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租用合同
土地流转租用合同(精选9篇)
土地流转租用合同 第1篇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置,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按时向甲方交付租金。
7.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承租前一个月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违约金每亩人民币贰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天按当年租金的0.5‰承担违约金。
3.如果甲方土地有历史遗留问题或者与政府的其他项目相抵触,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七、其他约定
1、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不限于租金减免事宜)。
2、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征收土地,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及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并报村委会备案。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签订本合同时,对甲方留在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由甲方处置,必须在土地交付日期前清理完毕,土地交付后甲方没有处置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乙方处置,甲方无权干涉。
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则遵循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
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4.乙方可以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
流转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富兴乡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备案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村委会:(章)
签订地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流转租用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1、租赁土地内所涉及的树木或其他建筑设施,由甲方负责与原承包人商谈,合理评估并经乙方认可同意后,由乙方出资赔偿。 2、现有的坟地不再迁移,但新坟头一年以后由乙方进行平整。
五、租赁费标准及支付时间:
按照每年每亩 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第一年土地租赁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以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由甲方负责兑现给农户。其间调整一次租金,从 年 月 日开始,每年每亩租金为 元,直至合同期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切实保障做好村民土地租赁工作,协助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的土地,协调处理本村村民、周边村或农户与乙方发生的边界、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保证乙方租赁期间权益不受任何侵犯、损害。 2、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监督乙方将应支付原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租金,落实到所涉及租赁土地的农户。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占用租赁给乙方的土地。
七、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费;
2、租赁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出终止该合同。租赁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地面附着物的相应补偿;
3、在租赁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臵权和收益权;
4、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正常情况下,合同期内如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土地并要求乙方恢复地貌,地貌逾期3个月不能恢复,地上所有附着物归甲方所有。合同签订时,乙方先交足土地恢复抵押金每亩1200元。在土地恢复交还农户时,甲方验收合格后,将抵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此抵押金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复耕完成后,全部返还乙方。
3、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如发生与第三方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变化,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实际经营公司名称的变更,变更公司名称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法转让,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3、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2、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因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十、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政策执行,由甲方所在地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农业局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期内,凡涉及到已租赁土地的所有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如各种补贴),由乙方享有。但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归甲方原农户所有。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上级停发原农户直补等,该相应金额由乙方补齐。(以粮补发放面积为准)
2、在合同期内,在不违反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如乙方需将整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确定租金的支付方式。
3、在土地租赁期内,如租赁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后,土地本身的永久征地补偿及甲方财产由甲方获得,土地附着物及乙方相关配套设施赔偿由乙方获得。但经评估签字后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干净,否则视为放弃附着物。
4、在土地租赁期内,乙方应对甲方现有机井和浇地垄沟进行保护和维修,如造成甲方机井和垄沟损坏,乙方必须负责新打机井和维修垄沟,合同到期交还甲方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5、在土地租赁期内,乙方根据整体实际需要,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与之相关的大棚、道路、餐厅、办公、养护房、接待、观光等基础配套设施投资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在批准后施工。并按合同签订时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超出部分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
6、土地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承租。若乙方放弃承租,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6个月前开始恢复地貌,并自行处理好自身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按期交还甲方土地。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乙、签证方(XXX镇人民政府)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XX市农业局土地租赁部门、XX市档案馆、XX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如生态观光项目未获批准,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将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签证机关。
