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范本
专利许可合同范本(精选6篇)
专利许可合同范本 第1篇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合同价格
第四条支付条件
第五条技术服务和培训
第六条技术资料
第七条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技术改进
第九条保证和索赔
第十条保密
第十一条侵权
第十二条税费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仲裁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第十六条合同有效期
附件
附件一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和申请情况
附件二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附件三提成费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
附件四出让方查账的内容和方法
附件五对甲方人员的培训计划
附件六乙方派遣专家的技术服务计划
附件七产品考核验收办法
本合同于1993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订立。合同一方为________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注册地址为:中国(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
此证:
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有权,并且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含义:
1.1“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于制造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1.2“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甲方”,系指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
1.4“乙方”,系指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
1.5“合同工厂”,系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
1.6“备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备用件;
1.7“部件”,系指乙方随时书面允许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合同产品的构件及零配件;
1.8“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其说明书等。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
1.9“净销售价”,是指在扣除合同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运输费、商业和数量折扣、佣金、保险费和税费之后的发票金额;
1.10“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双方管理机构和有关权力机关中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2.2乙方以非独占方式许可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权利。
2.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和样机所需的配件,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
2.5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专利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7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2.8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______。
3.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第________个月开始,按日历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提成费按当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
3.6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
3.7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中规
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______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______。
4.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技术服务和培训
5.1技术服务
5.1.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的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5.1.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5.1.3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人,提供技术指导12人日。
5.1.4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18人日。
5.1.5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2技术培训
5.2.1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
5.2.2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5.2.3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5.2.4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5.2.5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差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技术资料
6.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____________交付技术资料。
6.2____________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3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4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5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考核与验收
7.1合同产品的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2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3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考核。
7.4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则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考核。
7.5经过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技术改进
8.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免费将改进或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3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保证和索赔
9.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4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9.5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6如果乙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经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7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的利息。
9.8如因乙方原因,产品部分性能指标没能达到合同产品的规定时,视具体情况,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予以赔偿,但是,若因甲方原因产品没能达到性能指标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金额。
