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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精选8篇)

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 第1篇

甲方:

乙方:

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劳务用工制度,规范施工现场外用工管理,根据《劳务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的个人情况及要求。

2、严禁使用以下人员:

(1)高血压、心脏病、癫痫、贫血病、痴呆症等疾病者。

(2)童工及年龄达到55岁者。

(3)无上岗证也未到劳务公司报道参加培训者。

二、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

1、工资计价方式:。

2、工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

三、双方履行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务安全防护用品及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及必要的生活条件。

2、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进行用工,不得使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强迫工人劳动。

3、甲方按时发放工资,若确有困难,要向乙方解释清楚,并作出发放工资的时间承诺。同时,乙方应理解甲方的困难,给予甲方工作上的支持。在甲方作出的承诺时间范围内,乙方不得到处游说滋事,更不得有阻挠现场施工、扰乱社会治安、影响公司形象等情况发生。

4、发放工资时,由甲方制定工资表,乙方签字领取,以此为据,并送劳务分公司备案。 乙方的责任:

1、服从甲方上级各部门的管理,遵守公司及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日常工作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乙方不得无故拒绝工作,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超期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处罚:罚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乙方必须按照公司及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进行作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违章、违规指挥,不得从事任何违章、违规作业,否则发生任何的安全责任事故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行政、经济责任。乙方必须遵照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及规定,凡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及民事纠纷,甲方概不负责,一切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与甲方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发生任何纠纷。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治安管理条例,不得与现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更不得打骂、侮辱管理人员,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行政、经济责任。

5、乙方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体状况证明、年龄等基本情况,若因乙方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甲方要求执行合同的文明施工要求,按规定购置统一标志的服装、安全帽、胸卡。

7、乙方必须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违约责任:乙方违约按70%结算工资并清理出场,甲方违约付乙方3000.00违约金。

五、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务项目部备案一份。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报重庆兴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备案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 第2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第二条为了统一和规范项目部范围内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工作,降低劳务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对劳务分包管理的程序和原则的要求,结合经理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建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

守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工程分包是指将专业分包、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等。本项目严禁各分部工程分

包、转包(业主要求的除外),从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分包队伍应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安全资格证书;

5、税务登记证;

6、施工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资产、财务状况;

2、近三年完成主要工程项目情况及业绩;

3、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有效资格证件;

第三章工程分包安全施工管理

第八条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队伍经批准确认后,与分包队伍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所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队伍做到:

1、分包队伍进场7天内,必须提交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安全

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土建类施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非土建类施工项目(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基础处理支护、玻璃幕墙、水电安装等)现场施工人员5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可不设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2、分包队伍将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并将名册上报项目部备案,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如有人员发生变动,须向项目部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

3、分包队伍应对参加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并持证上岗。

4、分包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含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该方案经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或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5、分包队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6、分包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7、分包队伍应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本队伍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活动。

8、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责资格,并持证上岗。第十条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生产实行监督式、介入式、指导式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第四章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用工是指在充分配置内部人力资源、劳动力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分包队伍或项目部招用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务工人员。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队伍的使用实行“准入”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1、凡具有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范围内的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及公司每年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均可作为选择对象。

2、选择时原则上实行公开竞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对不具备公开竞争条件选择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按照招、议标方式和程序,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由项目部统一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项目部经理和具有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1、对进场的劳务分包队伍要列入本项目编制序列认真进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进场劳务分包队伍人员进行登记,并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相符。特别是对其技术工人的资格审查,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作业。

2、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监督并督促劳务分包队伍与劳务人员一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签

订完毕后,劳务分包队伍要将用工合同上报一份给经理部备案。严禁用工合同由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劳务分包队伍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确保劳务人员的正常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则要要求劳务分包队伍限期整改,并随时抽检,对屡教不改的劳务分包队伍要坚决清理退场。

4、劳务分包队伍中劳务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代发,每月初由劳务分包队伍做好上月劳务人员的工资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报项目部,项目部审核、确认后直接发放给每个劳务人员的手中。劳务分包队伍中劳务人员的工资款额从劳务分包队伍上月的劳务款项中扣除。

