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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摘 要:从场域理论的角度来看,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实质是实习场域、资本权力和认知惯习三者合力作用的结果。高职学生实习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原因在于:政策制度不完善阻碍了场域位置优化,资本存量与支出不均衡加剧了实习权益侵犯,固有传统认知抑制了良好惯习转变等。基于此,建议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权益: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场域位置;平衡场域资本,扩大资本积累;改变传统认知态度,重塑良好实习惯习等。

关键词:场域理论;高职学生;实习权益;权益保障

项目基金:2020年度广东省哲社规划制度理论研究专项项目“网络时代推动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研究”(项目编号:GD20ZD18)

作者简介:赖珊珊,女,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陈丽君,女,广东技术师范大學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教育心理。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实习是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和表现形式。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对深化产教融合的原则、目标、措施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指出要“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1]。实习权益是实习生依法享有的各项实习权利和利益,实习权益保障对提升高职学生实习热情、促进其就业和职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侵犯高职院校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却屡屡发生,如陈向阳(2018)[2]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实习生没有签订三方协议、没有报酬或只有少许报酬以及经常加班或上夜班。可见,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加强实习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力度,但高职学生的实习权益仍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对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研究,无论是对高职实习生权益现状的描述和原因分析,还是相关政策制度建议的提出,大多将其视为在政策制度的外在制约下高职学生实习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自然冲动,忽视了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实质是场域、资本和惯习合力作用的结果,其结构是以实习场域、资本权力和认知惯习为媒介形成的动态结构。因此,本研究拟借助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探究高职学生在实习场域中实习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障碍,并基于此提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路径。

一、场域理论内涵及其适切性分析

布迪厄将场域理论引入社会学,其核心观点是场域、资本和惯习,且他们形成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1)场域。场域是一种网络或构型[3],它有三大特点:场域是一个关系网络,存在场关系;在场域中需遵循各自特定的要求,存在场规则;场域是充满斗争的,存在场冲突。高职学生的实习场域包括政府、实习单位、学校、实习生等多个关系主体,各主体间相对独立且会有冲突,也存在场关系、场规则和场冲突的交互作用。(2)资本。资本是一种有效资源,体现为一种权力,而掌握了这一权力,行动者就获得了在场域位置中的权益[4]。资本包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实习场域中,要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提升其资本。(3)惯习。惯习是持久的、不断内化的、可转移和改变的[5]。在实习场域中,要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改变行动者的传统固有惯习,促使惯习转变去适应新的实习发展需求。

基于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可知,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处于一种实习场域中。实习场域是由政府、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和实习生等形成的互惠互利的网络关系空间,同时也是充满矛盾竞争的空间,各行动者依照资本权力大小和认知惯习进行场域位置的确定,以获得更多的资本权力和最大利益。其中,实习生由于身份和地位的相对弱势长期处于实习场域的劣势位置,在场关系中难免会与实习单位产生矛盾冲突。与此同时,实习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本相对于实习单位、高职院校等主体的资本存量来说也较为劣势,其实习权益更容易遭到其他主体的侵犯。此外,由于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和实习生的性情倾向受到固有认知惯习的影响,抑制了其认知惯习向良好态势转变,从而与以上因素共同造成了其实习权益保障的困境(具体运行逻辑见图1)。

二、场域理论视域下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主要障碍

在场域理论中,有三个贯穿始终的概念——场域、资本和惯习,可用来能动性地解释客观主义的结构规则[6]。按照这一思路来分析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障碍,首先要分析高职学生实习所处“场域”与现实政策制度环境的关系,即现实政策制度环境对“场域”的影响;其次要分析高职学生实习“场域”内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即由于“资本”作用而造成的资本失衡;最后要分析“场域”内各行动者的性情倾向和认知态度,即“惯习”的影响。

(一)政策制度不完善阻碍了场域位置优化

场域理论认为,在场关系的影响下,每个个体所处的位置不尽相同;场域有自身特有的规则,行动者要遵守场规则;场域中有强势方和弱势方,两者容易产生场冲突[7]。在实习场域中,高职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困境是实习场域位置之间矛盾的产物,即由于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使实习生在场关系中处于弱势,他们可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场规则,容易和处于强势方的实习单位产生矛盾冲突。

1.政策文本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使实习生在场关系中处于劣势。场域理论强调每个个体在场关系中的位置由行动者的地位决定,实习场域中各行动者的关系复杂,而实习生处在复杂关系中的劣势地位,这是由现实政策环境造成的。教育部虽然制定了较多关于实习保障的政策,但关于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多是一般性条款,缺少可操作性和执行力,这导致高职实习生在场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如关于实习工资的规定,要求原则上不能低于同岗位的80%,肖鹏燕(2017)指出,相比于之前的“适量报酬”,这一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但是“原则上”几个字过于笼统,可供发挥的余地很大[8]。因而实习政策文本内容的操作性不强、笼统抽象,会导致实习生在实习场域的场关系中更易处于劣势地位。

2.法律身份不明确使实习生在场规则中缺少话语权。场域理论认为,每一个场域中都有特定的规则,行动者需要遵守规则,并采取行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是复杂的,且缺乏统一定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导致其法律身份不明,在实习场域中成为“失语者”。因此,实习生要想获得知识、经验和劳动报酬就只能屈从于资源拥有者和规则制定者,甚至被迫接受实习单位不合理的规则要求。

3.缺乏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导致实习生在场冲突中表达异议的正常渠道很少。场域理论强调,实习场域不是静止而是充满斗争的场所。实习主要涉及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四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翁连金等(2012)指出,在目前缺乏专门法律制度的情況下,受害实习学生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能向人力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9]。金劲彪等(2020)认为,实习生权益被侵犯后的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哪怕被认定了,因侵权责任制度在毕业实习生保护上的缺陷,也难以使其获得公平合理、及时有效的救济[10]。因为缺乏明确的实习法律制度,实习生难以有法可依,因此,当出现场冲突时,由于没有受到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的保护,受害学生不能向人力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求助,他们能够寻求帮助和表达异议的途径就会变少。

(二)资本存量与支出不均衡加剧了实习权益侵犯

场域理论认为,资本是竞争的条件,行动者个人或群体拥有的资本多少决定了其权力的大小。在实习场域中,其中的主要行动者——政府、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和实习生,拥有着不同的资本存量和支出(见表1)。