第十条保密
10.1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甲方均须严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为生产合同产品而使用技术资料的雇员。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部件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分包人须书面保证对其所得到生产技术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0.2若上述技术资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3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利,即甲方可以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一条侵权
11.1乙方保证,它是依本合同条款转让给甲方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若发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权利的事件,则乙方应对侵权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1.2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关于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2份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的影印本。
第十二条税费
12.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此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邮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四条仲裁
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仲裁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章程进行仲裁。
14.3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若仲裁的内容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十六条合同有效期
16.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1993年5月8日签订,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公司管理机构或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邮件确认。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期满时自动失效。
16.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了未了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支付未了债务。
本合同有中、英两种文本。当对其中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专利许可合同范本 第2篇
被许可人:
鉴于:
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并愿意将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给公司使用,且公司有意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 许可人
本合同许可人是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本身,以及向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
2.1 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a)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无偿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
(b)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有偿使用的专利(以下简称“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
(c)许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共同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共有专利”)。自有专利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许可专利”。
2.2 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2.3 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已经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技术(以下统称“许可专有技术”)。
第3条 许可
3.1 对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继续无偿使用。
3.2 对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使用范围内继续有偿使用,但须符合双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的规定。
3.3 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前使用共有专利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共有专利。该共有专利原为无偿使用的,被许可人继续无偿使用,原为有偿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支付使用费。许可人承诺就上述使用取得该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4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
3.5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
第4条 期限
4.1 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直至该许可专利期限后满或该许可专有技术变成公开信息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 上述4.1条所述之期限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
第5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资料的提交及后续服务的提供
5.1 许可人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被许可人不时之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被许可人。
5.2 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需许可人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许可人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第6条 维护费用
对于无偿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被许可人须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维系费用。
第7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被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被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d)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费用。
7.2 许可人的义务:
(a)许可人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根据本合同第2条及第5条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f)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许可人有义务赔偿被许可人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g)根据3.3条规定,承诺取得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h)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7.3 被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被许可人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被许可人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
