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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金融顾问合同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常年金融顾问合同(精选11篇)

常年金融顾问合同 第1篇

常年顾问合同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任乙方为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委派将委派律师和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甲方指派联系人负责转达业务需求和准备材料、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乙方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3、协助甲方起草、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

4、参与甲方有关的非诉讼事件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5、应甲方要求为其诉讼或仲裁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处理其他性质案件;

6、协助管理制度、合规执行等内部审查工作,应甲方需求出席内部会议;

7、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查甲方的客户情况;

8、其他双方商定的业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应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3、乙方担任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意见;

4、乙方在涉及甲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对其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依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信息、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按时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与其他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费用和承担方式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乙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通讯、交通等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行政等诉讼或仲裁案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壹年,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3日,到期前一个月内可续签,内容的更改需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7层2002室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00025 代表签字: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 电话:010-65325588 传真:010-65323768 邮政编码:100020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12年1月13日

常年金融顾问合同 第2篇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  年  月  日之前再支付  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常年金融顾问合同 第3篇

合同是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 同时也是产生争议和纠纷的根源。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 合同管理中有关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 而且还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 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企业合同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大型企业, 大多数由老国企改制而来, 内部管理仍无法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烙印, 在合同管理上表现为对契约的不重视, 把合同简单等同于一种形式。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可以概括归纳为:

1、合同法制观念淡薄, 风险意识差。

有些企业合同法制观念淡薄, 重大的经济行为, 仅靠个别领导表态或一纸“意向书”, 不签订合同就开始履行, 一旦发生纠纷, 企业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有些企业虽然签订了合同, 但在合同签订前, 未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格审查, 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或无法实际履行。

2、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些企业没有建立系统的合同管理制度, 从签约前的合同谈判到合同履行完毕, 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标准;有些企业虽然有合同管理制度, 但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科学、不规范, 缺乏可操作性而未能落到实处;更有一些企业的销售人员动辙代表企业签订大额合同, 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 又无身份证明书。

3、企业合同文本制作不规范。

有些企业的合同名称不准确, 有的合同张冠李戴。比如明明是承揽合同, 做成买卖合同, 就有可能导致承揽企业多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那些义务, 或者放弃留置权的优先适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按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合同管理工作可分为三个大的控制阶段。即合同的签订——事前控制阶段;合同的履行——事中控制阶段;合同纠纷处理——事后补救阶段, 每个阶段的风险控制都是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1、合同的签订 (事前控制阶段) 管控重点和对策

第一, 搞好尽职调查, 明晰合同主体身份。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信状况, 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第二, 慎重填写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第三, 如果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文本中常有“其他”或空格。如果在这些“其他”项或者空格处没有内容的话, 应写上“无”或相同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空着。最后还应注意订立合同应写清楚两个条款:一是“本合同每一页都应由双方加盖公章, 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 该页内容无效”, 以防止换页;二是“本合同内容如有修改, 应在修改处加盖双方公章, 无公章或只有一方公章的, 修改后的内容无效, 合同内容以修改前的为准。”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 (或授权人) 是否相符。

2、合同的履行 (事中控制阶段) 管控重点和对策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主要是保证合同按照约定正常履行, 处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合同实施的情况, 做好合同履行中的书面记录和会签资料等并妥善保存, 及时判断处理出现的可能导致违约、合同解除的意外情况等。如果在缔约过程中未能将风险防住或出现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况, 则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力竖立起第二道防护网, 在履行过程中进行防范和保护, 主要在表现为各种抗辩、变更、通知、解除、终止等。

3、事后补救阶段——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纠纷处理是合同签订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合同管理者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手段。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协调控制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 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科层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 如何处理好一些关键关系, 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1、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 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 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 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 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耐性建议与解释, 争取得到权利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2、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 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 也应不断学习, 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 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3、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 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 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 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 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 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 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 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 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欧阳秋:《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 (6) 。

