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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精选15篇)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第1篇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书

甲方:程昱智

乙方:刘运龙

因程昱智是2009年12月10日刘运龙与詹卓鹏签订的《工程责任制协议书》当中乙方义务的实际履约人。并该工程由程昱智实际出资兴建和实际承包。所以,刘运龙同意将上述合同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让给程昱智所有,并且双方确认:这一转让己经在2010年5月5日,由詹卓鹏在上述协议书复印件上签字同意和确认。

在本工程中,以刘运龙的名义向詹卓鹏负责的项目部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其中程昱智487000.00元、刘运龙253000.00元)。程昱智同意詹卓鹏负责的项目部退还属于刘运龙交的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元整(¥253000.00)

甲方:程昱智乙方:刘运龙

代表人:代表人:

签字日期:2011年01月16日签字日期:2011年01月16日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第2篇

三方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简介:本协议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权利义务转移时,即在不变更原合同又不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将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时使用。

三 方 协 议

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 址:

公司电话:

联系人:

邮政编码: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丙 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 址:

公司电话: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三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 的《 XXXXX合同》中甲(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乙、丙三方确认,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乙)方将《XXXXXX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丙方完全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同意上述权利义务转移。

2、甲、乙、丙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为甲(乙)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承受,甲(乙)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丙方概括承受甲(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3、乙(甲)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方退出《XXXXX合同》关系,由丙方承受甲方在《XXXXXX合同》中的地位,并由丙方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4、乙(甲)、丙双方之间不再另行签订新合同,双方仍须按照原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X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原甲、乙之间签订的《XXXXXX合同》中的内容执行。

6、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x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职务: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五个细节。

1.大学生签三方协议首先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3.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4.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5.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论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3篇

17世纪,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 到此处为止, 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现代社会, 契约俨然成为人类社会交往的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通过契约, 即合同, 来明确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尺度, 是现代工商社会的一个典型的特征。

各国对于旅游合同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旅游合同仅就旅游者与旅行业者所订旅行及游览合同而言;广义旅游合同则包括狭义旅游合同及旅游者运送合同、旅游者住宿合同在内。广义的概念将一些与现代旅游业关系紧密的合同如涉及旅游的餐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买卖合同等包括在内, 界定过于宽泛, 没有反映旅游业和旅游合同的内在规定性, 显然不可取。

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合同:它是指旅行业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 旅游者向其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游合同格式化就像一把双刃剑, 在给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 也给双方当事人, 特别是被动概括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旅游者带来了损益。旅游格式条款都由旅行业者预先提出, 旅游者没有参加制定过程, 也就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并且正是由于旅游格式条款由旅行业者单方面提出, 因此他就不可避免的会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故而制定出权利义务不对等旅游格式条款。此种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第一, 无限扩大旅行业者的权利。例如, 规定旅行业者有权在旅游开始前将旅游者“转团”, 或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团”;规定旅行业者在保证不减少旅游景点的前提下有权根据需要调整行程;规定的景点观赏时间仅有10分钟, 而每次购物时间长达1小时, 影响旅游质量。第二, 减免自身的合同风险, 加重旅游者的合同风险。例如, 规定旅游者在旅行业者安排的购物活动中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后, 应由旅游者自身负责, 旅行业者不负任何责任;规定旅游者因意外致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以保险公司赔偿为限, 旅行业者不负责补偿不足部分。第三, 制定模糊条款。例如, 规定旅游期间为旅游者全部提供2~3人间住宿, 而不说明档次价格。名为新马泰8日游, 结果夜晚出发清晨回国, 让旅程无形中缩水两天。

2 旅游者的权利

格式化合同是现代经济活动发展的产物。我们面对旅游合同格式化的现状, 不能因为其存在弊端就予以一概否定, 而应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其存在, 以充分发挥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实现鼓励交易的目的等积极作用。为此, 要对其加强立法规制, 在旅游立法中明确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即生活消费者。而旅游消费主要是通过与旅行业者打交道, 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 满足其旅游需求, 这种消费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生活消费, 因此, 旅游者享有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即享有下列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具体到旅游合同, 旅游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享受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旅游者有权对旅游服务进行自主选择, 旅游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 自主地选择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行社服务及在旅游过程中选购商品, 旅行社不得强行指定;旅游者有权获得真实信息, 各旅行社所做的旅游广告要真实可信, 如果以虚假情况误导旅游者或言过其实、以次充好则构成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旅游者有权按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