甲 方:XX市XX镇XX村村委会(签章) 法人:
乙 方:XXXXXXXXXXXXXX公司 法人: 经办人:
签证机关:XXXXXXX镇人民政府
(签章)
10月12日
(签章)
土地流转租用合同 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农村土地出租排水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订立。
鉴于乙方租赁甲方_______为生产排水使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村土地出租排水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用地点、面积与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租来的_________水库的_________亩作到生产排水使用。
第二条 租用时间与补偿金额
1.租用时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每年付给甲方补偿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2.乙方补偿给甲方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大塘污染死鱼损失费_________元。
第三条 补偿金额与付款方式
1.乙方每年付给甲方补偿金_________元。
2.乙方于_____年____月 ____日前付给甲方_____年大塘污染受损的补偿金_______元和_____年补偿金______元(共______元整),余下的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余款_______元全部付清
3.______年至______年的补偿金额每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即____________元,第二期______月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给甲方有利补偿后,甲方提供大塘_________亩面积给乙方作生产排水使用。
2.甲方可在大塘_________亩面积范围内进行养殖,但乙方再不负责塘内养殖后果责任。
3.甲方保证乙方生产处理后的水排入大塘内,但乙方的余泥不得排入大塘内,否则由乙方清理。
4.甲方在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的3年内,每年无偿提供_________给乙方。
5._________年乙方无偿派出钩机帮助甲方一周的时间挖深鱼塘。
第五条 协议变更与不可抗拒因素
1.本协议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任何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如有变更须经甲乙双方代表商定后加补充协议。
2.如因有国家政策性变化及天灾不可抗拒因素所致,乙方应在下一年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3.乙方若不按期付清补偿金给甲方,尚欠补偿金余额,则按银行同期存款计息补偿给甲方。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养殖场;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工业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约定补偿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土地流转租用合同 第3篇
近年来, 临洮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紧紧围绕“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的目标,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前提下, 严格遵循“平等协商,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合理有效配置耕地资源, 积极引导群众多形式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有序流转, 促进了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2014年按照中央提出的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主体流转的要求, 鼓励和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流转, 不断提高规模化程度, 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为主, 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农户土地面积不断增加, 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临洮县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100.8万亩, 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17.12万亩, 流转率16%, 其中转包8.27万亩, 转让0.15万亩, 互换2.05万亩, 出租6.16万亩, 其他0.49万亩;签订流转合同2.8万份。
二、临洮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㈠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够规范随着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 在流转合同中没有标明流转双方情况、地块名称、四至界限、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限、流转方式与实际流转方式不符、责任不明确、条款等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 甚至个别农户在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只是口头协议, 为今后发生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留下了隐患。
㈡土地流转服务仍不够到位, 致使合同不规范运行乡镇和村委会对合同的审核鉴证监督不力, 流转交易没有全面展开, 农村土地流转只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将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和农户联系在一起进行协商, 签订流转合同, 服务机构参与的力度不够。出现流转费协商不具体、合同与当地实际不符、合同过期、无委托代理等问题, 甚至出现个别经营主体和村委会签订一份流转合同, 而没有经营主体同每户承包地农户签订合同的。
㈢个别流转经营主体不按流转合同规范履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活动虽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但个别流转经营主体并未按合同规范履行。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流转的发展, 需要我们深入实际, 调查了解, 确实查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流转合同与实际运作相脱节的具体情况, 完善规范流转合同的运作机制, 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注意的事项及解决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注意的事项较多, 笔者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时签订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和解决措施作以归纳。
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内容及规范填写
1.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流转方 (出让方) 、受流转方 (受让方) 的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当事人是农户的, 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 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 (地块名称) 、四至坐落 (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 和面积 (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 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 即1996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因此, 签订合同时, 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25年12月31日计算。如2013年9月30日签订合同, 到2025年流转期限为12年, 合同自2013年9月30日起生效。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 计算年总流转费, 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的方式。