5、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管理,要建立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台帐或数据信息库,及时协调、处理好劳务分包队伍与劳务人员之间的争议。第十七条招用务工人员的选择

1、招用务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

2、对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严禁招用。

3、招用务工人员由项目部统一录用,严禁私自使用。

第十八条 招用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

与招用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并明确各自的职责。第十九条 招用务工人员的管理

1、招用务工人员纳入项目部统一编制,进行登记造册,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工作,严禁随意使用。

2、招用务工人员编入班组管理,由有安全生产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3、由安全部门对招用务工人员进行入场岗前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按所从事的岗位进行培训后,方可上岗。

4、从事其特殊作业岗位的务工人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5、确保招用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6、为招用务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明之处,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项目部。

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 第3篇

一、劳务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随着国家新劳动法律法规的频繁颁布实施, 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邹县发电厂创新实施“三做到三确保”管理模式, 规范了管理程序, 防范了法律风险。

1. 严格制度管理, 做到关口前移, 确保程序合法

一是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法性要求, 重点规范了规章制度制定、发布程序, 做到“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公示”和“内容合法”, 防止因程序违法导致制度无效。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内容, 禁止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内容具体化, 如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作出具体量化规定。适当运用弹性条款, 如兜底条款“其他”等行为。三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对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八种情况规章制度, 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的书面材料。

2. 执行制度公示, 做到重心下移, 确保职工知法

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产生约束力。一是所有专业、岗位变动一律填写岗位变动审批表, 个人、班组、部门、人力资源部等签字齐全, 且登记存档。二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通过厂内网络、邮件等方式进行公示, 要求每位职工进行学习并签字确认。集中组织开展内部培训, 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 并严格存档管理。三是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手册》, 主要内容是应知应会法律法规、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及劳动合同条款等, 定期组织学习和考试, 留存职工学习签字记录等, 有效防范告知法律风险。

3. 运用法律手段, 做到坚定不移, 确保用工守法

一是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职工工时、薪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告和职工举报等制度,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二是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加大了对职工违法犯罪、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等相关流程按照规定进行了梳理完善, 劳动合同签定率达到100%。三是严格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制订下发《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及时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 重点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严把资质审查关, 明确权利义务, 确保各方利益。

二、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为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邹县发电厂创新实施了“三个两手抓”管理模式,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 一手抓组织领导, 一手抓教育培训

一是实施“三级管理、四个链条、一个中心”管控模式。即健全完善合同管理委员会、职能部室、承办部门三级管控体系。建立以项目承办、资金落实、归口管理和审计监督为链条的合同管理机制。成立招标管理中心, 规范招投标管理, 实施阳光招标。二是完善制度, 落实责任, 打好管理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授权委托、经济纠纷等相关的制度, 对资质审查、文本起草、法律审核、履行监控及责任追究等做了明确规定, 规范了合同全过程管理。三是强化法制教育培训, 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强合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2014年以来, 举办各类合同及法律知识培训班4次, 参培600余人次。3名职工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结合廉政教育例会、参观监狱接受警示教育等形式, 以案说法学法, 极大提高了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2. 一手抓流程管理, 一手抓风险防控

一是创新实施“HMLS合同风险控制”管理模式。组织法律、审计、财务、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 积极开展合同风险识别、分析及应对, 共查找出“高、中、低、小”风险200余个, 其中高风险6项、中风险32项, 分别制定出76条应对措施, 并落实到部门、明确到岗位。二是优化管理流程、加强重点环节管控。根据风险评估情况, 及时修改合同及招标管理办法, 对风险辨识中列为中、高风险等级的关键环节, 相应增加或修改内控管控措施, 有效提高了合同过程控制水平。三是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合同风险管理为基础, 逐步完善了企业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 使企业风险防范体系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形成了法律与物资、工程、财务、审计等其他管理职能相结合, 事前把关、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 一手抓过程管控, 一手抓关键环节

