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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车辆维修合同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01

定点车辆维修合同(精选8篇)

定点车辆维修合同 第1篇

七、甲方车辆进厂要登记油料、里程数。在维修期间,乙方除试车和办理有关年间业务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如乙方违反规定,除向甲方作出检讨外,并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罚。

八、乙方对甲方长期维修、保养的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零部件的加价幅度在进价基础上不超过以下标准:元/工时,材料费加价率省内进货省外进货

九、甲方车辆进入乙方厂区维修、保养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造成车辆损坏及物品物品丢失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允许挂账,每次维修清单需由甲方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十一、甲方直按时结算维修费用,每方式自行到乙方所在地支付。如到期不支付维修费,乙方将向甲方(除维修费外)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十二、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负责人、经办人发生变更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每年进行一次意见征求座谈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双方满意。 十四、质量保证:大修60天1万公里,日常维修质量保证期60天,一级保养10天2千公里,二级保养30天4千公里。

十五、本合同从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范文三

托修方(下称甲方):

承修方(下称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维修定点单位,为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甲、乙方双方依据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在乙方登记备案的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来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修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四、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收费标准

附工时收费标准,零配件则按具体维修时再行报价。

六、材料提供方式

维修的材料由乙方统一采购。

七、质量保证期限

根据我国标准执行,小修10日或公里;二级维护30日或5000公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100日或2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

八、验收标准

经乙方按自检、互检、总检三道工序合格后再由甲方试车验收。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实行定时结算,即执行费用月结,每月( )日结算上月维修费用。

2、甲方可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维修费用。

3、乙方提供收款发票

十、协议的修改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十一、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十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壹年,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视执行情况再续期。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点车辆维修合同 第2篇

甲方(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一、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到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及道路救援等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七、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 “车辆维修申请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八、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九、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十、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13付款。

13.1、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13.2或者经双方协商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统一开发票经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十一、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4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

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四、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5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十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点车辆维修合同 第3篇

然而,在新农合制度推行五年后,国家才启动《新农合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条例仍未出台。制度推行以来,国家仅在制度目标和原则、组织管理、筹资标准、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原则性界定,给制度的实施营造一个软性环境,允许各地积极探索有益做法、进行试点,为制度的长远发展积累经验。在缺少硬性法律的局面下,制度供方、需方、管理方的利益博弈中出现了诸多不规范行为,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推诿重患或放宽入院指征、诱导需求,通过分解处方来降低次均费用从而应付检查;农村居民冒用他人的合作医疗证就医并从制度中获得补偿;管理经办行为缺乏监督;两方或多方恶意串通造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等。其中不规范的供方行为尤其会直接影响需方看病就医、从制度中获得补偿的权利的实现,若不加以约束,将严重影响制度发展。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各统筹地区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协议化管理,由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合同,通过这种民事约定的方式明确责任,从而达到规范供方行为的目的。这种合同在规范供方行为中的作用程度如何?不能产生作用的领域及原因是什么?有哪些改进措施?本文将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

1 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及特点

目前政府官员、学术界和舆论界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性质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它是行政管理的内容,属行政合同,是新农合经办机构即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行政管理、行使代理职权的手段之一。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参合农民将参合费缴纳至合管办,合管办委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参合农民解决看病就医问题,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合管办管理的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并从合管办取得正常的医疗费用。在这种关系中,合管办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双方是平等关系,按照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原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乌日图在1999年12月28日答记者问时也对该类合同的民事性质进行了阐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就定点医疗服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和审批等方面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通过合同规范管理。”

这即是说,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该合同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合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目标管理合同才是行政合同,若该医疗卫生机构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那么该行政合同的条款可涉及新农合相关内容,用它辅以合管办与供方签订的民事合同,共同对供方行为进行约束。二,该合同调整的关系是新农合经办活动如报销审核中发生的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能期待合管办以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二者不是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合管办仅在行使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代理权时才能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这种代理权限不是定点医疗服务合同赋予的,在此不展开讨论。三,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应是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一些地区由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没有认清该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可取的。另有一些地区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管理合同合二为一,模糊了行政管理与民事约定的界限,应该避免。

