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例
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例(精选8篇)
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例 第1篇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治安调解协议书
X公()调解字〔 〕 号
主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调解地点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其他在场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主要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主持人
见证人
当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机关(印)
年 月 日
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例 第2篇
工作单位及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 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治安调解问题与对策探悉 第3篇
所谓治安调解, 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 达成协议, 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也是诉讼外调解。
在大力提倡和营造和谐社会的今天, 治安调解的地位日益显现。据统计, 2006年, 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注重做好群众工作, 强化治安调解, 化解民间纠纷, 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 经过努力, 共调解治安案件137.8万起, 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22.4%。必须承认, 在新的历史时期, 治安调解不仅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也是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稳定, 公安部2007年12月8日制订下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公安机关这一强化治安调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 大大降低了案件“民事转刑事”的可能性, 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量隐患, 增进了社会和谐, 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受到各地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尽管全国公安早已把治安调解列入了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要想更好地发挥治安调解的功能和作用, 就需要针对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找到改进途径, 促进其更加完善。
一、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与公安机关的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 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 虽然治安调解占用了大量警力, 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治安调解一向都没有做为公安机关的考核目标, 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鲜有立功授奖;违法调解行为也被排除在内部执法监督之外, 得不到相应的处理。这样就导致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始终认为自己的工作重心是打击和预防犯罪, 认识不到治安调解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有的则缺乏“以民为本”的思想, 面对民间纠纷一推二拖三压, 调解不及时或者是调解不力、处理失当, 不但致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将民间纠纷转化为了警民矛盾, 人为地增加了不和谐因素。
2. 在治安调解中, 存在大量执法不规范的情形。
执法不规范是当前治安调解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1) 把握不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都明确规定, 只有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公安机关才可以调解处理。但有些基层民警在实践中, 要么把握不准经手的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 要么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的类型模糊不清, 要么错误地将“可以调解”理解成“必须调解”, 将调解作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必经程序。显而易见, 这些做法都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调解程序不规范, 任意性过大。首先, 不少基层民警对于治安调解案件, 一般都没有按照规定立案和组卷。除非案件调解不成功, 需要转入治安处罚程序, 才补办相应手续。其次, 即使是《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都没有对治安调解的方式和步骤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所以基层民警在实践中都是凭着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去操作, 任意性很大。还有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 虽然《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治安调解的时限, 但不少民警缺乏时效意识, 没有严格依法办理。他们抱着能调则调, 不能调就拖的态度, 使得有些案件一拖再拖, 超出法定期限很长时间都没有结果。 (3) 对调查取证不够重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五条明确规定:“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 收集证据,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但实践中很多基层民警在进行治安调解时, 都存在着“重调解、轻取证”的现象。他们认为治安调解的工作重点就是调解, 没有必要多花时间和精力去进行调查取证。在这种观点影响下, 有的民警甚至连最基本的当事人询问笔录都没有及时做。结果一旦调解不成, 需要做行政处罚时, 相应证据可能已经无法收集, 致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准确认定, 引起当事人不满。此时就算办案民警做再多的工作也无法弥补, 还可面临着被当事人投诉的尴尬境地, 直接影响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4) 监督不力, 无法促进治安调解的完善。上述执法不规范的现象确实存在于当前的治安调解中, 但有关部门的法治监督却明显不足。一方面, 有的基层公安机关一味将工作重心放在打击预防犯罪上, 对治安案件的查处不够重视, 甚至将大量治安案件降格为治安调解处理。另一方面, 治安调解不属于考核指标, 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就认为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授奖, 所以在调解中就放松了对自己的执法要求。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 对治安案件的查处和调解缺乏有效监督也就不难理解了。
3. 民警调解艺术不高、方法不当。