1.政府的资本存量与支出分析。在实习场域中,政府的各类资本存量丰富,同时也需要进行大量的资本支出。政府是顶层设计者和资源调控者,拥有的金钱、文化、人脉等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本很丰富;与此同时,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资源掌控者,拥有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调节资本大小的权力。政府为了促进实习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政策制定、资金支出、优惠税收、补贴和资源配置等方式支出一定的货币资金、资源等用以调节和平衡实习场域中其他各行为主体的资本、权力和资源存量,以此来完善或者调节实习场域中各行动主体间资本权力的失衡状态。

2.实习单位的资本存量与支出分析。在实习场域中,实习单位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存量存在失衡,其中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占优势,文化资本处于劣势。实习单位等资源拥有者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其经济资本是比较优越的,在实习场域内对实习生拥有较高的场域支配权。实习单位在接受实习生期间会有成本支出,一般表现在实习设备、培训费用等方面。然而,有些实习单位为赚取更大利润,并不支付实习生工资。徐静等(2016)指出,实习单位管理者拥有价值观念、毕业文凭和等级证书等丰富的认知性、制度性文化资本[11],但其本身占有的文化资本与高职院校相比是比较缺乏的,它们同时还需要支出文化资本,如提供岗前培训、指导老师等。实习单位拥有较为强大的商业资源、人脉资源等社会资本,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之间、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较为紧密,可动用的人脉资源较广。但是,实习单位往往会由于利益的驱使和责任感的缺失而进行较少的资本支出,其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存量与支出存在不平衡,而这种失衡不利于场域关系的健康发展。

3.高职院校的资本存量与支出分析。在实习场域中,高职院校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存量存在失衡,其中文化资本占优势,经济和社会资本处于相对劣势。高职院校的经济资本存量处于相对劣势,一般来源于国家、政府和社会对学校的拨款,其中公办学校经费来源稳定,而民办学校就处于相对劣势,其支出体现在学校培养人才的资源消耗、指导教师酬劳等支出。学校是文化资本的集聚地,文化资本占据优势,有大量有学历、资质和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但其在实习工作讲座、实习指导培训等方面会有一定支出。学校社会资本的存量来自于学校社会声誉、建设等级等带来的社会资源和人脉关系网,学校在寻求校企合作实习单位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消耗掉一些资本存量。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更多地处于学校热企业冷的局面,合作资源缺乏,且在实习工作和管理中也会支出一定的社会资本,其社会资本处于相对劣势。因此,在实习场域中,高职院校的资本存量是相对不平衡的,这也会使得高职院校“心有余而力不足”。

4.实习生的资本存量与支出分析。在实习场域中,实习生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存量存在失衡,实习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本在所有主体中是最缺乏的。实习生是极度缺乏甚至有些是没有经济资本的,且实习生还要承担一定的住宿、交通和餐饮费用等支出。实习生文化资本的存量体现在文凭、证书和文化知识上,在实习场域中要支出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由于修业年限和培养时间有限,高职学生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可能不太高,因而大专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等制度化的文化资本相对来说较为薄弱。高职学生社会资本的存量一般在学校积累形成,而在校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一般来说比较狭窄,他们拥有的人脉关系等社会资本比较匮乏;且实习生在初到的实习场域中是几乎没有社会资本的,他们在实习场域中还要进行社交和处理同事间关系等,这些都属于社会资本的支出。绝大多数高职学生在实习场域中各资本的存量和支出呈现负效益现象,实习生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存量和支出与其他行为主体相比极不平衡,这会使得场域状态失衡,加剧实习生权益的被侵犯。

在资本力量并不均衡的互动场域中,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和实习生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处在失衡状态中,实习单位基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诉求,更容易对资本缺乏的实习生进行“压榨”。可见,资本失衡极易因资本作用力而发生侵犯高职学生实习权益的事件,致使其实习权益保障陷入困境。

(三)固有传统认知抑制了良好惯习转变

场域理论认为,惯习是长期化的性情倾向的表现,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为了适应场域的变化,惯习也在不断地重构和变化[2]。在长期的实习工作发展过程中,各行动者为了适应实习场域的变化,形成了一些固有的认知惯习。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和实习生等行动者传统的固有认知,抑制了其认知惯习向良好态势转变,从而共同造成了实习权益保障的困境。

1.实习单位“重短期轻长期”的认知惯习,使其容易忽视长期效益和自身责任。部分实习单位注重短期效益而轻视长期效益,认为接收实习生后要对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会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且认为实习生创造的价值会低于企业支出成本,或者实习生因失误和事故带来的损失会高于接收实习生可获得的收益,因而对待实习生更多地是利益取向。实习单位以追逐短期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经营目标,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长期效益是一种传统心态。在这一陈旧落后的惯习驱动下,实习单位在接受实习生实习时会想方设法地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其长期效益和自身责任。为了自身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部分实习单位让实习生沦为廉价劳动力,甚至出现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损害实习生权益的行为。因此,实习单位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轻视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惯习会造成实习权益保障困境。

2.高职院校“形重于质”的认知惯习,使其无法有效发挥实习管理者的作用。一些高职院校不重视实习,抱着“尽好为学生找实习单位的职责就可以,剩下的事情归实习单位管理”的态度,只是把实习作为必须完成的任务,甚至存在“走过场”的思想,在实习工作制定、执行和考核等方面,缺乏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的流程[12]。王晓红(2017)指出,部分学校在实习管理上很松散,实习指导教师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等也流于形式[13]。学校限于人手鞭长莫及,对学生在外实习基本处于“放羊”状态,难以做到日常的有效监管。因此,高职院校这种“重形式轻质量”的认知惯习容易使实习生的实习权益受损。

3.高职实习生“被动承受”的认知惯习,造成其不敢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在现实情境中,无论是高职实习生还是正式员工,在遭到权益侵犯的时候,更多地是選择不作为,实习生普遍抱有“被动承受”的固有维权惯习。罗天莹等(2012)认为,这种维权心理不仅是因为自身地位劣势、资本缺乏而放弃自身合法权益的本能反应,也是在长期被压制的实习场域中形塑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逆来顺受”的性情倾向[4]。因此,在传统“被动承受”的认知惯习作用下,高职学生可能会放弃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自觉成为被动的承受者和无奈的隐忍者,在实习权益受损时不敢及时表达异议和理性维权。

