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心得范文
合同审核心得范文(精选6篇)
合同审核心得 第1篇
[合同审核心得]一份合同最关键的就是交易目的的实现,这里的交易目的是个抽象概念而不是指某个条款,现实中如能保证交易目的实现没有合同又有何不可?比如一家企业作为卖方,他做生意的终极目的就是全额安全的收到货款,如果能做到款到发货的话,这场交易对于卖方来说根本没有交易风险,这种情况对于卖方来说不签订合同又有何不可!有人经常问我什么是完美的合同,其实绝对完美的合同是不存在的,我认为能完成交易目的的合同就是最好的合同,合同审核心得。复杂的合同不见得就是好的,复杂的、极其细致的合同是有执行成本的,此类合同需要一批专业的人员去完成合同的执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企业都有能力去执行这种极其精细的合同。如果交易的标的较小,同时又是快速交易合同,肯定是合同越简单交易效率越高。如果在此类需要快速完成并极其重视效率的交易中使用繁杂的合同文本,这种行为无疑是作茧自缚!在这里要再次强调,这里说的合同谈判一定是指平等的主体之间或交易地位差不多的主体之间的事。如果市场地位严重不平等,那就不存在这种谈判的问题,如你要向a购买一个设备,市场上就a能生产这种产品,合同还需要谈判吗?当然不需要!a说怎么签你就得怎么签,要么你就别买这种产品,这个就是市场地位的重要性,心得体会《合同审核心得》。再次强调合同的交易目的是一种概念不是指某个条款,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义务等条款都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审核合同也是这个原则,不要把合同的每个条款从头看到尾,那样即浪费时间又效率低下,审核合同时只要关注交易目的就好,只要能达到我方的交易目的其他条款对方爱怎么写怎么写。此外合同谈判也是甲、乙双方的博弈过程,彼此都想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利益,如果一方过份的将合同权利偏向于自己,对方必定感到不快,也不利于合同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所以我们只要在保证自己交易目的的方面寸步不让就好,其他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妥协让步。这样做在保证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做到了尊重对手,更有利于合同的交易完成:完全不利于对方的合同就算签订,对方在执行过程中也不会尽力去履行合同,最终也会使合同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当今社会时间就是金钱,一个不公平的合同双方一般会旷日持久去谈判,大合同这样做还值得,如果是很小的追求效率那种合同,这样就得不偿失了。有人会说合同的基本条款怎么也得完备吧,但合同法是死的,现实的交易条件又是千差万别的,还是那句话只要是为交易目的服务的条款就是基本条款合同法上所说的基本条款如果不是为交易目的服务大可毫不犹豫删去。
合同审核心得 第2篇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二Ο一二年六月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执行。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要求对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验收合格评审。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法
1、费用
经双方协商,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共计元整
(¥.00元,包括审核报告编制费、专家评审费等)。
2、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清洁生产审核费计(¥.00元,其中¥.00元作为定金,合同正常覆行定金作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及批复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整(¥元)。
(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出具相应金额发票。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下列账户信息资料,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所需的资料。如生产工艺路线及说明、主要生产设备的型号和规格、生产状况、原辅材料消耗、现有的节能减排措施、现有监测资料、生产管理制度等。
(2)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3)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所需有关文件和资料(详见资料清单),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负责。超过规定时间3日以上,乙方向甲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时间顺延。
(4)甲方各级领导及员工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如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工作而导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乙方有权利停止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收齐资料后,在甲方生产企业满足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情况下,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在年月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乙方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使其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并达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要求。
(3)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文本 4 份。
3、共同责任
合同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文本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1、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所签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共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谈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 第3篇
随着建筑业的大力发展, 业主对项目融资高度谨慎, 工程造价咨询业被日益重视, 即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被提为首位。结算审核首要依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合同中结算办法分为:固定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以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下面就固定总价合同审核办法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
1 固定总价合同
1.1 固定总价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 是指工程在投标时已经明确指出, 本工程不管谁中标, 都是按总报价金额结算, 签订合同时也是总价, 具体单项工程哪个多少钱不用考虑, 只要按清单项目, 按图纸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质量达到要求, 就给付工程款“固定总价”。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好处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并且易于结算, 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诸多优点, 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签订为固定总价合同。尤其是政府工程, 由于业主一般没有相关专业人士负责监管项目的整体进程, 所以为了最大力度减小风险更是愿意选择用固定总价来约定。
1.3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暂估价材料
固定价合同中有部分材料 (装饰主材、新型材料) 在招标时建设单位给出的是市场暂估价, 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以暂估价编制清单报出投标总价, 但是在竣工结算时这部分材料必须要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实际发生价进行调差。
2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
