光 和电器部分。依次打开大灯,调整亮度,远光,雾灯,组合尾灯,双闪灯。刹车灯,高位刹 车灯,倒车灯。检查亮度以及闪烁是否是一个频率。检查音响,将声音开大,听有没有因为 震动而产生的共振或者擦圈的声音。喷一些玻璃水,并检查雨刷器工作是否正常。注意雨刷 器开始位置和终止位置是否一样。检查电动窗 首先将所有的车窗关闭,然后一起落下检查四个车窗是否同时工作,之后再一起将车窗升起,检查是否同步。逐一检查每一个车窗。升起,落下,注意听有没有不顺畅的声音,松动的声 音或者共振的声音。检查空调和暖气 发动机工作时,保证出风口没有风扇振动的嗒嗒声。暖气是否暖和,冷风是否凉爽。特别是 冷风开启时继电器吸合的声音是不是很大,对发动机待速影响如何。出风位置的试验,看看 各方向位置是否正确。检查内饰

打开所有车门,检查内饰,看仪表台上下结合是否稳妥,接缝是否均匀。每个接缝位置都用 手压按一下,确保不能听见结合不好的声音。表台上所有的按钮,拉杆都要仔细检查,看

如何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6篇

案例: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花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分析: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

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的招聘广告应聘进入办事处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分析: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企服务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李师傅不服,起诉到法院,但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03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单位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

合同签订 第7篇

如今BIM技术没有普及, 建筑工程施工产品规模大、施工周期较长、材料及工器具设备用量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变化, 自然、社会环境、物价波动等的影响, 给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较大。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 即使发包人已对项目在有关可研、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各方面做了充分论证, 但由于图纸存在变化、参建各方之间沟通不及时, 或者设计缺陷及设计与实际施工出现偏差、不可抗力等都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变更。在订立施工合同时, 如何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根据以往工程变更、结算等出现的问题, 提前在合同的价款调整中进行约定, 是各承发包方在工程发包中必须加强管理和注意的首要事项。

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多种多样, 如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偏差、不可抗力因素等等。当产生合同价款的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 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根据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颁发修改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范本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内容的约定, 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约定, 以便利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签订中对价格变动内容有所了解, 使双方风险共担, 达成共识, 以防止在结算中变更项目无合同依据, 使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 因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材、机使用费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材、机的使用费予以调整。

1) 人工费单价发生变化并且符合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办法时, 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价格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或计算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出调整的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另行考虑。这种调整方式是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常用的一种方式。

例医院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资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承包方在原投标文件中报价为28元/工日, 合同采用固定价合同结算法。但承发包双方未对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约定, 又加期间甲方未对施工过程中人工费调整问题认可。工程结算无相关依据对人工费价格调整, 施工期间的甲方领导因故离开, 故在最后结算工程中此部分费用未进行调整, 造成总承包方亏损。由此案例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 但根据以往经验可提前预案, 如其他价格波动情况无法在合同中约定, 出现情况后及时与发包方联系协商解决。如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与以往合同相比较有变化,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双方补充协议, 承包方在结算等情况下有章可循, 以防出现上述案例中事件。

2) 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以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为依据, 按如下的风险范围规定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清单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时, 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b.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c.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同时, 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d.施工机械台班、施工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 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通常情况下, 参照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比较合理也有利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即参照施工同期政府信息价的涨落幅度来对应协商如何调整合同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一般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 现以价格变化幅度以5%为例:

对价格上涨超出5%的材料, 价差调整公式为:

例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汶川地震, 当时材料价格猛增, 钢材由2007年报价时的2 750元/t, 猛增为4 800元/t。工程并未因此而停工, 结算审核时发现, 签证单中有材料施工同期的购买价格, 甲方未予以签字认可,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进行约定, 双方僵持, 影响结算进度。依据以上事例, 材料价格与已报价工程清单中比会有变动, 对待价格浮动问题通常会对材料超过基准价的比例进行约定5% (6%, 8%, 10%等) 以上时予以调整, 则5%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 此部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这同时也体现了双方的风险共担。上述的基准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给定的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该价格通常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价编制。

2 工程变更量价款调整原则

2.1 变更估价调整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 按相同项目单价给予认定。

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 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也无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报发包人予以认定。