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解决措施
1.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乡镇、村要做好监管, 相关部门共同监督防止改变用途。
2.违约责任。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 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内容完善, 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3.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流转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 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既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也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土地流转合同以乡镇为单位, 统一规范合同文本。乡镇现设有土地流转服务站, 具有指导签订流转合同的职能, 对本乡镇的流转价格、用途等流转内容较为熟悉, 甘肃省土地流转合同样本目前都有, 因此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实际有操作价值的流转合同是当务之急。
5.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 对未续签的及时征求农户意见, 或办理续签手续, 或退还农户土地。对期限过长、补偿过低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检查, 依据情势变化及时纠正, 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订的表式流转合同予以纠正, 未纠正的, 必须按规范文本及时纠正。土地流转合同应该是农户与流转入土地的一方直接签订, 否则予以纠正。
6.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 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7.当事人可约定的其他内容。对于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详尽的、涉及具体利益必须注明的事项。如灌溉水费由流转的哪一方具体交纳等, 这些事项应由流转双方协商而定, 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摘要:文章介绍了临洮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分析当前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 提出解决措施。
土地流转租用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与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4—0109—02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然而,《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那么,与登记设立相比,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究竟具有何种影响,实有研究之必要。
一、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
1.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内部流转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是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乡土社会里,基于“熟人社会”的语境,交易双方对于每块土地四至的状况都了然于胸,加之乡土社会特有的居住方式决定了内部信息的高度流通性和共享性[1],乡土社会成员对于彼此承包地的权属状况也都知根知底。即使有少数常年举家外出的务工人员对其不甚了解,也能很轻易地通过原本建立的人情网络了解到意欲交易的家庭承包地的权属状况,其搜集信息成本极低。故而采取合同生效设立模式,其交易双方不仅无需承担信息公布成本,而且搜寻成本极低[2]。可见,当发生承包地”内部流转”时,基于“熟人社会”适用语境,合同生效设立的交易成本较低。根据法律经济学原理,农业生产技术既定的条件,可以假定农业生产产出一定,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增加合作剩余,而合作剩余的增加可以使当事人具有了更多的讨价还价的空间,从而加大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外部流转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是指出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潜在的受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人,自然也就不具备乡土社会内部成员所具备的“地方性知识”。因此,与潜在的出让方相比,潜在的受让方在交易标的物的权属状况的了解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采取合同生效设立制度,潜在的受让方又缺乏通过查阅登记薄了解标的物权属状况的渠道。为了确保流转安全,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测的损害,潜在的受让人只能亲自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标的物权属状况。如此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由此可见,与登记设立制度相比,合同生效设立制度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成本增加。根据法律经济学原理,交易成本的增加,致使合作剩余减少,也就使得当事人之间讨价还价的空间减少,从而降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功的概率。由此可见,合同生效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部流转具有阻碍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是两方面,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具有促进作用,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只不过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的比例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比例较低。如前所述,根据江苏省的实地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高达81.94%,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只有18.06%。举重以明轻。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比例尚且如此之低。那么,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比例可想而知。何况,根据我们十省的深度访谈得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中,为数不少的受让人也是通过乡土社会内部的“关系人”的“穿针引线”而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内部“关系人”的“地方性知识”了解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不必自己调查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而致使交易成本的增加。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合同生效设立制度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负面影响。权衡利弊得失可知,就总体而言,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促进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促进作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比例呈负相关性,即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比例的逐渐提高,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促进作用会逐渐较小。甚至,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达到一定高的比例时,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不但不会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反而会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与互动