虽然治安调解只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渐复杂, 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 多数基层民警并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 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都相当欠缺, 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调解效果却并不理想。有的民警主持调解工作缺乏耐心, 也不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 调解的态度和方法都显得简单粗暴。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的正当要求得不到考虑和尊重, 觉得办案民警好象是要将一个所谓的调解结果强加在自己身上, 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致使调解工作徒劳无功。
4. 案件久调不结, 形成积压。
造成治安案件久调不结的原因主要有:首先, 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旦当事人无故不履行协议, 公安机关只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 对违反协议的人却无能为力。这就使得有的当事人无所顾忌, 稍有不满就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 导致调解出现反复, 久拖不决。其次,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 公安机关除及时进行相应治安处罚以外, 对民事争议部分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有些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宁愿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调解, 也不愿去法院起诉, 导致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解决。治安案件久调不结, 不但要浪费公安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 还可能引发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 造成恶劣的影响, 极大地破坏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完善治安调解的相应对策
1. 树立“三个意识”和遵循“六项原则”是做好治安调解的先决条件。
要想做好治安调解, 首先在思想上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经数据统计, 公安机关的接处警中, 有40%的报警警情为群众纠纷。因此, 治安调解工作做得好, 不仅能够有效化解矛盾, 营造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 而且有益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还能够树立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良好的执法形象;否则, 就会引发各种不稳定因素, 甚至导致刑事犯罪, 牵制公安机关更多的人力、物力。其次, 在调解工作中, 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此外, 还要按照《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六条的要求, 在调解中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自愿原则、及时原则和教育原则。这是真正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性条件。
2. 规范执法, 加强监督, 是做好治安调解的根本保障。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出台,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执法不规范的现象, 却并没有彻底杜绝。其实, 基层民警应该认识到治安调解案件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 在没有形成调解协议前, 必须严格按照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办理。如果案件确实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 公安机关应该主持调解,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并建立卷宗。一旦不能达成协议, 则应立即终止调解, 进入正常的治安案件查处程序。只有这样, 才能在进行治安调解时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同时, 还应加强对治安调解的监督。治安调解作为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日常行政执法行为, 理应受到法制监督。《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 不但可以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的范围内进行考核奖惩, 对违法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还可以加强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 切实促进治安调解的规范化。
3. 提高民警素质, 改进调解方法是做好治安调解的重要条件。
办案民警的素质高低, 直接决定了治安调解能否顺利进行。因此, 我们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民警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广大民警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明确治安调解的范围、条件、期限等;另一方面还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与民事纠纷密切有关的基础性法律, 补充自己的法律常识。此外, 还应积极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学习与培训, 吸取他人办理治安调解案件的好经验和正确做法, 不断实现自我提高。在加强自身素养的同时, 办案民警还应利用工作之余, 多琢磨适当有效的调解方法。对待调解要热心, 调查了解情况要细心, 分清是非, 妥善处理, 不能急躁, 更不能敷衍了事。要提高练习语言表达能力, 善于疏导, 察言观色、随机应变;在组织调解时要主动控制局面, 稳住当事人的情绪, 始终维护和谐商议的调解气氛, 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的相互指责和漫骂;要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 不以警察身份自居, 不以行政权强行压制。关键时候, 一句贴心的话, 一个眼神, 一种和善的语气, 都可以让调解工作事半功倍。
4. 多管齐下, 彻底解决治安调解久调不结的诟病。
针对治安调解久调不结的诟病, 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探索思考, 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让公安机关彻底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首先, 可以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 构建大调解格局, 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 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 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在基层治安工作中, 可以实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有效衔接, 切实增强大调解机制的整体效能, 强化社区民警在社区的治安防范作用, 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其次, 为了确保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的附加条件和调解生效的时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全国率先向社会公布了《调解书督促、担保履行条款适用指引》, 指引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履行义务惩罚性附加义务, 调解书履行效率大幅提高, 效果良好。