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核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与困惑, 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 (非暂定价材料) 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 审核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本文就针对这种现象, 从工程项目造价审核角度, 探讨政府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审核办法。从法律层面看, 对于已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直接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存在与《合同法》相矛盾的地方, 因此在审核实践中应绕开这一误区进行“间接”审核。结合工程审核实践, 初步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1) 提倡事前监督, 必要时先进行预算审核, 再确定合同价。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 因此如果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核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 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监督、控制。工程造价主要取决于各项工程量和单价, 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对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核工作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较长, 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 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 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 (对审计而言, 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 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通过这些工作可以从事前监督的角度, 从被动的项目结算审核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核中。此外, 在这一阶段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a.审核部门事先介入政府 (公共) 工程合同金额的确定, 需要有效的行政乃至法律支持;b.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严格依据造价预算而不是其他;c.审核部门应在预算开始时即同步或慢半拍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否则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时间, 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或是事前审核被搁置。
2) 加强事中跟踪审核, 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签订后, 工程往往进入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审核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跟踪审核, 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记录, 为日后的审核工作做好准备。对隐蔽工程的审核是工作难点, 介入得过早或过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审核效果。对此项的审核需要完善跟踪机制, 保持对项目进展的关注, 该出手时就出手;还可建立长效的周期性通报制度, 让承包商主动通报或是审核部门主动取得工程进展信息;或是建立隐蔽工程里程碑通报制度, 让承包商在审核部门希望介入的时点主动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等。此外, 还应在制度上确立审核部门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的权力。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变更也是审核工作的难点之一。这类工程任务本身一般并不复杂, 复杂之处在于任务变更往往使某些任务减少和某些任务增加并存, 如果按通常做法进行事后结算审核, 则会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上纠缠, 以致扯皮不清。本人认为对于变更任务应继续加强跟踪审核力度, 在事中尽可能地监督每项变更, 充分了解、摸清增减情况, 收集充分的审核依据, 为结算审核做好准备工作。此外, 由于审核人员不是工程技术人员, 不可能仔细地了解每项任务或者变更的相关内容, 这一方面需要承包单位的配合,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和第三方的合作, 尤其是加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合作, 确保事中审核工作的有效进展。
3) 妥善事后结算。
工程完工后, 对项目的结算审核是实现审核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审核实践中,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两个审核环节缺失, 加之《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使我们无法打开工程造价“黑箱”, 结算审核停留在对具体工作实施与否的定性审核上, 使审核工作不能深入进行、审核质量无法保证。如果能有效地实现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审核, 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变被动为主动, 深入地开展审核工作。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合同内容、设计图、竣工图、监理单等审核工程具体实施完成情况, 对于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减;结合事中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核减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对于设计变更, 由于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 完全可以依据《审计法》进行完全审核等。通过这三个阶段的审核, 使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 (公共) 项目始终处于审核部门的有效监督中, 减少工程造价“黑箱”的发生, 以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 (公共) 项目总价的真实、准确、合理、合法。
4) 审核要点。
a.查看合同范围的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中明确了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对于风险范围以外新增项目:采用原中标单价;套用相近组价, 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作为结算依据;重新组价, 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作为结算依据。遇到有补充协议的工程, 这就需要审核人员判定此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是否与原合同条款有冲突, 不能盲目根据资料审核。
b.严查新增材料价格, 必要时进行市场询价。审核过程中, 对于新增材料, 如没有建设单位的认价单, 要求提供由建设单位认可的用于本项目的材料的品牌、档次等相关资料, 然后进行市场询价, 最后据经验给出比较合理的审定价。
c.核查现场签证, 杜绝重复签证。对于签证单的审核, 首先应将签证单所签内容置于整个项目进行对比, 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 即费用是否重复计算;再就审核三方 (甲、乙方、监理) 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以及签署意见的充分有效;最后分析所签项目发生的真实性, 同时尽可能的进行现场踏勘, 并且看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以及签证内容的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d.踏勘施工现场, 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装饰工程中, 通过了解现场对不同部位的详细做法, 将其与定额所采用的做法与材料及其消耗量进行比较, 如有差别, 在定额允许换算的前提下进行子目换算, 使其尽量与现场实际做法相符。
3 结语
竣工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 关系到甲乙双方的绝对利益, 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工程造价审核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提高审核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 认真准确、有理有据、不固执己见,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管理规定, 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造价, 同时为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摘要:介绍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及益处, 并从工程项目造价审核角度探讨了政府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审核方法, 以期为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从而推动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核措施探析 第4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审核;审核要点.注重合同管理