7.4 被许可人的义务:
(a)被许可人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许可人,并获得许可人同意,且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
(c)被许可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e)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向许可人支付有关费用。
第8条 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9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9.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9.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9.3 无论9.1和9.2条如何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不再支付本合同第6条所规定之费用。
第10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11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1.1 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11.2 被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可人的有效授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
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2.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9.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3条 其他规定
13.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3.2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3.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3.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3.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3.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4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d)许可人地址:;被许可人地址:。
第15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5.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5.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6条 附则
16.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年月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人(盖章): 被许可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3-
★ 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范本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一
★ 专利实施自用许可合同范本
专利许可合同范本 第3篇
创新企业作为市场在位者,其自主创新主要表现为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的开发和掌控,拥有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权以及市场价值分配过程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1]。但是受到专利制度不够完善、专利保护监督不严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企业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往往要面对更大的来自后进企业的压力。后进企业的核心目标在于向创新型企业学习新技术后模仿再创新。高水平的模仿加速了新产品的推广,扩展了细分市场,对新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充斥于市场的低水平的模仿企业,损害了自主创新企业的利益,更严重的破坏来自于那些致力于仿制的“山寨”企业。这将损害创新企业的利益,导致其对创新技术的过度隐瞒,阻碍新技术的扩散,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专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创新者因为成为专利权人而能够获得相应的竞争优势与经济利益[2]。它可以通过三种主要方式帮助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短期的技术领先(在位者),保护品牌,帮助形成行业标准[3]。Fosfuri研究了存在模仿的异地市场中的技术转移模式,结论表明战略性地许可专利可以有效地阻止模仿[4]。Boivin和Langinier认为向竞争者许可新技术意味着在市场中引入竞争。如果许可的正面效果高于负面,在位者即使没有许可费收入可能也会向竞争者许可技术[5]。近年来,伴随技术市场日益增强,企业的许可行为将更加普及和丰富[6],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越来越多的借助专利许可作为公司的竞争武器和新的收益来源。据估计,世界前10大制药公司在1997年获得的收益中34%是来自企业获得许可的产品(1992年是29%)。德州仪器公司在1987年得到了NEC等国外企业支付的1.91亿美元的许可费,几乎等于公司的运营利润[7]。
专利许可收费方式主要有固定费用、费率和拍卖三种。Rostoker在其实证研究中发现,现实社会中费率许可占39%,固定费用许可只占13%,两种方式结合的占46%[8]。Bousquet等在需求和成本不确定情况下线性许可合同设计的研究中指出,最优合同一般包括固定费用和费率的组合[9]。Kamien等比较了创新者作为产品市场的在位者和非在位者的情况下,专利许可的最佳模式。指出产业在位者偏好使用通过单位产出的许可费率方式许可,非在位者偏好使用拍卖固定数量的许可[10]。Saracho分析了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和专利许可机制之间的关系,认为在Stackelberg市场上也是费率许可占优[11]。Sen和Tauman分析了外部专利人和在位者两种情况下,Cournot市场中一个成本降低创新许可的固定费和费率的组合,结果是重要的创新中最优许可政策会包含许可费率[12]。潘小军等比较了具有网络外部性特征的情况下,当企业拥有降低成本的技术创新时的固定费用和抽成许可,认为在非剧烈创新条件下,对创新技术拥有企业而言,产量抽成许可方式好于固定费用许可方式[13]。
本文结合现实社会专利保护制度不完善的状况,将创新产品市场区分为专利保护完善市场与专利保护不完善市场,在此基础上构建并求解了两企业在不同市场环境中的均衡状态,通过比较不同均衡下两企业的利润大小,分析了自主创新企业做为市场在位者,在不同市场情况下面对存在模仿可能性的后进企业时,其专利许可费用的定价模型。并分析了完善市场中实现总利润最优的专利许可定价,以及不完善市场条件下,避免后进企业仿制的专利许可定价。
2 模型构建及均衡求解
在创新产品市场的初期,供应者只有创新企业本身,作为产品的唯一生产者(合作创新时为多家合作企业),在产品市场形成了强垄断,拥有可信的垄断定价权。后进企业的进入一方面打破了原企业在产品市场的强垄断,产品市场由强垄断转化成为寡头垄断市场,另一方面加速了技术扩散以及产品市场的发展。两企业不同策略选择下的均衡状态,构成了产品市场新的均衡状态。
用X表示新产品的需求量,用p表示价格,则新产品的逆需求函数可表示为
其中,a<0,b>0。
假定创新产品市场存在自主创新企业C和后进企业H,H企业进入产品市场的方式有三种:固定费用许可、费率许可以及仿制,其中仿制将侵犯C企业的专利权,它们的总产能足以满足市场需求。两企业各自占有的市场份额分别为xC、xH,不考虑固定成本,可变成本无差异为c,创新企业对新产品的技术开发费用为I,合作生产情况下专利许可费率的单位价格为t,技术引进情况下专利许可固定费用为Z,后进企业不购买专利时的仿制成本为L.为此,可以求解得到不同情形下的市场均衡。
2.1 固定费用许可的均衡
当H企业选择通过固定费用购买C企业的技术独立生产,而C企业又允许时,C企业、H企业成为新产品市场上两个独立的生产者,两企业将以追求各自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形成竞争博弈。由于C企业先进入新产品市场,处于市场的有利位置,它可以根据H企业的策略来采取相应的对策。
H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其利润函数的一阶导数等于零,令xH1cH1=axC1+2axH1+b-c=0,得到
C企业根据H企业的选择给出自己的最优策略,此时C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则C企业的均衡产量为
将式(3)代入式(2)得到H企业的均衡产量为
此时,该产品的总市场需求为