1.现行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及《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关于此种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律条文并无现成答案,学者之间也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物权法》第129条规定,互换、转让的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故《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所规定的登记应定性为民事物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应解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3]。另有学者认为,此种登记应定性为行政登记,而非民事物权登记。其主要理由为:其一,此种登记应为政府的单方义务,并不以承包方申请为前提条件。而民事物权登记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条件的,若当事人不予申请,政府并无登记之义务。其二,此种登记主要是政府为了掌握我国农用土地的地域分布和利用状况而进行的一项土地行政管理工作,故具有行政管理目的。而民事物权登记主要是起到公示物权的权属状况、促进交易的作用,故具有民事目的[4]。
可以说,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也比较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本来面目。除了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所提出的几点理由外,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认定为民事登记的另一个理由为:如果将《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认定为民事登记制度并解释为设立的对抗要件,那么,将无法理解和定位《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因此,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定性为行政登记,而非民事物权登记。
2.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定性为行政登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具有民事功能。如同民事性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具有行政方面的功能一样[3],行政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也具有民事方面的功能。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在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同时,也附带具有了证明承包方享有用益物权的民事功能[4]。对此,笔者深表赞同。因此,就民事功能层面而言,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权功能,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权功能,两者相辅相成。
3.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互动。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难以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农地承包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生效设立制度本身具有天然的不足,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中,具有公示功能不足之缺陷。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民事证权功能,但对于其是否一定具有民事方面的公信力,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弥补合同生效设立制度这一缺陷,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行政功能的同时,可以对其作如下适当的民法改造:(1)赋予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以登记推定力;(2)赋予善意取得人享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权利。如此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就具有了更强的公示力,能更好地发挥其证明功能,弥补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公示功能不足的缺陷,实现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登记制度之间的互动,从而更好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顺利进行。另外,我们在十省的实地调研中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部流转多为规模流转。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受让方一般不愿与承包户进行“一对一”的直接谈判,大多通过乡村基层政权的中介作用与农户进行谈判,甚至还存在不少由乡村基层政权“越俎代庖”与受让方谈判的情况,这也为受让方利用基层干部的“地方性知识”及查阅登记薄了解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发挥其公信力具有了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10.
[2]郭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的立法选择——以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交叉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3]申卫星.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3).
土地租用合同 第5篇
甲方:___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威宁县金钟镇文祥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甲方将本人位于在大河边的土地租给乙方作为养殖场,实地丈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界限打破。若乙方不使用以后,就按原来的面积归还给甲方。
二、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期限为二十年不变,每年每亩租金为人民币柒佰元(700元)整,每年的租金于当年十月份一次性付清。
三、在租用土地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一切养殖活动。
四、甲方租给乙方的土地,在使用期间若有土地纠纷,一切事务由甲方负责。
五、此协议甲乙双方经签字盖章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哪方违约,则按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土地租用合同 第6篇
乙方:
为了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能人带动,科学发展”的工作部署和镇党委、政府招商引资,积极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全镇新农村建设,xxx拟在西关村南大河林场建设养殖小区。经甲乙双方公开、公正、友好、平等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点:位于 的闲置空地。
二、租赁期限xx年,即xx年 xx 月 xx 日至xxxx年xx月 xx 日。
三、租金。建设期即:xxxx年 xx 月 xx 日至xx年xx月 xx 日,免收租金;xx年 xx 月 xx 日至xxxx年xx月 xx 日,乙方每年向xx交租金xxx元(xxxx元),之后根据经营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再定。
四、地上附着物(树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现金xxx元(xxxx元)。
五、甲方负责铺通、接通乙方养殖小区的路、电,水由乙方自行解决。
六、本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和销毁合同内容,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霍城镇政府一份。
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租用土地合同 第7篇