一。建设施工合同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管理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控制工程造价及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关键。一份质量低劣的施工合同不仅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起到控制造价的作用。而且会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结算久拖不结、甚至出现诉讼的现象。因此,作为合同双方都应该非常重视合同的订立,严格审核合同,确保合同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企业合同实务中常见的一类合同。通过审查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首先,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到工程技术尤其是影响到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进行推敲,并审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清楚,如有含糊不清之处则要在标前会议上或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予以明确。
其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来对照该合同文本,审查是否缺少一些必要的合同条款。再次,审查合同的合法性。通过审查,可以分析评价每一个合同条文执行后的法律后果将会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为报价策略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为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提供决策依据。最后,通过审查,可以发现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之处,即不同条款对同一具体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相一致;还可以发现对承包人不利或有害的条款,如单方不平等条款等;另外还能发现一些隐含着较大风险但含糊不清或自己所不能理解的条款。所有这些,投标者均应向发包人提出,要求解释或澄清。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合同文本复杂的工程,投标单位应将合同审查的结果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
二.合同审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点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是合同履行顺利的保障。合同审查时。要注意: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合同中是否对责任和奖罚作了明确规定等。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合同文本很复杂的工程,应将合同审查的结果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审核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阶段。由于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的合同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产生结果都具有约定性.并且有法律条文的指导,因而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可控性。这样就可以把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或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真正傲到合同风险的事前防范。
(2)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目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普遍采用(G 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多为空格形式,需双方协商完成,更好地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双方的统一意志。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T作中执行与管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19991313号修订后的(GF 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结合我国建筑业开放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编写的,有较强的操作性。使用这份文本,将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3)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招标程序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原国家计委明确了大型基础设施施工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由此看来.招投标工作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置程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大前提,如果程序违法,必将导致合同本身的违法。
三.加强审核的几点措施建议
(1)合同文件及相关条款审核
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编制,并以合同条文为根据,所以结算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因此,首先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文件及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及会议纪要等补充资料,重点要对合同文件中一些模棱两可的内容进行仔细斟酌,正确理解并且把握原意,若发现合同中存在漏洞,要与施工单位进行认真研究。
(2)注重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履行效果
合同的履行过程实际就是一个造价控制和确定的过程.所以把好合同的履行关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很重要的关口之一。而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托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他们开展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商依据施工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控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的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处理均必须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造价工程师受发包商委托。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有效凭据代表发包商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对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的依据以及要求、处理程序等都必须依据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是代表发包商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对因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造成的失误或过错应由发包商来承担。怎样让他们代替发包商把好合同履行关呢?这就需要发包商在监理合同与咨询合同中对其失误和过错的责任追究条款一定要明确,以促使其履行职责,更好地保护发包商利益。
(3)采取积极措施。弥补合同缺陷
合同制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并主动协商予以明确.双方通过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或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通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比在结算时协商要容易得多。比如:对工程的包干范围“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图纸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这两种均可以理解为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当清单工程量小于图纸工程量时.承包商会以“招标人未提供足够时间,复核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从而提出索赔。但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共同协商及时解决.会有较好的效果。
结语
采购合同审核 第5篇
采购人员作为公司采购合同制订、审查、管理的负责人,如果合同出现问题,采购人员难辞其咎。虽然是这样,但是公司的采购合同里面很多的仪器、模具、数据等,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我们要签订的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模样,不可能在合同里写出这些设备的质量要求或验收标准了,所以采购合同的采购部门要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共同担当起抵制采购合同风险的责任。
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1、主体,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法。而法律顾问主要的审查任务应该是:
1、主体,2、合同解除、中止、终止,3、违约责任,4、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合同其它风险的防范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灭失风险问题。像标的、数量、质量等一般应属采购所要审查事项,因为标的的规格、数量是比较专业和细致的,法律顾问接触的机会少,不够专业,如果由法律顾问来审查的话,可以说是外行人审查内行人的东西,吃亏的可能性极大。由公司采购审查对方的货物,则有利于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交易风险。
审查合同的一些技术:
一、合同主体
关于合同主体是个很关键的部分。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签合同的话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骤,而如果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话,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行为能力、是否是表见代理。其他问题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审。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要合法,如一般的公司交易不能进行黄金交易。还有就是要注意对方对标的所有权。
三、数量
只有公司同意,买多少对我们法律顾问来说都没什么关系。
四、质量
质量是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采购合同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我审核合同时,关注最多的地方也就是质量问题。因为公司采购部门一般是独立的(即先由申请部门向上一级申请采购,待批下来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因此采购部门给过来的合同对标的质量只是一笔带过,而且连验收标准也是模糊不清。
对于采购合同来说,一般都应该由申请采购部门提出质量要求以及详细的验收标准。
五、价款
价款并不是法律顾问应该关心的问题,但是合同上我们应该记得价款得大写。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这部分只要注意到合约里面有规定就可以了,一般采购部门会提供。
七、合同解除、中止、终止
这里面主要是注意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合同。
八、违约责任采购合同里的违约责任作为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的赔偿方案,最主要的就是违约责任必须清楚,可操作性强。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送货就得赔偿总货款的1%,违约责任里面最怕的就是写上一句“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送货,所有责任由对方承担”这样虽然规定了违约责任,但是没有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万一以后合同出事,还得找很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操作性太差。
九、争议解决方法
这里面只要注意管辖法院,采购合约,如果是采购方一般都会要求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个主要是看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而定。当然绝对不能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也不能在选择仲裁时所选择的仲裁不是唯一的。
十、其它事项
采购合同里面还有一些很重要的东西如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时间、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等问题。
当然合同用语也是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总不能法律顾问审核过的合同,出现岐义连连模糊不清的语句,那就太不应该了,一般来说应该使用简短的语句,不要用长句。如果用长句就必须紧扣语法。篇二:采购合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采购合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摘要:合同在物资采购等所有经济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因此,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尤为重要。【合同审查】谈采购合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自年初以来,全国烟草行业按照国家局“三项检查”工作的部署,本着“查改并举、完善制度”的原则,从“制度、决策、运作、监督”的四个环节入手,开展了轰轰烈烈、扎扎实实的“三项检查”自查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对物资采购合同审查方面,很多单位不了解合同由谁来审查、审查哪些内容以及怎样审查等,今天笔者和大家共同来探讨一下。大家知道,合同在物资采购等所有经济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因此,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尤为重要。合同审查的主体
由法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物资采购项目合同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决策依据。包括决定采购项目的上级批复;党组(党委)会议、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
审查项目招投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烟草行业招投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国烟监[2008]127号),法规部门联合纪检、审计等部门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法规部门重点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核把关。一是审查招投标手续是否完备。二是审查投标企业资格。三是招投标的法律程序。四是审查评标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评审。对招标准备阶段的监督。项目的审批是否按照程序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采购项目是否经过审批,经费是否列入预算;招标形式是否与批准确定的形式相符;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经过比选等必要的程序;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含有刻意设定的不合理排他条款,是否经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按程序进行研究并经过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对外发布前是否经过了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对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概算,是否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论证和评估;属于基建技改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约定双方要建立共管帐户、履约保证金,以及明确材料共管机制。对开标阶段的监督。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照程序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并宣读有关内容。
对评标阶段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是否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是否严肃评标纪律,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和明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对中标阶段的监督。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是否与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
审查项目合同草案内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对当事人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比如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应采用书面形式,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烟草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合同审查的方法 送交。采购项目对外签订合同前,先由需求部门与外部供应商协商合同内容;合同正式签署前,需求部门必须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交法规部门审查。
审查。法规部门对项目合同草案进行审查或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由法规部门直接审查的合同,法规部门出具《项目合同草案审查意见书》(附表),详细注明合同草案中违法违规或不利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的条款并提出修改意见,送达需求部门;由法规部门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法规部门根据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具《项目合同草案审查意见书》,并将《法律意见书》附后,送达需求部门修改。需求部门按照《项目合同草案审查意见书》载明的意见,对项目合同草案进行修改。