常年金融顾问合同 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必要性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注册的中小企业约有2300万家。如此规模庞大的市场主体在国内和国际市场日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大环境下,企业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处理涉诉纠纷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消防员理论”,只有在企业涉诉时才聘请律师来“灭火”,聘请律师仅仅是为了“打官司”;第二种是“企业保健医生理论”,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内部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需求处理一些涉诉纠纷。相比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显然是比较狭隘的,“打官司”仅仅是一种公司涉诉后的时候补救办法,而不是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部。第二种观点较为准确地概括了法律顾问对于企业作用。笔者将从如下八个方面分析法律顾问作为“企业保健医生”的作用。

1 为企业做法律体检

越来越多的律师在担任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后,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从财务制度、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帮助企业查找问题。针对企业出现的问题,为企业“量身定制”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对策,以增强企业抵抗法律风险能力。

2 帮助企业负责人远离刑事犯罪风险

有人称:“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或许有些可夸张,但却反映出中国企业家面临复杂的法律环境。下面这十项刑事罪名就是悬在中国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非法经营罪、虚报破产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多少人辛辛苦苦几十年终于把企业做大做强,可是因为自己不懂法,又没有法律顾问给予及时的风险提示,被搞得身陷囹圄。企业负责人被监禁,对于大部分企业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其损失要远远大于几笔生意的失败。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家远离犯罪,就是在保护企业。

3 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企业负责人法律素养较高的体现,也是其具有前瞻意识和现代意识的表现,其所领导的企业,必然会给客户留下遵纪守法、讲究诚信、管理规范的印象,进而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这也有助于督促合作伙伴诚信地开展合作,认真地履行合同。

4 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交易风险和经营陷阱严重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了摆脱此类困扰,中小企业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在保证交易风险与成本能够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底线之上,制定相应法律方案加以弥补,并逐步建立起融合生产、营销、财务、人事、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综合性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5 解决法律纠纷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能够预见一些企业可能发生的纠纷,因而可以在企业发生纠纷之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在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这样就避免了因仓促聘用不了解纠纷情况律师介入而导致对己方不利的后果。

6 协助企业进行商务谈判

在企业进行商务谈判前,法律顾问利用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权利帮助企业对谈判对手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对手真实情况做到知己知彼,为企业在谈判中占得先机提供有力保障。在商务谈判过程中,法律顾问凭借完备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谈判经验、超脱的地位、灵活的战术,又能够保持旁观者的清醒认知,理性的为企业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在谈判达到满意的结果后,法律顾问会在第一时间起草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谈判成果,经双方当场签字后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就降低了因事后对方反悔而失去谈判成果的风险。

7 搭建企业间的沟通桥梁为企业带来商机

中国人碍于情面往往在合作过程中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利益问题和产生的误会,难以启齿。法律顾问可以代表企业与合作方将这些利益问题予以书面形式的明确,并与合作方及时进行沟通,消除误会。此外,法律顾问往往服务于多家企业掌握了大量的优质信息资源,同时又深得顾问企业的信任。法律顾问只要将这些信息资源整合,就很有可能促成顾问企业之间的合作,为其带来商机。

8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规范化管理

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化管理是任何一个中小企业发展成为大型企业的必备条件。随着企业资本、业务、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若延用以前相对随意的管理模式,企业必将陷入各种混乱,而以失败告终。法律顾问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明确各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机构的职能,不断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法律顾问通过为企业制定一系列人事、财务、日常工作等内部管理制度,来推进中小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9 结束语

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已经无法满足当今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聘用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保健医生”式的服务,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法律顾问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将在保证企业安全、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合作、规范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亚飞.分析如何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1,(5):32-33.

[2]杨林山.浅析企业聘用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作用[J].文科爱好者·教育教学版,2009(2):11.

[3]周林.中小企业聘用法律顾问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论坛,2006(2):86-87.

[4]米黎.重视法律事务重用企业法律顾问[J].经济视野,2013(3):411.

[5]刘一坤.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现代企业经济发展[J].科技与企业,2015(01):29-30.