一是强化资质审查, 把好“入门关”。强化合同当事人“三证一书”、许可证照及信用资质审查要求, 落实审查责任主体。建立承包商资信评价系统, 按ABCD四个层级管理, D级承包商直接列入“黑名单”, 将资质、资信及履约能力较差的拒之门外。二是把好合同签订关。将法律审查作为合同管理的必经流程, 全面审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保持100%。2014年以来, 共审查发现不合格条款300余项, 全部作了规范和整改。三是把好合同履约关。加强合同履约监督检查, 加大奖惩考核力度。树立证据意识, 注重合同资料证据保存, 防范合同诉讼风险。截止目前, 企业未发生合同纠纷案件。

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劳务用工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直接用工 法律风险

0 引言

近来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迅速,建筑领域对劳务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施工条件艰苦、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程度高等特点,使农村劳动力成建制地转移到建筑施工领域中,形成了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劳务队伍不稳定,劳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局面;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纠纷连年攀升,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

1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现状

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分包企业为骨干,以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总承包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的逐步分离,其劳务用工方式,也呈现出多种形式并存,以劳务分包为主、直接用工和劳务派遣为辅的新格局。目前,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用工一般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1 劳务分包,即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外部劳务分包队伍,由其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是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农民工是其主要劳动力来源。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数量不足,目前劳务分包中挂靠施工、违法分包、再次分包行为较为普遍,“包工头”以各种面貌直接或变相承揽劳务,劳务用工中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工资拖欠时间长、安全生产隐患大、劳务人员不参加社保等一系列问题。

1.2 直接用工,即总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一是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组建劳务班组进行劳务作业,或在辅助性的岗位雇佣人员从事看夜、门卫、司机等工作,企业一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一般不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二是在企业与其内部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从企业外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一般由承包人与劳务人员自行约定,由企业发放或由内部承包人自行发放,企业一般不与承包人招用的外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保;三是企业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在施工现场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从事看夜、门卫等工作,或在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管理岗位使用其他单位退休或本单位退休返聘的人员,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直接向其支付报酬。

1.3 劳务派遣,即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用工。总承包企业一般在附属性的岗位、构成企业主营业务的一线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和部分技术管理岗位,用工时间一般比较短,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

2 劳务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领域市场不规范、安全风险系数高,以及存在的施工项目分散、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大、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加大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难度。劳动合同不及时签订,工伤保险不缴纳,违法分包、民工工资拖欠、因工伤亡事件多发、劳务派遣不规范、用工手续不完善、资料不保存等现象长期存在,造成了因劳务用工而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因工伤亡赔偿等纠纷频发,总承包企业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1 劳务分包方式下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方式下的劳务用工风险是目前总承包企业最大的用工风险,用工管理中稍有不慎,即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包工头”、村委会、某某作业队等,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直接对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务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伤赔偿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②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分包队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劳务人员人身损害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缺乏有效监管,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现实中,各级政府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相继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程业主也大多在施工合同约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连带支付、垫付等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处罚。④劳务分包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对现场劳务人员信息掌握不充分,相关手续不完善,容易形成劳务人员劳动关系不明及农民工工资漏发、欠发、被冒领等情形,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均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结算不及时的情况下,劳务分包队伍组织大量人员冒领农民工工资还会造成总承包企业劳务工程款的超付风险。endprint

2.2 直接用工方式下的法律风险。①施工现场招聘的劳务人员和内部承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因短期使用且人员流动频繁总承包企业往往不签或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4条、第82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无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还应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为此付出高昂的用工成本。②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隐患多,企业如没有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务人员支付费用。③总承包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因为他们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不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在整个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工程总承包企业大多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企业没有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因工伤亡事件发生时就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2.3 劳务派遣方式下的法律风险。2012年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总承包企业在构成其主营业务的一些技术管理岗位长期使用,或在施工现场急需的某些关键工种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的辅助性岗位没有经过相应程序并公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总承包企业将承担或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建议

3.1 建章立制,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用工管理有章可循。一是要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用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评审流程、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管及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二是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在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要优化企业薪酬分配办法,在岗位细分的基础上,规范、统一各岗位工资报酬,做到同工同酬。