三、场域理论视域下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场域理论对高职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其核心在于通过场域位置、资本占有量、认知惯习的改变和利用来保障实习生权益。基于场域理论,可以从优化场域位置、平衡场域资本和重塑认知惯习等多个角度,从政府、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和学生等多个主体出发,探索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路径。

(一)完善政策制度,优化场域位置

场域理论强调,个体在场关系中的位置是由其地位所决定的,而其地位是可以后天改变的;个体在场规则中有话语权的拥有者和被支配者,话语权会随着权力大小的改变而变化;场冲突虽然难以避免,但可以通过必要途径和手段进行化解和调和。因此,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优化高职实习生的实习场域位置,可以有效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1.增强政策制度内容的可操作性,提高实习生在场关系中的地位。要提升实习生在复杂的场域关系中的地位,就需要政府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相关部门要对抽象笼统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适当增加量化指标,补充操作性强的条文,如学习法国制定具体可操作化政策的做法。法国的《新实习生法案》规定,实习单位须从实习生第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就向实习生支付每月不低于436.05欧元的薪水[14]。另外,政府可利用信息媒体,在公众号、网站、微博等平台上加大宣传,让实习生了解政策制度。这些涉及实习生切身权益的内容必须明确化、可操作化,这样,当侵害权益事件出现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生才能有所参照,他们在场关系中的地位才能有所提高。

2.明确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增强他们在场规则中的话语权。高职实习生因法律身份的不明确性导致其在场规则中只能被迫接受,从而缺乏话语权。西方国家大都肯定了实习生的劳动身份,如美国规定实习生属于劳动者,并且可以得到法律方面的保护[15]。因此,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明确实习生的法律主体身份,将其纳入法律保障范围,增加他们属于劳动者身份的条例。只有明确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增强其在场规则中的话语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健全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拓宽实习生在场冲突中表达异议的渠道。学生实习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系统专门、完善的实习法律制度。金劲彪等(2020)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将侵犯毕业实习生基本权利的具体行为纳入其中,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民事诉讼手段的适用,包括对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保护。[10]另外,国家和政府可以开设专门的实习生求助热线、网站和公众号等,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宽实习生表达诉求的渠道。当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规范完善后,实习生表达异议的正常途径和渠道得到拓宽,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平衡场域资本,扩大资本积累

场域理论强调,资本在场域中是一种排他性资源,但资本存量大小可以通过后天改变。因此,在资本权力不平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实习资金、资源和设备等投入来平衡场域资本,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对实习支出成本的控制来减少支出,高职学生可以通过积极充实自我扩大资本积累。

1.面对各行为主体资本相差悬殊的情况,作为资源掌控者和顶层设计者,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平衡场域资本。首先,政府要通过加大对高职院校的资金投入来平衡资本存量悬殊的场域资源。政府可以建立关于实习单位的成本利益补偿制度,对积极参与实习工作的实习单位进行经济补贴、税收优惠,提升其积极性和促进其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高职院校资本存量不足的情况,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向高职院校拨付用于学生实习的专项资金,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增加师资、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资源的投入,以增强高职院校的经济资本;聘请有资质、经验和专门的实习指导教师,可以增强高职院校的文化资本;加大实习资金投入,使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关系中占具一定优势,以更好、更方便地寻找合适的合作实习单位,能增强高职院校的社会资本。因此,政府加大对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的成本补偿和实习经费投入对于推动实习工作和保障实习生权益是有益的,在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不平衡的成本支出关系中,加大资金投入和支出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使极不平衡的场域资本逐渐平衡。

2.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最大的资本支出当属经济资本的投入,且经济成本的支出贯穿于实习的全过程,具有客观存在性。该类成本支出虽不能完全消除,但可以有效降低和控制,争取以较小的资本支出获得较大的资本回报。实习单位要重视实习指导师傅对实习学生技能的培养,重视实习产出成果的质量,通过严格的过程管理和考核降低实习单位参与实习的各项运行成本和支出。高职院校可以通过提高顶岗实习过程的管理效率,有效地控制顶岗实习运行成本。高职院校要提高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及时和实习单位沟通交流,学校其他部门要给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助,以此来降低实习过程中的支出成本。当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在实习场域中的资本收益和支出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平衡时,其对实习生的管理质量和效率可以得到提高,实习生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将会减少。

3.对于资本实力处于弱势的高职学生来说,他们要积极充实自我,扩大资本积累。首先,要进行资源整合,弥补经济资本的不足。高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可以利用学校资源和实习场域的资源,主动联系政府部门、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行业优秀技术人员等,实现校内外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行资源整合就是在无形中增强经济资本。其次,要增强知识储备,提升文化资本。在校期间,高职学生要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增强身体化的文化资本;高职学生可以考取职业证书和深造,努力提升制度化的文化资本。最后,要扩大社交网络,增强社会资本。高职学生要通过参加健康有利的实践活动丰富社会经验和扩充人脉,扩展社会交往网络的规模和质量,为日后积累可能的社会资源,增强其社会资本。

(三)改变传统认知态度,重塑良好实习惯习

场域理论强调,惯习是可以转变的。改变传统认知态度,重塑良好认知惯习,需要各实习主体的共同努力,各行为主体的认知惯习在互动过程中能够不断内化成行为,使恶性循环的生态圈变成良性循环,这样才能使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1.实习单位要改变“重短期轻长期”的认知惯习,增强社会责任感。首先,实习单位要正确认识实习,认识到接收实习生是责任也是义务,并且认识到培养顶岗实习生是可以获得正收益的。其次,實习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实习生管理,且实习指导老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密切其与学生和企业的联系。最后,政府作为顶层设计者,要利用税收优惠、财政减免或专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实习单位的支持,调动企业接收并培养实习生的积极性等。总之,实习单位和部门要改变传统落后的认知惯习,注重单位的长期发展和效益,增强社会责任感,发挥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的身份作用。

2.高职院校要转变“形重于质”的认知惯习,切实履行实习管理主体责任。姜国平(2017)认为学校有教育管理实习生的权力和职责,因此,学校要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各项权利[16]。高职院校除了找好实习单位外,还需要注重规范管理,切实履行实习管理主体责任。如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管理评价制度,加强实习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及时了解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等。另外,政府也要参与其中,加强对学校的质量监管和评估,帮助学校改变“形大于质”的问题。高职院校只有改变传统认知惯习,重塑良好惯习,才能发挥实习管理主体的作用,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

