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范本版本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版本(精选8篇)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版本 第1篇
万胜国际城一期市场
《商铺租赁合同》1.0版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愿意租用甲方租赁场地开展经营活动,鉴于,甲方愿意将租赁场地出租给乙方进行商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之义务,并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思。
一. 租赁场地
1.本合同项下的场地为位于怀宁县沪渝高速G50怀宁出口与206国道交汇处,万胜国际城一期建材市场甲方经营场所内第)。
2.租赁场地面积:约为
3.乙方将在租赁场地内设立商铺,经营项目经营品牌;商铺名称。乙方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经营。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1、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
2、乙方同意进驻甲方市场经营、乙方应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整,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担保、甲方出具收据。
3、乙方缴纳保证金后,可以免除第一年的商铺租赁费用;免租期满后乙方可撤场也可继续租赁原使用商铺,如继续租赁须重新签订两年期租赁合同,乙方同时享有缴纳一年租金使用两年的优惠政策,租金价格为底商每平米7元/月,租金缴纳方式为年缴。
4、保证金: 签约时乙方需缴纳经营保证金5000元/户,合同期内如有以下违约行为,保证金依据违约金额扣除。合同期满后如无以下违约行为即无息退还:
A、中途退场不予退还;
B、拖欠物业、水、电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C、破坏房屋结构并拒不恢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乙方收到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付款通知后,须向甲方支付乙方使用该场地而发生的相应的电费、水费、物业等费用。水电物业费按照如下标准计收:
电费元/度、水费/吨、物业费一楼底商1.2元每平米每月,2—3楼0.6元每平米每月,一拖三0.8元每平米每月,。
6、合同款项乙方应缴纳到甲方指定财务部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租赁场地之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2、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以按照核定方案进行场地装修及其招牌安装工程乙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甲方有条件拆除影响经营场所外部美观的招牌和其他不当标志,乙方无条件执行。
3、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场地的卫生环境、水电煤、消防等进行统一管理,乙方及员工应服从管理。
4、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租赁场地。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交付租赁场地,如否,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乙方应及时缴纳租金、管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用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及用途,不得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不得存放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存放物品和设置标志。
4、乙方在租赁场地外设置广告、招牌或者陈列商品的,应经甲方同意,方可执行,并不得对甲方经营场所内的形象造成影响。属城建管理范围内的,乙方应自行负责向城建部门报批,批准文件复印一份交予甲方。
5、乙方的营业时间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乙方不得闲置租赁场地,不得于营业时间拒绝接待顾客或擅自停止营业。
五.转租及转让
1、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如需转租,应以书面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7日内撤场。逾期不退场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地震、禁运、罢工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在结束后三天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七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有效之权威独立的第三者证明。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除诉讼事项外,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
3、本合同终止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注:本合同相关附加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联 系 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版本 第2篇
为了提高酒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本着共同发展、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权利能力声明
1.1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有完全的权利将本合同项下的发包标的在约定期限内发包给乙方使用,并有能力履行约定的义务。
1.2乙方声明与保证:乙方有完全的法律资格在约定期限内在承包标的内依法开展约定的经营活动,并有能力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条 承包标的名称、位臵、经营范围、及设施。
2.1 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路 号,建筑面积总计: ㎡,法定代表人: ,
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2.2 该酒店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清单。
2.3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指派专人对移交给乙方的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2.4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承包期限及酒店改造装修免租期
3.1该酒店承包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酒店改造装修免租期:甲乙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起3个月内完成酒店改造装修,此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承包金。改造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施工安全由乙方及具体施工方负责。
第四条 承包金、承包期相关费用、税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酒店第一年的承包金为人民币 佰 拾万元整(¥ 元),以后每年的承包金在前一年应交纳承包金上递增 %。
4.1.1 计算第一年承包金的年度是指自酒店改造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起连续计算12个月期间。
4.1.2 承包金支付方式:承包金按季度支付,在装修免租期届满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第一季度租金,以后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的15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交纳下季度的承包金。甲方指定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
4.2 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排污费
等费用,乙方向相关部门缴纳,在此过程中,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
4.3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务条款的规定缴纳酒店经营的各项税金。
4.4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
4.4.1 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对本酒店改造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将 万元履约保证金中的 万元退还给乙方;剩余 万元转为本合同的押金,承包期满双方有关费用结清、财产、设备、物品等移交完毕后10日内,甲方将押金无息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 酒店改造装修及二次装修
5.1乙方承诺一次性投资约 万元人民币,在签订本合同之后酒店移交之日起,开始对该酒店按照星级综合标准进行整体改造装修。
5.1.1 在签订本合同之后3日内,乙方应将酒店改造装修方案报送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改造装修方案进行施工。
5.1.2 甲方指派代表对乙方施工进行监督,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装修审批备案,相关备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承包期五年届满,乙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对该酒店进行二次装修,以满足市场需要。二次装修方案应报甲方审核同意。
5.3 酒店原来的建筑结构与布局设施等不得随意变动。因经营之需确要作局部变动,例如装修、供电增容等,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
6.1.1 甲方负责保管酒店的产权证明和营业执照、公章、工商税务登记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等证章。乙方在需要使用的上述证章时,需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提供使用。
6.1.2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乙方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规定。
6.1.3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在正常营业范围内合法地开拓新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营业额和获取更多的利润。
6.1.4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安全卫生等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地方作出及时整改。
6.1.5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承包经营状况,查阅乙方经营报表、财务报表、年检资料等材料,但甲方对上述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6.2 甲方义务
6.2.1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酒店各种年检手续。
6.2.2 根据乙方正常经营的需要,并经自身审核同意,甲方应按规定出示营业执照、印章等证照,并提供上述证照的复印件。
6.2.3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该酒店设
备设施状况及提供酒店相关资料,供乙方参考。
6.3 乙方权利
6.3.1 为了使酒店能满足正常的承包经营需要,在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对该酒店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装饰。