3.2 夯实基础,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总承包企业管理人员数量少、风险防范意识弱,自身及劳务人员流动频繁,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企业应加强管理,促使与劳务用工相关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既要做好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又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防患于未然。

3.3 慎重选择,合理确定劳务用工方式。总承包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各种用工方式利弊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用工方式。一是对于施工现场的普通劳务作业,企业应选择劳务分包方式;二是对于不适合劳务分包又属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岗位,企业可采用直接雇佣方式;如用工时间短,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三是对于内部承包,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雇佣外部人员;四是施工现场辅助性、临时性岗位的劳务用工可采用劳务派遣或直接雇佣方式;五是劳务用工采用直接雇佣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六是对于退休人员,应采用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方式。

3.4 合法分包,加强劳务队伍准入审核。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禁止自然人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应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证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提供的相关证照、授权真实有效。

3.5 加强管理,保证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劳务用工时,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一是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其招聘的民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与总承包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施工现场企业直接雇佣和确有必要实行内部承包时承包人雇佣的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在劳务派遣用工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其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6 强化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代扣代发的形式,每月在支付外部劳务队伍工程款前,根据其提供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和委托书,代发民工工资。采用现金发放的,应要求民工在领取时予以签认;采用银行打卡发放的,应在发放前要求民工签字确认其银行账号信息。及时掌握农民工变动情况,避免民工工资漏发或被冒领。

3.7 及时投保,分散因工伤亡赔偿风险。总承包企业在及时为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其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鉴于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资质,又不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现状,总承包企业可为劳务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聘用退休人员时,因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及时投保,总承包企业可有效分散劳务人员因工伤亡时的赔偿风险。

3.8 动态管理,充分掌握劳务用工情况。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流动大,更换频繁,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劳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如提交新入场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更新后的劳务人员花名册,对劳务用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清理,堵塞漏洞。

3.9 留存证据,避免面对纠纷无据可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方便使用、有效保管、明晰归口的原则,对用工管理中的相关材料分类、妥善保管,主要保存劳务分包过程形成的资料,包括劳务分包企业的证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资料、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队伍进场人员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签认资料。

参考文献:

[1]林福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01).

[2]曹立辉,张岩俊,齐永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建设浅析[J].建筑经济,2006(S1).

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 第5篇

黄登水电工程

外协队伍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水电四局云南澜沧江黄登工程项目部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准:

核:

核:

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云南澜沧江黄登工程项目部

外协队伍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全面落实股份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主及筹建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项目部的工程外包、外协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对外协队伍和临时用人队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外协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和各项管理制度,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 项目部外协队伍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安全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件必须合格,安全资质不合格的队伍不得进场承包工程。

第四条 进场外协队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应具体规定项目部和项目部外协队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

第二章 安全资质审查

第五条 项目部在发包工程前,经营管理部必须对外协队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严禁录用。

第六条 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施工生产简历和近3年安全记录。

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

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外协队伍必须配备安全副队长和专职安全员。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外协队进场施工前,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对外协队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

第八条 外协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范和保护意识。

第九条 外协队伍必须按要求参加项目部的各项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外协队伍的法人代表是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外协队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安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部和外协队伍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工作现场,双方都必须详细了解工作内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可能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业项目(以下简称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部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外协队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外协队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班前会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必须严格控制外协队伍的分包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应监督外协队伍办理施工人员安全保险,外协队伍不得录用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童工,凡录用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外协队要新进、增添作业人员时,需及时向项目部汇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外协队伍施工前,项目部应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费用作为安全违约金,发生外协队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扣安全违约金的100%。

第十七条 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合格的单位,项目部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队伍,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服从监理和项目部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外协队伍,应由项目部发出停工令,令其停工整改,直至通过监理或项目部对其整改的认可,方能复工;对拒不执行项目部管理规定的队伍勒令退场。

第十九条 外协队伍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外协队伍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项目部和外协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作业。