3.高职实习生要摒弃“被动承受”的认知惯习。思想意识会影响行为习惯,一方面,高职生要抛弃传统的“被动承受、不敢维权”旧惯习,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和心态,明确自身拥有合法实习权益且在利益受损时可以维权的意识。另一方面,高职实习生必须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善于利用现代化网络手段随时关注相关网页、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除了采取传统维权手段以外,实习生还可以利用微博等媒体,在必要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样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高职实习生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重塑正确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困难是实习场域关系逻辑改变、资本失衡和行动者惯习异化的结果,这一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的政策、制度、心理和行为的原因。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实习单位、职业院校等需要发挥各自职责,形成监督合力大、权利制衡合理、责权利分配完善的良好局面,最大限度地增强实习生权益的保护效果。政府、实习单位、高职院校和实习生等行为主体要充分发挥场域理论的优势,使实习权益保障内化为实际行动,从而形成与场域相契合的惯习,保障高职院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职业教育实习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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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姜国平.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J]. 现代教育管理,2017(1):104-109.

[责任编辑    曹   稳]

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大学生兼职的发展现状

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实践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而大学课堂相对课程较少、课余时间较多也给大学生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时间安排。大学生兼职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大学生积极利用空闲时间, 在课外进行兼职, 有利于大学生锻炼自己的独立生活能力, 得到全面发展, 但同时也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其中, 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是最为严重的一种。大学生兼职通常时间短且随意性较大。正是这一特点, 使得兼职活动难以按照正常程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劳动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 我国大学生兼职尚没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 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大学生兼职权益进行保护。大学生们一旦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 往往很难像全职员工那样依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获取赔偿[1]。

二、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 一)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兼职群体日益扩大, 而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兼职大学生在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中, 属于弱势群体。首先是因为大学生群体年纪尚轻、社会经验不足; 其次是因为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合法保障。在实际的兼职活动中,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障工作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亟待改善。主要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 ( 1) 大学生缺乏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大学生群体一直生活在家长和学校共同构建的象牙塔里, 极少与社会进行沟通和交流, 更不懂得职场上的社会规则。在进行兼职活动时, 大多听从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安排, 很少自己主动进行兼职规划。而兼职这一类型的劳动也很少留有大学生发挥自身职业素质及能力的空间。在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工资、要求无薪加班、扣押证件等侵权行为时, 大学生群体根本无力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 2) 学校没有给予足够的引导。作为大学生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 学校不仅应该积极认真传播知识, 也应该肩负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综合能力的职责。在当前兼职活动已经成为校园里的一种潮流时, 学校应对大学生兼职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指导, 助力大学生进行校园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融洽接轨。 ( 3) 社会市场体系混乱。尽管兼职种类多样, 但都有着相似的特点。提供给大学生的兼职活动往往是有限的, 集中在发传单、服务员、话务员、超市促销等几大类型。这些兼职工作量大、报酬极低, 且与大学所学专业知识并无联系。各类兼职中介机构趁机从中牟取暴利, 压榨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更有甚者, 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在根本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 以欺骗方式来赚取大学生的“介绍费”, 给很多大学生带来了财产损失。市场的混乱严重制约了兼职行业的长远发展。 ( 4) 法律法规不完善。大学生校外兼职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在已有的法律体系中, 并没有关于课外兼职这一块的相关规定。很多时候, 即使大学生做着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工作, 也得不到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保障。同时, 教育部就大学生兼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有未经学校介绍私自在校外进行的打工活动都不算是勤工助学。也就是说, 学校不为校外兼职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助。城市就业中心、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会等机构也对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护漠不关心。这无疑增加了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困难[2]。

( 二)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障措施

针对大学生兼职目前的发展状况, 社会各界以及相关部门都应该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改善。大学生兼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会是与大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果兼职市场不能得到有效整治, 不仅会影响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 更会影响到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为了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 应该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 1) 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 不能及时有效的要求补偿自己的损失。长此以往, 在兼职市场大学生成为了一大弱势群体, 而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问题也成为一个恶性循环, 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大学生要从自身做起, 积极了解兼职市场信息, 拓宽兼职劳动维权的途径, 关注一些兼职权益维权的案例。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 从行动上切实加强权益保障意识, 冷静应对侵权行为。 ( 2) 加强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尽管教育部规定学校只需救助帮扶勤工俭学的学生, 但在实际生活中, 学校可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少之又少, 而需要通过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学生大有人在, 兼职工作可谓是供不应求。因此大多数学生选择在校外进行兼职。学生在实际的兼职工作过程中, 已经与社会产生了联系。兼职劳动权益的保障也就成为了大学生生活中重要的内容, 也应该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学校在指导大学生进行兼职工作选择等方面大有可为。例如, 学校可以积极开展各类讲座, 宣传兼职工作的维权意识和维权途径;可以设立相关的兼职管理部门, 给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兼职工作咨询及相关的法律咨询; 同时, 学校还可以结合学校开设的专业, 与社会上需要大量兼职工的企业结成长期合作关系, 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安全的兼职选择, 使大学知识能够学以致用, 也解决了企业的用工问题。 ( 3) 社会要加强对兼职市场的管理。长期以来, 兼职市场因随意性大而缺乏有效管理, 出现了市场混乱不堪、劳动侵权行为严重等现象。大学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兼职用工不能只体现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更要体现出对社会效益的追求, 体现对这一群体的关怀和照顾。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兼职中介结构的管理, 取缔不合法的中介机构, 定期对兼职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确保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应加强对兼职工用工的管理, 并针对工资低、环境差等问题, 做出适当的改善措施。 ( 4) 完善法律法规。由于大学生兼职的特殊性, 其劳动者身份一直得不到确认。在立法上, 应给予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肯定。政府可制定一些具体的劳动权益保障条款, 将大学生兼职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类型进行政策制定, 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犯。拓宽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途径, 如在仲裁机构设立相应的分支等。在权益保障的执行上, 也要强化政策法规的实施力度, 对侵权行为违法必究, 施以严惩。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法的宣传, 让各单位、各企业、人民群众都主动关心并参与到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中来[3]。

三、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大学生兼职在我国高校内的快速发展, 出现了很多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上的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大学生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学校和社会未能尽到相应职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兼职市场混乱会引发兼职劳动侵权行为频频发生, 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加强大学生群体在兼职活动中的维权意识、提高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和责任感、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切实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 从而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摘要:我国教育事业在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下, 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大学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大学作为连接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过渡阶段, 对于大学生学习专业知识, 积累社会经验来说是一个良好的机会和舞台。本文从大学生兼职的基本现状出发, 分析了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以促进大学生兼职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1] 谢瑶.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J].法制博览, 2014 (8) .