上述规定为工程发生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提供了合理建议, 但仍没有具体规定各种不同的综合单价确认方法。具体详细的估价原则尚需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国内大量学者从公平性以及完整性方面对变更估价进行了研究, 经过论证, 总结出“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例某建设工程, 固定价合同, 因后期使用功能与原设计功能不相符。二次砌体及装修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 变更的综合单价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 合同约定按施工同期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消耗定额结算, 依据此结算方式对承包方较为有利。建设相关部门又对变更工程有新规定, 工程变更发生后应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同期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定额标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变更工程项目的清单单价, 然后依据投标报价时承包人相对于同期市场价的报价浮动率的降价比率确定最终变更单价, 予以确定变更工程量结算。这种约定方法可一方面防止一些施工企业企图低中标价高签证变更价格以此来获得中标权谋取利益, 另一方面使双方风险共担, 而事例中的事件显然有低价中标高价签证赚取利润的嫌疑。

4)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 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以下规定给予调整:

其中, 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为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为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2 变更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的工程量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 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 结语

如今工程规模大、结构复杂、功能要求高、综合技术强以及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是经常波动的, 引发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价格调整等问题给合同带来价格风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调价条款过于模糊, 其包含的因素不能完全反映物价上涨、工程量的实际变化情况, 必然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工期、成本。上述文章通过论述固定价合同条件下价格调整的方法, 为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从而有效的减少纠纷, 降低工程风险, 实现承发包双方共赢。

参考文献

[1]武士勋, 冯乃秋, 邓西录.施工合同风险及防范对策[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5 (5) :67-68.

[2]王巧莉, 连国栋.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 14 (8) :228-229.

[3]陆晓春, 李莹, 董宇, 等.无实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估价新方法[J].工程管理学报, 2012, 26 (2) :67-68.

[4]陆海源, 孙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变更估价方法[J].工程管理学报, 2011, 25 (5) :115-116.

[5]仲伟君.基本建设中如何规避施工合同风险的体会[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2010 (2) :6-7.

[6]张世刚.论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 17 (19) :277-278.

[7]方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变更行为博弈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 2006, 28 (4) :67-69.

大连重工签订海工项目合同 第8篇

近日, 中海油采油服务公司组织中远船务集团及大连重工起重集团在大连召开项目评审会暨合同签订会。在与会专家对单点系泊液体旋转接头研制方案进行评审后, 大连重工与中远船务集团签订了课题研制开发合同。

单点系泊系统是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重要设施之一, 其作用是系泊海上石油加工处理装置和油气传输, 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等特点。该系统在边际油田开发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中海油在渤海湾有60多个边际油田, 有10几个边际油田有待开发。该产品技术一直被国外公司掌握, 本次研发目的是联合国内厂家进行技术和装置国产化, 共同开发中海油边际油田市场。

浅谈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9篇

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可以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更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 为了实现建设目标, 必须抓住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核心即合同管理。

1 合同签订的原则

1.1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在市场经济中, 交易双方具有平等的契约关系, 因此, 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自愿, 不是在任何强迫和压力下做出的非自愿意思表示。

1.2 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 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 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可以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利, 也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1.3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 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兼顾他人利益, 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均衡。在双务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要承担相应义务, 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

1.4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 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 (订立和履行合同) 中讲究信用, 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

1.5 合法性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符合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要求,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 合同的管理

2.1 加强合同签定前管理, 把好合同签定关

合同签定前管理主要指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和合同签定时的造价控制。一个完整、科学以及合理的施工合同均应当体现工程造价的相关内容, 在签订合同签, 应当全部、合理以及科学地将这些内容予以明确, 以便各个招标单位有针对性的报价以及接受相应的条款, 尽量使得中标造价接近竣工后的实际造价。因此, 必须在招标开始就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在发放招标文件时, 在其中纳入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 虽然在招标前, 建设单位的工作量十分大,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的收益也是非常大的。没有列入招标文件的信息越多就越难以控制工程造价, 从而为项目建设带来的麻烦也就越大。主要包括:第一, 合同文件的组成以及解释顺序, 明确工程的实际施工范围;第二, 工程预付款比例、计算技术以及起扣点的规定, 此外, 还要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第三, 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以及计价方法;第四, 设计图纸或清单外工程的计费方式以及如何调整费率;第五, 竣工时间提前或延迟、质量优劣的奖惩条款以及工程索赔;第六,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在内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的损失处理方式;第七, 甲供材料和设备清单等。