这一举措我们也可以借鉴到治安调解中, 指引当事人在损害赔偿协议中约定履行的附加义务, 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再者, 还可以赋予治安调解协议相应的法律效力。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 调解协议就成为了一纸空文。这不但对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造成莫大的浪费, 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鉴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 建议今后的立法也应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最后, 可以合理规定治安调解的相应期限。众所周知, 行政与司法不同, 高效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所以不能象搞司法调解一样, 希望设定一个与处罚程序相同的独立且完备的治安调解程序。治安调解程序的设定应该符合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 要在保证公正的同时不忘追求效率。建议今后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合理地为治安调解设置期限。如:对于不需要伤情鉴定或财物价值认定的, 可以将调解期限规定为调解程序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于需要伤情鉴定或财物价值认定的, 可以将调解期限规定为伤情鉴定书或财物价值认定结论出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调解期间不计入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
总之, 在日常工作中,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在开展治安调解工作时,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机制、协同作战”的方针, 依法调解、规范调解、合理调解, 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完美统一, 以促进警民团结, 增进社会和谐。
摘要:对公安机关来讲, 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积极运用调解, 对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增进社会和谐以及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等问题, 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所进行的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极大地影响了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文章旨在找出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法, 以促进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和完善。
关键词:治安调解,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鄢霹顽.借鉴国外ADR机制完善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4)
[2].佚名.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转自http://kbs.cnki.net/forums/8984/ShowThread.aspx
[3].李钢.公安机关06年治安调解矛盾纠纷137.8万起.转自http://news.sohu.com/20070205/n248052075.shtml
[4].张巍.浅谈治安调解基本功的运用, 转自http://www.xgdj.gov.cn/xgga/ReadNews.asp
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例 第4篇
关键词心理咨询技术; 治安调解; 应用
分类号B849
DOI: 10.16842/j.cnki.issn2095-5588.2016.05.010
所谓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矛盾纠纷而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解和处理。在基层派出所公安民警的日常执法活动中,治安调解是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方法。然而,基层公安民警的治安调解能力大多来自工作经验,这些经验有的是以调解失败甚至是投诉为代价的,缺乏理论依据,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当前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治安调解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治安调解也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众多的治安案件中,依靠治安调解解决的案件不在少数,基层派出所也很重视调解手段在处理治安案件中的作用。在基层民警队伍中虽不乏处理方法得当、经验丰富的民警,但在公安机关所受理的投诉案件中,涉及派出所民警的却占了绝大多数,而投诉的内容大部分是关于治安调解的。
孟昭阳(2009)曾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这些问题在当前基层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工作中仍有出现。
11角色转换问题
一个人一生当中都会扮演着许多社会角色,而每个社会角色也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社会期望。因此,每个人都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环境的不同来不断地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并表现出相应的行为模式。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除了扮演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角色之外,又扮演着服务社会、满足群众需要这一重要角色。因此,在警察这一角色内部就出现了要求与期望的冲突。在面对犯罪分子时,警察每天接触到的大部分工作是常人极少接触的各类违法犯罪的负面信息,所以警察常持戒备的心理,表现得较为严肃而不易亲近。此外,犯罪分子的狡猾使警察带着怀疑和审视的眼光去看待他人,且总是带有些敌意。而在治安调解中,警察与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关系,警察所扮演的不再是决策者、管理者或者主导者,不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而只是一位起到辅助作用的调解员,如果在面对调解对象时,在无意识中表现出戒备和怀疑,会使当事人感到不适,若不经意间已经将对方看成是自己的“敌人”,则难以真诚平等地交流,往往使得治安调解出现恰得其反的结果。
12情绪控制问题
随着公安民警工作日益繁重,来自家庭、工作对象和个人等方面的压力也使民警疲于应对,民警的心理承受能力面临巨大的考验,处理不当则很容易带来消极情绪。而受到这种负面情绪的影响,民警难免表现出不耐烦、愤懑、暴躁等情绪,甚至对群众的痛苦和无助表现出习以为常,出现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且情绪的感染性也很容易使调解对象出现类似的负面情绪,从而引发争吵,且一发不可收拾。如果民警不能将自己从负面情绪中抽离出来,甚至表现出对群众的不屑或厌恶,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与群众沟通的效果,也难以真正就调解内容进行商榷,无法完成调解目标,更会伤害到警民关系。