6.3.2 乙方有权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不断扩展业务,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大酒店知名度,提高其良好的信誉。
6.3.3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制定酒店各种规章制度,经营目标和方案等。
6.4 乙方义务
6.4.1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在酒店正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正常经营范围及非法经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2 乙方需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时,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由甲方具体使用酒店的证章。甲方对上述合同和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基于上述合同和协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4.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内对外提供担保、抵押或举债等。
6.4.4 在承包经营期间,酒店的各种办证及年检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建议:应当由甲方协助办理,乙方承担费用,如果乙方办理可能导致乙方的经营项目甲方不知情,况且工商的所有材料均在甲方手上。)
6.4.5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酒店的名称。确需变更,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变更手续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4.6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6.4.7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对酒店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精心维护、定期保养、及时维修,相关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8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作有损于甲方形象的各种宣传或广告,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6.4.9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把其身份证、相关证明等交予甲方查验。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将上述证照的复印件留存甲方处以备案。
6.4.10 承包经营酒店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承包经营所需的各类低值消耗品、物品也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经营管理
7.1 乙方应制定酒店经营管理目标、经营方案、建立酒店各项管理制度、运作流程与服务标准,完善酒店组织架构、岗位编制和岗位职责等,并报甲方备案。甲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7.2 乙方自行招聘酒店的工作人员,录用的工作人员名单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甲方人事部备案。甲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7.2.1 酒店现有的工作人员,由乙方直接接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经乙方考核,合格者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转为乙
方聘用人员;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7.2.2 在承包期间,酒店所有的员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均应乙方负责,因劳动用工或劳务发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酒店的转让与转租
8.1 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抵押或出卖乙方所承包的酒店。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酒店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8.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包、转借酒店。
8.3 甲方出售该酒店,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保险
9.1在承包期间乙方应将其在酒店的全部资产以甲方名义办理商业保险,保险单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甲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险种:(1)财产险;(2)公众责任险;(3)劳工保险;
(4)团体意外险;(5)其他按酒店行业标准应投的保险。
9.2 酒店中乙方自购设备的商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第十条 合同的延续、变更、解除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10.2 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酒店,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期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函告甲方,经甲方同意
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10.3承包合同解除或期满,乙方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自愿接收的除外。
10.3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1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移交酒店超过15日以上(含);
10.3.2 经乙方函告,仍不协助乙方办理年检等手续;
10.4 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酒店:
10.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包、转借该酒店;
10.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除变动酒店结构;
10.4.3 损坏承包的酒店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10.4.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酒店用途的;
10.4.5 利用所承包的酒店进行非法活动;
10.4.6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超过15天。 10.4.7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10.4.8承包期间,乙方逾期20天未缴纳承包金。
10.4.9乙方擅自以甲方名义举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10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酒店收回的验收
11.1 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30天,将承包酒店及附属设备、设施、物品等清点后如数交还给甲方。
11.2 乙方交还甲方的酒店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保证交还后的酒店能够正常经营。
11.3 乙方装修改造投入的设备、设施、物品等全部无偿移交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按12.1条款支付违约金外,赔偿损失计算标准定为:投入总费用(有准确的凭证)70%提前终止合同的年数/20__年。
12.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按12.1条款支付违约金外,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大酒店所进行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押金。
12.4 在承包期内,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金,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纳承包金的0.1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20天以上(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并没收押金。
12.5合同期满,乙方未按约定交还酒店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交付支付占用费 元,并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3.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1.1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3.3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的签约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5.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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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3篇
1 电子合同形式分析
1.1 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 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 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 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 (EDI) 和电子邮件 (E-mail) , 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 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 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6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 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 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 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电子合同的签订
2.1 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 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 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 (输入) 即为要约, 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 (回执) 即为承诺。但是电子合同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 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 与普通合同比较, 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 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