审核。需求部门修改后送交法规部门审核签字。法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采购与投资项目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备案。法规部门对项目合同草案审查的相关资料以及审核签字后的项目合同草案备案保存。合同审查流程图
保险合同,审核 第6篇
考试复习材料:
?制度条款审核复习材料? ?关于加强保险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09?18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保险条款法律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10?8号)第一章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概述 第一节 保险条款审核依据 了解:
1、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行政监管权。2005年保监会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条款监管的具体内容。
2、保险条款监管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1)审批类条款: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人身保险、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2)报备类条款:不属于审批类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法律监管的具体规定:
4、条款内容的实体性要求:
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3)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2)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3)保险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4)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法律方面的责任。
5、条款报备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监会按照财产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报批类条款、报备类条款作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报批类条款:应当经过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报备类条款:报备类财产险条款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报备类人身保险条款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6、条款违法的后果。
第二节 保险条款的构成 了解:保险条款的构成要素
保险条款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一般记载如下事项,一些具体信息则在保险单及其他单证中载明:
1、总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条件;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计算方法;
6、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法律适用、争议处理规则;
10、解除保险合同规则及退还保险费计算办法等。
上述内容属于一部完整的保险条款所应当具有的一般性条款。不同类型的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增减。如:财产保险条款中可能会对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人身保险中可能会对受益人确定及变更规则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章 保险条款审核具体要求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审核要点 了解: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的审核要点。
1、保险标的:
由于企业财产种类繁多,价值确定方式和价值量相差较大,风险程度各不相同,因此,企业财产有的是可以承保的,有的是不可承保的。与之相应,企业财产可以分为一般承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但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可以只规定一般承保财产,而不规定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1)一般承保财产
即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风险要求和保障范围的企业财产。要求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2)特约承保财产
对于价值较难确定,或者风险较为特殊的企业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承保的,但也可以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较难确定的,还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的价值),从而也纳入保险保障范围。(3)不保财产
有些企业财产不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风险要求,不在该特定险种的保障范围之内。不予承保的原因可以是: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道德风险极大难以控制、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他险种的保险标的等等。
2、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责任的约定必须界定清楚,含义明确。对于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以及与通常理解不一致的用语,必须对其含义作出清楚明确的界定。企业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承保风险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1)、采取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2)、施救费用赔偿责任(责任3)。应注意,在我公司现行条款体系中,责任1和责任2 是作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而受保险金额的限制,责任3则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3、责任免除: 一般可分为原因除外、损失(费用)除外和其他除外三部分:(1)原因除外
a、由于保险人要援引“原因除外”所列原因而免除责任,需要证明“原因”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一些很难证明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项目,需要从“原因除外”中剔除,而作为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免责“情形”列入“损失(费用)除外”项下或单列一条“除外情形”。b、“原因除外”一般应包括常规除外原因(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以及与特定保险条款风险选择与控制、费率厘定因素相关联的其他除外原因。列举除外原因要明确、全面。
(2)损失(费用)除外
应注意明确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3)其他除外
与特定险种相关联、又不能归入“原因除外”和“损失(费用)除外”的其他除外情况,可以归入此类。
4、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1)保险价值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值)、出险时的重臵价值、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或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其他价值。应当根据财产的种类、性质、通常价值确定方式等选用合适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可以统一选用一种方式,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选用不同的方式。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需要注意:由于企业财产保险在理赔处理中首先需要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加以比较以确定是否足额投保,并且不足额投保的一般将比例赔偿,为减少争议和纠纷,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参照一定基础自行确定,而不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也不由投保人确定后再经保险人确认。
(3)免赔额(率)
为控制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可以约定免赔额(率)。由于免赔额(率)与最终赔偿金额密切相关,并且还会与适用保险费率相联系,因此要注意免赔额(率)要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5、保险期间
(1)由于财产保险一般均为短期险种,大多为一年期险种,当然也可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于一年的保险期间,因此需在条款中明确:“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公司以前的条款习惯称之为“保险期限”,为与?保险法?表述一致,在对以前的条款进行修订的时候,应注意将“保险期限”修改为“保险期间”。
6、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该条规定予以审核。(2)保险费交付义务 a、根据公司现行条款的约定,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以一次交付为原则,以分期交付为例外,并且分期交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应注意条款的表述要与此保持一致。