竞争博弈达到最优产量时的产品价格为
固定费用的专利许可下,C企业与H企业的利润分别为
2.2 费率许可的均衡
当H企业选择与C企业合作生产时,C企业通过对授予专利数量的控制保持对产品市场的控制,两企业构成了合作博弈,它们以追求总体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市场总利润达到最优,而这是竞争博弈所无法实现的。在此,引入kC、kH作为两企业合作协议中,各自产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则两企业的产量分别为kCx2、kHx2(0kC1,0kH
两企业合作博弈的模型为
对c求导得到
则C企业与H企业的均衡产量分别为
此时的产品价格为
费率的专利许可下,C企业与H企业的利润分别为
2.3 仿制的均衡
当H企业选择通过仿制进入新产品市场时,它并未向C企业支付任何形式的专利费。C企业为了将H企业排挤出市场,将选择一个足够低的价格作为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迫使H企业以相同,甚至更低的价格出售产品,形成价格战的恶性竞争局面,进而达到挤压H企业的目的。本文假定C企业以最优产量的θ倍制定产量,它反映了价格战的激烈程度,即θ越大价格战越惨烈。此时,C企业的产量为
那么市场上的产品价格为
H企业的利润为
对cH3求导,得到H企业的最优产量
那么,市场的总产量为
此时,产品的市场价格为
则单位产品的利润为
由式(18)可知,当C企业的真实产量大于其最优产量的两倍时,市场价格将小于生产成本,市场出现负利润,这里限定1<θ<2。
此时,C企业与H企业的利润分别是
3 专利保护完善市场下的专利许可定价
在一个专利保护完善的市场,后进企业如果想要以模仿的方式进入,那它将要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惩罚,对于后进企业而言这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决定。因此,固定费用与费率两种专利许可选择的均衡构成了市场的均衡。
对C企业而言,要令其合作时获得比竞争更多的利润,必须有
cC2-cC1
由于a<0,根据kC+kH=1,上式等价于
同理
cH2-cH1
即
因此当C企业对专利许可费率的定价满足式(22)时,H企业更愿意选择费率合作生产。
=8kHb-c>0,必然有一个区煎4kH(b-c)(2kH-1)(b-c)2-8aZ,16aZ+(b-c)2b-c
+使得当C企业将专利许可费率t
-8kH(b-c)2
的定价介于上述区间时,C企业与H企业选择合作生产芳能比竞争获得更多的利润。所以,对于C企业而言,当H企业能接受专利许可价格t在区间炮时,采用费率许可,否之,则采用固定费用许可。
4 专利保护不完善市场下的专利许可定价
当专利权保护不完善时,后进企业仿制的风险较低,后进企业将抱着投机的心态选择以仿制的方式进入市场,然而,低水平的仿制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要使后进企业放弃仿制,就必须使他们选择固定费用或者费率的方式时利润更大。
4.1 固定费用许可定价
首先比较这两种选择下C企业的利润
此时,只要Z取正值,cC1都将大于cC3,即只要令专利许可的固定费用的定价高于8a(c-b)2(θ-1)2,C企业都将愿意以这种方式与H企业共存于市场中。同时观察到,由于(c-8ab)2(θ-1)2为负值,因此,对于C企业而言,假如固定费用模式能带来足够多的利润,通过补贴来避免仿制也是值得的。
接着比较H企业
当Z<-16a(c-b)2[1-(2-θ)2]+L时,有cH1-cH3>0,此时选择模仿创新的利润大于选择仿制的利润;反之,如果C企业将专利费用的固定值定的高于-16a(c-b)2[1-(2-θ)2]+L时,H企业宁可承受价格战的压力选择仿制也不愿接受过高的专利费。
所以,当C企业对固定费用的定价Z∈8a(c-b)2(θ-1)2,(-c-1b6)a2[1-(2-θ)2]+L时,两企业都乐意选择以固定费用的技术许可方式同时存在于市场中,从而避免了后进企业仿制的发生。
4.2 费率许可定价
当后进企业倾向于选择仿制时,若能使得两企业在按费率的技术许可下各自的利润均大于仿制时的利润,就能避免仿制的发生。
对C企业而言,要令其合作时获得比竞争更多的利润,有
cC2-cC3
[θ(2-θ)-2(1-kH)](b-c)
当t>4kH时,有cC2-cC3>0,此时C企业选择合作生产的利润更高。可见,除非后进企业在合作时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否则,对于创新企业而言,按费率抽成的技术许可下的利润都是高于仿制时的。
再来看H企业,
cH2-cH3
[4kH-(2-θ)2](b-c)2-16aL
同理可以得到,当t<8kH(b-c)时,H企业选择仿制的利润会低于它与C企业合作生产的利润。
因此,当C企业将专利许可费率t的定价介于
这个区间时,两企业都更愿意选择合作生产。由于
=8kH(b-c)θ2(b-c)2-16aL>0,必然存在一个这样的专利许可费率的定价区间使得两企业同时倾向于选择合作生产。假如后进企业能在合作时获得越高的市场份额,那么它越愿意通过费率许可的方式进入产品市场。但是,当[4kH-(2-θ)2](b-c)2-16aL
<0时,将无法通过费率许
8kH(b-c)
可的定价避免后进企业的仿制。
5 算例分析
设某行业内有创新企业C与后进企业H,产品的逆需求函数为p=17800-4x,两企业的可变成本均为1800元,价格战的激烈程度为θ=1.5,自主创新企业C对新产品的技术开发费用为100万元,后进企业H的仿制成本为10万元。对于两企业采取费率许可的方式合作生产时,我们以以下三种产量比为例:假设kC=41,kH=43,或kC=kH=21,或kC=43,kH=41。将数据代入均衡解的公式,可得结果见表1。
根据表1可以看出,在C企业与H企业采取费率许可的合作方式下,虽然总产量小于其它两种情况,但是产品的市场价格是最高的,而且创新企业与后进企业创造出的市场总利润最大;此外也能观察到费率许可时的总利润大小及产品价格都与两企业的产量分配系数kC、kH无关,它们只影响两企业各自的利润大小,而市场总利润是一定的。
当市场专利保护不完善时,为了避免后进企业仿制的发生,(1)对于较倾向固定费用许可的企业而言,如果Z+700>500与400-Z>90同时成立,即Z∈(-200,310)(单位:万元),才能令两企业采取固定费用许可的利润均高于仿制时的利润。可以看出Z的下限是一个小于零的数,从而也验证了当创新产品的市场利润足够大时,C企业宁愿给予H企业一定的补助也要迫使其放弃进行低水平的仿制生产。(2)相对于固定费用许可的生产方式,如果企业更接受费率许可的合作生产,要使得后进企业不进行仿制,那么,若kC=41,kH=43,必须有300+1500t>500且1200-1500t>90,即两企业同时能接受的专利许可费率的定价区间为t∈(0.1333,0.74)(单位:万元);同理,若kC=kH=21,则t∈(-0.2,0.71)(单位:万元);若kC=43,kH=41,则t∈(-1.2,0.62)(单位:万元)。通过比较两企业不
同产量时的专利许可费率t的定价区间可以发现,随着企业产量比重的加大,C企业更多的利润是来源于对专费的收取,而越来越少的来自产品本身在市场中的销售润,故而C企业能接受的t值将加大;反之,若H企业占的产量比重越来越小时,C企业会开出的费率值也随减少,甚至为了避免H企业进行仿制,C企业愿意对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助。
对于一个专利保护完善的市场,排除后进企业的制生产,为了实现市场的最优,应尽量促使两企业以费许可的方式合作生产。在假设的不同产量比下,两企业作生产的条件是:如果kC=41,kH=43,有t∈(1500400+80105+0 0Z);如果kC=kH=21,有t∈(Z1000,100400+0Z);如kC=43,kH=41,则t∈(500Z-400,Z500)。在此假设一个方都能接受的专利许可的固定费用值为Z=150万元,么,当两企业的产量比重发生变化时,它们都能承受的率的定价区间分别为:t∈(0.3667,0.6333)、t∈(0.10.55)、t∈(-0.5,0.3)(单位:万元)。由于创新企业希望或t的取值越大越好,而后进企业则相反,本文得到的一个创新企业与后进企业在不损害各自利益的前提下时能接受的专利许可的固定费用或费率的定价区间,这两企业在谈判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
6 结束语
在一个专利制度完善的市场,自主创新企业可以借助专利保护获取可观的创新利润;反之在一个专利制度不完善的市场,自主创新企业的利益会受到来仿制企业的威胁。本文通过将产品市场区分为专利保护完善市场与专利保护不完善市场,建立理想化的数量竞争模型,考虑在创新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开创了新的产品市场(或细分市场)的条件下,面对有仿制可能的后进企业,创新企业专利许可的定价模型。对两企业企业利润进行比较,得到了创新产品的专利许可定价区间。研究发现,在专利保护完善的市场,当创新企业对专利许可费率的定价满足某一特定范围时,两企业都愿意以费率许可的方式合作生产,此时市场总利润是最优的。而在专利保护不完善的市场,假如要促成最优的费率许可合作模式,创新企业对费率许可的定价必须满足一特定区间;假如要促成固定费用许可的合作模式,则自主创新企业需要将其定价低于一临界值。结论还表明,假如对于C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利润足够大,为了避免后进企业仿制,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防止模仿也是值得的。
本文在假定了价格战的方式的前提下,考虑了一个产品需求函数为线性的寡头垄断市场,未探讨价格战强度不确定及非线性需求函数下的定价。
专利许可合同范本 第4篇