出租方:北古城镇北羊街村委会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本村____________的水田租赁给乙方使用,四至范围及面积以测绘详图为准。
二、乙方租赁使用甲方该宗土地进行农业种植,租金形式按年度定时支付。
三、租赁期年月日起至
四、租金及兑付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金为每亩______元,基础设施建设费每亩______元,每亩租金合计
人命币______元(共计____亩,合币______元<_____________>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本合同签字后,乙方头三年必须在每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交情当年租金后方可经营,以后九年乙方必须在每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交情当年租金方可经营,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承包及使用。如乙方在租凭期内不再租用,必须在___月____日前通知甲方。
五、该土地租金按三年期为一次调整,调整的标准按每3年上涨每亩200元进行调整,第一次调整时间从6月30日起,每亩每年按2300元计算。第二次调整时间从6月30日起,每亩每年按2500元计算,第三次从6月30日起每亩每年按2700元计算。在租凭期间,甲方不同意把土地使用权继续租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土地租赁合同书六、乙方在承包土地当年(签章之日)交纳租金时,同时按每建房一户交纳陆仟元押金作为复耕费,如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必须将其恢复为可耕地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才退还其押金,否则所交押金概不退还。
(本合同下共______户,合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违约则按乙方所投资金的100%进行赔偿(按现实的有关评估单位评估为准)。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交租金和押金概不退还,乙方在租赁期内有权转租,转让。
2.本合同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国家征用及当地集镇建设的需要,使用单位所赔资金土地部分由甲方所有,乙方所投资金(如青苗,大棚,住房等)补助归乙方所有,另乙方必须无条件将土地交归甲方,但甲方必须在2个月前提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概与甲方无关。
3.本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如上级部门给予救灾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享受)。
八.土地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用甲方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如到期乙方不在继续租用,乙方必须无条件将所租用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甲方。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申请仲裁复议及上诉法律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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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租用合同 第8篇
一、武威市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武威市地处甘肃中部河西走廊东端, 总面积3.3万平方公里, 辖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和天祝藏族自治县, 有93个乡镇、1125个行政村、7个城区街道办, 总人口191.83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159.2万人。2011年实现生产总值272.85亿元, 其中农业生产总值115.53亿元。2011年全市共流转农村土地0.98万公顷, 较2009年、2010年分别增加0.202万公顷、0.06万公顷。截至目前, 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累计达到2.34万公顷。从流转形式看, 转包面积0.80万公顷, 占流转面积的34.4%;互换1.07万公顷, 占45.2%;出租0.38万公顷, 占15.7%;转让0.05万公顷, 占1.9%;股份合作0.007万公顷, 占0.3%;其他形式0.06万公顷, 占2.5%。
总体上看, 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有五大特征:一是流转规模加大、步伐加快。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 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 涉及的农户越来越多, 流转速度明显加快。二是流转方式呈现多样化, 由以前的以互换为主, 向转包、出租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转变。三是流转主体趋向多元化。近年来, 农村经济发展较快, 一批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脱颖而出, 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主体。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总量中, 约占90%的流向农户, 10%的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四是流转范围主要从经济较快发展的城郊向偏远地区全面扩展。五是土地流转由较单一的种植结构, 向多种、特色、高效、节水农业及规模养殖方向发展, 也有工商企业参与了进来。
二、武威市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㈠土地流转不规范, 不能有效保障经营者的权利在流转中, 大部分农户土地流转过程中未签订正式的流转合同, 农户间土地流转大多是口头协议, 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 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 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个别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 也是内容不完整, 权责关系不明确,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流转者的经营存在一定的隐患, 使经营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㈡农民的“恋地”意识强, 土地流转难于形成规模经营武威市人多地少, 截止2011年底, 全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24.36万公顷, 较2009年、2010年分别减少1.19万公顷、0.84万公顷。农民的经营观念还是停留在自家经营自家承包的土地上, 对实行流转认识不够也不愿意改变自家土地的经营模式, 不愿将土地流转。一是随着粮食定购、村提留、农业税的取消及粮价的持续上涨, 农民保留土地经营权后无任何负担, 种田效益明显提高, 农户不肯轻易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随着土地资源的紧缺, 农户对土地普遍有增值预期和保障心理, 宁愿抛荒也不肯进行流转。三是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 农民非农就业难度增加, 相当多的农民不能彻底离开土地, 而是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 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使用权。
㈢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是少数地方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村社集体收入的手段和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 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的土地流转, 损害农民的利益。二是农民应得的流转收益存在较大的风险。首先, 业主因投资失败和市场变化等原因, 不能及时兑现农户的租金;其次, 少数业主租赁的土地迟迟不投入、不进行开发, 而是等待时机再流转给他人, 以获取转让差价。其间不按时支付农民和集体的租赁金;最后, 流转土地到期后, 如数复耕困难。无论是短期, 还是长期流转土地, 业主在租赁土地后都要修建一定的基础设施和临时性建筑, 并对土地进行整理, 这将减少耕地面积和打乱原有农户土地的承包界线, 期满后难以如数复耕和原样退还给农户, 使农民心存疑虑, 长远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加快武威市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㈠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维护经营者权益目前, 针对流转中土地流转不规范, 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要不断加强制度化建设。一是要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 大力提倡流转, 积极指导土地流转, 规范流转程序, 保护双方的权益。二是要规范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期限、起止日期、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三是要完善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信访制度, 妥善解决土地流转纠纷, 积极做好农户的思想动员及宣传解释工作。