合同管理必须注重合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在合同制订的过程中, 除了力求做到合同内容完整准确外, 还应当尽量详细。尽量选用国家颁布的通用性合同文本, 然后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 从而体现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具体内容, 做到条款不漏项且文字表达严谨, 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避免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和误解, 造成合同双方的责任划分不清, 进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引发争议。

2.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加强合同变更、材料价格管理

施工中的造价控制是履行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且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后, 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施工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就成了影响造价最主要的因素。因此, 为了促使管理正规化和规范化, 必须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个条款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2.2.1 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和签证不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更是难以控制的关键点。要想控制履行合同中的造价, 主要应当对出现的变更进行控制,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 由于造价控制直接受到个人素质和学识水平的影响, 因此, 现场使用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第二, 如果处理不好设计阶段的问题, 就相当于在源头埋下了隐患, 因此, 重点做好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其中又包括以下几个问题:①由于设计初期, 建设单位工作不到位从而到施工时才发现, 从而造成设计变更而大幅调整造价;②由于设计图纸质量问题造成的变更;③健全变更相关的审批制度, 对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2.2 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的合同管理

承发包双方在面对材料价格的异常市场波动时, 就会存在巨大的风险。而承包人确定已经造成了损失后, 就有可能会以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来尽量挽回损失。正常的材料价格波动在工程建设中是正常的, 但是异常波动也十分少见, 因此,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 对于工程量小、工期短以及完成施工图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除了对工程变革实行严格控制外, 还要实行风险自担的方式;第二, 对于工程量较大且工期紧迫, 初设刚完成就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 由于此时对合同管理和造价的控制难度都会加大, 因此, 可以增加以下措施:首先, 招标时就明确主要材料的单价和规定;其次, 在招标文件的暂估价中列入还不确定的装修等分项工程, 如后根据此项造价进行设计和施工;最后, 对于没有计价的设备和材料及时进行询价和定价。

3 重视合同后评估

在合同管理总结阶段, 评估合同的好坏以及管理的得失即合同后评价, 后评价能够为下一个工程造价控制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总结推广管理方面好的经验, 而对于过时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以及不严谨的容易索赔的条款加以改正。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分为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因素, 可预见的应作为普遍性问题, 不可预见的作为可追溯时间加以标识, 通过合同后评价加以鉴别, 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4 普及合同法制教育, 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

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除了是优秀的技术人员外, 还应当熟练的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此外, 还要精通合同业务以及熟悉合同履行、工程索赔管理等。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知识面宽广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

总之, 合同管理无论是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还是竣工验收阶段, 都是控制造价的重要手段, 因此, 为了使得建设项目达到良好的投资效益, 必须从管理方法和手段上采取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永红.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学, 2013 (11) .

[2]丰有军.浅谈施工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 (32) .

谈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忽视问题 第10篇

关键词:监理合同,招投标,监理范围,监理期限

0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的主要依据, 是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的重要文件[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全名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简称“监理合同”, 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建设单位是委托人, 监理单位是受托人。目前社会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经济中商业行为主要是依据合同来调整的。但由于原来的传统思维影响, 监理单位往往不重视签订监理合同的过程, 因为疏忽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1 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忽视问题及后果分析

1.1 招标投标过程中, 投标资料填写不认真

招标投标过程是监理合同签订的重要过程, 但在实际操作中, 监理单位为了增加中标概率, 以便在项目竞争中稳操胜券, 填写投标资料的内容时, 常存在夸大成分。另外, 对于固定格式、必填内容, 即使有欠缺不妥之处, 往往投标后也不再修正、完善。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忽视招投标资料信息可能导致一系列较为严重的后果, 且大部分既定合同后期修改难度很大或根本无法进行修改。例如随便填写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 而所填人员如果无法按要求亲临现场甚至一次都不到达项目现场, 这样, 建设单位所提出的“人员到位”的基本要求必然无法满足,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人员到位检查也无法应对, 最终导致监理公司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甚至监理费用被扣减等后果。

1.2 合同签订前期谈判过程中忽视谈判纪要内容

对于公共建筑项目, 即使成功中标, 在合同签订前, 一般也要举行一个正式的合同谈判会。因为监理合同的主体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已经确定, 谈判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出现延期、赔偿等附带条款进行谈判。往往监理单位为了尽快确定并签订合同, 而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比较苛刻的条件欠缺周密考虑, 通常是全盘接受, 并签订会议纪要。这样可能因一时疏忽而导致后续过程中一系列问题难以顺利解决。笔者曾接触过一大型公共建设项目, 在合同谈判中承诺不增加工程量而发生工程延期不增加监理费。而项目施工中遇到了很大的、各种各样的困难, 致使项目延期八个月, 幸运的是建设单位出于公平原则, 最终适当增加了相应的监理费用。但是在最后有关政府审计部门组织的决算审计中, 审计部门根据原合同谈判纪要对于增加监理费不予认可, 责成建设单位追回相应的监理费用, 结果依旧是监理单位为此额外费用全部买单, 造成了本单位很大的经济损失。