13抓不住核心矛盾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人民和公安机关内部对公安民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在无形中给警察带来了越来越重的心理压力。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民警时常会表现出急于求成的工作态度,在询问方式不得当的情况下,来回问了几句也没有找到问题的本质时,也就丧失了调解的耐性,有的民警事实尚未确定清楚就根据自己的理解而盲目地进行调节,主观臆断。有的民警干脆将调解看作“和稀泥”,仅根据某一方的观点就提出调解方案。因此,在一些治安调解中,民警往往抓不住当事人之间的核心矛盾,无法真正从当事人的内在需要出发,去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常常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草草结案。然而,这样的处理方法难免会给未来埋下隐患,因为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日后遇到类似情形,当事人极有可能再次出现矛盾,甚至矛盾升级造成更为严重的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
2心理咨询技术在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的具体应用
心理咨询技术是指心理咨询师以心理学理论为基础,运用心理咨询技巧启发和引导求助者进行自我剖析,以便能将问题表达得更加清晰和透彻,进而帮助求助者解决问题的一种心理技术(王淑合,2013)。民警在治安调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看作不会与人沟通、不懂得如何做好人的心理工作的问题,而心理咨询技术的应用则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憾(汤文俊,2011)。
21倾听技术的应用
倾听技术运用于治安调解,是指民警认真听取当事群众的倾诉,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方式给予当事群众关注。倾听技术可以使民警与调解对象形成良好平等的调解关系,良好的调解关系是调解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耐心地倾听可以帮助民警了解调解对象的内心想法,同时,也会使调解对象感到自己的问题被重视,从而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在治安调解的过程中,民警需要摒弃以往习以为常的说教方式,克制表达观念的欲望,认真听取、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观念。比如,有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原本关系很好的两个人,其中一方拿砖头砸了另一方的车子并造成损坏,原因是二人共同开了一家店,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争议,负责处理的民警大致了解经过以后就开始了对两人的训斥,结果二人在派出所里更加剑拔弩张,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与办案民警也起了言语冲突。如果当时民警能够学会倾听,给他们机会表达出自己的想法,不急于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是非道德的评价,在听取事件的全部事实、掌握了事件的本质以后再予以处理,相信结果起码不会是因矛盾升级而使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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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倾听技术时并不是要求民警一句话也不可以讲,毕竟群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人在说明问题时抓不住重点,此时也需要民警适当地予以引导,使当事人能够将问题更准确地表达出来,同时,也需要民警在倾听的过程中仔细观察当事人情绪的变化并相应地做出积极的回应。
22共情技术的应用
共情技术的应用,即民警站在当事群众的立场上理解并体验其内心感受,并借助语言准确地表达对当事群众内心世界的理解。共情技术的使用有助于使调解对象对办案民警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帮助民警走近当事人的内心,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接受民警给予的调解方案,促进调解目标的顺利达成。比如,因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的两位女士,当她们到了派出所时或许早已忘了之前的矛盾点,而更重视自己被打了这件事,都认为自己很委屈,自己才是受害的一方。此时,办案民警需要尝试将自己放在调解当事人的处境中去感同身受,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她们的内心状况和诉求,帮助民警对接下来她们的情绪和行为的变化进行推测。共情技术的使用可以帮助民警平复当事人的情绪,与此同时,民警对当事人准确的共情也会使其感到被理解,也更愿意接纳民警给出的处理意见。如果缺少共情,则易使调解双方皆认为民警不够理解关心自己,感到孤立无援,甚至可能认为民警偏袒对方,或者自己再次受到伤害,从而影响到调解的顺利进行。
运用共情技术时,民警需注意区分共情与同情的区别,共情是平等的,是设身处地地理解对方,不可居高临下地说教。同时,需要把握好共情的度,防止共情成为调解对象情绪的宣泄而导致其滔滔不绝,要注意把握治安调解的时效性。
23面质技术的应用
面质技术,指民警发现当事群众言行不一,前后表达不一致时,通过质疑的方式使当事群众面对现实的技术。面质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民警厘清事实,从而帮助民警制定出正确的调解方案。民警在进行治安调解时,难免会遇到当事双方表达出的事件经过不一致的现象。此时,民警需要通过细心的观察发现当事人自己语言中或言行之间的矛盾和漏洞,并针对这些矛盾提出质疑,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真实想法,帮助民警确定案件的核心问题,从而提出中肯和有效的调解意见。
使用面质技术时需注意不能将群众看作犯罪分子,适当的严肃是可取的,但保持面部表情的和善也很重要,让当事人觉得民警的提问只是在帮他理清思路,而不是在质问他,民警更不是他的敌人。面质也不可人身攻击,不能将面质当作自己情绪的发泄。因此,在使用面质技术时需妥善处理言辞,且一定要以良好的调解关系为基础,否则会导致事与愿违。
24自我开放技术的应用
自我开放技术是指民警将自己的情感、思想、经历与当事群众分享。自我开放技术既可以帮助民警表现出与当事人的感同身受,又可以表达自己的感情,使调解当事人能够了解警察在面临与自己类似的事件时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基层派出所处理的很多治安案件中,有许多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并不高,当面临一些问题时,难免会采取过激或幼稚的行为,其实,冷静下来以后自己的所作所为并非他们本意。有起案件是几个外来打工的年轻人晚上去酒吧休闲,结果因与当地的一些混混起了冲突而打了起来,而且把对方打出了轻伤,当他们被带到派出所的时候已经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他们甚至没有意识到打架造成轻伤的结果是可以被行政拘留的。此时,法律知识的普及必不可少,同时,受过高等教育的民警的自我开放,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给他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一种行为的参考与借鉴,让他们知道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类似的问题,当面临这些问题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什么。
运用自我开放技术时需要注意把握度,不可将自我开放当作内心郁结的倾吐而无休无止,更不能表现出对类似问题处理能力上的自我优越感,要注重表达方式和语言艺术的应用。
治安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需要注重调解的方式方法。有的民警虽然工作积极性很高,责任心也很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方式有误,也极易导致调解的失败。心理咨询技术的应用为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做治安调解工作时创新方式方法提供了参考,当然,治安调解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更需要基层民警在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应用与完善,从而化解民间纠纷,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孟昭阳(2009).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1, 51-60.