b、关于违反交费义务的后果。一般应约定为“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做出不同约定,但要注意明确、公篇二:各类常见经济合同审核要点 常见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予以说明,供相关审核人员参考。1生产采购类:
1.1生产采购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合同:(备注:上表中采购框架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不可长期授权。)1.2物料采购类合同:
1.2.1框架协议及日常采购合同:(备注:对于框架采购协议需提供经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等签批文件。日常采购合同需提交经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单》等文件。上表中财务部门含有结算部门,下同。)1.2.2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无论是采购还是对外委托加工都需要在采购、委外加工合同中或单独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保证条款。质量保证协议出采购部门、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参与审核: 1.2.3采购业务如涉及保密信息,需签订保密协议,相应的保密协议的审核应关注以下方面:(备注:对于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2产品销售类:
2.1产品销售类合同涉及产品销售合同(含**商品材销售长约)、产品质保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2.2产品销售类合同:
2.3对于涉及签订品质保证协议或者售后协议,业务、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或售后服务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审核: 3工程施工类合同
3.1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涉及下列合同:(备注:日常审核中,除咨询服务类合同及零星工程类合同外,其余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3.2基建类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涉及专业性强,风险较大。对于此类合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合同正文通用条款逐一审核,涉及语句定义和合同文件、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其他。除通用条款的审查外,还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需要、项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特殊的控制措施已经在合同中予以了反映。
此类合同在项目公司审核后,还需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工程管理部、财务及法务部门予以审核。财务和法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商务条款、法务条款进行例行审核外,工程管理部主要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方面的审核。集团工程管理部针对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关注以下几点:(备注:此类合同提交集团审核时,需同时提交前期已审核通过的项目策划及招评标文件。)4其他业务类合同
4.1其他业务类合同涉及物流运输合同、仓储租赁合同、运输保险协议、委托加工合同、模具制造合同、印刷服务合同、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生产性)、维修保养配件采购合同等。部分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举例如下。5财务金融类合同
5.1财务金融类合同涉及:融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理财业务合同(保理、贴现等)、委托贷款合同、债权债务重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等。日常审核中,此类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5.2财务金融类合同审核,主要由融资部门、结算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交叉审核合同业务条款,法务审核合同合法合规性。各部门审核中主要应关注:篇三:保单审核报告
目 录
前 言................................................2 审核报告.............................................4
一、总体保险方案审核..............................4
二、具体保险方案审核..............................5 结束语..............................................10 第 0 页前 言
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受托对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司)08/09财产一切险保单进行审核。
通过与贵司保险管理人员的交流以及对相关保单的审核,我们发现贵司管理者有着良好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负责保险的有关人员也都非常尽责、敬业。贵司对保险安排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和安排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将全省的资产进行了统一的保险管理,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利于保险管理、利用规模优势降低保险成本的情况;保险合同采用协议保险单的形式而非格式保单,为贵司争取了较优的保险条件。
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贵司目前保险安排尚存在一定改善空间,财产一切险的保单存在技术问题,需要做一定的改善。
我们非常荣幸有机会与贵司进行交流,并对贵司对我们工作所给予的信任表示深深的谢意!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 ? 审核说明:
由于本次保单审核未能建立在对贵司进行彻底的风 险调查的基础上,并且所得资料有限,我们仅能对 现有保单的责任范围、文字表述及费率进行审核建 议。因此,鉴于上述原因,本审核报告具有一定的 局限性,特此申明。? 审核内容: 财产一切险保单 保险单号码:【】 ? 法律依据:
我们在保单审核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
? 审核所需信息资料来源:
本次审核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是通过贵公司提供 的财产一切险保单中获得。审核报告
一、总体保险方案审核
1、保险合同主体不全对贵司不利(待完善项)贵司08年财产险保险由三家公司共同承保,原则上保险公司都愿意按份共保,在按份共保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和争议,则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存在不确定的可能。我们建议明确约定所有保险人签署共保协议,细化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索赔服务约定缺失对贵司不利(缺失项)
保险是一种体验性消费。单纯从损失补偿角度来看,如果客户不出保险事故,不发生索赔,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很多问题就得不到体现和检验,而一旦索赔发生,特别是损失巨大或者责任归属难以确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轻易可以利用其先天合同优势地位,解释保险合同条款,而作为合同相对方根本难于和保险公司进行专业上的平等对话,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此外特殊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协议,在查勘、定损、保险理赔单证、公估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细化的约定,使得贵司的理赔工作得到有利的保障。
3、保单注销的相关约定不利于贵司(待完善项)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六条第(四)款保单注销规定“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此条约定对保护被保险人不利。
二、具体保险方案审核
(一)主险:财产一切险
1、财产项目确定(待完善项)
说明:贵司保单将贵司资产按账目直接按为“固定资产”投保,这种投保方式过于笼统,会造成不可保、不必保财产(机动车辆、土地)投保或需投保财产(已入库但尚未登记入账的设备、设施)漏保等问题出现。建议:
我们建议贵司以实物形态即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或用品等来描述固定资产的保险项目,或按贵司各类资产的名称来描述投保财产,这样划分有助于我们对特约承保的某些财产的描述,也可以降低财产价值完全依赖资产账册来确定的被动局面。
2、扩展条款(缺失与不合理项)
保单中的条款除了统颁或备案的基本条款外,还有一些扩展条款以适应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和特殊要求,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赔偿基础的问题
合同审核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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