1.3 忽视监理合同中相关文件解释的编写顺序

在现行合同推荐示范文本中, 合同包括内容和相关文件解释两个部分, 顺序一般是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委托书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投标文件、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等[3]。但这种规定只是推荐性质的, 不具备强制性, 在合同实际签订中, 建设单位要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 而监理单位对此往往欠缺足够的重视。根据合同法规定及相关解释, 排序越靠前效力越大, 例如合同谈判文件应当写在协议书后面。但是, 一时的疏忽, 未注意到合同解释顺序的变化, 把合同条件中对己方有利的规定排在后面, 一旦工程中出现纠纷, 将对监理单位极为不利。

1.4 监理合同填写中, 监理时间、范围和内容界定不明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为了省事,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仔细填写监理时间、范围和内容, 监理时间、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往往比较笼统含糊。所以, 在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 对于界定不明晰部分, 建设单位常把所有的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例如监理时间有时候简单的填写为和施工合同工期一样, 或是从某年月开工至工程竣工止;再如监理内容上, 对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的相关工作未进行明确的协商标注, 以前附属工程简单, 投资少, 作为优惠, 往往隐含在原合同内, 不再另行收取监理费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项目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投资和监理难度越来越大, 可由于惯性思维, 部分建设单位认为该项条款已经包括在原监理合同中, 因此未进一步明晰, 最终的结果是监理单位只能免费作业。总之, 一般情况下出现因监理合同中监理时间、范围和内容任何一项不明确所导致的和建设单位的争议, 最终基本都由监理单位承担责任。

2 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忽视问题的危害性

2.1 导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作业中产生矛盾、加大成本消耗

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忽视问题导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 产生矛盾, 即使与建设单位一直协商有关事项但始终很难达成一致。如果是在施工现场处理的工作还比较容易, 而对现场以外的特殊情况, 一旦工作量增加将会增加巨大的成本压力, 导致巨额的经费消耗。这样协商的过程最后往往是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不仅仅是影响正常的监理工作, 还会使建设单位中断与其的后续合作, 这样一来, 损失监理市场是必然结果。

2.2 导致监理单位在后续事宜中处于被动地位

易忽视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好, 会导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矛盾激化, 而产生的后果往往是监理单位承担责任。即使在后面的工作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能达成一致, 并形成有关补充协议, 也可能出现对于监理单位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 在接受审计过程中, 审计部门进行的是全面审计,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程序上的疏忽形成的完整文件, 没有合理程序补充规定是不予认可的。

2.3 导致监理企业市场萎缩、信任危机

在实际中, 一个合作项目的监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如果出现忽视问题, 往往导致监理单位企业信誉的损失。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损失的不仅仅是监理收入, 还有监理的市场性流失, 以及其他合作方对监理企业的信任危机等等。代价无法估量、得不偿失。

3 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防止易出现忽视问题做法

3.1 招标投标过程中, 填写投标资料必须认真

市场经济中, 通过招标投标来承揽监理业务是一种主要形式。但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投标书的编写必须认真仔细, 不要刻意夸大, 更不要弄虚作假。另外, 承诺书一定要实事求是, 不能只把其看作是一种过程文书, 签字后便不了了之。一旦出现承诺达不到的情况就会使监理单位十分被动, 进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3.2 合同签订前期谈判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谈判纪要

在大型项目或公共建筑项目合同签订前, 一般会开展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的各管理科室和部门参与的合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 一般各科室、部门都会根据所管辖职权结合监理合同有关签订内容及合同执行程序提出相关问题,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和公司情况, 在保证合同谈判顺利进行的情况下, 做出应答或让步。不能单纯为了签订合同, 承诺根本做不到的事情, 否则在合同执行中, 监理单位将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3.3 监理合同中相关文件解释顺序及内容必须重视