汤文俊(2011). 心理咨询技术在治安调解中的启示与运用. 公安教育, 11, 30-32.
王淑合(2013). 警察心理咨询.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bstract
To deeply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order mediation work and improve policecommunity relations, this research explored the applications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technology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work. The polices on basic level do paper interview by two issues, one is the problems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the other is the feedback and tips of psychological consulting methods application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The conclusion is that,using listening technology, empathy technology, endoplasmic technology, selfopen technology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work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basic level polices work efficiency.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new vitality in public order mediation work.
Key words: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mediation; application
治安调解的协议书 第5篇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缓不宜急;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第6篇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年 月 日
怎样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第7篇
治安调解协议书的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称为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治安调解是有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适用治安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来确定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的范围;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治安案件,不能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治安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首部应当写明主持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调解地点及双方当事人、调解见证人的基本情况。主持人一般为派出所民警二人或以上;调解地点一般为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双方当事人中,被侵害人在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但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违法嫌疑人亲自参加的前提下,邀请其他人一起参加治安调解的,应予准许;见证人可以是当事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都熟悉且信赖的人员,但不能是双方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本派出所的协、辅警等工作人员。
正文主要包括案件的主要事实、调解的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及达成的协议内容。主要事实应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在主要事实的结尾处应注明,此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进行的,而不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进行的,注明这段内容既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依法告知,也是对调解主持民警自身的保护,绝不能省略。
在协议内容部分,建议一般以下述三条为模板:第一条是精神方面,由违法嫌疑人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违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条是物质方面,违法嫌疑人自愿对被侵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补偿)的名目、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被侵害人对此予以认可;第三条是违约责任,双方不得再因此事找对方生事,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笔者认为,上述三条言简意赅,可操作性强,且不易被人抓住把柄、断章取义。
治安调解 第8篇
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一、派出所及个人实习基本情况
2011年2月29日开始,我作为政法干警试点改革第二批公安院校毕业生,依据公安院校毕业实习要求,被学校安排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为期三个月实习。北京站派出所是“小户籍大治安”工作格局,为我在实习中更好接触基层公安机关基础业务工作、了解公安工作性质、锻炼自身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初来北京站派出所,我就与所里的民警师父们投入到“两会”安保紧张而忙碌的勤务工作中,“两会”安保结束后,我被分到治安巡逻组跟班学习,治安巡逻组主要负责辖区巡逻、民事纠纷现场调解、110处警及治安案件的防控工作。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时期间,我注重跟班学习,在跟班过程中积极与老民警交谈,逐渐熟悉了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基本情况,并对现阶段基层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的现状有了初步了解。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于2001年9月1日正式挂牌,为户籍派出所,辖区范围:东长安街建国门桥至东单路口以南,崇文门东大街(不含北京站及站前广场)以北,崇文门内大街南口至东单路口以东、二环路建国门桥至东便门铁路桥以西,辖区面积1.96平方公里,派出所下设站东、苏州、崇内居民社区,实有人口20457人,其中常住人口6196户,16440人(其中男8265,女8175,集体户10个1061人),出租房屋572户、1005间,暂住人口4017人。派出所共有民警72人;所领导班子6人;民警66人;其中女民警12人;队伍平均年龄44岁,目前派出所共有党员民警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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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2人;群众18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辖区内有国家海关总署,北京日报社,新闻大厦,北京邮政中心局,恒基中心,中粮广场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北京站地区共有公交线路64条,地铁出入口6处,每日进出站的国内外旅客20多万人次,站区日流动人口100多万人次,是北京乃至全国重要的人、财、物重要集散地。北京站地区的治安秩序长期以来一直是东城区乃至北京市各级领导关注的热点之一。“工作压力大、领导期望高、媒体关注多、群众要求迫切”是我们工作的真实写照。北京站派出所工作需要民警具备一般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公安群众工作和现场保护的综合性业务知识;要掌握巡逻盘查、盘问、拦堵设卡、基本格斗和询(讯)问技巧的警务技能;要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特定方式,是我国行政调解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处罚原则,同时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合谐警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安派出所应重视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家常便饭”,它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我在派出所实习时间,发现派出所有的民警工作做了不少却屡屡处于被动,牵扯了大量警力不说,调解不好还容易引发投诉和上访。