㈡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 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可以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一是要加快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 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 并以产业的集聚带动人口的集聚, 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 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 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技能, 拓宽就业门路。二是要继续深化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打破农民身份的限制, 改变农民的“恋地”观念, 鼓励农民离土离乡, 进入城镇安家入户, 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
土地流转租用合同 第9篇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流转 现状 问题 对策
1.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伊通满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中部,是吉林省粮食主产区。现有15个乡镇,37万农业人口,18万个农村劳动力。拥有耕地面积97749公顷,其中家庭承包地94956公顷,预留地3329公顷。伊通县在1997年末至1998年初完成了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签订延包合同99175份。到2009年初,全县共实现土地流转面积8328公顷,流转户数10531户。
伊通滿足自治县土地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1.1流转总量少 流转户数占全县总户数的1/10,流转面积仅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8.5%。
1.2流转方式以转包为主 在全部土地流转中,转包方式流转的7234户、6803公顷,分别占流转总量的69%和82%;出租方式流转的1871户、10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7.8%和13%;互换方式流转的49户、52公顷,占流转总量的0.5%和0.5%;转让方式流转的293户、207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7%和2.5%;其他方式流转的1084户、214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0%和2%。
1.3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 流转期限为1年的2763户、2346公顷,占流转总量的26%和28%;流转期限为2~5年的5869户、4785公顷,占流转总量的56%和57%;流转期限为6~10年的661户、569公顷,占流转总量的6%和7%;流转期限为10年以上的1238户、628公顷,占流转总量的12%和8%。
1.4流转数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土地流转数量是2003年1050户、1204公顷;2004年1600户、2512公顷;2005年4975户、2970公顷;2006年4480户、3881公顷;2007年4791户、4050公顷;2008年10531户、8328公顷。2008年流转户数是2003年的10倍,流转面积是2003年的6.9倍。
2.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 表现为没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供求信息不畅。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流转的对象基本为农户之间或亲戚、朋友。
2.2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薄弱 由于经济发展和收入来源的限制,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在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生存保障的前提下,农民难以舍弃土地,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中央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和粮食市场价格的上涨,很大程序上提高了经营土地的收益,土地更显珍贵;由于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经营土地的劳动时间大大减少,农户更容易实现对土地的家庭经营。
2.3缺少流转主体 目前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大户数量少、实力弱,对土地流转的牵动作用小,极大地限制了土地流转进程。
2.4劳动力转移困难 项目经济少、二三产业不发达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窄、不稳定等因素,使农村劳动力难以从农业生产中大量转移出去,客观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2.5流转程序不规范 近几年全县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是户间协商,土地流转的随意性较大。突出表现为流转合同内容不全面、手续不完备、没有通过村组同意或备案,甚至只有口头协议。从而使得土地流转纠纷的不断增加。
3.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对策
伴随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生产的推进,实现土地较大规模集中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综合分析全县土地流转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和村委会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3.1做好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引导 在目前总体推进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县的土地流转应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思路。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宣传和引导,让农民了解与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促进农民由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转变,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3.2建立服务中心和信息库 以县、乡农经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信息库,为农民提供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各项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3.3积极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尽可能的为农民提供进城务工定居服务;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率和就业稳定性;教育农民,努力把传统农民改造成现代农民,为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创造充分必备的条件。
3.4积极培育流转主体 加大对农机专业队和农机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能人和返乡创业者的扶持力度,使其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突出作用。
土地流转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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