(2)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者最为关注的事务, 也是经常容易发生旅游纠纷的环节。目前, 很多旅游者已不满足于传统的旅游内容, 而追求新奇、刺激、参与性强的旅游消费, 如潜水、滑翔、蹦极、攀岩、冲浪、暴走、暴爬、穿越、速降以及各种特技表演等, 新潮多样, 但风险极高, 大多都是近几年的新生事物, 存在诸多问题, 直接威胁到旅游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旅行社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止暴力、意外事件等对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3) 医疗权。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如果发生疾病、受伤等事件, 有权享受所在地的医疗服务。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旅游者和当地居民, 外国旅游者和本国旅游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方面, 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区别, 即不能存在歧视待遇, 只要他能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支付规定的费用。

(4) 求偿权。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旅行业者索赔。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求偿权大致可分为:

(1) 物质损害求偿权。主要针对旅游者在旅游中所携带的财物的损失。这类损害在旅游活动中时有发生。

(2) 人身损害求偿权。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一旦人身伤害发生后, 旅游者应有权向旅行业者主张权利。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必须为每位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综合保险。当因旅行业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 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业者求偿。此时旅游者的保险权益也应同时转归旅行业者, 这既避免了旅游者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遇到的不便, 也能使旅行业者的风险不致过高, 同时增强旅行业者的服务和防范意识。

(3) 基于连带责任的求偿权。旅行业者应对于给付提供人、雇佣人、代理人等相关辅助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者应有权对此类损害提出求偿权要求。旅行业者对于给付提供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行为都应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承担相同责任, 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旅行业者因分工役使他人从而受益, 理应承担其危险性, 何况旅游者对于旅行业者选任辅助人通常又无影响力。因此, 为避免旅行业者逃避责任, 威胁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业者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的权利, 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4) 精神损害求偿权。不容否认, 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签订旅游合同都是为了得到旅游的乐趣。一旦旅行业者违反合同义务, 就会引起旅游者精神上的困扰, 例如失望、无奈、恐慌、丧失欢乐甚至痛苦。但笔者认为不应允许旅游者直接根据旅行业者的违约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如下:第一, 旅游者没有为此支付足够对价。旅游者支付的旅游费用, 只是为了得到旅行业者提供约定服务的对价。目前, 在我国旅行社组织旅游所得普遍偏低的情况下, 旅游者并没有为得到一定的旅游乐趣而支付额外的价金。第二, 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对旅行业者而言, 提供旅游服务的目的是赚取一定的利润。如果它承担的营业风险大大高于它可能获得的利润, 那么它就失去了生存空间。第三, 增加了交易成本。因为在合同法领域, 金钱只应用来补偿因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商业关系中没有感情伤害的余地。合同关系的目的不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利益而仅在保护其经济利益, 如果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在保护之列, 必然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当然, 因为旅行业者的违约行为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 如果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可以直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 时间浪费求偿权。这是一项旅游者较为独特的权利, 利用时间可以创造价值, 时间因此具有了一定的财产价值。因时间之经过而产生损害赔偿之债。旅游活动有较强的时间性, 旅游合同中明确了行程安排, 多数旅游者都会依此作出相应的时间安排。一旦旅程因旅行业者的原因而造成延误, 无疑会造成旅游者在时间上不必要的浪费。因此, 只要有可归责于旅行业者的事由导致旅游未依约定旅程进行, 不论是根本没有成行还是已经成行的旅程有变更或部分取消, 旅游者都可以请求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