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让与人),许可被许可人(受让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是一项独占权,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该项技术享有独占的权利以换取专利权人公开技术方案,使公众能够在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又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达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并非要求专利权人亲自实施专利。专利权人有权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人实施。专利许可合同不仅是规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亦是判断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 专利许可合同内容复杂,不仅涉及法律、技术、经济问题,而且有时候在专利之外,还涉及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问题,所以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应该非常严谨,必须认真应对。以下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试用)文本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于专利许可合同中容易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产生关键影响的若干问题作下探讨。 一、许可人应确保对许可的专利享有处分权 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对于许可人而言,一般是专利权人,通常情况下由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专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有民事权利的共性,亦有专利权的特殊性。共性表现在专利权可以共有,即使共有人没有作为专利权人之一登记在专利证书中,但有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共有人的,法院也会认定其系专利权的共有人。特殊性表现在一是专利有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之分,因此专利证书中登记的专利权人有可能在权属纠纷中被法院推翻;二是有些单位为了能够减免专利申请费用,将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当单位与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现利益冲突,则有可能会影响到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 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王兴华诉黑龙江无线电一厂,第三人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提审案的(2006)民三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中揭示了如下裁判要旨:原一审和原再审判决均认为,由于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王兴华是专利证书记载的唯一的专利权人,虽然还代表王振中等其他人,但其签订终止合同协议有效,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如专利权存在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争议的情况下,作为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确权的专利权人,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但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该专利权提起权属纠纷后,若法院认定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是将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可以将该专利权确权给提起权属纠纷的真正的发明创造人。于此情形下,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未得到真正的专利权人的追认,则该专利许可合同无效。如专利许可合同无效,不仅许可人要将收取的专利许可费返还给被许可人,并赔偿被许可人遭到的损失,而且真正的专利权人还可以追究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专利侵权责任。 在单位为了能够减免专利申请费用,将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的名义申请专利,并由单位实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有些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也有些单位仍以专利证书上登记的自然人作为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厦门大洋工艺品有限公司诉厦门市黄河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的(2003)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本案诉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三条写明了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专利有效期、专利证书号等涉及该专利技术的有关真实信息。该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黄河公司(其前身为厦门市黄河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达新即为石材切压成型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黄河公司作为本案讼争合同的许可方,并没有实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亦为合同许可方的签字人即专利权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也未侵害专利权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所以认为该合同系被上诉人欺诈而订立的理由不足。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在合同中已经写明涉及专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也有义务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避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根据现有的证据,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上诉人大洋公司认为被上诉人黄河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对于黄河公司作为许可人将专利证书上登记的专利权人为其法定代表人吴达新的专利许可给大洋公司的合同认定为有效,这是基于黄河公司与吴达新的利益一致,且吴达新作为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许可合同上签字,已得到吴达新的认可。如果该许可合同上吴达新没有签字,且吴达新与单位的利益出现冲突,则许可合同的效力依赖于权属纠纷的处理结果。 因此,作为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该确保自己有权利处分该专利权。如存在共有人的,应该让所有的共有人均作为许可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共同行使许可人的权利,共同承担许可人的义务;如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许可,则同意许可的共有人可以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普通许可方式的专利许可合同,于此情形下,也不必将其他共有人列为合同当事人。如存在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争议的,应该在申请专利时让利害关系人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其为真正的专利权人;如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名义申请专利的,应该让该名义专利权人出具书面承诺该专利权的真正权利人为单位。 二、合同用语应确定,易理解,尽量不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 合同的内容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合同中最关键的部分。对于合同条款所用的句子,通常而言,简单的句子容易理解,主体省略或多用主体指代词的长句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对于词语而言,法律规定、辞典有明确定义的术语,概念,其含义确定,不易产生歧义,而一些生活用语、简称、翻译词语由于缺乏严谨性,其含义不确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在专利权人A诉B公司、C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由于二审法院在合同条款的理解上与一审法院不同,认定B公司、C公司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得到A的许可的,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简要案情为:2005年,专利权人A携带其发明专利加盟B公司,同年8月22日,A作为许可方(甲方)与B公司作为被许可方(乙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采用的是原中国专利局的示范文本。