2 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在条款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同时应有固定的内容,如签订合同的依据、双方权利与义务、诊疗项目与药品管理、费用结算方式、处罚与救济、生效条件等,其中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罚则是核心。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格式多样,核心内容时有缺失,普遍缺乏救济条款,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明晰,而且部分地区的合同文本更像统筹补偿方案,内有本地新农合的管理模式、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用药目录,造成文本冗长、条款繁杂,反而缺乏应有的核心内容。

2.2 合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目前全国范围内相当一部分地区并没有使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在有合同的地区,流于形式的不在少数。二是合同的罚则境地尴尬,如何设置民事合同的罚则来弥补行政处罚权的缺失成了大问题,因为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并不是民事合同可以实现的。因此,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中并不能出现类似“年终严格考核,不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直至取消定点资格”这样的有力条款,而只能通过约定经济处罚条款、援引刑法相关条款对供方行为进行约束。

3 实施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后供方行为的改变

面对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压力,定点医疗机构在签立服务合同之后还是会发生一定的行为改变。

3.1 实施合同后供方行为的积极改变

由于目前新农合的政策是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或在有条件的县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垫付报销款,后者随后与当地合管办发生关系,报回垫付款项,若是医疗卫生机构未在参合农民就诊、入院时谨慎核对其身份,出院时未仔细核对费用明细,造成差错,垫付款会白白损失,此外还有可能损失保证金,缴纳约定数目的处罚金或违约金,促使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的参合农民身份、费用审核中变得谨慎。同时,鉴于合同有书“平时发现有违反义务、侵犯参合农民权益的行为时返还因不合理医疗、用药、收费行为而获得的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和参合农民自付部分的费用”的条款,医疗卫生机构会减少诱导需求和不合理医疗、用药、收费的行为。此外,经济和刑事处罚的双重威慑也会打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的侥幸心理,避免串通参合农民、经办机构进行骗保,法律合同在这里能发挥一定的预防作用。在合同的约束下,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咨询新农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新农合基本药物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积极接受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树立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优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意识。在内部管理方面,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了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建立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建立了医院内部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其中包括诸多针对新农合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努力做到及时发现服务工作中存在问题,奖励先进,查处违规行为。

3.2 实施合同后供方行为的消极改变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审核病人身份、减少诱导需求、避免联合骗保的行为很有可能在合同的压力下由“地上”转为“地下”,医疗卫生机构还是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怀着“侥幸心理”,以更隐蔽的方式分解处方、放宽入院指征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从检查、医疗或药品费用中获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与制度管理与经办机构之间的博弈会呈现“此长彼消、此消彼长”的拉锯战态势。此外还应注意,医疗卫生机构没有义务履行合同未规定的义务。

4 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未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

4.1 实施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环境较弱

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作用的忽视可以从“礼法合流、无讼是求,重刑轻民、律学独秀”的中华法律传统中找到源起。

相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律至上思想,中国的法律传统是道德至上。汉代以后“礼入于法”,儒法合流但主次分明,主张“德主刑辅”,突出礼对法的支配、法对礼的服从[1]。“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教几乎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家规放大为国规,秩序的维持很少用到法律手段,“无讼”便成了社会追求的目标,对“无讼即德”观念的歌颂使得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手段维护应有的利益,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普遍淡漠[2]。而且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中, 法即是刑, 《尔雅释诂》有说:“刑, 常也, 法也。”被称为律学的刑法学在中国法制史上处于一枝独秀的地位,中国历代的主要法典皆为刑法典,如奴隶制夏、商、周时期的禹刑、汤刑、九刑,封建时期法典中的《法经》、《九章律》、《唐律疏议》、《宋刑统》直至中国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大清律例》。较之刑法学的盛行,民法学的发展一直呈现较为低迷的态势。[3]

传统上礼教的盛行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忽视致使中华大地长期缺乏支持民事约定滋生发展的土壤。即使在法治现代化的今天,农村地区虽然日益融入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现代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农村地区日益增强,但自觉的法治和现实的情况之间还有很长的距离,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对民事约定这种法律形式的认同微乎其微,依靠非正式力量组织起来的社会约束力在新农合制度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就是很多地区一直未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制这种民事约定的重要原因。