[2] 朱先银.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其劳动权益保障[J].法制与社会, 2015 (1) .

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竞争激烈, 就业形势严峻。为了锻炼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更好的适应社会,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已成风气。这既是自我独立的探索, 也是减轻家里负担的做法。这种现象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受教育群体,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 学生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经过问卷调查研究, 我们发现,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大部分会遇到以下几点问题:

(一) 兼职信息泛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网络也越来越发达, 获取兼职信息的渠道有很多, 比如招聘网站上会有专门的兼职平台、有的网络群组会组织发布一些兼职信息、甚至学校角落里张贴的传单上也会有招收兼职人员的广告, 有些则是朋友之间相互介绍。

(二) 中介机构收费太高

现如今是信息时代, 消息传达便利, 大学生可以轻而易举获得兼职信息, 这就给中介机构带来了便利。用人单位一般会通过中介机构发布招聘兼职人员的信息, 而大学生想找兼职工作, 大部分是通过中介机构。这就给了中介机构趁虚而入的机会, 他们会从中收取不菲的中介费用。

(三) 没有获得相应的酬劳

很多大学生表示, 他们的兼职大部分会因为酬劳问题与中介机构发生冲突或者拿不到相应的报酬, 不了了之。并且很多大学生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 认为兼职的时间短就可以不签订合同, 这就使大学生没有了法律的保障。从而不能用法律武器解决酬劳的问题。

二、阻碍大学生兼职权益实现的因素

(一) 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保护

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使人们更加重视法律存在的意义。然而, 法律也具有局限性。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也是有限度的[1]。据了解, 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保护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法律条文或者规定, 按照目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即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全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2007年6月26日, 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事实上, 大学生的兼职大多数都未经学校的批准, 基本上都属于私自在校外打工的情形。这就意味着这部分学生的权益不受到该《办法》的保护。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保护, 大学生的兼职权益就不能完全实现[2]。

(二) 兼职制度不规范

实现法的规范作用的前提是法律的颁布, 由于目前我国针对兼职制度还没有完整的法律规定, 法律就无法在这方面实现它的规范作用。大学生群体的基数庞大, 大学生中兼职的人数也不断扩大, 这使用人单位找到了廉价劳动力。在兼职制度中,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一种临时的法律关系, 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兼职劳动关系。兼职关系虽然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建立的, 但是兼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 大学生的劳动力就必须交由用人单位支配。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 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大学生劳动者的管理者。这使得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也导致了兼职制度的不合理化[3]。

(三) 大学生维权观念不够完善

通过调查问卷研究发现, 在兼职过程中,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 69%的大学生通过与雇主交谈协商解决的办法, 而只有12.7%的大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甚至还有剩下一部分同学选择不了了之。这意味着, 大学生的维权观念还不够完善。

三、结语

通过调查问卷研究发现, 在兼职过程中,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 69%的大学生通过与雇主交谈协商解决的办法, 而只有12.7%的大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甚至还有剩下一部分同学选择不了了之。这意味着, 大学生的维权观念还不够完善。虽然客观上, 可以通过学校协助大学生维权, 或者设立维权资金等方式, 鼓励法律相关学生加入维权组织, 但如果大学生主观上没有维权意识, 那么就不能做到真正维权[4]。马克思主义指导我们意识具有主观能动作用, 也就是说正确的思维可以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有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有助于社会形成正确的兼职风气。通过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观念来保障他们在兼职中的主动地位, 把握主动权。只有这样, 才能保持兼职制度的合理化, 进而促使法律对大学生兼职这方面问题的保护。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社会竞争激烈, 大学生基数庞大, 普遍选择在校期间在外兼职, 以赚取零花钱或者增加社会经验, 锻炼自己适应社会的能力。然而, 在大学生兼职这一社会现象趋于普遍的同时, 一些弊端也慢慢地暴露出来。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维权观念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 张素君.大学生兼职权益问题保障研究[J].改革与开放, 2012.6.

[3] 黄好.浅谈大学生兼职适用劳动法[J].法制与经济 (中旬) , 2012.9.

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普通高校大学生实习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教学培养计划中的认知实习, 有相应学分, 是学校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这种认知实习一般历经两周时间, 周期较短具有局限性。另一种实习即大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3~6个月, 一般称为毕业实习, 此阶段的大学生在实习单位由实际工作者管理并指导, 有一定的实习生岗位名称或者单位已有岗位的辅助工作。在毕业实习中, 大学生有较为明确的工作职务, 实习目的明确。此阶段能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 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1毕业实习更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2 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被侵犯的成因

2.1 我国关于大学生毕业实习期权益保护的法律缺失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项条款:“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明确的把劳动者同实习生的身份区别开来, 划分出界限。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在劳动法中属于真空地带, 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则明确在《劳动法》中有规定, 主要有如下几项内容:即可享有平等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险权等。原劳动部在1995年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实习生未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专门对实习生的法律关系、地位、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调整。实习生的保障没有被列入工伤保险条例中,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等事故也无法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予以治疗和赔偿, 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2.2 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肆意盘剥

用人单位面对众多求职者在进行横向比较时, 实习经验在选拔依据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大学生踏出校门去用人单位实习积累工作经验成为未来就业的必经之路, 所以用人单位往往会积极地借此机会钻法律的漏洞, 肆意盘剥实习生。《中国青年报》之前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 设在广州市的一家名列世界500强的大型用人单位的子公司大量征用实习生多达1 200多人并且工作任务繁重每月加班多达上百个小时, 监管部门发现后勒令其进行整改。这种性质的行为在我国用人单位中屡见不鲜, 而且相关部门也难以对涉事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2.3 学校疏于对实习生的管理

普通高校一般更侧重于课堂教学, 在学生毕业实习的过程中, 学校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疏于对其的管理, 很多高校并不能及时转变观念, 仍然未充分认识到实习也是教育教学工作中一项重要环节。

2.4 实习学生缺乏法律意识

高等院校的盲目扩招是造成“知识型劳动力”的过剩。现今的高校毕业的大学生面临更激励的竞争、更大就业压力。因此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显现出自己的优势, 他们选择在大学期间积累更多实习经验。在种种的压力下即使自身利益受损, 大部分实习生无奈地选择忍气吞声, 完全无视待遇的不公。有些人的遭遇侵权时也没有足够维权的勇气, 或缺乏相对应的法律知识, 导致维权途径不正当等问题。