该合同的第一条“定义与术语”条款中约定专利产品指乙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专利技术制造的移动插座、转换器产品;第二条“专利许可方式、范围及期限”条款中约定许可方式为移动插座、转换器产品的独占性独家实施许可,许可范围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制造专利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包括出口销售),许可期限至专利保护期届满,甲方同意乙方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乙方应及时将第三方使用的情况告知甲方;第五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专利年费的缴纳”条款中约定年销售额300万以下的,按2%提成,如果2008年年销售额未达到300万的,独占性独家实施许可改为一般实施许可。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因B公司没有生产基地,由B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D公司贴牌生产专利产品。专利产品标注B公司的商标、企业名称,并由B公司统一对外销售。2008年1月30日,A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离开了B公司。2008年B公司销量没有达到300万,改为普通许可方式。2010年,A从市场上购买了三款插座产品,标注的是C公司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没有B公司和D公司的标识。于是,A以C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起诉到一审法院,C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B公司生产、销售的,其只是授权品牌,B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得到A许可的,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追加B公司为被告,经审理认为A同意B公司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等,上述约定的许可对象是B公司,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亦对应的是B公司自己的产品而非其他公司产品,协议约定的OEM、ODM亦是B公司委托第三方加工的方式,显然并不包含本案C公司委托B公司定牌生产这种ODM关系。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实施许可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故C公司通过B公司定牌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已构成侵权。B公司、C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B公司可以许可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专利技术,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看,并没有对第三方作限定,也没有限定OEM或ODM委托加工的定作方只能是B公司,同时合同第一条对“专利产品定义为B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制造的移动插座、转换器产品,也未限定必须是使用B公司商标的专利产品,且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专利产品系由D公司进行生产,对这一事实作为当时B公司员工的A是知晓并在一审中予以认可的。因此,B公司在获得C公司的授权后仍许可D公司作为加工方,接受C公司的委托,使用被许可的专利技术,以ODM方式生产标注C公司商标的专利产品,且在该产品上标注了涉案专利号,该行为符合B公司将专利技术许可D公司以OEM、ODM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专利产品的约定,应当属于双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认可的许可方式,判决撤销原判,驳回A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中的专利许可合同虽然采用了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也非常完备,但是由于合同所用的词句产生歧义。一审法院的解释对专利权人有利,而二审法院的解释对被许可人有利。虽然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但毕竟解释的权利属于法院,以法官的理解力来判断,处于一种主观的不确定状态,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是一种风险。因此,在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在前言部分和定义部分应该严格明确许可合同的目的,对于法律条文和辞典没有明确定义的术语,应该严格按照许可方式确定的被许可人的权限进行定义。专利许可方式、范围及期限作为专利许可合同的核心条款,是确定被许可人权利的依据。从专利权人而言,是要尽量限制被许可人的权利,尤其是向第三人颁发分许可的权利;从被许可人而言,是尽量扩大自己的权利,尤其是拥有分许可的权利,排除专利法对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分许可的限制。因此,在被许可人系贸易公司,没有实施专利的条件,确需向第三人颁发分许可以制造专利产品时,如专利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享有部分分许可权利的,则必须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第三人的名称、制造主体、销售主体、专利产品的商标、条形码、型号。在通常的专利许可合同中,由于合同法、专利法对许可方式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已经有约定,所以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可以直接选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方式,而不必对许可方式中具体权限再进行细化。因为,有时候越细化越会产生问题,上述案件就是一件非常明显的例子。 三、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利用的约定应该基于对等原则 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中,有些专利权人会要求被许可人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专利权人;在被许可人要求其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被许可人时,专利权人会要求无偿使用由被许可人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这些约定有可能会因违背互利原则而被宣告无效。通常情况下,不管是被许可人还是许可人,都有可能对许可的专利技术进行后续的改进,于此情形,应该是交叉许可符合互利原则,各方均可无偿或优惠或优先利用对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技术开发能力上具有明显差距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用方式。 四、在侵权处理上应该保持主导地位 在专利许可合同的履行中,有可能会出现第三人起诉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侵害其权利,也有可能出现第三人侵害专利许可合同约定的专利权。在涉嫌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形,可以在许可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委托律师代理被许可人应诉、参与处理。在第三人侵害专利许可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的情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在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的情况下,制止侵权的诉权属于专利权人,所以,对于制止侵权的费用以及获得的赔偿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如何分配也应该作出约定。 五、在以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时应约定保底使用费并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专利产品的销售记录 在专利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上,通常有一次总算、分期付款、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使用费折合成股权,以上各种方式有单独采用的,也有组合采用的。