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
补交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精选3篇)
补交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1篇
补交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
国土资源网(2011年2月11日14:19)
□马群英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李某等7户联户建房,于同年秋季开始动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的,所以该出让面积是合法的。而该宗地超出出让面积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或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实际总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规定的地块,属于土地违法行为。该国土部门经办人没有到现场实地丈量所造成的错误,应该这样纠正:按照该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经过县城市规划局同意后,李某等7户到县国土部门按照超出合同规定的面积,接受处罚并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占部分符合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保留。相应李某缴纳补交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变更时,李某和张某先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然后依据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经核实,由县人民政府给张某换发土地使用证书。(作者单位:安徽省阜南县国土资源局)
补交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2篇
1 案例分析
某建筑企业在受到一家企业委托承建高层建筑施工项目之后, 总工程承包合同价为2000万元左右, 材料部分计划为1300万元, 其中, 含有甲供材1000万元预案, 假设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7%, 那么, 在一般计税方式下, 相关建设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 在简易计算之后得出的结果为22万元, 因此, 在签订合同计税过程中, 选择简易方式计税比一般方式计税要省掉28万元。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在国家税务部门推行营改增税务政策之后, 我国建筑企业的税负金额与会计核算等都受到了影响, 这就导致传统合同签订方式不能提高建筑企业的发展效率, 无法满足企业减少税负的需求。具体影响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企业税负方面的影响
相关人员对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 在计算之后发现, 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 与原来的税负相比较, 缴纳了较多的税费,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国家税务部门推行营改增政策是为了减轻各个企业的税务负担, 在建筑企业纳税过程中, 税负有所提高, 违背了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的初衷。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为:第一, 从理论上来讲, 向建筑企业提供各类产品或是服务的行业, 都应该缴纳一系列的增值税。第二, 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过程中, 进项发票的税率都是17%, 然而, 我国部分建筑企业在购买混凝土材料的时候, 应用的是简易征收方式, 进项税率只有6%, 这就导致部分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下, 所要承担的税负比营业税高出很多[1]。如果建筑企业的材料是甲供材, 那么, 就会出现更多的经济损失, 因此,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相关建筑企业必须要意识到合同签订的重要性, 并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计划, 在甲方与乙方相互沟通与交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避免出现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2.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 我国部分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第一, 营改增正常的提出会使会计科目发生变化。主要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 营业税为价内税, 在会计核算期间, 会出现较多变化, 会计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 在税务科目下面只设置一个二级科目, 而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 会计人员会在税务科目下面设置多个二级科目, 这就导致该建筑企业的税务科目发生变化, 不利于实施税务处理工作。
第二, 在营改增之后部分建筑企业的核算方式发生变化。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 多数建筑企业中的税种会发生变化, 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的核算方式。主要因为在之前营业税核算过程中不包含进项税与销项税税额, 然而, 在国家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正常之后, 会计人员在核算过程中, 必须要按照增值税的核算方式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融入到计算体系中, 并且要对企业中的所有收入与支出进行详细记录, 在此期间, 该建筑企业的入账标准与入账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2]。
第三, 在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 建筑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劳务费进项税, 难以及时地对劳务费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而劳务费又是建筑工程施工中最为重要的经费支出项目, 如果相关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不能根据劳务费的实际情况设置合同条款, 就会出现巨大的经济损失。
3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的技巧
在建筑实际发展过程中, 为了解决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问题, 必须要重点关注合同签订情况, 这就需要在合同签订期间, 必须要掌握一定的技巧, 保证可以制定完善的合同签订计划, 提高合同签订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使其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具体技巧包括以下几点。
3.1 施工合同的签订技巧
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 主要是建筑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其中包含施工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在当前的营业税缴纳的情况下, 税金的核算方式较为简单, 并且施工合同中也没有具体的约定。然而,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下,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 核算起来较为复杂, 工程价款也难以确定, 所以, 相关部门必须要重视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 在签订合同期间, 当合同中含有较多税务项目的时候, 例如, 工程施工税务、工程设计税务等, 建筑企业就要根据不同项目的税率情况标注出合同总价额[3]。
第二, 在合同预付款中, 如果合同约定甲方要支付预付款, 那么, 甲方在支付预付款的时候, 建筑企业暂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利用收据代替, 在甲方抵扣预付款的时候, 再开具发票。
第三,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之下,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 要避免出现甲方供应材料的条款, 一旦出现不可避免的情况, 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直接将材料的发票交付给建筑企业, 或是经过协商, 建筑企业到甲方制定的材料供应商中采购材料, 然后建筑企业直接索要材料发票。如果不能协商一致, 建筑企业就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的造价, 进而弥补建筑企业产生的损失[4]。
第四, 在甲方制定分包的过程中, 建筑企业必须要制定限制条款, 保证可以减少经济损失。
第五, 对于建筑企业施工水电费用而言, 建筑企业必须要取得水电费的专用发票,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要约定甲方为建筑企业提供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减少建筑企业的损失[5]。
3.2 其他采购合同的签订技巧
在建筑企业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 还会涉及到劳务、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等合同。由于劳务费暂时不能获取进项税, 所占有的成本又很大, 因此, 在其他合同方面, 必须要利用良好的方式签订合同, 以减少建筑企业的损失[6]。
首先, 制定完善的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违约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 相关人员必须要根据采购合同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增值税发票违约条款, 保证双方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 可以承担如下违约责任:第一, 在供应方不能按照购买方设置的时间开具发票时, 就要弥补购买方的损失。第二, 在供应方不能提交保证金或是购买方不能退付保证金的时候, 就要弥补对方的损失。
其次, 在采购合同中, 必须要设置发票提供的约定。主要因为及时地获取增值税发票, 可以减少供应商材料涨价或是劳务成本增高的损失, 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4 结语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 必须要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合同签订方案, 并且不断分析营改增政策的要求, 保证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做好事先的约定, 减少建筑企业的税负额度。同时, 建筑企业还要总结经验, 提高合同签订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避免日后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侯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的措施[J].财经界, 2016 (8) .
[2]蒙伶.建筑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策略研究及探讨[J].经营者, 2016, 30 (03) .
[3]徐瑶.“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建筑经济, 2016, 37 (05) .
[4]贺小俊.“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分析[J].门窗, 2016, 26 (05) .
[5]安焱.中小型企业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问题研究——以北京B建筑企业为案例[D].中国人民大学, 2015.
补交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3篇
我校是一所私立学校,聘用了一批已退休的老教师,他们大体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已到退休年龄的,另一种是未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还有一种是在本校内退返聘的。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这些退休后重新被聘用的教师,是不是《劳动法》中所提的劳动者?这个问题的确立关系到这部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否适用我国《劳动法》来调整。
李志
李志同志: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对劳动者的定义比较模糊。从自然状态理解,有劳动能力的人称劳动者,具备自然劳动能力的人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另一种理解是人为拟定的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之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按照国务院1978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第一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作为干部退休也有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此类规定理解,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不再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针对退休教师是否属于《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呢?《劳动法》中却没有明确地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详细加以解释,只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劳动者应该是人拟的,也就是法定的概念。在我国的立法中,有据可查的应该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身体健康的为劳动者;年龄符合法定条件,但身体已丧劳动能力的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这样就使我国《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有了明确的范围概念,使其在执行中便于掌握。
按照你们学校的情况,需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已退休的重新聘用的教师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也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不到退休年龄提前内退的,除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应签订劳动合同;已到退休年龄退休后身体健康,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应签订劳务合同。
对于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老教师,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汉力、义务。发生矛盾时,应该以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评判,不再适用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
补交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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