为此,开始搜集材料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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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情调查研究,谈谈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弊之处,为基层派出所更好地提高治安调解能力提供参考。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尤其在当前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不断增长,这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多年以来,基层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治安调解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公开公正的优势和特点,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适用治安调解手段解决的治安案件,既能使一些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又能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思想上受到教育、认识错误,最终使邻里、家庭成员、同事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使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和睦相处。根据北京站派出所辖区的人口构成的实际情况,北京站派出所形成了“小户籍大治安”的工作格局,派出所年均接110报警4700件,治安拘留480人。派出所平均每个月发生治安案件71起,其中经调解解决的就有21起,占总治安案件数的52.5%,有力地维护了北京火车站周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是有利于减少犯罪诱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造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研报告
更大的社会危害和财产损失,波及更多的人员,危及社会稳定。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期间我注意到,尽管每一位民警调解治安案件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注意,那就是不能使纠纷在调解后出现“民转刑”,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处民间纠纷,可以有效减少犯罪诱因,减少并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
三是有利于改善警民关系。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将涉及法律宣传、思想教育、情感交流等许多方面,能进一步建立办案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树立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形象。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对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减少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事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大多是拥有20多年警龄的老民警,他们拥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也拥有丰富的治安调解工作经验,往往是调解结束了,纠纷的双方对调解民警都很认可,近3年来未曾出现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的事件。
四是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从办案程序上看,治安调解将案件处置在受案阶段,无需再经告知、裁决、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环节;从办案过程看,调解案件只需在办案单位内处置,无需再经法制审核、局领导决定等;从办案要求上看,只要办案单位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一般就可以实施调解。由此可见,治安调解具有省时省财省人的优越性。北京站派出所辖区人流量大,居民来自全国各地,因口角纠纷、邻里纠纷、买卖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用工纠纷、合同纠纷等等,便在“有困难找民警”深入人心的口号下,打的,哭的,闹的,一齐拥进了派出所。有时,一天少则几起,多则上十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文化、素质高的,也有文盲、甚至流氓的。有装穷的,有冒富的;有耍横、耍痞的,有得理不饶人的;有讲理的,有不讲理的,还有既不讲理又不要命的,涉及社会的很多层面和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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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派出所简直成了闹市区和自由市场,调解的民警则成为评委、裁判,评说是非,明断曲直,主持公道,扶正压邪,而调解工作的便利性使90%的调解案件可以在一个值班日内得以解决。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弊端
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是基层维稳工作的重要部分,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更是基层常发的案件。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通过与派出所老民警多次交谈和实际情况调研,其弊端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调解作用
在实习期间,我发现派出所里有的民警认识不到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过分强调法律的威慑和打击功能,认为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达不到惩处违法者的目的;有的民警执法主体意识不浓,过分依赖调解处理,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出现以调代处的现象,使违法者看不到法律的威严。势必造成该调的不调,不该调的乱调,有的是因熟人打招呼碍于情面,有的是看重当事人的一些小恩小惠„„虽然原因多多,但结果却会最终导致执法混乱,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2、不重视调解范围
“治安调解是口缸,所有案件往里装。”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如将寻衅滋事、非因纠纷引起的聚众打架斗殴等不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予以调解处理,尤其是对一些案件事实调查有困难、取证不足的案件,往往不愿意花功夫进行深入调查,而是寄望于调解结案,最终导致部分案件久调不结,案件积压。有的理解只要是“情节较轻”,有的理解只要是“民间纠纷”,都可以调解结案。对一些情节较重、非纠纷案件也予以调解,没有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四个必备条件。
3、不重视调解程序
治安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其程序性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但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民警人为简化调解程序,调解随意性大。比如有的对应当受案的不受案,应当调查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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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而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立卷的不立卷,导致很多案件都是在调解不成需转入治安处罚程序后,才不得不办理受案手续进行调查取证,给案件办理造成被动,严重的甚至由于最终事实调查不清,无法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进而引发上访。少数民警报警登记不能做到及时、认真地填写和录入,特别是一些打架的案件,也不调查取证,当事双方找来时,给调解一下,如果能调解完毕,就按现场调解补记一下;如果调解不了,就一拖再拖,工作非常被动。