在现行合同推荐示范文本中, 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文件解释顺序一般是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适用于招标工程) 或委托书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投标文件、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等[3]。在合同组成中, 一般建设单位会把合同谈判纪要放在中标通知书前面, 将合同谈判纪要置于和协议书同等位置, 所以监理单位必须注意。另外, 对于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一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大家更多的是重视合同专用条件, 易忽视通用条件。而在专用条件的约定不适合通用条件或专用条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则需要执行通用条件[4]。所以通用条件必须根据项目情况细细推敲。通用条款不合适或不符合实际情况时, 一定要在专用条件中予以约定。

3.4 监理合同填写中, 监理期限必须明确

监理时间一般比施工期限稍长, 在施工单位进场前进场或与其同时进场, 在施工单位撤出项目现场后, 汇总整理交付资料后撤场。但是,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随意的填写监理期限, 会将监理公司延期监理增加费用的权利白白浪费。如上面分析的监理期限填写为开工至竣工, 而由于开发商或施工承包单位的原因延期, 短期延期问题不大, 要发生延期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时候, 监理企业的损失就会很大, 而根据合同无法提出索赔。

3.5 监理合同填写中, 监理范围和内容必须准确

在监理合同填写中, 一定要明确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在一些政府公共建筑中, 根据地方财政文件, 为了降低监理取费, 会将监理工作内容适当取消委托, 比如纯绿化工程, 会除去合同管理和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 这一点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 否则在监理费本身已经核减的情况下, 其工作内容却没有相应的减少, 而等量的工作内容又无法得到相应的资金保障。考虑到现在附属工程投资越来越大, 所以在当时无法马上明确附属投资额的情况下, 可以填写为“另行协商再定”;对于比较大的项目的单位工程, 尽可能要填写明确, 最好是详细罗列。

4 结语

对于监理企业, 必须详细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签订项目情况, 结合监理企业自身条件, 认真、细心的研究合同所有条款, 特别是关键条款。在签订监理合同过程中, 只有提前充分考虑周全, 才能保证监理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低风险性, 为做好监理工作奠定基础, 才能避免和建设单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保护好监理企业正当权益, 亦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Z].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J/OL].中国招投标师在线网, 2012.

企业是否可以先签订试用合同 第11篇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公司决定于2009年8月招用李女士为行政助理。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李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如果试用合格,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如果试用不合格,双方则不建立劳动关系。”李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以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签订了2009年8月至11月的三个月试用合同,在三个月试用结束后,公司认为李女士的表现欠佳,要求延长3个月的试用合同到2010年2月,试用期间待遇不变。李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提请了仲裁。

李女士称:公司于2009年8月决定招用她做行政助理工作,随后与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合同”,且在2009年11月以后并没有与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单方面要求延长试用合同到2010年2月,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公司签订试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没有与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又提出单方面延长试用期限,并且发放工资明显低于入职时约定的转正工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故李女士要求:1.公司按照约定的3000元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工资差额;2.认定双方签订的试用合同为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操作执行。

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试用合同是公司沿用的传统,目的是检验新招用的员工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在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前,新招用的员工处于实习阶段,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也不享有正式员工的各项待遇。另外,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公司为了给员工机会才延长试用期限而不是解除试用合同,此举是出于为员工考虑,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不同意李女士的所有请求。

案例评析

那么,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该如何做呢?就上述问题,需要提醒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签订,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已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并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就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试用期的期限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或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的,其试用期并不成立,合同本身也是无效的,所谓的试用期将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订立,不能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限,否则,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试用期工资应依据3000元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签订,或者单方延长试用期限,这种做法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合同签订时的税收筹划 第12篇

一、不同业务分别签, 税率差异不“掺和”

例1:某公司系一家园林绿化企业, 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 并已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边坡治理工程、生态复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技术开发等。该公司拥有自主繁育的种植基地, 基地土地为租赁取得。现该公司承接某高校一项园林绿化工程, 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规定乙方包工包料 (提供苗木、花卉) 、包工期、包质量、包养护成活、包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价款:2 325 000元, 期限3年, 合同规定:进场开工前, 高校按合同价向乙方预付工程款10%。中期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毕后15天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 15天内付清全部余款并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假设园林绿化公司共发生人工、费用成本计150万元。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缴纳营业税。由于该园林绿化公司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 因此该园林绿化工程应交营业税, 该园林绿化公司应交税费情况计算如下 (假设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无该笔业务时大于零) :

应交营业税=2 325 0003%=68 750 (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8 7507%=4 812.50 (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68 7503%=2 062.50 (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2 325 000-1 500 000) 25%=206 250 (元)