4.2 农村医疗环境造成了合同实施中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具备充分的竞争市场是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发挥较好作用的先决条件之一。在竞争的压力之下,通过选优程序获得定点资格、遵守合同条款以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失去资格是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定合同为制度提供服务的三大考虑。

然而,目前中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资源有限,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可得性有限,对某些乡镇而言,域内仅有一所卫生院,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不指定其成为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服务提供机构,不管其服务能力如何。这样一来,实际情况并不是大量的医疗卫生机构追求少量的定点合同,而是几乎所有的具有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功能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获得定点资格,之后一纸合同变成了可有可无的形式。使用定点合同的初衷完全本末倒置了。此外,在农村地区这样一个非完全竞争的医疗环境中,若是取消某个医疗卫生机构的定点资格或勒令其限期整顿,将直接影响该地参合农民看病就医、获得补偿的权利,损害的是参合农民的利益,是不可取的;可取的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如撤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对合管办有关人员提出警告等,但是这些又不是民事合同可以做到的,因此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在实施中存在诸多局限。

4.3 合同本身和实施中还存在问题

目前国家对新农合定点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条款没有相对统一的模板来借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定点合同这个工具本身存在设计缺陷,若要让这个问题工具在规范供方行为中发挥作用,作用结果一定是差强人意的。此外,部分地区并未实施合同,实施合同的地区也有不少是流于形式,这些因素都影响到合同作用的充分发挥。

5 完善服务合同及支持性环境,更好地规范供方行为

若要使该类合同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作用,还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并辅以目标管理行政合同、公示、督导等手段共同对供方行为进行规范。

5.1 完善合同的条款

对合同义务履行不当的处罚是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条款的重中之重,有力的罚则是实现合同作用的重要保障。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的罚则可按以下框架构建来保证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作用(甲方为新农合经办机构、乙方为医疗卫生机构):

5.1.1 保证金制度

乙方于年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XX元。甲方年内发现乙方有违反义务、侵犯参合农民权益的行为时,保证金不予返还。扣除的保证金入新农合基金账户。

5.1.2 返还不当收费

乙方有违反义务、侵犯参合农民权益的行为时,经查实,应返还因不合理医疗、用药、收费行为而获得的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和参合农民共付部分的费用。返还的不当收费入新农合基金账户。

5.1.3 处以罚金

乙方有违反义务、侵犯参合农民权益的行为时,经查实,在返还不当收费、保证金不予退回之外,应缴纳不当收费金额2~5倍的罚金。罚金入新农合基金账户。

5.1.4 判处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骗保行为一经查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5.2 辅以其他手段规范供方行为

在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供方行为的规范应结合其他有效手段的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施加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目标责任制是配合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合同规范供方行为的有力武器,该目标管理行政合同中完全可以出现“年终严格考核,不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撤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职务”等有力条款,对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施加行政压力,从而促使其调整行为。新农合公示制度也是影响供方行为的良好手段。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费用的公示可加强全社会对于制度的监督,促使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谨慎核实就诊人的身份、严格医疗费用审核。此外,卫生行政部门自身或委托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日常督导和针对举报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的专门督导也是遏制不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

新农合是一项浩大的民心工程,定点合同只是其中一段小的链条,事不厌细,把这段链条擦亮、通畅,必定会促进整个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使广大参合农民在更广、更深的层面上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2-33.

[2]韩冰.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下)——从中国法律文化的现状谈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构建[J].前沿,2005(3):118.