4、不重视调解效果
治安调解既有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等原则性要求,又是一项艺术性较强的工作,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也不进行教育疏导,就进入处罚程序,使调解成了“无用功”,达不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效果。有的民警认为调解干的是“和稀泥”,当的是“和事佬”,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管是否公平、公正,就算是调解成功,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有的故意损毁财物案件的经济损失了近千元,受害方迫于对方威严只接受了几百元;有的打了对方一下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却因害怕处罚赔偿了好几千元。虽然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但社会效果肯定不理想。
在目前的体制和机制下,公安派出所既肩负辖区社会治安,又肩负着辖区人口管理的综合性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各个班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单位定下的任务指标,既有治安案件拘留人数的指标,又有刑事案件拘留人数的指标,与完成这些指标的任务量相比,治安调解工作在整个基层公安业务中就显得很渺小不被重视,这势必对治安调解工件的开展和民警治安案件调解能力的提升产生冲击和影响,这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发展趋势相背离。
三、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公安派出所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力量、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发挥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功能作用,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把公安派出所建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缓冲带”、“救助站”、“着陆场”,就显得更加重要。针对现阶段基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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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的自学所思,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正确认识好治安调解
1、正确认识治安调解的作用
治安调解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增进和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重视并充分运用这一手段,对符合条件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进行调解处理。但是,治安调解也不是万能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大,故意滋事,或者屡教不改的,进行调解处理只能降低法律的威严,起不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所以我们又不能过分依赖于治安调解。
2、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
一是明确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可见,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2)必须是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应受治安管理处罚;(3)必须是情节较轻;(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调解处理。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调解处理。二是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范围。对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即使当事人愿意调解,也不能“以调代罚”。
3、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办案程序
一是使治安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凭据,丧失了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使治安调解行为具有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
(二)规定,对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应予执行行政拘留。如果治安调解后不立卷,将无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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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三是使得调解不成需要转为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的案件取证难、处理难,导致案件久拖不结。
(二)认真把握好治安调解
孟建柱部长要求民警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强调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挑衅、面临复杂情况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规范执法中的语言和动作,切实做到言行文明、举止得当。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好以下几点就能把握好治安调解的主动权。
首先,实事求是,是调解的基础和根本。调解要尊重事实,秉公办事,明辨是非。处理任何一桩民间纠纷,公安民警首先须了解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何种行为,何种情节与后果,而后分辨孰对孰错,做到是非曲直了然于心。如一名治安调解员,心中无衡量是非的尺度,则无法进行调解。是非分明后,则要根据事实,秉公办事,决不循私,也不可不分清红皂白,对当事人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其次,调查研究,是调解关键点和突破口。治安调解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调解。首先派出所至少要有两名民警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依法收集物证,走访知情人获取证言。其次,除伤情严重无法取笔录的情况,对传唤到案的当事人立即取笔录,力争在第一时间获取真实的情况,民警要对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才能找准案件调解关键点和突破口,调解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再次,注重语言,不要轻易发表意见。俗话讲“一句话让人笑、一句话让人跳”。调解民警要善于察言观色,循循善诱,注意语言适度,控制局面,避免激化矛盾或将矛盾引向公安机关。通过人性化的教育引导,大力宣讲法律政策,启发和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分清当事各方的责任。让双方知道公安机关在为他们着想和办事,才能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最后,要注重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要有最少两名以上的民警参加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委会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参加,准备好调解的场所和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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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赢造一个好的调解环境。另外调解前应经过派出所领导的审核和把关,严格治安调解的法律程序。
治安调解协议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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