3 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形

3.1 实习期尚无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实习期间的工资问题, 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实习中的工资及支付方式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在签署实习协议时应包括在内, 而非职业学校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工资并没有法律明确表明应支付多少薪酬, 所以即便用人单位不支付在这期间的工资报酬, 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3.2 用人单位混淆实习期与试用期

试用期的对象是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力的劳动者, 而实习生在劳动法律中不具备劳动者资格, 没有试用期, 只有实习期, 并且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主要对象是还未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只有在毕业后, 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试用期。现实中, 部分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和实习期的概念, 实习期结束后甚至继续以试用期的名义试用毕业生, 或以实习期名义继续替代试用期等, 从而达到使用免费劳动力的目的。

3.3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无须签订书面协议, 维权艰难

在毕业实习中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一般只达成口头协议, 无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 而且一旦发生争议, 特别是实习生被侵权时, 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举证是十分不易的。实习生的维权举步维艰, 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4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保护路径

4.1 完善立法与变革教育并举

在劳动法律层面, 首先, 大学生属于我国合法公民, 当然也就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劳动权。这一宪法规定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受到保护以及取得合法报酬, 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其次,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规定, 对上岗实习的, 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再次, 2011年9月19日教育部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实习管理工作视频会议, 会议强调要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合理报酬。此外, 我国北京、广州等地区的规定还保障了实习期间实习生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可以考虑将地方法规上升为法律外, 在实习生保护的立法形式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相关案例, 结合我国实际的社会情况进行统一立法, 从国家、用人单位、实习生三方同时变革。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 完善相关法律, 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实习生为准劳动者, 首先, 明确三方责任;就业实习期签订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 条款要明确, 对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 休息休假, 补贴福利做具体安排并监督实施;其次, 明文规定就业实习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为实习生只是准劳动者, 所以按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合适, 同时有可能降低用人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 此工资标准虽然较低, 但也可以在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同时, 同时也解决了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支出问题的, 基本达到了平衡且促进的效果;再次, 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已在该单位实习满6个月的实习生的,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再约定试用期, 不得再进行试用。最后, 在用保险的方式介入学生维权途径, 分散责任风险, 也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的积极性。

第二,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 定期考核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对接纳实习生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和实习生就业工作培训效果良好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 帮助用人单位树立形象, 也可以考虑奖励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补贴政策。

第三, 借鉴德国的双元制, 把学校本位教育和工作本位培训相结合, 让理论与职业充分得到教育与训练。提供在校生职业培训, 掌握职业能力, 而不是简单地岗位培训, 让学生可以胜任其职业领域的所有工作, 将学习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明确工作目标和方向, 更早的接近具体工作。

4.2 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大学期间大学生无论进行何种实习校方都肩负监护责任, 都应符合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特别是作为就业实习过程中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 学校应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学校在学生就业实习时一定要和用工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 并且签订实习三方协议, 把用人单位和学校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由此弥补立法的不足。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岗位等。以协议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明确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间的利益, 既可以使学校派出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了书面的保障, 也防止用人单位在实习生的实习过程中逃避责任, 盘剥实习生的权益, 在实习生发生伤害事故时推卸责任, 同时也能增强学生对实习工作的责任心。

其次, 学校应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 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 委派专人负责。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 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应注重学生的实习反馈, 并指派指导教师提供帮助。其次, 学生实习结束需进行能力考核, 检验实习效果。再次, 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督, 校方应掌握学生时期期间的一切情况,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最后, 在职业规划或就业指导类课程中增设劳动法等相关课程内容,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4.3 用人单位在严格守法的同时应增强社会责任感

在劳动用工成本越来越高的形势下, 用人单位也越来越看重新聘员工的实践经验, 在招聘时会特别审慎, 正因为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更好地利用此阶段来发现和培养人才, 更要求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 在上岗工作前进行一定的安全培训教育、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 使学生认识到在实习工作中应同正式工作中一样端正自身的态度, 重视人身安全, 对待技术性和生产性较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步骤有序的执行, 防止意外的发生。此阶段可为本单位选拔人才做好前置工作。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亦可以树立企业形象, 有助于为自身搭建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

4.4 实习生应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加强维权意识

缺乏专业、缺乏实践、空有一身理论的大学毕业生在现代用人单位的人才竞争中很难把握住未来的就业机会, 缺乏竞争力。就业实习生应在实习前充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并注意签订实习协议。实习中更要端正态度, 不要盲目选择实习单位, 了解当务之急是提高对工作的辨别能力, 确定学习目的, 认真对待实习工作, 珍惜实习机会。尽早地明确今后的就业目标和就业方向, 提前为就业做准备。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屡屡发生, 其间涉及了各种原因, 法律的缺失, 教育制度处于改革进程中、高校的监管职责不到位, 学生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用人单位无基本的社会责任感等各种问题。究其根本我认为应首先解决实习生的权益的立法保护问题, 国家应尽快出台法律去填补漏洞, 防止今后出现更多的问题。给广大实习生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 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以完成促进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

摘要: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劳动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屡屡发生, 本文不同社会主体的责任出发, 分析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的原因入手, 从法律、用人单位、学校、学生自身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为构建完善的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主要路径, 希望能够促进全面改进。

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

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 各种陷阱也无处不在,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 求职过程中的恶意欺诈

一些用人单位以提供职位为由, 欺骗学生们交纳大额的报名费、手续费、押金等, 其后又以各种理由搪塞学生, 不但不提供工作岗位, 就连所交的各种费用也不予退还。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与中介组织相互串通, 通过发布虚假的职位信息, 骗取学生交纳介绍费用。

(二) 随意解除用工关系

有很大一部分用人单位在雇用大学生时未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以至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随时解雇大学生。有些用工单位虽然与大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同时还约定有试用条件, 工作一段时间后, 企业便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由于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这种情况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三) 劳动报酬缺乏保障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大学生作为廉价甚至免费劳动力加以使用, 仅支付很少的劳动报酬, 即使事先承诺的工资, 也有很多公司以种种借口加以拖欠。另外, 由于大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少, 求职渠道狭窄, 很多大学生只能依靠中介组织获得兼职机会。而一些中介组织在给大学生介绍职位时往往附有不合理的提成条件, 以至学生劳动所得报酬大部分被中介组织所抽取, 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四) 超时加班加点