作者简介: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5篇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签订地:宁波江东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因自身业务发展及规范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5.3.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具体、合理的要求,并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5.4.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5.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5.6.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7.3.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6篇

编号: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法律顾问,为其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之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指派 律师牵头的律师团队为具体承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将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在承办律师的统一安排下,另行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等相关人员参与处理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传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甲方的利益,为甲方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咨询服务;

2、帮助甲方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或法律文书(不包括第本条第10款约定);

3、应甲方要求,向有关相对方签发律师函;

4、应甲方要求,为甲方人员提供培训,为甲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5、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法律依据;

6、应甲方之要求,对甲方所起草甲方公司的“三会”议事规则、决议、纪要、授权文件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7、为甲方业务经营中可能涉及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8、根据甲方另行委托,向政府及监管机构就专门事项提交法律意见或报告;

9、根据甲方另行委托,为甲方股权融资等重大投融资活动提供谈判、合同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等;

10、根据甲方另行委托,参加有关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11、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标准

1、服务期限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2、甲方需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服务或参加诉讼、调解、和解或仲裁等活动时,乙方应及时、高效地给予甲方法律帮助。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上述第二条第8、9、10项法律服务需另外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依据律师行业通行收费原则和办法确定的收费标准适当8折优惠收费。

3、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受甲方委托外出,在福州市区以外所发生的差旅费(如住宿、交通、餐费等)并不包括在上述律师费内,由甲方另行按照乙方提供的票据予以报销。

4、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所需支出的第三方收取的必要费用(如查证费、法院或政府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先行垫付的,根据相应凭据向甲方实报实销。

第四条 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

(2)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3)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 2

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乙方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乙方和经办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保密

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

第六条 避免利益冲突

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延期利息。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以下无正文)3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双方当事人签署页】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2017年 月 日

乙方:***律师事务所(公章)

授权代表: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7篇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乙方: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定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年,自年月日计算起。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并成立以律师为负责人的律师顾问团,遇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增加工作人员。

三、甲方委派负责管理外聘律师,指导并对乙方进行项目联络、信息沟通、传达甲方各项要求、想法及工作目标。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则,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积极为甲方提供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和法律意见,提供高效率、多方位的法律服务。

五、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如甲方提供情况与事实不符,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

六、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授权范围,善意、积极、合法地开展工作,对接触到的甲方各类商业机密和内部情况采取保密措施,并承担因泄密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法律服务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

1、强化预防性法律工作,为甲方营业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

2、出具《法律意见书》。凡是甲方重大经营活动需要提供法律依据或咨询其它事项时,均由乙方出具加盖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公章、主办律师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担保。

3、帮助甲方制定、修改商务合同、协议,使每项具体经营行为规范化。

4、协助甲方处理与政府管理部门、客户、业务合作机构、新闻媒体等专业部门发生的法律关系。

5、为甲方职工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处理内部法律关系。

6、参与甲方企业经营、机构设置、融资等行为,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7、督促和监控合作对象按已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义务,必要时代表甲方对其经营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8、应甲方要求参与商务谈判,在了解谈判项目和甲方意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收集有关资料、情报、法律依据,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配合甲方制定谈判策略和方案,并审核对方提供的各类文件,在实质性阶段解决谈判中出现的各项法律问题。

9、办理与委托业务相关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事项,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办理该项业务总标的额在十万以内的免收费用,总标的额超过十万元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优惠收费。该项业务总标的额虽在十万元以内,但案情复杂且对甲方商誉影响重

大的案件,可经协商收费。

10、债务清偿,采用函电索取、调查取证、非诉调解、诉讼代理、财产保全、执行代理等手段为甲方清收欠款。

11、协助甲方制定、修改各项管理制度,避免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2、其它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和咨询,专项法律事务代理按国家规定标准优惠收费。

八、如乙方代理甲方参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和财产拍卖、变卖程序或代理甲方下属机构专项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期间发生的代理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广告费、公告费、税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异地承办业务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的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办公场地租赁费用、乙方聘用人员酬金、文书制作费用等办公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实际情况,双方商定乙方律师顾问费为人民币元/年(大写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十二、如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应退还甲方所付费用,并按双方约定费用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乙方应接受甲方上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若甲方上级要求与乙方解聘,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自动解除。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乙方:

河南省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8篇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

邮编:xxxxx 电话:xxx

传真:xxx 电子邮件:xxxx@163.com 联系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委派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xxx__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务。甲方指定_______(先生/女士)协助顾问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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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涉及某项专业领域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委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乙方亦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该专业领域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日常业务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对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及专项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3、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相关法律事务文书及规章制度;