2.2 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 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 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 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 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 这就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 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 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 因此, 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 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
“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 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 充当“电子公证人”, 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 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 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 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 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 以进行内容核实, 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 “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 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 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 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 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现状而言, 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3 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3.1 生效时间的确定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做了规定。因此, 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 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 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3.2 生效地点的确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 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通信方式是现代电子技术手段, 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 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 如电子邮件信箱, 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 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 另一方面, 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 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 (承诺) 的信息系统所在地, 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 以约定为准。同时, 我国立法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 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 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 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 合同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 (享受豁免权者除外) 、物和所发生的事件, 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一般来说, 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 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 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 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 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①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②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 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 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目前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尚处于初级阶段, 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条约或协商等方式。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性, 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协调是很必要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计算机的迅速普及, 电脑网络将深入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前景广阔, 电子合同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世界各国应加快制定有关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避免电子商务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 这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 维护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齐爱民, 万暄, 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版本 第4篇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版本 第5篇
承包方:花 卉 合 同 宿迁华夏酒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铭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花 卉合 同
本合同当事人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宿迁华夏酒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宿迁市铭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室内花卉绿化交给乙方设计施工,乙方承包甲方室内花卉摆放工程,为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名称:室内绿植花卉摆放
地点:洋河南大街华夏酒都售楼部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甲方向乙方租用花卉期限为月 日。
2、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有花卉仅作办公室内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2011年4月 13日至2013年4月 13日甲方向乙方租用各类绿植共计122盆。
(注:品种及数量见附件)
2.租金为2000元/月,合计一年租金为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
2、花卉费用支付方式如下:
花卉进入场地即付清上半年租金 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2011年4月13日为付款日期)。下半年付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前。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2)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工费、托运费、管养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有权撤回所有花卉。
第六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所提供花卉的日常管理(浇水、施肥、修剪)每周检查管养一次,做 到无病虫害。并根据不同季节和花卉情况及时更换,保持所供花卉的新鲜
和美观。
2.乙方工作人员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进入与租摆业务无关的区域,做与租摆 无关的事。乙方工作人员在摆放植物及日常维护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损坏甲方设施,保持现 场清洁卫生,做到人走净场。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管理上的方便条件,并保证不丢失、不损坏,否则应按价赔偿给乙 方,但花卉的自然死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任。
4.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花卉只能在上述指定的范围内摆放,不可做其他用途。甲方如需 要更换摆放位置及品种(同种规格及价格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未经乙方允许,私自搬 动更换位置,造成花卉死亡和套盆损坏,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如果需要增加花卉数量,可随时和乙方协商,乙方按合同指定的租摆价格的单价 来计算增加的租摆费用。在花卉摆放好后,立即签订附加合同。
6.甲方如果更换或迁移地址,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协商解决花卉的租摆问题。
7使用期满前,甲方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天前通知乙方,如甲方在使 用期满后未通知乙方,则乙方视同甲方续签本合同,本合同仍具有与原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动顺延为一年。
第七条:甲方违约责任规定
1)甲方要严格约束员工日常管理,不得向花卉中故意倒茶水、赃物、烟头,如有
上述现象罚其立即清理干净。严重时向乙方赔偿100元清理费。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毁约,应按照合同总金额4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作
为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乙方违约责任
1)
2)乙方负责日常维护每周巡查一次如有叶片不好迅速安排人员更换。施肥、更换周期为二个月。遇到个别状态不良的花卉更换周期一个月更换一次。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40%的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2、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买卖合同常用版本 第6篇
供货单位(章):购货单位(章):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订货清单
产品代码
(同流向登记的产品代码)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
级别规格/型号计量
单位箱含药量
(千克)订货
数量单价
(元)金额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购货单位(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户?供货单位(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户?