(5) 解除合同的权利。旅游者并无参加旅游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强迫其参加或继续旅行。所以旅游者享有解除权。旅游开始前旅游者有随时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应当赔偿旅行业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旅游开始后结束前, 旅游者仍然随时有解除权, 但是应赔偿旅行业者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损害。但由于以下不可归责于旅游者事由解除合同的, 旅游者不应支付解约费用。例如:增加旅游费用的;变更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的;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旅游计划不可能实现的;因可归责于旅行业者的事由致使旅游约定计划无法实施的。另外,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解除合同后旅行业者还有协助的义务, 即出发后, 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合同, 旅行业者都有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的义务, 而费用的负担根据解除合同可归责的原因应有不同。

(6) 旅游者的替代权。旅游者签订合同出发前, 有时无法成行。选择解除合同, 不得不支付高额的解约费用;放弃旅行, 同样也会有巨大的损失。此时旅游者应享有替代权。替代权是指旅游者在缔约后旅游开始前因故不能参加旅游时, 由第三人代为参加的权利。此时, 旅行业者除非有正当理由, 例如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旅游的性质等, 不得加以拒绝。不过, 为了保护旅行业者的利益, 旅游者对因而减少的费用不得请求退还, 并且对因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7) 寻求救济的权利。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旅游者有权寻求各种可行的法律救济, 如协商、调解、仲裁、依照法律或合同向社会监督部门或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当局投诉以及诉讼。旅游者可以根据旅游纠纷的性质、状况、所掌握的证据以及旅行业者的态度等, 具体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3 旅游者的义务

(1) 给付费用义务。旅游者的主要义务是向旅行业者依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该费用包括旅行业者代办交通、膳宿、导游、游览等约定项目的必要费用以及旅行业者应收取的报酬以及合理的利润等。即使在旅行途中非因可归责于旅行业者的原因意外死亡, 旅游合同终止时, 旅游者对于其已享受的旅游服务也仍应支付旅游费。旅游者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给旅行业者。除约定的免费服务项目外, 旅行业者提供的其他服务, 旅游者接受的, 还应另外支付服务费用。

在商业实践中有的旅行业者以“零团费”、“低团费”、“负团费”吸引旅游者, 然后在旅程中巧立名目收取旅游费用, 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 从高额的回扣费中赚取利润。旅游者参加这样的旅游团旅游, 结果是钱没少花, 气没少生, 时间没少费。旅行业者提供旅游服务, 以获得相应的对价, 这是其主要的权利, 它又怎么会放弃该权利呢?因此, 旅游者应对旅行业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的价值有一定的常识判断力, 摆正心态以防落入旅游陷阱中。

(2) 附随义务。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征,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 (1) 提供真实资料的义务。旅游者应及时提交旅游所需的必要证件及相关资料, 并且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 协助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 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 (3) 守时、守法的义务。旅客应当遵守团队旅游确定的行程时间, 准时集合、出发、上车, 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英) 梅因, 沈景一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9, (97) .

[2]齐兴田, 徐淑梅.我国高危险性旅游项目安全保障系统构建研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 (3) .

[3]K.Swinton, Foreseeability:Where should the Award of Contract Damages Cease”in B.J.Reiter&J.Swan, eds., Studies in Contract Law (Butterworth, 1980) , at80-1.

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含义包括:(1)合同转让仅仅指合同主体变更,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2)合同转让的不是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本身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要求,否则,合同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针对合同义务转移)或者通知对方(针对合同权利转让)。(5)合同转让如果涉及到批准、登记手续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合同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权利的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拥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特别规定,三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从而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种合同权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可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那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种约定 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相反,如果在转让之后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的转让效力。而且,这种约束也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是依照法律不能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权利完全不同于转移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是应该通知债务人。没有经过通知,该转让权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

3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四是原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则担保责任因为债务的转移而归于消灭。《担保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前者指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指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综合,因此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于其中的合同权利转让部分和合同义务转移部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第5篇

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位于_______托管班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其中包括:部分物品(见清单)、现有托管班经营权及房屋装饰部分费用(房屋及除清单外其他产权归房东所有)。

二、乙方付给甲方转让费人民币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

三、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甲方给乙方开收据。

四、转让时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托管班归乙方经营,以前所有债务债权、水电费用归甲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第6篇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丙方: …………...公司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现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将该《……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