第二十条 外协队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等设施,应按规定验收,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部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外协队伍的安全资质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对外协队伍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签字记录或资料。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危险作业,项目部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队伍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审查合格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不定期检查外协队伍施工现场和安全管理,对外协队伍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外协队伍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及时向外协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信息。

第六章 外协队伍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协队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业主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各项制度及项目部安全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设备事故,当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部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向上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项目部还要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为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

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七章 临时工(含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及各外协队伍因工作需要招用的临时工,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进行体检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分到工作班组。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特殊危险的工作。施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 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完成后立即清退的临时用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施工人员对工作范围及安全措施清楚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要求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服从项目部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 事故归属

第三十五条 因外协队伍主要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项目部不承担安全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1、资质审查不严,外协队伍不符合要求;

2、在施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临时工的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因外协队责任造成的项目部设备、安全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统计上报,项目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和强化项目部外协队伍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及业主监理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及业主监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黄登工程项目部。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江黄登工程项目部

劳务用工合同 第6篇

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天),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地点从事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2、乙方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和质量。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时间,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甲方于当(下)月日前支付清楚。

2、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并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最低工资规定。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工作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可逐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相关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生产流程和操作规程,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满时即终止执行。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

①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乙方须退出原工作岗位,做其他安置的;

②调整工作岗位或重新核定劳动报酬标准的;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是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本劳动合同一式三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备存一份。

塔吊劳务用工合同 第7篇

乙 方:

工程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塔机司机的吃住,不扣食宿费。

2、工资待遇:每月每台塔机操作人员工资为7000元(两人),工资按月发放5000元(两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滞后,在此期间乙方可以借支,停工时一次发清余下的工资。工作时期以实际上班时期为准。

3、甲方管理人员要经常和塔机操作人员进行沟通,彼此尊重,不违章指挥,更不得强迫乙方违章操作。

4、督促乙方并与乙方一道经常检查塔机的连接螺栓、钢绳等部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不安全因素,共同确保安全生产。

5、如因甲方违规指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6、如无特殊原因,甲方不得随意辞退乙方(如乙方的操作技术不熟练或严重违章、或不适合继续上塔吊工作,可随时辞退)。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持证上岗,认真按照《建筑塔吊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塔机,应坚决做到不违章操作和冒险起吊、不抱侥幸心里操作、

不疲劳工作、不赌气操作,不带无关人员上塔吊,坚决做到“十不吊”,如乙方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2、乙方必须提供使甲方满意的服务,服从甲方的管理,坚守岗位,按时轮班,不得脱岗、睡岗、误岗,做到随叫随到,要做到24小时在岗,且两人必须按时换岗,要保证正常换班休息。

3、经常自觉检查塔吊的连接螺栓、钢绳等关键部位,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并及时解决,做好交接班记录和每天的工作记录。

4、必须停机检修时,乙方要提前两天告知甲方,使甲方有时间调整生产。乙方同时要配合检修。

5、对于甲方的违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操作。但如乙方违章或赌气操作、操作时与另一台塔吊发生碰撞、绞绳等,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100~500元罚款处罚。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辞职。

三、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2、任何一方违约,必须向另一方赔偿整月工资的60%作为赔偿金。

3、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不使用塔机(工资结清)时,合同作废。但如有第一条第六款括号内发生的情况,可中途中止本合同。

4、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 第8篇

1.1 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确保员工队伍稳定, 确保满足企业人力资源需求, 锦州供电公司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用工规范问题, 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同时在综合考虑改革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 加强政策研究, 加强沟通解释和宣传引导。结合新形势下国网公司、省网公司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总体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实际状况, 锦州供电公司明确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应遵循的理念。

1.2 管理范围和目标

“三定, 三提, 一外包”创新方式的提出就是基于以上理念, 建立起了一个参与人员涵盖一线员工、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三个层面, 包含多专业、多岗位, 实施过程涉及了人才考察、调动、培养、淘汰、使用等多个环节和整个过程, 建立了一个具有科学方案、精细流程、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专业用工体系, 使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3 管理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在“三定, 三提, 一外包”创新体系的实施中, 公司为真正落实对工作岗位的“定岗, 定时, 定量”, 对员工提高技能素质, 提高工作积极性, 提高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和对服务岗位最终实现业务外包的方案, 注重把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培训水平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相结合, 引入了同业对标指标、培训指标和岗位指标三大类指标。