借条范本多个版本 第7篇
借条
今借到张三【注1】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注2】,所有现金已经收到【注3】。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归还【注4】。年利率为10%【注5】。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注6】。
此据。
李四【注7】
地址: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
电话:13XXXXXXXXX【注8】
XX年XX月XX日
注释:
【注1】写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写小名、绰号等。实践中常见到对方名字都弄
不清楚就敢借钱的人,打官司时令律师哭笑不得。
【注2】金额当然要写清楚,同时写大小写金额的切记核对数字。
【注3】务必写明用什么方式支付,以及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使用汇款方式支付的,应写明汇出行、户名、账号及汇入行、户名、账号。
【注4】可以不写归还日期。事实上,不写反而对债权人更有利。
【注5】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当然,高利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本
金部分仍然应当保护。
【注6】写清楚偿还方式虽然在法律上意义不大,但实践中可以减少纠纷。
【注7】签名容易抵赖,按上手印才稳妥,如果能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更好。
【注8】有了地址和电话讨债就容易多了,万一将来诉讼也必须提供这些信息。
借条
兹因XXX近来手头不便,而向XXX商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元整。
预计在XX年XX月XX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元整,需于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XXX 身分证字号 联系地址电话
立据借款人XXX 身分证字号 联系地址电话
见证人XXX 身分证字号 联系地址电话
保证人XXX 身分证字号 联系地址电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范本一:
借条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范本二: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范本三:
借条
今借到张三【注1】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注2】,所有现金已经收到【注3】。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归还【注4】。年利率为10%【注5】。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注6】。
此据。
李四【注7】
地址: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
电话:13XXXXXXXXX【注8】
XX年XX月XX日
注释:
【注1】写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写小名、绰号等。实践中常见到对方名字都弄
不清楚就敢借钱的人,打官司时令律师哭笑不得。
【注2】金额当然要写清楚,同时写大小写金额的切记核对数字。
【注3】务必写明用什么方式支付,以及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使用汇款方式支付的,应写明汇出行、户名、账号及汇入行、户名、账号。
【注4】可以不写归还日期。事实上,不写反而对债权人更有利。
【注5】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当然,高利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本
金部分仍然应当保护。
【注6】写清楚偿还方式虽然在法律上意义不大,但实践中可以减少纠纷。
【注7】签名容易抵赖,按上手印才稳妥,如果能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更好。
【注8】有了地址和电话讨债就容易多了,万一将来诉讼也必须提供这些信息。
借条
兹因XXX近来手头不便,而向XXX商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元整。
预计在XX年XX月XX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元整,需于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XXX 身分证字号 联系地址电话
立据借款人XXX 身分证字号 联系地址电话
见证人XXX 身分证字号 联系地址电话
保证人XXX 身分证字号 联系地址电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外贸合同的翻译探析 第8篇
1 商务英语合同的语言特点及常见错误
1.1 语言特点