应交税费合计= (68 750+4 812.50+2 062.50+206 250) =281 875 (元) 。

筹划方案一:分拆合同

将绿化合同分拆为200万元自产林木销售合同与32.5万元林木养护合同。200万元自产林木销售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林木养护32.5万元为营业税劳务项目, 应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称农业, 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第52号) 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据此该园林绿化公司销售自己种植的200万元林木可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进行确认, 应免征增值税, 养护32.5万元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 筹划后的园林绿化公司应交税费情况如下:

应交营业税=325 0003%=9 750 (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 7507%=682.50 (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9 7503%=292.50 (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2 325 000-1 500 000) 25%=206 250 (元)

应交税费合计= (9 750+68 250+29 250+206 250) =216 975 (元)

该筹划方案与未进行税收筹划相比节税64 900元 (281 875-216 975) 。应关注的地方是:1.园林公司应税、免税项目是否分开核算且符合相关法规。2.园林公司的销售自繁育苗木免税资格是否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筹划方案二:改变业务性质

事先通过改变合同业务内容, 将园林绿化公司与学校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转变为由园林绿化公司与学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由学校将需绿化的地块租给园林绿化公司, 园林绿化公司根据学校事先的绿化设计规划在承包的地块上种植各种苗木、花卉等, 租期1-3年, 每年园林绿化公司可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承包费用, 待林木、花卉成活后直接销售给学校, 或抵充前期的土地承包费用。根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这样园林绿化企业232.5万元就可以全部免交增值税, 不仅如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 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 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 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 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 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该园林绿化企业还可以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该筹划方案与未进行税收筹划相比节税281 875元。

二、分别签订合同, 减轻房产税税负

企业租赁一般都会涉及房屋租赁, 如出租门面房、车间、仓库、厂房、办公楼等。涉及房屋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 房屋出租收入要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在实际租赁业务中, 有时出租方出租的不仅仅是房屋设施本身, 同时还会包括房屋内部及外部的各种附属设施。如企业的机器设备、电梯、办公楼里的各种家具等。根据税法规定, 对这些附属设施不征收房产税。但是企业经常会把这些附属设施与房屋的租用同时写在一张房屋租赁合同里, 那么这些附属设施的租赁收入也就会一起作为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了。

例2:甲企业将一闲置车间出租给A公司, 双方商定生产厂房连同车间里的各种设备、设施一年的租金为1 500万元, 并据此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将生产厂房及车间里的各种设备、设施一并租给A公司, A公司每年支付车间及车间里的各种设备、设施租金1 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 A公司先预付半年的租金, 剩余一半年底之前付清。根据这份租赁合同, 甲企业每年应缴纳的税费如下:

应缴纳房产税=1 50012%=180 (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1 5005%=75 (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57%=5.25 (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753%=2.25 (万元)

四项合计为262.5万元。

筹划方案:将生产厂房及车间里的机器设备及设施在签订合同前单独计算租金, 不与车间房屋租赁计算在一起。在租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 把一个租赁合同分成两个租赁合同, 即房屋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假定甲企业每年以800万元的租金出租生产厂房 (租金价格与市场租赁价格相当) , 同时以700万元的租金出租车间里的机器设备及设施, 其他条款约定与前相同。那么根据分别签订后的两份租赁合同, 甲企业每年应缴纳的税款如下:

应缴纳房产税=80012%=96 (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 (800+700) 5%=75 (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57%=5.25 (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753%=2.25 (万元)

四项合计为178.5万元, 该方案与筹划前相比节税84万元。

三、结束语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 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 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2.超前性。企业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安排事先有一个符合税法的准确计划, 而不是等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已经完成, 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后让企业补交税款时, 再想办法进行筹划。3.合理性。对经营业务活动税收筹划应符合市场交易的实质, 不能顾此失彼, 为了节税而造成某项经营业务活动收入忽高或忽低, 如在例2中如果甲企业出租生产厂房的租金价格定的非常低, 而车间里的机器设备及设施的租金价格定的非常高, 从表面上看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 但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 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取得成功。

摘要:从税收产生的根源看, 税收筹划应具有超前性, 应在经营活动发生时进行筹划, 并体现在订立的经济合同中, 本文分析了如何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以提高纳税人税收筹划效果, 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关键词:合同,税收筹划,税负

参考文献

[1].马步峰.浅谈企业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 2010, (7) .

[2].曹秋延.对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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