2 主要管理做法

2.1“三定, 三提, 一外包”建设实施方案

“三定, 三提, 一外包”是以规范岗位和员工管理为核心、以最终实现对服务岗位的业务外包为目标的渐进式、周期型的实施流程。

2.2 主要方案说明

首先, 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的严格界定和锦州供电公司现有的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 以“定岗, 定时, 定量”的“三定”政策为主导, 以提高员工技能素质、积极性和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为有力保证, 以业务外包为最终目标形成初步实施的方案。把初步形成的实施方案, 向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具备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反馈意见。将实施方案交给公司领导审核考查。

其次, 在公司内部召开全员大会, 认真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公司用人成本和法律风险的增加等一系列影响, 让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充分了解并支持和配合, 并在公司内部形成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对于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 如果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签约的劳务派遣业务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之后依法取消其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服务类的辅助岗位, 应该逐步减少正式用工的比例。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处理情况和方式进行考核和评定。

2.3 关键方案说明

第一, 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 对三性岗位做了明确的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可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 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此外, 还要使时间在临时性岗位上做到严格按照修正案中六个月的期限执行, 做到定时。在用工数量的方面也要遵循修正案中的人数比例情况, 做到定量。

第二, 由培训中心细化“三三一”标准, 着重避免正式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混岗的情况, 明确“三提”中对于全面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着力点, 激发全体员工的生产力和创造力。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管理岗位和技能岗位, 涉及服务岗位的例如后勤、司机组等依据罗列出的关键岗位素质, 结合公司实际需求, 明确每个关键岗位素质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第三, 人力资源部在“三定”的原则下采取积极措施, 减少混岗作业, 对于不能混岗的, 应该通过有区别的岗位职责, 不同的绩效考核, 特别是合同中薪酬条款的约定, 解决一些岗位中涉及同工同酬的问题。

第四, 对于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采取技能岗位即生产一线的岗前培训, 提高其技能水平, 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人力资源成长的要求, 又能更好发挥人才长处, 增强员工的相对稳定性, 减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第五, 进一步开发业务外包模式, 经过几年消化, 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全部转岗以后, 用业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成本低廉, 可以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 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 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

2.4 保证流程运转的人力资源保障

为了确保管理新机制的顺利进行, 确保用工规范计划精确实施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 鉴于此项工作存在跨专业、跨部门等特点, 公司将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各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执行力度, 提高管理水平, 改进管理方法, 最终达到完善机制、实施人才强企的战略目的。由公司机关各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参与实施“三三一”的开展和运行。

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内部明确分工, 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小组, 针对公司现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岗位要求, 通过深入细致的梳理, 全面掌握各类人员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用工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 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为原则, 合理确定适用于不同岗位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3 评估与改进

锦州供电公司“三定, 三提, 一外包”创新模式的实践, 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发挥了对所有员工的激励作用

通过对所有员工企业文化的培训, 充分调动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 对劳务派遣员工在管理上也采取统一有效的激励制度, 避免队伍出现良莠不齐的状态。

3.2 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在对不同岗位合理的规划配置的基础上, 对员工进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训, 提升了员工的综合素质, 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竞争力, 形成了良性循环。

3.3 提高了基础管理工作的扎实性

通过整体的用工策略, 对不同用工方式的适用范围、用工风险、管理模式等问题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基于以上问题所在, 锦州供电公司计划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积极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流动, 同时重视正式员工的培训机制, 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加快辞退不符合修正案新规的劳务派遣员工的进度;其次完善解聘手续, 简化复杂流程。

参考文献

[1]董来英.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中国市场, 2008 (31) .

[2]张秀丽.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下《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市场, 2010 (44) .

工程劳务用工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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