(1) 同义词和近义词频繁出现, 以求语言准确无误。由于外贸合同语言是准确表达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要求。因此,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语言准确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在外贸合同中成对的使用各类近义词或同义词, 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歧义的产生。例如:Each party to this Contract shall fulfi ll or perform any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上例中, 同义动词fulfi ll和perform成对出现。
(2) 重复用词以消除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在商务英语外贸合同中经常将名词重复使用, 尽量少使用代词, 以明确其中的代求关系。例如:Payment:In case by D/P after delivery, the sellers shall draw a draft and send the draft together with the documents stipulated in Clause 12 hereof from the Seller shank the Bank of China for collection from the buyers.在此例中, seller和draft在上句中使用了两次, 但在后面的使用中却没有用their和it来代替, 这样能够避免歧义。用词正式规范,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 往往使用正式的法律词汇来规范合同文本, 这样使得商务英语外贸合同更加规范、严谨。
1.2 条款特点
在商务英语外贸合同中, 条款大多为短语而不是句子, 这样能够简单明了的表达出条款内容, 言简意赅, 通俗易懂。例如:Packing:In wooden cases.Payment:By irrevocable sight L CInsurance:To he covered by the Buyers。使用多重修饰来避免含糊。例如:The Sellers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on or before July22_2010.合同条款中的语态多为主动语态。这样能够加强合同的语气和强制力。例如助动词shall的使用在法律上表示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 其语气要明显强于will。
2 商务英语合同的常见错误
在商务英语外贸合同翻译中, 常见以下两方面的错误:
一是由于对合同本身了解不够准确而使其对合同的理解停留在字面意思上,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专业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够准确, 对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了解欠缺;
二是在翻译时对专业词汇的表达错误, 导致合同概念模糊, 内容有歧义,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从事国际贸易合同翻译的相关人员虽然具有扎实的语言基础和专业水平, 但由于中外文化存在差异, 合同内容中的英语含义与汉语涵义并不能简单的相对应, 使得双方对外贸合同内容的理解在思维模式、传统观念一级语言结构上存在差异。
3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合同翻译的注意事项分析
从其实质上来看, 合同可谓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文本文件, 所以行文用词一定要讲究准确与严谨, 同时合同规定了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 所以必须清晰严格明确。语义模棱两可非常容易造成被人钻法律空子的漏洞, 所以必须严格对待, 在国际贸易中, 外贸合同翻译是确保每一笔业务顺利完成的保障, 因此, 注意事项必须认真分析:
(1) 一定要忠实于原文, 外贸翻译归根到底是要合理标准的展现原文, 所以在翻译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充分表达, 不能扭曲原文和任意的增减删改, 对原文用词的准确理解必不可少, 然后才能尽可能的准确精译其中的每一项条款。
(2) 翻译一定要力求严谨通顺、简明规范。从格式和题材上对应目标语为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必须要具有法律效应, 所以从结构、措辞上的严谨必须严肃对待, 只有合同文章的无懈可击方能让外贸交易成功完成。法律文字在外贸合同翻译中的严肃与庄重必不可少。同时从合同译文的结构条款来说, 所有的合同条款、合同结构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格式以及约定俗成的规范。从合同的整体结构而言, 无论中外文本, 标题、序言、正文、结语这四部分必不可少, 而且对于正文中的各类条款而言, 词语、句子其表达方式都可谓是约定俗成, 有着基本的格式规范。所以在对这些词句进行翻译的过程中, 对于这些词句的处理, 一定要简明规范严谨通顺, 绝不能有任何的模棱两可, 如果出错, 双方纠纷的出现就非常可能了。同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 一些缩略语的运用是难以避免的, 比如说PWPA、FOB等等, 这些缩略语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 如果在翻译的过程中对此不了解。即便是查阅词典也很难真真实的把握其中确切的含义, 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合同翻译中, 一定要认真对待其中的缩略语。