一些用人单位则存在违规滥用劳动力的行为。这些用人单位因为学生是兼职人员, 而故意延长工作时间, 甚至让大学生们连续加班工作, 将学生作为工作机器进行剥削, 严重的侵害了大学生们的休息权利。

(五) 岗位、工种不合理

有些企业在雇用大学生进行兼职时, 将一些重体力、条件恶劣、甚至有较高风险的工作分配给他们。另外, 目前的大学生校外兼职市场由于管理不到位, 招聘单位往往鱼龙混杂。一些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也打着招聘公关、礼仪人员等名义, 以高薪为诱惑, 欺骗学生从事兼职服务, 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六) 劳动保险缺失

由于大学校校外兼职并不算正式的就业, 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开支, 对于兼职的大学生均不提供保险待遇。虽然目前劳动法所规定的“五险一金”对大学生来说并不完全适用, 但其中的工伤保险对任何劳动者来说却是不可或缺的。工伤保险可以保护被保险人在身体受到伤害时, 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伤保险的缺失, 无形中就将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置身于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之中,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必然会给大学生和其家庭带来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之所以容易受到侵害,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惜违反道德和法律的因素外, 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劳动法立法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充分, 但目前的劳动法却并未将大学生兼职活动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以至大学生校外兼职已事实上成为不受劳动法管辖“盲区”。这就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和中介组织在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时变得肆无忌惮, 甚至将雇用大学生当作规避劳动法律的有效手段。而大学生在维权的过程中, 各种诉求也就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撑, 以至对于侵权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

(二) 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缺失

除了立法上的弊端外, 目前对大学生校外兼职在行政管理上也存有疏漏, 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形时有发生。目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对企业正式劳动用工的监督, 而工商管理部门则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登记情况。至于对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劳动纠纷, 执法部门往往以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为由加以推脱, 以至大学生劳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 常常处于投诉无门的境地。如果向法院起诉, 不仅成本高、周期长, 且涉及到复杂的诉讼技术, 也为大学生们力所不及。而新闻媒体一般则只在有较大危害结果发生时才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因此, 行政管理的缺失也是导致大学生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原因。

(三) 学校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后援作用

大学生兼职是学校教育的自然延伸, 因此学校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应发挥有力的后援作用。但现实生活中, 很多学校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缺乏有效的管理, 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一些学校只注重日常教学和研究工作, 而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既不能在大学生选择兼职单位和岗位时给予合理的引导, 也不能在大学生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 以至难以真正承担起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监护人”的职责。

(四) 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较为薄弱

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 在校外兼职活动中往往只是被动的接受用人单位的要求, 很少有人能够主动对用人单位的决定提出质疑, 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对兼职人员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给付上经常带有较强的任意性。而大学生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不能及时想出有效的对策和方法, 很多情形下只能听之任之, 自认倒霉, 这一状况也在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对策

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其大学学习生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校外兼职环境的优劣, 不仅关系到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保障, 而且也会对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塑造良好的校外兼职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针对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 当务之急应当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 完善相关劳动立法

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 最为根本的途径是必须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 特别是应当将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用人单位与大学生间所建立的用工关系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 在本质上也不因为大学生的身份不同而与其他劳动关系有所差别。然而我国目前在劳动法律上, 却并未将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作为劳动用工加以保护, 而是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规章, 以至于劳动法中诸如试用期限制、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工伤保险办理以及解约条件等相关规定均无法适用于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 这样就难以从立法上有效的保护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在劳动法中明确界定用人单位与大学生间劳动关系的性质, 从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用工行为。另外, 在适用劳动法的一般规定的同时, 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特殊性, 还可就其岗位、工种安排做出合理的立法限制, 并对其所应办理的保险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 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 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行政监管力度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监管, 是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的有效途径。劳动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在雇用大学生过程中存在的擅定试用期、违章辞退、超时加班以及恶意降低、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加强监管, 对违法者及时做出应有的行政处罚。另外, 考虑到大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相比, 社会阅历较少, 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因此有必要在行政执法中对大学生兼职给予特殊的保护。建议可以在行政监管上建立对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制度, 适当提高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中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门槛, 并且可以对侵权的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进行挂牌警示,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 还可吊销其雇用大学生或进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介的资格, 从而规范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大学生用工和中介行为。

(三) 强化高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管理责任

大学生校外兼职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但目前我国高校对学生兼职活动的管理, 仍主要局限于校内的勤工助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高校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并不包括“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 以致大量的校外兼职活动得不到学校的支持和帮助, 这一状况不仅不利于校外兼职活动的开展, 而且也难以保护校外兼职活动中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强化高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责任:首先, 应当加强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教育和引导。为学生们提供校外兼职咨询和辅导, 介绍兼职中的注意事项, 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收集中介和用工单位信息, 对于黑中介、违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通报告知, 防止更多的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建立法律讲堂, 使学生们懂法、用法, 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其次, 在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建立与有关执法机构的业务联系, 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在学生和用工单位及中介组织的纠纷中充当调解人;通过与媒体和社会组织沟通对违法行为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三, 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针对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调研,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对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及方法的改进提出倡议。

综上所述, 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面临着较多的问题, 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并从劳动立法、行政监督和学校管理等诸多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以全面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

摘要:校外兼职是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途径, 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目前我国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 其原因在于相关劳动立法不尽完善, 行政监管力度不够, 大学生所在高校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引导和保护作用, 另外, 大学生本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也较为薄弱。因此需要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为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提供制度化的保障, 同时还应当加强执法机关对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力度, 强化学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责任, 从而充分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侵权

参考文献

[1] 唐斯羽.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措施[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1 (01) .

[2] 姚远.大学生兼职欣慰特征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 2014 (07) .

[3] 王爽.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大连地区为例[J].企业家天地, 2010 (05) .