4、参与甲方重大业务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5、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或行政处罚、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以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现场服务方式解答日常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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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书面方式就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服务时限

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的,服务地点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当提前24个小时通知乙方;服务地点在济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需提前48个小时通知乙方;服务地点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外的,需提前72个小时通知乙方。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应当提前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清晰地向乙方提出委托顾问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目的等;

2.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

3.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法律顾问事项应进行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4.及时答复乙方就提供法律顾问事项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5.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六条 乙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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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负责、及时地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法律顾问事项,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3.为甲方提供其它法律顾问服务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其通报承办事项的进展及相关情况。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第七条 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1、法律顾问费每年

元,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当法律顾问费。

2、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或者为甲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者办理其他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的%支付律师费。

3、乙方律师应甲方要求出差办理顾问事项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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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法律顾问事项的交接,并结清相关费用。

如果甲方未及时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合同,均不影响已委托专项法律事务的进行,乙方必须以同样的勤勉、注意、谨慎、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也需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第十条 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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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首部所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即为双方共同确认的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邮箱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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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财务顾问合同-范本 第9篇

()顾字第号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财务顾问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及费用

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分为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两部分。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常规性的服务;专项顾问服务为有选择的针对性项目提供的服务,是在日常咨询服务基础上增加的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特定项目提供的专业财务与投资顾问服务。

(一)顾问目的1、对创业、再创业企业的全程投资、融资、经营、管理、上市的策划-咨询-服务;

2、利用市场融资的方式提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使企业市场份额快速增长;

3、利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形成资产的多元化经营,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4、利用资本融资的方式提高企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和化解不良资产与危机的能力;

5、提高企业发展的再投资能力,向国际化、规模化、科技化的立体经营的方向发展;

6、其他。

(二)服务内容

日常咨询服务

1、财务咨询:为解决企业的资产结构合理性问题、投资与财务支付的风险问题、合理纳税问题、投资赢利与投资保障问题、财务结算的合理性问题、项目预决算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为国有与民营企业改制、不良资产改造、重组上市、资产置换、股权业务代理、托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咨询、服务。

2、投融资咨询: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投资资金短缺、流动资金不足、项目资金不到位、缺少融资渠道等问题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3、政策法规咨询:乙方利用本公司财务顾问网络及时发布与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正确认识与理解运用投资财务技巧,合理使用金融财务工具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4、产业发展方向、行业科技信息与投资经营管理指南:乙方利用本公司网站提供宏观经济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的有关研究报告,并为甲方提供自身经营所涉及的科技、财务、投资、上市的经营管理运作指导。

5、专项顾问服务:另行签订专项顾问服务合同

(三)服务方式

1、日常咨询。甲方通过乙方网站及在线MSN提交项目,发布需求和顾问咨询需求,乙方通过网站平台发布日常咨询服务之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等。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经乙方同意,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协助谈判、定期举办培训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

(四)服务时间及费用

1、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2、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常年财务与投资顾问,咨询顾问费用共计人民币整。在本协议签定后3日内首先支付。

3、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协助谈判、定期培训、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4、服务收费参考乙方提供的标准确定。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有关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和遗漏必须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3、按双方协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和相关的差旅费用。

4、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为甲方制定的财务策划报告、投资计划书、融资方案、市场拓展与上市融资相关的材料与文件以及转载从乙方网站上获得的信息。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合同。

2、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敌意业务的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愿与甲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负责建立维护本公司网站,确保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正常执行。

4、乙方为甲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

三、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法院为解决本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权人代表:授权人代表: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10篇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2010年1月甲方组织的邀请招标活动,乙方报价为万元;经甲方评标及报请公司批准,决定聘任乙方作为甲方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并严格遵照甲方相关招标文件(详见附件一)及乙方投标文件(详见附件二)就常年法律顾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法律事务服务内容

一、乙方作为甲方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招标人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参与商务谈判,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重大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商标、专利、股权(或资产)的质押(或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资产转让过户登记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对经济活动或纠纷提出处理建议等,以及其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对于甲方要求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服务,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要求另行计费;如该事项确实难度较大或劳动量较大,则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展的前提下先行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相关要求。