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容易产生纠纷,虽然一般合同约定许可人有权利查阅被许可人销售专利产品的帐册,但由于我国大多企业的财务制度并不规范,对公帐、内部帐各种帐册很多,不开具发票销售的也很普遍,真假难辨。因此,采用利润提成对于许可人而言风险最大,销售额提成次之,在被许可人提供了形式上合法的销售记录和利润报表的情况下,如许可人有异议的,还必须由许可人申请司法审计。这样不仅浪费精力、财力,而且也不一定能审计出真实的结果。所以,如果专利许可合同约定以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的,应该约定每年的使用费保底数额,另外也要约定被许可人将每一年度专利产品的详细销售记录或利润表复制给许可人,并由被许可人签字确认。如果许可人日后发现被许可人有隐瞒的情形,也便于追究违约责任。 专利许可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既有专利的特殊性,专利的垄断性、地域性、行政性、无形性、技术性问题会出现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又有民事合同的共性,普通合同纠纷中的问题同样也会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出现。因此,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应该慎重、严谨,不仅需要技术专家对该专利的效果进行把关,更重要的是需要精通专利诉讼和合同诉讼的律师的指导。
专利许可合同内容复杂,不仅涉及法律、技术、经济问题,而且有时候在专利之外,还涉及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问题,所以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应该非常严谨,必须认真应对。
在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在前言部分和定义部分应该严格明确许可合同的目的,对于法律条文和辞典没有明确定义的术语,应该严格按照许可方式确定的被许可人的权限进行定义。
专利许可合同 第5篇
一方为: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方)。
另一方为:国,市,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前言
1.供方是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供方于年月日将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中国专利局于年月日批准号专利权。
2.供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
3.受方同意得到供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
4.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第1款许可证的类型
1.本许可证系一项独占许可证。
2.供方不得在第3款所列的合同地区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受方有权授予分许可证。
4.本独占许可证未经供方允许不得转让。
第2款技术使用范围
1.供方确定号专利的保护范围是
2.供方已在合同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号专利技术,供方根据使用结果确定达到以下技术水平(或者:供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没有使用过号专利技术,供方确定号专利技术在签订合同时达到下列技术使用水平)
3.号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证的技术使用范围。
第3款合同地区
1.本独占许可证授予以下地区:
2.受方不得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
3.受方可以向下列国家出口本许可证产品:
第4款技术援助
1.供方有义务向受方提供实施号专利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1。
2.供方负责接受、安排受方技术人员赴供方企业培训。供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受方培训的要求,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号专利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2。
3.供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3。
第5款专利技术的改进
1.供方有义务向受方通报所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有关专利技术的改进成果并提供给受方使用。使用费不得因此而提高。
2.受方对专利技术进行改进不需要得到供方的批准,但必须通知供方。供方在支付适当费用后有权使用受方的改进成果。
3.受方的改进成果如果有专利性,受方有权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批准后归受方所有。
第6款供方的担保
1.供方担保第2款中列明的所有内容。供方和受方共同在受方工厂对号专利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并由供方承担考核、验收责任。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4。
2.供方担保其所有的号专利权是合法的、有效的和没有缺陷的。
第7款维护和保护专利权
1.供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
2.供方有意放弃专利权时,必须及时通告受方。受方有权免费取得供方所放弃的专利权。
3.供方和受方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起诉的一方承担起诉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他所有。如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起诉,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按以下比例分摊:
供方%,受方%。
第8款实施义务
1.受方承担实施专利的义务。
2.受方不承担不制造和销售竞争产品的义务。
第9款支付和支付条件
1.受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为:
入门费:____美元(大写:____美元)
提成费:按双方商定的提成方式、提成率、提成基价、提成年限等规定写清楚。
2.本合同下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电汇(t/t)或信汇(m/t)支付,受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银行支付。供方付给受方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和北京中国银行支付。
所有在中国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供方负担。
3.本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和比例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3.1入门费的%,计____美元,受方收到供方下列单据之日起不迟于30天,,经审核无误支付给供方:
a.供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美元以受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
b.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受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向供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美元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
3.2入门费的%,计____美元,在供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技术资料后,不晚于受方收到供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技术资料最后一批交付的空运单及供方说明技术资料已经全部交付完毕的信件一式二份。
3.3入门费的%,计____美元,在按本合同附件2完成培训工作后,受方收到下述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由双方签署的说明培训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4.受方在产品考核达到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水平后,开始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支付条件如下:
4.1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受方将上一日历年度的产品实际销售量通知供方(注:也可规定一年二次,或其他办法)。
4.2受方收到供方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方支付给供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5.供方需向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10款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受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承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此税费由受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供方。
第11款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12款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13款违约 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非属不可抗力的原因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另一方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违章方赔偿损失或提前终止合同。如果要求赔偿损失,通知发出90天内违章方未予赔偿,另一方有权提请仲裁。
第14款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3.本合同终止后,受方有权继续销售在合同终止前制造的合同产品。
4.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5.本合同用英文和中文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英文本和中文本各一式2份(日本国以日文和中文两种文字)。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7.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或中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第15款法定地址
供方:公司 受方:公司
地址: 地址:
专利许可合同 第6篇
4.1 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直至该许可专利期限后满或该许可专有技术变成公开信息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 上述4.1条所述之期限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
第5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资料的提交及后续服务的提供
5.1 许可人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被许可人不时之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被许可人。
5.2 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需许可人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许可人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第6条 维护费用
对于无偿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被许可人须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维系费用。
第7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被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被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d)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费用。
7.2 许可人的义务:
(a)许可人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根据本合同第2条及第5条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f)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许可人有义务赔偿被许可人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g)根据3.3条规定,承诺取得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h)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7.3 被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许可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许可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被许可人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被许可人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
7.4 被许可人的义务:
(a)被许可人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许可人,并获得许可人同意,且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
(c)被许可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e)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向许可人支付有关费用。
第8条 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9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9.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9.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9.3 无论9.1和9.2条如何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不再支付本合同第6条所规定之费用。
第10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11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1.1 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11.2 被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可人的有效授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
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2.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9.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3条 其他规定
13.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3.2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3.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3.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3.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3.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4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d)许可人地址:;被许可人地址:。
第15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5.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5.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6条 附则
16.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年月日,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人(盖章): 被许可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专利许可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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