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在这一学期里,我们开展很多有意义的活动,如幻灯片大比拼,失物招领等。特别是失物招领,体现我部的“权益”二字,真正做到为学生服务的目的。在年终的学生会文艺汇演中,我部部员积极参加,在平日里刻苦练习,终于在汇演时为广大学生献上一份精彩的大餐。

我在这里,的确体会良多。两位部长,平日工作尽心尽力,态度随和,在工作时正确指导我们,在她们身上,我们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方法。十几个部员们也是和谐快乐,大家在工作时是同事,互相扶持;平日里都是好友,互相帮助。与他们相处的日子里,我不再感到大学的陌生感,体会到了青春,真情。

是的,在这半学期里,我的收获的确很多。但是,下学期还有一系列任务需要我们这个团队,这个家庭来完成。我相信,在两位部长的带领下,部员们悉心合作,一定会顺利完成任务!篇二:自律权益部学期工作总结

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重庆国际半导体学院

学生会自律权益部2012年-2013年学

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干事培养

在2012年9月,我们新招收了9名干事,组成了11人的小团体。我们将小干事分为4个小组,采取了组与组之前合作、竞争的方式来提高他们每个人的能力。对于刚招入的干事,我们对干事进行正确的思想领导和传播,建立干事们对待部门及学生会工作积极正确的态度。同时我们对干事认真讲解部门的所有相关知识,来确保每个干事对自律权益部都能深刻的体会和熟练的掌握,明确部门的主旨,认清自己的工作,培养干事们写策划、新闻稿及使用一些办公软件,定时期让干事们一一总结近期的工作情况。

在工作中,让干事们知道自己不仅是来干事的,更重要的是去学,

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价值。那么对于自律权益部的干事不仅要在自己部门学,更要走出去。作为部长,我们在学习生活也帮助他们,让他们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在工作之余,与干事的交流与谈心是部门对干事培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工作中我们共同努力,在空闲中我们相互沟通,相互帮助,使彼此间磨合融洽积极的气氛,从而更好的投入到部门工作中去。

在本学期,我们部门还和学院其他部门一起工作、娱乐,曾与办公室、组织部、学习部、生活部、调研部一起交流,让干事们在学生会接触更多的部长及干事。我们还派干事到校自律权益部交流工作,让他们更了解重庆邮电大学自律权益部的体系。对于部门干事我们也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在干事培养过程中,教给他们时间观念,非特殊情况,严禁迟到或不到。对于干事迟到者,会有一定的小惩罚。当然、干事表现积极优异者,适当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二、选举大会

在2012年10月20日,我们自律权益部在2215举行第二次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重庆国际半导体学院学生常任代表选举大会。在这之前,我们先向大一的同学收集想担任学生常任代表同学的信息,再让两位辅导员在这其中挑选出他们满意的14名同学,让这些同学准备3分钟的演讲。在那一天我们请来了校自律权益部两位部长及重庆国际半导体学院大一的辅导员吴宗志老师,这次选举大会每一个环节都十分顺利,这与我们部门11名成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三、学生常任代表 在第二次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重庆国际半导体学院学生常任代表选举大会上,我们在大一新生中选出了3名学生常任代表,总计本学院共15名学生常任代表,其中大一3名,大二6名,大三6名。我们在大一和大三的学生常任代表中向学校各推送一名名意委员,这更能代表我们同学们的心声。我们部门带领并监督学生常任代表完成提案,从而促进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重庆国际半导体学院成为学生们内心中真正满意的学校及学院。

四、学风督导

在2012年11月19日至12月21日,自律权益部与学习部开展维持5周的学期期末学风督导,我们部门主要负责大一电子工程大类、大一集成电路大类、大三光信息与大三微电子专业同学的考勤。总体情况良好,同学们也是越来越配合我们的工作,老师逐渐重视我们的活动。同学们早读与上课的出勤率也比较高,基本能维持在95%以上。在考勤之后,两个部门内部自行统计结果,然后把统计结果发放给老师并张贴在学院公告栏上。为了我院建设优良学风的终于目标,这项班级学风考勤工作将会作为常规工作延续下去。

五、学院工作

在上面的之外,我们部门还配合了院的各项活动,例七院联谊、校运动会、光电工程学院重庆国际半导体学院表彰大会、08级毕业晚会等,通过我们与干事的共同努力,使学院的活动越办越好。

以上是自律权益部这个学期的大致工作和活动,在下个学期,我们会随时审视自己,发现问题并解决其问题。我们会通过不断的总结经验和教训,将各项工作做到最完美,我们将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各项工作,团结一致,开拓创新,力求做到更好更完美,我们已经做好的充分的准备期待明年的到来。相信在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打造出自律权益部更辉煌的舞台。

光电工程学院/重庆国际半导体学院学生会自律权益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篇三:学生会权益部学期工作总结

学生会权益部学期工作总结

新一届的学生会在成立一年以来已经过了一个学年的运转,我们学生会权益部在系领导和老师、主席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服务本系学生的主题,在广大同学的协助下,经过全体权益部成员的共同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整体上完成了初定的工作计划,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本学期的结尾我们将本学期的工作做一个汇总!以希望为下一届部门提供参考建议与借鉴经验。现就本学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1. 积极做好活动的通知和传达工作,活动的每次前期通知,在得知系里的消息和主席团的计划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各部门,按计划实施; 2. 做好大型活动的前期的计划安排,运动会及系大型比赛在会场安排及各班级的人员安排通知上做好安排,确保有组织有计划的实行; 3. 每周的卫生检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在第一时间及时有效的向系里及后勤工作人员上报;并且及时对有关班级提出要求,使其加以注意和改进!并且很好的协助后勤人员为学生们解决生活问题

4. 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在需要协助的地方加以协助!使得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展现给大家一个团结的集体!5.评估期间教室,宿舍卫生的检查是本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评估期间的院领导及管理工作的一大重点! 6.双周周二的打扫操场卫生顺利开展

7.做好与住宿学生的交流,及时了解其所需!

这是我部本学期的大致工作,可能在实施上还有要提高的地方,我部各成员一年的时间真的学会了很多的东西,知道合作、协调、沟通、理解!针对本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由于分南北校区上课,所以在周三检查教室卫生时有部分班级总是谎称上课,不配合检查卫生!

二.见于大多数班级生活委员不称职,检查工作有难度,开会批评通知依旧解决不了问题!

三.部分班级卫生不搞,生活委员也不到,最为突出的有08营销

四.周四宿舍卫生检查时,学生会成员不按时到,检查卫生人数较少,检查既没质量也没效率

五.宿舍检查中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但是得不到及时解决,致使大家对学生会的工作产生质疑

六.内部有个别人不认真干工作,在下学期需要进一步对本部人员进行调节!

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

大学权益部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摘 要:从场域理论的角度来看,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实质是实习场域、资本权力和认知惯习三者合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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