三、如有重大经济活动或诉讼发生而需要委托律师机构办理的,原则上甲方有权通过招标或比选活动确定代理机构,且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一)如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确定由乙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当就费用等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如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原则上标的或难度较小的采取一次性费用代理方式,标的或难度较大的诉讼采取 1

风险代理方式,具体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为万元(大写:万元)。

该服务费由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且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及本协议相关约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本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已包含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通讯、食宿、文印等其他费用。

(一)如在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因甲方要求办理事务确需在工商、司法等政府机关发生费用或发生其他必要费用,则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凭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由甲方报销;

(二)交通费方面

1、如在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如应甲方要求在大成都范围(即包括成都市周边全部郊县在内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不另计费的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则相关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应甲方要求而须自行超出大成都范围办理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则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相关费用:

如中标人自行驾驶车辆外出办理法律事务,(1)如乙方自行驾驶车辆外出办理法律事务,则由甲方凭甲方提供出差当天的的合法有效单张汽油票据及往返过路费票据报销;

(2)如乙方自费购买公交车票,则由甲方凭乙方提供出差当天的合法有效交通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及时通报服务进展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对不能胜任的承办律师有权要求更换。

二、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的本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报酬、报销、补贴、津贴或者馈赠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指派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服务进展情况,遇到重大决定,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二、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三、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如出现甲方投诉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代理工作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予以更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五、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现场法律服务,乙方应当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文件传递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只能提交证据复印件或复制件,证据原件或底稿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因证据原件遗失而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承办律师因案情需要必须借用证据原件或底稿,应当由乙方代理律师书面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归还时间。

二、双方文件往来应当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因文件缺失导致的不利后果将根据签收记录确定双方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对于甲方要求乙方到现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而乙方累计超过三次未到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二、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如甲方认为相关律师不称职或不敬业,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选;如乙方拒绝更换律师或者更换两人次律师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三、如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

额等同于服务费)。如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则甲方有权在相应损失额度内核减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汶川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主要内容,需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未经涂改的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

常年金融顾问合同 第11篇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武汉福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

甲方兹同意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聘 请

1.1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期限5年,即从 2017 年至 2021年止。

1.2 乙方指派律师 邓俊波、杜娟等,按照甲方指示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服务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第二条

服务范围

乙方按甲方指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就一般性法律事务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

(2)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完善各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甲方要求为其每年安排员工法律知识培训;(4)协助修改或完善一般性法律文件;

(5)协助或代表甲方参与一般性商业谈判或调查;(6)处理涉及项目融资、担保安排、债务重组等法律服务;(7)提供资产重组、公司上市、债券发行等证券法律服务;

(8)从事专项的法律尽职调查取证和协助审核具体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9)其他法律事宜。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

3.1.1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定后壹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作为2017基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乙方应在每年12月18日前支付下一法律顾问服务费。

3.1.2乙方协助以非诉讼、诉讼或仲裁方式进行债务追收或处理其他商业纠纷收费标准:乙方代理甲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立案前按诉讼标的额1%一次性支付基本案件服务费,待具体个案回款后3日内再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9%向乙方支付专案法律服务费;乙方代理甲方作为被告应诉的,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3.2 甲方指定余东为联系人(tel:***)与乙方联系。3.3 法律服务费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支付:

(1)以“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为抬头,开具支票交付乙方;或(2)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三阳路支行 开户名称: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 银行账号:42001***3926 第四条 费用支出

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如须到武汉市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办案费用,包括合理的交通、食宿和政府收费,应由甲方负担。如乙方预先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之正式发票或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实报实销。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部为进行法律服务所必需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甲方签署合同前需交由乙方审批,否则,由该合同导致的一切诉讼或非诉纠纷乙方将按以同类法律服务标准另行收费。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6.1 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或询问应作出及时和全面的回答; 6.2 乙方有义务依甲方要求向其定期提供书面业务进展报告;

6.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对任何披露;

第七条

终止

若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在期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合同。第八条

其他

8.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同意。若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所付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若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退还协议未履行期间的顾问费。

8.3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及律师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户(签章)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签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二○一七年

二○一七年

常年金融顾问合同

常年金融顾问合同(精选11篇)常年金融顾问合同 第1篇常年顾问合同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甲乙双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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