二、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合同》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

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第7篇

乙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需租赁乙方产权所有的房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共识,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同概况

房屋地点: 房屋面积: 房屋自然情况: 物品明细:

二、合同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自动解除相应权利义务。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合同金额:房租款为每月元;每年元。 付款方式:每 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租用乙方房屋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对房屋内部框架结构做实质性改动,在正常使用磨损情况下,合同到期尽量保持房屋原样将房屋交还给乙方。

2、甲方对租用的庭院将进行统一规划平整。

3、在租用期间水费、电费由甲方自行负责。

4、甲方在租用期间如发生人为灾害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支持并同意甲方对房屋统一规划。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需继续租赁,则甲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不得私自转租他人。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双方可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效力相同。(注:如有延期,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租金。)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第8篇

何为旅游合同?学界众说纷纭。台湾地区学者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司》第1条第2项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旅游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说。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

综上,笔者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旅行社的权利

(一)收客决定权。

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对于有特殊病史 (尤其是慢性病及易发性的疾病,如心脏病等的游客(游客应在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二)收费权。

旅行社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

(三)行程安排权。

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四)随团资格取消权。

如果旅游者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五)求偿权。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业务损失费,旅行社有权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六)追偿权。

由于旅行社方面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由组团社或签约旅行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责任是由其他旅游社 (如地接社) 造成的,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的旅行社追偿。

(七)紧急处置权。

因不可抗力,如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等因素造成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提前结束或不能给付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但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旅行社的义务

(一)依合同履行合同的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如实陈述旅游目的地概况的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有关宣传资料,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

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无权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

(五)可准许第三人参加或顶替旅游的义务。

如德国民法第651条之(1)规定:在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得请求由第三人顶替参加旅游。如果此第三人旅游的必要条件不足,或其参加违反法律规定或官署命令,旅游举办人得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

(六)承担瑕疵担保、赔偿义务。

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若旅游服务的质量存在缺陷,旅行社对于能够补救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若不能补救,则应相应地减少其已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七)先行赔偿义务。

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在旅游者游览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八)

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义务。

摘要:旅游合同既规范旅社的权利和义务, 也保障了旅行社的利益。由于各国旅游合同立法一贯倾向于给旅游者以更多权益, 给旅行社以更多的责任, 旅行社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实践中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 通过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就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权利及义务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旅游合同,旅行社,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林诚二:《论旅游契约之法律关系》, 载《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 (一) :总则.债篇》,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2]、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 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第9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甲方投资建设的年产3000万吨聚芳硫醚砜树脂及后续加工项目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公开招标并已向中标方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由于()原因现甲方将该项目中(设备工程)的中标方丙与甲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现就权利义务转让中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与丙方因公开招标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丙方同意甲方将该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消灭,因公开招标产生的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招标人、中标人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价款、质量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均对乙方、丙方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按招标文件与丙方签订()合同。

第六条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诉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

附件: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第10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 乡的“示范基地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

二、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向甲方履行的合同义务视为乙方已向丙方履行,甲方向乙方履行的义务视为丙方已向乙方履行。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两方重新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替代。如新签订的合同与原甲乙两方签订的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新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四、甲方与丙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部条件,由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第11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关于**工程的《合作协议》,现因乙方无力履行该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予丙方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予丙方,甲方同意乙方之转让行为。二、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权利均由丙方承继,丙方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三、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在履行《合作协议》中所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三方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如乙方已经收取的款项是否应向丙方转移,工作的移交(包括文档资料的移交)和确认等等。

五、转让费用: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支付乙方**元,该费用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友好协商解

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权利义务确认协议 第12篇

甲方(出借人):份证号:

地址:

乙方(出借人):份证号:

地址:

丙方(出借人):份证号:

地址:

甲方、乙方、丙方就与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年月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利率为%,借款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达成一直,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乙方、丙方均为前述借款的出借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其中甲方出借金额为为人民币(大写),占总金额的%,乙方出借金额为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占总金额的%,丙方出借金额为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占总金额的%。