定点车辆维修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南水北调工程;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管理;问题及建议

1.工程概况分析

作为我国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自2008年开工建设后,历经3年工期,完成了自石家庄古运河暗渠至北拒马河中支南岸的工程建设。这一调水工程位于京广铁路西侧,全长227.39km,明渠长度为201.05km,沿线布置了约446座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京石段工程先后四次从河北省岗南、黄壁庄和王快等水库向北京应急调水,不仅切实解决了北京市供水问题,也为其水质标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管理问题概述

2.1合同服务期过短

通过对京石段工程执行过程中的数十份养护合同进行总结与分析,其最为突出的合同管理问题便是合同的服务周期过短。通过对2008年以来的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可以发现工程维修养护的服务期最短为1个月,最长则为17个月,多份合同中标明的服务期为1年。当维修养护合同到期,施工单位便会采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业主重新招标等措施,而这便使得同一维修养护项目无法在固定单位的施工下完成,进而直接影响了工程施工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2.2工程计量问题

京石段工程维修养护合同中的工程计量,是在施工项目计量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安保及设备管理工作对施工人员、车辆的到位情况进行统计与管理。但在实际工程施工的开展中,不仅需要对施工人员与车辆进行计量,还要针对服务效果进行提升,而服务效果及其相关要求都没有在合同内容中得以体现,由此可见,京石段工程的工程计量也是维修养护合同中的突出问题。

2.3合同条款的数目及内容划分问题

在京石段工程的数十份维修养护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额少至几十万,多至上百万,涉及金额数量的不均以及对应项目内容的多样化,都直接造成了合同金额条款的划分问题,条款项目及其内容划分过细,便导致了合同日常管理工作量的无谓增加,同时,合同额数目的过低也会阻碍高资质施工单位的参与,进而降低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提升。

2.4合同报酬考核及支付方式问题

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合同中的报酬考核方式,浮动报酬要求考核维护单位在完成了现场考核后进行支付,其中发包人并不承诺将资金全部支付给维护单位。这一报酬考核机制虽然采取了平均打分等统一的方式,但由于在工程现场的考核中通常会出现多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同一维护单位的状况,这便会造成现场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所降低,平均打分的方式也无法对维护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准确的评测。合同报酬支付方式主要受到维修养护项目繁杂的影响,分散及多样化的项目内容使得维护单位在实际施工中无法确保工作内容的全面落实,这便会在无形中增加施工成本,进而使得报酬支付方式面临困境。

2.5合同管理力度不足

合同管理力度不足是导致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管理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各级维护单位,其中管理职能最易出现问题的部门是非主要工作与主体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针对合同额度较小的项目进行管理时,由于管理方式缺乏科学性与完善性,使得管理力度严重不足,这便导致了维修养护合同管理出现误差,此外,由于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不同程度上的漏洞。

3.维修养护合同管理建议及措施探究

3.1适当延长服务期

为了切实有效的处理合同服务期过短的问题,可以将其服务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通过对维修养护项目的长期性与重复性进行开发,进而将服务期的上限划至两年到三年,这不仅为维修单位提供了更为充裕的维修养护施工时间,也避免了工期紧张而造成的工程施工无法统一的问题。在对合同服务期进行适当延长的同时,还要注意在相关条款中强调发包人视服务状况对合同进行终止的权力。

3.2统筹完善合同计量条款

在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合同条款内容的落实中,为了保证合同计量内容的全面有效,就要在针对维修养护合同的具体类型进行划分,并针对统一类型的合同划定相应的计量范围和指标,在保证计量效果的同时,将服务效果纳入到计量要求中,使得服务效果质量也成为计量范围的重要内容,这样便可以为合同条款的优化修改提供更为有效的参考。

3.3合理安排合同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招标项目作为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是后续维修养护工作落实质量的切实保障,因此针对合同的招标项目,必须做好统筹规划工作。通过将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类与整理,例如后勤类合同,土建维护类合同以及高压输电维护类合同等,通过将合同类别进行区段划分,从而实现对合同日常管理工作量的有效控制。通过对合同招标项目进行划分与安排,还可以逐渐建立起竞争机制,为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质量的提升奠定重要的基础。

3.4改善报酬考核与支付方式

为了使浮动报酬考核方式更为有效,就要求现场管理机构在现场报酬考核中做好主导角色,通过对其上级管理机构的意向进行把握与协调,进而增加对安全事故风险的否决权力,为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工程的安全性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为了促进对合同管理问题解决效率的提升,还可以在合同服务期及其相关条款中根据维护单位的性质进行调整,例如可以将考核周期限定为每月一次,从而实现对合同中考核管理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支付方式的选取要依据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确定,针对零星的工程施工内容,可以将支付方式改为单价承包,按实结算,为了避免南水北调工程中总体承包支付方式与零星项目支付之间的不均衡,还可以对各自的限价进行明确,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的管理工作。