4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合同翻译的基本技巧、步骤、办法探析
(1)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合同翻译的基本技巧从英汉两种语言的对比来看, 无论是表达方式还是语法上, 两者之间都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外合同翻译中, 为了更准确完美专业的完成翻译, 转换法这一应用翻译常用技巧是非常有效的, 翻译过程中, 将汉语合同中的某一成分转换为英语合同的另一部分, 不需要一词一句的拘泥于原文的顺序排列和句子结构, 应当根据翻译语境和具体业务中的背景有机转化, 从准确翻译的角度出发进行翻译。
(2)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合同翻译的基本步骤: (1) 熟悉研究全文结构, 从宏观上对合同原文的篇章结构和总体精神加以理解, 掌握全文内涵。 (2) 在上一步的基础上仔细阅读合同的各个条款, 因为合同各个章节各个条款有着各自不同的独立性, 所以对各个条款要进行逐字逐句的认真分析, 通过分析各个条款不同的语法结构, 找出其中不容易翻译和理解的重难点。合同的起草原件是为贸易提供完整严密的信息, 以防止曲解语义而造成漏洞出现, 所以往往结构复杂的长句在合同原文中不可避免。所以翻译过程中一定要从句子之间的逻辑结构出发, 注意行文的严谨性、条理性。 (3) 开始着手翻译, 具体说就要根据语法分析要翻译合同原文的结构, 查找并对其中的重难点进行翻译。 (4) 组织译文并准确表达:把结构确定下来, 对翻译难点已经解决的译文加以整理, 并根据目的语的表述习惯安排该条款译文的排列顺序。这时可以考虑采用一些翻译技巧处理一些复合长句、难句, 如拆分法、重组法等等。 (5) 在翻译合同的准确表达前提下, 力求让翻译的文章从文体和格式两方面尽可能的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予以规范。
(3)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合同翻译的基本翻译方法: (1) 顺序法。对于顺序法, 指的就是在翻译的过程中依照所需要翻译的原文顺序对所翻译的文字进行语言组织, 在具体的商务合同中, 如果复合长句所称述的是带有一连串动作同时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发生的时间安排, 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原文的顺序进行翻译, 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让长句和我们所熟知的汉语的表达方式一致。 (2) 分译法。对于分译法, 指的就是把原文的一个整句分开, 将其分成几个句子进行翻译, 或者就是在翻译的过程中, 把原文长句中较长的某个修饰成分分开单独进行翻译, 具体来说, 在商务合同中, 经常会有某些包含多层语义的长句, 它们在从句和主句或者在修饰语之间不存在紧密联系的情况下, 如果使用汉语句子对原文进行翻译, 那么在整个翻译过程中非常可能出现语义混乱的问题, 所以采用将长句中短语或者从句分成短句加以翻译就可以明确表达句意。 (3) 逆序法。对于逆序法, 其实很简单, 指的就是在翻译的过程中对原文的顺序进行逆向的翻译, 在商务合同的翻译中, 很多英语长句的表达顺序同我们汉语的读写习惯有所不同, 甚至有可能完全语序颠倒, 所以在翻译中, 我们可以根据汉语的习惯展开翻译, 对原文进行逆向的翻译。
5 结语
总而言之, 作为中外双方交易利益所在的国际贸易合同为了避免双方存在风险, 合同的制定过程一定要注意各项条款的完善。在此基础上, 合同的翻译对于确保国际贸易的签订和顺利履行同样至关重要, 因此翻译人员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的翻译一定要慎之又慎, 只有在不断提高英汉双语言的水平、精确掌握国际贸易相关业务的知识, 深入了解涉外合同的翻译技巧和翻译方法, 不断总结, 严格对待, 清醒地认识到两种文化语言的异同, 才能准确完善地翻译出有效的国际贸易合同。才能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完成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摘要:外贸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文件, 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 而商务英语正是从事国际贸易专业人员不可或缺的语言, 也是外贸合同中的主要语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 国际间的贸易活动与日俱增, 外贸合同的涉及面越来越广泛, 内容越来越复杂, 要想保障国际贸易中合同签订双方的合法权利, 就必须准确的理解、翻译外贸合同。外贸合同具有规范性、专业性和条理性。本文通过对外贸合同中英文语言的文法、句法以及词法三个方面的特点进行研究, 提出了关于外贸合同翻译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项, 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贸易,外贸合同,翻译技巧,语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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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范本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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