二、为方便办理有关 手续,经甲方、乙方、丙方共同协商,决定由甲方作为三方出借人的代表,在前述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和抵押权人的名义,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中所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乙方与丙方要予以协助和配合。甲方作为出借方的代表,必须确保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手续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否则承担全部责任。借款方的相关凭证、资料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丙方两方如需查看你这些凭证、资料,甲方有义务提供;如遗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乙方、丙方三方一致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后,在指定的时间内

将出借本金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统一汇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如乙方、丙方两方中某方因故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借款本金汇入甲方账户,造成的利息损失按谁责任谁承担的规定实行。甲方在收到全部出借款本金后需即使汇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如挪作他用或因故延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因特殊原因撤销此笔借款,甲方需在第一时间将出借款本金汇回乙方、丙方两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乙方、丙方按照利益与风险与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与承担的原则

进行合作。

1、对借款人所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甲方、乙方、丙方按各自的出借比

例收取,不论出资额的大小,三方均同时收取;

2、对借款人所归还的借款本金全部或者部分本金,甲方、乙方、丙方

按各自的出借金额或者比例收回,不论出资额的大小,三方均同时收回;

3、若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违约给甲方、乙方、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丙方应按照各自的出自比例分担。

4、在履行前述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如因债务人违约,需采取实现债权

(如诉讼等)时产生的一些费用,甲方、乙方、丙方需按自己的出资比例分

担,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追索。

5、甲方不得凭借前述合同中的出借人和抵押权人的名义,做出任何有

损乙方、丙方的权利;乙方、丙方也不得将本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推

卸给甲方。

四、未尽事宜可补充:。

五、若各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第13篇

方:番禺****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授权代表人:

职务:

法定住所地:

话:

传真:

方: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住所地:

话:00852---**** ****

方: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话:********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番禺市房地产********** 总合同书(修正本)》,现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拟将其在该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丙方,根据该合同书第十四条的规定,甲方放弃优先承让权并同意乙方将其在合作合同书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丙方,并由甲方负责向有关机关报批及办理相关手续。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权利转让相关事宜作出如下协议:

一、部分权利转让内容: 仅限于甲、乙双方原合同书中乙方与甲方合作开发位于******2800M2,即42亩的建设用地的开发权利及收取该土地出租租金权利。具体操作规程及投入资金、利润分配方式及比例、土地租户资料的转移等等具体合作方式及条件,由甲、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书执行。

二、甲、乙双方基于原合同书产生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债权债务与丙方之关系:

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有关成立合作企业的所有相关权利义务及乙方在部分权利转让给丙方之后应对甲方继续承担的所有义务均与丙方无关,丙方无须承担或承接任何义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违约责任以及因转让权利之后乙方仍需对甲方继续承担的债权债务等也由乙方与甲方另行协商解决,与丙方无关。丙方只需负责因受让乙方开发上述土地权利而与甲方另行签订合作合同之后,基于新的合作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债权债务等。

三、甲、乙方双方原合作合同与甲、丙双方新合作合同的关系

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原合同书中关于转让给丙方的部分权利即时终止,丙方所受让的该权利即时产生,具体权利的实现方式等内容以甲、丙双方另行签订的合作合同书为准。即原合同、新合同之间权利方面无相互冲突的内容。

四、本协议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协议份数、生效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于****年

日签订于广州市番禺区。本协议正本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主管机关一份;报批机关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本协议产生争议,三方一致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附件:

(1)甲、乙双方原合作合同书;

(2)原合作合同批准文件。

甲方:番禺房地产****总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香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方:广州市****有限公司

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第14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因业务发展和整合需要,对其资产进行了统一管理,并依法成立了地区总部丙方。鉴于此,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在丙方成立前的部分主营业务由丙方继续经营。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中甲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甲、乙双方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丙、乙方继续履行和承担。

2、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三方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15篇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也即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底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二)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解决,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3)

(4)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经

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

(2)“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只作为备案合同的解除仍然生效,但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某种行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精选15篇)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第1篇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书甲方:程昱智乙方:刘运龙因程昱智是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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