3.5细化并加强单位管理职能

在维护单位的工作开展中,为了促进其对维修养护合同的有效管理,应首先对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能进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作办理的具体要求,通过设立相应的罚则保证其工作效率。在现场管理机构的工作管理中,还要针对合同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责任制考核要求中,进而实现对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切实有效的管理。

4.结语

在京石段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进工程的维修与养护管理,就要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全线的维修与养护工作进行严格要求,使得工程施工的整体水平得以提高。此外,还要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管,从而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树立起高效率的维修养护管理机制,在为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问题提供切实性指导措施的同时,保障工程施工的高质量与高效率。

参考文献:

[1]高珊.新时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探讨[J].山西水利,2012年第7期

[2]荀淼,张露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范化管理刍议[J].科研与管理,2010,13(08):10~23

[3]张向春,崔静.试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物业合同模式应用方案[J].中国水运,2011(15):120~131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范本 第5篇

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合同

发包方(甲 方): 供水公司 公司 承揽方(乙 方):

发包方: 供水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事宜,签订本合同。

2、二级维护: 公里或 天

3、一级维护、小修: 公里或 天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保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保服务以外的要求。

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 元作为违约金。该笔费用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维保费中扣除。各维保任务完成承诺时间(按各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执行):

1、大修: 小时

2、二级维护: 小时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范本 第6篇

维保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塔式起重机维修保养的责、权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龙光城南片区一标段

2、工程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老斜村

3甲方的起重设备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要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的有效时间为甲方实际通知函交给乙方签章之日起开始执行,至起重设备拆卸前20天结束。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每月定期进行维修、检查。乙方在下列定期检查内容中发现问题须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实际维修的人工费、配件费及材料费等于由甲方另行支付,或由甲方及时自行更换配件。

2、本合同乙方为先收维护、检查费后作业的原则。

3、塔吊结构

1、地脚螺栓、标准节螺栓连接是否松动、结构是否变形有无裂纹

2、塔身垂直是否达到要求

3、附着是否变形、焊缝是否裂开

4、司机室、载人吊篮、平台栏杆是否可靠连接

电器系统

1、电缆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电压为380v10%

2、碳刷、接触器、继电器触点是否良好

3、仪表、照明、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4、控制、保护元件、操作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5、制动系统灵敏是否可靠

安全限位的保险装置

1、限制器断电范围是否满足100%额

2、重量限位挡的断电范围是否满足100%

3、回转限位器是否灵敏可靠

4、变幅限位是否灵敏可靠

5、起高限位是否灵敏可靠

6、通讯系统是否有效

绳轮钩系统

1、钢丝绳是否排列整齐,润滑是否良好,小车、吊钩钢丝绳是否变形、断丝、跳槽,在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是否达到了4圈安全以上的要求

2、各定、动滑轮、导向轮是否润滑灵活可靠

3、吊钩保险是否可靠,轴承传动有无异响声传动系统

1、各传动机构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响声

2、各滑动点是否润滑良好

3、连轴装置、制动杠是否可靠

三、费用(不含税金,税金另计)

1、费用支付方式:先付费后作业原则

2、元至施工电梯拆卸完毕。此费用不包含维修过程中的人工费和配件费。

3、本合同有效期,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章之日起开始执行,至起重设备拆卸前20天结束。

4、紧固螺丝、加润滑油清理杂物等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付款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开出有效收款票据。

四、乙方责任:

乙方应为派往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派人做好维保并保证质量对维保工作负责。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郑重声明:

1、非乙方人员进行安装作业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

2、甲方必须保证委托乙方维修、检查的起重设备的所有部件,都是具有相关起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因起重设备部件质量问题发生的所有事故由甲方负责。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范本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湖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维修工程

工程地点:湖南大学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向乙方书面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工作所需的修缮方案和必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

3、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

4、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

2、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

3、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乙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合同费用

甲乙双方商定:

按国家审计标准为定额,所做项目以另行清单为主。

付款方法:由甲方验收完工后一次性结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的一致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单位的汽车定点维修及相关服务单位。双方依据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就其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汽车的维修、保养、美容、装饰、洗车、轮胎及汽车饰品。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24小时救援服务。

3、所采用的零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4、维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甲方确定。

5、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

6、对于甲方车辆维修期间,除了试车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出公司外。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协调乙方与其单位在车辆维修服务方面的关系,对于事故车辆与有关部门一至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2、委托给乙方服务的车辆应附派工单并由乙方负责人签字方可进行施工。

3、对于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派工单服务项目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

4、甲方享受乙方在节假日期间所推出的活动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如打折或赠送礼品等)。

5、双方签订协议,甲方享受协议价在原消费金额基础上打九折。

第四条:关于费用结算

1、甲方车辆送达乙方公司维修(或其它服务项目)发生费用允许挂帐,但必须由指定人员签字方可。

2、甲方于每月日与乙方核对发生的费用并进行结算,乙方为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3、结算方式:现金或公对公转账。

对公账户:xxxx

对公账号:xxx

开户银行:xxx

第五条: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定点维修合同 第7篇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车辆大修、中修、小修、各级维护保养、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救援。

1、2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价单”),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配件价格标准按此优惠执行。表中列明维修车型、人工费用、配件价格、所需工时、配件厂家、规格、优惠幅度等内容。

1、3乙方保证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工时标准按照“报价单”中列明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2、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__市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维修所用材料使用汽车生产厂家全新标准合格配件,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三条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填写“送修审批单”(附件2),审批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接修,紧急情况时可根据甲方车队主管领导电话通知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除试车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

3、2乙方对车辆进行初检,初检完成后提出相应维修方案和“报价单”,经甲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维修和保养,维修项目按照报价单所列内容执行。

3、3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修理。

3、4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四条出厂检验

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按照甲方审核确认的“报价单”填写“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质量保证期、优惠幅度等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认可。此单多联复写备查。甲方经办人为车辆司机或者车队主管领导。

4、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可拒绝验收并可单方解除合同。

4、3乙方应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甲方。

4、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第五条维修费用

5、1乙方提供“报价单”,经甲方确认后,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收,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1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中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第六条结算方式

6、1经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确认过的“结算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和凭证,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结算清单”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技工、质量保证期、费用清单等内容。

6、2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累计万元或在个月内应与乙方结算一次,以任一条件先达到者为准,结算比例为95%,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合同履行期满或者终止后月内结算,不计利息。

第七条质量保证

7、1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保期采用以下列两种方式计算,如有约定不一情况,按照质保期长的约定执行。

7、1、1保养项目质保期为天或者公里,小修项目保养期为天或者公里,大修项目保养期为天或者公里,日期和行程里程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7、1、2具体维修项目质保期也可以“结算清单”列举的质保期为准。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乙方应在8小时内负责解决,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7、3乙方应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4甲方车辆在市区内发生故障可享受乙方提供的24小时救援,乙方须随时提供救援服务,市区内免除里程费,按实际作业项目收取工时费,路桥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7、5对甲方的车辆,乙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维修服务。

第八条索赔

8、1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8、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4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双倍承担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维修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支付维修费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9、2乙方不能按照“报价单”中约定工时完成承修项目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的,每延迟一日扣除本次修理费的____ %。逾期超过____日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已产生维修费的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已产生维修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A、提交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12、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2、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3、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除甲方实现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13、4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1:(该表原则由乙方提供,此表仅作参考)

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

序号车型主要零配件名称配件价格所需工时工时费备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送修审批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车型车辆故障描述维修项目驾驶员审批人备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军事装备维修合同商管理初探 第8篇

关键词:军事装备,维修保障,合同商

在未来信息化战争中, 军事装备 (以下简称装备) 维修保障任务将极其繁重, 仅仅依靠军方自身力量进行技术保障将会越来越困难, 利用民间力量完成装备维修保障工作已经普遍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 是军方通过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 把一部分装备维修任务交给地方企业来完成, 将民间技术力量纳入军方装备技术保障力量体系的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模式, 其实质是军方购买地方企业的技术保障服务。加强合同商管理, 是确保装备维修质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 也是保证装备维修工作健康、平稳、高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一、装备维修合同商管理的内容

对装备维修合同商实施管理, 主要包括装备维修合同管理、维修作业过程管理、维修质量管理、战时管理、分包商管理、合同商信息管理等。

1. 装备维修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合同商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 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合同管理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一是合同签订, 二是合同的实施, 合同实施主要体现在其他的管理内容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签订依据、标的、工程期限、质量检验、工程估价、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与奖罚办法等。

2. 装备维修作业过程管理。

一是作业前培训。主要包括装备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操作流程等。二是标准工作程序。在不涉及泄露军事核心机密的情况下, 军方应将相关的技术标准、维修操作规程的复印件提供给合同商。对于一些特殊的维修程序、要求等内容, 必须向合同商清楚说明。三是安全管理。要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控制方案, 提出保证安全保密的措施。四是信息共享。要加强军地双方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确保出现问题或异议时及时解决。

3. 装备维修质量管理。

一是要建立完备的组织体系。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机构, 军方对装备维修质量状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验, 协调解决装备修理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二是要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分工和基本要求;要建立健全各类技术法规, 包括各类装备的修理技术规程、修理标准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等。三是装备维修质量管理要从全员、全过程抓起, 要采用多种方法手段, 尤其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

4. 战时装备维修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战时合同商动员, 战备教育, 临战训练, 合同商的部署, 合同商伴随保障的方式方法, 合同商的战场管理与指挥, 战时装备维修保障合同的签订, 等等。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外军的经验, 通过不断实践, 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军特色的战时合同商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模式, 使合同商真正成为我军一支招之即来、来则能战、战则能胜的装备保障力量。

5. 装备维修合同商信息管理。

一是合同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 资质认证, 装备维修业务范围, 年度维修能力, 设备设施情况, 企业承担维修任务情况, 维修人员名单, 维修人员编组, 维修人员受训情况, 维修人员参加部队演习和重大军事活动情况, 维修人员家庭情况等。二是维修作业信息, 包括承修装备的名称、型号、时间、送修部队、被修装备的故障 (详细) 信息、各故障的修理过程摘要、修理后技术指标、承修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修理工期等。

二、装备维修合同商管理中应把握的重点问题

军方与合同商之间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或“合同关系”, 而是一种超越了经济层面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体现在法律上, 就要求合同商首先要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 且国家利益要优先于自身利益的获取;体现在经济上, 必须要按经济规律办事,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务;体现在管理上, 就是要对合同商实施不间断的业务管理, 以确保合同商具有必备的战斗保障能力。对合同商的管理应该突出以下重点问题。

1. 加强对合同商的预评估。

有些企业的规模小, 固定雇用人员少, 临时招募人员多, 培训不足, 缺乏有技能的人力资源, 导致使用非熟练技工, 相关能力欠缺。因此, 必须对其维修保障能力进行预评估。

2. 明确划分职责。军方与合同商签订的合同中, 必须明确和细化管理要求、任务完成时限、安全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3. 加强现场监督与绩效评估。

军方必须履行好现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在装备维修活动中强调和执行维修操作规章制度;对合同商维修保障进展情况做到定期或不定期评估, 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和合同商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督促合同商维修保障任务的顺利实施。

4. 加强协作与协调。

军方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合同商的管理工作, 军方要避免用强硬的手段要求合同商按其要求与方法行事, 要与合同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以防止因双方处理相关维修保障的方法上差异, 造成军方与合同商之间的矛盾, 确保合同商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5. 加强分包商管理。

由于有些维修任务多次转承包, 军方与原合同商对分合同商的人员约束力都较弱, 往往疏于管理或无法管理, 因此必须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6. 完善管理规章制度。

利用地方保障力量承担部队装备维修保障任务, 是一项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国家、军队和地方的多个领域, 涉及到各方面的经济利益, 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规章制度, 以便于规范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工作范围, 并监督和指导装备维修合同商的保障行为。

参考文献

[1]沈建明:国防高科技项目管理概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2]薄大伟 张天将:美军在装备保障管理中实施合同商保障举措探析[J].国防技术基础, 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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